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律师事务所聘用律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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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聘用合同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聘用合同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聘用合同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聘用合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律师事务所聘用人员的行为,维护律师事务所和受聘用人员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配套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国家出资的律师事务所、合作律师事务所、合伙律师事务所和以个人姓氏命名的律师事务所。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聘用下列人员,均应与受聘用人员签定《聘用合同》。

(一)国家出资的律师事务所聘用不占编的专职律师、兼职律师、特邀律师和不占编的行政辅助人员。

(二)合作律师事务所聘用兼职律师、特邀律师和行政辅助人员。

(三)合伙律师事务所聘用专职律师、兼职律师、特邀律师和行政辅助人员。

(四)以个人姓氏命名的律师事务所聘用专职律师、兼职律师、特邀律师和行政辅助人员。

第四条《聘用合同》应具备下列条款:(一)合同期限。

(二)工作性质和工作内容。

(三)报酬。

(四)福利与保险。

(五)工作纪律。

(六)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合同的责任。

律师事务所可以与受聘人在合同中约定其它内容。

第五条聘用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合同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合同双方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试用期计入合同期限。

第六条合同中应明确受聘人的律师种类、行政辅助工作种类、工作方式、工作内容。

第七条本规定所称报酬包括工资、奖金及其它物质奖励。

合同中应对受聘人的.报酬种类、支付方式、计算方法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行政辅助人员及领取固定报酬的专职律师每月报酬数额最低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保障标准。

第八条除国家法律、法规及部颁规章明确规定必须设立的保险以及社会统筹保险基金外,合同中应对受聘人是否享有报酬以外的福利和事务所是否为受聘人设立商业保险或加入社会统筹保险基金及其种类作出明确规定并应对合同解除时的处理办法有明确约定。

第九条律师事务所应向受聘人全面介绍事务所情况和规章制度。

受聘人应在合同中明确承诺其遵守律师事务所所有规章制度。

大成律师事务所聘用律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大成律师事务所聘用律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大成律师事务所聘用律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通知各位委员: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大成律师事务所聘用律师管理办法》,特制定《大成律师事务所聘用律师考核办法》实施细则(见附件),现发送各位先行审阅,待第十二次管理委员会会议审议。

管理委员会2009年1月7日附件:大成律师事务所聘用律师考核办法实施细则2009年大成(所制)字第1号为将事务所聘用律师纳入计划管理,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科学”的考核原则,真实地反映被考核对象的工作绩效,科学地评价聘用律师工作绩效,完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聘用律师工作积极性,有效地促进工作绩效改进,合理配置人力资源,全面评价聘用律师的各项工作表现,使聘用律师了解自己的工作表现、报酬、待遇的关系,获得努力向上改善工作的动力,根据《大成律师事务所考核办法》[2004大成(所制)字第13号]和《大成律师事务所聘用律师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聘用律师实行计时工资制度(即弹性工时制度),但要求其每个工作日登陆大成全球化法律服务网络综合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综合信息管理系统),报告其工作状态,以方便督导合伙人和其他合伙人分配其工作任务。

聘用律师未经准假,连续半个月,全年累计30个工作日,无故不登陆信息系统,报告其工作状态,视为严重违反事务所规章制度,事务所可以与其解除聘用关系。

第二条接受工作任务的聘用律师,要认真填写工作日志,详细纪录法律服务工作时间、进度及过程,并向交办工作任务的合伙人发出日志审核申请,经相关合伙人确认的工作小时数,为聘用律师的有效工作小时。

聘用律师完成工作任务后,经过确认的小时数,是事务所计发其每月绩效工资,决定其升降级、发放奖金比例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事务所每年第一个月按聘用律师新确认的分类级别发放相应工资。

聘用律师岗位工资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两部分组成。

每位聘用律师2009年的基本工资均为900元人民币,绩效工资为级别工资减去基本工资之差。

聘用律师的基本工资会逐年递增,每年年初确定本年度的基本工资数额,并公告实施。

律师登记聘用管理制度

律师登记聘用管理制度

律师登记聘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律师的登记聘用管理,保障律师的权益,维护律师队伍的形象和声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我国境内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

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遵守本制度,对律师的登记聘用进行管理。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律师登记聘用管理制度,明确要求,规范程序,确保律师队伍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律师的登记第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向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登记,并获得登记证书方可执业。

第五条申请登记的律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法律、政治、专业等方面的知识和能力;(二)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品质;(三)无违法犯罪记录;(四)取得法律执业资格证书。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对律师的登记材料进行审核,确保符合法律规定的登记条件,方可报送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登记。

第七条律师的登记证书应当载明律师的姓名、执业单位、执业证号等信息,并由司法行政机关签发。

第三章律师的聘用第八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在律师登记后,经过严格审核,方可聘用为该所的律师。

第九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律师签订书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为律师缴纳社会保险和福利金等。

第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为律师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保障,确保律师的正常执业。

第四章律师的管理第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律师管理制度,对律师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不得违法违规。

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律师考核机制,定期对律师的执业绩效进行评估。

第五章处罚和奖励第十五条律师事务所对于违反法律、违规违纪的律师,应当及时采取纠正措施,并报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律师的执业表现,给予适当的奖励和激励。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律师登记聘用管理制度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执行,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遵循法律法规,与时俱进。

聘用律师辅助人员管理制度

聘用律师辅助人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聘用律师辅助人员的管理,提高律师事务所的运营效率和服务质量,根据《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所聘用律师辅助人员的管理,包括律师助理、文书处理员、档案管理员等辅助性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明确聘用律师辅助人员的职责、权利、义务及考核标准,确保其工作质量,促进律师事务所的健康发展。

二、职责与权利第四条律师辅助人员应履行以下职责:(一)协助律师处理案件,提供法律咨询、调查取证、撰写法律文书等辅助性工作;(二)负责律师事务所的档案管理、文件归档、资料整理等工作;(三)协助律师接待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四)参与律师事务所内部培训、交流等活动;(五)完成律师事务所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五条律师辅助人员享有以下权利:(一)依法享受劳动保障待遇;(二)参与律师事务所的民主管理;(三)对律师事务所的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四)接受本所提供的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

三、聘用与解聘第六条律师辅助人员的聘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竞争上岗。

第七条律师辅助人员的解聘,应依照《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四、考核与奖惩第八条律师辅助人员的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日常考核。

(一)年度考核:根据律师辅助人员的工作表现、业务水平、团队协作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评定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二)日常考核:由所在部门负责人根据律师辅助人员的日常工作情况进行评价。

第九条对考核优秀的律师辅助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律师辅助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五、培训与继续教育第十条律师辅助人员应积极参加律师事务所组织的培训活动,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第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应定期组织律师辅助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继续教育,为其提供学习机会。

六、附则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律师事务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大成律师事务所聘用律师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大成律师事务所聘用律师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大成律师事务所聘用律师管理规定实施细则1. 前言大成律师事务所一直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专业、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

为了进一步规范律师管理,并确保律师在工作中遵守法规和行业道德准则,特制定本《大成律师事务所聘用律师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2. 律师的聘用2.1 律师聘用的基本条件包括:本科及以上法律专业学历、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具备执业律师资格,并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操守。

2.2 律师聘用程序包括:提供个人简历、参加面试、完成试用期等。

聘用应当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

3. 律师的权利与义务3.1 律师的权利包括:客户委托权、对案件的自主权、言论自由权等。

3.2 律师的义务包括:忠实履行委托、维护客户利益、保守职业秘密等。

4. 工作要求和规范4.1 律师应当认真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不断提高自身的法律水平。

4.2 律师要严守职业道德,遵循律师行为规范,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反执业纪律,不能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4.3 律师应当保护客户利益,恪守职业秘密,不得泄露客户信息。

4.4 律师应当慎重选择和评估诉讼代理事务,确保案件能够顺利进行,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4.5 律师要积极开展业务开拓工作,提高事务所知名度和影响力。

4.6 律师要注重与同事之间的合作和交流,共同提高工作效率和水平。

5. 职业培训和成长5.1 大成律师事务所将为律师提供规范、系统的职业培训机制,帮助其提高执业水平。

5.2 律师要积极参与各类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6. 违纪违法处理6.1 对于违反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行业纪律的律师,大成律师事务所将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

6.2 违纪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泄露客户信息、违反委托义务、徇私舞弊、损害客户利益等。

6.3 违纪违法处理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口头警告、书面通报批评、经济处罚、解聘等。

7. 其他事项7.1 《细则》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并作为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管理规范的一部分。

大成律师事务所的架构和运作方式

大成律师事务所的架构和运作方式

大成律师事务所的架构和运作方式大成律师事务所是全球领先的律师事务所之一,拥有广泛的业务范围和卓越的专业实力。

作为一家国际化的律师事务所,大成律师事务所架构和运作方式旨在提供高效的法律服务,满足客户在不同领域和地区的需求。

一、大成律师事务所的架构1. 公司组织架构大成律师事务所采用严密而高效的组织架构,以确保各个业务部门之间的协同和合作。

该律所的组织架构主要分为管理层、合伙人层、首席合伙人和其他律师层。

管理层负责制定和执行战略目标,合伙人层负责具体的业务拓展和项目执行,首席合伙人则负责统筹整体运营,其他律师层负责具体的法律事务处理。

2. 业务部门划分为了更好地满足客户的需求,大成律师事务所将其业务划分为不同的部门,涵盖了包括公司并购、证券与资本市场、诉讼仲裁、知识产权等多个领域。

每个部门由一位或多位合伙人负责领导,该部门的律师则根据自己的专业特长进行具体的业务处理。

二、大成律师事务所的运作方式1. 团队合作大成律师事务所注重团队合作,各业务部门之间密切合作,共同完成项目的各个阶段。

律所鼓励律师之间的知识分享和交流,以提高整个团队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

2. 客户导向大成律师事务所将客户的需求置于首位,积极倾听客户的意见和要求,并根据客户的具体情况提供量身定制的法律服务。

律师事务所与客户之间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伙伴关系,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支持。

3. 技术创新大成律师事务所积极拥抱科技创新,并将其应用于日常的业务运作中。

通过引入先进的技术工具和软件,律所能够更高效地进行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4. 国际化布局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大成律师事务所积极拓展国际市场,建立了广泛的国际合作伙伴关系和全球服务网络。

律所的全球化布局使其能够为客户提供跨境法律服务,解决国际化业务中的法律问题。

三、观点和理解大成律师事务所作为一家领先的律师事务所,其架构和运作方式体现了其对客户服务和专业性的高度关注。

通过严密的组织架构和精细的业务部门划分,律所能够实现高效的协作和专业的服务。

律师事务所员工招聘、录用、辞退管理制度

律师事务所员工招聘、录用、辞退管理制度

律师事务所员工招聘、录用、辞退管理制度
为规范本所员工的招聘、录用、辞退,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招聘
(一)根据应聘者提供的资料对每个人的特长和不足进行充分的评价,作出初步选择后,通知应聘者参加面试。

(二)面试时应由合伙人参加,其人数不得少于合伙人人数的三分之一,面试结果集体讨论并书面告知办公室,如主任不能出席,结果报其批准后方生效。

二、录用
(一)应聘人员经合伙人评查合格后,通知办公室向其发录用通知书,指定时间报到上班,新员工报到后试用三个月,期满考核合格者方得正式聘用。

如工作成绩优秀者,可缩短试用时间。

(二)试用人员因品行不良、工作成绩欠佳或多次无故旷工者,可随时停止试用,予以辞退。

(三)试用人员报到时应向办公室递交下列证件:(1)身份证、学历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2)最后工作单位离职证明;(3)试用通知书;(4)人事档案表;(5)照片一张,并向办公室填报有关表格。

(四)员工一经正式聘用,由律师事务所签发聘用书,注明聘用时间,交办公室发文,并办理入所手续。

三、辞退
员工因各种原因离所时,应提前一个月填具“离所申请书”呈交办公室,核转合伙人会议同意后,通知办公室为其办理离所手续(包
括填具“离所人员应办手续清单”),手续清楚后由行政分管主任和主任签发离所证明,交办公室发文。

律师聘用管理制度

律师聘用管理制度

律师聘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律师聘用管理行为,维护律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形象,营造和谐、公正、良好的职业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所全体律师聘用管理工作。

第三条律师聘用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激励的原则,坚持公正、公平、清明的用人导向。

第四条所需律师聘用管理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律师会所根据本制度制定并不时调整并报律师管理委员会审核通过,执行。

第二章律师聘用第五条律师聘用应当依法实行,在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的基础上,将公开、平等、竞争、激励原则贯彻到律师聘用管理的方方面面。

第六条律师聘用是非常重要的管理工作,事关所的业务发展和经营成果,因此,一切用人应当慎之又慎,严格把关,确保用人公平公正,合理有效。

第七条律师聘用除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之外,还要符合本所的发展规划,服务于所使用人才的完善,因此,律师聘用管理中律师的聘用标准、条件、流程等方方面面应当体现公平、公正、透明等原则。

第三章律师聘用的程序第八条律师会所在律师聘用程序上应当坚持公开、平等的原则,所有聘任岗位都要按照程序对合格的人员进行聘用。

第九条律师会所律师的基本条件:具有法学本科以上学历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较好的法律业务素养和密切的法律网络的人员。

第四章律师聘用的条件第十条律师会所有法律岗位的聘用须经书面申请,人事部门根据申请情况进行初次审定。

第十一条初审定合格人员,需通过律所组织的笔试。

第十二条笔试通过者,需接受律所的面试。

第十三条面试通过者需经律所的律师见习。

第十四条试用期结束且被确定录用的律师进入正式员工,获得相应的岗位津贴。

第五章律师聘用后的保障第十五条律师聘用后,应当对其实行定期评价,鼓励优秀律师的晋升和激励。

第十六条律师聘用后将进入终身学习制度,律师需要接受学习制度的约束。

第十七条律师的聘用关系终止时,需按照公司制度进行离职操作。

第十八条律师在律师会所工作期间产生的法律争议,应该优先得到律所的支持。

律师事务所选聘与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选聘与管理办法

XX公司律师事务所选聘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律师事务所选聘与管理工作,提高法律服务质量和效率,提升公司法律风险处置能力,最大化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法律法规及市国资委《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境内全资子公司在诉讼(仲裁)案件、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及非诉讼项目中选聘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的事项。

第三条选聘律师事务所应遵循“择优、专业、高效、经济”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总法律顾问负责统筹律师事务所选聘与管理工作;结合法律纠纷案件或非诉讼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要,研究、确定代理律师选聘方案;对律师事务所提供的方案提出专业评审意见,督促并支持代理律师工作。

第五条合规部为公司律师事务所选聘与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在总法律顾问的组织下,履行如下职责:(一)起草、修改律师事务所选聘与管理制度。

(二)建立健全律师事务所选聘、评价、管理工作流程、机制。

(三)统一管理律师事务所选聘工作。

(四)会同需求部门选取律师事务所并进行谈判,审核需求部门拟选聘的律师事务所及服务方案。

(五)指导、监督、管理、配合律师事务所工作,并向总法律顾问汇报。

(六)收集律师事务所信息,组织进行后续评价及动态管理。

(七)涉及律师事务所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需求部门(各部门、分支机构及各子公司)在律师事务所选聘与管理工作中的职责主要有:(一)对本部门诉讼(仲裁)案件、常年法律顾问选聘或非诉讼项目,组织选取律师事务所进行比选、综合评价。

(二)起草律师事务所选聘结果请示,报业务主管部门、合规部会签,报总法律顾问、公司领导审批。

(三)与律师事务所签订法律服务合同,并支付律师费、差旅费等律师服务费。

(四)配合律师事务所进行案件办理或实施非诉讼项目,提供案件事实情况、相关证据或项目基本情况及相关资料。

(五)对律师事务所进行后续评价。

聘任律师管理制度

聘任律师管理制度

聘任律师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聘任律师的管理,保障律师工作的正常进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与本单位签订聘任合同的律师,并且本单位应当及时向律师介绍本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

第三条律师应当严格遵守本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任何违反本管理制度的行为都将受到相应的处理。

第二章聘任流程第四条律师应当向本单位递交书面的聘任申请,内容包括个人背景、执业情况、执业经验等,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五条本单位将审核通过的申请提交给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备案,获得备案凭证后,可以正式签订聘任合同。

第三章权利与义务第六条律师有权在本单位执业,并享有与职业地位相适应的各项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独立执业、提供法律服务、合作协商等。

第七条律师有义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法律职业道德,不得违法违纪、违背律师执业规范。

第八条律师有义务保守客户的商业秘密,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律师有义务向客户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并且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律师有义务支付本单位规定的聘任费用,并根据规定上交事务所收入的一定比例作为单位经费。

第四章管理规范第十一条本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律师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人事管理、工作考核、奖惩制度等。

第十二条本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对律师事务所的财务进行严格管理监督,确保财务资金的安全。

第十三条本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事务管理制度,包括对案件的受理、处理、结案等流程进行管理监督。

第十四条本单位应当建立律师职业培训机制,不定期组织律师参加各类法律知识培训、实践案例讨论等,提高律师的专业素养和执业能力。

第五章保障措施第十五条本单位应当为律师购买相关的职业责任险,确保律师在执业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六条本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投诉举报制度,及时处理律师从业中的投诉举报事件,并进行核实处理。

第十七条本单位应当依法为律师提供必要的办公设施和条件,保障律师执业的正常进行。

聘用诉讼律师管理制度

聘用诉讼律师管理制度

聘用诉讼律师管理制度第一条为提高律师事务所诉讼律师管理依据《律师管理条例》并结合当事人实际情况特定本制度第二条为当事人办理各项律师业务时应当按照本条例进行第三条委托律师处理合同纠纷后律师经授权为当事人合同纠纷处理的核心当事人法律部门和相关业务部门应予积极配合有条件的应指定专人负责具体工作第四条律师既可以根据案情需要及时收集和保存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又能迅速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重大复杂合同纠纷当事人有关部门应及时提出聘请律师的请求第五条当事人聘请律师应按规定办理律师服务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内容:(l)咨询通过咨询活动让律师对案件有初步的了解并告知当事人案件应按什么程序进行会遇到些问题(2)委托在委托律师时需要和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合同缴纳代理费用委托合同和交费证据是形成委托关系的证明(3)监督在合同订立时向当事人解释合同告知权利义务(4)办案受理案件后律师将按法律和合同的规定履行应尽的义务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5)回复为保证律师办案质量律师应对当事人提出的意见及时予以答复(6)结案律师办案完结后向当事人进行结案汇报案卷卷宗归档后统一管理以备日后查用第六条当事人聘请律师如有必要应查看律师事务所是否持有有效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所委托的律师是否持有经当年注册的律师执业证书司法行政机关每年将对年检注册合格的律师事务所和执业律师进行公告当事人如不能确定律师身份可与当地司法局或市律师协会联系以防上当第七条会见律师时应带齐相关书面资料、全面地介绍情况如实回答律师所关心的问题便于律师准确地了解相关情况会见过程中应注意听取律师的初步分析意见如果决定聘请律师应仔细阅读律师事务所提供的委托合同有不明白之处可以要求律师给予解释如果律师事务所提供的委托合同不能满足当事人需要双方可另行协商确定合同条款或者合同文件第八条建立委托关系当事人需就委托律师办理的法律事务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合同应载明办案律师、法律服务内容、权限、期限、当事人所应付的酬金等其具体程序为:(l)当事人填写委托书根据委托代理合同填写委托书授权内容(2)交付律师服务费律师事务所登记案件(3)完成聘请委托律师手续受委托律师开展工作第九条当事人聘请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应到律师事务所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向当事人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第十条当事人与律师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时应包括委托事项、委托期限、费用、工作要求、赔偿责任、解约条件、违约责任等内容第十一条当事人在填写《委托授权书》时要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注意写清代理权限在授予代理人有上述特别授权的事项时应当写明每项特别授权的具体内容以防止代理人违背当事人的意愿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代理人的代理权有一般代理和特别授权代理两种一般代理是指仅代理没的诉讼权利如起诉、应诉权申请回避权提供证据权辩论权等;特别授权代理是指与实体权紧密联系的诉讼权利代理如承认、放弃、变更弋理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代理被代理人上诉等当事人很据具体案情确定授权权限第十二条诉讼有风险如有需要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尽量争取与代理律师签订风险代理合同第十三条律师接受委托的费用一般包括代理费、办案费和活动经费对于代理费应争取分期支付最后一期尽量放在委托事项办理结束时支付促使律师积极工作对于办案费和活动经费可以采取实报实销预计金额大时可以承包方式支付委托代理费用应向律师事务所的财务人员交付并要求开具正式发票第十四条办理完委托手续后律师将按照委托合同约定的事项、权限、期限等开始工作帮助当事人处理相关法律事务第十五条对于律师服务质量不满意、不按委托协议办事或因工作失误造损失的当事人可向当地司法局或律师协会投诉要求其承担赔偿等法律责任(l)在同一案件中同时为当事人及与当事人有利益冲突的第三人代理、辩护(2)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利害关系的案件中为与当事人有利益冲突的其他当事人代理、辩护(3)接受委托后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聘用诉讼律师管理制度》全文内容当前网页未完全显示剩余内容请访问下一页查看。

律师及聘用人员管理制度

律师及聘用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提高律师业务水平,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所全体律师及聘用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规范律师及聘用人员的行为,提高律师事务所的整体管理水平,确保律师事务所健康发展。

第二章律师管理第四条律师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备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2.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3. 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工作。

第五条律师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2. 保守职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3. 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4. 不得参与不正当竞争;5. 积极参加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第六条律师聘用程序:1. 律师应聘者向本所提交个人简历、学历证书、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等相关材料;2. 本所对应聘者进行资格审查;3. 通过资格审查的应聘者参加面试;4. 本所根据面试情况,确定聘用律师。

第三章聘用人员管理第七条聘用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备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2. 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团队协作精神;3. 具备与岗位相适应的专业技能。

第八条聘用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律师事务所声誉;2. 保守职业秘密,不得泄露律师事务所和当事人隐私;3. 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4. 不得参与不正当竞争;5. 积极参加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第九条聘用人员聘用程序:1. 聘用人员应聘者向本所提交个人简历、学历证书、相关技能证书等相关材料;2. 本所对应聘者进行资格审查;3. 通过资格审查的应聘者参加面试;4. 本所根据面试情况,确定聘用人员。

第四章奖励与处罚第十条对在业务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律师及聘用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律师及聘用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职、解聘等处罚。

律师聘用人员管理制度

律师聘用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律师事务所律师聘用人员的管理,提高律师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保障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所正式聘用、临时聘用及实习律师。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建立一支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职业道德好的律师队伍,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第二章聘用条件第四条律师聘用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律师工作。

(三)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两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

(四)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

第三章聘用程序第五条律师聘用程序如下:(一)发布招聘信息:通过内部公告、网络招聘等渠道发布招聘信息。

(二)资格审查: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聘用条件。

(三)面试:对符合聘用条件的报名人员进行面试,考察其综合素质、业务能力和职业素养。

(四)体检:对通过面试的人员进行体检,确保其身体健康。

(五)聘用:根据面试和体检结果,结合本所实际需求,确定聘用人员。

第四章聘用合同第六条本所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聘用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聘用人员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

(二)聘用岗位、工作职责、工作内容等。

(三)聘用期限、工作地点、工作时间等。

(四)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

(五)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第五章考核与晋升第八条本所对聘用人员进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职业道德、业务能力、工作业绩等方面。

第九条考核结果作为聘用人员晋升、奖惩的依据。

第十条聘用人员晋升程序如下:(一)根据考核结果,对优秀人员进行晋升。

(二)晋升人员需参加晋升培训和考核。

(三)晋升后的聘用人员享受相应待遇。

第六章离职与解聘第十一条聘用人员因故离职,应提前一个月向本所提出书面申请。

律师事务所律师聘任与流动制度

律师事务所律师聘任与流动制度

律师事务所律师聘任与流动制度
为规范本所执业律师的管理和流动,特制定如下规定:
第一条凡具有律师(司法)资格,领取了律师执业证书,能够专职从事律师工作,表现良好的,经合伙人会议同意,可以聘任为专职律师。

第二条专职律师与律师事务所每三年签订一次聘用合同,合同届满经双方同意,可以续聘。

第三条被聘任的专职律师除遵守司法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外,还必须遵守律师事务所的规定,否则本所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第四条被聘任的专职律师其报酬和待遇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五条本所按照法律等相关规定为聘用律师交纳相关保险。

第六条聘用合同期满,律师要求转所的,本所与转所律师办理相应的交接手续及相关转所手续。

第七条聘用合同期限未满,律师要求离所或者本所解聘律师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后,本所应与律师办理必要的交接手续或者相关的转所手续。

第八条本所不得因个人目的和其他不正但目的,阻止或刁难律师合理流动。

第九条本制度归口部门为法律事务部,补充和修改须经执行主任批准。

第十条本制度自本所批准设立之日起实施。

聘用律师管理制度

聘用律师管理制度

聘用律师管理制度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意识的提高,律师在法律体系中的作用愈发凸显。

律师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职业,其在法律事务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

出于对法律事务的需要,企业在处理法律事务时也需要依托律师的专业服务。

为了建立一个规范、健康的律师管理制度,保障企业法律权益,制定一套科学的聘用律师管理制度迫在眉睫。

二、聘用律师的条件1、具有执业资格的律师,必须具备相应的律师资格证书。

2、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品质,自律能力强。

3、具有较为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能熟练处理各类法律事务。

4、有较强的文书撰写能力和口头表达能力。

5、具有责任心和团队合作精神。

三、聘用律师的程序1、招聘需求确认:企业应根据法律事务需求,明确招聘律师的岗位和数量。

2、招聘条件确认:企业应明确律师的招聘条件,包括学历背景、工作经验、专业技能等。

3、公开招聘:企业可以通过招聘网站、招聘会等渠道进行公开招聘,或者委托专业的猎头公司进行招聘。

4、笔试面试:企业应对报名律师进行笔试和面试,确认其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

5、聘用合同签订:企业与律师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6、引进和培训:企业应为新聘用的律师提供必要的工作培训和辅导,让其尽快适应工作。

四、聘用律师的管理1、绩效考核:企业应对律师进行定期的绩效考核,评估其工作表现。

2、激励机制:企业可根据律师的工作表现,制定合理的激励机制,激发其工作积极性。

3、职业发展规划:企业应为律师制定个性化的职业发展规划,让其在工作中有明确的目标和方向。

4、法律服务建议:企业应定期就法律事务向律师询问意见和建议,律师也应积极完成工作任务,切实保障企业法律权益。

5、律师交流会议:企业可定期组织律师交流会议,加强律师之间的交流和学习,提高整体专业素养。

6、员工关怀:企业应关心律师的工作和生活,切实为律师解决工作和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

五、聘用律师的离职1、离退休管理:律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企业应依法履行退休手续,安排好退休后的生活。

聘用诉讼律师管理制度范本一份

聘用诉讼律师管理制度范本一份

聘用诉讼律师管理制度范本一份聘用诉讼律师管理制度 1第二条为当事人办理各项律师业务时,应当按照本条例进行。

第三条委托律师处理合同纠纷后,律师经授权为当事人合同纠纷处理的核心,当事人法律部门和相关业务部门应予积极配合。

有条件的,应指定专人负责具体工作。

第四条律师既可以根据案情需要及时收集和保存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又能迅速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重大复杂合同纠纷,当事人__应及时提出聘请律师的请求。

第五条当事人聘请律师,应按规定办理。

律师服务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l )咨询。

通过咨询活动让律师对案件有初步的了解,并告知当事人案件应按什么程序进行,会遇到哪些问题。

( 2 )委托。

在委托律师时,需要和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合同,缴纳代理费用,委托合同和交费证据是形成委托关系的证明。

( 3 )监督。

在合同订立时向当事人解释合同,告知权利义务。

( 4 )办案。

受理案件后,律师将按法律和合同的规定,履行应尽的义务,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 5 )回复。

为保证律师办案质量,律师应对当事人提出的意见及时予以答复。

( 6 )结案。

律师办案完结后,向当事人进行结案汇报,案卷卷宗归档后统一管理,以备日后查用。

第六条当事人聘请律师,如有必要应查看律师事务所是否持有有效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所委托的律师是否持有经当年注册的律师执业证书。

司法行政机关每年将对年检注册合格的律师事务所和执业律师进行__。

当事人如不能确定律师身份,可与当地司法局或市律师协会联系,以防上当。

第七条会见律师时,应带齐相关书面资料,真实、全面地介绍情况,如实回答律师所关心的问题,便于律师准确地了解相关情况。

会见过程中应注意听取律师的初步分析意见。

如果决定聘请律师,应仔细阅读律师事务所提供的委托合同,有不明白之处可以要求律师给予解释。

如果律师事务所提供的委托合同不能满足当事人需要,双方可另行协商确定合同条款或者合同文件。

聘请律师管理制度

聘请律师管理制度

聘请律师管理制度一、引言在中国的发展进程中,随着社会法治化的进程不断深化,人们对法律服务的需求也越来越迫切。

在这个过程中,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士,承担着维护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职责。

因此,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律师管理制度,对于推进法治建设、保障公民权益和社会稳定都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国家法律法规、律师职业道德规范、律师管理机构职能等多个方面,探讨聘请律师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

二、国家法律法规我国目前对律师管理制度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规定》等。

这些法律法规明确了律师的执业资格条件、执业行为规范、执业监督等内容,为律师的执业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制度支持。

在聘请律师管理制度中,应充分遵守这些法律法规,确保律师的合法权益和执业规范。

三、律师职业道德规范律师作为法律服务领域的专业人士,其职业道德规范尤为重要。

我国《律师执业公约》对律师的职业道德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遵守法律法规、忠实履行委托、保守客户秘密、不得收受贿赂等内容。

在聘请律师管理制度中,应对律师的职业道德进行严格约束,确保律师的执业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规范。

四、律师管理机构职能我国的律师管理机构主要包括中国律师协会、各地方律师协会和司法部门。

这些机构负责督促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合法权益、处理律师违规行为等职能。

在聘请律师管理制度中,可以委托律师管理机构对律师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律师的执业行为规范和服务质量。

五、聘请律师管理制度的内容1. 律师的选择标准在聘请律师前,应对律师的执业资格、专业背景、执业经验等进行综合评估,选择具有合法执业资格、专业素质高、经验丰富的律师。

2. 律师的权利和义务在聘请律师管理制度中,应详细规定律师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律师的执业范围、报酬待遇、保密义务、服务质量要求等内容。

3. 律师的监督管理聘请律师管理制度应设立律师服务监督机制,对律师的执业行为、服务质量等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确保律师的服务符合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

规范律师选聘管理制度

规范律师选聘管理制度

规范律师选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的选聘管理,提高律师队伍的质量,维护律师行业的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律师选聘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律师事务所、公司等单位的律师选聘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遵守律师选聘管理制度,依法选聘律师,保障律师的权益,并对其进行规范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律师选聘管理制度,明确相关的组织结构、岗位职责和工作程序,确保律师选聘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公司应当加强对律师的培训和考核,不断提高律师的业务水平和职业素养,保障律师队伍的质量和声誉。

第二章律师的选聘第六条律师的选聘应当依法依规进行,招聘广告和招聘信息应当真实、准确,不得虚假宣传或歧视任何人。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公司应当根据需要,确定律师的招聘计划,编制律师的招聘方案,明确招聘的条件、程序和标准。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公司应当通过面试、考试、实习等方式,对律师进行考核和评估,按照规定选拔合格的律师。

第九条律师事务所、公司对新选聘的律师应当进行合同签订,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律师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律师事务所、公司应当对新选聘的律师进行入职培训,帮助其熟悉工作环境和规章制度,提高其工作能力和职业素养。

第三章律师的管理第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律师管理制度,规范律师的工作行为和职业操守,促进律师的职业发展和律师队伍的建设。

第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公司应当对律师进行动态管理,定期对律师的执业情况、业绩表现、职业发展等进行评估和考核。

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公司应当为律师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和职业发展机会,激发其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公司应当加强对律师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律师的工作问题和纠纷,维护律师的职业声誉和利益。

第十五条律师事务所、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律师的奖惩制度,对律师的业绩表现、职业操守等进行奖励和惩戒,激励律师履行职责,促进律师队伍的稳定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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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律师事务所聘用律师管理办法2008年11月25日审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律师聘用条件和计划管理第三章律师聘用程序第四章律师工作职责第五章律师级别划分第六章律师基本待遇第七章律师考核与晋升第八章律师工作日志第九章律师公共事务第十章律师奖惩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力资源管理,整合人力资源,优化知识结构,提升律师事务所执业素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律师事务所全体聘用律师(指合伙人以外取得律师资格、律师执业证的律师、以下简称“律师”)。

聘用未取得律师资格的法律人才和其他专业人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贯彻以人为本及专业化原则,既注重人才的岗位价值,又注重律师的潜质,使律师与律师事务所同步发展、同步成长。

第二章聘用律师计划管理第四条事务所对聘用律师实行计划管理。

计划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律师的配备计划、补充计划、晋升计划、培训计划、职业计划等。

计划管理机制包括年度计划、各项专门计划、执行计划的责任制以及计划执行情况的监控、调整等各方面的制度及制度运行的保障措施。

第五条计划管理具体方式:(一)业务部门应于每年11月底前编制完成下一年度用人计划并提交管理委员会审议,管理委员会结合申报部门上一年度律师具体工作量和律师事务所年度业务发展计划进行审核,提请高级合伙人会议审议、批准,列入下一年度工作计划管理。

(二)律师事务所设立律师考评小组,具体负责律师的招聘、录用;评定工资级别;定级、晋级、降级;考核、奖惩、淘汰等工作。

律师考评小组由管理委员会委员、监督委员会委员和业务部门的负责人共同组成,任期一年。

管理合伙人和人力资源委员会召集人为小组召集人,另从其他管理委员会委员中选定3名、从监督委员会委员中选定2名参加律师考评小组,与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共同组成律师考评小组。

(三)招聘律师,不得超出当年用人计划。

确因业务发展需要超计划招聘律师,由用人业务部门提出追加计划申请,报管理委员会审议、批准。

第六条招聘律师基本条件:(一)具有法学学士学位(或以上)。

(二)品行端正、身体健康。

(三)具有团队合作精神。

(四)通过司法考试或律师资格考试。

第七条在条件成熟的业务部门可以试行初级律师组薪酬制度。

以初级律师组为单一的核算主体,在初级律师组实行工资加奖金的成本核算制度。

第三章律师聘用程序第八条招聘律师应公开发布信息,对应聘人员统一组织面试、笔试、工作模拟测评、体检等。

第九条应聘人员应向人力资源部提供电子版、纸质版个人材料,由人力资源部对应聘人员资格进行初步审查:(一)应聘人员应提供的电子版个人资料:1、中英文格式简历。

2、彩色证件照片。

(二)应聘人员应提供的纸质版个人资料:1、中英文格式简历。

2、应聘申请书。

3、应聘人员身份证明。

4、应聘人员学历证明。

5、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的原始证件。

6、原毕业院校或工作机构出具的书面个人情况评定。

7、彩色证件照片。

8、其他能够证明应聘人员适合从事律师职业的相关材料。

第十条应聘人员初审合格后,填写《入所人员审批登记表》,由人力资源部将应聘人员材料报送律师考评小组。

律师考评小组对初审合格的应聘人员统一组织面试、笔试、工作模拟测评、体检等,并对符合录用条件的应聘人员评定律师等级、工资级别。

第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建立统一的试题库,由律师考评小组从试题库中抽选试题,统一组织对应聘初级律师、律师助理的笔试。

第十二条招聘中级、高级律师,由律师考评小组负责组织面试、工作模拟测评、体检等工作,其律师等级、工资级别评定由用人业务部门向律师考评小组提交初步意见,报律师考评小组审议、批准。

第十三条人力资源部向被批准聘用的律师发放聘用通知书,并负责与聘用律师按照律师事务所《劳动合同签订规定》及时签订聘用合同。

第十四条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期限,按照国家劳动法相关规定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工资待遇适用相关律师工资级别确定的工资标准,试用条件由各用人业务部门在劳动合同中另行约定。

第十五条律师事务所对新聘用律师进行岗前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六条本所任何部门、人员不得擅自在计划外或者违反聘用程序聘用律师,违者按本办法进行处罚。

第四章律师工作职责第十七条聘用律师应接受事务所的委派,积极协助合伙人或独立承办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第十八条聘用律师应按本所规定积极完成年工作量,达到考核标准。

第十九条聘用律师应按照事务所的规定勤勉尽责,诚实守信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

第二十条聘用律师接受法律服务业务后,应及时向交办业务合伙人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第二十一条聘用律师实行业务日志考核制度,律师须登陆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填写工作日志。

信息系统工作日志是律师考核、评级、晋升的重要事实依据,所有律师必须严格执行。

第二十二条聘用律师应认真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事务所规章制度,不得损害事务所利益。

第二十三条初级、中级律师不得独立承办律师业务及在对外法律文件上签字;高级律师可在督导合伙人的指导、监督下独立承办律师业务,并可受合伙人委托在对外出具的法律文件上签字。

第二十四条初级律师由事务所统一安排至各业务部门,从事本部门合伙人交办的工作,原则上不得跨部门作业。

第二十五条中级律师由本人与业务部门进行双向选择,安排至各业务部门,从事基础性专业工作。

中级律师需优先完成本部门的工作,经各业务部门主任协调,可以跨部门作业。

第二十六条高级律师由本人与业务部门进行双向选择,安排至各业务部门,除承办合伙人交办业务之外,可以跨部门作业。

第五章律师级别划分与基本待遇第二十七条律师事务所对律师进行级别划分,实行分级管理。

同时,根据律师工作能力和工作内容的不同,将不同级别的律师分类管理。

具体如下:注:基本业绩额计算公式:(月薪×12月/年+ X元)÷88℅+30000元律师每年应完成的基本业绩额=(十二倍律师月薪+月薪对应职业保障金)÷88℅+30000元资源建设费。

其中,职业保障金包含注册费、社保费等费用。

(一)律师分为初、中、高三大类级别。

初级律师细分为1、2、3、4、5级;中级律师细分为1、2、3、4、5级;高级律师细分为1、2、3、4、5级。

(二)初、中、高级律师的级别根据该律师的业务能力、工作表现、从业年限确定,评定标准如下:1、初级律师:从事律师职业未满三年,且具有基本的法学理论素养及简单律师实务操作技能;其中本科起薪2000元;硕士起薪2500元;博士起薪3000元。

2、中级律师:从事律师职业三年以上,且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素养及一定的律师实务操作技能。

3、高级律师:从事律师职业五年以上,且具有高度的法学理论素养及经验丰富的律师实务操作技能。

第二十八条聘用律师级别评定程序(一)律师事务所新聘律师由律师考评小组评定律师等级和工资级别,报管理委员会批准。

(二)律师事务所现有律师的级别评定,依据下列程序进行:1、根据律师年度业绩,律师级别原则上每年评定一次。

年中考核特别突出的,可以提前晋级。

2、律师级别评定采取本人申报和律师考评小组评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其中,初级律师晋升中级律师、中级律师晋升高级律师应先由用人业务部门向律师考评小组提交初步意见。

3、律师考评小组将律师级别评定意见报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九条律师事务所对律师实行不定时工时制。

律师享有的基本工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及奖励等其他待遇在劳动合同中另行约定。

第三十条律师级别、报酬标准、社会保险及奖励等基本待遇由事务所管理委员会根据事务所经营发展情况决定。

第三十一条律师待遇应按事务所规定程序作出决定,使用律师的合伙人不得擅自决定律师待遇。

第七章律师考核与晋升第三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对律师实行“六定”管理,即定岗位、定职责、定规范、定标准、定时限、定任职资格,对岗位的工作任务、繁简难易、责任大小、所需专业知识和技术、任职资格条件等方面进行综合的评价,制定统一的标准。

第三十三条工作小时是对律师进行考评的最主要指标。

第三十四条律师工作小时考评和晋级条件:(一)初级、中级、高级律师,每年应完成不少于1000小时的基本业绩和100小时的公共事务;完成不少于1500小时的基本业绩和100小时的公共事务的律师,原则上应于年底晋升一级。

(二)律师连续六个月基本业绩总数达到800小时的,可以提前晋升一级,但律师年度基本业绩不足1500小时的,则降回原级别;年度基本业绩超过1500小时不足2000小时的,提前晋升的级别不再变动;律师全年基本业绩超过2000小时的,则再晋升一级。

(三)由管理委员会每年七月底之前、次年一月底之前将当年晋级情况及新律师级别名单向全所公告。

第八章律师工作日志第三十五条聘用律师实行业务日志考核制度。

第三十六条聘用律师必须登陆大成全球化法律服务网络综合信息管理系统真实填写工作日志,记录法律服务工作进度的全过程。

第三十七条信息系统工作日志是考核、评级、晋升级别的重要事实依据,所有律师必须严格执行该制度。

第三十八条律师申报工作小时单,应在信息系统网上进行。

交办工作任务的合伙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提交的工作小时单进行确认,合伙人超过10个工作日未确认工作小时单,视为审核通过。

第九章律师公共事务第三十九条公共事务是指律师参与事务所非创收业务的事务所公共事务。

第四十条需要律师参与公共事务,应由公共事务项目负责人填写《律师参与事务所公共事务项目备案表》,报管理委员会审核、决定。

第四十一条律师参与公共事务,管理委员会应在合理期限内发布招募通知,由律师自愿报名参加。

第四十二条自招募通知发布之日起,律师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向管理委员会提交报名表。

公共事务项目负责人审核后,报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

第四十三条参与公共事务的律师名单由管理委员会进行公示。

第四十四条律师参与公共事务,“负责人”一栏应填写公共事务项目编号,计时原则及标准参照业务项目相关操作流程。

第四十五条公共事务的计时实行双重确认,公共事务项目负责人确认工作小时单后,报管理合伙人审定。

第四十六条完成规定小时数内的公共事务业绩,作为律师获得奖金的条件;超过规定小时数部分的,由事务所按照本人工资级别支付报酬。

第十章律师奖惩第四十七条律师事务所根据年度末考评结果对律师进行奖惩。

第四十八条律师年度只完成1000-1500小时的业绩,年度奖金为其超额业绩部分的65%;既完成1000-1500小时的业绩,又完成100小时的公共事务,年度奖金为其超额业绩部分的70%;只完成超过1500小时的业绩,年度奖金为其超额业绩部分的75%;既完成超过1500小时的业绩,又完成100小时的公共事务,年度奖金为其超额业绩部分的80%。

第四十九条对律师的奖励由所在业务部门提出书面意见报管理合伙人批准执行。

第五十条聘用律师连续三个月未完成200小时基本业绩,下调一个级别;连续六个月未完成400小时基本业绩,管理合伙人有权决定是否立即解聘;年度未完成1000小时基本业绩,律师事务所将不再续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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