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律师事务所聘用律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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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律师事务所聘用律师管理办法

2008年11月25日审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律师聘用条件和计划管理

第三章律师聘用程序

第四章律师工作职责

第五章律师级别划分

第六章律师基本待遇

第七章律师考核与晋升

第八章律师工作日志

第九章律师公共事务

第十章律师奖惩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人力资源管理,整合人力资源,优化知识结构,提升律师事务所执业素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律师事务所全体聘用律师(指合伙人以外取得律师资格、律师执业证的律师、以下简称“律师”)。

聘用未取得律师资格的法律人才和其他专业人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贯彻以人为本及专业化原则,既注重人才的岗位价值,又注重律师的潜质,使律师与律师事务所同步发展、同步成长。

第二章聘用律师计划管理

第四条事务所对聘用律师实行计划管理。

计划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律师的配备计划、补充计划、晋升计划、培训计划、职业计划等。

计划管理机制包括年度计划、各项专门计划、执行计划的责任制以及计划执行情况的监控、调整等各方面的制度及制度运行的保障措施。

第五条计划管理具体方式:

(一)业务部门应于每年11月底前编制完成下一年度用人计划并提交管理委员会审议,管理委员会结合申报部门上一年度律师具体工作量和律师事务所年度业务发展计划进行审核,提请高级合伙人会议审议、批准,列入下一年度工作计划管理。

(二)律师事务所设立律师考评小组,具体负责律师的招聘、录用;评定工资级别;定级、晋级、降级;考核、奖惩、淘汰等工作。

律师考评小组由管理委员会委员、监督委员会委员和业务部门的负责人共同组成,任期一年。管理合伙人和人力资源委员会召集人为小组召集人,另从其他管理委员会委员中选定3名、从监督委员会委员中选定2名参加律师考评小组,与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共同组成律师考评小组。

(三)招聘律师,不得超出当年用人计划。确因业务发展需要超计划招聘律师,由用人业务部门提出追加计划申请,报管理委员会审议、批准。

第六条招聘律师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学学士学位(或以上)。

(二)品行端正、身体健康。

(三)具有团队合作精神。

(四)通过司法考试或律师资格考试。

第七条在条件成熟的业务部门可以试行初级律师组薪酬制度。以初级律师组为单一的核算主体,在初级律师组实行工资加奖金的成本核算制度。

第三章律师聘用程序

第八条招聘律师应公开发布信息,对应聘人员统一组织面试、笔试、工作模拟测评、体检等。

第九条应聘人员应向人力资源部提供电子版、纸质版个人材料,由人力资源部对应聘人员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一)应聘人员应提供的电子版个人资料:

1、中英文格式简历。

2、彩色证件照片。

(二)应聘人员应提供的纸质版个人资料:

1、中英文格式简历。

2、应聘申请书。

3、应聘人员身份证明。

4、应聘人员学历证明。

5、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的原始证件。

6、原毕业院校或工作机构出具的书面个人情况评定。

7、彩色证件照片。

8、其他能够证明应聘人员适合从事律师职业的相关材料。

第十条应聘人员初审合格后,填写《入所人员审批登记表》,由人力资源部将应聘人员材料报送律师考评小组。律师考评小组对初审合格的应聘人员统一组织面试、笔试、工作模拟测评、体检等,并对符合录用条件的应聘人员评定律师等级、工资级别。

第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建立统一的试题库,由律师考评小组从试题库中抽选试题,统一组织对应聘初级律师、律师助理的笔试。

第十二条招聘中级、高级律师,由律师考评小组负责组织面试、工作模拟测评、体检等工作,其律师等级、工资级别评定由用人业务部门向律师考评小组提交初步意见,报律师考评小组审议、批准。

第十三条人力资源部向被批准聘用的律师发放聘用通知书,并负责与聘用律师按照律师事务所《劳动合同签订规定》及时签订聘用合同。

第十四条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期限,按照国家劳动法相关规定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工资待遇适用相关律师工资级别确定的工资标准,试用条件由各用人业务部门在劳动合同中另行约定。

第十五条律师事务所对新聘用律师进行岗前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六条本所任何部门、人员不得擅自在计划外或者违反聘用程序聘用律师,违者按本办法进行处罚。

第四章律师工作职责

第十七条聘用律师应接受事务所的委派,积极协助合伙人或独立承办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第十八条聘用律师应按本所规定积极完成年工作量,达到考核标准。

第十九条聘用律师应按照事务所的规定勤勉尽责,诚实守信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

第二十条聘用律师接受法律服务业务后,应及时向交办业务合伙人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第二十一条聘用律师实行业务日志考核制度,律师须登陆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填写工作日志。信息系统工作日志是律师考核、评级、晋升的重要事实依据,所有律师必须严格执行。

第二十二条聘用律师应认真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事务所规章制度,不得损害事务所利益。

第二十三条初级、中级律师不得独立承办律师业务及在对外法律文件上签字;高级律师可在督导合伙人的指导、监督下独立承办律师业务,并可受合伙人委托在对外出具的法律文件上签字。

第二十四条初级律师由事务所统一安排至各业务部门,从事本部门合伙人交办的工作,原则上不得跨部门作业。

第二十五条中级律师由本人与业务部门进行双向选择,安排至各业务部门,从事基础性专业工作。中级律师需优先完成本部门的工作,经各业务部门主任协调,可以跨部门作业。

第二十六条高级律师由本人与业务部门进行双向选择,安排至各业务部门,除承办合伙人交办业务之外,可以跨部门作业。

第五章律师级别划分与基本待遇

第二十七条律师事务所对律师进行级别划分,实行分级管理。同时,根据律师工作能力和工作内容的不同,将不同级别的律师分类管理。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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