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设项目初步设计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投资项目咨询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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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投资项目咨询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甘肃省投资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为加强全省政府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确保政府投资项目投资咨询评估质量,提高咨询评估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下事项的咨询评估:(一)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甘肃省境内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二)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或核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的项目申请报告。
(三)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重要领域的发展建设规划。
(四)省发展改革委委托咨询评估的项目后评价和其它事项。
第三条获得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确认的咨询机构(以下简称入选咨询机构),可以承担本办法第二条规定事项的咨询评估任务。
入选咨询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省发展改革委委托咨询评估项目所属专业乙级及其以上咨询资格,并连续3年年检合格。
(二)近3年承担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项目的项目咨询评估、审查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任务不少于10个。
(三)具有《工程咨询资格证书》所指行业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10名。
(四)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不含事业单位)。
第四条省发展改革委按照公正、公平、公开和竞争的原则,组织有关机构和专家,对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并提出申请的咨询机构进行审查,依照委托咨询评估的任务量及近3年来的咨询业绩,确定入选咨询机构名单,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委托咨询评估依照以下规则和程序进行:(一)对入选咨询机构进行初始随机排队,按照委托项目和咨询评估专业相互对应的原则,依随机排队顺序确定承担委托咨询评估任务的咨询机构。
(二)省发展改革委向接受该项咨询评估任务的咨询机构出具载明咨询评估主要内容、重点和完成时限等内容的《咨询评估委托函》。
(三)已经接受咨询评估任务的咨询机构,以及有能力但拒不接受咨询评估任务的咨询机构排列队尾,等待下一次咨询评估任务。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简化和调整部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初步设计管理事项的通知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简化和调整部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初步设计管理事项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49559c0658eef8c75fbfc77da26925c52cc59100.png)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简化和调整部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初步设计管理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3.12.04•【字号】甘建设[2013]631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简化和调整部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初步设计管理事项的通知(甘建设〔2013〕631号)各市州建设局,兰州新区建设局,各勘察设计单位,各施工图审查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行政审批改革工作的精神和要求,根据当前我省建设项目发展和管理的需要,我厅决定在保持勘察设计质量总体可控的基础上,进一步简化和调整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初步设计审批事项。
一、简化初步设计审批管理事项(一)为大力支持工业项目建设,积极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根据工业建筑的特点,简化工业项目的设计质量监管程序,对各类工业项目中的厂房类建筑不再进行初步设计审批,对工业类项目中配套的公共建筑等按本通知第“二”部分的规定执行。
(二)为积极推动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市政工程项目建设特点,简化中小型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工程投资5千万元以下)的设计质量监管程序,不再对其进行初步设计审批。
(三)根据住宅类和公共建筑类的勘察设计技术发展现状和工作手段更新的实际,简化中型及以下住宅项目(居住小区规划总建筑面积不超过10万平方米且单体建筑层数不超过20层)和公共建筑项目(单体建筑面积不超过2万平方米且建筑高度不超过50米)的设计质量监管程序,对上述规模以下建设项目不再进行初步设计审批。
二、调整初步设计审批管理事权(一)工程投资5亿元以下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由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初步设计审批事项。
(二)规划总建筑面积不超过30万平方米且单体住宅建筑层数不超过30层的居住小区及单体建筑面积不超过5万平方米且建筑高度不超过80米的公共建筑由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初步设计审批事项。
甘肃省建设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审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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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甘肃省建设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审核办法》的通知甘建价[2010]546号各市、州建设局(建委)、省级有关厅、局、总公司,各有关建设、设计、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为规范建设工程项目设计概算编制、审核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甘肃省建设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审核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甘肃省建设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审核办法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甘肃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甘肃省建设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审核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项目设计概算编制、审核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仿古建筑、园林,以及抗震加固、维修等建设项目概算的编审与调整。
第三条建设工程项目设计概算是初步审计文件的必要组成部分,是编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实行建设项目投资包干、签订贷款合同、实施建设工程全过程造价控制,以及评价项目经济合理性的依据。
第四条建设工程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应当编制设计概算。
设计概算应完整地反映设计范围内工程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前所需的全部费用,并应控制在立项批准的投资控制额之内。
第五条建设工程项目设计概算编制、审核主要依据:(一)国家及本省有关工程设计和造价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二)国家及本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颁布的工程造价计价依据、计价办法、有关规定及相关解释;(三)批准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投资估算;(四)初步设计文件及设计工程量;(五)资金筹措方式;(六)项目所在地区有关的气候、水文、地址地貌等自然条件;(七)本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预算价格、指导价格或市场价格信息;(八)其他有关资料。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重大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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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重大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1.25•【字号】甘政发[2010]94号•【施行日期】2010.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重大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甘政发[2010]94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现将《甘肃省重大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甘肃省重大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重大项目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重大项目,是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能够有效带动区域经济和行业发展,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增强综合实力和发展后劲,对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并列入当年投资计划的骨干项目。
第三条省重大项目分为正式项目和预备项目。
正式项目是指列入当年全省重大项目投资计划,具备建设条件的重大续建项目和新开工项目。
预备项目是指按照国家、省上有关规划和计划,正在开展前期工作、争取当年内开工的重大项目。
第二章项目申报及确定第四条省重大项目申报范围:(一)我省境内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二)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推力的省内建设项目: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重大项目;特色优势产业、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的重大项目;有重大影响的社会事业项目;节能减排、生态环保的重大项目;其他骨干项目。
第五条正式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项目申请报告、项目申请备案表获得批准(核准、备案)。
(二)项目投资基本落实。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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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6.01•【字号】甘政办发[2004]68号•【施行日期】2004.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甘政办发[2004]68号2004年6月1日)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陇南行署,省政府各部门:《甘肃省发展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4〕2号)和《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省委发〔2004〕12号)精神,原甘肃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改组为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简称省发展改革委)。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负责研究提出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进行总量平衡和结构调整,指导总体经济体制改革,负责区域经济调节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出的职责1、农产品进出口计划的组织实施职责,划归省商务厅。
2、指导国有企业改革职责,划归省国资委。
(二)划入的职责1、原甘肃省人民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的职责。
2、原甘肃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的产业政策制定、技术改造投资管理、重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计划编制职责。
(三)增加的职能食盐、卷烟、石油等国家重要物资的宏观管理以及成品油的网络规划、布局建设等职能。
(四)转变的职能1、加快推进投资体制改革,将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和技术改造投资管理整合为固定资产投资管理,进一步缩小投资审批范围,规范审批程序,设立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和透明度。
2、加强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和稳定的重大问题的研究,综合协调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全面性工作。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新建天水至陇南铁路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新建天水至陇南铁路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https://img.taocdn.com/s3/m/d93e74b7dc3383c4bb4cf7ec4afe04a1b071b027.png)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新建天水至陇南铁路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0.21•【字号】甘发改交运〔2020〕717号•【施行日期】2020.10.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铁路正文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新建天水至陇南铁路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省铁路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你公司报来《关于请求审批新建天水至陇南铁路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请示》(甘铁投发〔2020〕127号)、建设资金承诺函(甘铁投函〔2020〕45号)、省自然资源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字第620000202000051号)及天水市维稳办、陇南市维稳办审核认定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等相关材料收悉。
结合中国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项目评审报告(咨交通〔2020〕1931号)和国铁集团接轨方案意见(铁办发改函(2020)147号),经报请省政府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为填补区域路网空白,优化地区能源供应格局,将天水至平凉铁路向南延伸,打通陇东南至川渝地区新的客货运输便捷通道,完善西部陆海新通道网络布局,推进沿线国土资源开发和新型城镇化进程,有效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同意新建天水至陇南铁路(项目代码:2019-620000-53-01-016877)。
二、主要建设内容和技术标准(一)主要建设内容。
线路北起天水至平凉铁路杨家碾站,经天水市清水县、麦积区、秦州区,陇南市徽县、成县、武都区,接入兰渝铁路陇南西站。
线路正线全长215.258公里,其中隧道长165.804公里;同步建设本线潘集寨站至陇海铁路天水站的联络线6.623公里,陇南西站疏解线2.623公里。
全线设站17座,分别是杨家碾(既有站)、潘集寨、麦积山、娘娘坝、李子园、麻沿、江洛、水泉、成县、西峡、太石、平洛、佛崖、安化、马街、两水、陇南西站(既有站)。
(二)主要技术标准。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迭部县扎尕那旅游景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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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迭部县扎尕那旅游景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9.11•【字号】甘发改社会〔2015〕236号•【施行日期】2015.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景区管理正文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迭部县扎尕那旅游景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复甘发改社会〔2015〕236号甘南州发展改革委:你委《关于上报甘南州扎尕那景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报告》(州发改社会〔2015〕284号)收悉。
我委委托省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组织专家对甘肃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及兰州路友公路勘察设计有限公司联合编制的《迭部县扎尕那旅游景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进行了审查。
根据省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关于上报〈迭部县扎尕那旅游景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意见〉的报告》(甘投评审〔2015〕112号)和《关于上报〈迭部县扎尕那旅游景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补充审查意见〉的报告》(甘投评审〔2015〕135号),经研究,同意该项目初步设计,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一、建设内容及规模新建游客服务中心及管理用房1座,建筑面积1893.7平方米;改造室外景观道路10公里,新建停车场1000平方米、景观步道10公里,并在景观步道沿线设观景平台1883平方米、观景亭1座;敷设DN50室外给水管道2.04公里,设置污水一体化处理装置1套及污水管道78米,设置公厕5座;建设室外电缆,同时完善照明及监控系统设施。
二、工程设计(一)总体布置拟建游客服务中心和管理用房位于通往景区的傲子沟三岔路口的东侧,东临益哇河,西靠江迭路,停车场布置于游客服务中心及管理用房的南侧。
景观步道由A、B两段组成,A段位于扎尕那村入口处东面的山坡上,B段自山坡北段起至达涅甘达娃神山脚下,为地质公园科考区景点的连接步道。
观景平台、观景亭及公厕布置在景观步道沿线。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政府部门审批制度改革第二批取消、下放、转移、转备案的审批、核准等事项的决定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政府部门审批制度改革第二批取消、下放、转移、转备案的审批、核准等事项的决定](https://img.taocdn.com/s3/m/ca89d31deef9aef8941ea76e58fafab069dc4488.png)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政府部门审批制度改革第二批取消、下放、转移、转备案的审批、核准等事项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1.14•【字号】甘政发[2002]1号•【施行日期】2002.0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政府部门审批制度改革第二批取消、下放、转移、转备案的审批、核准等事项的决定(甘政发(2002)1号2002年1月14日)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发〔2001〕33号)精神,按照《甘肃省省级政府部门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要求,省政府各部门对现有审批等事项进行了第二次全面自查清理。
经2001年12月21日省政府第142次常务会审定通过,决定公布省级政府部门审批制度改革第二批减少的审批、核准等事项401项,其中取消139项、下放45项、合并181项、转中介组织16项、转备案20项。
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甘肃省省级政府部门审批制度改革第二批减少事项目录一、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取消审批事项(5项)1.不需国家和省上投资的地县农林水利(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和农副产品加工、小型农林水利设施等)基本建设项目2.地县和企业自筹的社会事业基本建设项目3.不需国家和省上投资的地县城市基础设施(包括供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集中供热及城市道路等)基本建设项目4.重要农产品进口配额指标分配(由国家统一管理,省上不再进行审批)5.成品油省内供给计划二、省经贸委(一)取消审批事项(6项)1.企业自筹资金的技改可研报告2.成品油、化肥、农膜、农药出省3.蚕茧收购委托书4.集体企业产权界定5.冶金有色计量检定人员资格证6.冶金有色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认证(二)取消核准事项(1项)用能单位节能奖(三)取消审核事项(1项)铁路新增企业自备车购置三、省教育厅(一)取消审批事项(10项)1.普通中等专业学校专业设置、调整2.成人中等专业学校专业设置、调整3.职业中等专业学校专业设置、调整4.职业高中专业设置、调整5.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计划(实行指导性计划)6.成人中等专业学校招生计划7.职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计划8.职业高中招生计划9.全省成人中等专业学校统一招生录取10.全省职业中等专业学校统一招生录取(二)下放审批事项(2项)1.职业高中设置(下放地、州、市教育部门)2.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下放地、州、市教育部门)四、省科技厅(一)取消审批事项(1项)甘肃省“星火”奖(二)下放核准事项(1项)专利广告出证(下放地州市专利管理局)(三)取消核准事项(1项)技术交易会(四)取消审核事项(5项)1.进口科学仪器免税2.科技达标县(市)验收3.技术引进4.技术商品广告宣传5.科技开发贷款(五)取消备案事项(2项)1.市、地、州核发的甘肃省技术贸易证书2.专利许可合同五、省民族事务委员会(一)取消审批事项(3项)1.少数民族特需金银指标分配计划2.民族及相关古籍、文物的借用展示3.“少数民族地区乡镇企业项目贴息贷款”项目安排计划(二)取消审核事项(3项)1.本系统下属单位有关出访来访2.民族贸易县的确定3.民族统计六、省公安厅(一)下放核准事项(1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下放地、州、市公安部门)(二)下放备案事项(1项)计算机信息国际联网(下放地、州、市公安部门)(三)取消备案事项(2项)1.消防产品2.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由主管部门管理)七、省民政厅(一)下放审批事项(1项)收容遣送站的设置、撤消(下放地、州、市、县)(二)核准转备案事项(2项)1.社会团体章程2.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八、省司法厅取消核准事项(3项)1.公证联络员登记2.法律顾问处主任、副主任报批3.乡镇法律工作者证的颁发九、省财政厅(一)取消审批事项(1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公款购买音响设备(二)审批转备案事项(2项)1.省级会计资格考试培训资格的认定2.会计电算化培训单位的资格认定十、省人事厅(一)取消审批事项(1项)机关、事业单位招收合同制工人(二)取消核准事项(1项)中央在甘机关事业单位工资额核准(三)下放核准事项(1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高退休费标准(下放地、州、市及各部门)(四)取消备案事项(1项)引进技术、设备合同及政府间合作协议规定的技术交流等相关的出国(境)培训十一、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一)取消审批事项(3项)1.国有企业家居农村老职工子女顶替招工2.国有企业临时工使用3.国有企业职工分流下岗方案(二)审批转备案事项(1项)劳动合同制工人录用(三)核准事项转移给中介机构或协会管理(2项)1.技工学校教师高级职称任职资格(转高评会)2.失业人员就业登记(转劳动力市场)十二、省国土资源厅(一)下放审批事项(1项)建设项目施工临时用地(下放地、州、市)(二)审批转备案事项(1项)地质项目调查登记十三、省建设厅(一)取消审核事项(1项)建设行业各类企事业单位对外经营和承包资格(二)取消备案事项(2项)1.限额以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2.临时物业管理企业资质(三)核准转备案事项(1项)建设工程造价计算机软件十四、省交通厅(一)取消审批事项(2项)1.营业性道路运输车辆改装、改造2.营业性道路运输车辆购置(二)下放审批事项(5项)1.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资格(下放地、州、市)2.20辆以上汽车租赁业经营资格(下放地、州、市)3.老旧船舶改建(下放有关地、州、市)4.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下放有关地、州、市)5.港区岸线使用(下放有关地、州、市)(三)审批事项转移给中介机构或协会管理(1项)三级道路客货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等级评定(转行业协会)(四)下放核准事项(1项)营运车辆技术等级评定(下放地、州、市)(五)核准事项转移给中介机构或协会管理(1项)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转行业协会)(六)取消审核事项(1项)对船舶使用的防止水域污染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的制造厂认可和船用产品型式认可(由主管部门管理)(七)下放备案事项(1项)水路旅客运输和旅游运输开设临时性客运航线(下放有关地、州、市交通主管部门)十五、省水利厅(一)取消审批事项(1项)二期世行项目农村供水工程(二)下放审批事项(1项)各地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员(下放地、州、市水利主管部门)(三)审批转备案事项(3项)1.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年检、注册2.大中型水利建设项目报建和开工报告3.大中型水利建设项目招标申请(四)取消备案事项(2项)1.二期世行贷款农村供水工程2.小型水利工程十六、省农牧厅(一)取消审批事项(1项)农作物种子调运准运证(二)下放核准事项(2项)1.省管农药经营许可证(下放地、州、市)2.水产养殖使用证(下放地、州、市)(三)取消审核事项(1项)种畜禽广告十七、省林业厅(一)取消审批事项(3项)1.企业自筹资金林业基建、技改项目立项2.省际间调运林木种苗3.林木良种引进推广(二)下放审批事项(1项)森林植物检疫登记证及年检(下放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三)审批转备案事项(1项)检疫对象分布至县的资料(四)审批事项转移给中介机构或协会管理(1项)乙级及其以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质(转行业协会)(五)取消审核事项(1项)人造板生产许可证(六)取消备案事项(2项)1.国有种苗生产基地建立、撤消及隶属关系变更2.林木种苗行政案件的处理情况十八、省贸易经济合作厅(一)取消审批事项(4项)1.流通设施项目立项2.厅直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立项3.厅直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调整4.自筹资金基本建设立项(二)审批事项转移给中介机构或协会管理(2项)1.酒家、酒店及餐馆的分等定级(转行业协会)2.烹饪、摄影、美发、美容名师大师评定(转行业协会)(三)审批转备案事项(1项)内贸连锁经营企业设立(四)取消核准事项(2项)1.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开工报告2.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五)取消审核事项(1项)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开工(施工)许可证(六)取消备案事项(1项)境外设立贸易公司和贸易代表处十九、省文化厅审核转备案事项(2项)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2.娱乐场所设立二十、省卫生厅(一)下放审批事项(1项)食品生产经营、餐饮单位卫生许可(下放地、州、市、县、区)(二)取消审批事项(1项)二、三级医院等级评定(三)取消核准事项(1项)省内企业食品广告证明二十一、省地方税务局取消审批事项(3项)1.延期缴纳税款2.超税负返还3.免征营业税二十二、省体育局(一)取消审批事项(2项)1.全省体育先进县2.全省体育先进乡(镇)(二)核准转备案事项(1项)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二十三、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一)取消核准事项(1项)企业商标权投资审查(二)取消审核事项(5项)1.商标评估机构资格证书(国家工商局已废止)2.汽车交易验证盖章(由公安部门管理)3.外商投资企业成为股东、发起人资格意见(国家工商局已废止)4.《商标注册证》验证5.进口照相机备案审核(国家工商局已废止)(三)取消备案事项(2项)1.商标评估报告2.商标评估机构有关事项变更或终止(四)核准转备案事项(1项)商品展销会登记证(五)核准事项转移给中介机构或协会管理(3项)1.广告审查员证(转省广告协会)2.商标印制业务人员资格证(转省商标协会)3.广告从业人员技术岗位资格证(转省广告协会)二十四、省新闻出版局下放核准事项(1项)文件、证件等其它印刷品印刷企业资格许可(下放地、州、市)二十五、省技术监督管理局(一)取消审批事项(1项)锅炉设计许可证(管理制造、改造许可)(二)取消核准事项(2项)1.游乐设施质量验收(管理制造、安装资质)2.工业产品实物质量赶超先进水平(三)核准事项转移给中介机构或协会管理(1项)食品标签(转标准化协会)二十六、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一)取消审批事项(4项)1.生化药品生产企业合格证2.医用氧气生产企业合格证3.药用辅料生产企业合格证4.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合格证(二)取消核准事项(5项)1.药品经营合格证变更2.药品生产合格证变更3.药品生产合格证年检4.医疗器械经营准许证年检5.省外一次性使用输液(注射)器进甘销售审查合格证(按新规定管理)(三)取消审核事项(1项)三类医疗器械产品生产许可证初审(由国家统一管理)(四)下放审批事项(2项)1.国产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生产注册(下放地、州、市)2.晚期癌症病人麻醉药品专用卡(下放给医疗机构)二十七、省乡镇企业局取消审核事项(2项)1.乡镇企业出口贷款贴息2.农业部、财政部乡镇企业东西合作示范工程贷款贴息二十八、省国防工办(一)取消审批事项(1项)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军工系统自筹技术改造项目的立项(二)取消核准事项(2项)1.军工企业五年发展计划2.军工企业长远规划(三)取消审核事项(2项)1.省军工系统下岗职工登记表审核(由劳动部门管理)2.省军工企业有关铸造、锻造、电镀、热处理的环保审核(由环保部门管理)(四)取消备案事项(6项)1.军工企业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2.军工企业防震减灾十年规划3.电磁辐射建设项目4.省属国有军工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5.省属军工会计帐务处理办法6.军工系统企业产品标准备案二十九、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一)取消审批事项(1项)人防工程建设投标(纳入建设项目统一招标)(二)取消备案事项(1项)小型人防工程建设项目验收鉴定书三十、省测绘局(一)审批事项转移给中介机构或协会管理(2项)1.专业测绘成果目录的报送(转省地理信息中心)2.测绘单位对四种测量资料应汇交副本(转省地理信息中心)(二)审批转备案事项(2项)1.省外单位来甘测绘或进行专题地图编制活动2.测绘任务登记(三)核准事项转移给中介机构或协会管理(2项)1.测绘计量器具检定(转测绘产品质量检验站)2.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转测绘产品质量检验站)(四)取消审核事项(2项)1.对外测绘科技经济合作交流项目(涉及保密事项按有关规定审批)2.地方测绘产品收费标准(由物价、财政部门统一审批)三十一、省旅游局(一)取消审批事项(2项)1.旅游培训定点单位2.旅行社以外的旅游业务经营许可(二)取消审核事项(1项)旅游商品小额出口贸易许可(由贸经厅统一管理)(三)审批事项转移给中介机构或协会管理(1项)旅游广告(转给旅游协会)(四)审批转备案事项(2项)1.一、二星级饭店(由地、州、市评定)2.旅游涉外定点单位(由地、州、市定点)三十二、省供销合作社取消审批事项(3项)1.棉花加工生产许可证2.烟花爆竹省外采购进货计划3.废钢铁及废旧有色金属出省审批三十三、省煤炭工业局(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取消审批事项(1项)企业自筹资金技改项目立项三十四、省物价局减少34项,另行公布。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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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5.03•【字号】甘政办发[2011]123号•【施行日期】2011.05.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11〕123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五月三日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制度,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05〕50号)和《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专项资金拨付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0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省级财政性建设资金、地方政府债券、地方政府性基金以及政府承担偿还或担保责任的国外贷款建设的项目。
第三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工信、财政、水利、交通运输、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职责。
第四条政府投资主要用于社会公益事业、公共基础设施和国家机关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节约能源、循环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促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
第五条政府投资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和特点,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贴息等方式:(一)政府可采取无偿拨款方式直接投资公益事业及公共设施等非经营性项目;(二)政府可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有收益的经营性项目,投资形成的股份或资产由政府授权的出资人代表机构行使相应权利;(三)政府可采取无偿拨款等定额补助方式投资促进欠发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项目和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的项目;(四)政府可采取补助或贴息方式投资企业产业结构调整优化项目、高新技术产业化发展项目以及节约能源、循环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项目。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甘肃省临洮体育训练基地二期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甘肃省临洮体育训练基地二期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https://img.taocdn.com/s3/m/ed88b5ed0d22590102020740be1e650e52eacfe7.png)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甘肃省临洮体育训练基地二期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0.28•【字号】甘发改社会〔2020〕732号•【施行日期】2020.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甘肃省临洮体育训练基地二期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省体育局:你局《关于上报省临洮体育训练基地二期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的报告》(甘体经〔2020〕8号)收悉。
根据兰州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关于甘肃省临洮体育训练基地二期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修订稿)的评审报告》(兰冶司审发〔2020〕13号),经研究,同意建设甘肃省临洮体育训练基地二期建设项目,并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一、建设必要性该项目的建设是贯彻落实《体育强国建设纲要》要求,补齐西部地区亚高原训练基地和我省综合性体育训练基地体育训练设施短板的重要举措。
通过项目建设,将进一步完善省临洮体育训练基地设施功能,补齐冰上运动、曲棍球、足球等训练场地设施短板,增强运动员训练生活保障能力。
对于推动区域体育产业发展,提升全省竞技体育综合保障水平有积极意义。
项目建设是必要的。
二、项目法人和代码项目法人:甘肃省临洮体育训练基地。
项目代码:2020-621124-89-01-017920。
三、建设地点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定西市临洮县洮河西路5号,甘肃省临洮体育训练基地院内地块。
四、建设规模和主要建设内容甘肃省临洮体育训练基地二期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11.25万平方米,其中,新建建筑面积7.05万平方米、运动场地面积4.2万平方米。
主要新建滑冰馆、运动员公寓楼餐厅综合体、足球训练基地、公共卫生间和曲棍球训练场,配套建设室外绿化及附属工程6.97万平方米。
(一)滑冰馆总建筑面积1.82万平方米,为中型乙级体育馆,可容纳观众座席数3013座,为地上1层、地下1层建筑。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印发《甘肃省30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印发《甘肃省30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9636e20fdc36a32d7375a417866fb84ae45cc3e6.png)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印发《甘肃省30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5.06•【字号】甘发改能源〔2020〕323号•【施行日期】2020.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印发《甘肃省30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各产煤市人民政府:《甘肃省30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工作方案》已经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和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厅甘肃煤监局2020年5月6日甘肃省30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工作方案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提升煤炭供给体系质量,推动煤炭行业“上大压小、增优减劣”和产业结构调整,做好我省30万吨/年以下(不含,下同)煤矿分类处置工作,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30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能源〔2019〕1377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在“巩固、增强、提升、通畅”上下功夫,加快退出低效无效产能,提升安全生产保障水平,促进煤炭行业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市场推动、政府引导。
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主动适应煤炭供需格局变化,推动我省煤炭产业结构加快调整。
坚持整体推进、重点突破。
积极稳妥开展30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工作,区分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煤矿特点,先易后难,分步实施,加快退出一批安全保障程度低、生产效率低的小煤矿。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设项目初步设计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设项目初步设计](https://img.taocdn.com/s3/m/6f08a4250066f5335a8121df.png)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设项目初步设计
评估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甘肃省工程咨询中心:
你中心《关于申请正式批复建设项目初步设计评估咨询服务收费的报告》(甘咨询〔2011〕42号)收悉。
根据原《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1999〕1283号)有关规定,参照兄弟省的做法,2010年我们研究制定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评估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已试行期满。
根据试行情况和你单位意见,同意你中心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初步设计进行评估咨询,继续收取评估咨询服务费,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初步设计评估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可按国家和省上制定的评估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收费标准执行,即:
初步设计评估咨询服务收费标准
二、初步设计评估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具体收费标准由你中心与委托方在上述收费标准范围内协商确定。
三、你中心应按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评估咨询工作,评估咨询工作的内容和质量应满足国家政策和委托方的要求,提供质价相称的服务。
四、你中心收费前应到省发展改革委办理《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凭证收费,按时参加收费年审。
五、本批复规定收费标准执行期为2年,期满前2个月请你中心将收费标准执行情况和收支使用情况及收费标准的调整意见上报省发展改革委,届时根据实际情况重新研究制定。
六、本批复执行期间国家有政策规定时按国家规定执行。
执行期间建设单位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反映请及时报告。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日。
设计概算中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取费项目的界定
![设计概算中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取费项目的界定](https://img.taocdn.com/s3/m/12b842a8f121dd36a32d82b1.png)
设计概算中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取费项目的界定【摘要】初步设计概算中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在不同的建设项目中,其取费项目并不完全一致,经常有漏项缺项的情况发生,本文从实用角度出发,全面分析并总结了目前我国概算工作中其他费用取费项目的整体状况。
【关键词】初步设计;概算;其他费用;取费项目1 概述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是指应在建设项目的建设投资中开支的,从工程筹建起到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为止的除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和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用以外的固定资产其他费用、无形资产费用和其他资产费用。
这三种其他费用中,有的是与土地使用有关的其他费用,有的是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其他费用,有的是与未来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其他费用。
不论采用何种分类方法,这些费用计费项目的确定、计费的方法和依据,都需要根据建设项目实际情况,依据取费项目的发布部门、适用范围、有效期等逐一进行确认。
2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涉及的取费项目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的计算中,由于不同地区、不同时期、不同工程涉及的取费项目均有不同程度的差异,本文重点没有放在对这些取费项目的分类探讨上,而是以分析及总结取费项目的整体状况为主,以下按照概算总表中需要记取费用的项目逐一进行说明:2.1建设管理费建设管理费是指建设单位从项目筹建开始直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或交付使用为止发生的项目建设管理费用。
此项费用包括以下两项:2.1.1建设单位管理费:按照财建[2003]724号文件的解释,是指建设单位从筹建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开支,按财建[2002]394号文件,以工程总概算为基数,分档计算。
此项费用所有建设项目均要求计入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2.1.2工程监理费:是指建设单位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实施工程监理的费用。
此项费用应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件计算。
概算阶段工程监理费一般按照建设项目工程概算投资额分档定额计费,按直线内插法计算。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重大项目前期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重大项目前期费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89f315e6c9d376eeaeaad1f34693daef5ef713b3.png)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重大项目前期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6.04•【字号】甘政办发〔2021〕44号•【施行日期】2021.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重大项目前期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甘肃省重大项目前期费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6月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支持范围和补助标准第三章资金申请和下达第四章使用管理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附则甘肃省重大项目前期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重大项目前期费管理,提高项目前期工作质量和前期费使用效益,助推关系全省长远发展的重大项目、重大决策、重大政策落地生根,加快提升发展的质量效益和综合实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投资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重大项目前期费,是指省级预算安排的,用于重大项目前期、重大课题研究和重大规划编制等工作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坚持“公开公正、专款专用、突出重点、适当补助”的原则,通过完善制度建设,强化履职尽责,建立覆盖前期费安排使用全过程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支持范围和补助标准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重大项目,是指对全省及市县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基础设施、产业发展、社会民生、生态环境等领域需做前期工作的重大项目。
已经开工和已完成相关前期工作即将开工的重大项目不在支持范围中。
第五条省级重大项目主要包括:(一)国家战略和国家规划确定在我省实施的重大项目;(二)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省级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省委省政府政策文件提出的重大项目;(三)列入全省重大前期项目清单的省级重大项目、列入省列重大建设项目清单的预备项目;(四)跨市州、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重大项目;(五)省委、省政府交办开展前期工作的重大项目。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黄河甘肃段防洪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的批复-甘发改农经〔2015〕1025号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黄河甘肃段防洪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的批复-甘发改农经〔2015〕1025号](https://img.taocdn.com/s3/m/db838c78dcccda38376baf1ffc4ffe473368fde8.png)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黄河甘肃段防洪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的批复正文:----------------------------------------------------------------------------------------------------------------------------------------------------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黄河甘肃段防洪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的批复甘发改农经〔2015〕1025号省水利厅:你厅《关于审批<黄河干流甘肃段防洪治理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的函》(甘水规计函〔2015〕253号)和省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关于上报<黄河甘肃段防洪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意见>的报告》(甘投评审〔2015〕151号)收悉。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黄河甘肃段防洪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发改农经〔2015〕1787号),经研究,同意该初步设计报告。
现将有关事宜批复如下:一、工程治理河道总长262公里,其中上段甘南州玛曲段治理河道长度94.9公里,下段临夏州、兰州市、白银市段治理河道长度167.1公里。
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维修加固堤防、护岸及护坡工程总长333.19公里,其中新建堤防34.55公里,新建护坡25.24km,新建护岸224.81公里,维修加固堤防45.34公里,维修加固护岸3.25公里;布置排水涵管32处,踏步265处,错车平台2处,跨沟桥6座,支沟防护2处,动物饮水平台下河通道21处。
二、同意工程总体布置及主要设计方案。
(一)工程总体布置。
甘南州玛曲县新建护坡及护岸91.17公里,其中左岸70.01公里,右岸21.16公里,布置动物饮水平台21处。
临夏州新建堤防2.44公里,维修加固堤防4.03公里,新建护坡及护岸45.77公里,分县区为:积石山县新建右岸堤防2.44公里,维修加固右岸堤防4.03公里,新建右岸护坡及护岸10.81公里;临夏县新建右岸护坡及护岸10.44公里,布置下堤踏步7处、错车平台2处;东乡县新建右岸护坡及护岸8.63公里;永靖县新建护坡及护岸15.89公里,其中左岸15.27公里,右岸0.62公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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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07•【字号】甘政办发[2010]216号•【施行日期】2010.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甘政办发〔2010〕216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甘肃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十二月七日甘肃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强化投资责任和风险约束机制,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由省政府授权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代建办”)行使出资人职责,对中央和省级政府投资的非经营性项目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阶段实施,严格控制项目的建设规模、使用功能及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项目建成并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给业主单位的制度。
第三条以中央和省级政府财政性资金为主要投资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制。
涉及国家安全、保密、抢险救灾等特殊项目原则上可不实行代建制。
投资规模较小或须分散实施的建设项目,可通过捆绑实行代建制。
第四条代建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专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
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以及主要设备、材料等,应当依法公开招标。
项目建设中可独立采购并安装使用的非建筑类设备、材料,应按政府采购程序办理。
第五条代建项目取得省发展改革委立项批复和可研报告批复后,报省代建办审核,具备实施条件的,进入代建程序。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我厅初步设计审批实行省政府政务大厅窗口受理的通知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我厅初步设计审批实行省政府政务大厅窗口受理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85738bf60875f46527d3240c844769eae109a350.png)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我厅初步设计审批实行省政府政务大厅窗口受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04.24•【字号】甘建设[2014]197号•【施行日期】2014.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我厅初步设计审批实行省政府政务大厅窗口受理的通知(甘建设〔2014〕197号)各市州建设局、有关设计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行政许可审批工作的要求,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行政许可审批工作方式,经研究,决定自2014年5月1日起,我厅负责行政许可审批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初步设计审批事项实行省政府政务大厅建设厅窗口接件受理。
同时调整工作管理程序,由建设单位自行委托经审批部门考核确定具备相应条件的技术审查机构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技术审查,技术审查合格后再行申报行政审批事项。
现将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一、初步设计审批申报材料1、初步设计审批申报表(见附件,可网上下载)。
2、项目立项文件。
项目投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需提交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
附件包括《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核定通知书》,附图包括总平面图(应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签章及日期)。
4、技术审查机构出具的技术审查合格报告。
5、初步设计主要文件(一份)(1)技术审查机构认为表达深度适当、设计内容齐全、重要技术方案基本合理的设计说明及建筑、结构专业图纸或市政工程主要专业图纸(应签字盖章齐全并A3或A4规格装订)。
(2)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应签字盖章齐全)。
6、勘察、设计合同(省外勘察、设计单位还应提交进甘备案书)。
7、其他材料(若为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应提交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审查批复;特殊场地应提交地质灾害评估与治理文件)。
注:以上申报材料提供复印件的均应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设项目初步设计评估咨询服务收费标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设项目初步设计评估咨询服务收费标](https://img.taocdn.com/s3/m/aafbab6f26284b73f242336c1eb91a37f11132b4.png)
⽢肃省发展和改⾰委员会关于建设项⽬初步设计评估咨询服务收费标
⽢肃省发展和改⾰委员会关于建设项⽬初步设计评估咨询服
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法规类别】⾏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
【发⽂字号】⽢发改服务[2013]1194号
【发布部门】⽢肃省发展和改⾰委员会
【发布⽇期】2013.07.12
【实施⽇期】2013.07.12
【时效性】现⾏有效
【效⼒级别】地⽅规范性⽂件
⽢肃省发展和改⾰委员会关于建设项⽬初步设计评估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发改服务〔2013〕1194号)
省政府投资项⽬评审中⼼:
你中⼼《关于申请重新批复建设项⽬初步设计评估咨询服务收费的报告》(⽢投评审〔2013〕111号)收悉。
根据原《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前期⼯作咨询收费暂⾏规定的通知》(计价格〔1999〕1283号)有关规定,参照兄弟省的做法,2011年我们研究制定的建设项⽬初步设计评估咨询服务收费标准执⾏期限已到。
根据执⾏情况和你单位意见,同意你中⼼接受委托对建设项⽬初步设计进⾏评估咨询,继续收取评估咨询服务费,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初步设计评估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如下:
初步设计评估咨询服务收费标准。
通榜项目对初步设计批复意见执行情况报告
![通榜项目对初步设计批复意见执行情况报告](https://img.taocdn.com/s3/m/57331e06fad6195f312ba6e5.png)
1.1对初步设计批复意见总体执行情况本项目施工图设计严格按照《甘肃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关于定西市通渭至榜罗革命遗址公路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及概算的批复》(甘发改交运(2014)936号)文件进行勘测、设计。
项目的路线总体走向、建设规模、技术标准均与批复意见基本一致。
1.2对初步设计批复意见具体执行情况1.2.1总体设计施工图设计在初步设计的基础上,遵照有关评审意见进行优化设计,认真地落实了关于本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意见、项目办及施工图审查单位路网办对历次关于设计方案调整的要求,从而使路线布局更加合理,指标更加均衡。
定西市通渭至榜罗革命遗址公路路线全长60.601Km,其中:主线长56.713Km,温泉支线长3.888Km。
主线及温泉支线按照二级公路技术标准设计,主线K0+000~K13+523.036段、K26+600~K56+975.032段设计速度采用40Km/h,K13+523.036~K26+600段设计速度采用60Km/h,主线K0+000~K6+008.438段、K26+600~K56+400段路基宽度采用8.5m,K6+008.438~K26+600路基宽度采用10m;温泉支线设计速度采用40Km/h,K0+000~830段路基宽度采用8.5m,K0+830~K3+888.374段路基宽度采用7.5m。
全线共设置桥梁9座,涵洞95道,平面交叉36处,分离式立交6处,收费站及养护管理站各1处(合建)。
1.2.2路线1.2.2.1路线方案与初步设计批复相比进行局部优化调整的情况1、对K13+500~K15+000段进行优化:初设阶段该路段路线沿山边布设,与现状温泉路平行,相距约100m。
施工图阶段该路段路线在旧店子村前利用现有旧路(温泉路)布设,之后偏向山脚,线位调整后少占农田,减少挖方,远离了滑坡体。
图1 K13+500~K15+000段路线优化示意图2、对主线K23+000~K24+000段的线位进行优化:初设线路沿牛谷河南岸布设,于K23+400和K23+800处布设两座大桥,且K23+800处桥位地质情况复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