云南省边境管理条例

合集下载

边境管理条例

边境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边境管理,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保持边境地区的安宁与稳定,妥善处理边境事务,促进边境地区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增进与邻国的睦邻友好关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边境地区居住、通行、生产或从事其他活动的组织和中国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均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边境地区系指沿国界的市(州)行政区域。

第三条中国的组织和公民都有保卫国界、保护国界标志和设施、维护边境地区社会秩序和安全的义务。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边境管理工作的领导,由各级边防委员会负责协调边境管理工作。

外事部门、公安机关、边防部队为边境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组织本条例的实施。

第二章国界管理第五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损坏和擅自移动、拆除国界标志。

发现国界标志有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边境管理部门,不得擅自处理。

国界标志的恢复、修理或重建,按我国与邻国达成的协议或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国界通视道的清理,必须按照我国与邻国达成的协议及时进行。

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从事改变或可能改变国界走向、影响或可能影响界江稳定的活动。

第八条建设跨越国界的交通、通信、水利、电力、测绘、环保及其他工程设施,须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报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并按我国与邻国签订的协议进行建设、管理和维护。

第三章出入国界管理第九条对外开设、关闭口岸和边境通道,按国家规定经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出入国境的人员、行李物品、货物及交通运输工具,须具备合法有效的有关证件和手续,经国家规定的口岸或与邻国商定的边境通道通行,按国家规定接受口岸联检单位的出入境检查检验。

第十一条边防会谈、会晤人员和其他因公务需临时出入国界的人员及交通工具,出入国界的地点和办法,依照与邻国达成的协议执行。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外国飞行器、空飘物、漂浮物及交通工具和人员非法进入我省境内时,均应及时报告当地边境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邻国人员及其乘用的交通工具因不可抗力的因素进行我国境内避险时,应立即向当地边境管理部门报告,并在指定的范围内活动。

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2021修正)

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2021修正)

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2021修正)【发文字号】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3届〕第58号【发布部门】云南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9.29【实施日期】2021.09.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1997年12月3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1年9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加强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自然保护区,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或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自然保护为目的,依法划出一定面积的陆地、水域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和管理自然保护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自然保护区内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侵占自然保护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控告。

对保护、建设和管理自然保护区以及在有关的科学研究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把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建设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作为任期目标责任制的重要考核内容之一。

第六条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建设和管理应当坚持“全面规划、积极保护、科学管理、永续利用”的方针;妥善处理好与当地经济建设和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自然保护区实施监督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负责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拟订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按照管辖权限组织相应的自然保护区建立、调整及规划的审查(审核);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查处破坏、侵占自然保护区的重大事件。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边境经济贸易管理条例(试行)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边境经济贸易管理条例(试行)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边境经济贸易管理条例(试行)【发布部门】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1992.09.25【实施日期】1992.09.25【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边境经济贸易管理条例(试行)(1992年9月25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自治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州边境经济贸易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州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方针,从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有利于增强国家的综合国力,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出发,积极发展对外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边境贸易,繁荣民族经济,加强民族团结,稳定边疆,增进与邻国的睦邻友好关系。

第三条自治州边境经济贸易贯彻执行本州“以贸易为先导,农业为基础,工业为依托,依靠教育和科技进步,扩大对内对外开放,贸工农全面发展”的指导方针。

第四条自治州所辖瑞丽市、畹町市、潞西县、梁河县、盈江县、陇川县作为边境经济贸易区。

鼓励外商、华侨和港、澳、台胞到本州各地进行贸易和经济合作。

鼓励州内外,省内外工商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参与本州边境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

第五条自治州边境贸易执行“自找货源、自找销路、自行谈判、自行平衡、自负盈亏”的原则。

自治州边境贸易享受国家和云南省政府规定的小额贸易进口商品减税免税和进出口商品免领许可证等优惠政策。

第六条自治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的规定成立进出口公司,开展对外经济贸易活动,享受国家对外经济贸易的优惠政策,在边境口岸开展转口贸易,在沿海口岸开展进出口业务,促进边疆民族经济发展。

第七条自治州实行边境贸易与对外经济、技术和劳务合作相结合,边境地区与内地协作相结合,利用国内国外原料,面向国内国外市场,发展加工工业,增加出口创汇产品,积极发展外向型经济。

云南省边境管理条例

云南省边境管理条例

云南省边境管理条例1、(单选题)根据《云南边境管理条例》的规定,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或者拒绝、逃避边防检查的,公安边防部门有权()。

A.协助、运送他出境入境B.不准其出境入境C.不得上下人员、装卸货物D.驱逐出境正确答案:B用户选择:B2、(单选题)根据《云南省边境管理条例》的规定,(),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A.持有效证件未从规定口岸、边境通道出境入境B.协助、运送他人非法出境入境或者为非法出境入境人员提供便利的C.逃避边防检查以及持伪造、变造、骗取或者冒用他人证件的D.私自开通或者扩建边境通道、便道,在界河上私开渡口、私设码头正确答案:B用户选择:B3、(单选题)根据《云南边境管理条例》对于保障服务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及边境州(市)人民政府在制定()规划、计划时,应当有推动边境地区加快发展的目标、任务及保障措施等内容,并应当加强督促落实。

A.边区农牧业发展B.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C.人口素质发展D.提高边区经济实力正确答案:B用户选择:B4、(单选题)根据《云南省边境管理条例》对于进出边境地区管理的规定,公安边防部门在进出边境地区的交通要道设立边境检查站,实施边防检查,应当经()批准。

A.省人民政府B.县级以上人民政府C.市级人大常委会D.边境各级人民政府正确答案:A用户选择:A5、(单选题)违反《云南省边境管理条例》的规定,持有效证件未从规定口岸、边境通道出境入境,处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A.50元B.500元C.200元D.100元正确答案:A用户选择:A6、(单选题)根据《云南边境管理条例》的规定,毗邻国家边境地区居民因特殊原因无法提供所在国签发的入出境证件,符合与我国签订的双边协定规定的入出境事由,确需入境的,应当向入境口岸或者边境通道的公安边防部门申请办理(),接受边防检查后入境A.边境通道通过证B.签证C.境内边民出入证D.边境地区境外边民入出境证正确答案:D用户选择:D7、(单选题)毗邻国家边境地区居民持边境地区入出境证件入境后,符合规定事由,停留的时间需要超出规定期限的,应当在()内到公安机关办理相应证件。

云南省边境地区公安边防管理规定

云南省边境地区公安边防管理规定

云南省边境地区公安边防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8.17•【字号】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8号•【施行日期】2006.10.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边防管理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8号)《云南省边境地区公安边防管理规定》已经2006年7月18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实施。

省长徐荣凯2006年8月17日云南省边境地区公安边防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边境地区公安边防管理,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边境地区稳定,促进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边防部门对进出本省边境地区和从本省边境口岸或者边境通道出入国境的人员以及交通运输工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实施管理。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公安边防部门举报。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边境地区,是指本省沿国界线一侧的县(市)行政区。

本规定所称边境口岸,是指设在本省边境地区的国家级口岸和省级口岸。

所称边境通道,是指由公安边防部门管理的供边境居民出入国境探亲访友、求医治病、从事商品交易以及参加传统民族节日联谊等活动的道路和渡口。

第四条公安边防部门负责边境地区出入境边防检查、进出边境地区检查和边境地区治安管理等行政执法工作。

省公安边防部门主管全省公安边防管理工作。

边境地区州(市)、县(市)公安边防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安边防管理工作。

边防检查站、边境检查站、边防派出所负责所管辖区域的公安边防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公安边防部门在进出边境地区的交通要道设立边境检查站,下列职责:(一)对进出边境地区的人员及其行李物品、交通运输工具及其载运的货物实施边防检查;(二)查控、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进出边境地区的人员须持合法有效证件,并接受边境检查站的检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的通知-云政办发[2002]142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的通知-云政办发[2002]142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2.12.02施行日期2002.12.02文号云政办发[2002]142号主题类别区划地名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的通知(云政办发[2002]142号)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自1996年开始,我省开展了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工作。

经过5年多时间的艰苦努力,省内县界和乡(镇)界线已全部勘定,并分别经省人民政府和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批准成为法定界线,为依法治界、依法管理奠定了坚实基础。

全面勘定行政区域界线1年多以来,各地认真执行行政区域界线批准文件和协议书的各项规定,积极开展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有效维护了边界地区的社会稳定,促进了边界地区的团结和经济发展。

但是,在行政区域界线管理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一些地方对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重视不够,处理边界地区资源纠纷的部门职责不明确,一些行政区域界线日常管理工作未能有效开展,等等。

为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巩固勘界成果,根据《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3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对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的领导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是一项经常性的、长期性的任务,做好这项工作,对于巩固行政区域界线勘定成果,维护边界地区的社会稳定,促进边界地区的民族团结和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重视和支持界线管理工作,切实加强领导,落实必要的工作经费,加强工作力度,确保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云南省边境管理条例

云南省边境管理条例

云南省边境管理条例1、(单选题)根据《云南边境管理条例》的规定,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或者拒绝、逃避边防检查的,公安边防部门有权()。

A.协助、运送他出境入境B.不准其出境入境C.不得上下人员、装卸货物D.驱逐出境正确答案:B用户选择:B2、(单选题)根据《云南省边境管理条例》的规定,(),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A.持有效证件未从规定口岸、边境通道出境入境B.协助、运送他人非法出境入境或者为非法出境入境人员提供便利的C.逃避边防检查以及持伪造、变造、骗取或者冒用他人证件的D.私自开通或者扩建边境通道、便道,在界河上私开渡口、私设码头正确答案:B用户选择:B3、(单选题)根据《云南边境管理条例》对于保障服务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及边境州(市)人民政府在制定()规划、计划时,应当有推动边境地区加快发展的目标、任务及保障措施等内容,并应当加强督促落实。

A.边区农牧业发展B.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C.人口素质发展D.提高边区经济实力正确答案:B用户选择:B4、(单选题)根据《云南省边境管理条例》对于进出边境地区管理的规定,公安边防部门在进出边境地区的交通要道设立边境检查站,实施边防检查,应当经()批准。

A.省人民政府B.县级以上人民政府C.市级人大常委会D.边境各级人民政府正确答案:A用户选择:A5、(单选题)违反《云南省边境管理条例》的规定,持有效证件未从规定口岸、边境通道出境入境,处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A.50元B.500元C.200元D.100元正确答案:A用户选择:A6、(单选题)根据《云南边境管理条例》的规定,毗邻国家边境地区居民因特殊原因无法提供所在国签发的入出境证件,符合与我国签订的双边协定规定的入出境事由,确需入境的,应当向入境口岸或者边境通道的公安边防部门申请办理(),接受边防检查后入境A.边境通道通过证B.签证C.境内边民出入证D.边境地区境外边民入出境证正确答案:D用户选择:D7、(单选题)毗邻国家边境地区居民持边境地区入出境证件入境后,符合规定事由,停留的时间需要超出规定期限的,应当在()内到公安机关办理相应证件。

云南省旅游局、公安厅发布关于云南省中越、中老、中缅边境旅游管

云南省旅游局、公安厅发布关于云南省中越、中老、中缅边境旅游管

云南省旅游局、公安厅发布关于云南省中越、中老、中缅边
境旅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旅游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云南省旅游局云南省公安厅
【发布日期】1993.02.25
【实施日期】1993.02.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云南省旅游局、公安厅发布关于云南省
中越、中老、中缅边境旅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3年2月25日)
云南省人民政府云政发(1992)158号、179号颁发了《云南省中缅边境地区中方人员出入境管理暂行规定》、《云南省中越、中老、中缅边境地区人员出入境管理规定》,并以云政发(1992)145号、203号《关于开展中越、中老边境旅游的请示》、《关于开展中缅边境旅游的报告》同意上报国家旅游局在我省河口县、勐腊县、畹町市、瑞丽市开展中越、中老、中缅边境旅游。

省政府的上述决定,对我省进一步改革开放,发挥区位优势,发展旅游事业,实现变末端为前沿,促进边疆经济发展和社会繁荣具有重要意义。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的决定,结合我省实际,对中越、中老、中缅边境旅游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边境旅游证件及证件办理。

1.中方人员出境参加中越、中老、中缅边境旅游,统一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出境通行证》。

2.中方人员参加旅游部门组织的出境边境旅游,按云政发(1992)158。

边境管理条例

边境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边境管理,维护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保持边境地区的安宁与稳定,妥善处理边境事务,促进边境地区的改革开放与经济发展,增进与邻国的睦邻友好关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边境地区居住、通行、生产或从事其她活动的组织与中国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均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边境地区系指沿国界的市(州)行政区域。

第三条中国的组织与公民都有保卫国界、保护国界标志与设施、维护边境地区社会秩序与安全的义务。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边境管理工作的领导,由各级边防委员会负责协调边境管理工作。

外事部门、公安机关、边防部队为边境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组织本条例的实施。

第二章国界管理第五条任何组织与个人不得损坏与擅自移动、拆除国界标志。

发现国界标志有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边境管理部门,不得擅自处理。

国界标志的恢复、修理或重建,按我国与邻国达成的协议或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国界通视道的清理,必须按照我国与邻国达成的协议及时进行。

第七条任何组织与个人不得擅自从事改变或可能改变国界走向、影响或可能影响界江稳定的活动。

第八条建设跨越国界的交通、通信、水利、电力、测绘、环保及其她工程设施,须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报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并按我国与邻国签订的协议进行建设、管理与维护。

第三章出入国界管理第九条对外开设、关闭口岸与边境通道,按国家规定经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出入国境的人员、行李物品、货物及交通运输工具,须具备合法有效的有关证件与手续,经国家规定的口岸或与邻国商定的边境通道通行,按国家规定接受口岸联检单位的出入境检查检验。

第十一条边防会谈、会晤人员与其她因公务需临时出入国界的人员及交通工具,出入国界的地点与办法,依照与邻国达成的协议执行。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与个人发现外国飞行器、空飘物、漂浮物及交通工具与人员非法进入我省境内时,均应及时报告当地边境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邻国人员及其乘用的交通工具因不可抗力的因素进行我国境内避险时,应立即向当地边境管理部门报告,并在指定的范围内活动。

维护云南边境安全工作措施

维护云南边境安全工作措施

维护云南边境安全工作措施维护云南边境安全是我国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

云南省位于我国西南边疆,与缅甸、老挝、越南接壤,是我国重要的边境省份之一。

云南边境长度超过4000公里,地势复杂,气候条件多样,边境线条异常曲折,存在着严重的安全隐患和犯罪活动。

为了维护云南边境安全工作,云南省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措施和政策来加强边境安全防控。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详细介绍云南边境安全工作的措施。

一、加强边境警戒控制云南边境线经常发生边境非法入境、走私贩卖毒品、贩卖人口、偷渡等违法犯罪活动,给云南省的边境地区带来了严重的安全风险。

为了加强边境警戒控制,云南省政府成立了云南边防警察总队,设立了边防派出所和边防检查站,开展了边境巡逻,警戒设施建设,边境警戒控制设施的加强,落实边境进出通道的管控。

同时,加强对边境线周边地区的监控和防范措施,建立起一套边境线防控体系,保障了边境的安全。

二、加强边境地区社会稳定云南边境地区是少数民族聚集区,经济欠发达,社会稳定面临着很大的压力。

为了维护边境地区的社会稳定,云南省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

一方面,加大对边境地区的经济投入和扶持力度,加快发展边境地区的基础设施和产业,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另一方面,加强对边境地区的民族团结和社会和谐工作,宣传和弘扬民族团结精神,加强各族人民之间的交流和沟通,增强边境地区的社会凝聚力和稳定性。

三、加强云南与周边国家的合作云南是我国通往东南亚的重要通道之一,与缅甸、老挝、越南等国家接壤。

加强与周边国家的合作,对维护云南边境安全工作起着重要的作用。

云南省政府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和湄公河流域合作机制,推进云南与周边国家的经济、文化、安全等各领域的合作。

通过加强合作,共同维护边境的和平稳定,加强边境地区的互利共赢。

四、加强边境地区的法制建设云南边境地区是一个多民族聚居的地区,不同民族之间的法律观念和法治意识有差异,对边境犯罪活动的打击和预防存在困难。

《云南省边境管理条例》解读

《云南省边境管理条例》解读

《云南省边境管理条例》解读云南省边境管理工作在全国范围来讲既特殊又复杂,4060公里的边境线有25个边境县(市)与三个国家毗邻,边境管理工作任务十分繁重,存在着边境事务难统揽、服务开放难突破、边境地区热点、重点问题难解决等诸多问题。

目前,国家尚未出台边境管理方面的专门法律,我省的边境管理执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海关法》、《护照法》和我国与邻国签订的协定、协议及省政府的有关规章和文件政策。

针对边境管理体制机制运行、边境地区经济建设、边民生产生活、服务保障等存在的问题,亟需通过地方立法做出补充,结合实际细化国家法律法规,整合边境管理部门职能,解决执法依据转换问题,进一步依法深入推动云南省的对外开放。

◎目标任务加强边境管理,保持边境地区安全稳定,促进边境地区对外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加快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建设。

◎主要内容该条例共七章、三十九条,分为总则、国界管理、出境入境管理、进出边境地区管理、保障服务、法律责任及附则,明确了有关部门的职责以及执法主体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对个人和单位在边境上的活动进行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例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移动、损毁、涂改、刻划界碑(桩);破坏有国界辅助标志物、方位物或者界河护岸作用的树木、植被和相关设施;改变或者可能改变国界线走向、影响或者有可能影响界河稳定的;在界河进行炸鱼、毒鱼、淘金、采沙、超标排污,或者在界河中的沙洲、岛屿上砍伐树木、挖沙取石;私自开通或者扩建边境通道、便道,在界河上私开渡口、私设码头;在与邻国签订的协议、协定禁止范围内设置危险化学品存储设施及危险废物处置场所;在中越国界线我方一侧30米、中老国界线我方一侧100米、中缅国界线我方一侧10米范围内新建永久性建筑或者设施,与邻国商定同意的除外;在中越国界线我方一侧1000米、中老和中缅国界线我方一侧500米范围内烧荒等。

◎涉及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国界管理、出境入境管理、进出边境地区管理以及保障服务适用本条例,符合地方立法权限范围。

云南省边防总队

云南省边防总队

云南省边防总队二、执法种类(一)行政许可(共9项)第一项搭靠外轮许可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二十条:“中国船舶需要搭靠外国船舶的,应当由船长或者其代理人向边防检查站申请办理搭靠手续;未办理手续的,不得擅自搭靠。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边防检查站3.执法岗位职数:若干第二项登轮许可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十二条:“上下外国船舶的人员,必须向边防检查人员交验出境、入境证件或者其他规定的证件,经许可后,方可上船、下船。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边防检查站3.执法岗位职数:若干第三项船员住宿许可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十条:“抵达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的船舶的外国籍船员及其随行家属和香港、澳门、台湾船员及其随行家属,要求在港口城市登陆、住宿的,应当由船长或者其代理人向边防检查站申请办理登陆、住宿手续。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边防检查站3.执法岗位职数:若干第四项停留许可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十条:“抵达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的船舶的外国籍船员及其随行家属和香港、澳门、台湾船员及其随行家属,要求在港口城市登陆、住宿的,应当由船长或者其代理人向边防检查站申请办理登陆、住宿手续。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边防检查站3.执法岗位职数:若干第五项船员登陆许可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十条:“抵达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的船舶的外国籍船员及其随行家属和香港、澳门、台湾船员及其随行家属,要求在港口城市登陆、住宿的,应当由船长或者其代理人向边防检查站申请办理登陆、住宿手续。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边防检查站3.执法岗位职数:若干第六项随船工作许可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七条:“出境、入境的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填写出境、入境登记卡,向边防检查站交验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出境、入境证件,经查验核准后,方可出境、入境。

云南省边境管理条例全文文档2篇

云南省边境管理条例全文文档2篇

云南省边境管理条例全文文档2篇Yunnan Province border management regulations full te xt document编订:JinTai College云南省边境管理条例全文文档2篇小泰温馨提示: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本文档根据规则制度书写要求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修改调整修改及打印。

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1、篇章1:云南省边境管理条例全文文档2、篇章2:农药管理条例全文文档篇章1:云南省边境管理条例全文文档《云南省边境管理条例》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将于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以下为云南省边境管理条例全文,欢迎大家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边境管理,保持边境地区安全稳定,促进边境地区对外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加快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国界管理、出境入境管理、进出边境地区管理以及保障服务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边境管理应当坚持依法管理、严守国界、维护稳定、服务开放、促进发展、便民利民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及边境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边境管理工作的领导。

外事部门负责国界标志及边界设施的勘查、维护和管理,根据授权组织开展边界联检。

公安机关及公安边防部门负责边境地区社会治安、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外国人入境出境、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以及进出边境地区的边防检查;结合任务管理界河治安,开展界河水上巡逻;防范和打击边境地区跨界违法犯罪活动。

海关、检验检疫、口岸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边境管理和服务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各级边防委员会应当建立成员单位定期联席会议、军警民联防、重大情况通报和对外联系、合作等制度。

云南边境口岸机动车辆进出境管理办法

云南边境口岸机动车辆进出境管理办法

云南边境口岸机动车辆进出境管理办法昆明海关关于云南边境口岸机动车辆进出境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边境地区经贸活动的发展~加强对云南边境口岸机动车辆进出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结合云南边境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进出境机动车辆是指在云南省特定的边境地区用于载运人员、货物、物品进出我国关境运营的各种境内外车辆,以及用于公务、商务、借道等临时入出境车辆。

第三条境内外双方车辆进出境必须经设有海关的地点或经海关同意的通道进出境~在海关规定的地点停留。

装卸货物、物品或上、下进出境旅客~应向海关如实申报~接受海关监管和检查。

第四条境外车辆在我省境内行驶范围~仅限于边境特定的区域。

第二章进出境车辆管理第五条所有进出境机动车辆必须向进出境所在地海关申报。

办理申报进出境手续时~需交验下列证件:,一, 政府主管部门准其进出境的批准文件及境内外车辆相应的行驶证件, ,二,机动车所有人或驾驶人员身份证件、机动车辆驾驶员相应的驾驶证件, ,三, 经海关认可的境内单位出具的保证函,无法出具保证函的应交纳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四, 海关需要的其它证件.第六条进出境车辆的申报审核。

,一,外籍车辆进出境申报。

外籍车辆入境时~经办关员收取第五条规定的单证后~车辆所有人或驾驶人员应向海关如实申报其在境内停留的时间和目的地~对符合要求的~经核准~给予核发《境外进境机动车辆登记备案证明》,附件一,~凭此“证明”向入境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入境机动车牌、证~在规定期限、区域内行驶~并填报《进出境机动车辆申报单》,附件三,,返回出境时~车辆所有人或驾驶人员应将入境时所领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入境机动车牌、证交到出境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再持入境时填报的《进出境机动车辆申报单》向海关申报核销。

,二,国内车辆进出境申报。

国内车辆出境时~车辆所有人或驾驶人员应向海关提交第五条规定的单证并经核准后填报《进出境机动车辆申报单》,返回入境时~车辆所有人或驾驶人员应提交出境时填报的《进出境机动车辆申报单》向海关申报核销。

云南省边境管理条例

云南省边境管理条例

云南省边境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12.15•【字号】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2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边防管理正文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2号)《云南省边境管理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16年12月1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12月15日云南省边境管理条例(2016年12月15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边境管理,保持边境地区安全稳定,促进边境地区对外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加快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国界管理、出境入境管理、进出边境地区管理以及保障服务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边境管理应当坚持依法管理、严守国界、维护稳定、服务开放、促进发展、便民利民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及边境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边境管理工作的领导。

外事部门负责国界标志及边界设施的勘查、维护和管理,根据授权组织开展边界联检。

公安机关及公安边防部门负责边境地区社会治安、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外国人入境出境、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以及进出边境地区的边防检查;结合任务管理界河治安,开展界河水上巡逻;防范和打击边境地区跨界违法犯罪活动。

海关、检验检疫、口岸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边境管理和服务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各级边防委员会应当建立成员单位定期联席会议、军警民联防、重大情况通报和对外联系、合作等制度。

外事部门、公安机关及公安边防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建立部门联席会议、情况通报等制度;并加强与驻地解放军边防部队的合作,互相配合,共同做好边境管理工作。

第六条公安机关及公安边防部门应当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以及有关协议、协定,开展国际执法合作。

云南省边境口岸收费管理办法

云南省边境口岸收费管理办法

云南省边境口岸收费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12.25•【字号】•【施行日期】1998.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云南省边境口岸收费管理办法(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云南省政府发布)第一条为了加强边境口岸收费的统一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促进边境贸易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边境对出境、入境的人员、货物、交通运输工具等依法实施边防检查、海关监管、商品检验、动植物检疫、国境卫生检疫的收费和边境贸易收费(统称边境口岸收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边境口岸收费单位为:(一)国家设在边境的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和国境卫生检疫机关;(二)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站;(三)边境口岸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指定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机关。

除上述单位外,其他任何单位一律不得在边境口岸设卡收费或者“搭车”收费。

第四条省物价、财政部门是边境口岸收费的行政主管部门。

各级物价、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边境收费行为和收费收入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

审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边境收费的执行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口岸管理、对外贸易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边境收费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边防检查收费按照下列收费标准执行:(一)《云南省边境地区境外边民入出境证》,每证10元,附页签证每证0.3元;(二)境外边民当天出入境《入境卡》,每证0.3元;(三)口岸以外边防检查、监护费,每人每日50元;(四)《机动车辆入出境查验卡》(当日入出境多次有效);1.4吨以上载重汽车每辆4元;2.小型车辆、客货两用车、手扶拖拉机每辆2元;3.摩托车、木船每辆(只)1元;(五)《机动车辆进入姐告通行证》(当日进出多次有效)每证2元;(六)《船舶航行查验卡》(只限澜沧江一次往返有效)每证50元。

第六条边境贸易收费按照下列收费标准执行:(一)边境口岸建设费按照边贸出口货物成交额的1%计收;(二)口岸过货管理费按照一般贸易进出口货物货值的2‰计收;(三)边贸管理费按照边贸出口货物成交额的2‰计收。

边境管理条例

边境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边境管理,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保持边境地区的安宁与稳定,妥善处理边境事务,促进边境地区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增进与邻国的睦邻友好关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边境地区居住、通行、生产或从事其他活动的组织和中国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均须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边境地区系指沿国界的市(州)行政区域。

第三条中国的组织和公民都有保卫国界、保护国界标志和设施、维护边境地区社会秩序和安全的义务。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边境管理工作的领导,由各级边防委员会负责协调边境管理工作。

外事部门、公安机关、边防部队为边境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组织本条例的实施.第二章国界管理第五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损坏和擅自移动、拆除国界标志.发现国界标志有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边境管理部门,不得擅自处理。

国界标志的恢复、修理或重建,按我国与邻国达成的协议或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国界通视道的清理,必须按照我国与邻国达成的协议及时进行。

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从事改变或可能改变国界走向、影响或可能影响界江稳定的活动。

第八条建设跨越国界的交通、通信、水利、电力、测绘、环保及其他工程设施,须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报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并按我国与邻国签订的协议进行建设、管理和维护.第三章出入国界管理第九条对外开设、关闭口岸和边境通道,按国家规定经批准后执行.第十条出入国境的人员、行李物品、货物及交通运输工具,须具备合法有效的有关证件和手续,经国家规定的口岸或与邻国商定的边境通道通行,按国家规定接受口岸联检单位的出入境检查检验。

第十一条边防会谈、会晤人员和其他因公务需临时出入国界的人员及交通工具,出入国界的地点和办法,依照与邻国达成的协议执行。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外国飞行器、空飘物、漂浮物及交通工具和人员非法进入我省境内时,均应及时报告当地边境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邻国人员及其乘用的交通工具因不可抗力的因素进行我国境内避险时,应立即向当地边境管理部门报告,并在指定的范围内活动。

云南省中缅边境地区中方人员出入境管理暂行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158号文

云南省中缅边境地区中方人员出入境管理暂行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158号文

云南省中缅边境地区中方人员出入境管理暂行规定正文:---------------------------------------------------------------------------------------------------------------------------------------------------- 云南省中缅边境地区中方人员出入境管理暂行规定(1992年8月13日云南省人民政府158号文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中缅边境地区中方人员出入境的正当权利和利益,方便边境地区人员的生活和往来,促进边疆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缅边境地区中方人员凭主管机关签发的有效证件,从指定的口岸、通道出境、入境,并接受边防检查机关的检查。

第三条中方人员出境后,不得有危害我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第二章出入境第四条中缅边境地区中方人员因私事出境,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向户口所在地县、市公安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派出所申请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中缅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

第五条中缅边境地区中方人员因公务出境,由其所在单位备函,报县以上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审批办理《中缅边境中方通行证》。

第六条中缅边境地区中方人员参加旅游部门组织的中缅边境出境旅游,由旅游部门审核组团,向边境地区县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出境通行证》。

第七条中方内地人员因私事出境,向户口所在地县以上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出国护照或者出入境证件。

中方内地人员因公务出境,向县以上人民政府外事部门申请办理出国护照或者出入境证件。

前两款的持护照人员,凭有效护照和缅甸的入境签证(指允许从陆路口岸入境的)可从规定的口岸出入境。

中方内地持护照或者出入境证件人员从中缅边境口岸出境,可以免办《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

第八条中方上述各类人员出入境,必须在其所持证件有效期内从指定的口岸和通道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验证并加盖验讫章后方可放行。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云南省边境管理条例:03-24《云南省边境管理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20年12月1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关于云南省边境管理条例,欢迎大家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边境管理,保持边境地区安全稳定,促进边境地区对外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加快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国界管理、出境入境管理、进出边境地区管理以及保障服务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边境管理应当坚持依法管理、严守国界、维护稳定、服务开放、促进发展、便民利民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及边境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边境管理工作的领导。

外事部门负责国界标志及边界设施的勘查、维护和管理,根据授权组织开展边界联检。

公安机关及公安边防部门负责边境地区社会治安、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外国人入境出境、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以及进出边境地区的边防检查;结合任务管理界河治安,开展界河水上巡逻;防范和打击边境地区跨界违法犯罪活动。

海关、检验检疫、口岸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边境管理和服务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各级边防委员会应当建立成员单位定期联席会议、军警民联防、重大情况通报和对外联系、合作等制度。

外事部门、公安机关及公安边防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建立部门联席会议、情况通报等制度;并加强与驻地解放军边防部队的合作,互相配合,共同做好边境管理工作。

第六条公安机关及公安边防部门应当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以及有关协议、协定,开展国际执法合作。

第二章国界管理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维护国界线的清晰稳定,保持界碑(桩)以及其他国界辅助标志物、方位物的完好,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外事部门或者相关部门,不得擅自处理。

国界标志的恢复、修理或者重建,应当由外事部门按照我国与邻国签订的协议、协定和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公安边防部门应当提供协助。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移动、损毁、涂改、刻划界碑(桩);(二)破坏有国界辅助标志物、方位物或者界河护岸作用的树木、植被和相关设施;(三)改变或者可能改变国界线走向、影响或者有可能影响界河稳定的;(四)在界河进行炸鱼、毒鱼、淘金、采沙、超标排污,或者在界河中的沙洲、岛屿上砍伐树木、挖沙取石;(五)私自开通或者扩建边境通道、便道,在界河上私开渡口、私设码头;(六)在与邻国签订的协议、协定禁止范围内设置危险化学品存储设施及危险废物处置场所;(七)在中越国界线我方一侧30米、中老国界线我方一侧100米、中缅国界线我方一侧10米范围内新建永久性建筑或者设施,与邻国商定同意的除外;(八)在中越国界线我方一侧1000米、中老和中缅国界线我方一侧500米范围内烧荒;(九)其他改变边界现状的行为。

第九条在国界线附近发现无主物体或者不明来源的飞行器、空飘物、漂流物等进入我国境内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公安边防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条下列情形应当获得批准后方可进行:(一)在中越或者中老国界线我方一侧2020米、中缅国界线我方一侧500米范围内爆破作业的,由县级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当地外事部门、公安边防部门意见,按照规定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二)在国界线我方一侧500米范围内进行地面测绘、勘探或者探矿、采矿的,由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征求省外事部门和省公安边防部门的意见,按照规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三)在界河进行护岸、通航、引水作业的,由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征求省外事部门和省公安边防部门的意见,按照规定上报批准;(四)在国界线我方一侧25000米范围内进行航测、航摄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按照规定上报批准;(五)在边境地区修建跨界工程或者设施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按照规定上报批准。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向外事部门咨询的,外事部门应当给予指导和帮助;实施前款规定的爆破、航测、航摄、护岸、通航、引水作业或者修建跨界工程设施的,外事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邻国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征求意见。

第十一条在界河通行、从事生产作业或者其他活动的中国籍船舶,除依法领取有关证件外,还应当向船籍港或者作业地的公安边防部门备案。

第三章出境入境管理第十二条在口岸、边境通道设立的边境检查站,对出境入境人员及其行李物品、交通运输工具实施边防检查;对出境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进行监护;对口岸或者边境通道限定区域进行警戒;必要时,可以对出境入境的交通工具载运的货物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出境入境人员应当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从规定的口岸或者边境通道出境入境,并接受边防检查;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或者拒绝、逃避边防检查的,公安边防部门有权不准其出境入境;对有关部门依法作出不准出境入境决定的,公安边防部门应当根据其通知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协助、运送他人非法出境入境或者为非法出境入境人员提供便利。

第十四条出境入境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及其业务代理单位应当配合出境入境边防检查,如实申报相关信息并协助调查处理违法行为。

出境的交通运输工具自出境检查后至出境前,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自入境后至入境检查前,未经公安边防部门同意,不得上下人员、装卸货物。

第十五条边境人民政府口岸管理部门在口岸、边境通道所在地,可以划定一定范围的限定区域,用于维护正常的出境入境秩序,由公安边防部门实施管理。

限定区域包括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现场、候检区域以及需要限制非出境入境的人员或者交通运输工具通行、停留的其他区域。

第十六条边境地区居民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从规定的口岸和边境通道进入邻国的,应当在限定范围内停留并在规定期限内返回。

毗邻国家边境地区居民入境后,应当在出境入境证件规定的区域和有效期限内停留。

第十七条毗邻国家边境地区居民因特殊原因无法提供所在国签发的入出境证件,符合与我国签订的双边协定规定的入出境事由,确需入境的,应当向入境口岸或者边境通道的公安边防部门申请办理边境地区境外边民入出境证,接受边防检查后入境。

第十八条边境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边境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在毗邻国家边境地区发生火灾、水灾、地震等自然灾害向我方请求援助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备案,边境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可以组织人员进入邻国救灾,处置完毕后立即返回我方境内,公安边防部门应当给予出境入境便利。

第四章进出边境地区管理第十九条公安边防部门在进出边境地区的交通要道设立边境检查站,实施边防检查,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公安边防部门可以根据边境维稳、反恐、禁毒等任务需要,经上一级批准,在边境地区或者进出边境地区交通要道设立临时检查点,实施边防检查,任务结束后,应当及时予以撤销。

第二十条进出边境地区的人员应当持有效证件,并接受公安边防检查。

未持有效证件或者拒不接受公安边防检查的,不得进入或者离开边境地区。

毗邻国家边境地区居民入境后,从边境地区前往非边境地区,其所持证件应当符合相关规定;不符合的,不得离开边境地区前往非边境地区。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协助、运送未持有效证件的人员进出边境地区;不得为未持有效证件人员进出边境地区提供便利;不得在边境地区收留、雇佣、安置未持有效证件的人员。

第五章保障服务第二十二条省人民政府及边境州(市)人民政府在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时,应当有推动边境地区加快发展的目标、任务及保障措施等内容,并应当加强督促落实。

第二十三条省人民政府及边境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扶持边境地区产业发展和有利于开展边境贸易的优惠政策;加大对边境地区财政转移支付的力度;加大对边境地区交通、通信、水利、电力、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农村安居房和边防、海关、检验检疫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

第二十四条开设口岸、边境通道,设立跨境经济合作区、边境经济合作区、边民互市点,或者开发、建设边境旅游线路、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或者备案。

在边境地区从事互市贸易、旅游的我方人员和毗邻国家人员,应当在批准的范围内活动,并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口岸、边境通道各查验机关应当加强信息互通、监管互认、执法互助,提升综合执法效能,改善通关环境,制定便民利民措施,提供咨询信息服务,提高服务水平,促进通关便捷高效。

第二十六条口岸、边境通道各查验机关对边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的到毗邻国家边境地区开展的对外经贸合作、教育科技文化交流等涉及人员、物资出境入境的,应当提供出境入境便利。

边境地区居民前往毗邻国家边境地区探亲、旅游及进行贸易活动,按照国家与邻国达成的协议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口岸、边境通道各查验机关应当提供出境入境便利。

口岸、边境通道各查验机关应当为边民互市点和边境旅游提供便民利民的管理和服务,对合法组织的边民劳务输出输入活动提供出境入境便利。

口岸、边境通道各查验机关对毗邻国家边境地区儿童入境参加义务教育阶段学习的,可以提供入境出境便利。

第二十七条毗邻国家边境地区居民持边境地区入出境证件入境后,符合规定事由,停留的时间需要超出规定期限的,应当在入境后3日内到公安机关办理相应证件;为毗邻国家边境地区居民留宿提供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在24小时内到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或者向公安机关报告登记信息。

毗邻国家边境地区居民进入我方边境地区进行临时劳务用工的,应当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用工方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日内,到公安机关申报登记。

边境地区居民与毗邻国家边境地区居民通婚的,应当办理合法有效的婚姻登记;边境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教育引导,将其纳入规范管理,并提供婚姻登记便利,外事部门应当加强与邻国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为边境地区居民办理跨国婚姻登记提供帮助。

第二十八条边境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边境地区治安综合治理,建立军警民联防、区域联防、群众联防机制和信息共享平台,推行社区(村)网格化服务管理,开展群防群治,预防、制止、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公安机关及公安边防部门应当加强辖区内的治安工作,推行社区警务,落实工作责任制,开展经常性的治安检查,消除治安隐患,严密防范、严厉打击涉恐、涉毒等边境地区跨界违法犯罪活动。

边境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加强边境管理的举报奖励制度,并依法保护举报人。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由外事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四项至第九项、第十一条规定,情节轻微的,由有关部门或者公安边防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拆除违法建筑及设施、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持有效证件未从规定口岸、边境通道出境入境,处警告,可以并处50元罚款;逃避边防检查以及持伪造、变造、骗取或者冒用他人证件的,收缴证件,处警告,可以并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协助、运送他人非法出境入境或者为非法出境入境人员提供便利的,处20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