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土地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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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土地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内部土地管理、规范用地行为、保护企业土地资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及其它有关土地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土地管理
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土地,是指集团公司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
第三条集团公司对已取得使用权的土地资产和用地行为实行集中统一管理。集团公司房地产管理部门代表集团
公司负责全公司土地资产和用地管理工作,各二级单
位的土地管理部门在业务上接受集团公司房地产管理
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各单位新增用地经正式用地申请获得批准后,由集团公司房地产管理部门按照报批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领取土地使用证。
第五条集团公司本部所属土地的有关原始资料及土地证件均由集团公司房地产管理部门集中管理,各二级土地
管理部门只保留副件及复印件(子公司、分公司除外),
如需使用原件,必须由使用单位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
出申请,写明使用目的,经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人批
准后,办理借用。
第六条子公司、分公司所属土地的有关原始资料及土地证件,原则上由子、分公司负责保管,复印件报房地产
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集团公司各单位对外投资项目需占用土地的,必须经集团公司批准并按征地程序办理有关手续。并将土
地权属等资料收集报房地产管理中心备案。
第八条对集团公司所属土地,如需出租、转让、抵押或变更使用用途的,用地单位需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
请,经集团公司批准后,由房地产管理部门依照国家
土地管理办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九条因迁移、解散、撤消、破产或其它原因停止使用土地的,并由政府无偿收回,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与政
府协商得到合理补偿。用地单位对授权经营的土地改
变用途转让前,用地单位提供规划部门的意见,由房
地产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前办理解除土地
的授权经营,并调整土地资本金。
第十条各二级单位在所属的土地上进行拆迁改造或新建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前必须持计划、规划等有关部
门的意见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交用地报告,土地管理
部门将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占地范围、使用用途等进行
审查,审查合格后办理有关手续,方可施工。
第十一条因井下采煤引起地表裂缝、塌陷;排矸、挖土、挖沙、采石、采矿、垃圾场压地等生产建设破坏土地
确实造成危害的,每年年终由各责任单位将土地破坏
涉及的地类、面积及破坏原因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
报告,经集团公司批准后,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组织调
查核实后实施复垦。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