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小型建设项目公开招投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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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小型建设项目公开招投标制度
乡镇小型建设项目公开招投标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镇小型建设项目招投标行为,防止在项目建设中违法违规行为发生,提高国有、集体资金使用的透明度,保护集体利益和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小型建设项目公开招投标工作由镇纪委、镇“三资”代理中心和村务监督委员会共同监督实施。第三条招投标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按招标投标程序进行。集体资产资源处置、承包和工程建设项目发包必须实行公开招投标制度。第四条招投标范围(一)使用国有资金、集体资金、银行贷款、援助资金投资的项目。(二)集体融资、群众集资的投资建设项目。(三)集体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基础设施建设、水利工程、道路工程、水电讯工程项目。(四)绿化工程、装修项目、设备采购及安装、材料采购等专业工程的施工、采购、修缮、安装项目。第五条招投标程序(一)民主决策。由镇政府或村委会提出,经镇党委会或村民大会(村民代表会议)确定项目是否实施。未履行民主决策程序的招投标行为无效。(二)发布公告。招投标公告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主要采取公开栏、广播、电视、会议、网络等渠道发布,发布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三)公开竞标。5万元以下项目的竞标由涉及项目村竞标领导小组负责主持;5万元以上项目由乡镇政府竞标领导小组主持。竞标时镇纪委、村务监督委员会、部分村民代表、党员代表、人大代表、
政协委员参与监督;竞标单位严格按照无记名报名、交纳保证金,开标、评标、定标、中标公示等程序进行。(四)签订合同。合同由镇政府或村委会起草,经党委会或村“两委”会共同讨论通过后,由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组织签订合同,办理有关手续。中标价即为合同价,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要留取工程保修金,明确保修期,方可结清全部工程款。土地、商业用地、林地、滩涂或其他经营性资产资源承包合同按双方约定款项即结即清。(五)收入缴存。资产处置收入和资源使用所得全部缴存镇“三资”管理中心专户。第六条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对村集体招投标事项进行审核,并报镇政府审批。凡建设项目不按本制度进行招投标,或在招投标工作中营私舞弊的,该项目招投标结果作废。同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