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程序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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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处罚程序制度
为规范林业行政处罚,保障和监督县林业局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制定本制度。
一、实施机关与管辖
灌南县林业局依法管辖本县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林业行政处罚。
二、立案
1、执法人员调查处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事执法证件。
2、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回避。
3、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林业行政处罚时,应当依法收取的证据主要有以下几种:
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4、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5、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待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报行政负责人审批。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6、立案条件:
有违法行为发生的;
违法行为是应受处罚的行为;
属于依法管辖,一般程序使用范围。
三、调查
1、调查处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2、收集证据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负责人批准,可以现行登记保存,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保存通知单》,并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及时做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3、应当全面、公正、客观地收取、调集各种证据,必要时,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收集、调取各种政绩。应当制作笔录,由调查人和有关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4、询问当事人或者其他知情人,必须制作《林业行政处罚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被询问人提出无误补充或者改正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确认笔录后,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询问人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被询问人要求自行书写的,应当允许;必要时执法人员也可以要求被询问人自行书写,自行书写的应当由本人签名或者盖章。
5、对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业知识的人进行,并可以邀请与案件无关的证人和有关的当事人参加。当事人据不参加的,不影响勘验、检查的进行,应当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勘验、检查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被邀请的见证人、有关的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四、决定
1、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应当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并连同《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和证据有关材料,由执法人员送市林业局林政科提出初步意见后,再交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2、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的,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负者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决定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注明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4、被委托的单位的林业行政处罚在《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盖县林业局印章,森林植物检疫的盖林木病防检疫站印章。
5、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经行政负者人批准可以延长但不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下三个月内不能完毕的,报经上级部门批准。
当场处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的对公民处以5 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的,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可由一人进行,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当场处罚笔录》,执法人员签名,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五、送达
1、《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大被处罚人,由被处罚人在《林业行政处罚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2、被处罚人不在,可由其成年家属或所在单位负责人代收,并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3、被处罚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签名盖章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其单位有关人员到场说明情况,把《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其住处或其单位,并在送达书上记明拒绝事由,送达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视为送达。
4、可以挂号邮寄送达,以挂号回执上注明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当事人应当自收到之日起,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六、立案归档
案件卷宗包括:卷皮、目录、案件登记、证据材料、
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和其他材料。一卷一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