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国际税收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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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国际税收协定概述
国际税收协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主权国家,为了防止国际双重征税,协调相互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和税务合作等咨询题,本着平等互利的原那么,经由政府间谈判,所签订确实定缔约国各方权利和义务的一种书面协议。从国与国之间税收分配关系的协调来分析,税收协定的作用显然要大于各国的涉外税法。这是因为任何一个国家再详尽的涉外税法,也不可能按照涉及的每个具体国度单方面做出它对跨国纳税人的不同征税,以及协调它与不国的税收分配关系。
其次,依据国际法准那么,一国的涉外税法不能对不国的征税权做出约束,不能强制对方国家同意自己的税定。再次,随着税收国际化的不断深进,各国间税务合作的领域也不断扩大,这就更需要税收协定来加以标准。
一、国际税收协定的开展历史
国际税收协定从产生到现在已有150多年的历史。19世纪末,随着资本主义国家经济向外扩张,资本输出已成为当时国际间经济交往的一个重要特征。然而,由于那个时期资本输出的要紧对象是那些不具备独立和完整主权的殖民地和半殖民地的国家,它们全然不可能同资本输出国之间公平分享国际财政收进;此外,所得税制也只在少数国家建立不久,资本输出国和输进国之间在国际税收分配方面的矛盾尚未激化。因此,那个时期尽管在某些国家之间出现了一些国际税收协定,但其内容和形式还不完整,处于草创时期。据有关资料记载,世界上第一个税收协定,能够追溯到1843年比利时与法国签订的协定,该协定要紧是解决两国间在税务咨询题上的相互合作和情报交换等咨询题。在遗产税方面的第一个国际税收协定,是于1872年由瑞士以沃州政府同英国缔结的防止双重征税的协定。在所得税方面的第一个综合性税收协定,是于1899年6月21日由奥匈帝国和普鲁士王国签订的防止双重征税的协定,该协定首次提出对不动产所得、抵押贷款利息所得、常驻代表机构所得以及个人劳务所得,能够由收进的来源国征税,其他类型所得由居住国征税。
纵瞧国际税收协定的开展历史,具有现代意义的对所得和财产防止国际双重征税的综合性的税收协定起步于20世纪20年代。第一次世界大战后,随着所得税在各国的相继开征、所得税的负担日益加重,资本输出国(如当时的英国,以后的美国)中纳税人的国际双重征税咨询题锐利地表现出来了。为此,国际商会(InternationalChamberofCommerce)曾于1921年、1922年、1923年和1924年组织会员国对双重征税进行了4次专题讨论。1921年,国际联盟(LeagueofNa-tions)依据1920年布鲁塞尔国际财政会议的要求,建立了一个由美国的塞利格曼、荷兰的布鲁英斯、意大利的艾因诺第和英国的斯坦普组成的四人税务专家组,着手研究国际双重征税咨询题。1923年4月3日,专家组发表了一份关于国际双重征税对经济碍事的研究报告。报告首次从理论上阐述了双重征税对国际资本流淌的碍事、税收管辖权的执行依据,以及试图寻到资本输出国与资本输进国之间财政利益分配的各种组合。报告提出了确定纳税义务的两个要紧因素,即财宝所有人的居住地和财宝的来源地(所谓来源地,是指经济上的含义,并非单纯的地理上的含义)、而课税权主体应对此作出选择。确定纳税义务的其他因素还包括国籍、临时居住地、课税主体的实际所在地、课税主体的登记注册地。专家们对不同类型所得和财产的课税原那么提出了自己的瞧点,如对土地、采矿企业、商业企业、工业企业、农业用具,应优先由财宝来源地所在国课税,而对有价证券、财产所有权和个人劳务,应由财宝所有人居住地国家课税。同时,报告还提出了防止国际双重征税可供选择的四种方案:一是居民所在国对其居民在外国缴纳的税收予以减除;二是收进来源国免征非居民来源于境内收进的税收;三是居民所在国和收进来源国相互间在一定条件下对税收进行分配;四是采取分类法,即对某些专项所得可明确由居民所在国或由收进来源国独占征税权。
尽管当时的四个方案中没有一项方案被所有国家一致接纳,显然,这是因为各国的经济状况不尽一致,难以统一能满足各国经济利益的税收分配原那么,但报告在最后提出的盼瞧是,以后,随着落后国家工业化进程的不断开展,居住地纳税原那么即第二种方案,应被认为是解决国际双重征税难题的最有效和最能为各国所同意的原那么。能够认为,以塞利格曼为首的专家组提出的研究报告、对以后国际税收的研究和国际税收协定范本的产生和开展有着重要的碍事。
与此同时,1922年,为了研究国际双重征税和防止国际偷漏税的治理等实际咨询题,国际联盟在财政委员会范围内成立了一个由比利时、英国、意大利、捷克斯洛伐克、法国、荷兰和瑞士七国高级税务官员组成的工作组。1925年,德国、阿根廷、波兰、日本和委内瑞拉的代表相继参加了工作组。美国代表于1927年也进进了那个工作组工作。工作组在1923~1927年期间起草了以下4个有关双边税收协定的文件,即?关于防止对直截了当税重复征税的双边协定?、?关于防止对财产接着重复征税的双边协定?、?关于征税的行政治理援助的双边协定?和?关于征税的司法援助的双边协定?。所有这些范本及其注释要紧是提提供国际联盟的成员国和非成员国政府研究和参考的。1928年10月,在日内瓦召开了由27个国家代表参加的专门会议。会议草拟了包含消除国际双重征税和防止国际偷漏税为内容的国际税收协定初稿,并首次提出了“常设机构〞在国际税收中的概念内涵。
1929年,国际联盟的常设机构之一——财政委员会宣告成立。委员会通过对35个
国家的调查研究,起草了一份有关国家间所得分配的协定草案。那个草案首先由国际商会美国部在华盛顿和纽约组织召开的专门会议上进行讨论,以后又在1933年6月召开的财政委员会全体会议上再次讨论。在1935年6月召开的财政委员会全体会议上略加修改的那个草案,被批准为1935年协定范本。
1940年,财政委员会在荷兰召开的会议上,总结了税收协定研究工作的成果,并对1928年和1935年的协定范本作了一系列补充。由于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委员会难以
进一步开展工作,被迫中断了某些活动。然而,1940年和1943年,在墨西哥的墨西哥
城依旧召开了两次高级税务会议,参加会议的有美国和拉丁美洲的国家。在后一次会议上,又曾拟订了一些新的协定范本草案,其中包括有关防止所得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有关防止遗产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和有关政府间就直截了当税的计征建立协作关系的协定。所有这些协定范本草案被称为“墨西哥草案〞。“墨西哥草案〞的特征是,采取了对资本输进国有利的课税原那么,即强调了收进来源国的优先征税权,对非居民的所得几乎完全由来源国课税;对来自工业、商业和农业的所得或其他营利性活动的所得,仅在实际经营地课税,而不是在纳税人的国籍国或居住国课税。
1946年3月,国际联盟财政委员会在伦敦召开了第10届全体会议,会上重新讨论
了墨西哥城会议拟订的协定范本草案,并提出了“伦敦草案〞。“伦敦草案〞并未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