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山市区棚户区和煤矿棚户区改造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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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山市区棚户区和煤矿棚户区改造
实施细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区划与地名
【发文字号】白山政发[2008]7号
【发布部门】白山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04.26
【实施日期】2008.04.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山市区棚户区和煤矿棚户区改造实施细则的通知
(白山政发〔2008〕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事业单位,中省直单位:
现将《白山市区棚户区和煤矿棚户区改造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白山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四月二十六日
白山市区棚户区和煤矿棚户区改造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快市区棚户区和煤矿棚户区(以下简称棚户区)改造,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吉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和省政府关于棚户区改造的工作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市政府确定的棚户区改造项目。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市区棚户区,是指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平房密度大、建设使用年限久、人均建筑面积小、基础设施配套不齐全、房屋质量差、交通不便、治安和消防隐患大、环境卫生脏乱差的区域。
煤矿棚户区是指中央下放地方原国有重点煤矿矿区,100户以上连片,矿工住户占50%以上的区域。
第二章棚户区改造运作办法和要求
第四条参与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项目资本金不得少于项目总投资额的20%。
第五条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土地使用权,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或行政划拨的方式取得。
第六条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以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方式进行,鼓励以产权调换方式进行拆迁安置。
第七条分期实施的棚户区改造建设计划,须由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
第八条近3年内,开发建设单位凡在拆迁安置补偿中因自身原因拖延回迁、侵害被拆迁人、承租人利益和拖欠工程款、民工工资的,均不得参与棚户区改造项目。
第九条开发建设单位须持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审查意见书》方可到规划、土地、建设等部门办理工程建设相关手续。
第十条开发建设单位取得棚户区地块后,必须与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签订《棚户区改造承诺书》。
第十一条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棚户区改造工程的房屋拆迁,统一组织实施棚户区改造工程的配套建设。
规划部门统盘考虑住宅小区内公益性用房的设计与布置,统一收取公益性用房建设费用,统一建设。
第十二条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各项收费由开工前收取变为开工后收取。
第十三条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回迁户和房屋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三章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开发建设单位在棚户区改造中,按安置回迁的建筑面积和公益性用房的建筑面积之和再乘以1.2系数(江源区棚户区改造乘以1.5系数),享受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其余开发建筑面积,不享受优惠政策。
应享受优惠政策的面积,由市区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核定。
第十五条在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居民回迁用房列入棚户区改造计划,所需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