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投资基金投委会议事规则(20201001035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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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的投

资决策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非常设的专门议事机构, 根据公司董事会的授权,依据《公司章程》负责对公司受托管理基金的项目投资及退出等相关问题进行决策。

第三条本议事规则适用于公司管理的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简称“基金”或“基金公司”)的投资决策事项。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四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共设—名成员,主要由董事会成员、

公司经营层和外部专家组成,其中外部专家不应少于 _名。

第五条投资决策委员会组成人员应报基金公司董事会备案。

第六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遵守《公司章程》和《基金章程》(二)熟悉股权投资的基本要求,具有一定的宏观经济分析、项

目投资分析与风险判断的能力,以及相关的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三)最近三年,未受刑事处罚,且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

为被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基金章程》规定的其他

条件。

第七条《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公司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第八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成员任期一致,每届

任期3 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需要对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进行

调整。因委员辞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委员会人数低于规定人数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指定新的人选。

第十条投资决策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XXXX投资管理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召集会议,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十一条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由公司投资管理部负责。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公司董事会负责,但投资决策委员会须独立行使公司投资决策权。

第十三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具体职权:

依据股东及董事会的意见,审定投资方向、投资策略及投

资限制;

对公司经营层提交的项目投资申请和投资方案进行审议;对已投资

项目的退出变现或其他处置方案进行审议;

对项目投资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审查监督;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投资事项进行审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重大投资事项,由公司初审后,报董事会审议决策。

第十五条对于涉及股东及其关联方的任何关联交易的投资,需

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决策。

第四章议事与表决

第十六条投资决策委员根据公司经营层的项目投资审议申请

不定期召开会议;对于投资方向、投资策略等非项目投资的审查,则根据股东或董事会的意见召开会议。

第十七条公司经营层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的项目文件包

括:

(一)公司内部审查并通过的《项目投资建议书》(二)第三方中介机

构出具的项目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

律意见书等;

(三)公司或投资决策委员会认为必要时,行业专家就项目行业

现状、产品性能、技术工艺和市场前景等出具的专家意见;

(四)公司与被投资方签署的《合作意向书》和《投资备忘录》(五)投资项目及其投资人需具备相关资质或批复的,政府相关

部门或授权机构的批准文件;

(六)其他文件材料。

第十八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应在收到《项目投资建议书》及

上述相关材料后的个工作日之内,召集并主持投资决策委员会会

议,对项目投资建议进行审议并做出决策。主任不能召集或出席会议时,可以委托其他一名委员召集或主持。

第十九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召开会议,至少应提前5个工作日以书面通知、传真、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有效的方式通知各委员,并将相关项目文件送交所有委员。

第二十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含)委员出席方

可举行。委员以电话、视频或者全体参会委员可以听见或看见的其他方式参加会议的,视为出席。委员可以亲自出席现场会议参加表决, 也可以上述有效的方式行使表决权,但不可以委托其他委员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每名委员享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决议须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或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项目投资决策的内容主要包括:是否投资、投资额度(包括项目团队跟投数额)、投资方式、投资条件(如委派董事、监事或其他经营管理者)、投资退出等。投资决策委员会不独立进行投资项目的选择和论证。

第二十三条被投资决策委员会否决的项目,其上报审核的总次数不得超过两次,但经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同意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委员对议案的表决应为签字方式的书面表决形式, 以电话会议方式作出的表决,应由会议记录人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 并在会后补充传真或其他的书面形式。

第二十五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对项目的投资方案或退出方案进

行审议时,项目团队负责人或团队指定人员应列席会议,负责介绍投

资项目的具体情况,回答委员的质询。

第二十六条投资决策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投资项目所涉及的行业专家列席会议,介绍有关行业现状、产品性能、技术工艺和市场前景等情况,并回答委员的质询。行业专家由公司董事会聘请, 行业专家不参与表决。

第二十七条投资决策委员会认为必要时,还可以邀请被投资方的经理人员或其他代表列席会议,介绍被投资方的有关情况,回答委员的质询。

第五章会议决议

第二十八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的每项议案在获得规定的有效表决票数后(表决票格式见附件),经会议主持人宣布即应形成会议决议。决议须为书面形式,所有参会委员必须在该书面决议上签字,包括同意和不同意的委员。

第二十九条项目投资议案的决议分为通过、有条件通过和否决三类。如为有条件通过,必须是项目满足投资决策委员会提出的投资条件后方能实施投资,正式投资前必须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报告,并取得委员会的书面批准;如对项目投资建议尚有疑问,不能做出通过或否决决议的,可以要求项目团队继续完善和补充相关资料,再次召开会议进行决策。

第三十条其他议案的决议分为通过、否决两类,被否决的议案不得施行。

第三十一条投资决策委员会通过的任何议案或决议(包括相关资料和信息)应在通过后3 个工作日内提交董事会审查。

第三十二条董事会在收到前述议案或决议后3 个工作日内应采取书面形式反馈,如未提出书面异议,则视为同意。

第三十三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发现投资实施过程中有违反决议的情形时,可以要求和督促有关人员及时予以纠正,或向公司董事会作出汇报,由公司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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