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婴护理员服务质量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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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母婴护理员管理制度

医院母婴护理员管理制度

一、目的与意义为保障母婴健康,提高母婴护理服务质量,规范母婴护理员工作行为,确保母婴护理工作有序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院所有从事母婴护理工作的护理人员。

三、职责与要求1. 母婴护理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具有相关护理专业学历或资格证书;(2)热爱母婴护理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3)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具备较强的责任心和应急处理能力。

2. 母婴护理员应遵守以下职责:(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医院规章制度和母婴护理操作规范;(2)认真执行护理计划,全面负责母婴护理工作,确保母婴安全;(3)密切观察母婴病情变化,及时发现并报告异常情况;(4)做好母婴护理记录,保证记录真实、准确、完整;(5)积极开展健康教育,指导产妇及家属正确护理新生儿;(6)积极参加各类培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3. 母婴护理员应具备以下要求:(1)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善于与产妇及家属沟通,耐心解答疑问;(2)掌握新生儿护理技能,如喂养、洗澡、换尿布、脐带护理等;(3)了解产妇生理、心理特点,给予产妇关爱与支持;(4)遵守医院作息时间,按时到岗,不迟到、早退;(5)爱护医院设施,保持工作环境整洁。

四、管理与考核1. 母婴护理员实行定期考核制度,考核内容包括专业知识、操作技能、服务质量、职业道德等方面。

2. 对考核不合格的母婴护理员,医院将进行培训、整改,直至合格。

3. 母婴护理员如有违反医院规章制度、职业道德的行为,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奖惩措施1. 对表现优秀、服务质量高的母婴护理员,医院将给予表彰、奖励。

2. 对违反规定、服务质量低下的母婴护理员,医院将予以通报批评、处罚。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医院护理部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医院护理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母婴护理服务质量规范

母婴护理服务质量规范

母婴护理服务质量规范1 范围JG4201/T 019的本部分规定了母婴护理员的术语和定义、母婴护理员基本要求和等级评定等。

本部分适用于武汉市母婴护理员及提供该项服务的家政服务组织。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JG4201/T 019.1-2012 武汉市家政服务规范第1部分:家政服务通用规范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部分。

3.1母婴护理员在消费者家庭从事未满3个月婴儿(以下简称婴儿,其中未满28天称为新生儿)和产妇生活护理的家政服务员,俗称月嫂。

4 母婴护理服务提供4.1 服务内容可根据需要为消费者提供下列项目中的全部或部分内容。

4.1.1 婴儿生活护理4.1.1.1 基本护理主要包括:喂养,盥洗,照料睡眠与排便,衣物及尿布的清洗与消毒,给婴儿穿脱衣物,抱婴儿及照料婴儿出行等。

4.1.1.2 专业护理主要包括:抚触和主被动操,常见疾病的预防与护理,常见意外伤害的预防和初步处理等。

4.1.2 产妇生活护理4.1.2.1 基本护理主要包括:照料生活起居,膳食制作及指导等。

4.1.2.2 专业护理主要包括:母乳喂养指导,产褥期常见疾病的预防和家庭护理,指导产妇形体恢复等。

4.2 服务方式服务方式包括:a)居家服务:在消费者家庭服务。

b)非居家服务:在医院或月子休养保健机构服务。

5 母婴护理员的基本要求5.1 基本条件母婴护理员的基本要求应符合JG4201/T 019.1-2012中4.3.3规定的条件,并具备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5.2 培训要求母婴护理员应接受职业道德等基础知识和职业技能方面的培训,并取得相应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

培训内容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a)职业道德;b)礼仪常识;c)食品安全知识;d)安全知识;e)相关法律、法规知识;f)婴儿护理知识和技能;g)产妇护理知识和技能。

《家政服务母婴生活护理服务质量规范》全文之欧阳与创编

《家政服务母婴生活护理服务质量规范》全文之欧阳与创编

《家政服务母婴生活护理服务质量规范》全文《家政服务母婴生活护理员服务质量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家政服务——母婴生活护理服务的术语和定义、服务机构、母婴生活护理员基本要求、母婴生活护理员星级划分和服务质量评价。

本标准适用于家政服务机构母婴生活护理服务管理,及母婴生活护理员协议期内母婴生活护理服务过程。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5624.1-2003服务标准化工作指南第1部分:总则GB/T17242-1998投诉处理指南GB/T20647.8-2006社区服务指南第8部分:家政服务《家政服务员国家职业标准》(国家劳动社会保障部)《育婴员国家职业标准》(国家劳动社会保障部)3、术语和定义GB/T20647.8确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母婴生活护理员指为产妇和婴儿提供生活护理的人员,俗称月嫂。

3.2母婴生活护理员服务指根据母婴生活护理员服务协议的约定,为产妇和婴儿提供饮食起居及卫生等生活上的护理。

3.3母婴生活护理员服务机构指从事母婴生活护理服务经营活动的组织机构。

(本标准以下简称服务机构)3.4母婴生活护理员客户指接受母婴生活护理服务的产妇和婴儿。

(本标准以下简称客户)3.5母婴生活护理员星级划分指用星级表示母婴生活护理员的等级,共分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和金牌级。

金牌级级别最高。

4、服务机构4.1、服务机构基本要求4.1.1、服务机构4.1.1.1、依法设立的从事母婴生活护理经营服务活动的服务机构。

4.1.1.2、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人员和设施。

4.1.1.3、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服务标识(相关证照、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规章制度、岗位职责和投诉监督电话等)。

家政服务母婴生活护理员服务质量规范

家政服务母婴生活护理员服务质量规范

《家政服务母婴生活护理员服务质量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家政服务——母婴生活护理服务的术语和定义、服务机构、母婴生活护理员基本要求、母婴生活护理员星级划分和服务质量评价。

本标准适用于家政服务机构母婴生活护理服务管理,及母婴生活护理员协议期内母婴生活护理服务过程。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5624.1-2003服务标准化工作指南第1部分:总则GB/T17242-1998投诉处理指南GB/T20647.8-2006社区服务指南第8部分:家政服务《家政服务员国家职业标准》(国家劳动社会保障部)《育婴员国家职业标准》(国家劳动社会保障部)3、术语和定义GB/T20647.8确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母婴生活护理员指为产妇和婴儿提供生活护理的人员,俗称月嫂。

3.2母婴生活护理员服务指根据母婴生活护理员服务协议的约定,为产妇和婴儿提供饮食起居及卫生等生活上的护理。

3.3母婴生活护理员服务机构指从事母婴生活护理服务经营活动的组织机构。

(本标准以下简称服务机构)3.4母婴生活护理员客户指接受母婴生活护理服务的产妇和婴儿。

(本标准以下简称客户)3.5母婴生活护理员星级划分指用星级表示母婴生活护理员的等级,共分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和金牌级。

金牌级级别最高。

4、服务机构4.1、服务机构基本要求4.1.1、服务机构4.1.1.1、依法设立的从事母婴生活护理经营服务活动的服务机构。

4.1.1.2、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人员和设施。

4.1.1.3、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服务标识(相关证照、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规章制度、岗位职责和投诉监督电话等)。

母 婴 护 理 服 务 规 范

母 婴 护 理 服 务 规 范

母婴护理服务规范一、母婴护理员基本要求(一)上岗条件1.女性,年龄在18-55岁,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具备有效身份证件。

2.身体健康,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健康证明,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型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呼吸道和消化道传染病者不等上岗。

无精神病、传染病史和刑事犯罪记录,并经过母婴护理机构核实。

3.填写《母婴护理员登记资料表》,接受职业培训,通过职业道德、服务技能、语言能力等方面的业务考核合格。

(二)职业道德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遵守服务机构规章制度,树立服务机构良好形象。

2.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品行端正、举止大方。

3.勤奋好学、钻研业务、注重效率,有良好的服务意识。

4.维护客户合法利益,保守客户的隐私,不得泄露客户信息。

(三)在岗行为规范1.讲究个人卫生,衣着得体、整洁。

头发应扎起来。

在岗时不留长指甲、不戴手表和首饰,不化浓妆,不喷洒香水。

不吸烟、不喝酒、不参赌,无不良嗜好。

2.保持良好的工作习惯,工作时保持热情、周到、耐心的服务态度,严守作息时间,不应私自离开服务场所。

3.遇事与客户沟通,不参与客户家事、不问及客户隐私。

4.认真细致做好母婴护理工作,做好新生儿成长记录。

5.自备生活用品,不应使用客户物品,损坏客户物品应赔偿。

6.在服务场所不会见亲友和家人。

7.服务过程患病时应离岗(四)服务技能1.具有正常的表达能力和沟通能力,动作协调、灵活。

2.掌握产褥期的护理知识,能够为产妇制作营养食物,对产妇进行生活护理,洗涤产妇衣物,帮助产妇掌握母乳喂养的方法及婴儿喂哺常识。

3.掌握婴儿护理技能,能够帮助产妇喂养新生儿,熟练为婴儿穿脱衣服、洗澡、洗头、换洗尿布、清洗衣物等。

4.能够传播正确的育婴观念,指导客户掌握正确的育婴方法和产妇的基本保健方法。

二、试用1.母婴护理机构通知母婴护理员携带《母婴护理服务预约单》、《派工单》、身份证、健康证等。

母婴护理服务规范

母婴护理服务规范

母婴护理服务规范1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家庭母婴护理服务的术语和定义、服务要求、服务流程、服务内容、监督与投诉、服务双方权利及纠纷处理办法。

本文件适用于南通地区内的母婴护理服务。

2 服务要求2.1 企业要求经营条件2.1.1.1 应依法成立并具有合法的经营资质。

2.1.1.2 应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人员和设施。

2.1.1.3 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服务标识,包括相关证照、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规章制度、岗位职责、投诉监督电话等。

2.1.1.4 环境、安全、卫生方面应符合GB 13495.1-2015、GB 19085-2003的规定。

培训管理母婴护理员应定期接受法律、安全、卫生知识以及家庭母婴护理服务所需的知识和技能等培训。

员工管理2.1.1.5 应保证上岗的母婴护理员经培训后具备相应的服务知识与技能,应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或能力证书、上岗证。

2.1.1.6 应保证上岗的母婴护理员身心健康,取得健康证和南通家政上门服务证。

2.1.1.7 应使管理人员掌握本企业的规章制度和业务流程,具备一定的管理经验。

2.1.1.8 应为上岗的母婴护理员购买商业意外险。

2.1.1.9 应有员工绩效管理规定,奖惩措施制度。

档案管理2.1.1.10 应建立基本档案,包括企业形成的文件、上级的文件、企业间往来的文件等。

2.1.1.11 应建立员工档案,包括员工登记表、劳动合同(协议)、培训记录、员工奖惩记录等。

2.1.1.12 应建立与用户相关的档案,包括用户资料、服务合同、服务质量反馈、投诉及其处理文件。

在南通家政信用平台建立信用档案。

2.1.1.13 应对所建立的用户相关档案,予以保密。

2.1.1.14 应对母婴护理员的档案进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

2.2 母婴护理员要求职业道德2.2.1.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2.1.2 遵守企业规章制度,维护企业利益、树立企业良好形象。

2.2.1.3 爱岗敬业、诚实有信、注重效率,有良好的服务意识。

《家政服务母婴生活护理服务质量规范》全文

《家政服务母婴生活护理服务质量规范》全文

《家政服务母婴生活护理服务质量规范》全文《家政服务母婴生活护理员服务质量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家政服务-—母婴生活护理服务得术语与定义、服务机构、母婴生活护理员基本要求、母婴生活护理员星级划分与服务质量评价。

本标准适用于家政服务机构母婴生活护理服务管理,及母婴生活护理员协议期内母婴生活护理服务过程。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得条款通过本标准得引用而成为本标准得条款。

凡就是注日期得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得修改单(不包括勘误得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得各方研究就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得最新版本.凡就是不注日期得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5624、1—2003服务标准化工作指南第1部分:总则GB/T17242-1998投诉处理指南GB/T20647、8—2006社区服务指南第8部分:家政服务《家政服务员国家职业标准》(国家劳动社会保障部)《育婴员国家职业标准》(国家劳动社会保障部)3、术语与定义GB/T20647、8确定得以及下列术语与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母婴生活护理员指为产妇与婴儿提供生活护理得人员,俗称月嫂。

3、2母婴生活护理员服务指根据母婴生活护理员服务协议得约定,为产妇与婴儿提供饮食起居及卫生等生活上得护理。

3、3母婴生活护理员服务机构指从事母婴生活护理服务经营活动得组织机构。

(本标准以下简称服务机构)3、4母婴生活护理员客户指接受母婴生活护理服务得产妇与婴儿。

(本标准以下简称客户) 3、5母婴生活护理员星级划分指用星级表示母婴生活护理员得等级,共分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与金牌级。

金牌级级别最高.4、服务机构4、1、服务机构基本要求4、1、1、服务机构4、1、1、1、依法设立得从事母婴生活护理经营服务活动得服务机构。

4、1、1、2、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得固定经营场所,人员与设施.4、1、1、3、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服务标识(相关证照、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规章制度、岗位职责与投诉监督电话等)。

《家政服务母婴生活护理服务质量规范》全文之欧阳美创编

《家政服务母婴生活护理服务质量规范》全文之欧阳美创编

《家政服务母婴生活护理服务质量规范》全文《家政服务母婴生活护理员服务质量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家政服务——母婴生活护理服务的术语和定义、服务机构、母婴生活护理员基本要求、母婴生活护理员星级划分和服务质量评价。

本标准适用于家政服务机构母婴生活护理服务管理,及母婴生活护理员协议期内母婴生活护理服务过程。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5624.1-2003服务标准化工作指南第1部分:总则GB/T17242-1998投诉处理指南GB/T20647.8-2006社区服务指南第8部分:家政服务《家政服务员国家职业标准》(国家劳动社会保障部)《育婴员国家职业标准》(国家劳动社会保障部)3、术语和定义GB/T20647.8确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母婴生活护理员指为产妇和婴儿提供生活护理的人员,俗称月嫂。

3.2母婴生活护理员服务指根据母婴生活护理员服务协议的约定,为产妇和婴儿提供饮食起居及卫生等生活上的护理。

3.3母婴生活护理员服务机构指从事母婴生活护理服务经营活动的组织机构。

(本标准以下简称服务机构)3.4母婴生活护理员客户指接受母婴生活护理服务的产妇和婴儿。

(本标准以下简称客户)3.5母婴生活护理员星级划分指用星级表示母婴生活护理员的等级,共分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和金牌级。

金牌级级别最高。

4、服务机构4.1、服务机构基本要求4.1.1、服务机构4.1.1.1、依法设立的从事母婴生活护理经营服务活动的服务机构。

4.1.1.2、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人员和设施。

4.1.1.3、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服务标识(相关证照、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规章制度、岗位职责和投诉监督电话等)。

《家政服务母婴生活护理服务质量规范》全文之欧阳治创编

《家政服务母婴生活护理服务质量规范》全文之欧阳治创编

《家政服务母婴生活护理服务质量规范》全文《家政服务母婴生活护理员服务质量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家政服务——母婴生活护理服务的术语和定义、服务机构、母婴生活护理员基本要求、母婴生活护理员星级划分和服务质量评价。

本标准适用于家政服务机构母婴生活护理服务管理,及母婴生活护理员协议期内母婴生活护理服务过程。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5624.1-2003服务标准化工作指南第1部分:总则GB/T17242-1998投诉处理指南GB/T20647.8-2006社区服务指南第8部分:家政服务《家政服务员国家职业标准》(国家劳动社会保障部)《育婴员国家职业标准》(国家劳动社会保障部)3、术语和定义GB/T20647.8确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母婴生活护理员指为产妇和婴儿提供生活护理的人员,俗称月嫂。

3.2母婴生活护理员服务指根据母婴生活护理员服务协议的约定,为产妇和婴儿提供饮食起居及卫生等生活上的护理。

3.3母婴生活护理员服务机构指从事母婴生活护理服务经营活动的组织机构。

(本标准以下简称服务机构)3.4母婴生活护理员客户指接受母婴生活护理服务的产妇和婴儿。

(本标准以下简称客户)3.5母婴生活护理员星级划分指用星级表示母婴生活护理员的等级,共分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和金牌级。

金牌级级别最高。

4、服务机构4.1、服务机构基本要求4.1.1、服务机构4.1.1.1、依法设立的从事母婴生活护理经营服务活动的服务机构。

4.1.1.2、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人员和设施。

4.1.1.3、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服务标识(相关证照、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规章制度、岗位职责和投诉监督电话等)。

《家政服务-母婴生活护理服务质量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家政服务-母婴生活护理服务质量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家政服务-母婴生活护理服务质量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与国国家标准《家政服务-母婴生活护理服务质量规范》依据客户对母婴生活护理服务得不同需求以及母婴生活护理员具备得工作经历、服务技能得不同,将母婴生活护理服务分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与金牌级共六级,其中一星级为最低等级,金牌级为最高等级。

详情↓一星级一、新生儿与婴儿生活护理一星级新生儿与婴儿护理服务应:1、为新生儿与婴儿换洗尿布、洗衣服、拆洗被褥及日常护理;2、能够对新生儿与婴儿喂养用具及日常用具、玩具进行消毒;3、掌握新生儿与婴儿母乳喂养、人工喂养(喂水)、混合喂养得文法;4、为新生儿与婴儿洗澡、抚触、测量体温、脐带护理;5、观察新生儿与婴儿大小便得变化;6、观察新生儿就是否有黄疸、脐炎等得症状;7、做好相应记录。

二、产妇生活护理一星级产妇生活护理服务应:1、能够安排产妇得生活起居,为产妇洗涤衣物;2、根据产妇母乳分泌得情况制作月子餐;3、观察产妇母乳分泌得情况,正确指导产妇给新生儿与婴儿喂奶得方式方法;4、帮助指导产妇做产后保健操 ,观察产妇恶露排出得情况;5、做好相应记录。

三、人员要求提供一星级服务得母婴生活护理员应符合以下条件:1、需要经过相应得培训并经考核合格:2、取得初级家政服务员资格证书或同等级得资格证书;二星级一、新生儿与婴儿生活护理在一星级新生儿与婴儿生活护理服务得基础上,二星级新生儿与婴儿生活护理服务还应:1、熟练地为新生儿与婴儿洗澡及抚触;2、根据新生儿与婴儿得喂养情况,按照每个年龄段喂养要求科学地进行喂养;3、对新生儿与婴儿得眼、耳、鼻进行日常清洁护理;4、在对新生儿与婴儿臀部、脐部进行日常护理与处理大小便时观察异常情况;并观察新生儿就是否有黄疸、脐炎等症状。

二、产妇生活护理?在一星级产妇生活护理服务得基础上,二星级产妇生活护理服务不应:1、了解哺乳期产妇得身体状况,观察产妇体温、身体状况、精神状况,如发现异常,及时建议就医,并指导产妇与新生儿或婴儿隔离.2、根据产妇乳汁分泌得情况及身体状况予饮食指导,制作月子汤、餐;3、按医务人员要求指导产妇保持会阴清洁。

《家政服务母婴生活护理服务质量规范》全文

《家政服务母婴生活护理服务质量规范》全文

《家政服务母婴生活护理服务质量规范》全文《家政服务母婴生活护理员服务质量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家政服务——母婴生活护理服务的术语和定义、服务机构、母婴生活护理员基本要求、母婴生活护理员星级划分和服务质量评价。

本标准适用于家政服务机构母婴生活护理服务管理,及母婴生活护理员协议期内母婴生活护理服务过程。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5624.1-2003服务标准化工作指南第1部分:总则GB/T17242-1998投诉处理指南GB/T20647.8-2006社区服务指南第8部分:家政服务《家政服务员国家职业标准》(国家劳动社会保障部)《育婴员国家职业标准》(国家劳动社会保障部)3、术语和定义GB/T20647.8确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母婴生活护理员指为产妇和婴儿提供生活护理的人员,俗称月嫂。

3.2母婴生活护理员服务指根据母婴生活护理员服务协议的约定,为产妇和婴儿提供饮食起居及卫生等生活上的护理。

3.3母婴生活护理员服务机构指从事母婴生活护理服务经营活动的组织机构。

(本标准以下简称服务机构)3.4母婴生活护理员客户指接受母婴生活护理服务的产妇和婴儿。

(本标准以下简称客户)3.5母婴生活护理员星级划分指用星级表示母婴生活护理员的等级,共分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和金牌级。

金牌级级别最高。

4、服务机构4.1、服务机构基本要求4.1.1、服务机构4.1.1.1、依法设立的从事母婴生活护理经营服务活动的服务机构。

4.1.1.2、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人员和设施。

4.1.1.3、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服务标识(相关证照、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规章制度、岗位职责和投诉监督电话等)。

家政服务母婴生活护理服务质量规范

家政服务母婴生活护理服务质量规范

家政服务母婴生活护理服务质量规范》2016年2月1日实施据了解,《家政服务母婴生活护理服务质量规范》对母婴生活护理员(俗称月嫂)提出了基本要求,其中包括,应为年龄在18~55岁,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女性,具备与等级相适应的服务技能等。

同时,该标准还将母婴生活护理服务分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和金牌级共六级,其中一星级为最低等级,金牌级为最高等级。

标准对不同等级母婴生活护理员应该具备的技能要求也极为详细。

以金牌母婴生活护理员为例:提供金牌服务的母婴生活护理员需要在从事过五星级母婴生活护理服务的基础上,经过相应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高级家政服务员、高级育婴师、中级营养配餐员资格证书(或同等级的相关资格证书),具备48个月以上的母婴生活护理服务工作经历,至少累计48个月客户满意无投诉,可以对产妇进行心理疏导,指导产妇做形体恢复操,熟悉产后常见病的症状及预防,可以根据新生儿和婴儿生长发育的特点,对新生儿和婴儿进行生活照料及生活保健,引导并对新生儿和婴儿进行五项行为训练……无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需具备72个月以上的母婴生活护理服务工作经历,累计72个月客户满意无投诉。

《家政服务母婴生活护理服务质量规范》全文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家政服务——母婴生活护理服务的术语和定义、服务机构、母婴生活护理员基本要求、母婴生活护理员星级划分和服务质量评价。

本标准适用于家政服务机构母婴生活护理服务管理,及母婴生活护理员协议期内母婴生活护理服务过程。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5624.1-2003服务标准化工作指南第1部分:总则GB/T17242-1998投诉处理指南GB/T20647.8-2006社区服务指南第8部分:家政服务《家政服务员国家职业标准》(国家劳动社会保障部)《育婴员国家职业标准》(国家劳动社会保障部)3、术语和定义GB/T20647.8确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母婴护理员的职业要求

母婴护理员的职业要求

母婴护理员的职业要求1、一般要求母婴护理员除了应符合第5章规定的相应等级家政服务员中规定的相关要求外,还应符合2~3的要求。

2、行为规范2.1应细心照料产妇与新生儿。

2.2应讲究个人卫生,上岗服务时禁戴首饰,可适当化妆。

2.3应自备生活用品,不擅自拿用客户的物品。

2.4应认真细致记录工作内容和新生儿成长情况。

2.5应保持热情、和蔼可亲的服务态度,与客户进行良好沟通。

做到五心:爱心、耐心、细心、责任心、自信心;三诚:诚实守信、诚恳待人、真诚服务;二轻:操作时动作轻柔、说话时轻声细语;五勤:勤洗手、勤剪指甲、勤洗澡、勤换衣物、勤巡视婴儿。

3、服务技能3.1初级母婴护理员3.1.1初级母婴护理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a)经本职业初级母婴护理正规培训并取得毕业证书;b)在本职业工作半年以上、并连续上岗5例月子护理者。

3.1.2应掌握母乳喂养知识,妥善安排膳食与调养,促进乳汁分泌。

进行一般护理,包括乳房护理、伤口护理。

指导和帮助产妇进行洗浴,观察产妇体温、子宫复旧、恶露、大小便等情况。

3.1.3应掌握新生儿科学喂养、沐浴、脐部及臀部等皮肤护理。

能观察新生儿黄疸减退、体温、大小便等情况,并做好记录。

3.2中级母婴护理师3.2.1中级母婴护理师在任职期间未受到有效投诉,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a)卫生、护理、家政、教育等相关专业的中专文化程度,连续半年提供5例月子护理服务、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并经考试合格者;b)取得初级母婴护理员资格证并连续月子服务工作2年提供15例月子护理服务,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并经考试合格者。

3.2.2能科学指导产妇安渡产褥期,指导母乳喂养,促进产后康复。

3.2.3能为新生儿提供科学喂养、沐浴、抚触、适当晒太阳,能做好五官保健,脐部及臀部等护理。

能细心观察产妇、婴儿的健康状况,包括精神状态、食欲、食量、体温、大小便等情况并做好记录。

3.3高级母婴护理师3.3.1高级母婴护理师在任职期间未受到有效投诉,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a)卫生、护理、家政、教育等相关专业的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连续1年计10例月子护理服务者、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并考试合格者;b)取得中级人员资格证并连续月子服务工作3年计20例月子护理服务,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并考试合格者。

母婴生活护理员(月嫂)服务质量规范

母婴生活护理员(月嫂)服务质量规范

母婴生活护理员(月嫂)服务质量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与母婴生活护理员(月嫂)、母婴生活护理员(月嫂)服务相关的术语和定义、母婴生活护理员(月嫂)服务机构、母婴生活护理员(月嫂)的具体要求、母婴生活护理员(月嫂)星级划分和评定规则、服务机构等级评定要求等。

本标准适应本省行政区域内家庭服务中母婴生活护理员(月嫂)护理服务。

2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产妇是指在分娩期或产褥期中(产后42天)的妇女。

2.2新生儿出生至28天的婴儿。

2.3母婴生活护理员(月嫂)根据客户需要并按服务合同约定,为产妇和新生儿提供专业生活护理而取得有偿报酬的工作人员,俗称"月嫂"。

2.4母婴生活护理员(月嫂)服务根据母婴生活护理服务协议的约定,在家庭中以产妇和新生儿为服务对象,提供专业生活护理,并对其各类事务进行实际操作和科学管理的过程。

2.5母婴生活护理员(月嫂)服务客户接受母婴生活护理员(月嫂)服务的家庭,服务对象是产妇与新生儿,以下简称客户。

2.6母婴生活护理员(月嫂)服务机构为客户提供母婴生活护理服务活动,并与客户、母婴生活护理员(月嫂)建立家庭服务关系,依法成立和开展经营活动的组织,以下简称服务机构。

2.7母婴生活护理员(月嫂)服务合同客户与母婴生活护理员(月嫂)或服务机构之间,依法协商一致达成各方权利与义务的约定。

2.8母婴生活护理员(月嫂)级别划分指用星级表示母婴生活护理员(月嫂)的等级,共分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和金牌级。

金牌级为最高级别。

3服务机构3.1基本要求3.1.1机构要求a)应是依法设立的从事母婴生活护理服务活动的服务机构;b)应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和培训场地(不少于50平方米)、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及设施(有计算机及其辅助设备,有电话、传真机、文件柜等);c)经营场所应布置合理,安全卫生,在醒目位置明示投诉监督电话、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悬挂相关合法的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企业标识等;d)应负责向客户提供符合相应服务技能要求的母婴生活护理员(月嫂),收集提供真实的服务信息,对母婴生活护理员(月嫂)实行分级管理;e)培训母婴生活护理员(月嫂)应具备完善的教材(文字或者PPT演示)、教具和师资;3.1.2人员要求a)服务机构的负责人应熟悉和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及本标准,能组织制定、实施本单位的经营管理制度;有一定的母婴生活护理员(月嫂)服务经营管理经验和组织领导能力,熟悉母婴生活护理员(月嫂)服务的业务流程;参加行业组织的培训,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母婴护理的质量规范

母婴护理的质量规范

家政服务——母婴生活护理员服务质量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家政服务——母婴生活护理服务的术语和定义、服务机构、母婴生活护理员基本要求、母婴生活护理员星级划分和服务质量评价。

本标准适用于家政服务机构母婴生活护理服务管理,及母婴生活护理员协议期内母婴生活护理服务过程。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5624.1-2003 服务标准化工作指南第1部分:总则GB/T 17242-1998 投诉处理指南GB/T 20647.8-2006 社区服务指南第8部分:家政服务《家政服务员国家职业标准》(国家劳动社会保障部)《育婴员国家职业标准》(国家劳动社会保障部)3 术语和定义GB/T 20647.8确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母婴生活护理员指为产妇和婴儿提供生活护理的人员,俗称月嫂。

3.2母婴生活护理员服务指根据母婴生活护理员服务协议的约定,为产妇和婴儿提供饮食起居及卫生等生活上的护理。

3.3母婴生活护理员服务机构指从事母婴生活护理服务经营活动的组织机构。

(本标准以下简称服务机构)3.4母婴生活护理员客户指接受母婴生活护理服务的产妇和婴儿。

(本标准以下简称客户)3.5母婴生活护理员星级划分指用星级表示母婴生活护理员的等级,共分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和金牌级。

金牌级级别最高。

4 服务机构4.1 服务机构基本要求4.1.1 服务机构4.1.1.1 依法设立的从事母婴生活护理经营服务活动的服务机构。

4.1.1.2 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人员和设施。

4.1.1.3 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服务标识(相关证照、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规章制度、岗位职责和投诉监督电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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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03.080.30A 12 DB12 天津市地方标准DB12/T 666—2016母婴护理员服务质量规范maternal and child care workers service quality specification2016-09-27发布2016- 11-01实施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的规则进行编写。

本标准由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天津市家庭服务业协会联合提出。

本标准由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的主要起草单位:天津市家庭服务业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谭洪利、于宇建、任翠颖、张宇、李闽强、廉丽萍、陈淑萍、栗虹。

本标准于2016年9月首次发布。

母婴护理员服务质量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母婴护理员的术语和定义、母婴护理员基本条件,等级标准及母婴护理服务质量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母婴护理员所提供的母婴护理服务质量要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7242-1998 投诉处理指南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母婴护理员 maternal and infant nursing staff主要从事孕妇、产妇、新生儿、婴儿专业护理工作的专业服务人员。

4 母婴护理员的基本条件4.1 信守职业道德,遵纪守法,熟悉母婴护理服务程序和规范要求。

4.2 应提供有效的居民身份证。

4.3 应有初中以上学历。

4.4 应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4.5 无刑事犯罪、精神病史和传染病。

4.6 女性,年龄在18岁至55周岁。

4.7 有爱心、耐心和责任心,观察敏锐,操作灵活,会讲普通话。

5 母婴护理员服务对象母婴护理服务对象主要有:孕妇、产妇、新生儿和婴儿。

6 母婴护理员等级规定及服务规范6.1 等级划分共分三个等级,分别为:初级、中级、高级。

6.2 初级母婴护理员基本条件与服务规范6.2.1 具有初中以上学历。

6.2.2 具有初级国家职业资格证。

6.2.3 孕妇护理。

按孕期保健要求,指导孕妇的活动与休息;做好孕期乳房护理、个人卫生,避免不良因素的影响;做好分娩前的物品准备。

6.2.4 产妇护理。

实施科学做月子。

合理安排产妇的饮食起居;指导产妇护理乳房;正确母乳喂养;观察产妇生命体征变化和恶露的排泄;会制作月子餐,协助产妇练习产褥保健操。

6.2.5 新生儿护理。

熟练包裹新生儿及正确抱新生儿的方法;掌握喂哺、配奶、洗澡、穿脱衣服、换洗尿布等日常护理技能;会清洁、消毒奶具及新生儿物品;能为新生儿抚触、测体温、会黄疸期及脐带护理;观察大、小便,便后清洁臀部,配合新生儿免疫接种生活保健。

6.3 中级母婴护理员基本条件及服务规范6.3.1 应具备初级母婴护理员基本条件与服务规范的要求。

6.3.2 具有初中以上学历且有一年以上母婴护理工作经验。

6.3.3 具有中级国家职业资格证。

6.3.4 孕妇护理。

了解孕妇的生理、心理变化,帮助孕妇顺利度过孕期。

能根据孕期营养需求为孕妇制作主、副食;指导孕妇监测胎儿的宫内状况;帮助孕妇进行分娩准备;发现孕妇的异常情况,能采取相应措施。

6.3.5 产妇护理。

熟知促进母乳喂养成功的措施,产妇在乳汁分泌不足、乳房过度充盈、乳房胀痛、发现红肿、乳头皲裂等情况下给予指导或建议就医;陪伴产妇适时下床活动,促进排尿;对有侧切伤口的产妇,会做常规清洁;会制作产褥期营养餐。

6.3.6 新生儿护理。

会选择适合新生儿的母乳化奶粉,能根据新生儿生长阶段的不同食量配制奶粉;掌握新生儿生理特点,分析溢奶原因,掌握溢奶处理方法;记录新生儿身长、体重、大小便等生长发育数据。

能用两种以上方法对新生儿四具进行消毒;能护理早产儿、低体重儿及巨大儿;能与新生儿在抚触、做被动操时进行视听训练及情景交流;观察应对新生儿免疫接种后的表现及状况,配合医嘱,安全护理。

6.4 高级母婴护理员基本条件及服务规范6.4.1 应具备中级母婴护理员基本条件及服务规范的要求。

6.4.2 具有初中以上学历且有三年以上母婴护理工作经验。

6.4.3 具有高级国家职业资格证。

6.4.4 孕妇护理。

根据孕妇的心理反应,指导孕妇做好初为人母的心理准备;注重胎教;保证孕期平衡膳食;了解孕期常见病知识及生命体征特点规律,能够承担“导乐师”陪伴分娩任务。

6.4.5 产妇护理。

护理剖宫产产妇,能及时提醒和指导下地活动,以利产后恢复;根据产妇乳汁分泌情况,合理饮食搭配,制定营养食谱;熟练掌握平乳、内陷乳房等的按摩技巧,具备一般催乳和退奶知识;观察产妇情绪变化,给予心理支持及疏导;对异常情况的产妇(如高血压、心脏病、糖尿病等)能进行针对性护理。

6.4.6 新生儿护理。

对新生儿眼、耳、鼻做到日常清洁,如发现异常分泌物会给予正确处理;掌握喂药方法;分析新生儿啼哭原因,给予安慰解决;分辨影响新生儿睡眠、觉醒质量的原因,给予合理妥善改进;实施早教,适时对新生儿进行五项行为训练;掌握新生儿常见病的护理及预防,避免新生儿意外伤害,掌握医前紧急处理的一般方法;能够书面完成新生儿成长记录。

7 管理与评价7.1 管理7.1.1 要求母婴护理员应如实填写《母婴护理员(月嫂)登记表》(参见附录A)7.1.2 母婴护理员上岗前签服务合同(见附录B),请客户填写《母婴护理服务客户监控情况记录表》(参见附录C)与《客户意见反馈表》(参见附录D)。

7.2 评价7.2.1 对母婴护理员服务质量进行及时回访,回访时间在签约服务3天内,以后根据客户要求或者母婴护理员的服务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回访。

7.2.2 回访的方式可采取电话、书面、面谈等形式。

7.2.3 机构应及时填写《客户投诉处理意见表》(参见附录E)。

7.2.4 投诉处理方式应符合GB/T 17242-1998的规定。

附录 A(资料性附录)母婴护理员登记表表A.1 母婴护理员登记表编号:年月日表A.1 母婴护理员登记表(续)经办人:附录 B(规范性附录)母婴护理服务合同合同编号:甲方姓名(客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姓名(服务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丙方(提供母婴护理的服务机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办公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乙丙三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就母婴护理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第一条母婴护服务内容甲方自愿选择乙方提供母婴护理服务,具体服务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服务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服务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工作报酬及支付方式.方式一:预付全额工资无试用期类型。

甲方向丙方支付全额乙方工资_______元/月,同时甲方向丙方缴纳相关的服务费用________元/月。

甲方若不满意乙方工作,必须提前通知丙方、乙方,待丙方处理后才能解除合同,如甲方要求调换母婴护理员的,一个月内丙方应免费为甲方调换3次母婴护理员。

方式二:缴纳保证金试用期类型。

甲方支付乙方工资_______元/月,其中乙方上岗试用期限为三个工作日,试用工资为________元,试用期满合格后甲方按合同约定支付乙方工资,若乙方工作不足月者则按平均日工资结算。

甲方支付丙方信用保证金_________元,交纳手续费或介绍费___________元,合同期满,如数退还信用保证金,手续费或介绍费不退。

同时,甲乙双方约定若延长工作时间应支付加班费___________元/小时。

若甲方不负责乙方的午餐(按小时收费的除外)应每日补贴乙方_______元。

第五条甲方(客户)的权利义务1、甲方权利:(1)甲方有权合同选定乙方。

甲方有权辞退不能完成合同约定工作或有不良行为的乙方。

(2)甲方有权了解乙方情况。

甲方对乙方体检情况有异议的,有权要求重新体检,体检费用由甲方承担。

如体检不合格则体检费由乙方承担(乙方能够提供近期体检合格证明者除外)。

(3)甲方有权拒绝乙方在其住宅从事与母婴护理服务无关的活动,具体事项由双方另行约定。

(4)甲方有权追究因乙方过失造成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但不得采取搜身、扣压钱物或采取殴打、威逼等侵权方式处理。

(5)具有下列条件之一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①乙方有盗窃行为或有传染病。

②乙方在试用期内不能相对独立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

③乙方存在刁难虐待甲方及新生儿的行为。

④合同期满。

2、甲方义务:(1)甲方应在签订合同时出示有效身份证,如实填写家庭住址、联系电话、服务内容、服务要求和家中是否有传染病及精神病人等。

如变更以上内容、及时通知丙方。

(2)甲方有义务将更换或辞退的乙方接送至丙方。

甲方应尊重乙方的人格及劳动,不歧视不虐待。

对全日制甲方应提供与家庭成员基本相同的伙食。

为乙方提供适当和安全的居住场所,不得安排与异性成年人同居一室(生活不能自理者除外),夜间不得让乙方带新生儿同寝,预防意外。

(3)甲方对乙方负有指导责任,应详细介绍服务要求,生活习惯,合理安排日常家庭事务,重要工作要予以示范:要妥善保管中现金和贵重物品,以免发生纠纷。

(4)对全日制母婴护理员,甲方应安排乙方每月4天休息时间,并保证其食宿,遇国家法定假日,不能安排乙方休息时,要给予日平均工资两倍的加班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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