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政府关于印发2016年苏州市质量强市工作行动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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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三个规范”3运行规范

苏州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三个规范”3运行规范

苏州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运行规范苏州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苏州市水利(水务)局2016 年12 月编写人员主编:王国荣副主编:尹培强贾海峰张旭朱光灿王华成贡瑞金编写人员:贾海峰孙朝霞张旭李广贺朱光灿苏思慧张芳王华成李兰娟覃榴滨贡瑞金马奕陈江冷丽敏李友军宋晓恒张杨沈瑜前言苏州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的长效管理工作还处于起步阶段,为规范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保障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的正常运行,根据相关法规、政策,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基本术语和定义,相关职能部门职责,运行管理原则、模式及经费,运行管理单位的基本要求,安全运行管理,运行环境管理,运行维护监管考核以及相关附录。

本规范适用于规范苏州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的运行管理,也可供其他地区或单位参考和借鉴。

本规范由苏州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苏州市水利(水务)局组织编制,由苏州市水利(水务)局发布并解释。

在使用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与苏州市水利(水务)局联系。

本规范起草单位:清华大学、东南大学、江苏省城镇供水安全保障中心、苏州市供排水管理处。

目录前言 (I)1. 总则 (1)1.1 编制目的.................................................................................................1...1.2 适用范围.................................................................................................1...1.3 编制依据.................................................................................................1...2. 术语和定义 (5)3. 相关职能部门职责 (7)4. 运行管理原则、模式及经费 (9)4.1 运行管理原则.........................................................................................9...4.2 运行管理模式.........................................................................................9...4.3 运行维护经费.........................................................................................9...5. 运行管理单位的基本要求 (11)5.1 运行管理单位的基本条件与职责........................................................1 15.2 设施运行管理人员的基本要求与职责........................... 1. 25.3 运行管理的主要内容............................................................................1 35.4 巡检及信息化管理...............................................................................3 3.5.5 运行维护档案资料建立与管理 (43)5.6 运行管理工作报告制度........................................................................4 46. 安全运行管理 (46)6.1 人员安全管理.......................................................................................4 6.6.2 设施安全管理.......................................................................................47.6.3 监控仪表的安全管理............................................................................4 86.4 化验室和药剂储存...............................................................................4 8.6.5 消防器材安全管理...............................................................................4 9.7. 运行环境管理 (50)7.1 雨洪防治措施.......................................................................................5 0.7.2 恶臭防治...............................................................................................5 0.7.3 噪声防治...............................................................................................5 1.7.4 固体废弃物管理...................................................................................5 1.7.5 环境卫生管理.......................................................................................5 1.7.6 应急管理...............................................................................................5 2.8. 运行维护监管考核 (53)附录 (54)附录 1 苏州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 (54)附录 2 苏州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考核标准(试行)......................................................................................................................5..7..附录3 苏州市级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以奖代补”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6..1..附录4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 (64)1. 总则1.1 编制目的苏州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工作还处于初期阶段,目前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管理模式众多,运行维护的责任不易有效落实,部分地区治理设施运行效果不佳、运行率偏低,运行管理人员也存在“对工艺运行及处理设施不熟悉、不专业”的情况。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0.03•【字号】苏府〔2016〕150号•【施行日期】2016.10.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意见的通知苏府〔2016〕150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苏州市人民政府2016年10月3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意见为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合理引导住房需求,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稳定市场预期,根据国家“分类调控、因城施策”的总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在苏府〔2016〕119号文件“苏十五条”政策基础上,制定进一步调控措施。

现就有关意见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完善土地出让条件。

按照地块确定土地出让条件和建设要求,明确地块公建配套、人才公寓等配建要求;合理设置住宅用地出让市场指导价以及一次报价区间,对超过市场指导价的住宅用地,严格按照苏府〔2016〕119号文件规定的销售条件执行。

为保证商品住宅建设品质,推动土地带设计方案出让,并可采取限价销售作为招拍挂条件。

加大保障房(定销商品房)和人才公寓的上市力度。

二、进一步调整商品住宅购买政策。

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申请购买第1套住房时,应提供自购房之日起前 2 年内在苏州市区(含吴江区)、昆山市、太仓市累计缴纳 1 年及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暂停对已拥有1套及以上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出售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暂停向拥有3套及以上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出售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向不符合条件的购房人出售商品住房。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总部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苏府规字[2016]1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总部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苏府规字[2016]1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总部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印发关于推进总部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苏府规字[2016]1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关于推进总部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已经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2016年6月2日关于推进总部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为鼓励和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提升经济综合竞争能力,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企业认定总部企业的认定,适用《苏州市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苏府规字〔2016〕2号)规定。

二、鼓励政策(一)总部企业落户补助。

2012年以后在我市新注册设立或新引进且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注册资本(指实收资本,下同)5亿元以上的,按注册资本给予3%补助;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的,按注册资本给予2%补助;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的,按注册资本给予1%补助。

补助分5年发放,每年补助20%。

单户本项累计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万元。

经认定的本地现有总部企业,注册资本首次增资超过3000万元的,就增量部分分类参照享受补助政策。

(二)总部企业办公用房补助。

2012年以后在我市新注册设立或新引进且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其本部租用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下同),按年度租金30%标准,连续补助3年,最高补助面积综合性总部不超过1000平方米,职能型总部不超过500平方米;其本部新建或购置自用办公房产,按租房补助的同等标准给予补助。

苏州市政府印发关于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2016]126号

苏州市政府印发关于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2016]126号

苏州市政府印发关于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印发关于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2016]126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关于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2016年8月27日关于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实施意见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充分释放住所资源,进一步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国务院关于印发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29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指导意见》(苏政发〔2015〕11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各类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和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适用本实施意见。

本实施意见所称住所,是指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所称经营场所,是指各类企业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在地。

二、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应当依法登记,用于公示市场主体法定的送达地和确定市场主体司法、行政管辖地。

市场主体在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影响相邻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居民正常生活。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2.27•【字号】苏府[2016]195号•【施行日期】2016.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苏府[2016]195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落实国家、省关于安全生产责任的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依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安委〔2015〕5号)、《省政府关于印发<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规定>的通知》(苏政发〔2016〕114号)及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职责,经市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苏州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2016年12月27日苏州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市有关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效预防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以及《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苏政发〔2016〕114号)、《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委发〔2014〕46号)等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含资产经营投资公司、集团公司、控股公司)承担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应当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以属地监管为主,行业监管、分级监管和综合监管相结合,共同推进安全生产工作。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2016年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实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2016年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实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2016年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苏府办[2016]40号【发布部门】苏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03.11【实施日期】2016.03.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2016年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办[2016]40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苏州市2016年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3月11日苏州市2016年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完善价格调控工作机制,使我市价格总水平保持在合理区间,现就实施2016年苏州市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提出如下意见:一、价格调控目标2016年,我市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调控预期目标为: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同比涨幅控制在3%左右。

粮食、食用油、猪肉、蔬菜、医疗服务、中小学教育、幼儿园保育、公房租赁、市内公交以及民用电、民用管道天然气、民用自来水等12种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水平(涨幅)控制在预期目标内。

(具体预期目标详见附件)二、目标责任分解(一)各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的价格调控工作任务。

1.全力保障重要商品的生产、储备和供应。

切实落实“米袋子”、“菜篮子”行政首长负责制,建立起与本区域相适应的粮食、食用油、猪肉、蔬菜、化肥等重要商品生产、供应和储备体系。

制定和完善市场异动防范处理预案,密切监测市场运行情况,适时启动应急处置体系,确保重要民生商品不断档、不脱销。

严格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加强农贸市场建设与管理,降低农产品流通运营成本。

2.稳慎推进重点领域价格改革。

价格改革要合理区分基本与非基本需求,统筹兼顾行业上下游、企业发展和民生保障、经济效率和社会公平、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关系,把握好时机、节奏和力度。

苏州市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三年行动计划20142016

苏州市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三年行动计划20142016

《苏州市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三年行动计划(2014~2016)》细化分解表序号主要任务责任单位2014年2015年2016年一、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力争加快转变政府职能走在前列(共8项)1 进一步清理公布政府行政权力“正面清单”市编委办,市财政局、物价局、法制办,市行政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2014年底前市、市(县)区公布清理后的政府行政权力清单。

2014年底出台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梳理政府性基金目录。

根据统一部署,落实各项工作,全面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政府内部审批事项。

公布政府部门专项资金目录清单。

2016年底初步建立职责定位清晰合理、履职程序便捷高效的行政权力运行制度。

根据统一部署,初步建立职责定位合理,履职程序便捷高效的行政权力清单和行政权力运行制度。

优化审批事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加强对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的监管。

2 推动社会组织承接政府部分职能市编委办,市民政局,市行政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2014年启动政府向社会转移职能事项目录编制工作,按要求每年编制政府向社会转移事项目录和对接目录。

2016年实现常态化管理,研究开发建设市级机关职能管理信息系统。

序号主要任务责任单位2014年2015年2016年3 积极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市财政局、市编委办、市发改委、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市物价局、各主管部门2014年出台苏州市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实施意见及成本规制办法。

1.配合制定并印发《苏州市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实施意见和指导目录》;2.做好市级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组织实施和政策指引工作;3.做好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与政府采购目录的衔接工作。

2015年各责任单位出台具体的管理办法。

1.研究制定政府购买服务的具体实施办法、限额标准、操作流程等工作;2.探索建立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平台;3.指导推动各市、区开展购买服务改革工作;4.出台《苏州市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办法》,建立绩效评价与后续购买相衔接的管理制度。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推动落实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专项行动全面启动阶段工作的指导意见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推动落实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专项行动全面启动阶段工作的指导意见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推动落实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专项行动全面启动阶段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16.08.01•【字号】苏住建质〔2016〕32号•【施行日期】2016.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推动落实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专项行动全面启动阶段工作的指导意见苏住建质〔2016〕32号各市、区住建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委员会,各有关单位:根据市安委会《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苏安〔2016〕18号)和市住建局《苏州市落实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苏住建质〔2016〕30号),现就为期三年的“落实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专项行动”全面启动阶段(2016年7月至2016年底)制定工作指导意见如下: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省安委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苏安〔2016〕19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督促企业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工作意见》(苏府办〔2015〕2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建筑施工行业实际,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组织企业自查自纠,有效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企业实现“一必须五到位”。

二、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要工作内容(一)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

9月底前,所有企业签订《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承诺书》,公开承诺依法依规、诚实守信开展安全生产经营建设,并按要求报企业所在地安监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二)普查企业安全生产。

10月底前,所有企业对安全生产情况进行自查,如实填写《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情况登记表》,落实“一企一档”,报属地安监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按要求配备安全总监。

2016年底前,按照《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转发市安委办〈全市重点行业领域实行安全总监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苏建函质〔2016〕48号)等文件要求,各地符合条件应配备安全总监的企业数达到90%以上。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3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3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3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5.22•【字号】苏政办发[2013]90号•【施行日期】2013.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3年行动计划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90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3年行动计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5月22日江苏省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3年行动计划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3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办发〔2013〕18号),进一步明确2013年我省质量工作重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加快质量强省建设步伐研究制定指导意见,推进质量强市、质量强县(市、区)、质量强业、质量强企建设,促进点、线、面整体质量水平的提升。

建立质量强省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出台《江苏省质量强省绩效考核管理办法》,推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将质量安全和质量发展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并做好考核评价工作。

完善江苏省质量奖评审工作机制、推广工作体系,组织开展第二届江苏省质量奖评审工作,积极争创中国质量奖,指导推进各地政府质量奖励工作。

力争2个城市创成“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

(省质监局牵头,省质量强省推进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二、强化质量安全监管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重点,推进实施清洁生产促进工程,推广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国家标准,落实认证认可、生产许可等市场准入制度,严格高耗能、高污染、质量低劣项目的准入和退出管理。

在旅游、金融、汽车售后和社区服务等领域启动服务质量满意度调查试点,推动物流、商务和技术服务等行业提升服务质量。

苏州市争创“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工作任务分解表

苏州市争创“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工作任务分解表
质量基础保障
计量
31
建立适应苏州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城市计量体系
苏州质监局牵头,各成员单位配合
32
加强法制计量,提升工业计量,培育和规范计量校准市场
33
组织企业计量人员培训
苏州质监局牵头,各成员单位配合
34
加强诚信计量体系建设,培育省级、市级诚信计量示范单位
35
促进能源计量能力建设,建立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数据在线采集、实时检测平台
卜、经济运行质量工作
90
培育壮大新兴产业,改造提升优势主导产业
91
推进产业高度集聚,做强开发区主增长极,积极扩大对内开放
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商务局牵头,各成员单位再rl*∙
92
加强创新载体建设,不断优化创新环境
十一、质量惠民
93
开展饮食、用药安全专项行动
市卫生局(食安办)牵头,各成员单位配合
94
建立肉菜追溯体系
苏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牵头,各成员单位配合
43
建立进出境检验检疫信息服务平台
44
建立进出境动植物疫情疫病防控体系及出入境人员疫情疫病防控体系
45
建立有效的食品进出口质量安全追溯体系
四、质量组织工作
46
成立争创“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
苏州质监局、苏州出入
47
召开争创“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动员部署大会
98
建立产品质量安全多元救济机制
99
推动建立产品侵权责任制度和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保险制度
100
探索建立企业、行业协会、保险及评估机构合作机制
市商务局牵头,各成员单位配合
95
推进市区商贸流通企业计量诚信工程和健康计量惠民活动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协十三届五次会议第243号提案的答复意见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协十三届五次会议第243号提案的答复意见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协十三届五次会议第243号提案的答复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5.31•【字号】苏府办议案复〔2016〕4号•【施行日期】2016.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协十三届五次会议第243号提案的答复意见苏府办议案复〔2016〕4号XXX华委员:您和钱能、肖仲伟、陆利康委员联名在市政协十三届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推进数据开放撬动政务公开,提升政府治理能力的建议》收悉。

首先,感谢您对苏州市政务公开工作的关心支持。

您就建设政府数据交换平台、推进国家基础数据和政府信息共享、带动政务公开工作提出了很好的建议。

苏州市政府对此十分重视,要求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和苏州市发改委对您提出的建议进行认真会办。

现答复如下:自上世纪九十年代后期开始,我市按照中央和省的统一部署,在中央纪委监察部和江苏省纪委省监察厅的指导下,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深入开展并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取得了非常好的社会效果,全市政务公开工作一直走在全省及至全国的前列,也得到了上级的充分肯定。

2003年9月,我市在全国政务公开电视电话会议现场作大会交流发言,并被列为全国政务公开工作的联系点。

2007年,苏州市被中央纪委监察部列为全国政务公开工作示范点。

2009年,由苏州市纪委监察局牵头建设的“苏州市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系统”参加了国庆60周年活动展示,受到中央纪委监察部领导的高度肯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全市各级各部门着眼于《条例》的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和信息资源服务力度,不断地理顺机制、完善制度、拓宽内容、丰富载体,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随着政务公开工作的不断深入、公众对政务公开工作的要求不断提高和现代信息技术的不断融合发展,政府信息资源共享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成为制约政务公开工作向纵深推进的瓶颈之一,如跨部门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缺乏体制机制的支持,部门之间的信息孤岛在一定程度上依然存在,数据库缺乏有效整合、共享程度有待提高等。

苏州“互联网+”现代农业新业态发展存在的问题及面临的挑战

苏州“互联网+”现代农业新业态发展存在的问题及面临的挑战

苏州“互联网+”现代农业新业态发展存在的问题及面临的挑战虽然苏州“互联网+”现代农业新业态发展已取得一定的成绩,但依然面临诸多挑战与难点问题,主要涉及政府管理、人才储备、物流服务、融资服务及农产品质量等方面。

一、苏州“互联网+”现代农业新业态发展顶层设计缺乏,政府投入与管理水平有待进一步加强虽然苏州在农业信息化建设与新业态发展方面已取得较多成绩,但整体来看在“互联网+”现代农业新型业态发展规划方面依旧缺少顶层设计,相应政府管理职能亟待加强。

2016年12月出台的《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行动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要大力发展“互联网+”现代农业新业态,但具体支持方案及细则仍有待进一步出台,以便强化政策引导及支持效果。

比如,“互联网+”农业需要在基础设施、设备、通信、网络营销等方面有较大投入,但由于苏州各区县普遍缺乏相关系列扶持及引导政策,导致“互联网+”现代农业发展的各类资金投入不足与信息共享困难,难以满足新形势下苏州“互联网+”农业发展需要。

2017年9月苏州出台的《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现代农业发展的意见》从“农业生产智能化、特色产业电商化、行业监管精准化、信息服务便捷化、资源保护可视化、决策支持数字化”等6个方面提出了具体目标,提出到2020年,苏州市农业信息化的覆盖率要达到70%、农村电商交易额要达到45亿元/年、规模设施农业的物联网技术应用覆盖面积提升到22%以上(江苏省的指标为20%)。

其实,苏州市规模设施农业的物联网技术应用面积占比22%的指标目前已经实现,从发展角度看,2020年的该项指标应该得到更进一步提升。

此外,张家港、常熟、昆山等各区县也需要针对此文件出台相应的实施细则及应对措施。

二、基层“互联网+”技术服务人才紧缺,农村物流配送服务水平偏低苏州基层“互联网+”技术及管理人才缺乏比较突出,尤其是许多乡村农民不会操作信息化设备、电商平台甚至是智能手机,农村电脑及智能手机等终端的普及率并不高,农民网络化程度偏低成为制约农村电商发展的“最后一公里”。

苏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16年)

苏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16年)

苏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16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05.26•【字号】苏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号•【施行日期】2010.03.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苏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09年10月27日苏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制定2009年11月23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根据2016年4月25日苏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6年5月26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苏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9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政设施管理,充分发挥其使用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为生产和人民群众生活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政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养护、维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指市政设施包括:城市道路、桥涵、道路停车、照明、地下管线和城市供水、排水、防洪等设施。

城市供水、排水、防洪等设施的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市政设施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提高市政设施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市政设施建设、养护、维修资金,鼓励国内外企业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投资、捐资建设市政设施。

第五条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政设施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市(区)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对市政设施进行监督管理。

规划、建设、公安、环保、交通、水利(水务)、园林和绿化、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各类管线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政设施的相关管理工作。

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相关市政设施的日常管理。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6年度全省城市管理示范路和示范社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6年度全省城市管理示范路和示范社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6年度全省城市管理示范路和示范社区考核命名情况的通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苏建城管[2017]166号【发布部门】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7.04.11【实施日期】2017.04.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6年度全省城市管理示范路和示范社区考核命名情况的通报(苏建城管〔2017〕166号)各设区市城管局:根据《江苏省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行动实施方案》(苏政办发〔2013〕121号),对照《江苏省城市管理示范路标准》和《江苏省城市管理示范社区标准》(苏建城〔2013〕536号),在各地项目申报的基础上,我厅组织有关专家,通过材料预审、暗访、现场考核等形式,对申报的城市管理示范路和示范社区项目进行了全面考核,现将考核命名情况通报如下:一、总体情况2016年,各地积极开展城市管理示范路和示范社区创建工作,全省共申报了79条示范路和65个示范社区项目。

检查考核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是专家预审。

我厅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了预审,剔除不具备申报条件的示范路、示范社区项目各31个。

二是调查暗访。

11月上旬,我厅组织专家对部分项目进行了针对性暗访,剔除问题较为突出的5个示范路项目和4个示范社区项目,并分别给相关市县反馈了结果和相关整改要求。

,通过信息系统将预审结果征求各地意见。

根据地方反馈和相关补充情况核实,将无锡市万顺大道、苏州市临顿路、盐城市开放大道等3条道路纳入现场考核范围。

三是现场考核。

11月下旬,我厅组织有关专家分5个考核组,采取听汇报、查台账、看现场相结合的形式,完成了46条路和30个社区项目的现场考核。

二、各地创建工作的主要经验和做法(一)强化组织推进。

各地把示范路和示范社区创建工作列入政府年度重点工作目标,成立由政府领导挂帅,城管、规划、建设、公安、工商、房管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创建领导小组,积极推动创建工作的开展。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创建江苏省优秀管理城市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创建江苏省优秀管理城市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创建江苏省优秀管理城市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5.26•【字号】苏府办[2016]110号•【施行日期】2016.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创建江苏省优秀管理城市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府办[2016]110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苏州市创建江苏省优秀管理城市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5月26日苏州市创建江苏省优秀管理城市活动实施方案为全面加强城市管理工作,促进城市管理科学化、标准化、精细化、社会化和常态化,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16年“江苏省优秀管理城市”创建申报工作的通知》(苏建函城管〔2016〕143号)和市政府工作部署,我市将争创2016年江苏省优秀管理城市。

为确保入围并取得优秀成绩,制定创建实施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建设美丽新苏州,共享美好新生活”总目标,以创建江苏省优秀管理城市为龙头,以督查考核和奖惩问责为抓手,坚持“931”行动与五项治理并轨推进,进一步加强宣传发动,推进城市管理创新,加大城市管理力度,改善城市基础设施,完善公共服务体系,着力提升城市功能品质。

二、目标任务以深入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和五项治理为契机,不断破解热点、难点问题,逐步改善市容秩序和容貌环境,努力实现城市管理水平和群众满意度的全面提升,促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精细化,力争在今年实现江苏省优秀管理城市(一星级)创建目标。

(一)城市环境综合整治高位推进。

1.城郊结合部环境卫生整洁,市容秩序优良,基础设施配备满足居民生活。

改造计划加快推进,绿地建设加快实施,城市出入口及交通干线形象得到展示。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全市质量强市工作考核评价情况的通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全市质量强市工作考核评价情况的通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全市质量强市工作考核评价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4.02•【字号】苏府〔2018〕32号•【施行日期】2018.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全市质量强市工作考核评价情况的通报苏府〔2018〕32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紧紧围绕高质量发展,深入推进质量强市建设,助推苏州勇当“两个标杆”、落实“四个突出”、建设“四个名城”,争当建设“强富美高”新江苏先行军排头兵,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质量工作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2015〕117号)要求,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市、区2017年度质量强市工作进行了考核评价。

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根据《苏州市质量工作考核管理办法》及2017年度质量强市工作目标责任状,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对各地2017年度质量强市工作开展了材料考评和实地核查。

考核内容涉及质量宏观管理、质量安全监管、质量基础建设、质量结果等四大项35项具体指标,基本分为100分,加分项为5分,综合总分105分。

综合总分90分以上为A级、80~89分为B级、60~79分为C级、59分以下为D级。

经考核评价,高新区、吴江区、张家港市、相城区、太仓市、昆山市、工业园区、姑苏区、吴中区为A级,常熟市为B级。

经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并报市政府同意,评定高新区、吴江区、张家港市、相城区为2017年度苏州市质量强市工作先进地区。

二、取得的成效从考评情况来看,2017年我市质量强市工作取得了以下几个方面的成效:(一)质量工作机制日趋完善。

各市、区政府高度重视质量工作,将质量发展目标纳入本地区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年度质量工作计划,质量工作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有一定体现。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大数据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苏府〔2016〕196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大数据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苏府〔2016〕196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大数据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16.12.27
施行日期
2016.12.27
文号
苏府〔2016〕196号
主题类别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发展规划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大数据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苏府〔2016〕196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大数据产业发展规划》已经市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27日
——结束——

苏州市政府关于确定2016年重大创新团队和第一批姑苏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的通知

苏州市政府关于确定2016年重大创新团队和第一批姑苏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的通知

苏州市政府关于确定2016年重大创新团队和第一批姑苏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7.20•【字号】苏府[2016]113号•【施行日期】2016.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市政府关于确定2016年重大创新团队和第一批姑苏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的通知苏府[2016]113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经单位申报、专家评审和考察公示,市政府确定周成虎等4个团队(13人)为2016年重大创新团队、王路明等64人为2016年第一批姑苏创新创业领军人才。

请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好各项政策待遇,切实支持人才创新创业。

希望获得资助的团队和人才抢抓发展机遇,开拓创新、奋力拼搏、勇担重任,努力提高企业技术创新水平,加快推进产业化进程,为苏州建设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先进制造业基地和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产业科技创新高地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1.2016年重大创新团队名单2.2016年第一批姑苏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名单苏州市人民政府2016年7月20日附件12016年重大创新团队名单注:以上领军人才和核心成员享受姑苏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同等政策待遇。

附件22016年第一批姑苏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名单(排名不分先后)王路明苏州弗莱明磁力技术有限公司黄胜明苏州瑞铬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高宇顺达康(苏州)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浦晓峰苏州华意铭铄激光科技有限公司史进苏州赛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夏建华博裕纤维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樊晓华苏州沿芯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夏增华苏州禾研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卢红亮苏州复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井然哲苏州纽酷输送机械有限公司贡雪南张家港市新邦电力科技有限公司陈平苏州思源科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袁波常熟英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徐云学苏州卡基纳斯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杨云龙江苏京创先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狄绍文罗伯泰克自动化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尚春庆苏州英芮诚生化科技有限公司戴道锌苏州天步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刘付胜聪苏州驭奇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孙海胜苏州景卓生物技术有限公司钟文君德生堂(江苏)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洪广伟基得康仪器(苏州)有限公司时成波苏州金诺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朱学林江苏欧达丰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赵利林江苏爱科赛尔云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付彦伟苏州德沃智能系统有限公司左卫雄昆山美淼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陈海斌昆山迪安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王子旺苏州西艾杰电机有限公司周春琳鑫麦源创时代医疗科技(苏州)有限公司王磊苏州湛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陈耀龙苏州陈那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张金龙苏州聚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杨扬苏州清研捷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汝长海苏州微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杨豪放江苏盖睿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张建杰苏州无离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杜占坤苏州坤信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娄晋宁苏州瑞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孙西义苏州绿农航空植保科技有限公司李二文苏州和瑞科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马鑫苏州汉尔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张云奥德新科(苏州)医疗科技有限公司郭健苏州安智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戴晓兵苏州壹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纪欣苏州安德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李超宏苏州微清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袁协苏州寻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冯宁宁苏州洛合镭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田硕苏州科易新动力科技有限公司郭霞苏州北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赵东林苏州第一元素纳米技术有限公司余建军埃克赛姆光电技术(苏州)有限公司张学同苏州同玄新材料有限公司张一沛嘉医疗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张一丁苏州北硕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聂红林逸思(苏州)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杨利波舒捷医疗科技(苏州)有限公司韩振杰苏州乐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王储记苏州华和呼吸气体研究所有限公司李相鹏江苏比微曼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范国煌苏州菲乐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徐富苏州苏沃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夏军苏州芯盟慧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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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政府关于印发2016年苏州市质量强市工作行动计划的
通知
【法规类别】质量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府[2016]63号
【发布部门】苏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4.25
【实施日期】2016.04.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苏州市政府关于印发2016年苏州市质量强市工作行动计划的通知
(苏府[2016]63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现将《2016年苏州市质量强市工作行动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落实。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4月25日
2016年苏州市质量强市工作行动计划
为贯彻落实《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以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开展质量品牌提升行动,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建设质量强市,努力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先进制造业基地,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深入推进质量强市战略
(一)完成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创建工作。

做好各项迎检准备工作,力争高分通过创建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国家级考核验收。

根据验收反馈意见,认真总结推广创建工作经验,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巩固创建阶段成果,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市政府办公室、市质监局牵头,各成员单位配合)
(二)编制质量发展中长期规划。

结合国家及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和《中国制造2025苏州实施纲要》,制定我市“十三五”质量发展规划,科学确定未来五年城市质量建设目标任务、政策措施和重点工作。

各相关部门在“十三五”各分项规划制定中,要充分融入质量元素。

(市质监局、苏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牵头,各成员单位配合)
(三)组织质量工作考核。

根据省政府质量工作考核安排,分解细化任务,明确部门责任,做好各项迎检准备。

依据《苏州市质量工作考核管理办法》,对各市、区政府和相关部门质量工作落实情况开展目标考核,科学制定考核方案,推动用好考核结果。

(市政府办公室、市质监局牵头,各成员单位配合)
(四)保障质量发展工作经费。

围绕市委、市政府年度工作要点,根据我市质量强市建设开展情况和项目预算执行情况,继续加大质量发展工作的经费保障力度,为质量强市战略的实施提供有力支持。

(市财政局牵头,各成员单位配合)
(五)开展质量宣传教育和质量文化建设。

组织新闻媒体宣传报道质量强市工作及质量先进典型,做好相关信息发布和政策解读工作。

广泛宣传“精致苏州、品质为本”的
城市质量精神和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利用“质量月”等契机开展形式多样的群众性质量活动,倡导科学理性、优质安全、节能环保的消费理念,营造政府重视质量、企业追求质量、社会崇尚质量、人人关心质量的良好氛围。

开展校园质量教育活动,试点开展质量教育课程化,帮助学生增强质量意识、掌握质量知识。

(市委宣传部、市质监局、市教育局牵头,各成员单位配合)
二、开展质量品牌提升行动
(六)加大品牌培育力度。

大力推动品牌建设,制定推动品牌提升的行动计划。

深入实施品牌发展和商标战略,重点围绕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发展需求,建立品牌培育库,有目标、有计划地指导培育。

开展各级名牌、知名商标评定工作,2016年争创江苏名牌产品80个,新增中国驰名商标5件、江苏省著名商标60件,市级以上品牌企业销售收入占规模以上企业销售收入比重提高0.1%。

落实《中国制造2025苏州实施纲要》,全力提升“苏州制造”品牌影响力。

在全国率先开展制造业质量竞争力指数模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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