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关于破坏环境保护罪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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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38条污染环境罪量刑标准

刑法第338条污染环境罪量刑标准

Management is decision-making.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刑法第338条污染环境罪量刑标准导读:结合我国《刑法》中的规定来看,有污染环境行为,对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的,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法对行为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若是实施污染环境的行为,同时造成了特别严重的后果,那么可以对行为人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刑法第338条污染环境罪量刑标准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防治环境污染的法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严重,依照法律应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构成污染环境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构成污染环境罪,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企业造成环境污染的行政处罚方式有哪几种企业造成环境污染的行政处罚方式一般有三种:罚款、责令停产停业、行政拘留。

《环境保护法》中关于罚款的规定是第五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一般,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这里所规定的“按日计罚”的制度,是指对持续性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连续按日的罚款。

污染时间越长,罚款数额越大。

但是这个数额并不是无限制的。

在《行政处罚法》中第24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予以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此处一定一般分清楚什么是“同一违法行为”。

刑法关于破坏环境保护罪的规定

刑法关于破坏环境保护罪的规定

刑法关于破坏环境保护罪的规定刑法关于破坏环境保护罪的规定简介破坏环境保护罪是刑法中的一种犯罪行为,主要针对那些故意或过失破坏环境保护的行为进行惩罚。

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凸显,对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法律规制变得愈发重要。

刑法则为此设立了破坏环境保护罪,并规定了相应的刑事责任和量刑标准。

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的规定,破坏环境保护罪是指犯罪分子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环境进行直接破坏的行为。

这一罪名可以涉及多个环境方面,包括但不限于土壤、水源、大气、森林、草原和野生动物等。

具体而言,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规定了三种情形构成破坏环境保护罪:1. 违反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损害环境地质、水资源、大气、森林、湿地、草原等自然资源,严重破坏环境的;2. 违反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等污染物质,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3. 违反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非法开采矿产资源、非法采伐珍贵树木、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珍贵水生生物等,破坏环境的。

罪名与刑罚犯罪分子被判犯有破坏环境保护罪后,根据犯罪的性质和情节,可能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刑罚。

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了相应的刑罚范围。

1. 盗伐、滥砍滥伐国家重点保护的森林植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2. 违法采矿、滥采和其他严重破坏性地质资源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3. 严重破坏湿地、草原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4. 违法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严重破坏环境的行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5. 违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如果上述行为构成犯罪集团、恶势力团伙破坏环境保护罪,或者致使生态环境特别重大破坏,情节特别严重的,将受到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可能会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环境法律责任

环境法律责任

环境刑事责任
• 第三百四十四条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非
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的,处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 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环境刑事责任
• 第三百四十五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
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 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 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 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环境民事责任
行为“违法性”要件之突破 我国民法通则第124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 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 任。 环境保护法第41条第一款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 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 失。 排污企业未超标排放污染物而造成污染危害的,应当承担 民事责任,免除的仅仅是行政和刑事责任。因为,排污企 业未超标排污并不能保证不造成污染危害,当出现下述情 况时,也可能造成污染危害:
侵权责任法之规定
• 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
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 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 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四条 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 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 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环境刑事责任
• 第三百四十二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

生态环境的刑法保护问题分析

生态环境的刑法保护问题分析

生态环境的刑法保护问题分析近年来,全球气候变化带来的环境问题日益凸显,生态环境保护已成为全人类面临的共同问题。

而在中国,随着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环境破坏和生态问题也日益严重,为保护生态环境,刑法保护也显得格外重要。

本文就生态环境的刑法保护问题进行分析。

一、生态环境犯罪行为生态环境犯罪行为是指违反环境法律法规,在生产、经营和行为活动中对环境造成破坏或危害的行为。

这些行为包括非法排放有害物质、污染水源、破坏生态系统、非法采矿和捕捞等。

这些行为不仅破坏了生态环境,也给社会带来了一定的危害和负担。

为遏制这些行为,刑法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二、刑法保护措施刑法保护生态环境的措施包括刑法规定犯罪行为,对犯罪行为进行刑事打击,以及加强监管和控制。

刑法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规定了相应的刑罚,并对相关行政部门加强了监管和控制。

值得注意的是,刑事处罚的目的是惩罚犯罪,起到威慑和防范作用。

对于某些环境犯罪行为,如非法采矿和捕捞等,刑罚的威慑和惩罚作用比较明显,但是对于一些其他环境污染行为,刑罚的作用有限,需要采取更多的行政手段。

三、完善刑法保护制度由于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越来越显著,刑法保护措施已经不能满足社会对环境保护的需求。

在完善刑法保护制度方面,需要结合实际情况,不断加强立法和监管,提高刑罚的实效性。

同时,应当加强环保行政部门的监管和监督,建立健全环保体系,形成多部门协同作战的合力。

四、弘扬环保法治文化环保法治文化是指社会对环保法律的尊重和遵守,同时也体现了法治的思想及其实践,可以促进社会环保效果更好地实现。

弘扬环保法治文化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要加强环保法律的普及,提高公民环保法律意识,鼓励全民参与环保行动,营造和谐的环保法制环境。

总之,生态环境破坏已成为全人类面临的共同问题,刑法保护显得至关重要。

加强环保刑罚力度,完善环保法律制度,构建多部门合作的环保体系,以及弘扬环保法治文化,各方面需要共同努力,才能达到环保效果最好的目的。

刑法之破坏环境罪破坏行为与法律后果的详解

刑法之破坏环境罪破坏行为与法律后果的详解

刑法之破坏环境罪破坏行为与法律后果的详解近年来,随着全球环境问题的不断凸显和加剧,各国纷纷加强了对环境保护的立法力度。

作为一种严重危害环境的犯罪行为,破坏环境罪在刑法中得到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对破坏环境罪的破坏行为及其法律后果进行详解。

一、破坏环境罪的破坏行为破坏环境罪是指在违反环境保护法律的情况下,以故意或过失的方式,对自然环境、生态系统或者环境设施进行破坏、污染或者损毁的行为。

具体来说,破坏环境罪的破坏行为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摧毁或污染自然环境:这是破坏环境罪最常见的破坏行为。

比如非法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者固体废弃物,破坏湿地、森林、水源等自然环境。

2. 损毁或破坏生态系统:生态系统是维持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的重要组成部分,破坏生态系统将给生态环境带来严重的影响。

例如破坏珊瑚礁、砍伐大面积森林等。

3. 毁坏环境设施:环境设施是维护人类生产生活环境和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设施。

恶意破坏环境设施,如破坏污水处理设备、垃圾处理站等,将导致环境污染问题进一步加剧。

二、破坏环境罪的法律后果破坏环境罪是一种犯罪行为,对犯罪者将产生一系列的法律后果。

以下是破坏环境罪的常见法律后果:1. 刑事责任:破坏环境罪属于刑法范畴,犯罪者将面临刑事追究的责任。

根据犯罪的性质和程度,犯罪者可能面临罚金、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的刑罚。

2. 民事赔偿:破坏环境罪不仅对环境造成了损害,也会对受害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

根据民法的有关规定,受害者有权要求犯罪者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3. 行政处罚:在刑事追究之外,相关行政部门还可以对破坏环境罪作出行政处罚。

比如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以迫使犯罪者改正错误、恢复环境。

4. 其他附加刑罚:如果破坏环境罪造成了严重的后果,例如导致环境灾难、人员伤亡等,则还可能被判处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等附加刑罚。

尽管法律对破坏环境罪做出了明确规定,但由于环境破坏的性质特殊复杂,侦破和打击犯罪行为仍然面临很多困难。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司法解释如何规定的?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司法解释如何规定的?

In the days of fame, there are more failures than pride.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司法解释如何规定的?导读: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司法解释如何规定1、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3、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二、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构成要件有哪些1、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行为是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

客体是水产品,这里的水产品,是指自然野生的水产品,不包括人工养殖的水产品。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

2、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制度。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未以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人体健康的行为。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保护法益的理论解读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保护法益的理论解读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保护法益的理论解读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向环境介质中排放、倾倒、处置有毒、有害物质,造成环境污染,严重破坏生态系统,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健康,情节严重的行为。

此条法律明确规定了对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进行惩罚。

污染环境罪是一种犯罪行为,它犯罪的本质就是对环境的破坏。

而保护环境是人类应尽的道义责任,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是人类最珍视的财富之一。

因此,污染环境罪的保护法益是非常重要的。

保护人们的生命健康污染环境罪破坏了环境,使环境的污染和变质,从而危害了公众的健康。

例如,城市的废气、工厂的废水、有毒废物等污染物质对公众健康的危害非常大。

这些污染物质可以通过空气、水和食品进入人体,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引发各种疾病。

此外,污染也会对生态系统造成破坏,导致物种灭绝、生态失衡,而这些也会进一步危及公众的健康。

因此,保护环境的法益,是保障人们生命健康的必要条件。

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污染环境罪的行为危害公共安全,会对社会秩序造成严重的破坏。

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会对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直接威胁,对社会造成不安定和不安全的影响。

因此,保护环境的法益也是保护社会稳定的必要条件。

保护生态系统和物种多样性人们维护环境,不仅仅是为了维护人类社会的正常运转,也是为了保护生态系统和物种的多样性。

环境是一个复杂的生态系统,是包括人类在内的所有生物共同生存、互动的场所。

人类的生存离不开生态系统的保持,因为环境污染和破坏会破坏生态系统和物种的多样性,严重威胁到整个生态系统的生存和繁衍。

因此,保护环境的法益也是保护生态系统和物种多样性的必要条件。

维护人类未来的可持续发展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资源,人类社会的发展也与环境息息相关。

只有保护环境才能保证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污染环境罪的行为,会造成环境的严重破坏,不仅影响当代人的人身安全和健康,也会对后代人的健康和发展造成影响。

刑法中对环境污染罪的规定是什么

刑法中对环境污染罪的规定是什么

刑法中对环境污染罪的规定是什么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违法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刑法中对环境污染罪的规定是什么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违法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相关规定第三百三十九条【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四百零八条【环境监管失职罪】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最高检、最高法关于污染环境罪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6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1次会议、2013年6月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6月19日起施行。

司法考试重点法条:《刑法修正案八》之污染环境罪

司法考试重点法条:《刑法修正案八》之污染环境罪

司法考试重点法条:《刑法修正案八》之污染环境罪《刑法(修正案八)》,对原《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做了较大修改。

修改前的《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修改后的条文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次修改,通过扩展适用范围、降低入罪门槛的方式,极大地增强了《刑法》的威慑力。

这对我国刑事法律责任的完善、加大对环境污染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具有重要意义。

本次修改有哪些变化?此次对《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修改,只涉及构成要件中犯罪的客观方面,即对犯罪行为要件的调整。

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点:1.将构成要件中的犯罪结果由“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修改为“严重污染环境”。

这一修改是最重大、最核心的变化。

修改前《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犯罪,属于结果犯,必须具备特定的结果才能构成犯罪。

原《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只有在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并由此导致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情况下,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这一规定在实践中存在几方面的问题:首先,对构成犯罪行为的范围界定过窄,局限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一些虽然没有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但危害严重的行为得不到《刑法》的惩戒;其次,污染事故往往是突发性事件,带有偶发性质,一些不属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但具有累积性的污染行为,其危害也非常严重,却没有纳入《刑法》惩戒的范畴;第三,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通常都伴随着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从立法技术上看,将两者并列作为结果要件,有重复规定的问题,也在一定程度上缩小了适用范围。

环境资源法第六章环境刑事责任

环境资源法第六章环境刑事责任

环境资源法第六章环境刑事责任环境资源法第六章环境刑事责任[复制链接]第六章环境刑事责任一、刑事责任的概念1、刑事责任的定义环境保护法中的刑事责任,是指个人或者单位因违反环境保护法,严重污染或者破坏环境资源,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触犯刑法构成犯罪所应负的刑事方面的法律责任。

犯罪是具有社会危害性并依照《刑法》规定应受刑事惩罚的行为,在环境保护领域中,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就是指严重污染或者破坏环境资源,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行为。

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附加刑(可独立适用)有罚金;没收财产和剥夺政治权利。

对于犯罪的外国人还可处以驱逐出境。

2、犯罪构成的定义及其要件?犯罪构成指《刑法》所规定的,为确定某一具体行为是犯罪所必需的客观、主观要件组成的具有特定社会危害性的有机整体。

从定义可知,只有违反《刑法》行为才是犯罪行为,也才能负刑事责任并处以刑罚;刑法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而所谓违反刑法规定的行为,就是指具备了刑法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诸要件的行为。

?因此,确定某一行为是否违反刑法构成犯罪,就是确定该行为是否具备犯罪构成诸要件。

犯罪构成要件是指刑法所规定的组成犯罪构成有机整体的必要条件。

这些要件是任何一种犯罪都必须具备的。

它们是:?⑴犯罪主体。

是指实施了危害社会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达到法定年龄并具有责任能力。

⑵犯罪主观方面。

是指实施危害社会行为者主观上有罪过,即故意或者过失犯罪。

故意是任何一种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过失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危害结果。

但不是由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类的各具体犯罪,其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都是故意。

但环境破坏的犯罪多为直接故意,而环境污染方面的犯罪则表现为间接故意的罪过形式,过失行为(一般)不构成犯罪。

刑法关于破坏环境保护罪的规定

刑法关于破坏环境保护罪的规定

刑法关于破坏环境保护罪的规定破坏环境保护罪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和发展利益,防治环境污染,建立健全生态文明制度,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防止和减少环境污染,惩治破坏环境行为,依法防治环境污染,维护生态安全,保护公民的环境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章:破坏环境罪与破坏环境保护罪的区别第二条 破坏环境罪是指破坏生态环境、生态资源等生态系统的行为,扰乱生态平衡,影响生态环境及其功能,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灾害,以及其他损害环境行为,严重破坏环境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而破坏环境保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在破坏环境行为中明知破坏的行为将对环境保护造成严重后果,并故意进行的行为,犯罪主体的主观意图相对明确。

第三章:构成要件第三条 破坏环境保护罪,是指在国土面积的水域、陆地、空气、生态环境等范围内,以明知破坏环境将造成严重后果为目的,非法处置、运输、倾倒、排放、私设处理设施等方式,严重污染环境,危害生态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四章:破坏环境保护罪的种类第四条 破坏环境保护罪分为破坏自然生态环境罪、破坏环境资源利用罪、破坏环境污染防治罪三种。

第五章:追究责任第五条 破坏环境保护罪的犯罪嫌疑人犯罪数额较大、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依法追缴非法所得。

第六章:附则第六条 对破坏环境保护罪的认定,应当参照《刑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并结合犯罪行为的具体情况进行认定。

附件:无法律名词及注释:1.破坏环境:指行为人故意、违法、非法、不当等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污染空气、水体和土壤等行为,以及非法处置、运输、倾倒、排放等行为。

2.环境保护:指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平衡,减少环境污染,增强生态安全。

3.环境污染:指由于人类活动或自然因素导致环境质量下降,对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产生不利影响的现象。

4.生态平衡:指一定范围内各种生物和环境要素之间相互作用、相互制约,在一定时间内能够维持相对稳定的状态。

试论我国污染环境犯罪的立法完善

试论我国污染环境犯罪的立法完善

试论我国污染环境犯罪的立法完善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峻,污染环境犯罪也呈现出多样化和复杂化的特点。

为了有效打击污染环境犯罪,保护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我国的相关立法不断完善,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需要进一步改进和优化。

一、我国污染环境犯罪立法的现状我国现行刑法中,对于污染环境犯罪主要规定在第六章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中。

其中,第 338 条规定了污染环境罪,明确了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构成犯罪。

此外,还对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等相关罪名进行了规定。

近年来,我国通过出台司法解释、修改法律等方式,不断加大对污染环境犯罪的打击力度。

例如,降低了污染环境罪的入罪门槛,扩大了污染物的范围,明确了“严重污染环境”的具体情形等。

这些举措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法律的可操作性和威慑力。

二、当前立法存在的问题(一)罪名体系不够完善虽然我国刑法对污染环境犯罪设立了多个罪名,但仍存在一些漏洞和空白。

例如,对于一些新型的环境污染行为,如电磁辐射污染、光污染等,目前还没有明确的罪名加以规制。

(二)刑罚设置不够科学在刑罚方面,污染环境犯罪的刑罚种类相对单一,主要以自由刑和罚金刑为主。

罚金刑的数额确定缺乏明确的标准,导致实践中判罚不一。

同时,对于单位犯罪的处罚力度相对较轻,难以起到有效的威慑作用。

(三)犯罪构成要件不够明确污染环境罪中“严重污染环境”的认定标准较为模糊,给司法实践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不同地区、不同法官对于“严重污染环境”的理解和把握可能存在差异,影响了法律的统一适用。

(四)与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不够紧密污染环境犯罪的认定往往需要依据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但目前刑法与这些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还不够顺畅,存在冲突和不协调的地方。

三、立法完善的建议(一)完善罪名体系增设新型环境污染犯罪的罪名,将尚未纳入刑法调整范围的环境污染行为犯罪化,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环境污染形势。

刑法破坏环境保护罪的规定

刑法破坏环境保护罪的规定

刑法破坏环境保护罪的规定环境保护是全球面临的共同挑战,各国均加大力度采取措施来保护环境并惩治环境犯罪行为。

在刑法中,也有规定了涉及破坏环境保护的罪行,这些罪行的设立旨在防止犯罪分子对环境的破坏,保护人们的生活质量和未来的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详细介绍刑法中破坏环境保护罪的规定。

一、环境污染罪环境污染罪是刑法中的一个重要罪名,主要是指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污染环境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第338条的规定,犯罪分子以生产、经营等方式将有毒、有害的废物排放入地球、空气、水源等自然环境中,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导致重大生态灾害,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这类罪行一般由个别企业或个人为了谋取经济利益而进行,其后果对于社会和环境的破坏性非常大,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

二、非法采矿罪非法采矿罪是指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破坏生态环境,对土地资源和生态系统造成严重损害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第340条的规定,非法采矿罪是指犯罪分子擅自采掘矿产资源,情节严重的,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导致重大生态灾害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采矿行为一般与非法经营相结合,一些无证采矿或者超越许可范围采矿的企业或个人,为了获取私利而采取了违法的手段。

这类行为对于环境的破坏是不可逆转的,给生态平衡带来了严重的威胁。

三、非法捕捞、破坏水域生态资源罪非法捕捞、破坏水域生态资源罪是指非法捕捞和破坏水域生态资源的行为,如非法使用禁网、禁渔区、非法养殖等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第341条的规定,对于非法捕捞和破坏水域生态资源的行为,将追究刑事责任。

这类行为的危害不仅仅是对水域生态资源造成了巨大的破坏,还影响了渔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稳定。

因此,对于这类行为必须予以严厉打击和惩治。

四、非法占用耕地罪非法占用耕地罪是指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擅自占用、破坏耕地资源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第346条的规定,对于非法占用耕地资源的行为,情节严重的,造成一定损害和影响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关于破坏环境保护罪的规定

刑法关于破坏环境保护罪的规定
相同,但在客观方面却有着重要的区别:前者属于结果犯, 后者则属于行为犯。
(3)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的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规定,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的,处5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 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污染环境罪的构成要件
客体:国家环境保护制度与环境安全。
客观: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 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 者其他有害物质,导致环境受到严重污染。
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成为本罪的犯罪 主体。从司法实践来看,本罪的主体多为从事生产经营活 动的企事业单位。
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的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境外的固体废物。仍 然违反国家规定。将其进境倾倒、堆放、处置。行为人虽 然一般都具有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但该目的不是构成本 罪在主观方面的必要条件。
(2)认定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罪时应当注意的问题
本罪属于行为犯。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 的行为,就构成犯罪既遂,而无需危害结果的发生。
(3)环境污染罪的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犯污染环境罪的,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 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 果特别严重”的含义有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 作出司法解释。
2.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罪
《刑法》第339条规第1款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 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并处罚金;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 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5年以上10年 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 期徒刑,并处罚金。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概述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是指故意毁坏、破坏或污染自然环境、生态系统和资源的行为。

这种行为的后果可能对环境、生物多样性和人类社会造成严重损害。

为了保护环境和可持续发展,各国普遍将此类行为视为犯罪,并对其进行法律制裁。

法律定义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法律定义在各国可能有所不同,但核心概念是一致的。

例如,在中国刑法中,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定义为故意毁坏重要的自然保护区或者其他受国家保护的自然景观、动植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罪行为和后果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可以表现为不同形式的行为,如非法采矿、乱伐乱烧、非法捕捞、非法倾倒废弃物等。

这些行为的后果可能包括大面积的土壤侵蚀和退化、水源污染、气候变化、物种灭绝和生态系统崩溃等。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对人类社会的影响也是不可忽视的。

环境恶化会导致自然灾害频发,疾病传播加剧,粮食和水资源短缺,经济发展受阻,社会稳定性下降等一系列问题。

惩罚和法律制裁为了解决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行为,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来进行惩罚和法律制裁。

这些法律旨在保护环境和可持续发展,通常规定了行为的法律后果。

犯罪嫌疑人可能面临刑事处罚,如有期徒刑、拘役、罚款等。

此外,一些国家还加强了对环境保护的立法和法规,并设立了相关部门和机构来监督和执行这些法律。

这些举措旨在提高环境监管的效力,加强对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社会责任和个人行动除了法律制裁,保护环境资源的责任也应该落实到每个人。

个人应该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对环境的影响,并采取积极的措施来减少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

个人可以从小事做起,如减少用水、垃圾分类、尽量步行、骑自行车或使用公共交通工具等。

此外,参与环境保护组织、参与环境教育和意识提高活动也是对环境负责的表现。

结论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是严重威胁人类社会和可持续发展的行为。

各国都应该采取行动,加强法律制裁,并推动个人和社会的参与。

只有通过合作和共同努力,才能保护环境、保护资源,并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刑法修正案十一环境犯罪解读

刑法修正案十一环境犯罪解读

刑法修正案十一环境犯罪解读
嘿,朋友们!今天咱来聊聊《刑法修正案十一》里有关环境犯罪的那些事儿。

你知道吗,咱生活的这地球就好比是咱的大家园,环境就是这个家的重要支撑啊!可要是有人故意破坏环境,这不就等于在咱家里搞破坏嘛!比如说,有人为了赚黑心钱,偷偷排放大量污水到河里,那河里的鱼啊虾啊可遭了殃,咱以后还怎么在那河边愉快地玩耍呢?这能忍?
修正案十一可就对这些坏行为加强了惩处力度!以前可能有人觉得偷偷干点破坏环境的事儿没啥大不了的,反正惩罚也不重。

现在可不一样啦!这就好比小时候闯了祸爸妈只是说说,现在那可是要“挨打”了哟!想想看,如果有人在山上乱砍滥伐,把好好的山林弄得乱七八糟,那得多难看啊!就像本来漂漂亮亮的脸蛋被划了几道口子一样。

再比如说,那些偷偷焚烧垃圾产生大量有害气体的人,他们这简直就是在给咱的天空抹黑!难道他们就不想想咱每天呼吸的空气吗?咱不反对发展,但不能以破坏环境为代价呀!这就跟你为了吃口蛋糕把桌子掀了一样,太不划算了吧!
我觉得啊,这刑法修正案十一对于环境犯罪的规定太重要啦!这是在保护我们的家园,保护我们的未来啊!让那些想破坏环境的人好好掂量掂量,别再乱来啦!我们每个人也都得行动起来,从自己做起,爱护环境,监督那些破坏环境的行为。

只有大家一起努力,我们的地球家园才能越来越美丽,我们才能一直拥有清新的空气、干净的水源和美好的大自然!
总之,保护环境,人人有责!可别不当回事儿,不然刑法可等着你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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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关于破坏环境保护罪的规定
刑法关于破坏环境保护罪的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环境和生态平衡,预防和惩治破坏环境保护行为,维护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破坏环境保护,是指以非法的方式,污染环境、破坏自然资源,妨害环境健康,危及生态安全等损害环境保护利益
的行为。

第三条破坏环境保护行为,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第二章破坏环境保护罪
第四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使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
资源等情形之一的,构成破坏环境保护罪。

第五条以非法占用耕地、林地、草地等破坏自然资源,造成严
重后果的,构成破坏环境保护罪。

第六条以非法采矿、开采矿山等破坏自然资源,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破坏环境保护罪。

第七条以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废物、污染物等妨害环境健康,危及生态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破坏环境保护罪。

第八条破坏环境保护行为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九条破坏环境保护的主体,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犯破坏环境保护罪的,应当对组织进行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自首或者及时主动消除危害,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破坏环境保护罪的刑罚,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依法从重处罚。

可以并处剥夺政治权利。

第三章附则
第十二条破坏环境保护罪的定罪量刑,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

第十三条对于破坏环境保护行为,涉及其他法律制度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破坏环境保护行为的证据,可以采用书证、物证、视听资料、鉴定结论、检查笔录、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辩护人意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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