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0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深交所)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某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某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公司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0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深证上〔2010〕434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相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
具体内容如下:1、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2、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0 年修订)》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3、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0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和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
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范文健全和完善内控管理制度,是企业实现稳健经营、提高经营效益、确保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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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篇一自xx年总行开展内部控制综合评价以来,我行十分重视内部控制管理工作,把内控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来抓,在严格执行上级行制度、办法的前提下,针对**支行实际,努力完善、细化内控管理制度,做精做细各项内控管理,为了实现经营目标,维护财产完整,保证会计及资料正确和财务收支合法,决策层的经营方针、经营决策能得以顺利贯彻执行,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益能得以提高,我行坚持业务发展与内控管理并举的经营策略,在规范操作程序、降低金融风险中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
现将全行内控管理情况报告一、内部控制管理的基本情况支行本职设置办公室、人事监察部、计划信贷部、市场客户部、财务会计部、国际业务部、合规部七个职能部室,一个工会办公室、一个党委办公室。
辖属营业部、**支行、**支行、**分理处、**分理处、**分理处、**分理处、**分理处、**分理处、***分理处、**分理处十一个营业机构,另设**、**、**、**、**、**6个储蓄所。
到10月末全行员工**人,其中长期合同工**人,短期合同工**人。
在机构上设置上做到职能部门横向平行制约,前后台业务分离;在岗位配置上做到人员落实、职责明确。
在制度建设上做到文件传递上及时,贯彻到位;在制度执行上严格要求规范操作,努力降低操作风险;在制度保障上坚持加强自律监管和再监督力度,为内控管理保驾护航。
总体上讲,我行内控管理工作是领导重视、组织落实、职责明确、三道防线环环相扣、风险防范能力日益提高。
找二、当年内控管理采取的主要措施、取得的效果和为确保全行内控管理的良好态势,今年以来我行在内控管理工作上采取了以下措施1、领导重视,组织落实,2006年以来,我行领导班子始终高度重视支行的内控工作,把加强内控工作作为提高全行管理水平,规范业务经营,提高全行员工综合素质的重要手段来抓,做到思想认识到位,工作措施到位,组织体系健全,处罚整改加强。
2010年年报审计情况快报第十五期
中注协发布2010年年报审计情况快报(第十五期)2011年5月3日,中注协发布2010年年报审计情况快报(第十五期),全文如下:4月25日—4月30日,沪深两市共有307家上市公司披露了2010年年度报告(详见附表1),其中,沪市139家,深市主板101家,深市中小企业板57家,深市创业板10家。
从审计意见类型看,258家上市公司被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30家上市公司(*ST商务、ST国药、*ST朝华、旭飞投资、*ST丹化、ST太光、*ST德棉、*ST得亨、*ST中农、*ST明科、吉林制药、ST大路B、*ST方向、安妮股份、ST东盛、科达股份、ST松辽、ST昌鱼、*ST 华源、德赛电池、*ST威达、ST方源、*ST东热、ST泰复、*ST炎黄、ST中冠A、*ST宏盛、S*ST北亚、*ST北生和*ST宝硕)被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12家上市公司(深国商、*ST沪科、*ST盛润A、华阳科技、东方银星、SST华新、天目药业、新农开发、园城股份、莲花味精、*ST九发和世纪星源)被出具了保留意见审计报告,7家上市公司(*ST中华A、*ST科健、*ST广夏、*ST创智、*ST东碳、S*ST生化和绿大地)被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一、出具带强调事项段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原因在被出具带强调事项段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30家上市公司中,26家主要是因为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2家主要是因为涉嫌违反证券法受到证监会等监管部门的立案调查,1家主要是因为客户认购款今后能否转作收入存在不确定性,1家主要是因为有关产品质量事故的赔偿责任划分存在重大不确定性:1.*ST商务。
*ST商务在2010年12月31日合并净资产为-102,482.64万元,已严重资不抵债,存在多项巨额逾期借款、对外担保。
该公司存在多项处于执行以及强制执行阶段的诉讼事项,部分资产和资金账户被查封或冻结,生产经营规模萎缩。
深交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深交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深交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则是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
的公司需要按照特定的规定披露其相关信息,以保证市场的透明度和公平性。
这些规则旨在提供给投资者和公众关于上市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和内部控制体系等方面的信息。
深交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定期报告披露:上市公司需按照规定的时间表,披露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
这些报告应包含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投资项目、业绩预测等内容,以便投资者能够全面了解公司的运营情况和发展前景。
2. 临时报告披露:如发生重大事项、财务数据迅速变动等情况,上市公司需要
及时向深交所披露临时报告。
这些报告可以包括公司的关键业务变动、重大合同、股东变动等信息,以保证投资者能够及时了解公司的重要情况。
3. 股东信息披露:上市公司需要披露公司股东名单及股权结构,以便投资者了
解公司的股东情况,并判断公司治理结构和股东利益分配情况。
4. 相关交易信息披露:如果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交易,应向深交所披露相关
交易信息,包括交易金额、交易对象、交易原因等。
这有助于投资者评估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是否公平合理。
5. 公司治理信息披露:上市公司需要披露公司治理结构、董事会成员信息、高
级管理人员信息等,以保证公司治理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总之,深交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的实施旨在促进市场透明、保护投资者权益,并为投资者提供充足的信息,使其能够作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这些规则有助于维护市场的稳定性和公平性,提高上市公司的透明度和信誉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披露工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披露工作指引正文:----------------------------------------------------------------------------------------------------------------------------------------------------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披露工作指引(2006年7月11日)第一条为提高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业绩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规范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的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主板上市公司(不含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关于定期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其修正的披露工作。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业绩,是指公司年度报告、中期(半年度)报告和第三季度报告的经营业绩。
第四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密切关注公司经营情况,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一)预计公司本报告期或未来报告期(预计时点距报告期末不应超过12个月)业绩将出现亏损、实现扭亏为盈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业绩出现大幅变动(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的;(二)在公司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经财务核算或初步审计确认,公司该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亏损、实现扭亏为盈、与上年同期相比业绩出现大幅变动(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的;(三)其他本所认为应披露的情形。
业绩预告的具体披露格式见附件一 --《上市公司业绩预告公告格式》。
上市公司在对其第三季度报告的经营业绩进行业绩预告及修正时,应同时披露公司年初至本报告期末以及第三季度本季度的业绩情况。
第五条出现本指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但比较基数较小的上市公司,经本所同意后可以豁免披露业绩预告公告。
深交所披露规则
深交所披露规则
深交所披露规则是指深交所对上市公司在交易所披露信息的要求和规定。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需要按照一定的时限和方式向深交所披露相关信息。
具体规定如下:
1. 上市公司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进行合理解释。
2. 深交所将信息披露分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两类,其中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临时报告包括重大事项的公告、业绩预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等。
3. 上市公司应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和格式提交报告材料,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等。
4. 上市公司需要向深交所披露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治理变动、重大合同、重大资产重组、股权变动、债务融资等情况。
5. 上市公司应及时披露内幕信息,确保信息平等、公平。
6. 上市公司应定期向深交所披露股东大会决议、股东名册变动、发行股份的情况等。
7. 深交所对违反披露规则的上市公司将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措施,包括警示函、公开谴责、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等。
需要注意的是,深交所披露规则具体内容可能会根据市场情况和监管要求进行调整和完善,上市公司应及时关注相关规定的变化。
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8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8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各上市公司:为做好2008年年度报告(以下简称“本次年报”)的编制、报送和披露工作,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以下简称“年报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年报准则》、证监会公告[2008]48号、《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等有关规定,按照要求编制、报送和披露本次年报。
二、上市公司应当在2009年4月30日前披露2008年报,且披露时间不得晚于2009年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预计不能在2009年4月30日前披露本次年报的公司,应当在2009年4月15日前向本所提交书面说明,并公布不能如期披露本次年报的原因、解决方案和延迟披露的最后期限。
本所将自2009年5月1日起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并对公司及相关人员予以公开谴责。
三、上市公司应当通过本所业务专区向本所预约本次年报的披露时间。
本所将根据均衡披露的原则,在公司预约的基础上每日最多安排30家公司披露本次年报。
公司预约披露情况将在本所网站公开披露并及时更新。
公司应当按照与本所约定的披露时间披露本次年报。
如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公司应当至少提前三个工作日向本所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并确定新的披露时间,经本所同意后方可变更。
本所原则上只接受一次变更申请。
四、在本次年报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漏本次年报的内容。
在此期间公司依法对外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的,应当将所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进行登记,并向本所报备。
上市公司在本次年报披露前如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第6.9条的规定,披露2008年年度相关会计数据。
深交所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交所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2022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督促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加强信息披露,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考核。
第二章考核方法和等级第三条每年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结束后,本所对上年12月31日前已上市的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进行考核。
第四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采用公司自评与本所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期间为上年5月1日至当年4月30日。
上市公司应当在评估期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对评估期内的信息披露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并报本所备案。
第五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评估结果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由高到低分为A、B、C、d四级。
本所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结果在上市公司范围内通报,记入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我们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评估结果并不代表本所对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任何判断,任何相反的陈述均为虚假陈述。
第三章考核内容和标准第六条本所在评估上市公司下列情况的基础上,结合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情况进行综合评估:(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合法合规性和公平性;(二)对上市公司采取的处罚、制裁和其他监管措施;(3)上市公司与交易所的合作;(4)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5)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真实性主要考核以下内容:(一)公告是否基于客观事实或有事实依据的判断和意见;(二)公告文稿是否如实反映客观情况,是否存在虚假记载或不实陈述。
第八条本所主要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准确性进行以下评估:(一)公告文稿是否出现关键文字或数字错误,错误的影响程度;(二)公告文本是否简洁、清晰、清晰;(3)公告中是否存在含糊和误导性陈述。
中期分红是否需要审计的依据
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0年半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2010-6-29各上市公司:为做好2010年半年度报告(以下简称“本次半年报”)的编制、报送和披露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上市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1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本通知等规定编制、报送和披露本次半年报。
二、上市公司应在2010年8月31日前完成本次半年报的披露工作。
2010年7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新上市的公司,未在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中披露2010年半年度财务会计资料的,应于2010年8月31日前披露本次半年报。
三、上市公司预计不能在2010年8月31日前披露本次半年报的,应当在2010年8月15日前向本所提交书面说明,并公布不能如期披露本次半年报的原因、解决方案和延迟披露的最后期限。
对于未在法定期间内披露2010年半年度报告的公司,本所将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并对公司及相关人员予以公开谴责。
创业板上市公司将从复牌之日起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四、本所根据均衡披露原则统筹安排2010年半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上市公司应按照本所安排的时间披露本次半年报。
如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公司应提前向本所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经本所同意后方可变更。
本所原则上只接受一次变更申请。
五、上市公司在半年报披露前预计2010年半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负值、实现扭亏为盈、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下降50%以上但未进行业绩预告,或者预计2010年半年度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存在较大差异的,应当按照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在2010年7月15日前及时发布业绩预告、业绩预告修正公告或盈利预测修正公告。
基于CSR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现状分析
基于CSR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现状分析作者:张黄来源:《财会通讯》2012年第35期一、引言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企业行为不再是其个体行为,还应考虑对整个社会尤其是利益相关者的影响。
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简称CSR)已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
国际上,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 2001年对《跨国公司指南》进行了修订,主要变化包括对跨国公司披露社会和环境信息提供一系列的原则和标准。
在全球性企业社会责任运动的影响和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2002年1月,中国证监会和国家经贸委联合制定并颁布了我国《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该准则首次对上市公司提出了社会责任的要求,明确了公司要尊重和维护相关利益者的利益,重视社会责任。
其后,深交所、国资委和上交所相继发布了要求上市公司履行社会责任和披露社会责任信息的指导性意见。
近几年来,公布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上市公司有所增加,但仍有部分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意识还相对淡薄,在此背景下,考察我国目前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信息的披露状况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湖南省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报告现状分析社会责任信息的披露可分为两种方式:一是在年报中披露;二是单独编制社会责任报告予以披露。
笔者发现,有些年报中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较为简单,有的公司甚至用一段文字简单概括,并不能为利益相关者带来有用的信息,失去了披露的意义。
因此,笔者选取单独编制的社会责任报告作为本文的研究对象。
在样本公司的选取方面,湖南作为一个中部崛起的省份,目前,已有68家A股上市公司,行业分布广泛;另外,国内一些实证研究证明在经济较为发达地区的公司,其社会责任报告披露数量和质量相对较好;而披露较差的地区,其经济排名靠后。
而湖南地处我国中部,经济排名居中,研究湖南上市公司的社会责任报告披露情况可以较好地代表我国的平均水平。
因此,本文选取湖南上市公司中单独发布社会责任报告的11家公司作为样本,对其在2009和2010年度发布的共20份社会责任报告进行研究。
深交所年报业绩预告披露规则
深交所年报业绩预告披露规则一、啥时候要披露呢?一般来说呀,如果上市公司预计全年度、半年度、前三季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就需要进行业绩预告啦。
一是净利润为负值;二是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三是实现扭亏为盈。
这里要注意哦,这里说的净利润是指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呢。
而且呢,对于年度报告预约披露时间在3 - 4月份的公司,应当在2月底之前披露年度业绩预告。
要是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披露呀,那可就有点小麻烦啦,可能会受到深交所的关注或者处罚呢。
二、披露的内容都有啥?披露的内容其实还挺丰富的。
它得包括预计的业绩情况,就像预计的净利润是多少啦,是亏损还是盈利,盈利或者亏损的幅度大概是多少等等。
同时呢,还得说说为啥会出现这样的业绩情况呀。
是因为市场环境变好了或者变差了?是公司自己的产品销量大增或者锐减了?还是有什么特殊的投资收益或者损失呢?这些原因都得和投资者们说说清楚。
比如说,如果是因为公司开拓了新的市场,导致销售额大幅增长,那就要把这个新市场的情况简单介绍一下。
要是因为原材料价格上涨,导致成本增加,利润下降,那也得把原材料价格上涨的情况,以及对公司成本的具体影响给讲明白。
这样投资者们才能更好地了解公司的情况嘛。
三、不同类型的公司有没有区别呢?还真有呢!对于主板的公司和创业板的公司,在一些细节上可能会有不同的要求。
主板公司呢,一般遵循比较传统的业绩预告规则。
而创业板公司因为它自身的一些特点,可能在披露的灵活性或者一些特殊情况的处理上会有不一样的地方。
不过不管是哪种类型的公司,都要遵循一个原则,那就是要对投资者负责。
要尽可能准确地披露业绩情况,不能故意误导投资者。
要是被发现有误导投资者的行为,那可就犯了大错啦,深交所肯定不会轻饶的。
四、对我们投资者有啥用呢?这可太有用啦!对于我们投资者来说,业绩预告就像是一个小窗口,能让我们提前看到公司的经营状况。
如果一家公司预告净利润大幅增长,那可能就意味着这家公司经营得很不错,我们可能就会更有兴趣去深入了解这家公司,甚至考虑投资它。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上市公司1998年年度报告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上字[1998]148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上市公司1998年年度报告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关于做好上市公司1998年年度报告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年12月9日证监上字〔1998〕1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证管办(证监会),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各上市公司,各有关会计师事务所:为适应证券市场的发展需要,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质量,我会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新颁布的相关法规制度,对《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二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上字〔1997〕114号)做了必要的调整修改,各上市公司应据此编制和披露1998年年度报告。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均衡披露的原则,安排上市公司在指定报纸上公布年度报告摘要,每个证券交易所每日安排数量不得超过20家。
二、在1998年会计年度结束时,如果上市公司出现可能导致三年连续亏损或1998年度重大亏损的情况,应当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效果不好或改变用途的,应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募股资金使用情况并解释原因,同时向中国证监会作出书面报告。
四、上市公司在编制年度报告的过程中,应做好信息保密工作,禁止公司、股东和内幕人员进行内幕交易。
五、凡出具有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应在审计报告完成后十日内,分别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就有关情况作出书面报告。
其中有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还应明确说明审计意见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对审计年度利润的影响金额以及影响公司当年盈亏的状况。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2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2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上市公司【发布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日期】2012.12.31【实施日期】2012.12.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2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各上市公司:为做好上市公司2012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2年修订)》(以下简称“《年报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中国证监会于2012年9月发布了修订后的《年报准则》,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次修订大幅提高了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年报准则》,严格执行中国证监会和本所新发布的相关文件,及时编制、报送和披露2012年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编制期间,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
在年度报告公布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漏年度报告的内容。
二、具体要求(一)披露时间凡在2012年12月31日之前上市的公司,应当于2013年4月30日前完成2012年年度报告的编制、报送和披露工作,且披露时间不晚于2013年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在2013年1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新上市的公司,如在上市公告书中未披露经审计的2012年年度财务会计资料的,也应当于2013年4月30日前披露2012年年度报告。
本所鼓励上市公司在其网站上公布年度报告,但披露时间不得早于本所网站的披露时间。
上市公司预计不能在2013年4月30日前完成2012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应当在2013年4月15日之前向本所提交书面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年度报告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7年年度报告及相关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7年年度报告及相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12.28•【文号】证监公司字[2007]235号•【施行日期】2007.12.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7年年度报告及相关工作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235号)各上市公司:为保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推动上市公司贯彻执行好2007年正式施行的《企业会计准则2006》(以下简称“新会计准则”)及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以下简称《年报准则》),现就上市公司2007年年报的编制和披露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维护证券市场“三公”原则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公司各部门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在2007年年度报告编制、审议和报送工作中的职责,确保按期披露年度报告。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内控制度的要求,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关注个人签字责任和对年报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所负有的法律责任。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年度报告编制期间,负有保密义务。
年度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年度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上市公司如需向银行、税务、工商、统计、国资委、外管局等外部使用人提供年度统计报表的,其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使用人提供的年度统计报表。
从企业上市视角看社会责任披露的重要性
作者简介: 詹斯捷 ( 1997. 02 - ) ,女,汉族,江西上饶,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 会计理论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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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社会责任的积极性就较低。 四、上市企业披露社会责任的动因 ( 一) 内部因素 在企业的社会责任报告中,企业披露对利益相关者的责任履行
关键词: 企业社会责任报告; 上市企业; 非上市企业
一、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概念及现实意义 ( 一) 概念 企业社会责任报告 ( 简称 CSR 报告,又称可持续发展报告) 指 的是企业将其履行社会责任的理念、战略、方式方法,其经营活动 对经济、环境、社会等领域造成的直接和间接影响、取得的成绩及 不足等信息,进行系统的梳理和总结,并向利益相关方进行披露的 方式。 ( 二) 现实意义 近年来,在我国经济高速发展并迫切寻求转型的同时,也正在 面临能源 危 机、环 境 污 染、产 品 质 量 安 全 等 社 会 问 题 的 挑 战。 为 此,我国提出了构建和谐社会和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方针。企业作为 社会中的一单元,如果积极承担起自身的社会责任,也能促进企业 与社会的双赢。同时,在日趋复杂的经营环境中,以货币的方式对 企业的历史经营活动进行计量的财务信息亦无法将企业面临的机会 和风险充分反映出来,也不能将企业的价值充分体现出来。企业社 会责任报告所披露的非财务信息弥补了这一不足,两者的结合可以 更好的反映企业未来的财务状况。因此,众多企业在利益相关方的 压力下,并从企业内 部 运 营 的 需 要 出 发, 积 极 发 布 企 业 社 会 责 任 报告。 二、我国企业的社会责任报告披露现状 笔者将从利益相关方的角度对上市企业与非上市企业的社会责 任报告披露现状进行分析。根据 MQI 关键定量指标数据库 ( 由原可 持续发展报告资源中心改版而来) 统计显示,截止 2018 年度,我 国企业共发布 10000 多份社会责任报告。由于数量较多,笔者将采 用抽样调查法进行分析。 本次的调查对象是按照中国证监会对行业的划分标准,共有 18 个行业: 农 ( 林、牧、渔) 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和供应业 ( 热力、燃气、水) 、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运输业 ( 交通运输、 仓储) 、住宿餐饮业、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 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公共设施管理业 ( 水利、 环境) 、其他服务业 ( 居民服务) 、教育业、卫生和社会工作业、文 体娱业,随机选出每个行业内的上市企业与非上市企业各 5 家企业 的社会责任报告,共有 180 份样本以用来对这些社会责任报告进行 具体分析。笔者在员工、股东、客户等利益相关方中选择了在职培 训、社区活动等作为关键指标,这也作为企业对社会责任的披露情 况分析,如下表所示。
深交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深交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原创版)目录1.深交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的概述2.信息披露的具体要求3.信息披露的时间节点4.深交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措施5.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在防汛救灾等社会责任方面的应用正文一、深交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的概述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则是指在深交所上市的公司需要遵循的一系列信息披露规定。
这些规定旨在保证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以便投资者能够全面、准确地了解上市公司的各方面信息,从而做出合理的投资决策。
二、信息披露的具体要求上市公司需要按照深交所的规定,披露与公司经营、财务、股权、管理层、重大事项等相关的信息。
具体要求包括:1.披露内容需要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披露文件需要按照深交所规定的格式和内容进行编制,且应当使用简体中文。
3.上市公司应当建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明确信息披露的责任主体、披露程序和保密措施等。
三、信息披露的时间节点上市公司需要在规定的时间节点披露相关信息,主要包括:1.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两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
2.业绩预告:深交所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净利润为负值、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 以上、实现扭亏为盈等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预计中期和第三季度业绩将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业绩预告。
3.重大事项:上市公司在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时,需要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四、深交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措施深交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措施包括:1.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形式审核,确保文件符合规定要求。
2.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进行实质性审核,以发现可能存在的违规行为。
3.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包括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进行监管谈话、出具监管函、责令改正等。
深交所年报预报披露规则
深交所年报预报披露规则深交所年度报告预报披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适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挂牌上市公司及国家证监会(以下简称“国券监”)批准上市预报公司(以下简称“预报公司”)。
一、客观原则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市场信息披露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公开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报告期报告;2. 遵守深交所的预测披露规定;3. 企业应确保公布期内妥善安排预算、财务管理和投资管理,确保年度预测与本期实际收支接近;4. 预报公司应尽力保持与本期财务报告类似的会计估计;5. 预报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损害本期实际收益;6. 确保报表对个人公司本期实际业绩和收入情况有测量;二、预报披露内容1、收入预算:应按营业收入或净利润的结构披露,全面反映预算的各种营业收入及其净利润的组成;2、成本预算:应按营业成本、财务费用及税费的总体结构披露,包括三项的各项成本组成,以及其合计;3、投资预算:应按现金投资、负债投资及总体投资的结构披露,包括现金投资、负债投资、及其合计等;4、财务活动预算:披露内容应包括主营业务收入条款、税收收入及其他收入,采购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费用等;5、存货预算:应披露预算期间货物存货的价值,以及材料与费用存货的价值;6、分析讨论:应披露主要收入项、费用项、净利润等关键数字的比较分析,并对未来几个月的经营状况及其他风险因素及长期存在的风险分析作出讨论;7、其他情况:应披露公司本报告期内重大财务事项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资本性支出、可转换债券、关联方重大交易;8、使用信息技术的预报:应披露公司应用预报信息技术的情况及使用收益,以及与开发的预报信息技术平台的具体情况,以及预报信息技术发展、应用及潜在经济效益的情况。
三、公告期限每个预报公司在当期报告期起始披露前两个季度进行预测披露, 披露期满后,预报公司应及时准备本期报表完成和文件,并在披露期满后30个交易日之内在交易所披露完整的报表。
9、深交所公司债券日常监管及年报信息披露事项
深交所
《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规则》 《关于进一步做好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信息披露相关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债券发行人2019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受托管理年度 报告、跟踪评
级报告
发行、上市/转让 信息披露
存续期内信息披露
定期报告
公司债券信息披露要求:一般公告
日常公告类型 付息公告
披露时间 付息日前
兑付公告
兑付日前
票面利率调整及回售业公务告事项(根公据因告募亏,集损原说投则明上适书回管约售理定申)时报间期披结露束第前一披次露提三示次性
赎回公告
义; (二)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
简介; (三)公司债券事项; (四)财务和资产情况; (五)业务和公司治理情况
; (六)重大事项; (七)财务报告; (八)备查文件目录。
年度报告摘要内容:
(一)重要提示:“本年度 报告摘要来自年度报告全文 ,为全面了解本公司债券相 关事项、经营和财务状况, 投资者应当到 XX 网站仔细 阅读年度报告全文。”;
公司债券信息披露要求:信息披露查询地址
查询网址: /disclosure/bizinfo/iamb/index.html
第二部分
公司债券年报信息披露要求
规则体系:定期报告相关规则
证监会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8号——公司债券年度报告》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9号——公司债券半年度报告
深交所公司债券日常监管及年报信 息披露事项
春晖投行+法规汇编
春晖投行在线/规范性文件一览部分征求意见稿近期部分重要产业政策最常用法规TOP10中国证监会信息披露体系财务报告法规体系框架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2006)资产评估准则体系专题:上市公司环保核查与建设项目环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管理特别提示:部分法规已经被废止或者部分内容被取代,为了各方面的使用需要,本法规列表仍然收录,但在目录中予以说明,请谨慎使用。
为了方便使用,特提请您使用网页浏览器所附带的“搜索”、“查找”等功能对本法规列表进行检索。
欢迎补充提供本站没有收录的投行相关文件,并对错漏之处提出指正(请致电邮:chunhuiib@gmail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业务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2010年11月9日上证发字〔2010〕3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2010年11月4日)关于豁免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有股转持义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中国证监会、社保基金会2010年10月30日财企〔2010〕27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企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10月27日 2010年第19号)关于保荐机构推荐询价对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证券业协会2010年10月14日中证协发[2010]158号)关于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2010年10月1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0]26号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国证监会2010年10月1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69 号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附: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10号——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和股权变更(中国证监会2010年10月11日机构部部函[2010]505号)关于上市商业银行在证券交易所参与债券交易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2010年9月30日证监发[2010]9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9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13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与上市指南(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2010年9月1日)关于修订《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及废止《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临时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2010年9月1日)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备忘录(1-31号)(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其修正;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号:公平信息披露相关事项;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年度报告披露相关事项;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5号:重大无先例事项相关信息披露(废止);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6号(废止);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7号:日常关联交易金额的确定及披露;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相关要求;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9号: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的取得与授予;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0号: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有关注意事项(废止);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1号:重大经营环境变化;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2号:股票期权实施、授予与行权;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3号: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4号:证券投资;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5号:日常经营重大合同;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6号:商业银行年度报告披露的特别要求;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7号:重大资产重组(一)——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8号:重大资产重组(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指引(试行);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9号:重大资产重组(三)——重大资产重组审查对照表;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0号:股东追加股份限售承诺;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2号:重大资产重组(五)——资产评估相关信息披露;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3号:30%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4号: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相关事项;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5号: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6号:土地使用权及股权竞拍事项;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7号: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8号:“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编制指引(试用);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9号:超募资金使用及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0号:风险投资;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1号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范本)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国务院国发〔2010〕27号 2010年8月28日)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7号: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2010年8月18日修订)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若干意见部门分工方案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2010年8月17日国办函〔2010〕128 号)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中国保监会2010年7月31日保监发〔2010〕80号)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中国保监会2010年7月31日保监发〔2010〕79号)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事项的通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2010年7月30日财预〔2010〕412号)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2010年7月28日) 附: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0年7月26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9号)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若干规定(深圳市金融办2010年7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2010年7月26日上证公字〔2010〕46号)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7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财政部2010年7月14日财会[2010]15号)关于进一步严格上市环保核查管理制度加强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后督查工作的通知(环境保护部2010年7月8日环发[2010]78号)关于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2010年6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20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1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中国证监会2010年6月2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19 号)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10年第一期,总第四期)(中国证监会会计部2010年6月23日)进一步做好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2010年6月21日银发〔2010〕193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务院2010年6月10日国发〔2010〕19号)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第18号:优化股改承诺应注意事项(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2010年6月2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5月31日国税发[2010]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5月28日国税函[2010]249号)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2号:股票期权实施、授予与行权(2010年5月修订)(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2010年5月27日)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9号: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的取得与授予(2010年5月修订)(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2010年5月27日)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2010年修订)(中国证监会2010年5月1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17 号)关于做好外商投资项目下放核准权限工作的通知(国家发改委2010年5月4日发改外资〔2010〕9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4月21日国税函[2010]157号)关于切实落实保荐制度各项要求,勤勉尽责,提高尽职调查工作质量的通知(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2010年4月20日发行监管函[2010]121号)关于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投融资政策措施意见的通知(国家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中国证监会2010年4月19日发改环资〔2010〕801号)关于印发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的通知(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2010年4月15日财会[2010]11号) 1.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号——组织架构;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2号——发展战略;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3号——人力资源;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4号——社会责任;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5号——企业文化;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6号——资金合同;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7号——采购业务;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8号——资产管理;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9号——销售业务;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0号——研究与开发;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1号——工程项目;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2号——担保业务;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3号——业务外包;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4号——财务报告;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5号——全面预算;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6号——合同管理;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7号——内部信息传递;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8号——信息系统)2.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3.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九号重组停复牌安排及澄清公告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2010年4月14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务院2010年4月6日国发〔2010〕9号) 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0年第一季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2010年3月31日)关于事业单位改制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3月24日财税[2010]2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中国证监会2010年3月29日证监会公告[2010]10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促进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的若干意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0年3月22日工商办字[2010]45号)涉及出资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板推荐工作的指引(中国证监会2010年3月1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8号)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年度报告披露相关事项(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2010年3月10日修订)上市公司2009年年度报告工作备忘录第二号日常关联交易的梳理和审议(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2010年3月9日)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2月22日国税函[2010]79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2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0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2010年2月1日)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办法(财政部、科技部2010年2月1日财企〔2010〕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董监高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卖股票行为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2010年1月21日)关于中央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10年1月26日国资发产权[2010]11号)上市公司2009年年度报告工作备忘录第一号内控报告和社会责任报告的编制和审议(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2010年1月15日)附件一:《董事会关于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估报告》格式指引;附件二:《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报告》编制指引;附件三:上市公司董事关于《董事会关于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估报告》审议的工作底稿;附件四:《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报告》审议工作底稿;附件五: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承担工作暨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与上市指南(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2010年1月12日)已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中国证监会2010年1月1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0年修订)(中国证监会2010年1月1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10年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9号)关于做好企业债券发行人2009年年度报告披露相关工作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2010年1月5日)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9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2009年12月31日)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9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2009年12月31日)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2009年12月31日财税[2009]16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12月31日国税函[2009]777号)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9年年度报告及相关工作的公告(中国证监会2009年12月2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9〕34 号)财政部关于执行会计准则的上市公司和非上市企业做好2009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政部2009年12月财会[2009]16号)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2009年12月25日财税[2009]125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中国证监会2009年12月2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33 号)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超募资金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2009年12月23日)关于进一步做好金融服务支持重点产业调整振兴和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的指导意见(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2009年12月22日银发〔2009〕38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0次会议通过法释〔2009〕21号)关于加强在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国家保密局、国家档案局2009年12月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中国证监会2009年12月1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66号)关于上市公司收购有关界定情况的函(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2009年12月14日上市部函[2009]171号)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12月10日国税函[2009]698号)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9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工作的通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2009年12月4日会协[2009]70号)关于认真做好资产评估收费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财政部2009年12月4日财企[2009]268号)关于企业清算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12月4日国税函〔2009〕684号)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保荐工作评价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2008年2月18日发布,2009年12月第一次修订)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国务院2009年11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7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诚信建设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2009年11月23日发布深证上〔2009〕156号)已被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通知废止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2009年11月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65号)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2009年11月17日发改价格[2009]2914号)关于加强证券评估机构后续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中国证监会2009年11月6日财企[2009]235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2009年11月2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09年修订版)(上海证券交易所2009年11月2日)关于调整公司债券发行、上市、交易有关事宜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2009年11月2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10月21日国税函[2009]585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2009年10月15日)中小企业板规则汇编(深圳证券交易所2009年10月)其中部分内容被关于修订《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及废止《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临时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的通知替代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人民银行、质检总局、银监会、证监会国务院2009年9月26日批转国发〔2009〕38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八号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登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部2009年9月22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09年9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2009年9月16日)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实施细则(2009年9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2009年9月15日)已被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通知废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8号——衍生品投资(深圳证券交易所2009年8月27日)已被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通知废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选任与行为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2009年8月25日)关于督促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股东严格执行有关股份交易规定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2009年8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8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8月17日国税发〔2009〕121号)董事费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上市审核暂行规定(2009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2009年8月6日上证发字〔2009〕7号)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股份交易行为规范问答(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2009年7月22日)项目融资业务指引(中国银监会2009年7月18日银监发〔2009〕71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2009年7月15日上证公字〔2009〕75号)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2009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2009年7月14日上证公字〔2009〕69号)(附:第一号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公告、第二号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公告、第三号上市公司分配及转增股本实施公告、第四号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第五号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第六号上市公司对外投资公告、第七号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告、第八号上市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公告、第九号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第十号上市公司澄清公告、第十一号上市公司涉及诉讼、仲裁公告、第十二号上市公司发行证券获准公告、第十三号上市公司变更证券简称公告、第十四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董事会决议暨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第十五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暨股本变动公告、第十六号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停、复牌公告、第十七号上市公司重大合同公告、第十八号上市公司取得、转让矿业权公告、第十九号上市公司股改限售流通股上市公告)关于股权分置改革中上市公司取得资产及债务豁免对价收入征免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7月13日国税函[2009]375号)证监会公告[2009]19号(中国证监会2009年7月20日证监会公告[2009]19号)创业板发行申请受理工作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中国证监会2009年7月20日证监会公告[2009]18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中国证监会2009年7月20日证监会公告[2009]17号)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7月14日国税函[2009]377号)《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5号(中国证监会2009年7月1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16号)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9年7月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17号)关于完善中小企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首日交易监控和风险控制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2009年7月2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2009年7月1日)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规定(中国证监会2009年6月30日证监会公告[2009]14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09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2009年6月30日)(已于2009年9月被修订)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政部2009年6月25日财企[2009]117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务院国资委2009年6月24日国资发产权[2009]125号)关于规范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务院国资委2009年6月24日国资发产权[2009]124号)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2009年6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09年第6号)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中国证监会、社保基金会2009年6月19日财企[2009]94号)中国银监会关于上市商业银行在证券交易所参与债券交易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中国银监会2009年6月18日银监发[2009]62号)沪市股票上网发行资金申购实施办法(修订稿)(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业协会2009年6月18日)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电子化实施细则(修订稿)(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业协会2009年6月18日)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电子化实施细则(2009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业协会2009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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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0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2010-12-31各上市公司:为做好上市公司2010年年度报告(以下简称“2010年度报告”或“年报”)的编制、报送和披露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上市公司应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37号、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本通知等规定, 及时编制、报送和披露2010年度报告。
上市公司应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0年修订)及本所关于财务报告披露的相关备忘录,编制并披露2010年度财务报告。
二、上市公司应在2011年4月30日前披露2010年度报告,且披露时间不得晚于2011年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2011年1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新上市的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未披露经审计的2010年度财务会计资料的,应于2011年4月30日前披露2010年度报告。
三、上市公司预计在2011年4月30日前无法披露2010年度报告的,应在2011年4月15日前向本所提交书面报告,说明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并予以公告。
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对于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0年度报告的主板公司和中小企业板公司,本所自2011年5月第一个交易日起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并对公司及相关人员予以公开谴责。
根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对于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0年度报告的创业板公司,本所于2011年5月第一个交易日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一天予以警示后复牌。
自复牌之日起,本所对公司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并对公司及相关人员予以公开谴责。
四、本所根据均衡披露原则统筹安排2010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上市公司应按照本所安排的时间披露2010年度报告,因特殊原因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应提前向本所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经本所同意后方可变更。
本所原则上只接受一次变更申请。
五、上市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前预计2010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负值、净利润与上年相比上升或下降50%以上或者扭亏为盈但未进行业绩预告,或预计2010年度经营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或盈利预测差异较大的,应按照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在2011年1月31日前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业绩预告修正公告或盈利预测修正公告。
六、年报预约披露时间在2011年3月和4月的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和创业板上市公司,应在2011年2月28日前按照本所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2010年度业绩快报。
本所鼓励其他公司在年报披露前发布2010年度业绩快报。
七、在年报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上市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买卖公司股份遵守有关规定,禁止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份。
八、在2010年度报告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漏年度报告内容。
在此期间公司依法对外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的,应当将所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进行登记,必要时应在向外报送前先行披露公司2010年度相关财务数据。
公司按照财政部财会(2010)23号文件报送XBRL实例文档和扩展分类标准的时间不得早于2010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在向本所报送年度报告相关文件的同时,应向本所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九、上市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开展接受投资者调研、媒体采访等活动。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前如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应及时按照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的规定,披露2010年年度相关财务数据。
(证监发〔2003〕十、上市公司应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56号)的规定,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
公司独立董事应对相关资金占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应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指定网站披露上述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存在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公司,应在2010年度报告中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发生时间、占用金额、发生原因、偿还金额、期末余额、预计偿还方式、清偿时间、责任人以及董事会拟定的解决措施。
十一、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当在本次年报“重要事项”中增加披露具体内容:(1)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2)公司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报告期提出或实施股份增持计划的;(3)存在按本所相关规定应披露的报告期证券投资或衍生品投资的;(4)存在按本所相关规定应披露的报告期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
十二、上市公司在2010年度报告中对前期已披露的财务报告存在的会计差错进行更正的,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规定的要求,在年度报告披露之前或与年度报告同时以重大事项临时报告的形式披露会计差错更正有关事项,并向本所提交董事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的书面意见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专项说明,主要内容应包括会计差错更正的性质、原因、合规性、会计处理方法及对本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金额,涉及追溯调整的,还应说明对以往各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金额等。
上市公司在本次年报中对以前报告期披露的财务报表数据进行追溯调整的,应当在报送年度报告的同时向本所提交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有关书面说明并公告。
十三、上市公司如存在已披露最近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且相关审计意见所涉事项在前次定期报告披露时尚未解决的,应当在本次年报“重要事项”中说明对相关事项的解决情况。
本次年度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向本所提交相关文件,同时在本次年报“重要事项”中披露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如适用)对非标准审计意见的说明。
十四、上市公司股东、交易对手方对公司或相关资产2010年度经营业绩做出承诺的,董事会应关注业绩承诺的实现情况。
公司或相关资产2010年业绩未达到承诺的,公司董事会应对公司或相关资产的实际盈利数与承诺数据的差异情况进行单独审议,详细说明差异情况及上市公司已或拟采取的措施,督促公司相关股东、交易对手方履行承诺。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全文“重要事项”中披露上述事项,并要求会计师事务所、保荐机构或财务顾问(如适用)对此出具专项审核意见。
公司应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指定网站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及保荐机构或财务顾问(如适用)出具的专项审核意见。
十五、上市公司2010年发生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违反相关规定买卖公司股票,或发生其他涉嫌违规买卖公司股票且公司已披露将收回涉嫌违规所得收益的,应在年度报告全文“重要事项”中披露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具体情况、违规所得收益的追缴情况以及董事会对相关人员采取的问责措施。
十六、上市公司应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和本所有关规定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如适用)应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
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公司应当至少每两年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一次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公司应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指定网站以单独报告的形式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如有)。
十七、纳入“深圳100指数”的上市公司应按照本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披露社会责任报告。
本所鼓励其他公司披露社会责任报告。
社会责任报告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以单独报告的形式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指定网站对外披露。
十八、发行可转换债券的上市公司应按照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的要求,在年度报告中增加披露相关内容。
发行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应按照本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的要求,在年度报告中增加披露相关内容。
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公司,还应执行中国证监会制定的特殊行业(业务)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十九、上市公司全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年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监事会应对年报进行审核,并以决议方式对年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十、上市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年度报告后两个工作日内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告文件1.2010年度报告全文(含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及其摘要。
2.与董事会相关的文件(1)董事会决议公告;(2)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3)董事会对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如适用);(4)董事会关于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如适用);(5)董事会关于证券投资情况的专项说明(如适用);(6)社会责任报告(如有)。
3.与监事会相关的文件(1)监事会决议公告;(2)监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意见;(3)监事会对董事会关于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的意见(如适用)。
4.与独立董事相关的文件(1)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2)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3)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4)对公司证券投资情况的独立意见(如适用);(5)对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如适用);(6)对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独立意见(如适用)。
5.与会计师事务所、保荐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相关的文件(1)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0年度审计报告;(2)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说明;(3)会计师事务所对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出具的专项说明(如适用);(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如适用);(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如有);(6)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或相关资产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意见(如适用);(7)保荐机构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如适用);(8)保荐机构对公司证券投资情况的核查意见(如适用)(9)保荐机构对公司或相关资产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审核意见(如适用);(10)财务顾问对公司或相关资产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审核意见(如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