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讲_用益物权概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
民法2之四用益物权
地役权合同应当包括下列条款:地役权人、供役地人、需役地人、供役地和需役地 的位置、地役权的内容、地役权的期限、地役权的费用等。
地役权的权可以转让、出租、 抵押。
转让地役权应当与供役 地一并转让,且应当经 过登记机关的登记。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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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 。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 。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 。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 。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消灭
因城乡规划修改等原因导致无法 继续使用的;
用益物权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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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
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 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 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 权利。
建设用地使用权
是指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 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 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 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 附属设施。
宅基地使用权
是指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 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 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 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流转合同
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内容包括双方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流转土地的名称、 位置、面积、用途、期限、权利义务等条款。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消灭
消灭原因
承包期限届满、依法收回、提前 终止合同等。
消灭后果
承包人应返还土地,不能返还的 应折价补偿,同时土地承包经营 权人应将土地上的收益返还给发 包方,不能返还的应折价补偿。
民法2之四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是什么意思
用益物权是什么意思法律上用益物权是什么意思一、法律上用益物权是什么意思1、目的的用益性。
用益物权是他物权,是对所有物的利用。
从物权的分类来看,他物权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与担保物权相对应,设立用益物权的目的就是对他人所有的财产进行使用、收益,即为了追求物的使用价值而对他人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支配。
与此相应,用益物权的内容也主要是行使使用、收益的权能。
2、地位的独立性。
用益物权为独立物权,是对所有权的限制。
用益物权是非所有人对所有人的物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独立支配的排他性权利,是一种独立的权利。
用益物权人在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某种权利的具体支配范围内,可以对抗一切人,包括所有权人,从而形成对所有权的限制。
例如,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享有对国家所有的土地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利用该土地建造并经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3、客体的限制性。
用益物权客体的限制性有三个方面:一是用益物权的客体须具有使用价值,客体的存在形态或使用形态发生变化,会对用益物权人的利益产生直接影响,甚至丧失。
二、用益物权的比较特性比较特性与所有权、担保物权相比,用益物权具有以下特征:1、用益物权以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为主要内容,即注重对物的使用价值,并以对物的占有为前提。
这区别于担保物权注重物的交换价值的特点。
2、用益物权除地役权外,均为主物权;担保物权为从物权。
3、用益物权虽然也可以在动产上设立,但是从用益物权的具体类型来看,用益物权主要以不动产为客体,这主要是便于通过登记公示。
4、用益物权是直接支配他人的物的权利。
用益物权人可以直接支配标的物,不需要他人行为的介入。
较后,用益物权是保护物品所有人的权益同时也维护了用益物权人的权益,避免了不必要的纠纷,并且根据现在的社会制度和法律特性来看,公民的法律意识明显提高,而且公民遵纪守法的态度也是有很大提升。
用益物权包括哪几种类型?一、用益物权包括哪几种类型?1、土地承包经营权2、建设用地使用权3、宅基地使用权4、地役权5、自然资源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二、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区别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设立的目的不同、权利性质不同、标的物不同、存续期间不同。
用益物权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1.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的权利 (1)占有土地的权利 (2)使用土地权利 (3)处分土地使用权的权利,包括: ①转让,但必须投资达到25% ②抵押 ③出租,但必须投资达到25% 注意对划拨土地处分权利的限制:不得转让,不 得单独抵押,不得单独出租;若必须与地上建筑 物一同处分,则应当转为划拨土地补缴出让金。 (4)从事与建筑建筑物有关的附属行为
第二节 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概念与特征 (一)概念 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因建筑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 而使用国家所有的土地的权利。 (二)特征 1、国有土地使用权是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 2、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存在于国家所有之土地之 上的物权。 3、国有土地使用权是以建筑建筑物或其他工作 物为目的的权利。
第三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承包人(公民或集 体)因从事耕作、种植或其他农业生产 经营项目而基于承包合同对集体所有或 集体使用的国家所有的农业用地所享有 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二)特征 1、客体是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交给集体使 用的农业用地 2、权利内容必须是以种植业、养殖业等农业 生产为目的 3、该种权利虽然作为集体土地使用权但是却 是可以转让的权利 4、权利主体有一定的限制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 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 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 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期限 划拨土地使用权没有期限的限制。 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最高期限为: 1.居住用地70年; 2.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 4.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5.工业用地50年; 每一块土地的实际使用年限,在最高年限内,由出让 方和受让方双方商定。 大家在记忆的时候只需记住70年、4年的情形,其余 均为50年。
经济师中级经济基础知识:用益物权
经济师中级经济基础知识:用益物权经济师考试用益物权几种具体的用益物权1.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建设用地使用权具有以下的法律特征:第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主体是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和法人。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公民或法人要获得国家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就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并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到有关机关办理相应的手续,在使用过程中,使用权人对国有土地负有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的义务。
第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客体为国家所有的土地。
包括城市和农村的属于国有的土地、草原、滩涂、荒地、山岭和林地等,但不包括上述土地之上的市政公用设施以及地下的埋藏物或自然资源。
国有土地的范围是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确定的。
建设用地具体包括住宅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
第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从国家土地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用益物权。
国家是国有土地的所有权人,其行使权利的代表即政府,政府作为行政机构,在利用和开发土地上存在诸多的弊端,因此国家可以将土地所有权的部分权能按照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移转给一定的公民或法人使用,这样才能使政府实现政企分开的目的,同时也能使土地发挥出最大的经济效益。
第四,建设用地使用权具有排他性,是一项独立的物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一项法定的独立物权,国家保证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行使其权利,同时也保障其权利不受他人的非法侵害。
依照法定程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受法律保护的,任何人都不得非法干涉和侵害。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
(1)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有偿出让。
这是指国家作为出让人将一定期限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给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使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向出让人支付一定的出让金的制度。
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五种用益物权的概念
五种用益物权的概念
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中,有五种主要的用益物权,它们分别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和居住权。
1.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业承包户对其承包的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单位和个人依法享有的在城市和农村的集体土地上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
这是一种重要的用益物权,对于城市化和农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3.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村民依法享有的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
这是保障农村居民基本居住需求的重要权利。
4.地役权
地役权是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为了自己不动产使用的便利、效益的提高,通过合同约定而使用他人不动产的一种用益物权。
地役权是一种独立的用益物权,它不依赖于其他权利而存在,可以单独设立、变更和终止。
5.居住权
居住权是指居住权人对他人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占有、使用,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这是一种为了保障居民基本居住需求而设立的用益物权。
【实用文档】用益物权概述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4单元用益物权考点一:用益物权概述(2级)(一)用益物权的概念1.以使用他人之物为目的的物权,称用益物权。
2.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用益物权仅涉及物的使用价值,不包含处分权能。
(二)用益物权的类型用益物权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考点二:建设用地使用权(3级)(2008案;2009单;2013单;2014单;2016多;2017多)(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并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
【注意】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提示】除兴办乡镇企业、村民建设住宅、乡(镇)村公共设施以及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外,其他对集体土地的建设利用,都必须先征归国有,然后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分类内容1.创设取得(一级市场)无偿划拨(1)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2)下列确属必需的,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①国家机关用地、军事用地;②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③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项目用地等;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注意】严格限制划拨土地的使用用途。
用于商业开发的建设用地,不得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3)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真题·单选题】下列关于以无偿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的表述中,符合物权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2014年)A.最长期限为50年B.最长期限为70年C.最长期限为30年D.一般无使用期限的限制【答案】D【解析】根据规定,以无偿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一些用益物权的知识
一、用益物权概说(一)用益物权的概念以使用他人所有之物为目的(使用价值)的物权,为用益物权。
323(物117):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注意:实证法上并无针对动产的用益物权类型,条文中的“动产”二字实为赘文。
可以处分用益物权本身,但是不能处分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二)用益物权的类型《物权法》上详细规定的法定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与地役权;《民法典》为解决当前社会中特定群体的居住困境和落实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政策新增两项用益物权:居住权、土地经营权。
《民法典》第三分编“用益物权”下亦规定了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养殖权以及捕捞权等,传统上一般将这类权利归入“准物权”;海域使用权亦属用益物权,由特别法详细规定。
(三)用益物权的功能用益物权可使得需要使用某物之人能够以较低对价实现目的,亦可使得所有权人在不消灭所有权的前提下获得一定对价。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条第1款: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法》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331(《物权法》125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只有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人才能取得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2)承包方式《承包法》规定了“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的承包”两种承包形式,但只有通过“家庭承包”才可以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以“其他方式的承包”取得的是“土地经营权”。
规范基础:《承包法》第16条:(1款)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2款)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
第48条: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适用本章规定。
第十二章用益物权概述
第十二章用益物权概述用益物权是一种特殊类型的物权,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并列构成了我国民法物权制度的三大支柱。
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不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的支配权,而是对特定他人的物享有特殊的、有限制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赋予他人使用的权利。
用益物权的产生是通过与用益物权的设定人订立用益物权设定契约来实现的。
首先,用益物权的设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是以定时供享受为目的;二是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三是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这些条件确保了用益物权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同时避免了滥用用益物权的情况发生。
用益物权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占有型用益物权,包括房屋所有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另一类是使用型用益物权,包括房屋使用权和林地使用权等。
占有型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物的占有享有的权利,权利人可以享有物的收益,并对物进行支配和处分。
使用型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物的使用享有的权利,权利人可以使用物,但不享有物的收益,并对物进行租借或赠与等方式赋予他人使用。
在用益物权的行使过程中,权利人可以享有物的收益,并对物进行支配和处分,但需尊重法律的限制和相应的约定。
权利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行使用益物权,并尊重他人的权益,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权利人也有义务维护物的正常使用和保护物的完好,并承担因自己的故意或过失造成的损失。
用益物权的转让也需要符合一定的法律规定。
占有型用益物权的转让应当遵守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条件,并经法定程序完成。
使用型用益物权的转让需获得权利人的同意,并通过协商确定转让的方式和转让的权益范围。
用益物权的终止方式主要包括到期终止、解除和撤销等。
到期终止是指用益物权的设定期满自动终止;解除是指双方通过协商或者法律规定解除用益物权关系;撤销是指权利人放弃用益物权。
总体来说,用益物权是一种特殊的物权形式,通过与用益物权的设定人订立用益物权设定契约来产生。
用益物权可以分为占有型用益物权和使用型用益物权两大类。
用益物权的设立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其行使过程需尊重法律的限制和约定,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用益物权ppt课件
补偿款、青苗补偿款和水利设施补偿款应当归 某甲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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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设用地使用权
1、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含义 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 3、建设用地所有权的流转 4、房地一体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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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含义
含义: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依法 享有的在国有土地 及其上下建造建筑 物、构筑物及其附 属设施的用益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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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 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 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 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 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 并抵押。(物权法第18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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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宅基地使用权
1、主体:限于农村居民。 2、设立: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
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3、流转:不允许宅基地使用权的单独流转,但
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 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 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 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农 村土地承包法第5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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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例:某甲承包乙村耕用土地50亩地,投资 40万元建造葡萄园,承包期30年。葡萄园建 成,经营3年以后,国家征用该土地,补偿费 用是:征地补偿款323万元,地上物补偿217 万元,青苗补偿款4万元,水利设施补偿款2万 元。村委会将4万元青苗补偿款和2万元水利设 施补偿款交给某甲,其余全部归村委会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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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问题:
1、甲是否能够要求丙停止兴建,赔偿自 己的损失?
2、众多业主是否能够要求丙停止兴建, 赔偿自己的损失?
3、众多业主应当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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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评析: 1、甲出售了全部房屋,甲已不是地役权人了。因此甲无权
司考民法复习: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考点整理
司考民法复习: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考点整理抵押权1抵押权的概念与特征。
应掌握抵押权的概念与特征。
特别应当明确的是,抵押权的客体必须是特定的可处分的财产。
至于限制流通物能否设定抵押权,担保法未予规定,但一般学者认为,其抵押权有效,但禁止流通物上不得设定抵押权。
抵押权是不转移标的物占有的物权。
2抵押物的范围。
抵押物的范围包括:(1)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主要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农村耕地使用权不得设定抵押,但四荒土地使用权以及乡镇企业用地连同乡镇企业厂房可以抵押。
(2)房屋。
房屋可以设定抵押权,但房屋如转化为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的,不得抵押。
宗教用房不得抵押。
机关法人的公益性财产,如机关法人的办公用房、部队营房也不宜设定抵押。
农民用房可设定抵押权。
(3)交通运输工具。
交通运输工具可以设定抵押,但转化为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的,不得设定抵押。
(4)机器设备。
机器设备可以设定抵押,但转化为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的,不得设定抵押。
(5)林木。
林木可以设定抵押权。
(6)其他财产。
包括依法获准建造或正在建造中的房屋,办理了抵押物登记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
正在建造或计划建造的船舶可设定抵押。
但已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以及违法违章的建筑物,均不得设定抵押。
3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是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之间签订的合同,应采书面形式。
抵押合同对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抵押财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根据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不能补正或无法推定的,抵押不成立。
法律规定登记生效的抵押合同签订后,抵押人拒绝办理登记致使债权人遭受损失的,抵押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抵押合同不得约定流质条款,即抵押物的所有权在主债权未受清偿时归债权人所有。
流质条款为无效条款,但流质条款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
实例演练1甲为一农民,因建房而向乙借款,双方约定,将自己承包的五亩及地上所种的小麦抵押给乙。
因甲无力还款而引起纠纷。
企法顾问法律知识辅导:用益物权
企法顾问法律知识辅导:⽤益物权企法顾问法律知识辅导:⽤益物权 ⽤益物权是对他⼈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和收益的权利。
下⾯是yjbys⼩编为⼤家带来的关于⽤益物权的知识,欢迎阅读。
⽤益物权概述 其中包括⼟地承包经营权、建设⽤地使⽤权、宅基地使⽤权、地役权、以及准物权。
与所有权、担保物权相⽐较,⽤益物权具有以下特征:(1)⽤益物权以对标的物的使⽤、收益为主要内容,即注重物的使⽤价值,并以对物的占有为前提。
(2) ⽤益物权中除地役权外,均为主物权。
(3)⽤益物权是他物权、是⼀种有期限的物权。
(⼀)承包经营权 1、⼟地承包经营权⾃⼟地承包“合同⽣效时”设⽴。
2、承包经营权的期限: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70年 3、在承包经营期限范围内,承包权⼈有权根据法律规定,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式流转⼟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如果采取互换、转让⽅式流转没有办理登记⼿续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式承包荒地等农村⼟地,依照农村⼟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其⼟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股、抵押或者以其他⽅式流转。
在承包期内,承包地被征收的,⼟地承包经营权⼈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建设⽤地使⽤权 1、建设⽤地使⽤权⼈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地享有占有、使⽤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该⼟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建设⽤地使⽤权独⽴于⼟地所有权⽽存在;建设⽤地使⽤权可以在⼟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
2、建设⽤地使⽤权的取得⽅式有出让、划拨等⽅式,其中划拨是⽆偿取得使⽤权的⽅式。
凡是⼯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地,都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式出让。
建设⽤地使⽤权以登记为⽣效要件。
3、建设⽤地使⽤权与附着在上⾯的建筑物所有权采取“房随地⾛、地随房⾛、房地⼀体”的流转规则。
用益物权通俗理解
用益物权通俗理解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对他人的不动产享有一定的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是我国民法典中的一种物权。
这种权利在日常生活中非常常见,比如租房、租赁车位、红木家具等等。
但是,对于大多数人来说,用益物权的概念还是比较抽象的。
本文将从用益物权的基本概念、种类、取得、行使等方面进行通俗易懂的解读。
一、基本概念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享有他人的不动产的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
其中,“使用权”是指权利人有权占有和使用该不动产;“收益权”是指权利人有权收取该不动产的收益;“处分权”是指权利人有权处分该不动产。
用益物权的基本特征是权利人只享有权益而不享有占有权,即权利人不能将该不动产占有为己有。
二、种类用益物权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很多种类,这里仅介绍几种常见的用益物权:(一)房屋租赁权:指租赁人对出租人的房屋享有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
租赁人可以在租赁期内占有该房屋,并享有该房屋的收益,如出租、转租等。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指承包人对土地的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
承包人可以在承包期内占有该土地,并进行农业生产等经营活动。
(三)车位租赁权:指租赁人对车位的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
租赁人可以在租赁期内占有该车位,并进行停车等活动。
(四)商标使用权:指商标注册人对他人使用其商标的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
商标注册人可以将其商标出租、转让等。
三、取得用益物权的取得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一)协议取得:即当事人通过协商达成协议,约定用益物权的取得方式和条件。
(二)继承取得:当权利人去世后,其用益物权可以通过继承等方式转移给其继承人。
(三)法律规定取得: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用益物权可以通过法律规定的方式取得,如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行使用益物权的行使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使用权的行使:权利人有权占有和使用该不动产,但需遵守法律、法规、合同等规定,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二)收益权的行使:权利人有权收取该不动产的收益,但需遵守法律、法规、合同等规定,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用益物权专题知识讲座
▪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旳设置和取得
▪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旳设置
▪ 1、设置范围:能够在土地旳地表、地上或 者地下分别设置。(分层出让)
▪ 2、设置原则:新设置旳建设用地使用权, 不得损害已设置旳用益物权。
▪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旳取得 ▪ 1、取得方式 ▪ (1)出让方式
▪ 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 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旳,应该 采用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旳方式出让。
▪ 地役权是指,在相邻关系以外,权利人按照协议 约定处理不动产相邻旳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权利人 之间在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产生旳多种关系, 利用别人旳不动产以提升自己旳生产或者生活水 平旳权利。
▪ 例如甲企业和乙企业约定,借用乙企业旳道路通 行,乙企业允许甲企业人员通行,甲企业向乙企 业支付合适使用费,以便利甲企业员工旳出入。
▪ 2、地役权人应该按照协议约定旳利用目 旳和措施利用供役地,尽量降低对供役地 权利人物权旳限制。
▪ (二)地役权变动之后旳权利行使 ▪ 1、地役权旳变动规则 ▪ (1)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不得单独抵押; ▪ (2)除协议另有约定外,土地承包经营权、建
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旳,地役权一并转让;
▪ (3)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 旳,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 1、违反法律要求或者协议约定,滥用地役 权;
▪ 2、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旳付款期间届满 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
▪ (二)设置时间及效力
▪ 1、设置时间:地役权自地役权协议生效时 设置。
▪ 2、效力:
▪ (1)原则:(登记对抗主义)当事人要求 登记旳,能够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用益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主体是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是本集体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 客体是集体所有或国有集体使用的农用土地 目的是进行农业生产活动
特征:
概念和特征
土地承包经营人依法享有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8月29日通过,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划拨的建设使用权转让
某市国土局于1989年7月13日下文批准,将位于龙昆路和龙华路十字路口东南角1、38亩土地划拨给房建公司用于建公办大楼。该批文明文规定:“应严格在红线范围内控制用地,不得擅自超越,不得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房建公司取得上述两块土地批文后,于1990年7月5日向市城建局申报建8层办公楼,该局于1991年12月28日下发了施工任务通知书,批准房建公司在被批土地上建8层办公楼。房建公司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因公司经营状况恶化,即取消了建设办公楼的计划,而将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中商公司,双方约定:房建公司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中商公司,用地2779平方米,每平方米售价4200元,共计8618万元,分6次付清;付第二批款项后,房建公司把所有文件、红线图和土地使用权证等正本交给中商公司保管;交付使用时间为1994年9月30日。
概念和特征 依法享有对国家所有的土地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利用该土地建造并所有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工作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又称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传统民法称地上权)存在于他人土地之上的权利 客体为国有土地 以保存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为目的(其范围包括地上和地下) 不以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的存在为前提
案情简介:
划拨的土地使用权能否转让,转让要符合什么条件?
争议点:
法理分析:
法理分析: 划拨是土地使用权无偿取得的一种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经法定程序后进行转让。《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 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在本案中,房建公司经申请和批准,取得了划拨土地使用权,后将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中商公司,并未报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且未补办出让手续,违反了有关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规定,因此,房建公司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无效。
第十二章用益物权-PPT文档资料
需役地A A地所有权人 地役权
供役地B B地所有权人
从属性
(1)与需役地所有权或其他用益物权一体转让 (2)与需役地所有权或其他用益物权一体处分
4、具有不可分性 地役权的取得或者消灭,均是全部的,不得分割为数个部分或仅有 一部分之存在 需役地A 甲 乙 丙 A地所有权人 B地所有权人 供役地B 甲 乙 丙
(二)消灭
1、国家收回使用权——公益目的,依法事实,合理补偿 2、用地人违反出让合同——变更用途、闲置土地 3、土地灭失
4、使用权期限届满
讨论:使用权期限届满,土地上的附着物的补偿问题
第四节 地役权
为自己土地支配的便利而支配他人土地的权利
需役地A A地所有权人
供役地B B地所有权人
地役权
特征:
1、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之便利为目的 2、用益物权 3、具有从属性——从属于需役地所有权或其他用益物权
1、土地所有权人的范围不同
2、权利设定的方式不同
3、权利的有偿性与期限性不同
4、权利的可流转性不同 5、权利消灭后的地上物的处理不同
地役权
为自己土地支配的便利而支配他人土地的权利
需役地A A地所有权人
供役地B B地所有权人
地役权
永佃权
永久性地在他人土地上耕作或畜牧的权利。
特征:
1、以在他人土地耕作或畜牧为目的的用益物权 2、稳定性 3、有偿性
4、期限性、可回赎性
典权的内容
(一)用益权
除非由典权合同另行约定,典权人的支配权没有范围上的限制
(二)典物的法律处分权
1、转典权——在典权存续期间,典权人将典物再次出典予第三人的权利
支付典价
典权合同
支付典价
转典合同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用益物权重点知识点
用益物权的特征1.用益物权以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为其主要内容,并以对物的占有为前提。
2.用益物权是他物权、限制物权和有期限物权。
如,我国建设用地使用权,住宅居住用地70年,70年后自动续期;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3.用益物权主要以民法为依据,但也有以特别法为依据的。
如,土地法、自然资源法等特别法上也有一些用益物权形式,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狩猎权、取水权、从事养殖和捕捞的权利等。
4.用益物权人对他人的物没有处分的权利,但是,在获得用益物权后,对于用益物权本身是可以处分的。
如,获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可以依法转让、抵押等。
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概述」1.承包经营权的承包对象:耕地、草地、林地2.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为30年到50年,林地为30年到70年。
「家庭承包方式一级市场:土地承包经营权」1.设立意思主义,登记确权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要件有二:承包(发包)合同有效;发包人有相应的处分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登记,既非生效要件,亦非对抗要件。
2.互换、转让意思主义,登记对抗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后,该土地承包经营权移转给受让人的要件有二:转让合同有效;让与人拥有相应的处分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移转登记,并非生效要件,但属于对抗要件(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继承耕地、草地的不得被继承,林地的可以被继承。
「家庭承包方式二级市场:土地经营权」《农村土地承包法》第9条规定,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
1.流转方式出租、入股或其他方式。
2.流转原则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的,其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
承包方原则上不得单方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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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题·多选题】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财产中,可以作为抵押物的有()。
(2009年)
A.机动车
B.建筑物
C.正在制造的生产设备
D.通过招标方式取得的荒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答案】ABCD
【解析】(1)选项C:当事人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设定抵押,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2)选项D:只有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才可以抵押。
(2)动产的浮动抵押
【解释】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①浮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②在动产浮动抵押的抵押财产确定之前,即使浮动抵押办理了登记,该抵押权也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解释】浮动抵押物一直处于变动中,抵押权的客体尚未特定化,因而不能限制抵押人的处分。
【考题·多选题】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同意以自己现有以及将有的全部生产设备、原材料、产品、半成品进行抵押。
根据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该抵押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2010年)
A.甲公司与乙银行协商一致时,抵押权设立
B.甲公司与乙银行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时,抵押权设立
C.该抵押权非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D.如第三人已向甲公司支付了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则抵押权不得对抗该第三人
【答案】BCD
【解析】(1)选项ABC:动产浮动抵押的设立以合同生效为条件(抵押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选项D:在动产浮动抵押“结晶”之前,即使浮动抵押办理了登记,该抵押权也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3)房地一体原则
①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但土地上的新增建筑物不作为抵押财产。
②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
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2008年案例分析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