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关于破坏环境保护罪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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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关于破坏环境保护罪的规定
刑法关于破坏环境保护罪的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环境和生态平衡,预防和惩治破坏环境保护行为,维护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破坏环境保护,是指以非法的方式,污染环境、破坏自然资源,妨害环境健康,危及生态安全等损害环境保护利益
的行为。
第三条破坏环境保护行为,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第二章破坏环境保护罪
第四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使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
资源等情形之一的,构成破坏环境保护罪。
第五条以非法占用耕地、林地、草地等破坏自然资源,造成严
重后果的,构成破坏环境保护罪。
第六条以非法采矿、开采矿山等破坏自然资源,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破坏环境保护罪。
第七条以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废物、污染物等妨害环境健康,危及生态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破坏环境保护罪。
第八条破坏环境保护行为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九条破坏环境保护的主体,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犯破坏环境保护罪的,应当对组织进行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自首或者及时主动消除危害,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破坏环境保护罪的刑罚,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依法从重处罚。可以并处剥夺政治权利。
第三章附则
第十二条破坏环境保护罪的定罪量刑,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
第十三条对于破坏环境保护行为,涉及其他法律制度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破坏环境保护行为的证据,可以采用书证、物证、视听资料、鉴定结论、检查笔录、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辩护人意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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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