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生态公益林和天然林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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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生态公益林和天然林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态公益林和天然林的保护和建设,科学合理使用管理森林资源保护专项资金,提高生态公益林和天然林保护成效。根据《福建省省级以上财政林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农〔20XX〕41号)、《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深化林业生态管护机制改革工作的通知》(南政办〔20XX〕第二条本办法的生态公益林和天然林专项资金包括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和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补偿资金的使用范围主要用于林权所有者经济补偿和管护相关费用支出。生态公益林和天然林公共管护支出由省级统筹安排,主要用于开展生态公益林和天然林监督检查和评价监测等方面的支出。

〔20XX〕管护补助和公共管护支出,补助对象为天然商品乔木林林分。补助资金分为管护补助和公共管护支出,其中公共管护支出0.25元/亩,管护补助14.75元/亩。补偿资金实行动态管理,根据省级生态公益林和天然林补偿资金标准有提高的,按相应标准调整,并按本办法规定的比例分配。

管护补助支出,用于林权所有者经济补偿和国有单位管护支出。其中:山权、林权均属国有的,全部用于国有单位管护支出;

山权属集体、林权属国有的,30%用于林地所有者经济补偿,70%用于国有单位管护支出。国有单位管护支出用于管护公益林和天然林的森林防火,有害生物防治、林区道路维护和管护劳务补助等相关费用。

1.林权所有者的补偿补助:占下拨的全部补偿性支出的56%,补偿对象是生态公益林和天然林的林权所有者、承包者和经营者。补偿对象属于村集体组织的,其资金使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具体分配方案按行政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的方案执行。

3.护林员直接管护费:占下拨的全部补偿性支出的24%,由乡镇(街道)集中专项资金用于支付村护林员。管护工资各乡镇(街道)按全面深化林业生态管护机制改革工作的通知要求选聘护林员,护林员工资直接由乡镇打卡到个人账户。

4.林业站监管经费:6.村集体生态公益林和天然林面积较小(3000亩以下)、重点公益林分布情况复杂或管护难度较大的,在确保护林员工资的前提下,所有者补偿费、村集体组织监管费和直接管护费之间的具体分配比例由行政村民会议

或村民代表会议确定。

第七条按《政和县林业局关于委托政和县竹产业发展公司代为管理政和县国有林地的通知》(政林综〔20XX〕29号),将零星国有生态公益林和天然林(含集体部分)委托政和县竹产业开发公司代为管理,生态公益林和天然林补偿资金直接拨付县竹产业开发公司,县竹产业开发公司应加强对零星国有生态公益林和天然林管理,其补偿金主要用于零星国有生态公益林和天然林管护、林分改造与修护,生态公益林和天然林补偿金由林业局直接拨转县竹产业开发公司户。

第九条护林员工资发放办法。第十条绩效考评与管理办法(百分制)

(一)村级委员会:

1.森林火灾发生情况(30分):区域内森林火灾受害率≤0.8‰,得30分;

0.8‰<森林火灾受害率≤1.5‰,得15分;

森林火灾受害率>1.5‰的不得分。

2.森林病虫害情况(10分):区域内病虫害成灾率≤3‰的,得10分,3‰<病虫害成灾率≤4.5‰,得5分;

4.5‰<病虫害成灾率≤

5.5‰,得3分;

病虫害成灾率>5.5‰的不得分。

3.违法占用生态公益林和天然林地情况(30分):区域内没有发生违法占用生态公益林和天然林的得30分,违法占用生态公益林和天然林地5亩以下的得15分;

发生面积在5亩以上的不得分。

4.盗砍滥伐生态公益林和天然林情况(30分):没有发生盗砍滥伐生态公益林和天然林的得30分;

盗(滥)伐生态公益林和天然林发生蓄积量在3立方米以下的得15分;

盗(滥)伐生态公益林和天然林发生蓄积量在3立方米以上的不得分。

(二)护林员:

1.出勤及巡山情况(30分):按时参加各种例会、活动、培训,每少一次扣1分,标准分2分;

每月向林业站、村汇报工作一次,每月至少一次,否则不得分,标准分8分;

每月开展巡山活动不少于15天全年不少于150天,少一天扣1分,标准分

20分。

2.林木、野生动物保护情况(30分):责任区发生盗砍滥伐、破坏林木案件一起扣2分,刑事案件扣3分,发生后未及时制止、上报、协助有关部门查处案件,加倍扣分,标准分20分;

责任区发生非法采挖林木、烧炭、劈小灌木柴草、采脂案件一起扣1分,发生后未及时制止、上报、协助有关部门查处案件,加倍扣分,标准分5分;

发生破坏、猎捕珍惜野生动物行为,发生一起扣2分,标准分5分。

3.林地保护情况(20分):责任区发生毛竹扩鞭和侵占林地种植经济林等现象一起扣2分,发生后未及时制止、上报、协助有关部门查处案件,加倍扣分,标准分10分;

非法占用林地1亩以下扣2分,非法占用林地1亩以上,知情不报或不制止的扣5分,标准分5分;

责任区发生乱占林地盖草房、造坟等现象一起扣1分,发生后未及时制止、上报、协助有关部门查处案件,加倍扣分,标准分5分。

4.森林防火(10分):发生野外违章用火且未及时制止处理的不得分,标准分3分;

防火戒严期被督查到不在岗在位的,每次扣1分,标准分3分;

责任区内无野外违章用火得分,否则不得分,标准分2分;

发生火灾及时上报,积极参与扑救得分,否则不得分,标准分2分。

5.森林病虫害防治(10分):发生病虫害(如松材线虫、松毛虫等)及时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防治工作,否则不得分,标准分5分;

发生自然灾害(如风断尾、泥石流、山滑坡等)及时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救灾工作,否则不得分,标准分5分。

6.一票否决项目(发生其一项直接不合格):(1)对毁林行为知情不报、放纵、监守自盗的;

(2)责任区内发生重大盗、滥伐刑事案件没有及时制止、上报、协助有关部门查处案件的;

(3)连续7天没有开展巡山护林活动的;

(4)发生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亩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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