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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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全文(两篇)2024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全文(两篇)2024

引言概述: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是我国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工资支付的基本法规,对于保障劳动者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是《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第二部分,通过对该规定的详细解读,旨在进一步完善对工资支付问题的理解,提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律意识,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

正文内容:一、工资支付的时间要求1.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定期向劳动者支付工资。

工资支付周期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

2.用人单位应当在约定的支付日期之前将工资款项全部准备好,确保按时支付。

3.如果劳动者在约定的支付日期之后仍未收到工资,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用人单位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工资支付的方式1.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收取工资的便利,可以通过现金支付、银行转账、电子支付等方式进行。

2.劳动者有权选择自己喜欢的工资支付方式,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或变相拒绝劳动者的选择权。

3.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资支付网络,确保各种支付方式的畅通和安全。

三、工资支付的额度和结构1.工资额度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且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2.工资结构应当明确,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奖金、津贴等各项内容。

3.劳动者享有按时足额收取合法权益,用人单位不得擅自扣留或减少工资。

四、工资支付的特殊情况处理1.在国家法律规定的节假日、生病休假、婚丧事宜等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按时支付工资。

2.对于因自然灾害、事故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用人单位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情况,应当及时向劳动者做出解释,并在尽快恢复正常情况后支付工资。

五、工资支付的违法处理和责任追究1.用人单位违反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应当及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并支付赔偿金。

2.劳动者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或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正常支付工资。

3.对于恶意拖欠工资、拒不支付工资的用人单位,相关部门有权采取行政处罚或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等措施。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劳动人事司、解放军总后勤部劳动工资局,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为配合《劳动法》的贯彻实施,充分保障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特制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劳动部1994年12月6日第一条为维护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第四条工资支付主要包括:工资支付项目、工资支付水平、工资支付形式、工资支付对象、工资支付时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第五条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

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

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第七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

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第八条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89号(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六日)为配合《劳动法》的贯彻实施,充分保障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特制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一条为维护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第四条工资支付主要包括:工资支付项目、工资支付水平、工资支付形式、工资支付对象、工资支付时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第五条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

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

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第七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

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第八条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的工资。

第十条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

社会活动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出任人民法庭证明人;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会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其它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以确保员工合法权益,维护用人单位与员工的良好关系。

第九条:工资支付方式1.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点支付工资,工资支付方式应当采取银行转账或现金两种方式之一。

若选择银行转账方式,员工应向用人单位提交个人银行账户信息。

2. 用人单位应当每月在约定的支付日前向员工支付当月工资,未按时支付工资的,用人单位需要按照法律规定支付滞纳金。

3. 若因特殊原因,导致员工无法正常领取工资,用人单位应该提前告知员工,并进行合理的安排。

4. 用人单位应当向员工提供工资明细,明确列出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加班费、奖金、福利等项目,并且要保证明细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5. 若员工有未偿还的借款、罚款等需要扣除的情况,用人单位可以在工资支付时进行扣除,但扣除数额不得超过工资的50%。

6. 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进行奖励和罚款,但罚款数额不得超过工资的50%。

奖励和罚款都必须经过合法的程序和证明。

7. 若员工违反劳动合同约定,被解除劳动合同或因其他原因离职,用人单位必须在离职时支付员工应得的工资,并提前告知员工离职后的工资支付方式。

8. 用人单位应当保护员工的工资信息的隐私,不得将员工的工资信息泄露给任何未经授权的第三方。

用人单位应当确保工资支付系统的安全性,防止信息泄露和工资支付错误。

9. 用人单位应当设立工资支付监督机构或委员会,定期进行工资支付情况的检查和汇总,保证工资支付的合规性和公正性。

总之,本条例旨在规范工资支付的方式、时间和安全保障,保障员工的权益,加强用人单位对工资支付的管理和监督。

希望用人单位和员工共同遵守这些规定,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一条为维护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国和劳动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第四条工资支付主要包括:工资支付项目、工资支付水平、工资支付形式、工资支付对象、工资支付时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第五条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

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第七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

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工资至少可以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第八条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第十条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

社会活动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出任人民法庭证明人;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因工会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其它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1. 引言工资支付是雇主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向劳动者支付报酬的一项重要制度。

为规范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类企事业单位,包括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民营企业等。

3. 工资支付时间和方式3.1 工资支付时间根据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支付时间原则上应当以月为周期,于每月25日前支付至劳动者指定银行账户。

如遇法定节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可由企事业单位延迟支付,但延迟时间不得超过一个工作日。

3.2 工资支付方式工资支付方式应当采取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的方式。

劳动者可以自主选择合适的方式进行工资收取,但企事业单位应当提供银行转账的选择。

4. 工资支付保密原则工资支付应当保护劳动者的隐私权,企事业单位对劳动者的工资支付信息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5. 工资支付延迟和克扣的规定5.1 工资支付延迟由于企事业单位自身资金周转困难或其他特殊情况,导致工资无法按时支付的,应当向劳动者提前告知,并支付相应的滞纳金。

滞纳金的计算方法为每日工资金额的1%。

5.2 工资克扣对于违反劳动纪律、规章制度或者未完成工作任务的劳动者,企事业单位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其工资进行克扣。

工资克扣的数额应当在法定范围内,并且应当经过与劳动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6. 工资支付争议解决对于工资支付争议,劳动者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决:•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向劳动争议调解机构申请调解;•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提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法律诉讼。

7. 法律责任对于违反工资支付规定的企事业单位,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支付滞纳金、赔偿劳动者经济损失等。

8. 其他规定8.1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具有追溯力。

8.2 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资支付制度,并将制度向劳动者公示。

结论本规定的发布,有助于规范工资支付行为,保护劳动者权益,营造良好的劳动关系。

根据本规定,企事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工资,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和谐。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对劳动者工资支付的行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劳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自用工的劳动合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资支付,是指用人单位将劳动者应得工资数额以约定的日期支付给劳动者的行为。

第四条工资支付应遵循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工资计算与结算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按规定支付劳动者的工资。

第六条工资计算应当以月为单位进行,不得将工资计算周期设置为超过一个月的时间。

第七条工资计算具体包括如下内容:(一)计时工资按照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长进行计算;(二)计件工资按照劳动者完成的工作量进行计算,工作量计算应当公平合理;(三)提成工资按照劳动者完成的销售额或利润进行计算,计算方式应当确定明确;(四)绩效工资按照劳动者的绩效考核结果进行计算,考核标准应当公正公平。

第八条工资计算应当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奖金、津贴等。

第九条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时,应当将工资详细列明,明确各项款项的金额和计算方式。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保留工资支付记录,并提供给劳动者查询和复制,工资支付记录应当包括工资金额、支付日期等。

第三章工资支付方式第十一条工资支付方式应当方便、安全、及时。

第十二条工资支付可以选择现金支付、银行转账、支付宝等方式。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选择工资支付方式的权利,劳动者可以根据个人需要选择支付方式。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确保工资支付方式的安全性,防范工资支付过程中的风险。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工资,不得拖欠、克扣工资。

第十六条如果劳动者在规定的工资支付日期未收到工资,劳动者有权催告用人单位支付工资。

第四章工资支付违法与处理第十七条用人单位未按照法定期限支付工资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约定支付加倍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为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稳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职工工资应按月支付,不得拖欠或未支付到位。

第二条:工资支付应按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并及时调整。

第三条:企业应建立工资支付制度,明确工资支付的时间和方式,并向职工告知。

第四条:工资支付方式包括现金支付、银行转账、支付宝、微信等电子支付方式。

企业应根据职工意愿和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支付方式。

第五条:企业应为职工开设个人工资账户,实行工资个人化支付管理,确保工资支付安全和透明。

第六条:企业应及时为职工提供工资条,明细列示发放的各项款项,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贴、奖金、福利等。

第七条:工资支付应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包括工资支付凭证、工资条,以便随时查验。

第八条:职工在企业离职前,必须结清应发工资,包括未偿付的工资、加班费、年终奖等。

第九条:企业不能支付职工工资的,应及时向上级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并说明原因。

上级劳动行政部门应及时介入处理,并协助解决工资支付问题。

第十条:企业违反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如果造成职工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职工对工资支付情况有异议的,可以向企业提出申诉。

企业应及时受理并进行调查处理,给予职工答复。

第十二条:上级劳动行政部门应定期对企业的工资支付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工资支付合规。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对工资支付问题进行规范,有效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本暂行规定于2019年1月1日开始执行,如有需要,随时进行调整和完善。

总结:本规定主要涉及工资支付的时间、方式、个人化管理、纪录凭证以及申诉的具体处理步骤等方面。

通过规范工资支付行为,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推动劳动关系的稳定发展。

企业应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加强职工沟通和企业管理,确保工资支付安全、准确、及时。

劳动行政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及时解决工资支付问题,保护职工的权益。

(劳部发〔1994〕489号)-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劳部发〔1994〕489号)-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颁布单位】劳动部【颁布日期】1994年12月06日【实施日期】1995年01月01日【标题】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发文号】劳部发〔1994〕489号【正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劳动人事司,解放军总后勤部劳动工资局,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为配合《劳动法》的贯彻实施,充分保障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特制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一条为维护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第四条工资支付主要包括:工资支付项目、工资支付水平、工资支付形式、工资支付对象、工资支付时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第五条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

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

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第七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

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第八条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89号(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六日)为配合《劳动法》的贯彻实施,充分保障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特制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本规定执行。

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工资支付水平、工资支付形式、工资支付对象、工资支付时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

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的工资。

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

社会活动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出任人民法庭证明人;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会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其它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

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劳动人事司,解放军总后勤部劳动工资局,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为配合《劳动法》的贯彻实施,充分保障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特制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劳动部一九九四十二月六日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一条为维护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第四条工资支付主要包括:工资支付项目、工资支付水平、工资支付形式、工资支付对象、工资支付时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第五条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

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

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第七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

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第八条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劳动人事司、解放军总后勤部劳动工资局,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为配合《劳动法》的贯彻实施,充分保障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特制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劳动部1994年12月6日第一条为维护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第四条工资支付主要包括:工资支付项目、工资支付水平、工资支付形式、工资支付对象、工资支付时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第五条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

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

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第七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

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第八条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人社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人社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人社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GGQT-GX8G08Q8-GNQGJ8-MHHGN#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劳动人事司,解放军总后勤部劳动工资局,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为配合《劳动法》的贯彻实施,充分保障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特制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第四页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一条为维护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第四条工资支付主要包括:工资支付项目、工资支付水平、工资支付形式、工资支付对象、工资支付时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第五条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

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

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第七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

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第八条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动部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动部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动部刚刚发布近日,劳动部发布了《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该规定对工资支付的相关事宜进行了详细规范,旨在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营造公平有序的劳动关系。

该规定强调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工资支付时间规定明确了工资支付的时间要求,保证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其中,对于按月支付工资的单位,应当于每月10日前支付上个月的工资;对于按周支付工资的单位,应当于本周的最后一天支付上周的工资;对于按日支付工资的单位,应当于当天或次日支付工资。

此外,规定还要求工资支付必须采用银行转账等电子方式,确保支付的安全和准确性,减少现金支付带来的风险。

二、工资单和工资明细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工资单,并在工资单上详细列明工资项目和金额,确保劳动者对工资支付情况有明确的了解和监督权利。

工资明细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奖金、津贴、加班工资、补贴、扣款等各项金额和原因。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将工资单发送到劳动者的个人劳动权益账户。

三、工资支付违规行为的处罚对于违反工资支付规定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比如,如果用人单位未按时支付工资,将会被处以罚款;如果用人单位未提供工资单或者提供的工资单不真实,将被处罚并要求支付赔偿金。

同时,规定还对劳动监察机构执法力度进行了加强,增加了对不按规定支付工资的用人单位的监督和检查频率,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四、互联网经济平台工资支付标准针对互联网经济平台的特殊情况,规定了具体的工资支付标准。

对于互联网经济平台提供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工作时长和工作量,按照约定支付工资,并为劳动者提供工资明细。

同时,规定互联网经济平台不能以纳税证明、证券经纪人执业证书等为由拒绝支付工资。

五、工会参与工资支付监督规定规定要求建立健全工资支付监督制度,保障工会组织参与其中,维护劳动者的权益。

工会有权监督用人单位是否按时足额支付工资,以及是否提供真实的工资单,一旦发现问题会积极介入和维权。

职工工资支付暂行细则

职工工资支付暂行细则

职工工资支付暂行细则职工工资支付暂行细则是中国政府出台的一项重要法规,它的实施影响着广大劳动者的收入和生活质量。

本文将从职工工资支付暂行细则的内容、实施意义、现实问题和解决措施四个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职工工资支付暂行细则的内容职工工资支付暂行细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于2004年5月1日正式实施。

它对于企业或单位的工资支付制度提出了明确要求和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企业或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及时足额支付工资。

2. 企业或单位应当确定工资支付时间和方式,并及时通知职工。

3. 职工工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

4. 企业或单位应当建立工资保密制度,严禁泄露职工工资信息。

5. 企业或单位应当建立工资信息档案,保留工资支付记录等资料。

6. 企业或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工资支付处理机制,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惩罚。

7. 劳动者有权了解自己的工资水平和工资结构,并且有权提出异议。

二、职工工资支付暂行细则的实施意义职工工资支付暂行细则的制定和实施,对于加强企业或单位的管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1. 有利于推动企业或单位的发展企业或单位严格按照职工工资支付暂行细则的要求进行工资支付,有利于树立企业形象,提高工作效率,加强企业内部管理,从而推动企业或单位发展。

2. 有利于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职工工资支付暂行细则明确了工资支付的标准和要求,有利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既防止企业或单位出现工资拖欠等不良行为,也避免了职工与企业或单位之间的矛盾激化。

3. 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职工工资支付暂行细则的实施,不仅体现了国家和社会对劳动者的尊重和保护,也进一步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这有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增强人民群众的归属感和认同感。

三、现实问题职工工资支付暂行细则的实施,给企业或单位带来了很大的管理压力,同时也存在一些实际问题:1. 部分企业或单位违反工资支付暂行细则当前,一些企业或单位违反职工工资支付暂行细则,拖欠职工工资,或者工资计算不规范等问题仍然存在。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为维护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制定了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下面是规定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与阅读!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一条为维护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第四条工资支付主要包括:工资支付项目、工资支付水平、工资支付形式、工资支付对象、工资支付时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第五条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

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

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第七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

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第八条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第十条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

社会活动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出任人民法庭证明人;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作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其它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doc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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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支付暂行规定doc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一条为爱护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酬劳的权益,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于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

第四条工资支付要紧包括;工资支付项目、工资支付水平、工资支付形式,工资支付对象、工资支付时刻以及专门情形下的工资支付。

第五条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

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托付他人代理。

用人单位可托付银行代发工资。

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刻、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储存两年以上备查。

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第七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

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早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第八条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第十条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刻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社会活动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任人民法院证明人;出席劳动榜样、先进工作者大会;《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会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刻;其它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

第十一条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最新版_《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最新版_《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最新版_《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一条为维护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第四条工资支付主要包括:工资支付项目、工资支付水平、工资支付形式、工资支付对象、工资支付时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第五条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

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

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第七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

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第八条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第十一条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第十二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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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制实施细则》附件四职工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劳动工资管理,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北京市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范围内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的工资是指工资总额统计口径范围内的全部工资。

* 第二章工资制度及工资水平第四条公司内部依据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职工,实行不同的工资分配制度。

1.年薪制:指对企业经营者( 公司经理、书记) 以年度为单位,依据企业经营成果确定年度工资收入的工资制度。

2.工薪制:指对施工工程项目的领导及管理人员,依据项目管理的最终经营成果,确定其项目管理全过程的工资收入的工资制度。

3.岗薪制:指对全体管理人员叫实行“年薪制”人员) 依据职工技能水平和工作岗位确定工资标准的工资制度。

4.包干工资制:指与公司签订短期合同的劳动合同制职工( 包括企业按规定召用的临时工,以及实行定额收入费用包干的经济民警) ,按月标准确定包干工资额,不再支付其它形式的辅助性工资和其它津贴。

5 .岗位技能工资制:指依据劳动岗位所需技术高低、技能水平及劳动量大小确定的工资制度。

6 .谈判工资制:指职工个人与企业方按个人技术业务能力水平的高低和工作岗位责任大小,经双方协商而确定工资待遇的一种分配制度。

第五条实行年薪制、工薪制、岗薪制、岗位技能工资制、包干工资制、谈判工资制的工资水平,根据企业经济效益、工资总额收入、劳动生产率增长等综合因素,由公司按年度确定,并随企业经济效益和支付能力上下浮动。

第六条实行包干工资制的工资水平,应在职工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

原则上应不受企业经济效益的影响,企业应按合同中规定的工资标准支付。

第七条无论实行何种工资制度,职工的工资水平均不能低于北京市统一规定的同期最低工资标准。

第三章工资形式和工资支付时间第八条企业对职工支付工资必须以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

第九条企业应将职工工资支付给职工本人,职工本人因故不能领取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

企业支付职工的工资必须作表发放,书面记录职工的姓名、工资的数额、发放的时间,领取者必须签字,并按规定时间保存备查。

企业支付职工工资时,应向职工提供个人工资清单。

第十条公司根据企业特点及生产经营需要,确定实行下发薪,按月支付职工工资(实行年薪制及项目工薪制的支付基本收入和基本工薪)。

当月工资应在次月10日前发放到职工手中,遇有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第四章假期工资待遇第十一条依据《北京城建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纪律管理及奖惩暂行规定》,职工可按企业有关规定享有一定的假期,各种假期工资的待遇为:1.探亲假:职工按规定享受探望父母、配偶假的,休假期间按本人标准工资支付其探亲工资。

2.婚、丧、生育假:职工按规定享受的婚假、丧假、生育假期间按本人标准工资支付工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经申请批准继续休假3个月的,休假期间按本人标准工资的70%支付工资。

3.事假:职工因请事假休息期间不支付其工资和各种津贴、补贴。

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管理人员,一个季度内请事假累计7 天以内的(包括7天)全额支付工资,超过7天的,超过天数不支付工资及各种津贴、补贴。

职工因私事出国期间接事假办理。

4.病假(1)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医疗期)期间,以本人标准工资为基数,依据本人在企业连续工作年限确定其工资支付比例(详见附表)。

职工在一周年内连续病休6个月以上或累计休假超过127 天的部分,均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的60%支付其病假工资。

按上述标准支付给职工本人的病假工资合计,低于北京市同期最低生活费标准的,按同期最低生活费标准执行。

(2)职工最长病假期限依据《企业职工患病及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暂行规定》中的医疗期限办理。

(3)实行包干工资的短期合同制职工,在合同期内病休期间,一律按北京市同期最低生活费标准支付其病假工资。

5.其它假期(1) 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公益活动,或企业组织的各项政治、文体、军训等活动。

(2) 符合公司有关规定的,可列入公假范围的其它假期。

以上二种假期,均不影响其工资收入。

第十二条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后,原有城镇合同制职工享受的10-15 %工资性补贴一律取消。

第十三条待岗人员的工资待遇见公司《企业内部待岗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五章其它第十四条企业与职工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企业应按有关规定一次性付清职工工资。

第十五条职工加班工资的计发按《北京城建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时制度及加班申报审批和加班费计发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克扣职工工资,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可以代扣职工工资。

1.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收入所得税。

2.企业代扣代缴的应由职工个人负担的各种社会保险。

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企业代扣代缴的抚养费、赡养费。

4.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从职工工资中扣除的其它费用。

第十七条企业依法破产时,职工有权获得其工资,在破产清偿中企业按《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应首先支付本单位职工的工资。

第十八条因职工个人原因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可以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以由职工直接赔偿,也可以由企业从职工本人工资中扣除。

但每月扣除后剩余工资部分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如与今后国家和北京市规定有抵触时,按国家和北京市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附:《非因公负伤或疾病假期工资比例表》劳动合同制实施细则》附件五工时制度及加班申报审批和加班工资计发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北京市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暂行办法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依照集团公司有关通知精神,结合公司实际,为保障企业科学合理的组织施工生产,促进企业提高经济效益,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工时制度第二条公司内部依据不同专业、不同工种、不同岗位的特点,职工实行以下三种不同的工时工作制度:1.标准工时工作制;2.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3.不定时工作制。

第三条标准工时工作制:即职工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四十小时。

能够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专业、工种和业务岗位均应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

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人员,星期六和星期日为统一周休息日。

第四条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适用于必须连续作业和因受施工季节影响、限制而采取定期集中休息(如冬季室内外作业)的职工。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和工种主要有:1.施工现场直接从事生产和辅助生产的工人和管理、服务人员。

2.与施工生产直接相关的生产、辅助生产工人及管理人员。

如钢模板加工修理、试验、测量放线工、材料供应、机械租赁与维修等岗位的工作人员。

上述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计算周期均按年为计算周期。

第五条不定时工作制:即由于工作性质和职责的因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不适宜实行每天固定工作时数的工时制度。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作岗位有:1.公司、分公司、项目经理部的领导班子成员及公司机关部室领导。

2.企业中因工作需要,在本市以外的物资供销、驻勤等其它常住人员;公司派往外地施工的工作人员。

原公司制定的回京集中休假有关规定暂不变。

3.企业中在工作时间内可适当休息或机动掌握时间的值班人员。

第六条各单位在完成国家和市重点工程以及重要工程的施工期间,上述三种工时制度都不适用时,可制定特殊的工时制度,其制定的工时制度必须先书面上报公司审核后,经公司报请总公司、再报北京市劳动局审批同意,方可执行。

第三章加班申报审批第七条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平时延长工作时间及休息日继续工作,均不计算加班。

但在计算周期内,每周工作时间累计超过四十小时的部分,由单位劳资登记安排同等时间给予补休。

第八条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平时延长工作时间及休息日继续工作,均不视为加班;但每周超过四十小时的工作时间应予以倒休。

第九条无论实行何种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其实际工作时间均以小时计算。

各单位劳资人员应加强管理、严格考勤制度;考勤以小时计,原始资料、考勤台帐由单位劳资人员统一保管,作为考核职工实际工作时间、计发工资、安排倒休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无论实行何种工时工作制的职工,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加班时,均要严格实行先申报、审批,后加班的程序。

加班单位申报加班时,必须填写职工加班审批表,并与同级工会协商同意,由单位主管领导签字、盖章,报公司审批同意后方可安排加班。

职工加班审批权:由公司经营管理部、人力资源部、工会负责审批。

未履行申报审批手续的,一律不视为加班。

未经审批出现加班工资的单位,公司将追究单位领导和劳资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加班工资计发第十一条公司机关、分公司机关的管理人员以及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服务人员,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标准工作时间的超过部分,应由单位主管领导批准交劳资员安排其补休,原则上不计发加班工资。

第十二条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一律不计发加班工资。

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职工,月度累计加班不得超过36 小时。

第十三条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生产工人中,不能安排集中休息的,应按加班处理,加班前应填写加班审批表。

工人加班平常按标准工资的150%,休息日按200%计发加班工资。

标准工资=本人岗位技能工资× 60%。

第十四条实行项目工薪制的项目经理部管理人员,因在工程项目中提取的项目总工薪是项目管理的工资总额,项目管理人员加班不计发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除外)。

第十五条机关小车司机和单位服务性班车司机,原则上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确系工作需要加班时,月度累计加班不能超过36 小时。

实行台班制度的司机,月度累计工作不能超过30 个台班。

第十六条无论实行何种工时制度的工人,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加班时,均应先填写加班审批表,公司审批同意加班的,应按本人标准工资的300%计发加班工资。

第十七条计发加班工资均以日或小时计,日、小时标准工资统一按下列公式计算。

即:本人日标准工资=(与本人相对应的岗位技能工资× 60%)÷21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各单位。

第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人力资源部和经营管理部负责解释。

职工加班申报审批表表劳动合同制实施细则》附件六农民合同制工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和《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务工管理规定》,为保障企业和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民合同制工人是指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企业从农民中招用的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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