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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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店验收标准

药店验收标准
第二部分设施与设备
企业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办公、辅助用房。
企业应具有与其经营品种和规模相适应的符合药品储存要求的常温库、阴凉库、冷库。其中常温库温度为10~30℃,阴凉库温度0-20℃,冷库温度为2~10℃;各库房相对湿度应保持在35~75%之间。仓库面积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
委托药品批发企业配送的,接受委托的同一法定代表人的药品批发企业应为零售连锁企业设置单独的的配发场所。
库区环境整洁、地面平整,无积水和杂草,无粉尘、有害气体等污染源。
药品储存作业区、辅助作业区、办公生活区应分开一定距离或有隔离措施,装卸作业场所有顶棚。
库房内墙壁、顶棚和地面光洁、平整、门窗结构严密。
库区有符合规定要求的消防、安全设施。
仓库应划分待验库(区)、合格品库(区)、发货库(区)、不合格品库(区)、退货库(区)等专用场所,经营中药饮片还应划分零货称取专库(区)或饮片分装室。以上各库(区)均应设有明显标志,并实行色标管理。
来源:本站原创2010-10-22人气:1019
1、为了加强对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监督管理,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2、现场验收时,应逐项进行检查、验收,并逐项作出肯定或否定的评定。
3、结果评定:现场验收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评定为验收合格;现场验收结果有不符合本标准,或有缺项、项目不完整、不齐全的,评定为验收不合格。对验收合格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依据《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五)项的规定分别执行。
(15)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规定;
(16)用户访问的管理;
(17)卫生和人员健康状况的管理;
(18)重要仪器设备管理;
(19)计量器具管理;

市药品零售经营企业验收标准

市药品零售经营企业验收标准

市药品零售经营企业验收标准一、验收的目的和意义市药品零售经营企业的验收是确保药品安全和服务质量的重要环节。

通过对药品零售企业的合规性、设施设备、管理制度等方面进行检查,可以保障市民在购买药品时的权益,同时提升市场整体竞争水平。

二、验收的基本要求1. 合规性要求市药品零售经营企业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必须取得合法的营业执照和药品经营许可证,并且经过相应的审批程序。

2. 设施设备要求(1)经营场所:药品零售企业的经营场所应具备合法的产权或租赁合同,并且符合相关建设规范和标准。

场所内应设置明确的药品展示和销售区域,保持良好的卫生环境。

(2)仓储条件:药品的存储应符合国家药品储存标准,保持适宜的温度、湿度和通风状况,并采取相应的防火、防盗措施。

(3)设备设施:药品零售企业应配备完善、先进的药品销售管理系统和药品质量监控设施,确保药品的售卖和存储过程符合规范。

3. 基本管理要求(1)人员素质:药品零售企业应雇佣合格的药师或药剂师,确保员工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

员工应受过相应的培训,并持有有效的职业资格证书。

(2)药品购销管理:药品零售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药品购销管理制度,确保药品的来源可追溯、有效期监控、入库、出库等环节规范。

(3)药品信息管理:药品零售企业应建立健全的药品信息管理系统,保障药品信息的准确、全面和及时性。

三、验收的程序和方法1. 申请验收药品零售企业需向相关部门递交验收申请,并提交必要的材料,包括企业资质证明、建设规划、设施设备清单等。

申请人要如实提供相关信息,不得隐瞒真实情况。

2. 现场检查相关部门将组织验收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对企业设施设备、管理制度、人员素质等方面进行核查。

企业需积极配合验收人员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3. 抽样检测验收人员将抽取药品样品进行质量检测,确保药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

对不合格的药品,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严惩违法行为。

4. 验收结果评估根据现场检查和抽样检测的结果,验收人员将对企业的合规性和整体情况进行评估。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标准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标准
5
企业对各项规章制度应定期检查和考核,并建立记录
*6
企业负责人必须熟悉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经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合格,持证上岗。在法律上无不良行为记录。
*7
经营处方、甲类非处方药的零售企业,必须配有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从业药师、药师)。质量负责人应有一年以上(含一年)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15条的规定配备业务人员,有条件的应当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农村乡镇以下地区设立药品零售企业的,应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医学、化学、生物)中专以上学历,并经区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考核,持证上岗。企业营业时间,质量负责人及处方药审核人员应当在岗在职。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标准
单位:年月日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结果
*1
企业应成立以经理为首的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企业经营全过程药品质量管理的组织、协调、监督考核及奖惩。或设专职质量管理组织、人员,具体负责企业质量管理工作。
2
质量管理机构或质量管理人员应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药品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起草企业药品质量管理制度,并指导、督促制度的执行。负责首营企业的质量审核。负责首营品种的质量审核。建立企业所经营药品并包含质量标准等内容的质量档案。负责药品质量的查询和药品质量事故或质量投诉的调查、处理及报告。
24
仓库应有货架、底垫、防尘、防鼠设施、检测和调节温度的设备、特殊保管药品的保管设施、必要的安全设施。
25
店堂广告和宣传资料要以药品监督部门批准的内容为准,不得为违法药品广告做宣传。
26
营业员应统一着装,佩戴服务卡,站立服务,热情大方,用语文明,会说普通话。

市药品零售经营企业验收标准

市药品零售经营企业验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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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有监测、调控温度的设备。
21
经营中药饮片的,有存放饮片和处方调配的设备。
22
药品拆零销售所需的调配工具、包装用品。
23
企业应当建立能够符合经营和质量管理要求的计算机系统,并满足药品追溯体系的实施条件。
24
应当有药品与地面之间有效隔离的设备。
25
应当有避光、通风、防潮、防虫、防鼠等设备。
26
应当有有效监测和调控温湿度的设备。
27
应当有符合储存作业要求的照明设备。
28
应当有验收专用场所。
29
应当有不合格药品专用存放场所。
30
经营冷藏药品的,应当有与其经营品种及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用设备(有外部显示温湿度功能的医用冷藏冰箱)。
31陈 列与服来自务药品陈列应当设置醒目标志,类别标签字迹清晰、放置准确。
32
陈列的药品应当放置于货架(柜),摆放整齐有序。
(六)营业场所药品陈列及检查;
(七)营业场所冷藏药品的存放;
(八)计算机系统的操作和管理;
16
设 施与
设 备
企业的营业场所应当与其药品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相适应。州(市)(含)以上主城区营业场所面积不得低于100平方米;县(区)主城区营业场所面积不得低于80平方米;乡镇集镇的营业场所面积不得低于40平方米,乡镇集镇所在地以外的行政村或自然村的营业场所面积不得低于20平方米 。
9
营业员应当具有初中(含)以上学历,并应经培训合格。
10
中药饮片调剂人员应当具有中药学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备中药调剂员资格。
11
企业应当对直接接触药品岗位的人员进行岗前及年度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
12
质量管理文 件

吉林省药品零售企业药品GSP现场检查评定标准

吉林省药品零售企业药品GSP现场检查评定标准

吉林省药品零售企业GSP现场检查评定标准
(试行)
一、说明
1、为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药品GSP”)现场检查工作,统一检查评定标准,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根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卫生部令第90号)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3〕32号),制定《吉林省药品零售企业药品GSP现场检查评定标准》。

2、本标准适用于药品零售企业药品GSP认证检查、跟踪检查和专项检查。

对药品零售连锁门店检查参照药品零售企业检查评定标准执行。

3、检查项目共135项,其中:关键项目(条款前加**)4项,主要项目(条款前加*)40项,一般项目91项。

4、现场检查时,应当对申请认证的范围确定相应的检查项目,并进行全面检查和评定。

检查中发现不符合要求的项目统称为缺陷项目。

其中:关键项目不合格为严重缺陷,主要项目不合格为主要缺陷,一般项目不合格为一般缺陷。

5、在检查中企业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按严重缺陷处理。

检查组应调查取证并详细记录。

6、本标准为试行标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出台相应标准后,从其规定。

7、结果评定
二、药品零售企业药品GSP现场检查项目。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验收标准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验收标准

XX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验收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XX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以下简称零售连锁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XX省药品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局令第6号)、《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总局令第28号)和《XX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评定标准》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零售连锁企业应由公司总部、配送中心(仓库)和若干个门店组成,在总部统一领导管理下,采取统一企业标识、统一企业管理、统一质量控制、统一人员管理、统一财务管理、统一采购配送、统一网络管理、统一服务承诺。

总部是连锁企业经营管理的核心,对所属零售连锁门店的经营活动履行管理责任;配送中心是连锁企业的物流机构,门店承担日常零售业务。

第三条零售连锁企业和门店经营范围为: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生物制品(含/不含血液制品)、肽类激素(仅限于胰岛素)。

其他特殊管理的药品,应按照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核定。

门店的经营范围不得超过总部的经营范围。

第四条省内零售连锁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核发、换证、变更适用本标准。

零售连锁企业总部按药品批发企业监管。

XX省药品监管局负责零售连锁企业总部《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及管理工作。

各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连锁门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核发及监管工作。

各级药品监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零售连锁企业的日常监管。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第五条零售连锁企业总部应符合以下设置要求:(一)拟办企业应为独立法人的企业。

(二)具有10家(含)以上门店。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企业质量负责人、企业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及企业相关质量管理人员资质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总局令第28号)执行。

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和质量机构负责人等无《药品管理法》规定禁止从业的情形。

企业相关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均必须经注册、登记备案后在职在岗,企业质量负责人和企业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

吉林省药品批发企业GSP现场检查评定标准

吉林省药品批发企业GSP现场检查评定标准

吉林省药品批发企业GSP现场检查评定标准(试行)说 明一、为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检查工作,确保检查工作质量,根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制定了《吉林省药品批发企业GSP 现场检查评定标准》。

二、应当按照本标准中包含的检查项目和检查内容,对药品批发企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三、批发企业检查项目共259项,其中严重缺陷项目(**)6项,主要缺陷项目(*)107项,一般缺陷项目146项。

四、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及配送中心按照药品批发企业检查项目检查。

五、结果判定:检查项目结果判定 严重缺陷项目主要缺陷项目 一般缺陷项目 00 ≤20% 通过检查 00 20%~30% 限期整改后复核检查<10% <20% ≥1不通过检查 0≥10% 0<10% ≥20% 0 0 ≥30% 注:缺陷项目比例数=对应的缺陷项目中不符合项目数/(对应缺陷项目总数-对应缺陷检查项目合理缺项数)×100%。

吉林省药品批发企业GSP现场检查评定标准(试行)序号条款号检查项目检查内容1总则**00401 药品经营企业应当依法经营。

1.《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应在有效期内。

2.企业应依法经营,不得有以下行为:(1)零售经营;(2)超范围经营;(3)挂靠、走票,为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经营药品提供场所、资质证明文件、票据等;(4)购销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5)不具备经营某类药品基本条件(质量制度、机构人员、设施设备等);(6)擅自变更许可事项;(7)其他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违法情形。

2 **00402 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坚持诚实守信,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

1.企业开展经营活动、提供资料和信息等,不得有虚假、欺骗的行为。

2.企业对监督检查、内审等发现的失信行为,应及时整改到位。

3.企业对被行政机关给予处罚的虚假、欺骗等违法行为,应予以纠正,不得再次出现。

药店分级验收标准

药店分级验收标准

附件4省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分级验收标准(试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二○○七年十二月省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分级验收标准(试行)说明一、为规省药品零售企业的设置,统一验收标准,根据《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及《省开办药品经营企业暂行办法》,并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药品零售企业分级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7]505号)精神,特制定《省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分级验收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

二、本《标准》适用于省辖区开办一、二、三级药品零售企业(含单体药店和连锁门店)的现场检查验收。

三、药品零售企业级别划分为一、二、三级。

一级药品零售企业经营类别为乙类非处方药;二级药品零售企业经营类别为非处方药,处方药(禁止类、限制类药品除外),中药饮片;三级药品零售企业经营类别为非处方药,处方药(禁止类药品除外),中药饮片。

四、本《标准》分三个部分:一、机构与人员;二、设施与设备;三、制度与管理。

五、本《标准》共45项,根据发证机关批准筹建的企业级别及经营围,允许有合理缺项。

其中,如申办一级药品零售企业的,则第6、7、26、32、33、34、45项为合理缺项;如申请开办单体药店的,则第42项为合理缺项。

六、结果评定:现场检查验收时,验收组应严格按照企业级别对照本《标准》所列相应项目及其涵盖的容进行全面检查,并逐项作出肯定或否定的评定。

现场验收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评定为验收合格;现场验收结果有不符合本《标准》,或有缺项、项目不完整、不齐全的,评定为验收不合格。

对验收合格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依据《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五)项规定分别执行。

七、本《标准》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省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分级验收标准(试行)第一部分:机构与人员第二部分:设施与设备第三部分:制度与管理.。

吉林省药品批发企业GSP现场检查评定标准(DOC52页)

吉林省药品批发企业GSP现场检查评定标准(DOC52页)

吉林省药品批发企业GSP现场检查评定标准(DOC52页)吉林省药品批发企业GSP现场检查评定标准(试行)说明一.为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检查工作,确保检查工作质量,根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制定了《吉林省药品批发企业GSP现场检查评定标准》。

二.应当按照本标准中包含的检查项目和检查内容,对药品批发企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三.批发企业检查项目共259项,其中严重缺陷项目(**)6项,主要缺陷项目(*)107项,一般缺陷项目146项。

四.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及配送中心按照药品批发企业检查项目检查。

五.结果判定:检查项目结果判定严重缺陷项目主要缺陷项目一般缺陷项目0 0 ≤20% 通过检查 0 020%~30% 限期整改后复核检查 0 <10% <20% ≥1 不通过检查0 ≥10% 0 <10% ≥20% 0 0 ≥30% 注:缺陷项目比例数=对应的缺陷项目中不符合项目数/(对应缺陷项目总数-对应缺陷检查项目合理缺项数)×100%。

吉林省药品批发企业GSP现场检查评定标准(试行)序号条款号检查项目检查内容1 总则 **00401 药品经营企业应当依法经营。

1.《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应在有效期内。

2.企业应依法经营,不得有以下行为:(1)零售经营;(2)超范围经营;(3)挂靠.走票,为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经营药品提供场所.资质证明文件.票据等;(4)购销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5)不具备经营某类药品基本条件(质量制度.机构人员.设施设备等);(6)擅自变更许可事项;(7)其他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违法情形。

2 **00402 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坚持诚实守信,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

1.企业开展经营活动.提供资料和信息等,不得有虚假.欺骗的行为。

2.企业对监督检查.内审等发现的失信行为,应及时整改到位。

吉林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

吉林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

吉林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试行)第一章人员与培训第一条药品零售企业从事药品经营和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标准规定的资格要求,不得有相关法律法规禁止从业的情形。

第二条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应具有执业药师资格。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是药品质量的主要责任人,负责企业日常管理,负责提供必要的条件,保证质量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人员有效履行职责,确保企业按照要求经营药品。

第四条企业应当设置质量管理部门或者配备质量管理人员,履行药品质量管理的相关职责。

第五条企业应配备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药学技术人员:质量管理、验收、采购人员应当具有药学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药学专业技术职称,质量管理负责人还应有一年以上(含一年)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

从事中药饮片质量管理、验收、采购人员应当具有中药学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中药专业技术职称。

中药饮片调剂人员应当具有中药学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备中药调剂员资格。

营业员应当具有高中(含中专)以上文化程度或者符合市(州)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企业各岗位人员应经药品专业知识与技能的岗前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七条质量管理、验收、保管、营业员等直接接触药品岗位的工作人员,应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档案。

患有精神病、传染病和其它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人员,不得在直接接触药品的岗位工作。

第二章设施与设备第八条企业营业场所(指药品和医疗器械经营场所,下同)应当与药品储存、办公、生活辅助及其他区域分开。

第九条企业营业场所房屋使用年限不得低于2年。

第十条企业营业场所面积应不小于60平方米(指使用面积且应在同一平面内,下同),经营中药材或中药饮片的需再增加20平方米的独立经营区。

相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适当调整。

第十一条在超市等其它商业场所内设立的药品零售企业应为有效隔断的独立区域,周围环境不得对药品造成污染。

第十二条营业场所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药品受室外环境的影响,并做到宽敞、明亮、整洁、卫生。

市药品零售经营企业验收标准

市药品零售经营企业验收标准

市药品零售经营企业验收标准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于药品的需求也日益增长。

药品零售经营企业作为药品和医疗产品的销售渠道,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确保市场上的药品能够符合一定的质量标准,营造一个健康、安全的用药环境,各级相关部门制定了市药品零售经营企业验收标准。

本文将为大家介绍市药品零售经营企业验收标准的要点和实施效果。

市药品零售经营企业验收标准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药品哈萨克族销售要求。

根据相关法规,药品零售经营企业必须具备合法的从业资质,且必须有执业药师、药学硕士或者具备相关药品销售经验的员工。

此外,药品企业应建立健全的药品销售管理制度,确保药品从采购到销售全过程的监管和记录。

2. 药品存储条件。

市药品零售经营企业必须具备完善的药品存储设施,包括温度和湿度控制、防潮、防火等措施。

这是为了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3. 药品采购渠道。

市药品零售经营企业在采购药品时必须选择合法的药品生产企业或者合法的药品批发企业作为供应商。

同时,药品的采购要遵循招标、竞争性谈判等规定,确保采购过程的公正透明。

4. 药品质量检验。

市药品零售经营企业应当定期检验所销售药品的质量,包括原辅材料、产品检验等,以确保所销售的药品符合相关法规的要求。

5. 药品信息管理。

市药品零售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和维护一个完整的药品信息管理系统,包括药品进货信息、销售信息、药品效果等。

这有助于追溯药品的来源和销售情况,发现问题时能够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

实施市药品零售经营企业验收标准的效果是显著的。

首先,通过建立药品销售的准入门槛,可以排除一些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减少市场上的不合格药品流通。

其次,规范药品零售经营企业的经营行为,保证药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这有利于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增强了人民对于药品安全的信心。

然而,市药品零售经营企业验收标准的实施也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由于市场竞争激烈,一些不法商贩可能会通过降低成本、偷工减料等手段来追求利润最大化,从而违反相关法规。

《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验收标准(暂行)

《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验收标准(暂行)

《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验收标准(暂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9.07.15•【文号】•【施行日期】1989.07.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验收标准(暂行)(1989年7月15日卫生部)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三章和《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三章、第七章的规定,制定本验收标准。

一、人员与质量检验机构(一)批发企业1.药品经营企业的负责人,必须具有药学专业知识和相应的药学专业技术职称,具有现代科学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能独立解决在经营药品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

2.省级药品经营企业(包括一级医药站)的负责人中至少应有一名副主任药师以上(含副主任中药师)技术职称的人员。

3.地(市)级药品经营企业(包括二级医药、药材站,公司)的负责人中应有一名主管药师以上(含主管中药师)技术职称的人员。

4.县(区)级药品经营企业的负责人中应有一名药师以上(含中药师)技术职称的人员。

5.乡(镇)级药品经营企业或药品代批发点,负责业务技术和质量管理人员要配备药士(含中药士)或经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考核登记相当药士的药工人员。

(二)零售企业6.经营药品品种在一千种以上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必须有两名药师以上(含中药师)技术职称的人员。

7.经营药品品种在一百种至一千种的药品零售企业,应至少有两名药士以上(含中药士)技术职称的人员。

8.经营药品品种在一百种以下的药品零售企业,应至少有一名懂得所售药品的性能,有实践经验并经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考核登记的药工人员。

9.少数民族地区经营民族药品的药品经营企业,除配备相应的中西药学技术人员外,还应至少配备一名熟悉民族药性能、储存、加工炮制等基本知识的专业人员。

10.药品生产企业所兼营的药品批发、零售门市部,其业务范围只限于本企业生产的药品,人员参照上述有关条款配备。

(三)质检机构人员11.省级药品经营企业(包括一、二级医药、药材站,公司),必须设置质量检验机构,其主要负责人必须是副主任药师以上(含副主任中药师)技术职称的人员,并具有实践经验,能够独立解决处理在药品质量中出现的问题。

吉林省药品管理条例

吉林省药品管理条例

吉林省药品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5.07•【字号】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施行日期】2022.09.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吉林省药品管理条例》经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22年5月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5月7日吉林省药品管理条例(2022年5月7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药品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和合法权益,保护和促进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药品管理应当以人民健康为中心,遵循风险管理、全程管控、社会共治的原则,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全面提升药品质量,保障药品的安全、有效、可及。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以及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药品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省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市、州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依法实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依法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和使用全过程中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负责。

第七条鼓励公众举报在药品研制、生产、经营和使用中的违法行为。

吉林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

吉林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

吉林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试行)??第一章??人员与培训第一条??药品零售企业从事药品经营和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标准规定的资格要求,不得有相关法律法规禁止从业的情形。

第二条??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应具有执业药师资格。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是药品质量的主要责任人,负责企业日常管理,负责提供必要的条件,保证质量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人员有效履行职责,确保企业按照要求经营药品。

第四条企业应当设置质量管理部门或者配备质量管理人员,履行药品质量管理的相关职责。

第五条??企业应配备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药学技术人员:质量管理、验收、采购人员应当具有药学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药学专业技术职称,质量管理负责人还应有一年以上(含一年)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

从事中药饮片质量管理、验收、采购人员应当具有中药学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中药专业技术职称。

中药饮片调剂人员应当具有中药学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备中药调剂员资格。

营业员应当具有高中(含中专)以上文化程度或者符合市(州)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企业各岗位人员应经药品专业知识与技能的岗前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七条??质量管理、验收、保管、营业员等直接接触药品岗位的工作人员,应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档案。

患有精神病、传染病和其它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人员,不得在直接接触药品的岗位工作。

第二章??设施与设备第八条??企业营业场所(指药品和医疗器械经营场所,下同)应当与药品储存、办公、生活辅助及其他区域分开。

第九条??企业营业场所房屋使用年限不得低于2年。

第十条??企业营业场所面积应不小于60平方米(指使用面积且应在同一平面内,下同),经营中药材或中药饮片的需再增加20平方米的独立经营区。

相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适当调整。

第十一条??在超市等其它商业场所内设立的药品零售企业应为有效隔断的独立区域,周围环境不得对药品造成污染。

吉林省新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细则

吉林省新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细则

吉林省新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机构与人员第一条企业应当设立与其经营活动和质量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或者岗位,明确规定其职责、权限及相互关系。

第二条企业应当设立质量管理部门,有效开展质量管理工作。

质量管理部门的职责不得由其他部门及人员履行。

第三条企业从事药品经营和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资格要求,不得有相关法律法规禁止从业的情形。

第四条企业负责人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经过基本的药学专业知识培训,熟悉国家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

第五条企业质量负责人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由高层管理人员担任,具有执业药师资格和3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历。

全面负责药品质量管理工作,独立履行职责,在企业内部对药品质量管理具有裁决权。

第六条企业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具有执业药师资格和3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历,能够独立解决经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

第七条企业应当配备符合以下资格要求的质量管理、验收及养护等岗位人员:(一)从事质量管理工作的,应当具有药学中专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具有药学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二)从事验收、养护工作的,应当具有药学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药学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三)从事中药材、中药饮片验收工作的,应具有中药学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中药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中药材、中药饮片养护工作的,应具有中药学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中药学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直接收购地产中药材的,验收人员应具有中药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经营疫苗的企业应配备2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专门负责疫苗质量管理和验收工作,专业技术人员应具有预防医学、药学、微生物学或者医学等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有3年以上从事疫苗管理或者技术工作经历。

吉林省药品批发企业gsp现场检查评定标准

吉林省药品批发企业gsp现场检查评定标准

吉林省药品批发企业GSP现场检查评定标准(试行)说 明一、为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检查工作,确保检查工作质量,根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制定了《吉林省药品批发企业GSP 现场检查评定标准》。

二、应当按照本标准中包含的检查项目和检查内容,对药品批发企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三、批发企业检查项目共259项,其中严重缺陷项目(**)6项,主要缺陷项目(*)107项,一般缺陷项目146项。

四、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及配送中心按照药品批发企业检查项目检查。

五、结果判定:检查项目结果判定 严重缺陷项目主要缺陷项目 一般缺陷项目 00 ≤20% 通过检查 00 20%~30% 限期整改后复核检查<10% <20% ≥1不通过检查 0≥10% 0<10% ≥20% 0 0 ≥30% 注:缺陷项目比例数=对应的缺陷项目中不符合项目数/(对应缺陷项目总数-对应缺陷检查项目合理缺项数)×100%。

吉林省药品批发企业GSP现场检查评定标准(试行)序号条款号检查项目检查内容1总则**00401 药品经营企业应当依法经营。

1.《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应在有效期内。

2.企业应依法经营,不得有以下行为:(1)零售经营;(2)超范围经营;(3)挂靠、走票,为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经营药品提供场所、资质证明文件、票据等;(4)购销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5)不具备经营某类药品基本条件(质量制度、机构人员、设施设备等);(6)擅自变更许可事项;(7)其他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违法情形。

2 **00402 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坚持诚实守信,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

1.企业开展经营活动、提供资料和信息等,不得有虚假、欺骗的行为。

2.企业对监督检查、内审等发现的失信行为,应及时整改到位。

3.企业对被行政机关给予处罚的虚假、欺骗等违法行为,应予以纠正,不得再次出现。

吉林省药品零售企业药品GSP现场检查评定标准

吉林省药品零售企业药品GSP现场检查评定标准

吉林省药品零售企业GSP现场检查评定标准
(试行)
一、说明
1、为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药品GSP”)现场检查工作,统一检查评定标准,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根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卫生部令第90号)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3〕32号),制定《吉林省药品零售企业药品GSP现场检查评定标准》。

2、本标准适用于药品零售企业药品GSP认证检查、跟踪检查和专项检查。

对药品零售连锁门店检查参照药品零售企业检查评定标准执行。

3、检查项目共135项,其中:关键项目(条款前加**)4项,主要项目(条款前加*)40项,一般项目91项。

4、现场检查时,应当对申请认证的范围确定相应的检查项目,并进行全面检查和评定。

检查中发现不符合要求的项目统称为缺陷项目。

其中:关键项目不合格为严重缺陷,主要项目不合格为主要缺陷,一般项目不合格为一般缺陷。

5、在检查中企业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按严重缺陷处理。

检查组应调查取证并详细记录。

6、本标准为试行标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出台相应标准后,从其规定。

7、结果评定
二、药品零售企业药品GSP现场检查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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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效监测和调控温湿度的设备;
(四)符合储存作业要求的照明设备;
(五)验收专用场所;
(六)不合格药品专用存放场所;
(七)经营冷藏药品的,有与其经营品种及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用设备。
(八)中药饮片库房应当为专用库房。
第二十一条 经营特殊管理的药品应当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储存设施。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对营业场所和库房温湿度进行监测和调控,以使温湿度符合药品储存要求。
第三十四条 药品批发企业开办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或药品批发企业控股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且批发企业和零售连锁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自然人的,零售连锁企业可以委托其批发公司储存、配送药品。
第三十五条 连锁总部应建立能够符合药品经营全过程管理及质量控制要求的计算机系统,实现药品质量可追溯。药品零售连锁总部应设专用计算机机房,配备专用服务器支持系统正常运行。计算机系统除应满足《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相关要求外,还要具备连锁总部、配送中心(仓库)、门店、部门、岗位之间实时信息传输和数据共享的局域网。
从事中药饮片质量管理、验收、采购人员应当具有中药学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中药专业技术职称。中药饮片调剂人员应当具有中药学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备中药调剂员资格。
营业员应当具有高中(含中专)以上文化程度或者符合市(州)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 企业各岗位人员应经药品专业知识与技能的岗前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条 企业营业场所面积应不小于60平方米(指使用面积且应在同一平面内,下同),经营中药材或中药饮片的需再增加20平方米的独立经营区。相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适当调整。
第十一条 在超市等其它商业场所内设立的药品零售企业应为有效隔断的独立区域,周围环境不得对药品造成污染。
第十二条 营业场所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药品受室外环境的影响,并做到宽敞、明亮、整洁、卫生。
第三十一条 药品零售连锁是药品零售的一种特殊经营形式。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当统一管理、统一采购配送、统一质量标准、统一商号、统一标识。
第三十二条 企业具有2家以上直营门店,且均通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的,可以申请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
第三十三条 新开办连锁企业总部库房面积应当与经营规模相适应,门店数量小于10家的,其总部库房面积应不少于300平方米;连锁企业门店数量在10家以上的,其总部库房面积应不少于500平方米。
吉林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试行)
第一章 人员与培训
第一条 药品零售企业从事药品经营和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标准规定的资格要求,不得有相关法律法规禁止从业的情形。
第二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应具有执业药师资格。
第三条 企业负责人是药品质量的主要责任人,负责企业日常管理,负责提供必要的条件,保证质量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人员有效履行职责,确保企业按照要求经营药品。
第三十六条 零售连锁企业总部应当制定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工作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建立符合连锁经营实际的药品采购、收货、验收、储存、养护、出库复核、配送、门店销售等环节及计算机系统的操作规程,以及门店营业场所药品陈列与检查、营业场所冷藏药品的存放和处方的审核、调配、核对等操作规程。建立药品采购、验收、养护、出库复核、运输、温湿度监测、陈列检查、(拆零)销售、购进退出、门店退回、不合格药品处理等相关记录。
第七条 质量管理、验收、保管、营业员等直接接触药品岗位的工作人员,应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档案。患有精神病、传染病和其它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人员,不得在直接接触药品的岗位工作。
第二章 设施与设备
第八条 企业营业场所(指药品和医疗器械经营场所,下同)应当与药品储存、办公、生活辅助及其他区域分开。
第九条 企业营业场所房屋使用年限不得低于2年。
第十八条 驻店药师证书应悬挂在醒目易见的位置,驻店药师应佩带标明姓名、执业药师及其技术职称等内容的胸卡。
第十九条 营业场所进行的广告宣传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企业如设置仓库,应当符合如下规定:
(一)企业库房使用面积不得低于20平方米,且应与营业场所相连在同一建筑物内。
(二)企业库房应当做到内墙、顶光洁,地面平整,门窗结构严密。应当配备药品与地面之间有效隔离的设备,具有避光、通风、防潮、防虫、防鼠等设备;
(三)企业应配置与企业经营管理软件相连接的远程审方管理软件;管理软件应与企业GSP软件对接,软件中应至少包含远程考勤、远程审方、处方复核、处方登记、处方保存、含特殊管理药品销售登记、在线视频以及不合格处方的自动锁定,拒绝调配和收银等功能;
(四)企业应当建立远程审方工作的配套工作制度、程序和操作规程;
(一)连锁总部应当配备与经营规模、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执业药师或执业中药师,满足门店处方审核需要。门店数量10家以内,应至少配备3名执业药师。门店数量超过10家的,每增加10家门店的,应当增配1名执业药师。门店销售中药饮片的,执业中药师的配备数量不得少于审方执业药师总数的30%;
(二)连锁总部应设专用计算机机房,配备专用服务器(非微型计算机)支持系统正常运行,计算机系统要与门店联网,并满足远程网络在线审方的要求。门店应配置计算机终端和音频、视频等设备,便于门店员工或顾客与审方室执业药师沟通咨询;
(五)审方系统运行时间应与企业门店营业时间相适应,因故无法使用审方系统时,未配备执业药师的门店要停止销售处方药。
第五章 验收结果评定
第四十四条 现场验收时,应逐条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并逐条做出肯定或否定的评定。
第四十五条 现场验收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评定为验收合格;现场验收结果有不符合本标准,或有缺项、项目不完整、不齐全的,评定为验收不合格。
第二十八条 药品零售操作规程应当包括:
(一)药品采购、验收、销售;
(二)处方审核、调配、核对;
(三)中药饮片处方审核、调配、核对;
(四)药品拆零销售;
(五)特殊管理的药品和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的销售;
(六)营业场所药品陈列及检查;
(七)营业场所冷藏药品的存放;
(八)计算机系统的操作和管理;
(九)设置库房的还应当包括储存和养护的操作规程。
(七)第二类精神药品、毒性中药品种和罂粟壳不得陈列;
(八)冷藏药品放置在冷藏设备中,按规定对温度进行监测和记录,并保证存放温度符合要求;
(九)中药饮片柜斗谱的书写应当正名正字;装斗前应当复核,防止错斗、串斗;应当定期清斗,防止饮片生虫、发霉、变质;不同批号的饮片装斗前应当清斗并记录;
(十)经营非药品应当设置专区,与药品区域明显隔离,并有醒目标志。
第四十一条 零售连锁企业总部人员、库房设施设备、组织制度等应当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中关于药品批发企业的相关要求。
第四十二条 零售连锁门店的设置应当符合本标准第一、二、三章的有关要求。
第四十三条 零售连锁总部设置远程审方系统并能有效实施在线审方的门店,可不配备执业药师。企业设置的远程审方系统应当满足如下要求:
第十三条 营业场所应当有以下营业设备:
(一)货架和柜台;
(二)监测、调控温度的设备;
(三)经营中药饮片的,有存放饮片和处方调配的设备;
(四)经营冷藏药品的,有专用冷藏设备;
(五)经营第二类精神药品、毒性中药品种和罂粟壳的,有符合安全规定的专用存放设备;
(六)药品拆零销售所需的调配工具、包装用品。
第十四条 企业应建立能够符合经营和质量管理要求的计算机系统,并满足药品电子监管的实施条件。
(十八)其他应当规定的内容。
药品零售连锁门店的质量管理制度,除不包括购进、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审核等方面的规定外,应与药品零售企业有关制度相同。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当明确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采购、验收、营业员以及处方审核、调配等岗位的职责,设置库房的还应当包括储存、养护等岗位职责。
第二十七条 质量管理岗位、处方审核岗位的职责不得由其他岗位人员代为履行。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计量器具、温湿度监测设备等定期进行校准或者检定。
第三章 制度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符合自身实际的质量管理文件。并采取措施确保各岗位人员正确理解质量管理文件的内容,保证质量管理文件有效执行。
第二十五条 药品零售质量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第三十八条 企业应当配备与经营规模和品种相适应的运输车辆。
第三十九条 跨连锁企业总部所在地申请开办零售连锁门店的,其门店管理应当符合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零售连锁总部不能对异地设置的门店实施配送的,应当先行设置分配送中心,符合配送要求后方可申请开设门店。
第四十条 分配送中心和门店设置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核准审批后,及时将相关许可情况通报企业总部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对验收合格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依据《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章第九条第(五)项的规定分别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标准》由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吉林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吉食药监稽〔2013〕315号)即行废止。
第三十七条 零售连锁企业总部向其门店配送药品,应当使用统一格式的随货同行单,并加盖总部业务专用章。首营品种的相关资料可由总部统一建立和存档,门店无需重复建档。门店应当对随货同行单进行存档备查,存档期限应至少保存5年。
使用电子配送单据的,计算机系统应当对配送药品的收货、验收等操作实施痕迹管理。连锁门店应当有查询其经营药品相关信息的权限,连锁总部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限制。
第四条 企业应当设置质量管理部门或者配备质量管理人员,履行药品质量管理的相关职责。
第五条 企业应配备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药学技术人员:
质量管理、验收、采购人员应当具有药学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药学专业技术职称,质量管理负责人还应有一年以上(含一年)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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