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住建行业信用信息手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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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租赁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住房租赁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住房租赁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住房租赁行业管理,规范住房租赁企业行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住房租赁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管理,是指住建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在行政区域内从事住房租赁经营服务的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进行量化评价,并依据评价结果实施差异化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在行政区域内从事住房租赁经营服务的企业及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住房租赁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体系建设统筹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指导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住房租赁企业及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 1 -政区域内住房租赁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录入、披露和使用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建立住房租赁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用系统),发布信用等级结果及相关动态信息。

第六条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发改委、财政、人社、自然资源、国资委、税务、市场监管、银行、证券等部门建立健全省级联席会议制度,加快推进信用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实现信用信息成果共享。

第七条住房租赁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采集、审核、评价、发布及应用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审慎和安全的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保守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八条支持行业协会(学会)制定执业规范、职业道德准则和争议处理规则,定期开展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和房地产经纪机构诚信评价,参与住房租赁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管理的具体工作,加强风险提示。

第二章信用信息采集与审核第九条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构成。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建房[2011]196号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建房[2011]196号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建房〔2011〕196号)各市州房(地)产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规划局:为规范我省房地产市场秩序和房地产企业经营行为,加强房地产企业及执业人员信用信息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了《湖南省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厅房地产监管处联系。

联系人:李海浪联系电话:*************二O一一年九月五日湖南省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和房地产企业经营行为,加强房地产企业及执业人员信用信息管理,根据《湖南省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2号)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从事房地产行业经营活动,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企业及执业人员,其信用信息征集、评价、披露、使用及开展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企业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中介(含评估、经纪)机构。

执业人员包括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物业管理师、注册房地产经纪人。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企业及执业人员在经营活动过程中产生的与信用状况有关的信息。

第三条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的征集、评价、披露、使用及开展相关活动,应当以信贷、纳税、合同履约、工程质量、服务质量的信用记录为重点,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保证信用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应尊重个人隐私,保守商业秘密,保护国家安全和企业、个人的合法权益。

住建厅诚信档案管理制度

住建厅诚信档案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住建领域诚信体系建设,提高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水平,促进建筑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住建领域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省住建领域市场主体(包括企业、个人等)的诚信档案管理。

三、诚信档案内容1. 企业诚信档案:(1)企业基本信息: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成立时间等;(2)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等证书信息;(3)企业项目业绩:项目名称、项目规模、项目类型、项目地点、项目时间等;(4)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包括信用等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等;(5)企业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司法判决等违法、违规行为信息;(6)企业参与社会公益、志愿服务等正面信息。

2. 个人诚信档案:(1)个人基本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码、职业资格、注册证书等;(2)个人项目业绩:项目名称、项目规模、项目类型、项目地点、项目时间等;(3)个人信用评价结果:包括信用等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等;(4)个人违法、违规行为信息;(5)个人参与社会公益、志愿服务等正面信息。

四、诚信档案建立与更新1. 企业和个人的诚信档案由所在地住建部门负责建立和管理。

2. 企业和个人的诚信档案应当及时更新,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3. 企业和个人的诚信档案信息更新方式包括:(1)主动申报:企业和个人在发生重大事项时,应当主动向所在地住建部门申报;(2)被动采集:所在地住建部门通过数据共享、信息交换等方式获取企业和个人的诚信档案信息;(3)抽查核实:所在地住建部门对企业和个人的诚信档案信息进行抽查核实。

五、诚信档案应用1. 诚信档案作为住建领域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应用于以下环节:(1)招标投标: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过程中,应当参考诚信档案信息;(2)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在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时,应当参考诚信档案信息;(3)工程监理、施工、验收等环节: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应当参考诚信档案信息;(4)信用评价:对企业和个人进行信用评价时,应当参考诚信档案信息。

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制度范本

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制度范本

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提高行业信用管理水平,促进市场主体诚信经营,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信用信息共享及惩戒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业信用信息,是指在行业监管、业务经营、公共服务等活动中产生的,与市场主体信用状况相关的信息。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行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处理、使用和保护等活动。

第四条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公开、共享、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制度,推动行业信用信息共享和应用。

第二章信用信息的采集与归集第六条行业信用信息的采集渠道包括:(一)行业监管信息;(二)公共信用信息;(三)市场信用信息;(四)第三方信用评价信息;(五)其他与行业信用状况相关的信息。

第七条行业信用信息的归集由行业管理部门负责,通过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

第八条行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行业特点和监管需要,确定信用信息的采集范围、标准和流程。

第三章信用信息的处理与使用第九条行业信用信息应当进行分类处理,根据信息内容的性质、影响范围和程度,分为正面信用信息和负面信用信息。

第十条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信息使用制度,明确信用信息使用的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十一条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信用信息的使用监督,确保信用信息使用合法、合规、公正。

第四章信用信息的保护与共享第十二条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安全保障制度,确保信用信息数据安全、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

第十三条行业管理部门应当推动行业信用信息共享,促进跨部门、跨区域、跨行业的信用信息互联互通。

第十四条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和管理,提供信用信息查询、使用等服务。

第五章信用激励与失信惩戒第十五条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激励机制,对信用良好的市场主体给予政策支持、优惠待遇等激励措施。

湖南省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

湖南省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

湖南省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建设工程监理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提高企业诚信经营意识,促进行业自律,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建市〔2005〕138号)、《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和《湖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湖南省建设工程监理行业自律公约》、《湖南省建设工程监理行业自律惩戒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监理资质满2年,必须申报建设监理企业信用等级评定。

经入湘备案登记满2年省外入湘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可自愿申报我省建设监理企业信用等级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等级是指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在经营服务过程中遵循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行业自律公约等活动中的诚信程度。

第四条湖南省建设监理协会每两年组织开展一次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工作。

信用等级评定遵循服务企业、不以赢利为目的和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信用等级评定内容包括参评企业近两年经营管理及自律情况、现场监理部履职情况、绩效等,具体内容和评定办法见《湖南省建设监理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标准》(附件1)。

第六条信用等级划分为AAA、AA、A、B四级,依次表示信用优良、信用较好、信用一般、不守信。

AAA级信用企业: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现场监理部人员足额配备、人员履职到位,严格履行监理合同,积极参与创建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省优质工程等,严格遵守行业自律公约、市场行为规范、诚信经营,社会反响好、在行业中具有带头示范作用,且综合得分85分以上的;AA级信用企业:较好地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现场监理部人员配备到位、人员履职到位,认真履行监理合同,配合创建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省优质工程等,认真遵守行业自律公约、市场行为规范、诚信经营,社会反响较好、在行业中具有较好影响,且综合得分75以上85分以下的;A级信用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现场监理部人员配备合理、人员履职到位,监理合同履行基本到位,遵守行业自律公约、市场行为规范、诚信经营,无社会不良反响,且综合得分65以上75分以下的;B级信用企业:不认真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现场监理部人员配备和人员履职不到位,不履行监理合同,不遵守行业自律公约、市场行为规范、诚信经营,社会反响差,不遵守行业自律公约、不守信,且综合得分65分以下的;应参加而未参加信用等级评定的企业直接定为B级。

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征信业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规范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信用信息管理,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可用于识别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客观数据和资料,包括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

公共信用信息是指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社会组织等(以下统称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在依法履职、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可用于识别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市场信用信息是指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注册执业人员等,在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可用于识别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信用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信用评级、征信业务、信用管理咨询、信用风险控制等相关经营性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

第三条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应用及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应用及管理应当按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遵循合法、安全、及时、准确的原则,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住房城乡建设部主管全国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相关主体信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含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相关主体信用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结合实际情况编制信用建设实施方案,明确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安排工作经费,并按照各自职责,加强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信用信息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做好相关行业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应用及其管理工作。

常德市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管理实施办法

常德市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管理实施办法

CDCR—2011-52004常房发[2011]10号常德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常德市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房管局、全市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现将《常德市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七日常德市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湖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常德市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以下简称《项目手册》)是对房地产项目建设过程的记录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动态考核、资质及信用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在常德市城区(含武陵区、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鼎城区、柳叶湖度假区)和西湖、西洞庭管理区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国有土地上进行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含保障性用房),均应填报《项目手册》。

第五条《项目手册》由常德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统一印制,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之后应及时到市房管局领取《项目手册》(鼎城区的在鼎城区房管局领取),西湖、西洞庭的在西湖、西洞庭房管局领取,市房管局委托其进行日常管理.《项目手册》一式两份,一份由进行房地产开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另一份交市房管局保存。

—2—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领取《项目手册》后,应如实填写、记录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的主要事项,包括项目概况、项目建设条件、项目资金情况、项目施工情况、项目经营情况、项目竣工情况、项目重大事件处理情况、项目变更事项等。

分期开发的项目分期填报.第七条《项目手册》严格实行定期报送验核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项目当季度的进展情况,于季度未填报《项目手册》。

《项目手册》记载至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合格止.市房管局市场监管科对开发企业填报的《项目手册》验核后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对房地产建设项目应当制定建设进度方案,并详细列明各项基础配套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进度安排。

湖南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2018版本

湖南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2018版本

湖南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我省建筑市场信用体系,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8〕2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17〕241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是指对参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以下简称“工程建设”)活动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的认定、采集、交换、公开、评价、使用及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是指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构配件生产、施工、监理、评价、咨询(包括造价咨询等)、检验检测等企业(单位),以及相应企业(单位)负责人、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和施工现场管理、评价、咨询、检测人员等各类主体。

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和监督全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工作,制定全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可对部分建筑市场主体进行统一评价,建立和完善“湖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公共服务平台”),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推送全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

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管理工作,通过“公共服务平台”采集、审核、更新、公开、评价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可建立本地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系统,实现与“公共服务平台”的数据交换。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管理工作,通过“公共服务平台”采集、审核、更新、公开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

第四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信用管理工作中,要遵循合法、客观、公平、公正和审慎的原则,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章信用信息内容第五条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分为企业(单位)信用信息和执(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两大类。

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德市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德市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德市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7.14•【字号】常政发〔2022〕11号•【施行日期】2022.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德市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常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和中央、省驻常有关单位:现将《常德市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德市人民政府2022年7月1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投资决策第三章立项管理第四章概预算管理第五章招投标管理第六章建设管理第七章资金管理第八章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第九章附则常德市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提高政府性投资效益和项目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政府性投资的引导和带动作用,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政府性投资项目决策和立项防范政府债务风险的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26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主要适用于市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一)党政机关、各类事业单位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二)国有投融资公司投资建设的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三)国有投融资公司投资建设的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上述第(一)(二)种情形属政府投资项目,主要包括使用本级财政预算资金、上级部门专项补助资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及其他纳入财政管理的资金或资产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第(三)种情形属其他政府性投资项目。

上述第(二)(三)种情形所称国有投融资公司,是指纳入名录管理的市属融资平台公司和国有投融资企业,名录由市里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前对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国有投融资公司进行全面梳理,其中,融资平台公司名录报省财政厅汇总备案,同时抄送省发展改革委,国有投融资企业名录报省发展改革委汇总备案。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6.01•【字号】常政办发〔2017〕5号•【施行日期】2017.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子信息正文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常政办发〔2017〕5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和中央、省驻常有关单位:《常德市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6月1日常德市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信息化工程建设的统一规划与管理,推进信息资源的整合和共享,根据《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纲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电子政务协调发展的指导意见》和《湖南省信息化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息化工程,包括智慧城市建设信息化领域和电子政务领域所有软硬件采购、数据开发及综合布线工程建设,含在线采集设备和办公设备采购等。

第三条根据全市智慧城市信息化建设和电子政务发展规划,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的智慧城市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作为智慧常德建设资金,用于全市智慧城市建设范畴内全局性、基础性、民生服务类信息化项目建设。

第四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投融资平台公司使用财政性资金(含投、融资)建设的信息化工程适用本办法。

各区县市(含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桃花源旅游管理区)参照执行。

第二章基本原则和部门职责第五条全市信息化工程建设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平台、统一建设、统一运维、统一管理”的基本原则进行统筹规划和管理。

统一使用常德云计算中心作为政务云数据中心,承载各类智慧应用;依照相关规定使用电子政务内网、电子政务外网和互联网三种网络环境;统一使用常德市政府数据资源共享平台进行数据共享与交换;使用全市统一的电子身份认证方式。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中,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的认定、采集、交换、公开、评价、使用及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是指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以及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

第三条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国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制定建筑市场信用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和完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公开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指导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管理工作,制定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建立和完善本地区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认定、采集、公开、评价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并向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推送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

第二章信用信息采集和交换第四条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构成。

基本信息是指注册登记信息、资质信息、工程项目信息、注册执业人员信息等。

优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获得的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或群团组织表彰奖励等信息。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受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信息,以及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第五条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认定、采集、审核、更新和公开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市建筑业企业信用手册管理办法资料

市建筑业企业信用手册管理办法资料

附件--市建筑业企业信用手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企业诚信经营,加强对建筑市场的动态管理,根据《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手册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信用手册(以下简称《信用手册》)是指由建设主管部门印发的,记载建筑业企业基本信息、经营业绩、奖惩以及信用等级等情况的手册。

第三条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含本省外市承包工程的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以下简称信用手册)的发放与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手册的发放、审核、管理工作。

各县(市)、通州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园区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所属建筑业企业和进入辖区范围内承接项目的市外建筑业企业的信用手册审核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信用手册的载体分书面版本和电子版本两种形式。

电子版本由企业取得--市建筑市场监管系统加密锁后,通过信用手册申报系统客户端填写上报,经建设管理部门核对由系统自动生成;书面版本依据平台生成信息由办理机关打制作发放给申报企业。

具体办理按照本办法第八条执行。

第六条信用手册分《年度信用手册》及《单项信用手册》(投标前单项资质核验)。

《年度信用手册》按年度核发,由--市城乡建设局统一签发、盖章,记载企业在手册有效期内经营活动和项目施工活动的情况。

有效期满,由企业申请,建设主管部门对其进行核验、换发新证。

《单项信用手册》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按项目核发,用于记载市外建筑企业参加工程项目招投标、承接工程项目等经营活动时企业资质的相关情况。

企业签订施工合同后单项信用手册自行失效,申领《年度信用手册》。

第七条依托现有--市建筑市场监管系统,--市城乡建设局负责建设全市统一信用手册发放管理平台,实现《信用手册》全市通用,信息共享。

平台的日常维护由--市建设信息中心实施。

第八条注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业企业,《年度信用手册》按年度核发,有效期三年。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8.08.06•【字号】湘建建〔2018〕152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建建〔2018〕152号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规划局、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局、房地产(住房保障)局、公用事业局、园林局(处):为建立和完善我省建筑市场信用体系,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8〕2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17〕241号)等,我厅制定了《湖南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建筑管理处。

联系人:刘斯昭,联系电话:0731—88950405。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8月6日湖南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我省建筑市场信用体系,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8〕2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17〕241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是指对参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以下简称“工程建设”)活动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的认定、采集、交换、公开、评价、使用及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是指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构配件生产、施工、监理、评价、咨询(包括造价咨询等)、检验检测等企业(单位),以及相应企业(单位)负责人、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和施工现场管理、评价、咨询、检测人员等各类主体。

湖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湖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湖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1.18•【字号】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03号•【施行日期】2021.05.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信用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03号《湖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1月4日省人民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毛伟明2021年1月18日湖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实现社会信用信息资源共享,保障信用主体合法权益,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社会信用信息征集、披露、应用以及信用主体权益保护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信用信息,是指可用以识别、分析、判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信用主体)遵守法定义务和履行约定义务状况的数据和资料,包括公共信用信息和非公共信用信息。

公共信用信息是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等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在依法履行职能、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可以用于识别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非公共信用信息是指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其他企事业单位和组织等非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在生产经营、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可以用于识别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第四条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安全、及时、准确、完整的原则,维护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将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纳入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信息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常德市人民政府印发《常德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

常德市人民政府印发《常德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

常德市人民政府印发《常德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2.13•【字号】常政发[2005]15号•【施行日期】2005.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常德市人民政府印发《常德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常政发[2005]15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德山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常德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十二月十三日常德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是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大举措,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为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湘政发〔2005〕9号)文件精神,加快常德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步伐,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统一部署和我市建设金融生态环境的工作要求,特制定本规划。

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围绕打造诚信常德、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目标,以金融信用、商业信用为切入点,以征信评信为核心,信用交易为手段,信用中介为纽带,信用文化为支撑,信用法规为保障,大力推进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建设社会信用体系要坚持以下原则:一是政府推动,市场运作。

各级政府主要负责制定建设总体规划、整合信用信息资源、培育和监管信用市场、建立健全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组织开展信用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各界参与信用体系建设等等。

同时,发挥市场力量,通过市场运作,对信用产品的开发、使用和信用中介服务应实行特许经营、商业运作,依法建立开放的征信体系,培育有序的信用市场。

常德市建筑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及事中事后监管

常德市建筑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及事中事后监管
5、及时向信息中心报送守信激励或失信惩戒典型案例。
造价站
1、审核造价咨询企业及执业人员《信用手册》信息;
2、办理各项备案时核查相关单位《信用手册》信息;
3、告知、上报信用主体不例。
各区县市住建局
1、告知、上报信用主体不良行为信息;
2、调度本局各单位落实诚信体系建设系列文件要求,严格执行守信激励或失信惩戒有关规定;
6、制定信用体系建设及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计划;
7、审核房地产开发企业、施工企业及执业人员《信用手册》信息;
8、核查企业资质、资质增项等时核查相关单位《信用手册》及信息;
9、告知、上报信用主体不良行为信息;
10、及时向信息中心报送守信激励或失信惩戒典型案例;
11、制定“双随机”抽查计划,及时将抽查结果送信息科录入平台;
2、设专管人员保障平台运行畅通;
3、完成监管数据归集工作,包括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行政处罚、投诉举报等定期报相关单位及局领导;
4、负责业务人员培训,使之具备基本操作技能;
5、制定平台安全管理措施制度;
6、负责常德市企业事中事后监管平台推送信息的接受处理;
7、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报送守信激励或失信惩戒典型案例;
1、审核监理企业、检验检测企业及执业人员《信用手册》信息;
2、办理质安监督手续时核查相关单位《信用手册》及信息;
3、告知、上报信用主体不良行为信息;
4、及时向信息中心报送守信激励或失信惩戒典型案例。
执法支队
1、告知、上报信用主体不良行为信息;
2、及时向信息中心报送守信激励或失信惩戒典型案例;
3、向法制科及时报送行政处罚决定书;
8、根据市平台需要开发对接接口;
9、根据市平台需要报送符合规范的信用信息,并保证数据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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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住建行业信用信息手册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促进住建行业企业及执(从)业人员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湖南省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湖南省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暂行办法》和《常德市住建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管理企业和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施工活动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检验检测、施工图审查、建筑材料设备供应、施工机具租赁和安装拆卸等住建行业企业及其执(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手册登录、使用和管理,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建行业企业信用信息手册(以下简称《信用信息手册》),是指用以记载住建行业企业及其执(从)业人员基本信息、物业服务信息、承接工程信息、质量安全管理及市场诚信行为等信息的手册。

第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全市住建行业企业《信用信息手册》实施,具体工作由市建筑行业信用信息建设及事中事后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调度安排。

第五条《信用信息手册》采用电子版本方式,企业可自行打印书面版本。

由市住建行业信用信息建设及事中事后监管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分工对《信用信息手册》实施日常监管,并每年核验一次。

第六条住建行业企业应当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信息中心申请网上登录电子《信用信息手册》,含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执(从)业人员等信息。

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相应主管业务科室核验原件,校对无误后锁定登录信息。

第七条《信用信息手册》作为对我市住建行业企业市场行为实施动态监管的重要手段,其记录的内容将作为企业在项目投标、资质监管、信用评价、评先评优等方面的重要凭证和依据。

第八条全市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监督机构在办理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合同备案、施工许可、企业资质增项、晋级、变更和评先评优、查验检测报告、办理起重设备安装登记、备案等应当查验该企业《信用信息手册》信息。

没有办理《信用信息手册》的应告知先办理《信用信息手册》。

第九条住建行业企业及其执(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发生变化时,应持相关凭证原件,及时到市建筑业信用信息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变更《信用信息手册》的相关信息。

第十条全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
加强对本区域内建筑行业企业市场行为、信用行为的监督管理,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和企业、人员准入清出力度,对已被清出建筑市场但仍在违法从事建筑活动的行为要坚决予以制止,并及时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告。

第十一条常德市住建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及事中事后监管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严格把关。

对符合条件登录应当登录而拒绝登录的,或不符合条件随意锁定信息的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问责。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常德市建筑行业企业信用信息手册管理暂行办法》(常建通〔2017〕16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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