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总则编详细解读--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自然人经常因种种原因下落不明,生死未卜,为了及早确定法律关系,各 立法例中,通常规定失踪后经过一定时期,可以通过法院作出宣告,推定 被宣告人已经死亡。《民法典》第46条规定了宣告死亡制度。我国《民 法通则意见》第25条规定,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1) 配偶;(2)父母,子女;(3)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 外孙子女;(4)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对于申请人有无先后顺 序,存在争论。
3.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与诉讼权利能力。 诉讼权利能力也称“当事人能力”,是指能够成为一般民事诉讼当事人所 需要的诉讼法上的能力或资格。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自然人同时具有诉讼 权利能力。
02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取得和消亡
(一)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取得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取得始于出生,只要胎儿全部脱离母体,且在分离 之际有呼吸行为,为出生完成。“出”,指胎儿的身体与母体分离; “生”,则是脱离母体的婴儿应有生命,而不论其生命保持时间的长短。 按照当代医学公认的出生标准,出生应为胎儿完全脱离母体,独立存在, 并能自主呼吸。自然人出生,即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享有民事权利,承担 民事义务。
(一)概念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本 法沿用了《民法总则》的规定。自然人,是指依自然规律产生,具有自然 生命,区别于其他动物的人。自然人是最典型的民事主体。 民事主体特别是自然人有一个员数, 法律并无特别限制,以一人为通例, 以数人为例外。
(二)特征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有: 1.不可剥夺性。民事权利能力始于自然人出生、终于死亡,自然人生存期 间,权利能力不因任何事由丧失、消灭。同理,也不可转让或剥夺。 2.平等性。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一律平等。这是民事主体法律地位平等的必 然要求。权利能力的平等是抽象的平等。 3.一定的自然性。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因主体出生而获得,因死亡而消灭, 无须登记、自然取得。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不因其性别、年龄、民族、职务、文化 程度等方面的差异而存在区别,都有平等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若 外国人需要与我国公民享有平等的民事权利能力,一般需要其所属国家对 等地给予我国公民国民待遇。无国籍人在我国领域内实施民事活动,也与 我国公民享有平等的民事权利能力。
对于域外自然人、非无国籍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认定。在国际私法上,对于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适用,基本上都以“属人法”来确定,“属人法” 相关的地域因素主要有籍贯、住所、国籍、居所等, 这些都是“属人法” 的连接点。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2条第1款规定,自然人 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经常居住地法律。可见,我国立法是采取以“属人 法”中的“住所地法主义”的方式来规定的。这对于具有“一国两制四法 域”特点的我国而言,是解决区际私法冲突最具可操作性的做法。
(2)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主体密不可分,不可转让、亦不可剥 夺,而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如《民法典》人格权编中的第992条 规定“人格权不可放弃、转让或者继承”),民事主体可以放弃或转让其 享有的具体民事权利。 (3)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范围不因民事主体的具体资质状况(如年龄、 智力)有所区别,与之相比,各类民事权利的客体、内容、取得、行使方 式和存续期间皆有不同。
03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平等性
三、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平等性
我国《宪法》第33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 等。从根本法的角度确定了公民的法律地位平等。民法中规定自然人的民 事权利能力平等是公民法律地位平等原则的必然反映,是宪法规定在民法 上的集中体现和具体表达,是民法上的宪法精神的表现之一,也是私法自 治特性的基本要求。
2.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是 指能够通自己独立的行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的资格。本质上, 民事行为能力关注的是人的理性。相较于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抽象平等 性,民事行为能力更多考量了年龄、智力、精神状况等实际影响权利取得 和义务承担的因素,并按照上述因素的不同,区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行为能力和无行为能力。 同时,民事行为能力并不具有天然性、永 续性,需具备一定条件方可取得。
民法典总则编详细解读-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
汇报人:XXX 2020年xx月xx日
目 录 CONTENTS
01 自然人权利能力的理解 02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
取得和消亡 03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平等性
04 案例评析
第十三条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 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百度文库事义务。
本条是关于自然人权利能力取得和终止的规定。
第十三条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 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本条是关于自然人权利能力取得和终止的规定。
第十四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本条是对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平等的规定。
01
自然人权利能力的理解
一、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
(三)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1.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具有 紧密联系,民事权利必须以民事权利能力为前提,两者须臾不可分离。即 便认可胎儿的继承权,也是以拟制的民事权利能力为前提的,并不能说明 民事权利与民事权利能力的分离。 同时,二者又有区别: (1)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 务的一种可能性,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在具体法律关系中所享有的获利可 能性。
(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消亡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终于死亡。对于死亡,有呼吸停止说、心跳停止说、脑 电波消失说等。医院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被推定为死亡时间,此外,宣告 死亡的时间也被推定为死亡时间。 数人死亡而不知先后顺序的,各立法例通常对死亡顺序作出推定。在相互 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 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 先死亡,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