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和周转材料租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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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进一步规范陕西中煤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设备租赁行为,提高设备的完好率、利用率,充分发挥设备效能,用经济手段管好、用好、修好设备,完善设备租赁制度,实行设备的有偿占用。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备租赁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的相关规定,对国家列入淘汰范围的高耗能设备,严重污染环境的设备以及危及安全的设备一律不得使用、出租和转让。

第三条本办法中所指设备和周转材料为公司所属设备和周转材料。

第二章管理体制和职责

第四条物资采供部应积极盘活现有闲置设备和周转材料,开拓外部租赁市场,面向社会开展设备和周转材料租赁业务,提高设备使用率和经济效益,保证公司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条公司设备和周转材料租赁实行一级管理体制。公司的物资采供部为租出单位,施工项目部为租入单位。

第六条物资采供部负责本公司所有设备和周转材料租赁工作;负责租赁设备的大修理费用的提取和使用;建设集团对各公司租赁单位的业务开展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物资采供部负有以下职责:

(一)按合同规定提供合格的机械设备;

(二)对机械设备在运行中存在的问题,督促使用单位进行整改;

(三) 及时结算和足额收取设备和周转材料租赁费;

(四)及时办理设备和周转材料退库手续。

第八条公司内部租用单位在设备和周转材料使用过程中负有以下责任:

(一)负责机械设备和周转材料的租赁、管理、使用、保养、维修、结算及有关资料的收集,并按规定填报报表。

(二)设备租用单位应建立机械管理员职责、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和安全文明施工规程,并在大型设备旁悬挂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和责任人标牌。

(三)设备租用单位要做好下列资料收集和整理:设备和周转材料租赁合同;设备和周转材料台帐;设备和周转材料需用计划;设备运转及交接记录;设备周检记录;设备保养/维修记录;机械操作人员、维修人员、维修电工花名册;机械设备和周转材料交接清单等。

(四)对于在用的塔吊、施工电梯还应做好下列工作:基础资料(属隐蔽工程需有基础图、测量数据、项目技术负责人签字);安装、拆卸方案;安装后或顶升后的测量资料;技术试验报告;附墙资料(包括附墙图、予埋件图以及项目技术负责人签字);塔吊、电梯的自检记录。

第三章设备和周转材料内部出租

第九条要求项目部书面形式指定一名设备及周转材料管理人员上报物资采供部备案,负责该项目部所有设备和周转材料的台账,保养及维修工作,包括同物资采供部对接相关业务手续。

第十条设备和周转材料租赁必须由公司的物资采供部和项目部设备使用单位签订租赁合同,经物资采供部部长和项目负责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一条合同条款应包括设备编号、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各种参数、进场时间、租金及支付方式、处罚细则等有关内容。设备和周转材料的起租期为2个月,不足2个月的租赁费按2个月计算。

第十二条依据审批的设备和周转材料计划,租入单位提出设备和周转材料租用申请,经物资采供部同意后,办理租赁手续;需要外部租入的施工设备,必须满足施工要求;对大型起重设备和特种设备,租赁单位应提供营业执照、租赁资质、设备安装资质、安全使用许可证、设备安全技术定期检验证明、机型机种在本地区注册备案资料、机械操作人员作业证明及地区注册资料,符合要求方可租入使用。

第十三条租赁合同签订后,物资采供部可以根据需要向施工项目部有偿提供完整的技术资料(复印件)。

第十四条出租设备和周转材料的装卸及运输费用均由租入使用单位或项目部承担。

第十五条物资采供部不提供异型尺寸架管。

第十六条租用设备和周转材料在租赁期内原则上不予封存。工程竣工后如没有接续工程,租用单位或项目部需封存设备和周转材料时必须以书面形式报物资采供部同意,设备和周转材料最多可封存两个月。封存期间,物资采供部按照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足额提取设备折旧费。物资采供部有权对封存设备进行调出,租用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拦,否则取消封存期,并按租赁合同标准收费。设备封存期满后,仍没有接续工程,物资采供部按原合同规定收取租赁费。

第四章设备和周转材料外部出租

第十七条对外出租设备按市场价运行,严格按合同执行;并收取押金(押金标准按半年租赁费计算)。

第五章租赁费计取标准

第十八条公司内部施工项目部设备和周转材料租赁费收取标准,依据设备租赁费基价为准。

第十九条对外出租设备的租赁费按市场价计取。

第二十条土石方机械和特种设备以市场价按台班或工程量计算(如配操作人

员费用另计)。

第六章租赁费的结算

第二十一条设备和周转材料租赁费计取时间从租赁合同生效并办理完验收交接手续当月开始计取,如有其它约定以合同为准。租用单位必须按合同按时足额支付租赁费,否则物资采供部有权提前解除合同,造成的损失由租用单位全部承担。

第二十二条租赁合同生效后,双方以合同价格为准,物资采供部每月开具结算单,经双方签字认可,各自按月入账,租赁费按月足额交纳,不得拖欠。

第二十三条各租用单位或项目部在工程结束后,必须将设备和周转材料租赁费全部结清,并将所租设备和周转材料检修完好后,退回物资采供部。

第七章设备和周转材料退场及终止合同

第二十四条租赁合同的终止时间以设备和周转材料退回物资采供部、经验收达到设备完好标准为基准。

第二十五条大型设备退场前,租用单位或项目部应向物资采供部提出申请,申请提出10日内,物资采供部和设备厂家售后服务人员同时到达现场对退场设备进行验收,验收标准达到可正常运转,否则继续收取租赁费用,需要分解运输的设备按物资采供部的要求进行拆装运输。

第二十六条设备租用方应严格按照项目合同规定的施工期限归还租赁设备。租赁时间超过合同期限时间的5日内续签合同。

第二十七条设备退场前,租用设备的项目部应对设备进行检修,保证零部件齐全,动作灵敏可靠、运转正常,并除锈、涂油、刷漆后方可办理退库手续。

第二十八条退租设备和周转材料经验收达不到完好标准,由租用项目部负责检修并承担其检修费用。在检修期间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直至检修完好为止。对损坏的设备及零部件或周转材料,项目部要按原价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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