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2017版与2013版最强对比)
2017版施工合同范本和2013版差别在哪里?
2017版施⼯合同范本和2013版差别在哪⾥?
前⾔
2017年9⽉22⽇住房城乡建设部、⼯商总局对《建设⼯程施⼯合同(⽰范⽂本)》(GF-2013-0201)进⾏了修订,制定了《建设⼯程施⼯合同(⽰范⽂本)》(GF-2017-0201)。
新版合同
⽰范⽂本⾃2017年10⽉1⽇起执⾏,原《建设⼯程施⼯合同(⽰范⽂本)》(GF-2013-0201)
同时废⽌。
经⽐对建设⼯程施⼯合同⽰范⽂本2013版和2017版,发现此次修订的内容不多:在保留2013版
框架体系和绝⼤部分条款内容的前提下,2017版⽰范⽂本仅仅对⼯程质保⾦、缺陷责任期等条
款进⾏了修订。
细⼼地读者应该已经发现,前述修订是应2016年发布并于2017年修订的《建设
⼯程质量保证⾦管理办法》进⾏的调整。
此次《建设⼯程施⼯合同(⽰范⽂本)》的修订,仅是在原有合同体系的基础上打了⼀个⼩⼩
的补丁,并不会对建筑市场造成重⼤影响。
来源地产与⼯程法律观察
合作咨询。
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与2013版的差异
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与2013版的差异近日,住建部官网公布了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同时废止。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以下简称为《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示范文本》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
通过比对,可以发现2017版与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有9处内容有了新增或变更内容,一起看看都是哪里进行了修订吧。
一、2013版——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1.1.4.4中: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2017版——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1.1.4.4中: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异同点:新增说明。
二、2013版——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14.1 中:14.1 竣工结算申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
2017版——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14.1 中:14.1 竣工结算申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建设工程合同版本对比
建设工程合同版本对比一、引言建设工程合同是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之间约定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等内容的合同。
在我国,建设工程合同的示范文本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等部门制定并发布。
近年来,为了适应建筑市场的发展和变化,我国不断对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进行修订和完善。
本文将对2013版和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进行对比,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应用这两个版本。
二、2013版与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对比1. 合同协议书两个版本的合同协议书都包括以下内容:合同主体、工程概况、合同条款、合同价款、合同履行、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
在这些方面,两个版本的基本结构是一致的。
2. 通用合同条款(1)工程质量2013版通用合同条款中,工程质量的要求较为简洁,主要强调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文件和规范要求施工,保证工程质量。
而2017版通用合同条款对工程质量的要求进行了细化,增加了对施工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措施的要求,明确了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和程序。
(2)工程进度2013版通用合同条款对工程进度的要求较为简单,主要规定了施工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完成工程。
而2017版通用合同条款对工程进度的要求进行了详细规定,明确了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进度计划,并报建设单位批准。
同时,增加了对工期延误和提前完成工程的规定。
(3)合同价款2013版通用合同条款对合同价款的规定较为简单,主要明确了合同价款的支付方式和时间。
而2017版通用合同条款对合同价款的规定进行了详细规定,明确了合同价款的构成、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内容。
3. 专用合同条款2017版专用合同条款在2013版的基础上进行了修订和完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工程质量保证金2017版专用合同条款对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收取、退还和扣除进行了详细规定,明确了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比例、预留、抵扣、缺陷责任期的起算及责任期内不履行修复义务的处理等。
住建部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修改对比和解读
住建部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7年10月30日,住建部公布了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简称“2017版合同文本”)。
与2013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简称“2013版合同文本”)相比,2017版合同文本主要针对“缺陷责任“与”质量保证金”两项内容进行了修改,具体修改见附件《住建部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修改对照表》。
一、关于“缺陷责任”的修改(一)关于“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的修改关于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2017版合同文本做了如下方面修改:1、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由“实际竣工日期起”,修改为“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
2、增加规定“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3、将“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自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开始计算”,修改为“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实际上,将此种情况下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向后推了90天。
(二)关于缺陷责任具体内容的修改关于缺陷责任的具体内容,2017版合同文本做了如下修改:1、2017版合同文本增加了关于“缺陷责任的具体内容”的描述,即第15.2.2项规定的,“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
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
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
”2、2017版合同文本明确缺陷责任期包含延长部分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
3、2017版合同文本增加如下内容,“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住建部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修改内容对照与解读
住建部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修改内容对照与解读2017年10月30日,住建部公布了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简称“2017版合同文本”)。
与2013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简称“2013版合同文本”)相比,2017版合同文本主要针对“缺陷责任“与”质量保证金”两项内容进行了修改,具体修改见附件《住建部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修改对照表》。
一、关于“缺陷责任”的修改(一)关于“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的修改关于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2017版合同文本做了如下方面修改:1、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由“实际竣工日期起”,修改为“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
2、增加规定“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3、将“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自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开始计算”,修改为“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实际上,将此种情况下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向后推了90天。
(二)关于缺陷责任具体内容的修改关于缺陷责任的具体内容,2017版合同文本做了如下修改:1、2017版合同文本增加了关于“缺陷责任的具体内容”的描述,即第15.2.2项规定的,“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
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
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
”2、2017版合同文本明确缺陷责任期包含延长部分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
3、2017版合同文本增加如下内容,“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2017新版施工合同与2013年旧版施工合同的9处不同点对比分析
2017新版施工合同与2013年旧版施工合同的9处不同点对比分析施工合同是建筑工程中非常重要的法律文件,它规定了工程方和承包方之间的基本权利义务。
随着时间的流逝,合同的法律规则也在不断更新和修订。
本文将会对2017年新版施工合同和2013年旧版施工合同的9处不同点进行对比分析。
1. 定义新版施工合同增加了定义条款,规定了包括项目计价依据、建设单位、招标代理机构等在内的多个定义。
而旧版合同中并未有此部分。
2. 技术标准新版施工合同对技术标准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技术文件的规定、施工图纸的审核、变更等。
而旧版合同中对技术标准的规定较为简单。
3. 设计变更新版施工合同规定了设计变更的流程和要求,也提出了相应的补偿标准。
而旧版合同中对设计变更的规定较为笼统。
4. 违约赔偿新版施工合同对违约和赔偿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如承包方违约时的赔偿金额应当限制在价款的30%以内,并对达成和解的约定和执行都进行了详细规定。
而旧版合同中对违约赔偿的规定相对简单。
5. 材料变更新版施工合同中对材料变更的规定相对严格,包括必须获得建设单位同意等。
而旧版合同中对材料变更只有简单的规定。
6. 监理新版施工合同中对监理的要求更加严格,包括监理师的资质和职责等。
而旧版合同中对监理的规定比较简单。
7. 工期延误新版施工合同中对工期延误的规定更加细致,包括工期责任人的认定、工期索赔的条件等。
而旧版合同中对工期延误的规定较为简单。
8. 通知送达新版施工合同中对通知送达的方式做出了更为详细的规定,包括电子邮件、传真等多种方式。
而旧版合同中对通知送达的规定比较简单。
9. 合同解除新版施工合同中对合同解除的规定更加明确,包括合同终止的原因、终止的程序等。
而旧版合同中对合同解除的规定较为简单。
以上就是2017新版施工合同与2013年旧版施工合同的9处不同点的对比分析。
尽管这些规定上看似只是些细枝末节,但在实践中都是十分重要的。
对建筑工程中的各方来说,合同的规定和执行都是十分关键的,必须要遵循相关规定。
住建部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修改对比和解读
住建部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7年10月30日,住建部公布了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简称“2017版合同文本”)。
与2013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简称“2013版合同文本”)相比,2017版合同文本主要针对“缺陷责任“与”质量保证金”两项内容进行了修改,具体修改见附件《住建部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修改对照表》。
一、关于“缺陷责任”的修改(一)关于“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的修改关于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2017版合同文本做了如下方面修改:1、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由“实际竣工日期起”,修改为“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
2、增加规定“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3、将“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自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开始计算”,修改为“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实际上,将此种情况下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向后推了90天。
(二)关于缺陷责任具体内容的修改关于缺陷责任的具体内容,2017版合同文本做了如下修改:页脚内容11、2017版合同文本增加了关于“缺陷责任的具体内容”的描述,即第15.2.2项规定的,“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
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
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
”2、2017版合同文本明确缺陷责任期包含延长部分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
3、2017版合同文本增加如下内容,“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住建部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新旧版本修改对照表
(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
14.竣工结算
14.1竣工结算申请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自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开始计算;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
15.缺陷责任与保修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已经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7
15.缺陷责任与保修
15.3质量保证金
15.3.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有以下三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发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28天内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发包人应同时退还扣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保函金额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3)双方约定的其他扣留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
发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结算合同价格的5%,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28天内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发包人应同时退还扣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修改对比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修改对比随着我国建筑市场的不断发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作为保障工程建设各方权益的重要法律文件,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更好地适应市场需求和法律法规的变化,我国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进行了多次修订。
本文将对2013版和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进行对比,分析其主要修改内容。
一、合同协议书1. 修改内容:2017版示范文本的合同协议书部分在2013版的基础上进行了细化和调整,对合同双方的权益、义务、责任进行了更为明确的规定。
同时,增加了对于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争议的解决方式,以及违约责任的约定。
2. 修改原因:随着建筑市场的日益成熟,合同双方对于权益保护的需求不断增强。
为了确保合同双方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提高合同的可操作性,对合同协议书进行修订是必要的。
二、通用合同条款1. 修改内容:2017版示范文本的通用合同条款部分主要对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等方面进行了修改。
例如,对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抵扣、退还进行了详细规定,明确了缺陷责任期的起算及责任期内不履行修复义务的处理方式。
2. 修改原因: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的修订,对质量保证金和缺陷责任期的相关条款进行调整,以符合最新的政策要求。
三、专用合同条款1. 修改内容:2017版示范文本的专用合同条款部分主要针对不同类型的建设工程项目,明确了合同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同时,对一些特殊条款进行了补充和修改,如工程变更、合同价款调整、工期延误等。
2. 修改原因:由于不同建设工程项目的特点和需求存在差异,为了确保合同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对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订是必要的。
四、附件1. 修改内容:2017版示范文本的附件部分主要对工程量清单、工程质量标准、工程验收等方面进行了细化和调整。
例如,对工程量清单的编制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明确了工程质量标准的评定方法,完善了工程验收的程序。
住建部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修改对比和解读
住建部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修改内容对照与解读2017年10月30日;住建部公布了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简称“2017版合同文本”..与2013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简称“2013版合同文本”相比;2017版合同文本主要针对“缺陷责任“与”质量保证金”两项内容进行了修改;具体修改见附件住建部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修改对照表..一、关于“缺陷责任”的修改一关于“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的修改关于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2017版合同文本做了如下方面修改:1、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由“实际竣工日期起”;修改为“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2、增加规定“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3、将“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自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开始计算”;修改为“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实际上;将此种情况下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向后推了90天..二关于缺陷责任具体内容的修改关于缺陷责任的具体内容;2017版合同文本做了如下修改:1、2017版合同文本增加了关于“缺陷责任的具体内容”的描述;即第15.2.2项规定的;“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2、2017版合同文本明确缺陷责任期包含延长部分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3、2017版合同文本增加如下内容;“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二、关于质量保证金的修改关于质量保证金;2017合同文本在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第15.3.2目和第15.3.3目进行了一下修改:1、2017版合同文本增加规定;“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已经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即履约担保和质量保证金不能同时使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0210)2017版与2013版的变化
要设备不能按原定 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
目的使用的,则发包 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
人有权要求承包人 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
延长缺陷责任期,并 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 4 应在原缺陷责任期 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
届满前发出延长通 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
知,但缺陷责任期最 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
上采用上述第(1) 金额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 金
种方式。
的3%。
须
发包人累计扣
发包人在退还质量保证金的 按
留的质量保证金不 同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 贷
得超过结算合同价 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 款
利
格的5%,如承包人
率
在发包人签发竣工
付
付款证书后28天内
利
提交质量保证金保
息
函,发包人应同时退
限最长不超过24个 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
月。
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
单位工程先于 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承包人原
全部工程进行验收, 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
经验收合格并交付 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
3
使用的,该单位工程 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因发
缺陷责任期自单位 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
(1)在支付工 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 容
程进度款时逐次扣 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质
留,在此情形下,质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 量
量保证金的计算基 扣留质量保证金;
保
数不包括预付款的
(3)双方约定的其他扣留方 证
支付、扣回以及价格 式。
2017版施工合同与2013合同的区别
2017版与2013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区别新旧版施工合同的主要区别围绕着缺陷责任期、质量保修金与履约保函、质量保修金的比例等几个方面进行略微变动,其中缺陷责任期的起点由原来的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更改为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个人认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应在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之前;履约保证金与质量保证金不能重复收取,并且质量保证金的比例由原来的5%降为3%,且建设方需对质量保证金支付利息;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同时废止。
一、明确履约保证金与质量保证金的同等作用2013版——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1.1.4.4中: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2017版——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1.1.4.4中: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二、明确履约保证金与质量保证金的同等作用2013版——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14.1 中:14.1 竣工结算申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
2017版——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14.1 中:14.1 竣工结算申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与2013版的差异
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与2013版的差异简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建筑工程项目的重要文件,记录了建筑工程施工方与业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为了符合时代发展的需要,国家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也进行了多次修订,其中2013版和2017版是较为重要的两次版本。
本文将重点介绍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与2013版的差异。
文字描述及条款差异1.文字表述简练明了: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对一些词汇和描述进行了细致的梳理,并将一些复杂繁琐的条款表述变得更加精炼优美;2.法律条文丰富完善: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增加了一些新条款,如第七章中规定了开工顺序、暂停工程和恢复工程等,对于建设工程的项目经理也有明确的规定。
合同执行阶段差异1.监理工程师角色更加突出: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了监理工程师审查设计文件和技术要求的程序,更加明确了监理工程师的职责权利。
2.合同处罚机制更加全面: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对这方面的规定更加详细,合同执行中所涉及到的违约、赔偿、处罚等情况都得到了充分的阐述和细化。
技术及安全保障差异1.安全保障措施更加详细: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对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保障方面的规定更加详细,力求做到安全第一。
2.技术要求标准更高: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对于工程技术要求进行了更加严格的规定。
总的来说,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与2013版相比,具有更加严谨、详尽的描述,合同执行中的规定更加全面,安全、技术等方面的规定也更为严格。
建筑施工方和业主在签订合同时需要注意这些差异,以保障双方的权益和合同的执行。
住建部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修改对比和解读
住建部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修改内容对照与解读2017年10月30日,住建部公布了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简称“2017版合同文本”)。
与2013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简称“2013版合同文本”)相比,2017版合同文本主要针对“缺陷责任“与”质量保证金”两项内容进行了修改,具体修改见附件《住建部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修改对照表》。
一、关于“缺陷责任”的修改(一)关于“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的修改关于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2017版合同文本做了如下方面修改:1、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由“实际竣工日期起”,修改为“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
2、增加规定“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3、将“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自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开始计算”,修改为“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实际上,将此种情况下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向后推了90天。
(二)关于缺陷责任具体内容的修改关于缺陷责任的具体内容,2017版合同文本做了如下修改:1、2017版合同文本增加了关于“缺陷责任的具体内容”的描述,即第15.2.2项规定的,“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
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
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
”2、2017版合同文本明确缺陷责任期包含延长部分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
3、2017版合同文本增加如下内容,“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与2013版重要内容的区别
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与2013版重要内容的区别2017年10月30日住建部、工商总局对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
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同时废止。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以下简称为《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示范文本》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
《示范文本》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建设工程的施工承发包活动,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建设工程具体情况,根据《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合同权利义务。
2017新旧版本核心条款调整大纲持续更新,请关注并分享!文件通知原文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工商行政管理局,直辖市建委、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有关中央企业: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维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现印发给你们。
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与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工商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联系。
本合同示范文本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7年9月22日(此件主动公开)附件:说明为了指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以下简称《示范文本》)。
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与2013版的差异
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与2013版的差异近日,住建部官网公布了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同时废止。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以下简称为《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示范文本》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
通过比对,可以发现2017版与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有9处内容有了新增或变更内容,一起看看都是哪里进行了修订吧。
一、2013版——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1.1.4.4中: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2017版——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1.1.4.4中: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异同点:新增说明。
二、2013版——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14.1 中:14.1 竣工结算申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
2017版——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14.1 中:14.1 竣工结算申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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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30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其官网发布了《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建市[2017]214号,文件落款日期为2017年9月22日),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自2017年10月
1日起执行。
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是在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基础上进行修订,2017版示范文本依然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文本目录也与2013版示范文本完全一致。
经研究对比,2017版示范文本主要对缺陷责任期、质量保证金条款进行修改,同时纠正了2013版示范文本专用条款个别与通用条款表述不一致的地方。
此次修改,主要是因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于2017年6月20日发布了《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对建质[2016]295号《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2017版示范文本根据前述办法在质量保证金比例(3%)、预留、抵扣、缺陷责任期的起算及责任期内不履行修复义务的处理等,作了相应的调整。
在此特别提示大家,对于有些微信公众号今天打出的“即将举办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培训班,收费几千甚至一两万元”的广告,大家不要上当,这应该是没有认真比对新旧文本的随便忽悠。
如果原来认真学习过2013版示范文本,没有必要参加什么17版
示范文本培训班。
2017版示范文本与2013版示范文本修改部分对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