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湿地保护管理办法
福州市全域治水条例
福州市全域治水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4.01•【字号】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6届〕第19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水污染防治正文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六届〕第十九号《福州市全域治水条例》已由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3年12月27日通过,由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24年3月27日批准,现予公布。
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4月1日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福州市全域治水条例》的决定(2024年3月27日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对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福州市全域治水条例》进行了审查,认为其与上位法没有抵触,决定予以批准,由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施行。
福州市全域治水条例(2023年12月27日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24年3月27日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水灾害防治第三章水生态保护第四章水资源配置第五章水文化建设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域治水,保障水安全,保护水生态环境,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全面提升生态文明建设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水灾害防治、水生态保护、水资源配置、水文化建设等治水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全域治水应当坚持科学规划、系统治理、空间均衡、全民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全域治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将全域治水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容,纳入生态文明建设考核体系,进行监督和考评。
湿地保护管理规定2017
湿地保护管理规定2017湿地保护管理规定(2013年3月28日国家林业局令第32号公布2017年12月5日国家林业局令第48号修改)第一条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履行《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以下简称“国际湿地公约”),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湿地,是指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和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米的海域,包括沼泽湿地、湖泊湿地、河流湿地、滨海湿地等自然湿地,以及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或者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原生地等人工湿地。
第三条国家对湿地实行全面保护、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方针。
第四条国家林业局负责全国湿地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并组织、协调有关国际湿地公约的履约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及有关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湿地保护宣传教育和培训,结合世界湿地日、世界野生动植物日、爱鸟周和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等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湿地保护意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湿地保护管理的科学研究,应用推广研究成果,提高湿地保护管理水平。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以志愿服务、捐赠等形式参与湿地保护。
第七条国家林业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全国和区域性湿地保护规划,报国务院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
第八条湿地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湿地资源分布情况、类型及特点、水资源、野生生物资源状况;(二)保护和合理利用的指导思想、原则、目标和任务;(三)湿地生态保护重点建设项目与建设布局;(四)投资估算和效益分析;(五)保障措施。
第九条经批准的湿地保护规划必须严格执行;未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不得调整或者修改。
福州城市湿地流失的原因与保护对策
福 州市位于福建省东部沿海、闽江下游 ,东临台湾海峡 ,辖 6区及 8个县( .福州市湿地资源 总量面积 市) 约 3 4 8 m ,主要类型包括湖泊湿地 、河流湿地、河 口湿地、海岸滩涂 、浅海水域、水库、池塘、稻 田等 3- k 2 3 自然湿 地和人工湿地 .其 中闽江河 口湿地和福清湾湿地作为鸟类栖息、越 冬场所被列入福建省 9大沿海重要湿
地.闽江 口湿地主要包括 闽江下游河 口区 的水域 、沿江滩洲、沿海滩涂和 浅海 区等天然湿地 ,以及福州市城区
的湖泊、 内河和近郊 的坑塘 、水 田等人工湿地 .本文 以福州市区闽江 周边 的城市湿地 为研 究对象 ,分析这些地 区城市湿地 的现状和管理上存在 的问题 .伴随城市化进 程的加 快,福 州城市湿地正在遭受严重 的人为干扰和破 坏 .在福 州市金 山公 园周 围,抽沙造地 、围河造地修建公路等工程 的实施 ,造成城市湿地大面积减少 ,城市湿
( 生态效益) 的博弈 ,一旦城市湿地被开发或被破坏就 难 以在市场交换机制下再恢 复.
2 4 民 众 维 权 无 力 .
城 市湿地 是城市居 民的公共财 产 ,作为利益相 关者的普通城市居 民,有权利保护 自身的环 境财产 .从可持 续发展角度开看 ,长期牺牲 环境效益 的发展 不会长 久 .福州城市湿地 的利用模式必须作 出调 整 ,其中环境政策 也要考虑到城市湿地利益过程 中普通市 民的环 境利益和环境权利 ,而不是让 民众在面对城 市湿 地的侵 占和蚕食
海域纳入湿地 范畴.湿地在流域 中处于水 陆交错 的特殊过渡区域 ,是地表重要的景观覆盖类型,与森林 、海洋 并称为全球 3 大生态系统【 】 1 .城市湿 地作为城市重要的生态基础设施 ,具有众多 的服务功能 .在调节区域气 之 候 降低城市热岛效应、提高城市环境质量、保护物种多样性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此外 ,一些城市湿地还 3 】 因其特 殊的历 史文化价值 ,成 为重要 的科普教育基地 .在建设生态文明的背景下,保护城 市湿地 已成为湿地研
湿地保护条例
湿地保护条例(第三次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维护湿地生态、经济和社会功能,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履行国际湿地公约,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概念和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湿地保护、管理和利用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湿地,是指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和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米的海域,包括沼泽湿地、湖泊湿地、河流湿地、滨海湿地等自然湿地,以及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栖息地或者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分布地等人工湿地。
第三条(管理体制)湿地保护实行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湿地保护管理工作,并承担代表中国政府履行国际湿地公约的相关工作。
国务院国土、环保、水利、农业、林业、海洋等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务院的分工,负责有关的湿地保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方针)国家对湿地实行全面保护、生态优先、科学恢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方针。
第五条(政府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将湿地保护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用于湿地保护管理的资金投入。
第六条(宣传)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湿地保护宣传教育工作,结合“世界湿地日”等组织开展宣传活动,普及湿地知识,提高全社会保护湿地意识。
第七条(科学研究)国家支持开展湿地保护、恢复、利用和监测等方面的基础理论和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科学研究成果,提高湿地保护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八条(社会参与和国际合作)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志愿服务、捐赠等形式参与湿地保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并支持湿地保护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第九条(公民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资源的义务,并有权检举破坏湿地资源的行为。
第二章保护第十条(原则性规定)国家依法保护湿地,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侵占或者破坏湿地。
努力开创地方立法工作新局面——访福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陈吉
地 方 立 法 工 作 面 临 着 新 的形 势 和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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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开 征 集 立 法 项 目和 举 行 立 法 听 证 会 的基 础 上 不 断扩 大公 民 对 立 法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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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湿地占补平衡暂行管理办法
《福建省湿地占补平衡暂行管理办法》政策解读一、制定《办法》的目的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中发﹝2015﹞25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9号)和《福建省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闽委办〔2017〕48号)精神,确保国家下达我省到2020年湿地面积保有量不少于87.1万公顷等目标能够实现,制定本《办法》。
二、《办法》起草过程《办法》于2017年下半年由福建省林业厅牵头组织开始起草,2017年12月28日向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和10个省直部门征求意见,2018年2月11日以《福建省林业厅关于上报〈福建省湿地占补平衡管理办法(送审稿)〉的请示》呈报省政府审定。
鉴于各地、各部门的修改意见较多,省政府办公厅农业处组织了两次审核和修改,3月19日又将反馈意见采纳情况函告相关单位。
同时,4月份由林业厅领导带队分别与省环保厅、国土厅、水利厅、海洋渔业厅等部门沟通协调,共同商议《办法》有关条款的修改。
2018年4月26日再次再次修改形成《办法(送审稿)》并于4月28日提交省政府专题会议研究,经由省政府分管领导和福建省湿地保护工作联度会议的10个省直部门分管领导专题研究后,再次征求9个设区市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意见并吸收采纳12个省直部门的意见,经修改、补充和完善,形成本《办法》。
三、《办法》内容解读(一)《办法》的主要内容和明确的主要问题。
《办法》分为五章,共二十六条。
包括制定《办法》的依据、适用范围、总体要求和原则;目标责任分解落实,各级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职责;新增湿地储备制度和新增湿地来源,以及异地补充湿地的方式;实施占补平衡工作的程序和规则等。
《办法》明确了五个方面问题:一是为什么要占补平衡。
福建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
福建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11.24•【字号】•【施行日期】2017.11.24•【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福建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1995年2月24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1月24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建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保护生物生存环境,拯救珍贵、濒危生物物种,推动生物多样性保护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辖区内建设和管理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自然保护小区(点),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利于发展保护区、自然保护小区(点)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将保护区、自然保护小区(点)的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保护区。
保护区依其保护的价值分为国家级保护区和地方级保护区。
地方级保护区分为省级、市(地)级和县级保护区。
地方级保护区分别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自然保护小区(点)由建设单位自办自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负责监督管理。
第五条建设和管理保护区,应当妥善处理与当地经济建设和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
第六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保护区管理机构可以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用于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义务,对破坏保护区的违法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保护区管理机构开展保护管理工作。
第八条有下列成绩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给予物质或精神奖励。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闽江流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措施》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闽江流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4.17•【字号】闽政办〔2024〕12号•【施行日期】2024.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闽江流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24〕12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关于深化闽江流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的工作措施》已经省委和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4月17日关于深化闽江流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的工作措施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推动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整改,对标生态省和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要求,推动闽江流域水质持续改善,生态文明建设成效进一步巩固提升,群众对生态环境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进一步增强。
到2025年,闽江流域国省控断面Ⅰ~Ⅲ类水质比例达到100%,Ⅰ~Ⅱ类水质比例保持在86%以上,闽江干流国控断面Ⅰ~Ⅱ类水质比例达到100%。
河湖生态流量有效保障,市域与县域交界断面、入海河口断面总氮污染物浓度持续下降,总磷污染物浓度比2022年削减5%以上。
一、主要任务(一)持续优化产业结构1.严格环境准入。
严格落实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
其中,水口库区坝址以上流域范围严控现有化工园区规模,原则上不再新增化工园区,新建化工项目应进入化工园区;开展现有化工园区复核,现有园区应结合产业特色,做专做优做精做强化工产业中下游,不得引进产业链上游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化工项目;园区外现有化工企业可进行有利于改善环境和保障安全的技改提升,并引导其逐步搬迁入园;禁止新建、扩建制革项目,严控制浆造纸、原料药、印染、电镀、农药、铅锌采(选)矿、化工、氟化工项目。
保护城市人工湿地 建设绿色家园
占 5 .2 。这种 变 化越 靠 近城 区 , 现 得 越 为 明 显 。据 2 o 28 %州 表 06 年 底 农 村 普 查 , 安 区土 地 局 提 供 的数 据 显 示 , 邻 福 州 市 区 晋 紧 的岳 峰 、 店 、 山 3个 乡 镇 耕 地 仅 分 别 为 3 .h 。5 24 r 、 新 鼓 52 m 、8 . n h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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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 要 的 。 目前 , 海 市 政 府 提 出在 上 海城 郊 保 留 6 上 . 7万 h m 的 人 工 湿地 一 水 田 , 以保 护上 海城 市 的生 态 环 境 。 为 福 建 省 的 作
省 会 城 市 福 州 ,随 着 这 二 、三 十 年 来 经 济 的发 展 和 城 市 的扩
张 , 湿 地 的 破 坏 正 在 加剧 。本 文通 过实 地 考 察 并 在 前 人 研 究 对 成 果 的 基 础 上 , 绍福 州城 郊 人 工 湿 地 的变 化 , 过 人 工 湿 地 介 透
间 ,水 田 面 积 减 少 的 主 要 原 因 是 被 非 湿 地 农 业 用 地 和 城 乡 用 地 占用 , 占用 率 分 别 为 1 . %和 2 , % , 时期 , 乡建 筑 被 77 6 63 6 该 城 用 地 面 积 扩 展 来 自水 田的 占 1 . % ,来 自非 湿 地 农 业 用 地 的 32 6
态效 益 和 社 会 效 益 I 2 1 工 湿地 主要 包 括 水 库 、 渠 、 塘 和 水 。人 沟 坑
田 。对 于一 个 城 市 来 说 , 毗邻 城 市 的人 工 湿 地 是 城 市 生 态 环 境
《福州市湿地保护管理办法》2021年起实施_办法_
《福州市湿地保护管理办法》2021年起实施近日公布的《福州市湿地保护管理办法》将于20xx年1月1日起实施,那么,下面是办法的相关内容,欢迎阅读参考。
昨日,福州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公布了《福州市湿地保护管理办法》,明年元旦起施行。
今后,福州现有20.68万公顷湿地将获有效保护。
《办法》明确,破坏鸟卵,以鸣笛、追赶等方式惊吓野生水禽,干扰鸟类繁殖、觅食的,最高可罚五千元。
四类湿地应列入福州市名录《办法》提出,四类非省级以上湿地应当列入福州市重要湿地名录,包括:典型、有代表性、具有显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自然湿地生态系统;面积大于两千公顷的单块湿地,或者多块湿地复合具有重要维持生态平衡或水文调节作用的湿地系统,或者蓄水量三千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有较多野生水禽集中繁殖、越冬、停歇的湿地或者分布有珍稀濒危动植物、中国特有动植物的湿地;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湿地等未列入省以上重要湿地名录。
罗源湾、连江敖江河口、福清湾、山仔水库、长乐双脾岛等湿地,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申请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长乐蝙蝠洲、马尾琅岐、道庆洲芦岐洲、帝封江、闽侯塔礁洲、闽侯江滨等湿地,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申请建立湿地公园;尚不具备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和湿地公园条件的湿地,可以依照省有关规定建立湿地保护小区。
鸣笛惊吓野生水禽最高罚五千元《办法》规定,擅自占用市重要湿地的,由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原状,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投放影响湿地生态安全的生物物种的,由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投放物,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种植影响湿地生态安全的植物的,由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破坏鸟卵,以鸣笛、追赶等方式惊吓野生水禽,干扰鸟类繁殖、觅食的,由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作者:来源:《浙江林业》2022年第06期(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及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湿地保护、利用、修复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湿地,是指具有显著生态功能的自然或者人工的、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六米的海域,但是水田以及用于养殖的人工的水域和滩涂除外。
国家对湿地实行分级管理及名录制度。
江河、湖泊、海域等的湿地保护、利用及相关管理活动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湿地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优先、严格管理、系统治理、科学修复、合理利用的原则,发挥湿地涵養水源、调节气候、改善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等多种生态功能。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开展湿地保护工作所需经费按照事权划分原则列入预算。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负责,采取措施保持湿地面积稳定,提升湿地生态功能。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群众做好湿地保护相关工作,村民委员会予以协助。
第五条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负责湿地保护规划和相关国家标准拟定、湿地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
国务院自然资源、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承担湿地保护、修复、管理有关工作。
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自然资源、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建立湿地保护协作和信息通报机制。
《福州市闽江河口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知识问答20题
《福州市闽江河口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知识问答20题1.2022年11月24日,新修订的《福州市闽江河口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获福建省人大常委会会议批准,于(A)起施行。
A.2023年1月1日B.2023年2月2日C.2023年3月12日D.2023年6月5日2.保护区坚持(C)的原则,保护、恢复自然环境及野生动植物等资源。
A.环保优先、科学利用、持续发展B.保护优先、科学利用、持续开发C.保护优先、科学利用、持续发展D.保护优先、有效利用、持续发展3.(D)都有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与湿地资源的义务,有权对破坏保护区湿地生态环境与湿地资源的行为进行制止、举报。
A.所有单位B.特定单位C.个人D.任何单位和个人4.保护区按照自然生态条件、生物群落特征、重点保护对象,划分为(B)三类功能区。
A.中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B.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C.核心区、测试区和实验区D.核心区、缓冲区和实践区5.在核心区、缓冲区内不得从事(D)等生产经营活动。
A.畜禽饲养B.水产养殖C.采砂D.畜禽饲养、水产养殖6.在实验区内,除因教学科研需要从事非破坏性的观测、调查、教学实习和野生动植物标本采集等活动外,还可以进行(D)及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活动。
A.参观考察B.生态旅游C.摄影D.参观考察、生态旅游、摄影7.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C ),及时受理有关救护报告并采取救护措施,重点保护黑嘴端凤头燕鸥、黑脸琵鹭、东方白鹳、勺嘴鹬、卷羽鹈鹕、遗鸥等珍稀濒危水禽和珍稀水生野生动物的安全。
A.保护区野生动物救护机制B.保护区野生植物救护机制C.保护区野生动植物救护机制D.保护区野生动植物保护机制8.保护区内禁止猎捕鸟类等野生动物、捡拾鸟卵和雏鸟,禁止以(C )等方式惊吓野生水禽,干扰鸟类觅食、繁殖。
A.鸣笛B.追赶C.鸣笛、追赶D.捕捉、追赶9.保护区严格限制引进(A )。
A.外来物种B.各类植物C.各类动物D.各类动植物10.对互花米草等外来入侵植物,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采取(D ),恢复湿地的生态环境。
福建省城市绿地建设导则
福建省城市绿地建设导则(试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1年1月编制说明本导则参考《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公园设计规范》(CJJ48-92)、《城市绿地设计规范》(GB50420-2007)、《城市居住区设计规范》(GB50180-93)、《城市道路绿化设计规范》(CJJ75—97)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并参考《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农办关于加快城乡绿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0] 290号)、《福建省城乡绿化一体化“四绿”工程实施方案(2010~2012)》等文件,以及各地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福建省道路绿化树种调查研究》等国内外相关成果及文献资料,结合本省的地域特点及城市绿地建设发展情况进行编制,并侧重于城市绿地的规划和设计,以促进本省的城市绿地建设。
本导则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对适用范围进行解释,由编制单位负责对具体技术内容进行解释。
导则由福州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编制,已通过专家技术评审。
由于本导则为初次编制,难免存在一些不足和缺漏,希望各有关单位在使用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往福州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园林景观所(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88号,邮政编码:350003)。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1年01月目录1.总则 ................................................................................................................................................... - 1 -2.城市绿地的定义和分类.................................................................................................................... - 1 -3.基本规定............................................................................................................................................ - 2 -4.规划设计内容和程序........................................................................................................................ - 3 -5.公园绿地............................................................................................................................................ - 4 -6.生产绿地............................................................................................................................................ - 6 -7.防护绿地............................................................................................................................................ - 7 -8.附属绿地............................................................................................................................................ - 8 -8.1.居住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 - 8 -8.2.道路广场绿地........................................................................................................................ - 9 -8.3.林荫景观道.......................................................................................................................... - 13 -9.城市绿地设计要点.......................................................................................................................... - 13 -9.1.种植设计.............................................................................................................................. - 13 -9.2.地形水体.............................................................................................................................. - 16 -9.3.园林建筑与小品.................................................................................................................. - 18 -9.4.园路铺地与桥梁.................................................................................................................. - 20 -9.5.市政基础设施...................................................................................................................... - 21 -9.6.防灾避险设施...................................................................................................................... - 23 -10.城市绿地的建设管理.................................................................................................................... - 25 - 附录一本导则用词说明.................................................................................................................. - 26 - 附录二城市绿地设计程序及内容要求.......................................................................................... - 27 - 附录三福建省植被区划图.............................................................................................................. - 29 - 附录四福建省城市绿地主要植物名录表...................................................................................... - 30 -1.总则1.1.为加强对福建省城市绿地建设的技术指导,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结合福建省实际,制订本导则。
湿地保护管理规定模版
湿地保护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湿地的保护管理,维护湿地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湿地保护区、湿地公园,以及其他具有湿地生态功能的区域。
第三条湿地保护管理应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为主的原则,坚持统筹规划、分类管理的原则,强化法律法规的约束,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促进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政府应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湿地保护管理工作机制,明确管理责任和权力,加强资源投入,推动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的落实。
第五条湿地保护管理应充分发挥科学技术的作用,加强科研和监测,提高湿地保护管理的科学性和精细化水平。
第六条湿地保护管理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湿地保护的意识和参与度,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湿地保护的良好氛围。
第二章湿地保护区的划定与管理第七条湿地保护区应根据湿地的生态特征、地理位置等因素进行科学划定,在划定范围内实行严格的保护措施,并确保湿地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第八条湿地保护区应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和管理体系,明确区域内的管理责任和权力,加强巡查和监督,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第九条湿地保护区内禁止采取破坏湿地生态环境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开垦、围垦、填湖、排污等。
第十条湿地保护区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措施,加强对入侵物种、捕捞、狩猎等活动的管理,保护湿地内的生物多样性。
第十一条湿地保护区内应加强对游客和开发商的管理,控制人流量、车流量,防止人为活动对湿地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
第三章湿地公园的建设与管理第十二条湿地公园应根据湿地的特点和功能,合理划定公园范围,形成开放式的保护区域。
第十三条湿地公园的建设应符合保护为主、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保护湿地的自然景观和生态系统。
第十四条湿地公园应加强对游客的管理,设立游客中心和观测点,提供科普教育,引导游客文明观赏,防止人为破坏。
第十五条湿地公园内禁止进行破坏湿地生态环境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采挖、排污、投放垃圾等。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闽江口湿地概念性保护规划》有关工作的通知-榕政综[2006]119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闽江口湿地概念性保护规划》有关工作的通知
正文:
----------------------------------------------------------------------------------------------------------------------------------------------------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闽江口湿地概念性保护规划》有关工作的通知
(榕政综〔2006〕119号)
闽侯县、长乐市、仓山区、马尾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闽江口湿地概念性保护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已经4月10日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
现就实施《规划》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同意《规划》确定的湿地保护范围、内容和规划措施。
二、同意《规划》将湿地划分为自然保护类(绝对保护类)、保护开发类、适度开发类三大类型进行保护。
其中鳝鱼滩自然保护区为国家自然保护区之一,应予以重点保护,并恢复原来的生态环境。
三、各涉及区人民政府和各相关部门要根据《规划》进一步明确湿地保护线范围,制定保护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四、凡在上述范围内的所有建设今后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规划》规范。
二○○六年五月十九日
——结束——。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闽江流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闽江流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2.05•【字号】闽政办〔2021〕10号•【施行日期】2021.0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闽江流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21〕10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深入推进闽江流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2月5日深入推进闽江流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方案根据《福建省贯彻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方案》的总体要求,为深入推进闽江流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让黄河成为造福人民的幸福河”等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是生命共同体理念,紧扣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超越,以改善闽江流域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全盘谋划、综合施策,统筹推进安全保障、污染防控、生态修复、保护开发等工作,努力把闽江建设成为安全、健康、美丽、繁荣的幸福河。
(二)工作目标。
2021—2022年,闽江流域Ⅰ~Ⅲ类水质比例保持在96%以上,其中Ⅰ~Ⅱ类优质水比例保持在60%以上。
到2021年底,闽江流域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有效解决,环境基础设施进一步完善,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生态修复有序推进,保护修复机制初步建立;到2022年底,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全面完成,闽江流域环境质量和生态功能显著改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有效提升,流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协同并进,“美丽河湖”建设迈出坚实步伐,初步显现幸福河美好景象。
福州滨海湿地水鸟资源现状及保护对策研究
33 .
州 滨 海 湿 地 水 呜数 及 分
情 况
调 查 表 明 福 州滨 海 湿地 水 乌 主要 分 布在 闽 江河 口、 清 兴化 湾 、 福 福 清湾 、 文武 砂 、 罗源 湾等 滨海 湿 地 内。 闽江 河 口水 乌 的 种 类 和 数 量 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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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非常规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定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非常规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3.22•【字号】榕政综〔2021〕60号•【施行日期】2021.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非常规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定的通知榕政综〔2021〕6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福州市非常规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州市人民政府2021年3月22日福州市非常规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意义】为促进福州市非常规水资源的有效利用,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建设节水型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福建省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雨水、再生水等非常规水资源的利用及相关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利用类型】本市的非常规水资源利用类型主要为绿地灌溉、工业用水、生活杂用水、城市景观生态用水、河道生态补水。
第四条【部门职责】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非常规水资源利用等相关管理工作。
马尾区、长乐区、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非常规水资源利用等相关管理工作。
发改、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城管、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共同做好非常规水资源利用的管理监督工作。
第五条【总体原则】市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节水专项规划要求,按照因地制宜、集中与分散建设相结合的原则,逐步建设城市非常规水资源利用设施,并与水资源综合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相协调。
第六条【管理原则】城市非常规水资源纳入城市水资源统一配置,实施计量、计划管理,逐步提高非常规水资源利用率。
第二章雨水的收集利用第七条【建设原则】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规范。
湿地公园管理办法
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省级湿地公园规划和建设,加强湿地保护和管理,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以及毗邻海域从事省级湿地公园(以下简称湿地公园)的规划、建设、认定、命名、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湿地公园,是指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开展湿地宣传教育和科学研究为目的,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命名,依法予以保护和管理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湿地公园的规划建设与保护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利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促进湿地资源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湿地公园规划建设与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湿地公园规划建设与保护管理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湿地公园规划建设与保护管理的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湿地公园规划建设与保护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湿地公园的认定和建设保护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湿地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有关湿地公园的规划建设与保护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以及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湿地公园的有关规划建设与保护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湿地公园有关保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湿地公园建设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属社会公益事业。
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捐资或者志愿服务等形式参与湿地公园建设和保护工作。
对在湿地公园建设和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湿地资源状况、生态省建设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和湿地保护规划编制全省湿地公园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福建闽江河口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历史沿革
2001年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批准建立了鳝鱼滩自然保护小区。
2003年进行扩区,经长乐区人民政府批准建立了长乐闽江河口湿地县级自然保护区。
2006年福州市长乐区和马尾区人民政府作出决定,以长乐闽江河口湿地县级自然保护区为基础进行重新规划, 共同申报。
2007年,经福建省政府闽政文 426号批准正式建立福建长乐闽江河口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总面积3129公 顷。
生态价值
福建闽江河口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属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以河口浅滩为主,由鳝鱼滩和周边潮间带、河 口水域组成,是闽江流域多年沉积形成的大片潮间沙滩和泥滩。是福建省最优良的河口三角洲湿地,最具典型性 的滨海湿地生态系统,是亚热带地区典型的河口湿地,在东洋界华南区具有重要的代表性。闽江河口湿地自然环 境优越、生物多样性丰富、稀有物种众多,有5项指标达到国际重要湿地的标准,自然综合体具有很高的保护和科 学研究价值,同时也具有巨大的生态旅游潜力。
福建闽江河口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河口浅滩为主,由鳝鱼滩和周边潮间带、河口水域组成,是闽江河流 自上游搬运来的泥沙在梅花水道中淤积而形成的河口浅滩。
福建闽江河口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属南亚热带海洋性季风气候区,温暖湿润,几乎无冬。鳝鱼滩及附近浅 滩分布区是福建省“十大浪区”之一,终年多为大风,大部分时间刮“向岸风”(北东向风和北北东向风)。鳝鱼 滩所在地区的闽江河口呈喇叭状,具备了风暴潮增水的良好条件。潮汐基本上为正规半日潮,涨落潮历时基本相 等,比值为1:1.15。
开发利用
旅游
科学研究
福建闽江河口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湿地观光园位于保护区西北部,其标志性植被为大片芦苇,这是公园生 态旅游的精华所在。观光园将设置一条2550米长的观光栈道,游人可经栈道进入湿地深处探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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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福建省【发布文号】【发布日期】2016-12-02【生效日期】2017-01-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福州市人大常委会福州市湿地保护管理办法(2016年10月26日福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2016年12月2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维护改善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福建省湿地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湿地保护、监督管理及其利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湿地,是指天然或者人工形成,常年或者季节性带有静止或者流动水体的地域,包括滨海湿地、湖泊湿地、河流湿地、沼泽湿地等自然湿地,以及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栖息地或者野生植物的原生地等人工湿地。
本办法所称湿地资源是指湿地及依附湿地栖息、繁衍、生存的野生动物资源和红树林等植物资源。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湿地保护工作的综合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大湿地保护管理资金投入,将湿地保护管理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湿地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综合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湿地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日常工作由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湿地保护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和管理工作。
海洋与渔业、水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农业、科学技术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湿地保护工作:(一)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维护湿地生物多样性;(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流、湖泊、水库等区域湿地的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与管理工作;(三)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城乡规划与湿地保护规划的衔接工作;(四)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湿地依法登记,会同相关部门指导湿地开发利用;(五)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开展汇入湿地水体的水环境功能区的水质监测、质量评估,定期发布水环境质量监测信息和评估结果,并提出湿地环境治理建议;(六)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湿地区域内农业生产的管理工作,减少因农业生产造成的湿地生态环境污染;(七)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支持开展湿地保护、利用等方面的科学技术研究和成果推广应用;(八)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做好湿地保护工作。
湿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湿地保护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设立湿地保护专家委员会,在开展编制湿地保护规划、拟定湿地名录、划定湿地保护范围、制定湿地保护方案、监测评估湿地资源,以及在湿地保护范围内开展建设和利用等活动时,应当咨询湿地保护专家委员会的意见。
第二章湿地规划与名录管理第七条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开展湿地资源普查,将普查结果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普查结果作为编制湿地保护规划的主要依据。
第八条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湿地分布、保护范围、类型、生态功能和水资源、野生生物资源、土地利用状况等实际,编制市湿地保护规划。
湿地保护规划应当明确湿地总体布局、保护目标、保护重点、保障措施和利用方式,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编制各项专项规划涉及湿地保护的,应当征求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湿地保护规划,不得违反规划批准建设项目或者进行其他开发建设活动。
湿地保护规划确需调整或者修改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条未列入省以上重要湿地名录,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列入市重要湿地名录:(一)典型、有代表性、具有显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自然湿地生态系统;(二)面积大于两千公顷的单块湿地,或者多块湿地复合具有重要维持生态平衡或水文调节作用的湿地系统,或者蓄水量三千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三)有较多野生水禽集中繁殖、越冬、停歇的湿地或者分布有珍稀濒危动植物、中国特有动植物的湿地;(四)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湿地。
第十一条市重要湿地名录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后提出,经征求湿地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意见并公示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市重要湿地名录应当根据湿地保护的需要和湿地资源的变化情况,及时进行调整、补充。
第十二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确定本辖区内市重要湿地的管护责任单位。
湿地管护责任单位接受本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组织开展湿地保护和恢复工作,会同湿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日常巡查,制止、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破坏湿地的违法行为。
第三章保护方式和保护措施第十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湿地保护的需要和湿地资源的变化情况,通过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等形式对湿地进行保护。
第十四条罗源湾、连江敖江河口、福清湾、山仔水库、长乐双脾岛等湿地,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申请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
湿地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五条长乐蝙蝠洲、马尾琅岐、道庆洲芦岐洲、帝封江、闽侯塔礁洲、闽侯江滨等湿地,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申请建立湿地公园。
第十六条尚不具备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和湿地公园条件的湿地,可以依照省有关规定建立湿地保护小区。
第十七条国家湿地公园、省级湿地公园的建设和管理,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五十,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申请建立市级、县级湿地公园:(一)湿地生态系统在本地区域范围内具有典型性、代表性;(二)湿地生物多样性丰富,具有重要科学研究价值,能够在保护湿地野生动植物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三)自然景观优美、能够保持湿地生态完整,适宜开展游览休闲、湿地科普宣传教育等活动。
市级湿地公园的面积不低于十五公顷,县级湿地公园的面积不低于十公顷。
第十八条市级湿地公园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命名。
县级湿地公园由湿地所在地的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命名,并报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市级、县级湿地公园认定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禁止擅自命名或者挂牌市级、县级湿地公园。
第十九条湿地公园应当根据湿地的功能,划分为保育区、恢复重建区、宣教展示区、合理利用区和管理服务区等,实行分区管理。
第二十条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湿地保护规划依法划定湿地生态红线,实行差别化管控。
湿地公园的保育区、恢复重建区,禁止一切建设活动。
湿地公园的宣教展示区,湿地保护小区,规划的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禁止开展与生态保护无关的开发建设活动。
湿地公园的合理利用区、管理服务区,在不影响湿地生态环境情况下,可以开展合理利用活动。
第二十一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市重要湿地或者改变其用途。
因省以上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占用市重要湿地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括生物多样性影响评价。
环境保护或者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书提出的保护措施,避免工程建设损害湿地生态功能。
第二十二条县(市、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红树林恢复、互花米草治理,加强河流交汇处、入湖(库)口、湖滨(库滨)岸带以及重点生态防治河段的湿地生态修复。
市、县(市、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湿地管护责任单位应当加强珍稀水禽栖息地修复,建立健全珍稀水禽救护机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受困的珍稀水禽。
第二十三条湿地公园管护责任单位应当遵循野生水禽迁徙规律,按照湿地公园规划,及时公布保育区、恢复重建区的禁入期,科学确定游览线路。
第二十四条在湿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投放、种植影响湿地生态安全的生物物种;(二)破坏鸟卵,以鸣笛、追赶等方式惊吓野生水禽,干扰鸟类繁殖、觅食;(三)擅自移动、涂改、破坏湿地界桩;(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破坏湿地的行为。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协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科研机构以及湿地管护责任单位对湿地资源、湿地利用状况进行动态监测,对湿地的生态状况进行调查、监测和评估,及时汇总有关监测数据。
湿地动态监测包括湿地面积、湿地利用状况、环境质量、野生动植物情况等内容。
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汇总湿地资源普查、动态监测以及相关研究成果、数据等资料,建立湿地资源档案,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信息共享。
第二十六条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湿地范围内制定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时,应当核定湿地水体的纳污能力,向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
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污染防治规划,严格控制本行政区域的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和浓度控制指标,并定期开展湿地水污染调查和评估。
第二十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发放不动产登记权属证书时,对含有湿地的不动产,应当注明湿地类型、面积、四至界址,为湿地保护和管理提供依据。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擅自命名或者挂牌市级、县级湿地公园的,由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市重要湿地的,由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原状,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投放影响湿地生态安全的生物物种的,由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投放物,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种植影响湿地生态安全的植物的,由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破坏鸟卵,以鸣笛、追赶等方式惊吓野生水禽,干扰鸟类繁殖、觅食的,由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擅自移动、涂改、破坏湿地界桩的,由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处罚行为,属于市重要湿地保护范围内的,可以依法授权管护责任单位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