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紧急情况的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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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紧急情况的应急预案
1目的
规范船舶救助紧急情况的反应措施。
2适用范围
公司所属船舶。
3责任
3.1船长是船舶救助紧急情况应急反应的总指挥,负责发布命
令。
3.2大副、轮机长分别是甲板部、轮机部的现场指挥,负责执
行船长的命令。
3.3各职船员服从命令,听从指挥,按应急部署投入应急反应。4实施
4.1人落水的反应措施
4.1.1值班人员发现人员落水应即投下人员落水侧船舷的带烟
雾信号和自亮灯的救生圈并发出紧急警报(警铃或气笛三
长声,连放一分钟),并即报告船长。船长应视情布置相关
人员施放救助艇施救,船上作好医疗救助准备。及时报告
生产运营部调度处和当地港口当局(分管船还需抄报分公
司现场调度科)。
4.1.2航行中发现人员落水,应
●立即投下驾驶台两翼落水人员一侧带烟雾信号和自亮灯
浮的救生圈并发出人落水警报;
●立即采取避让措施,以防伤及落水人员;
●派人对落水人员保持连续了望;
●船长上驾驶台进行营救操纵,如采用Williamson回转法;
●通知机舱,主机备车;
●召集救助艇成员,备好救助艇以便施放;
●携带手持无线电话以便联络;
●船上做好医疗救助准备;
●向附近的船舶发布紧急信息;
●及时报告生产运营部调度处和相关港口当局(分管船舶
还需抄报分公司现场调度科);
●如营救无望,报告相关港口当局和生产运营部调度处(分
管船还需报告分公司现场调度科)后,由船长决定停止营
救工作。
4.2救助遇难船只或遇险人员的反应措施
4.2.1如果本船收到遇难船只的求救信号,应立即将该遇险信息
转发给搜救中心并报告公司生产运营部调度处(分管船还需报告分公司现场调度科)。
4.2.2船长根据难船的位置判断本船前往营救的可能性和必要
性并与搜救中心协调救援行动。
4.2.3倘本船参与救援行动,则
●立即转向驶往难船所在位置;
●报告生产运营部调度处(分管船还需报告分公司现场调
度科)、租船人或其代理以及搜救中心;
●在所有遇险频率上保持连续守听;
●查阅商船搜寻救助手册/国际航空、航海搜寻救助手册;
●建立与其他地面单位和参与搜救的航空器的通讯联络;
●标出其他救援者的位置、航向和航速;
●用X波段雷达的6或12海里量程搜寻难船救生艇/筏的
雷达应答器的信号;
●指派额外的了望人员以便发现火焰信号或其他烟火信
号;
●在确保船舶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全力救助;
●如可能,应在救助前签订救助合同;
●搜救结束,向生产运营部调度处(分管船还需向分公司
现场调度科)、租船人或其代理、搜救中心报告搜救情况、
结果及恢复正常航行的时间、船位(向租船人还应报救助
始末的燃油存量),如有难船船员在本船,还应等待进一
步的指示。
1.1如果被救助人受伤,参照《人员严重伤病紧急情况的反映
措施》4.2项要求处理。
5检查表
船舶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救助紧急情况的演习,对本船人员
落水紧急情况的演习可按照《人员落水检查表》的内容进
行,对他船的搜救演习可按照《搜救检查表》的内容进行;
在实际发生人员落水紧急情况时应尽可能按照检查表采取
反应措施。
6记录
船舶将救助紧急情况及反应措施详细记录在《航海日志》上,《人员落水检查表》、《搜救检查表》由船长保存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