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占用林地审批(收费标准)
黑龙江省征收占用和临时使用林地补偿费等标准的批复完整版
黑龙江省征收占用和临时使用林地补偿费等标准的批复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财政厅关于我省征收、占用和临时使用林地补偿费等标准省林业厅、省森工总局:《关于征占用林地执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请示》(黑林函[2010]273号)和《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关于占用林地执行占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请示》(黑森资[2010]162号)收悉。
经研究,现就我省征收、占用和临时使用林地的林木补偿费、林地补偿费收费标准等事项批复如下:一、征收范围凡依法批准征收、占用和临时使用林地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均应当交纳林地补偿费和林木补偿费(农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征收、占用林地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收费标准征收、占用和临时使用林地申请获批准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及时按下列标准缴纳补偿费用:(一)林木补偿费标准:按本通知附件所列收费标准执行。
(二)征收、占用林地补偿费标准:征收集体林地按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占用国有林地按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公布的、所占用林地就近区片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三)临时使用林地补偿费标准:临时使用期限为一年的,按征收或占用林地补偿费标准的10%执行;临时使用期限为两年的,按征收或占用林地补偿费标准的20%执行。
三、收费的管理与使用(一)依法批准占用地方国有林地的,林木补偿费和林地补偿费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收取留用30%,县级或有关市(直接管理国有林地的市)林业主管部门收取留用70%。
批准占用有林行业国有林地的,林木补偿费和林地补偿费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收取留用20%,其余由有林行业收取留用。
依法批准征用集体林地的,林木补偿费和林地补偿费由所在县或有关市(直接管理集体林地的市)林业主管部门收取,并全额返还给林地和林木所有者。
临时使用地方和有林行业国有林地的,林木补偿费由省林业主管部门分别收取留用30%、20%,其余分别由县级或有关市(直接管理国有林地的市)林业主管部门、有林行业收取留用,林地补偿费由县级或有关市(直接管理国有林地的市)林业主管部门、有林行业收取,返还给林地使用者;临时使用集体林地的,林木补偿费和林地补偿费由县级或有关市(直接管理国有林地的市)林业主管部门收取。
临时占用林地补偿标准
临时占用林地补偿标准临时占用林地是指在林地使用权人同意并依法办理了相应手续的情况下,因特定目的暂时占用林地。
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对林地使用权人进行补偿,以保障其合法权益。
因此,临时占用林地补偿标准的制定对于保护林地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临时占用林地补偿标准应当充分考虑林地的类型和用途。
不同类型的林地,其生态、资源价值差异较大,因此对于不同类型的林地,应当采取差异化的补偿标准。
例如,对于天然林、人工林和退耕还林等不同类型的林地,应当根据其生长年限、树种、立地条件等因素进行科学评估,确定相应的补偿标准。
其次,临时占用林地补偿标准应当考虑到林地的保护和修复成本。
临时占用林地可能会对林地生态系统造成一定程度的破坏,因此在确定补偿标准时,应当充分考虑到林地的保护和修复成本。
这包括对于破坏的林地进行生态修复、植被恢复和生态功能重建等一系列措施的成本,以及对于受影响的林地进行监测和管理的成本。
另外,临时占用林地补偿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到林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林地使用权人是林地的合法所有者或使用者,其权益应当得到充分尊重和保障。
在制定补偿标准时,应当与林地使用权人进行充分协商,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合理的补偿。
最后,临时占用林地补偿标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导向。
在制定补偿标准时,应当充分考虑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导向,确保补偿标准符合法律规定,并且符合国家生态文明建设和资源环境保护的政策导向。
综上所述,临时占用林地补偿标准的制定应当充分考虑林地的类型和用途、保护和修复成本、林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以及法律法规和政策导向,以确保补偿标准科学合理、公平公正,最大限度地保障林地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占用林地补偿标准
占用林地补偿标准占用林地补偿标准是指在国家、地方政府批准林地使用权转让、征收、占用和变更时,对占用林地所需支付的补偿费用的标准。
占用林地补偿标准的制定对于保护生态环境、合理利用资源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从不同方面对占用林地补偿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占用林地补偿标准的制定应当充分考虑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
林地作为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维护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净化空气、调节气候等重要功能。
因此,在确定占用林地补偿标准时,应当充分考虑这些生态效益,并将其纳入补偿费用的计算范畴之中,以实现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利益的平衡。
其次,占用林地补偿标准的制定应当合理反映林地资源的价值。
林地资源是一种稀缺资源,其具有生态、经济和社会价值。
在制定补偿标准时,应当充分考虑林地的土地、水资源、生物资源等方面的价值,并根据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林地进行合理区分,以确保补偿费用能够真实反映林地资源的价值。
再次,占用林地补偿标准的制定应当充分考虑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
在确定补偿标准时,应当结合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进行综合考量,避免因补偿标准过高而对企业和地方政府造成负担,也避免因补偿标准过低而无法真正保护林地资源。
最后,占用林地补偿标准的制定应当充分考虑公众的参与和监督。
在制定补偿标准的过程中,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充分听取相关专家和公众的建议,确保补偿标准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同时,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对补偿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和公开透明,以确保补偿费用的真实支付和合理使用。
综上所述,占用林地补偿标准的制定应当充分考虑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合理反映林地资源的价值,兼顾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以及充分考虑公众的参与和监督。
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占用林地补偿标准的科学合理和公平公正,保护好林地资源,实现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利益的双赢。
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
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
一、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二)〘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2001年1月4日发布)第四条;
(三)〘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林资发〔2003〕139号)。
二、申请材料
(一)申请单位需提交的材料
1、使用林地申请表;
2、项目批准文件(县级以上林业或国有森林经营单位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3、占用林地权属证明材料;
4、占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林地的,提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意见。
(二)有关林业主管部门需提交的材料:
1、现场查验报告;
2、县区林业主管部门或有关单位用正式文件上报的审查意见。
三、实施机关定西市林业局。
四、承办机构定西市林业局资源林政管理科。
五、办理程序
(一)建设单位向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国有林业主管部
门申请;
(二)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具体明确的审查意见,按规定上报市林业局;
(三)审核同意的,提出初审意见上报省林业厅,审核不同意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诉讼权利。
六、办理期限15日内。
经批准可延长10日。
七、收费标准和依据不收费
- 2 -。
国家林业局公告2006年第6号
国家林业局公告(2006年第6号)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03]99号)的要求,我局2004年7月26日,发布了国家林业局公告(2004年第3号)。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我局实施行政许可工作,我局对公告进行了修改。
现将修改后的第一批34项林业行政许可的名称、实施机关、承办机构、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收费标准及依据等内容予以公告。
二○○六年八月二十二日附件: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事项公示内容目录1、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审批2、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认定3、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在京单位从国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检疫审批4、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审核5、重点国有林区、其他地区防护林或特种用途林5公顷以上及其他林地20公顷以上的林地临时占用审批6、重点国有林区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7、重点国有林区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8、重点国有林区木材运输证核发9、重点国有林区设立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审批10、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核发11、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审批12、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审批13、进出口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审批14、外国人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审批15、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核发16、外来陆生野生动物物种野外放生审批17、科研教学单位对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科学研究审批18、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19、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野生植物审批20、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审批21、出口珍贵树木或其制品、衍生物审批22、引进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种类及数量审批23、在林业系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开展生态旅游方案审批24、在林业系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审批25、国家林业局质检机构设立审批26、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27、向境外提供或从境外引进林木种质资源审批28、采集或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种质资源审批29、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变更隶属关系审批30、林木种子苗木进口审批31、国家林木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资质考核32、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进行修筑铁路、公路等建设活动审核33、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审批34、向外国人转让植物新品种申请权或植物新品种权审批第一项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审批一、实施机关国家林业局。
林业部关于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收取征占用林地四项费用
林业部关于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收取征占用林地四项费用有关问题的通知(1991年12月28日发布执行,2004年4月11日失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林业(农林)厅(局),西藏自治区农牧林委,黑龙江省森工总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大兴安岭林业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征占用林地应收取林地、林木补偿费等四项费用。
但据了解,现在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还没有依法制定征占用林地收取四项费用的具体实施办法,有的地方虽然制定了办法,但收取的项目、范围不全,标准偏低;有的在收取和使用管理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
为更有效地加强对林地的管理,运用法律、经济等手段控制林地的减少,现对依法征占用林地收取四项费用的有部问题作以下通知: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七、二十八条,《土地复垦规定》第十四条,国家物价局(1989)价费字672号文件《关于审定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第六条,《林业部关于加强国有林林地权属管理几个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对依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的,必须收取征、占用林地的林地、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森林植被恢复费。
二、征用、占用林地的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除被征用林地上属于个人的附着物和青苗、林木的补偿费付给个人外,统由原林地、林木所有权或使用权单位用于造林、发展林业生产和安置补助,不得移作他用。
三、森林植被恢复费,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单位收取,专款用于森林植被的恢复和管护。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已制定了征占用林地四项费用收取办法的,要切实加强管理,按照规定收齐、收足;还没有制定的或制定的办法不完善的,应参照本《通知》的附件尽快协助人民政府制定或修改收费办法。
五、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主动与有关部门配合协作,切实做好征占用林地的收费工作,并加强检查督促。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派驻各森林资源监督机构,国家林业局直属各调查规划设计院:为保护林地资源,加强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审核审批程序,明确审核审批内容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二○○三年八月十四日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一、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征用林地的条件和范围(一)国务院批准或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计划单列企业、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国防、交通、能源、水利、农业、林业、矿山、科技、教育、通讯、广播电视、公检法、城镇等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含临时占用,下同)各类林地。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计划单列企业、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国家级森林公园和风景名胜区范围以外的林地。
(三)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省级以下(不含省级,下同),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省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国家和省级森林公园和风景名胜区范围以外的林地。
(四)省级以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除国家和省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保护区)范围以外的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和农田防护林、护路林林地,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建设工程征收、征用、占用林地审核办事指南
中山市行政审批标准(事项编码: )建设工程征收、征用、占用林地审核办事指南中山市林业局 2016-XX-XX发布 2016-XX-XX实施一、受理范围1.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2.建设项目使用林地需符合以下全部条件:(一)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应当严格执行《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
经国务院或者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列入省级以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建设项目,确需使用林地且不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可以先调整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再办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手续。
因项目建设导致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范围、功能区调整的,根据其范围、功能区调整结果,可以调整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再办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手续。
(二)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脆弱地区按照国家林业局公布的范围执行。
单位面积蓄积量高的林地由各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本省实际情况确定。
(三)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包含其批复的有关规划中的,或列入省级重点建设项目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
(四)建设项目类型界定 1.基础设施项目,包括公路、铁路、机场、港口码头、水利、电力、通讯、能源基地、国家电网、油气管网等。
2.公共事业和民生项目,包括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市政公用、乡村公路、廉租房、棚户区改造等。
3.经营性项目,包括商业、服务业、工矿业、仓储、城镇住宅、旅游开发、养殖、经营性墓地等。
4.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以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编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为依据。
5.大中型矿山,不包括普通建筑用砂、石、粘土等,以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部分矿种矿山生产建设规模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08号)为依据,国土资源部门或者相关部门出台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征占用林地的办法及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标准
征占用林地的办法及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标准一、林地的范围按照《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一些地方对林地范围不了解,有的把灌木林地、政府规划的宜林地归到未利用地,明显不符合林地的法律规定;有的则把经济林地列为园地等。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园地”已不属于单独的土地类型,而且按照《森林法》第四条和《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茶、桑、水果等林木都属于经济林,并且计算森林覆盖率,因此其用地均为林地。
二、征用和占用林地的概念征用和占用林地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不能混淆。
征用林地是指国家因建设工程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林地,由政府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有关规定,将集体所有的林地先征为国家所有,然后再改变林地用途用于建设工程。
其特点是林地所有权、林地用途发生改变。
占用林地是指建设工程需要使用林地,但不改变林地的所有权性质,只是改变林地用途,把林地变为建设用地。
不论征用林地还是占用林地,按照《森林法》第18条规定,均应当不占或少占林地。
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用地单位都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三、森林经营单位以外的单位征用或占用林地(一)长期占用或者征用林地根据《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森林经营单位以外的单位(即用地单位)因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长期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按以下程序办理手续:1、用地单位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其中,占用或者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占用或者征用重点林区的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山西林木补偿办法
山西省征用、占用林地补偿费收取和森林植被恢复费使用暂行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山西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被依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的单位(个人),必须缴纳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和安置补助费。
第三条林地补偿费 1、人工成林林地、疏林地,按征用、占用林地的面积计算,平川地12元/m2,山坡地10元/m2;2、天然成林林地、疏林地,按征用、占用林地的面积计算,平川地10元/m2,山坡地8元/m2; 3、人工未成林林地(含未达到挂果年龄的经济树种),按占用林地的面积计算,平川地8元/m2,山坡地6元/m2;4、天然未成林林地,按占用林地的面积计算,平川地6元/m2,山坡地5元/m2;5、经济林林地(包括果园、竹林),按征用、占用林地的面积计算,平川地20元/m2,山坡地16元/m2; 6、特种用途林林地,已成林林地按成林林地的4倍计算,未成林林地按未成林地的3倍计算;7、防护林林地,已成林林地按成林林地的3倍计算;未成林林地按未成林地的2倍计算;8、苗圃地,按前3年平均年产值(苗木年产值)的8倍计算;株数最大值不超过合理密度;9、天然灌木林地,按当地天然未成林地的60%计算,人工灌木林地按当地的人工未成林地的80%计算;特殊灌木林地按当地的人工未成林林地的1倍计算;10、宜林地按当地的天然灌木林地的40%计算;11、迹地按当地的人工未成林地的50%计算;12、针阔乔木混交林、乔灌混交林,按株数及合理密度进行面积分割。
第四条临时征用、占用林地的,按林地补偿费的50%缴纳,需伐除树木的,还应缴纳林木补偿费和森林植被恢复费。
第五条林木补偿费1、用材林:(1)人工幼龄林(指未成林林地的林木)每株按当地同种类树木苗木成本的3倍计算;(2)天然幼龄林每株按同种(类)人工幼龄林的80%计算;(3)成林林地、疏林地按林木蓄积量价值(现行木材市场平均价格)的3倍计算。
黑龙江省征收占用和临时使用林地补偿费等标准的批复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财政厅关于我省征收、占用和临时使用林地补偿费等标准的批复省林业厅、省森工总局:《关于征占用林地执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请示》(黑林函[2010]273号)和《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关于占用林地执行占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请示》(黑森资[2010]162号)收悉。
经研究,现就我省征收、占用和临时使用林地的林木补偿费、林地补偿费收费标准等事项批复如下:一、征收范围凡依法批准征收、占用和临时使用林地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均应当交纳林地补偿费和林木补偿费(农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征收、占用林地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收费标准征收、占用和临时使用林地申请获批准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及时按下列标准缴纳补偿费用:(一)林木补偿费标准:按本通知附件所列收费标准执行。
(二)征收、占用林地补偿费标准:征收集体林地按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占用国有林地按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公布的、所占用林地就近区片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三)临时使用林地补偿费标准:临时使用期限为一年的,按征收或占用林地补偿费标准的10%执行;临时使用期限为两年的,按征收或占用林地补偿费标准的20%执行。
三、收费的管理与使用(一)依法批准占用地方国有林地的,林木补偿费和林地补偿费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收取留用30%,县级或有关市(直接管理国有林地的市)林业主管部门收取留用70%。
批准占用有林行业国有林地的,林木补偿费和林地补偿费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收取留用20%,其余由有林行业收取留用。
依法批准征用集体林地的,林木补偿费和林地补偿费由所在县或有关市(直接管理集体林地的市)林业主管部门收取,并全额返还给林地和林木所有者。
临时使用地方和有林行业国有林地的,林木补偿费由省林业主管部门分别收取留用30%、20%,其余分别由县级或有关市(直接管理国有林地的市)林业主管部门、有林行业收取留用,林地补偿费由县级或有关市(直接管理国有林地的市)林业主管部门、有林行业收取,返还给林地使用者;临时使用集体林地的,林木补偿费和林地补偿费由县级或有关市(直接管理国有林地的市)林业主管部门收取。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办事完整版
4份
√
12
临时占用林地项目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实施方案
原件
纸质4份√Fra bibliotek13用地单位对恢复林业生产的承诺书
原件
纸质
4份
√
14
占用期满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交还所用林地的协议
原件
纸质
4份
√
15
保证金交存凭证
原件
纸质
4份
√
注: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七、审批时限
受理时限:1.通过网上预审符合要求的,纸质材料和网上提交材料核对无误的,当场受理;2.未进行网上预审的,受理期限为5个工作日。
(二)占用或者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用重点林区的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复印件
纸质
4份
√
6
项目区涉及的林权证(无林权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林地权属证明)
征占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收费标准
征占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收费标准
一、背景
在生态环境保护日益受到重视的今天,征占用林地的过程中需要进行可行性评估,以确保对林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征占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是评估利用林地的必要流程,不同的报告需求对费用的定价也有一定的要求。
二、收费标准制定原则
根据征占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的编制难度、工作量和专业性,结合市场行情制定
收费标准。
公平合理的定价可以激励专业机构提供更加高质量、高水平的报告服务。
三、征占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收费标准
1. 标准报告的收费标准
•小型项目:5000元/份
•中型项目:10000元/份
•大型项目:15000元/份
2. 定制报告的收费标准
•根据客户需求、报告复杂程度和工作量逐次商定。
四、收费标准的解释
•标准报告:指制定好的模板,按照固定内容和流程编制完成的报告。
•定制报告:根据客户的具体要求,从零开始编制的个性化报告。
五、收费标准的调整
根据市场变化和管理体制需要,收费标准可能会进行适当的调整,但一定会遵
循公开、透明和公平的原则。
六、总结
征占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收费标准的制定是为了规范市场行为、激励专业机构提
高服务质量、保障生态环保工作的实施。
通过合理的收费标准确保报告的质量和专业性,促进林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黑龙江省征收占用和临时使用林地补偿费等标准的批复精编版
黑龙江省征收占用和临时使用林地补偿费等标准的批复公司标准化编码 [QQX96QT-XQQB89Q8-NQQJ6Q8-MQM9N]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财政厅关于我省征收、占用和临时使用林地补偿费等标准的批复省林业厅、省森工总局:《关于征占用林地执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请示》(黑林函[2010]273号)和《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关于占用林地执行占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请示》(黑森资[2010]162号)收悉。
经研究,现就我省征收、占用和临时使用林地的林木补偿费、林地补偿费收费标准等事项批复如下:一、征收范围凡依法批准征收、占用和临时使用林地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均应当交纳林地补偿费和林木补偿费(农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征收、占用林地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收费标准征收、占用和临时使用林地申请获批准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及时按下列标准缴纳补偿费用:(一)林木补偿费标准:按本通知附件所列收费标准执行。
(二)征收、占用林地补偿费标准:征收集体林地按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占用国有林地按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公布的、所占用林地就近区片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三)临时使用林地补偿费标准:临时使用期限为一年的,按征收或占用林地补偿费标准的10%执行;临时使用期限为两年的,按征收或占用林地补偿费标准的20%执行。
三、收费的管理与使用(一)依法批准占用地方国有林地的,林木补偿费和林地补偿费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收取留用30%,县级或有关市(直接管理国有林地的市)林业主管部门收取留用70%。
批准占用有林行业国有林地的,林木补偿费和林地补偿费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收取留用20%,其余由有林行业收取留用。
依法批准征用集体林地的,林木补偿费和林地补偿费由所在县或有关市(直接管理集体林地的市)林业主管部门收取,并全额返还给林地和林木所有者。
临时使用地方和有林行业国有林地的,林木补偿费由省林业主管部门分别收取留用30%、20%,其余分别由县级或有关市(直接管理国有林地的市)林业主管部门、有林行业收取留用,林地补偿费由县级或有关市(直接管理国有林地的市)林业主管部门、有林行业收取,返还给林地使用者;临时使用集体林地的,林木补偿费和林地补偿费由县级或有关市(直接管理国有林地的市)林业主管部门收取。
办理临时征占用林地手续指引
办理临时占用林地手续指引目录一、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二、申请主体三、受理机关四、提交资料五、审批机关六、缴纳费用一、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临时占用林地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
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十七条: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二、申请主体用地单位。
法律依据《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三条用地单位需要占用、征用林地或者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申请三、受理机关临时征占用林地申请的受理机关为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临时占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重点林区为: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的国家重点森工企业的施业区。
)的林地的,应当向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提出申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条释义目前,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是指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的国家重点森工企业的施业区。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对勘查、开采矿藏占用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林地审核监督管理的通知》近年来,在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以下简称重点国有林区)内勘查、开采矿藏浪费林地的问题日益严重,不仅对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也对森林防火等构成隐患。
《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三条用地单位需要占用、征用林地或者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申请;需要占用或者临时占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林区)的林地,应当向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提出占用林地申请。
四、提交资料(一)《使用林地申请表》(二)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申请占用征用的林地,已发放林权证的,要提交林权证复印件;未发放林权证的,要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权属清楚的证明。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林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林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物价局(已变更),财政部•【公布日期】1992.04.30•【文号】价费字[1992]196号•【施行日期】1992.05.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价格,财政其他规定,财务制度正文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林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年4月30日价费字[1992]196号)林业部:根据中发[1990]16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的精神,对中央管理的林业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重新审定,经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同意,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费,按《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收费办法》(附件一)执行。
二、森林植物检疫费,按《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收费办法》(附件二)执行。
三、绿化费。
无故不履行植树义务的十八岁以上适龄公民和没有完成任务的单位应当缴纳绿化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级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绿化费的使用管理办法按财政部、全国绿化委员会、林业部《关于颁发<全民义务植树和国营企业、事业单位造林绿化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89]财工字第231号)的规定执行。
四、林地补偿费。
占用林地单位应当向森林经营单位补偿实际损失。
占用林地时间在一年之内的,可以适当降低补偿标准。
具体补偿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五、林政管理费由地方林业局向销售木材者(单位或个人)按每立方米三元收取,该收费仅限于南方集体林区,其他省区对本省区内集体林农和地方国营林场生产销售的木材可参照执行。
但对国有林区森工企业生产的木材,不论在产区或流通到销区市场,各级林业部门一律不得征收。
六、林区管理建设费由林区县、乡政府向销售木材者(单位或个人)按每立方米五至十元收取。
但设立乡级财政并从木材经营利润中得到分成的,不应再收取此项费用。
临时用地收费标准
临时用地收费标准临时用地是指在城市建设和管理中,暂时利用空地进行临时性活动或临时性建设的行为。
临时用地收费标准的制定,对于城市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城市管理的规范化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临时用地收费标准的相关内容进行详细阐述,以期为相关部门和个人提供参考。
首先,临时用地收费标准的制定应当充分考虑土地的市场价值和资源的稀缺性。
在城市中,土地资源是有限的,因此临时用地的收费标准应当反映土地的实际价值,避免资源的浪费和滥用。
同时,也要考虑到临时用地对于城市发展的促进作用,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既要保证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也要为临时用地的活动和建设提供合理的支持。
其次,临时用地收费标准的制定应当与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政策相衔接。
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政策是城市发展的重要指导,临时用地收费标准的制定应当与之相一致,避免出现收费标准与城市规划不符合的情况。
只有在与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政策相衔接的基础上,临时用地收费标准才能更好地发挥其在城市建设和管理中的作用。
另外,临时用地收费标准的制定应当充分考虑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利益。
在制定临时用地收费标准的过程中,相关部门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听取各方面的建议和意见,确保收费标准的公平合理性。
只有在充分考虑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利益的基础上,临时用地收费标准才能得到更好的执行和认可。
最后,临时用地收费标准的执行应当加强监督和管理。
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临时用地收费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收费标准的执行效果。
同时,也要加强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违规成本,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
总之,临时用地收费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城市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城市管理的规范化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相关部门和个人在制定和执行临时用地收费标准时,能够充分考虑土地的市场价值和资源的稀缺性,与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政策相衔接,充分考虑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利益,加强监督和管理,共同推动城市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城市管理的规范化。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收费标准)
(一)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
(二)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
(三)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
(四)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
(五)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
(六)城市及城市规划区的林地,可按照上述规定标准2倍收取。
(七)对农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占用林地,在“十五”期间暂不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