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紧急情况的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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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紧急情况的应急预案

1目的

规范船舶救助紧急情况的反应措施。

2适用范围

公司所属船舶。

3责任

3.1船长是船舶救助紧急情况应急反应的总指挥,负责发布命

令。

3.2大副、轮机长分别是甲板部、轮机部的现场指挥,负责执

行船长的命令。

3.3各职船员服从命令,听从指挥,按应急部署投入应急反应。4实施

4.1人落水的反应措施

4.1.1值班人员发现人员落水应即投下人员落水侧船舷的带烟

雾信号和自亮灯的救生圈并发出紧急警报(警铃或气笛三

长声,连放一分钟),并即报告船长。船长应视情布置相关

人员施放救助艇施救,船上作好医疗救助准备。及时报告

生产运营部调度处和当地港口当局(分管船还需抄报分公

司现场调度科)。

4.1.2航行中发现人员落水,应

●立即投下驾驶台两翼落水人员一侧带烟雾信号和自亮灯

浮的救生圈并发出人落水警报;

●立即采取避让措施,以防伤及落水人员;

●派人对落水人员保持连续了望;

●船长上驾驶台进行营救操纵,如采用Williamson回转法;

●通知机舱,主机备车;

●召集救助艇成员,备好救助艇以便施放;

●携带手持无线电话以便联络;

●船上做好医疗救助准备;

●向附近的船舶发布紧急信息;

●及时报告生产运营部调度处和相关港口当局(分管船舶

还需抄报分公司现场调度科);

●如营救无望,报告相关港口当局和生产运营部调度处(分

管船还需报告分公司现场调度科)后,由船长决定停止营

救工作。

4.2救助遇难船只或遇险人员的反应措施

4.2.1如果本船收到遇难船只的求救信号,应立即将该遇险信息

转发给搜救中心并报告公司生产运营部调度处(分管船还需报告分公司现场调度科)。

4.2.2船长根据难船的位置判断本船前往营救的可能性和必要

性并与搜救中心协调救援行动。

4.2.3倘本船参与救援行动,则

●立即转向驶往难船所在位置;

●报告生产运营部调度处(分管船还需报告分公司现场调

度科)、租船人或其代理以及搜救中心;

●在所有遇险频率上保持连续守听;

●查阅商船搜寻救助手册/国际航空、航海搜寻救助手册;

●建立与其他地面单位和参与搜救的航空器的通讯联络;

●标出其他救援者的位置、航向和航速;

●用X波段雷达的6或12海里量程搜寻难船救生艇/筏的

雷达应答器的信号;

●指派额外的了望人员以便发现火焰信号或其他烟火信

号;

●在确保船舶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全力救助;

●如可能,应在救助前签订救助合同;

●搜救结束,向生产运营部调度处(分管船还需向分公司

现场调度科)、租船人或其代理、搜救中心报告搜救情况、

结果及恢复正常航行的时间、船位(向租船人还应报救助

始末的燃油存量),如有难船船员在本船,还应等待进一

步的指示。

1.1如果被救助人受伤,参照《人员严重伤病紧急情况的反映

措施》4.2项要求处理。

5检查表

船舶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救助紧急情况的演习,对本船人员

落水紧急情况的演习可按照《人员落水检查表》的内容进

行,对他船的搜救演习可按照《搜救检查表》的内容进行;

在实际发生人员落水紧急情况时应尽可能按照检查表采取

反应措施。

6记录

船舶将救助紧急情况及反应措施详细记录在《航海日志》上,《人员落水检查表》、《搜救检查表》由船长保存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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