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大连交通大学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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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高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4年高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____年高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高校学生学籍管理,确保教育教学质量,提高学生发展水平,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高校学生学籍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管理学生学籍,尊重学生的自主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三条高校学生学籍按照学历、学位、学习形式等分类管理,保证学籍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学生学籍管理部门是高校学生学籍管理的具体实施机构,负责学生学籍信息的录入、更新、核实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学生学籍的建立与变更第五条高校学生学籍的建立是指学生正式成为高校在册学生的过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招生机构录取;(二)按照招生录取程序和规定完成报到手续;(三)交齐学费及相关费用。

第六条学生学籍的建立流程包括报名、审核、登记三个环节。

学生须按规定时间报名,并提交相关报名材料,学校按照招生政策进行审核,确认符合招生条件的学生,登记学籍并发放学生学籍证书。

第七条学生学籍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可以申请变更学籍:(一)学习形式的变更;(二)学历层次的变更;(三)学位类型的变更。

第八条学生申请变更学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和学校的相关政策和规定;(二)提供变更学籍所需的证明材料;(三)经学校相关部门审核同意。

第九条学生学籍变更的具体程序和流程,由学生学籍管理部门根据各类变更情况制定并公布。

第三章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第十条学生学籍信息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学习情况、奖惩记录、学历层次、学位类型等内容。

第十一条学生学籍信息的录入和更新应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学生有权对个人信息进行查询、核实和更新。

第十二条学生学籍信息的管理应确保信息安全,学校学生学籍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信息管理制度,加强信息安全保护,防止信息泄露、篡改和滥用。

第十三条学校学生学籍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学生学籍信息进行核实和清理工作,确保信息的及时更新和准确性。

第四章学生学籍的终止与恢复第十四条学生学籍终止是指学生不再继续在高校注册学习的情况。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教学质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体现因材施教理念,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结合学校实行完全学分制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本科各专业标准学制为四年(五年),实行弹性学习年限制度,学生在校学习年限为三至六年(五年制本科学生在校学习年限为四至七年)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实施完全学分制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学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要求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向所在院(系)书面或电话请假。

未请假超过入学时间两周者或请假期满逾期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新生入学后,学校在 3 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六条新生因患病或应征入伍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对于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文中“医院”均指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为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

新生每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为一年,累计不得超过两次。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的行为及其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因病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者须附学校指定医院诊断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者,取消其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满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学生每学期必须按规定时间到校办理注册手续。

每年秋季学期,学生须缴纳相关费用后方可办理注册手续。

2024年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4年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4年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注:以下内容为人工智能根据给定主题生成的文章,并非真实存在的规定。

2024年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范学生学籍注册、变动和档案管理,加强学生信息管理,提高学生管理效能,根据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和高等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日制本科学生的学籍注册、学籍变动和学生档案管理。

第三条学籍注册是指本科新生按照学校招生计划录取后的正式注册手续,在学校学籍管理系统中确立学生的学籍信息,取得学籍资格的过程。

第四条学籍变动是指全日制本科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因转专业、休学、复学、退学、开除等原因导致学籍发生变动的行为。

第五条学生档案管理是指对本科学生的个人基本信息、学籍信息、奖惩信息等进行录入、维护、查询和管理的活动。

第六条学生学籍管理要坚持依法、公正、严格原则,充分尊重学生的人权和教育权益,加强学籍信息的保密工作,确保学籍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学籍注册第七条学籍注册是全日制本科新生入学后进行学籍注册的必要手续,也是确认学生身份、为学生提供教育教学服务和管理的前提条件。

第八条学籍注册应当遵循诚实、公正、自愿原则,新生应当如实提供个人基本信息,并按照学校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学籍注册时间一般在每年的九月份,经教育部门批准的新生自主招生计划的注册时间另行安排。

第十条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应当组织专门人员接收新生报到,审核新生的个人基本信息和相关证明材料,并在学校学籍管理系统中办理学生的学籍注册手续。

第十一条新生如实提供个人基本信息和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办理学籍注册手续,为新生发放学生证、分配学号并在学生档案中登记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学籍注册后,学生享有与其专业所开设的课程有关的教育教学服务和管理。

第三章学籍变动第十三条全日制本科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的学籍发生变动:(一)转专业;(二)休学;(三)复学;(四)退学;(五)开除。

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进一步规范管理学生的学习行为,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科学制为四年,实行弹性修业年限。

允许学生分阶段完成学业,在校具有学籍的时间最长为8年(含休学),累计实际在校修业时间最长为6年。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凡我校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事先以书面形式并附有关证明向学校招生办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2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新生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并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新生入学要进行体检复查。

不符合录取条件的疾病患者,取消入学资格;符合录取条件的疾病患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经校医疗部门复核,由本人申请,学校招生办批准,可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1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校医疗部门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校历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注册手续。

未缴费者和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注册者未能获得本学期在校继续学习的资格,不能参加上课和考试。

注册手续不得由他人代办。

因故不能如期到校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和暂缓注册手续。

已办理请假手续但超假2周,或未经请假达2周未注册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规范学籍管理行为,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建设者,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XX大学章程》以及有关法律、规章,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学籍管理,是指对学生在校学习资格及在校学历的管理,包括入学资格审查、在籍注册、学籍变更、学习纪律、课程考核、学业成绩、毕业与学位资格审查、学历和学位证明颁发等事务。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在XX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二章管理制度与学习年限第四条本科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学分、学分绩点和平均学分绩点是学生学业状况的基本指标,即以学分来统计学生学习数量,以学分绩点来评价学习质量,以平均学分绩点来评估学习过程总体情况。

第五条本科教育标准学习年限为4年(特殊专业5年),同时设置弹性学习年限3至6年(特殊专业4-7年)。

相关规定如下:(一)学生一般应在标准学习年限内修完主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内容、完成学业;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学生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学生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含休学和保留学籍时间)未完成学业的,将予以退学。

(二)学生在校学习满3学年、提前修满主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内容,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三)学生因创业、出国(境)留学等学业原因或身体健康等特殊原因不能连续在校学习的,可以申请休学并保留学籍;休学时间一般以学年为单位或至下一学年前止;休学一般累计不超过2次,累计时长不超过2学年。

(四)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解放军(含中武警),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五)保留入学资格或休学的学生,在复学当年如原录取专业相应年级未招生或已停招,经学校批准,可编入相近专业继续学习或视具体情况予以处理。

(六)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学校予以记录。

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相关教学单位、教务处认定后予以承认。

大连交通大学“茅以升班”、“詹天佑班”学生动态管理暂行规定

大连交通大学“茅以升班”、“詹天佑班”学生动态管理暂行规定

大连交通大学教务处文件
大交大教务发[2008]088号
大连交通大学“茅以升班”、“詹天佑班”
学生动态管理的暂行规定
为贯彻落实学校办学指导思想,实施因材施教,自2007年起,学校将隔年组建“茅以升班”和“詹天佑班”,积极开展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

为了激励全校同学的学习积极性,学校决定对“茅以升班”和“詹天佑班”的实行动态管理,特做如下暂行规定。

一、动态调整原则上在第一学年和第二学年末进行。

二、已在“茅以升班”和“詹天佑班”学习的同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回本专业(“茅以升班”或“詹天佑班”确定的专业)普通班学习。

1.经过一段时间学习后感到不能适应,本人申请回普通班学习者;
2.一学期有两门课程考试不及格,或有一门课程补考不及格者;
3.累计学分绩未达到75分,且有过课程考试成绩不及格,连续两学期学分绩排名位于班级后15%者;
4.第五学期仍未通过国家大学英语四级考试者;
5.考试违纪、作弊者。

三、在本专业四年制普通班学生中,学分绩排名在前5%者,可根据学生志愿,择优选择3-5名学生进入优秀班学习。

四、“茅以升班”和“詹天佑班”教学和学生管理中出现的其他问题,由教
务处(学生处、人事处)和相关学院协商解决。

五、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日
主题词:茅以升班詹天佑班学生管理规定
大连交通大学教务处 2008年4月2日印发。

大连交通大学本科生校外毕业设计(论文)管理办法

大连交通大学本科生校外毕业设计(论文)管理办法

大连交通大学本科生校外毕业设计(论文)管理办法为了规范我校学生到校外做毕业设计(论文)管理工作,保证学生校外毕业设计(论文)的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资格条件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方可到校外做毕业设计(论文):1、学生必须已取得除毕业设计(论文)以外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

2、学生已经与校外单位签署工作协议,或学校已经与校外单位签署了联合指导协议.3、校外单位必须具有指导学生毕业设计(论文)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中级职称及以上者)和学生所学专业相关的工作条件。

二、基本程序1、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2、学生提供校外单位同意接受做毕业设计(论文)的邀请函。

3、学院与校外单位及学生本人签署指导协议和安全协议.4、校外指导教师按照《大连交通大学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手册》的要求填写毕业设计(论文)选题表和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并经校内指导教师审核合格后方可作为设计题目.5、经学生所在学院同意并由主管院长签字后,方可到校外做毕业设计(论文)。

6、学院将在校外做毕业设计(论文)的学生名单汇总,填写《学生在校外做毕业设计(论文)情况汇总表》,并上报教务处存档。

7、学生开题报告须经校外指导教师和校内指导教师同意,学院审查通过.三、设计指导要求1、学生必须在校内做完开题报告后方可到校外单位做毕业设计(论文)。

2、学生在校外做毕业设计(论文)期间,须经常与校外指导教师保持联系,接受指导教师对毕业设计(论文)情况的检查和指导,并每周与校内指导教师至少联系1次,如实汇报毕业设计(论文)进展情况,指导教师给予相应的指导。

3、校内指导教师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到学生所在的校外单位去指导,了解学生的表现和毕业设计(论文)情况,并做好毕业设计(论文)的指导工作。

4、学生要在毕业设计(论文)中期(毕业设计的第7~8周)返校一周,接受校内指导教师对毕业设计(论文)的阶段检查和指导,经校内指导教师检查合格后方可返回设计单位.如果没有按时完成毕业设计(论文)阶段性任务,应在校内完成阶段性任务后离校,达不到要求者不许离校。

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

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

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范学生的学籍信息,提高学生的教育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各普通高等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

第三条学籍管理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学生的发展为中心,促进学生全面成长。

第二章学籍登记与管理第四条学生进入普通高等学校后,应持相关证件和资料向学校进行学籍登记。

登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学生的个人基本信息、家庭背景、学习情况、课程选修等。

第五条学校应按照学生的学习计划和个人情况,制定学业规划和学籍管理方案,对学生进行综合评估和管理。

第六条学校应及时更新学生的学籍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七条学生在学校期间,应遵守学校的学籍管理规定,如实填写相关表格和报告,并配合学校进行学籍管理工作。

第三章学籍处分与奖励第八条学校根据学生的学业表现和行为表现,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学籍处分和奖励。

第九条学籍处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记过、留校察看、退学等。

学籍处分应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并进行合法、公正、公开的程序。

第十条学籍奖励包括但不限于奖学金、荣誉称号、学习资助等。

学校应按照学生的学业成绩和综合素质进行评选和授予。

第四章学生学籍维护和保护第十一条学生学籍信息属于个人隐私,学校应加强对学生学籍信息的保护。

未经学生本人同意或法律规定,学校不得泄露学生的学籍信息。

第十二条学生若发现学籍信息有误或被错误处理,应及时向学校提出申诉,学校应按照程序进行核实并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相关制度和流程,并向学生及家长进行宣传和解释。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学校和教职工在学籍管理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将依法进行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学生在学籍管理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将依法进行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本规定解释权归教育部所有。

以上是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详细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补充。

大连交通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

大连交通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

大连交通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大交大发〔2017〕10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办法暂行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校授予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

按获准授予学位的学科门类、专业学位领域及专业授予。

学科专业学位授权点(领域)的申请,由二级学院(部)研究后提出,经大连交通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报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审批。

第三条、凡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自觉遵守纪律和维护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律,品行端正,并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所要求的理论基础和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办法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位。

第四条、学位证书由学校自主设计,学校学位办公室统一印制与管理。

学位证书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发,证书的生效日,从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决定之日开始。

第五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如确认学位错授或发现有徇私舞弊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时,应举行会议予以复议,做出撤销原决定的决议。

对于撤销的学位,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予以公告,宣布学位证书作废。

第六条、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的,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学位证明书。

学位证明书注明原学位证书编号等内容,学位证明书与原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章、学士学位第七条、授予学士学位的标准(一)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本科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设计(论文)的成绩,表明申请者确已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承担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二)在校学习期间未受到或已解除因违背学术诚信的处分。

第八条、学士学位评审工作程序(一)学士学位申请人应当在我校规定的期限内,由本人申请,填写《大连交通大学学士学位申请表》;(二)各二级学院(部)根据上述条款审核本科毕业生的课程学习和毕业设计(论文)等材料,签署是否授予学位的理由,提交学院学位评定分委会审查;(三)各二级学院(部)学位评定分委会应本着坚持标准、保证质量的原则,进行严肃认真、公正合理的审查,确定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报教务处复审;(四)教务处对各二级学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报送的名单及材料进行汇总、复审;(五)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确定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六)学位办公室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结果,拟定授予学士学位决定的文件,并分别报送辽宁省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2024年成人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

2024年成人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

2024年成人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一条成人高等学校学籍管理是指对成人高等学校学生的入学、注册、学籍变动、评定与报告、奖助学金发放、毕业与离校等环节进行全面管理和监督。

第二条学籍管理工作必须以国家法律法规为依据,秉承公平公正、规范高效的原则,确保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三条学籍管理工作应当与成人高等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相衔接,相互配合,形成有机整体。

第四条学籍管理工作应当建立公开透明的制度,实现信息共享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学籍管理工作应当将学生的身心健康放在首位,关注每一位学生的个体差异,提供个性化的教育服务。

第六条学籍管理工作应当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管理效能,提供便利服务。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七条成人高等学校实行招生计划管理,招生计划按照国家规定的指标进行划分。

第八条学生凭借高中毕业证书(或者同等学力证明)参加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

考试科目有国家必考科目和学校选考科目。

第九条学校接受学生提交的报考材料,并按照规定进行审查,公示合格考生名单。

第十条合格考生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线上或线下的报到注册,缴纳相关费用,并领取学生证和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学生在注册后,须参加入学教育,接受学校组织的入学安排与培训。

第三章学籍变动第十二条学生因故不能按期注册的,可以提出延期注册申请。

申请延期注册的学生需要附上原因证明,并得到学校的批准。

第十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向学校提出学籍变更申请:(一)转专业或转学等。

(二)提前或延迟毕业。

(三)因学业原因需要休学、退学或恢复学籍等。

第十四条学生须按照学校规定的程序提出学籍变更申请,学校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

第十五条校外学习实践经历、社会实践活动等可以作为学籍变更的依据。

第四章评定与报告第十六条成人高等学校实行学分制度,学生的学业成绩按照学分计算,定期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七条学生的学业成绩由课程成绩、实践报告、专业技能考核等因素组成。

大学本科学生学分制管理规定

大学本科学生学分制管理规定

大学本科学生学分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本科学生学分制管理改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学分制,是指学校以学生取得的学分数作为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基本单位,以达到毕业应修课程和学分最低要求作为学生毕业和获得学位的主要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三条实施学分制旨在推进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充分调动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积极性,提高教育教学资源利用率,适应学生多样化发展需要。

第四条学校实行弹性修业年限。

学生可在标准学制的基础上提前一年或推迟两年毕业。

具体办法按照《学校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全日制本科生。

长学制专业的本科教学阶段适用于本规定。

留学生、交流生、进修生等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课程与学分第六条学时与学分。

理论课每16学时计1学分,实验课每32学时计1学分;课程设计、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教学环节的学分由各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根据学科特点和教学整体安排确定。

学生必须完成选课并通过考核,方可获得课程对应学分。

第七条专业学分要求。

各专业毕业应修课程和学分要求由专业培养方案确定。

学生须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学分方可毕业。

第八条学分认定。

转专业、转学前所修课程和学分,由学生向转入专业所在学院申请,由该学院认定。

校际交流学分由学院认定。

第九条创新奖励学分。

学生参与大学生创新实验计划项目、创新基金项目、各类学科竞赛等所获得的创新奖励学分,由学生申请经学院报本科生院认定,可以置换相应课程学分。

学分认定及置换标准按相关文件执行。

第三章收费管理第十条学分制收费实行“两部制”计费方式,学生学费由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组成。

专业注册学费按学生实际在校就读的学年计收,学分学费按修读课程的学分计收。

第十一条学生须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前,预存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方可选课。

大连交通大学工商管理专业培养方案

大连交通大学工商管理专业培养方案

工商管理专业Business Administration一、培养方案〔一〕本科学制根本学制四年〔二〕学位授予管理学学士学位〔三〕培养目标本专业培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开展需要,德智体美全面开展,具备管理、经济、法律、现代企业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和能力,根底扎实、知识面宽、能力强、素质高,可从事各类工商企业管理工作的高级应用型人才。

〔四〕培养规格〔毕业生应获得的知识和能力〕1.热爱祖国,遵纪守法,身体健康,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社会公德和职业素养。

2.自然科学根底扎实,具有较强的汉语语言与文字表达、人际沟通和组织协调的能力。

3.掌握管理学、经济学及企业管理的根本理论、根本知识;了解现代企业运营过程及特点。

4.掌握企业管理的定性、定量分析方法;熟悉我国企业管理有关的政策法规,了解国际企业管理的惯例与规那么。

5.掌握一门外语,具有一定的听、说、读、写、译能力,满足专业需要。

6.具有一定计算机应用的根本能力。

7.掌握文献检索、资料查询的根本方法,具有初步科学研究能力。

8.具有较强的实践能力、适应能力和创新精神。

〔五〕专业定位与特色本专业属于应用型专业,以完整的工商管理专业课程体系为支撑,定位于培养专业根底扎实、适应面宽、高素质的高级应用型人才。

根据社会人才需求本专业设置工程管理和人力资源管理两个专业方向。

〔六〕主干学科及主干课程主干学科:经济学、工商管理。

主干课程:管理学、微观经济学、宏观经济学、会计学、经济法、财务管理、运筹学、市场营销学、人力资源管理、统计学原理、管理信息系统、企业战略管理、生产与运作管理、工程管理、组织行为学。

〔八〕培养方案根本框架1.根本框架人文社科课程体系〔29学分〕通识根底教育自然科学课程体系〔26学分〕公共选修课程体系文化素质综合类课程〔10学分〕课程教学学科根底教育学科根底课程〔27学分〕专业根底课程〔30学分〕专业教育必修课程〔8学分〕教选修课程〔学分〕学 200计社会实践〔10.5学分〕划实践教学体育实践〔4学分〕学科根底实践〔8学分〕专业实践〔17学分〕专题教育〔6学分〕注:主要实践性教学环节包括:工程训练、社会调查、文献检索、专业综合训练、专业综合实践和毕业论文等。

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校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本校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方可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经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 1 -第五条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学校不对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若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在新生入学后复查中发现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的;(二)因开展创业等,需要保留入学资格的;(三)因参军入伍,需要保留入学资格的;(四)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保留入学资格的。

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原则上为1年,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学籍至退役后2年。

开展创业的,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2年。

因病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的,往返路费和医疗费自理。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需复学的,可以在下一年六月份向学校本科生招生办公室提出入学申请,并提交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开具的健康检查及诊断证明,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2024年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4年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4年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为了规范大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保障学生权益,促进教育教学质量的提升,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大学生学籍是指本科、研究生以及在各类高等教育机构学习的学生的基本档案,包括学习成绩、学习进度、学业评价等内容,是高等教育质量监控和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大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鼓励学生自主学习、自我发展,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努力培养各类高层次、复合型的人才。

第四条大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由各高等教育机构的学籍管理部门负责,并与相关教学管理部门、学生组织等部门密切合作,形成学生学籍管理的多元化发展模式。

第二章学籍注册与变更第五条学籍注册是指学生按照学校规定提供的材料和程序,向学校报到注册并办理学籍手续。

第六条学籍注册包括报到登记、个人信息更新、体检等环节。

学校应提供便捷、高效的报到登记服务,确保学生信息的准确性。

第七条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学籍注册手续,对于未按时注册的学生,学校有权进行相应的处理,包括取消学籍资格等。

第八条学生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学校进行更新,学校要及时记录并反馈给相关部门。

第九条学生因故不能按时注册的,应提前向学校请假,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延迟报到。

第三章学业进度与评价第十条学生在校期间应按学校赋予的课程计划进行学习,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学分要求。

第十一条学生应遵守学校的教学计划和课程设置,按照规定的学时和学分要求参加课堂教学和实践教学活动。

第十二条学生的学习成绩、学术考核和学业评价应真实、客观,不得作弊、篡改或抄袭。

第十三条学生对学业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学校应建立相应的申诉机制并进行审核处理。

第十四条学生在学习过程中有特殊情况需休学、退学或转专业的,应按学校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请,并经学校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四章学籍管理与奖惩第十五条学校应建立学生学籍管理信息系统,对学生学籍信息进行全面、准确的记录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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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交通大学文件大交大发[2008]135号大连交通大学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校内各相关单位:现将《大连交通大学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

二OO八年九月十八日大连交通大学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在校本科学生。

第二章入学、注册与学籍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当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请假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审查入学资格和体检)。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

第五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含,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学年开学前一周内,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条在籍学生每学期于开学报到日期,持学生证到所在学院报到注册,以取得本学期的学习资格。

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逾期两周不注册,又未办理暂缓注册手续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未经学校批准而不缴纳学费、宿费者,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

未注册的学生,其所修课程和教学环节的考核成绩无效。

各学院在开学后两天内将注册情况报送教务处。

第七条申请自费出国留学者,保留学籍一年;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退学者,其学籍从学校处理决定书生效之日起终止;转入其它学校者,从办理离校手续之日起终止学籍。

第三章学制、学分与课程第八条全日制本科教学实行规定学制下的弹性学习年限制度。

学制按人才培养模式不同分为四年制或五年制,各专业均按规定学制制定培养方案。

本科学生实行学分制管理。

学生提前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教学环节且成绩合格,经批准允许提前毕业。

在规定学制年限未完成学业且未达到退学规定者,允许延长修业期一至三年,即四年制学生最长在校学习年限为七年,五年制学生最长在校学习年限为八年。

延长修业期的学生,必须按学校规定交纳延长期的有关费用。

学生修业期限以半年为单位计。

第九条课程包括培养方案规定的理论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

学分是课程量的度量单位,也是学生修读课程所需时间的反映。

每门课程的学分计算以计划学时为依据,一个学分一般指一个学期内每周完成一个学时的课程量,学分的最小计量值为0.5学分。

具体学分的计算方法如下:1.理论课教学:每16个学时计一个学分;2.独立设课的实验课、体育课,每32学时计一个学分;3.集中进行的实践教学环节,如军训、实习、课程设计和毕业设计(论文)等,每教学周计一个学分。

学校以学生取得的学分数作为衡量其学业完成情况的基本依据。

学生根据实际情况在规定学制的基础上可以提前一年或者延迟一至三年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

第十条在培养方案中设置的课程分为必修课、限选课和任选课三大类:(一)必修课由理论必修课(公共基础课、学科基础课、专业课)和实践环节两部分组成,占总学分的60%左右。

(二)限选课包括专业基础课和主修专业方向课,学生应当在指定的范围内选修,学分占总学分的30%左右。

(三)任选课是学生根据本人志趣和特长自由选修的课程,占总学分的10%左右。

第十一条学生经批准可以在本市其他普通高校跨校选修课程。

允许学好主修专业仍学有余力的学生,在本校或者本市其它高校辅修第二专业或者攻读第二学士学位。

跨校选修课程考核成绩合格,学校承认其学分;修完辅修专业或者第二学士学位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考试成绩合格者,由接受学校填发辅修专业证明书或者第二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章选课、免听与免修第十二条选课原则(一)学生应当按培养方案的规定修读所有必修课并取得相应学分;对于限选课和任选课,学生也要根据培养方案修满相应课程类别所规定的学分。

必修课、限选课和任选课的学分不能相互替代。

未选或未按规定选课的学生,不准参加该课程的学习与考试。

(二)选课时应当遵循必修课优先的原则,其次是限选课,最后是任选课。

有严格接续关系的课程,不允许先选后续课程。

(三)学生每学期要选修的课程总学分不得少于17(所欠学分低于17者除外),不得多于34,毕业设计学期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选课程序(一)教务处每学期应在第十六周公布下学期计划开设的必修课、限选课、任选课和重修课的课程表。

(二)学生应于第十七至十九周内根据选课原则和本人的实际情况在学校教务管理系统上预选课程。

预选课程须经下学期开学注册确认后方可生效。

(三)学生选课必须严肃认真,凡经选定的课程,一般不能退选、改选。

确属选课不当需要退选、改选时,必须经教务处同意。

(四)学生要按选定的课程进行学习,未办理退选手续不参加考试者,按旷考处理。

第十四条课程的免听、免修与提前修读(一)为了提高学生学习的主动性,使学有余力的学生在学习上有更大的自主性,从第二学期起,平均学分绩80以上的学生可以申请免听某门课程;学生本人于开学后一周内提交《大连交通大学课程免听申请表》,经学院审批后,报教务处备案。

申请免听的学生可以不随堂听课,但应当完成作业、实验并参加课程考试。

(二)对于选学重修课程的学生,选学重修课程与主修课程上课时间冲突时,由本人申请,经批准可以免听重修课程。

(三)平均学分绩80分以上的学生,通过自学等途径,确实已掌握某门课程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可以申请免修该门课程。

学生应当在选课后两周内填写《课程免修申请表》,于下学期开学初注册时提交证明已经自学过该课程的有关材料,经所在学院审核,开课教研室主任同意,教务处批准后,于开学两周内参加免修考试,成绩70分以上视为合格,可以免修。

(四)学生不得申请免听或免修下列课程:政治理论课、思想品德课、体育课、军事理论课、任选课及实践类课程。

第五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五条培养方案规定开设的课程均需考核。

课程考核形式要按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的规定进行,不得随意变动。

考核形式有闭卷考试、开卷考试、撰写论文、口试等,其成绩由学生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两部分组成,任课教师对学生平时成绩要有原始记录。

公共体育课成绩考核以考勤与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进行综合评定,各项目的考核可随堂安排。

因病残原因不能参加正常体育课的学生,经校卫生所证明和体育工作部确认,可免予参加确有困难的体育项目的教学活动,但应当参加适合其身体情况的保健体育或者其它锻炼项目并据此考核,及格者取得体育课成绩和学分。

第十六条在期末考试周内进行的考试,由教务处统一安排。

考试日程表在考试前一个月公布,一经公布,不得随意更改。

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改变考试日程,须由学院申请、报教务处审批。

未统一安排考试的课程,应在课程结束后两周内完成考试。

具体考试时间由课程负责人确定,报请教务处安排考试地点。

第十七条课程成绩可以按百分制(60分为及格)、五级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或两级分制(合格、不合格)评定。

百分制与五级分制的折算标准为:90~100分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中等、60~69分为及格、60分以下为不及格。

五级分制与百分制的折算标准为:优秀为95分、良好为85分、中等为75分、及格为65分、不及格为35分。

两级分制与百分制的折算标准为:合格为80分、不合格为35分。

第十八条课程学习的质量用学分绩表示。

每门课程的学分绩等于该课程的学期成绩乘以该课程的学分;平均学分绩等于学生所学课程所得的学分绩之和除以这些课程学分数之和,即:课程学分绩= 课程学期成绩×课程学分∑(课程学期成绩×课程学分)平均学分绩= ───────────────∑课程学分第十九条课程考核合格即取得学分。

正常考核不合格,可以补考或重修。

考核成绩及学分记入学生成绩登记表,并归入档案。

补考及重修课程考核合格者,毕业成绩单上以最后成绩进行登录。

在选拔优秀学生、评定奖学金和授予学士学位时,同一门课的历次考试成绩都要统计在内。

取消考核资格者(详见《大连交通大学学生请假与考勤制度》)不得参加该门课程考核和补考。

任课教师应于课程结束后三天内,将取消考核资格的学生名单报送教务处,由教务处通知学生所在学院办公室。

第二十条教师应按规定如实登记学生成绩(一)按规定办理缓考的学生,登记成绩时,备注栏应当注明“缓考”字样。

缓考学生名单由教务处在教务管理系统中公布。

(二)取消考试资格者,登记成绩时,备注栏应当注明“取消”字样。

(三)无故或者未获批准不参加考核者,视为旷考,登记成绩时,注明“旷考”字样,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

(四)考试违纪及作弊者,取消补考资格。

登记成绩时,注明“违纪”或“作弊”字样,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

第二十一条考核成绩一经评定,不得随意更改。

学生对考核成绩有异议者,可按有关规定查询。

第六章缓考、补考、二次考试及重修第二十二条因病或其它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必修课和限选课正常考核的学生,可以申请缓考。

申请缓考者必须在考核前由本人提出缓考申请,经学院核实,报教务处批准、备案,方能生效。

因病办理缓考者,必须经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

考场上突发急病,应于次日补办缓考手续。

缓考考试与补考同时进行,所取得的成绩按正常考核成绩记载。

第二十三条必修课和限选课考试不及格,且考试成绩不低于35分者,可以参加补考。

补考一般安排在课程修读学期的下一学期开学前进行。

任选课不安排补考,任选课考核不及格者可以再次选修,或另选其它课程。

实践环节、体育课等不安排补考。

在规定学制年限内(不含延长修业期)最后一学期修读的必修课、限选课(不含毕业设计(论文)、实习),在本学期结束前安排一次补考。

第二十四条正常考试成绩合格者可申请二次考试。

二次考试与补考同时进行,每名学生每学期参加二次考试的课程门数最多为两门,最终成绩以两次考试中的高分记载。

第二十五条下列情况必须重修(一)必修课和限选课考试成绩低于35分者;(二)必修课和限选课补考不及格者;(三)必修课和限选课缓考不及格者;(四)实践环节、体育课考核不合格者;(五)取消正常考核资格者;(六)旷考者;(七)考试违纪、作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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