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拓专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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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开拓专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平安产险综合开拓专员管理体系,不
断提升产险综合开拓专员的专业化水平,建设一支高素质、高凝聚
力和高生产力的专员队伍,确保产险综合开拓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险综合开拓专员(以下简称产险专员)
是指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聘用标准,与公司正式签定《劳动用
工合同》,在二、三级机构综合开拓部门负责个、团、证等系列综合开拓产险业务辅导、培训、推动及展业服务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产险专员的选聘、薪酬、福利、晋升、考核及管理,除公司另有规定外,均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中所指专员如未做特殊说明,均指专职专员。
第二章专员的选聘及异动
第五条选聘原则
产险专员是公司综合开拓系列的一个重要岗位,聘用符合条
件的人员担当其重任,是发展产险综合开拓业务的重要环节。专员
的选聘必须坚持“积极、慎重、严格、公平”的原则。
第六条专员的选聘应在公司专员人力编制总体要求之下,
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由渠道管理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门共同进行。
第七条专员选聘的基本条件
选聘专员,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基本条件
专员必须是年龄3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精力充沛的公司员工,有特殊专长者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二)学历要求
1.正规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2.因特殊情况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专员,学历须在本科以上。
(三)专业素质要求
1.思想品质好,作风正派,无任何不良记录;
2.开拓能力强,乐于奉献,具备一定的组织能力、市场策划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四)凡符合本条前款规定的基本条件,且具有一定的保险销
售经验者,可优先聘用为产险专员。
第八条所有新增专员必须通过二级机构渠道管理部门和人
力资源部门的审核,具体流程如下:
填求职表及相关资料→(三级机构面试→三级机构负责人审
核签字)→二级机构面试→二级机构渠道管理部门审核签字→二
级机构人力资源部门审核签字→二级机构总经理室审批→报备总
公司渠道管理部
第九条专员在内部转移隶属关系、转换系列、离司(职)等异
动时,均须通过二级机构渠道管理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门的审批,必须符合公司人事管理制度规定并报备总公司渠道管理部和人事行政部。
第三章专员的职责
第十条产险专员的工作职责为:
(一)负责推动并达成所在单位综合开拓业务计划;
(二)参与所在单位综合开拓业务发展规划的拟定和执行;
(三)负责与所在销售方相关层级管理人员的沟通,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参与综合开拓培训课程的规划、编制与执行;
(五)负责个、团、证等系列综合开拓产险业务的培训、辅导;
(六)负责个、团、证等系列综合开拓产险业务的售前服务,包括大项目计划服务书制作和陪同展业;
(七)负责个、团、证等系列综合开拓产险业务的标的查验(包括验车)及核保初审;
(八)协助开展综合开拓业务理赔等售后服务;
(九)负责产险综合开拓业务的续保维护和客户资料的管理;
(十)负责协调解决或提交主管部门解决综合开拓业务冲突问题;
(十一)完成公司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专员职级的初评
第十一条专员职级分为5档11级,即:见习专员、主办专员、主任专员(三、二、一级)、高级主任专员(三、二、一级)、经理专员
(三、二、一级)。
第十二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的新进专员,
即评聘为见习专员,见习期为3-6个月。
第十三条见习期满且考核合格,评聘为主办专员。
第十四条见习期满且考核合格的下列人员,可评聘为相应
级别的主任专员:
(一)销售系列业务主任转为专员岗位的;
(二)管理系列人员转为专员岗位且具有相应管理经验的。
第十五条见习期满且考核合格的下列人员,可评聘为相应
级别的高级主任专员:
(一)销售系列高级业务主任转为专员岗位,且具有初级核保
人资格的;
(二)管理系列人员转为专员岗位、具备相应管理经验,同时具
有初级核保人资格的。
第十六条见习期满且考核合格的下列人员,可评聘为相应
级别的经理专员:
(一)销售系列业务经理转为专员岗位,且同时具有初级核保
人及初级兼职讲师资格的;
(二)销售系列高级业务经理转为产险专员,具备相应管理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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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同时具有初级核保人及初级兼职讲师资格的,可评聘为经理专员一级。
第五章专员的转正、维持及晋升
第十七条机构应及时对见习期满的专员进行考核,考核方法由机构制订并执行。
第十八条见习专员任专员满3个月且达到转正条件按第四章相关规定转正定级;未达转正条件见习满6个月,达不到转正条件应予以淘汰或转岗。
第十九条专员的维持及晋升工作每年度举行一次,依据为上年度的综合开拓实收保费;机构需在每年度二月底之前完成定级工作。
在上一年度任专员时间不满一年的专员,按时间折算进行考核。
第二十条主任及以下职级专员的定级保费标准由二级机构人力资源部门制定,报总公司人事行政部核准后执行。
高级主任专员及以上职级专员的定级保费标准由总公司人事行政部制定并下发执行。
第二十一条专员的职级晋升和降级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达到更高级别保费标准,考核合格且通过晋级考试,则晋升到其业绩对应级别;
(二)达到现级别或更高级别保费标准,但未通过晋级考试,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