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局财政湿地保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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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局湿地保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局中央财政湿地保护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财政湿地保护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主要用于林业系统管理的国际重要湿地、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及国家湿地公园开展湿地保护与恢复相关支出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我局对补助资金的安排和使用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多渠道筹集资金,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二)突出重点,集中投入;

(三)区分轻重缓急、分步实施。

第四条、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支出范围:

(一)监测、监控设施维护和设备购置支出。具体包括:监测和保护站点相关设施维护、巡护道路维护、围栏修建、小型监测监控设备购置和运行维护等所需的专用材料费、购置费、人工费、燃料费等。

(二)退化湿地恢复支出。具体包括:植被恢复、栖息地恢复、湿地有害生物防治、生态补水、疏浚清淤等所需的设计费、施工费、材料费、评估费等。

(三)管护支出。湿地所在保护管理机构聘用临时

管护人员所需的劳务费等。

第五条、补助资金不得用于湿地保护管理机构人员经费支出、日常办公设备购置费用支出及办公用房、职工生活用房等楼堂馆所建设费用支出。

第六条、我局财务科,每年3月31日之前向总局报送资金申请,并抄送国家林业局。资金申请包括上年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年度任务计划(包括湿地名称、湿地保护与恢复主要任务、重点支出内容、预期成效等)、申请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数额等。

第七条、林业局根据各林场资金申请,结合湿地保护有关规划和当年工作重点,每年4月30日之前向财务科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

第八条、财务科根据各林业局的资金申请,结合国家林业局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审核确定补助资金分配方案,每年6月30日之前下达预算文件,并按照管理制度支付资金。

第九条、补助资金实行分账核算,其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支出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有关规定。

第十条、各单位要加强对补助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和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承但具体任务的湿地保护管理机构要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一条、对违反补助资金使用规定,截留、挪用或造成资金损失的单位和个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

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湿地保护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强行划转或抵扣各种债务和税金等。

第十一条、湿地保护资金是指专项用于湿地资源保护所发生的各项经费支出,主要包括湿地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相关设施建设维护和设备购置费等。湿地资源管护费重点保障湿地管护人员的工资性支出。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2013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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