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危害公共卫生罪与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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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危害公共卫生罪与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关于刑法“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危害公共卫生罪与破

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一点理解与感悟

摘要:

良好的社会秩序既是国家机关对社会生活进行管理的目标,也是使国家各种管理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保证,同时也是国家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和条件。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是指个人或单位故意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污染或破坏环境资源,造成或可能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触犯刑法并应受刑事惩罚的行为。

关键词:

社会管理秩序公共卫生法律监管恶意破坏

正文内容:

所谓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是指妨害国家机关对社会的管理活动,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所确立的、并由法律维护的社会管理正常秩序。它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以及对监狱机关、公共场所、文物古迹、医药卫生、枪支弹药、鸦片烟毒、出入国境、测量标志等方面管理规则的执行,因此是涉及面最广泛的危害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人民群众生活秩序的犯罪。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各种社会管理法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各种行为。本罪的主体,大多数都是一般主体,少数犯罪是特殊主体,如脱逃罪主体是被逮捕关押的犯罪分子。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而且有许多犯罪还以特定的目的为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分为九大类,即:扰乱公共秩序罪、妨害司法罪、妨害国(边)境管理罪、妨害文物管理罪、危害公共卫生罪、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等。在此,我仅对其中的危害公共卫生罪与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谈一点自己的理解和感悟。

危害公共卫生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卫生管理的法律规定,从事危害国家进行

卫生管理的行为,已经或者可能损害公众的健康,依照我国刑法应该追究刑事责任的一类罪。危害公共卫生罪主要包括医疗事故罪、非法行医罪以及非法组织卖血罪等等。此罪名主要针对的是公共卫生安全领域特别是对医疗界的一系列规定。众所周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关系到人们身体健康的医疗领域水平也是不断的提高和完善。但是这并不代表着我国的医疗体制就十分完善没有什么问题了。相反的,我国的医疗卫生系统还存在这许多的问题,这就更突显了刑法对这一领域的监管重要性。下面一个实例便充分体现了这一点:

2010年11月15发生了一件轰动医疗界的事情,那就是2005年成都超女20强王贝在武汉中墺整形医院做整容手术时出现意外,导致死亡。2005年11月15日上午,王贝母女走进了整形医院,接受面部磨骨手术。两个手术先后进行,王贝先做。手术进行中,却出现了意外事故。在为王贝进行下颌角手术中,手术部位大出血,血液通过王贝喉部进入气管,造成窒息,经转院抢救无效后于11月15日下午死亡。此事一出,轰动全国,一时间各种猜测各种评论层出不穷。这其中,就涉及到了一个重要的问题,即医疗卫生行业的监管问题。据卫生部后来对此事故的调查显示,此事件属于一个明显的医疗事故问题。我们知道,即使主刀医生具备医生执业资格,也要看医务人员在给王贝整容的过程中是否存在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况。如存在这种情况,则应当承担医疗事故罪的刑事责任。虽然此事件因为王贝家属与医院的和解而不了了之,但其中折射出来的问题不得不让我们深思。据调查称,现在的整形医院80%民营,不少医生是半路转行。大部分整形医院都存在严重的问题,比如整容风险常被隐瞒、大量投放虚假广告等等。在我看来,这样的社会乱象之所以存在主要是由于我国的医疗卫生行业监管不力以及普通民众法律意识淡薄所造成,要从根本上解决这类问题,就必须依靠我国刑法的不断完善,以及民众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是指个人或单位故意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污染或破坏环境资源,造成或可能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触犯刑法并应受刑事惩罚的行为。它是1997年新刑法增设的一类犯罪。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环境资源保护的管理制度。构成此类犯罪的主体,为一般犯罪主体。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主要包括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占用耕地罪、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等等。在这里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为范例简要谈一下自己的理解和认识。

我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以及第三百三十九条分别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披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三十九条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下面介绍一个近期与此有关的实例:

2011年9月28日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路桥区法院对台州“血铅事件”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作出一审判决,依法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判处被告单位台州市速起蓄电池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该公司法人代表兼董事长应建国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据调查在2004年年初至2011年3月14日期间,该公司在法人代表兼董事长、总经理应建国的决策和管理下,生产过程中长期违反有关环保规定和路桥环保分局的项目批准要求,在铅蓄电池项目的卫生防护距离不达标的情况下,生产铅酸蓄电池,私自增加铅粉生产线制造铅粉,加大铅烟、铅尘等废气的排放量,并使用高度不达标的废气排放烟囱向大气排放废气,造成该公司周边的农田土壤、空气严重污染,致使附近居住的群众168人血铅超标,公司东边4377.03平方米的农田因土壤中铅含量超标而土壤功能等级下降。此事件便是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一个典型案例。值得高兴的是相关责任人都受到了法律的最终惩处。当今社会,为了经济发展恶意破坏环境资源的案例实在是太多,只有在社会中全面贯彻我国刑法以及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我们的地球才能永葆生机!

以上便是我对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危害公共卫生罪与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一点理解和看法。良好的社会秩序既是国家机关对社会生活进行管理的目标,也是使国家各种管理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保证,同时也是国家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和条件,因此我国历来注重用刑法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行为作斗争。我们每个人都必须重视和学会运用相关的法律法规,只有如此,我们生活的社会才能真正祥和安宁!

参考文献:

1.百度百科---关于危害公共卫生罪与破坏环境资源罪的相关定义与解释

2.张旭,《国际刑法——现状与展望》,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1版

3.马克昌,《刑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8月第一版

4.高铭暄,《刑法专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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