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能否依职权解除当事人之间的有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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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民事诉讼法学》2021期末试题及答案(试卷号:2099)】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民事诉讼法学》2021期末试题及答案(试卷号:2099)】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民事诉讼法学》2021期末试题及答案(试卷号:2099)】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民事诉讼法学》2021期末试题及答案(试卷号:2099)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10分,每题只有一项答案正确,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括号内) 1.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 )。

A.指定管辖 B.协议管辖 C.共同管辖 D.移送管辖 2.我国人民法院分为( )。

A.二级 B.三级 C.四级 D.五级 3.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期间届满的日期为( )。

A.节假日前一天 B.节假日后的第一天 C.节假日当天 D.重新计算 4.免交诉讼费用的案件是( )。

A.督促程序 B.公示催告程序 C.离婚案件D.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5.公告送达的公告期为( )。

A.30天 B.60天 C.半年 D.一年二、多项选择题l每小题2分,共10分,每题至少有两项答案正确,多选或少选均不得分) 6.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是( )。

A.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 B.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 C.侵权行为地的人民法院 D.侵权结果发生地的人民法院 7.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实行的制度有( )。

A.合议制度 B.回避制度 C.公开审判制度D.两审终审制度 8.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下列情形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这些情形包括( )。

A.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B.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C.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D.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9.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诉讼包括( )。

A.诉讼程序 B.执行程序 C.审判程序 D.监督程序 10.人民陪审员享有的权利有( )。

A.可以担任审判长 B.参加审判活动受法律保护C.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行使表决权 D.人民法院补助因参加审判活动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三、填空题(每空2分,共10分) 11.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交副本。

民法典解除合同条款

民法典解除合同条款

民法典解除合同条款民法典是我国现行的民事法律的基础,其对于合同的解除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以下是关于合同解除的相关内容。

首先,在合同法中规定了合同的解除情形,包括:一方违约,协议约定,当事人协商一致,不可抗力等。

而在民法典中,除了以上情形,还增加了相当数量的解除情形,例如:法定解除情形、撤销权、当事人变更等。

一、法定解除情形1. 重大错误根据民法典第179条规定,当事人因重大错误,至致不能履行合同目的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

2. 实现合同目的丧失的情形根据民法典第180条规定,当合同目的不能达到或目的已达到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也就是说,当发生丧失合同目的的情形时,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撤销权撤销是合同法中规定的一种法定效力。

根据民法典第200条规定,当事人在下列情形下可以撤销合同:1. 非因本人过失而误认或被迫受到欺诈。

2. 因被对方恶意隐瞒重要事实,或者违反公序良俗规定,致使合同条款对自己明显不利。

3. 合同的缔结是在对方利用其优势地位,迫使自己接受不合理的合同条款的情形下订立的。

三、当事人变更一般情况下,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的变更会对合同的履行产生影响,例如、合同履行的主体、合同履行的方式等。

根据民法典第1026条规定,当一方转让其应得的权利或将其负担的义务转移给第三人的,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另有规定,对方可以解除合同。

四、一方违约一方违约是合同中常见的解除情形。

根据民法典第484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一方不履行义务,经催告后在一定期限内仍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

总之,民法典对于合同的解除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同时增加了一定数量的解除情形,对于当事人解除合同具有重要的指导和规范作用。

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解除情形,并明确约定在合同中,以便在合同履行发生问题时进行及时处理。

合同编司法解释第53条(3篇)

合同编司法解释第53条(3篇)

第1篇一、背景与意义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合同纠纷日益增多,合同编司法解释第53条作为我国合同法司法解释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规范合同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本条司法解释旨在明确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条件、程序以及法律后果,以指导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时正确适用法律。

二、条文内容合同编司法解释第53条的具体内容如下:“第五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依照合同约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

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诉讼或者仲裁方式提出解除合同请求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受理。

当事人一方主张解除合同,对方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且未以诉讼或者仲裁方式提出异议的,解除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对方时生效。

当事人一方主张解除合同,对方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但未以诉讼或者仲裁方式提出异议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待定。

对方在解除合同通知生效后,仍以诉讼或者仲裁方式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受理。

”三、条文解读1. 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条件根据本条司法解释,当事人一方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合同约定了解除条件: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了解除条件,如违约、不可抗力等。

(2)通知对方:当事人一方主张解除合同,应当通知对方。

通知可以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已经通知对方的方式。

2. 合同解除的程序(1)通知对方:当事人一方主张解除合同,应当通知对方。

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2)异议处理: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对方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且未以诉讼或者仲裁方式提出异议的,解除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对方时生效。

3. 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1)合同解除:当事人一方主张解除合同,对方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且未以诉讼或者仲裁方式提出异议的,解除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对方时生效。

民法典579

民法典579

民法典579引言民法典是一个国家基础的法典,规定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民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

其中,民法典579条是一个关键的法条,涉及到合同的解除。

合同的解除及其法律意义合同是私法中最基本的权利行为,它约束着合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但是,由于各种原因,合同可能需要解除。

合同的解除意味着各方解除了订立合同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解除的条件合同解除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否则解除行为将无效。

根据民法典579条的规定,合同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除:1. 合同当事人一致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一致的意见解除合同。

这意味着,只要各方同意解除合同,合同即可解除,不需要经过法院的审查和裁定。

2. 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当合同当事人无法一致解除合同时,可以通过协商达成一致并解除合同。

协商解除需要各方通过商议,达成一致意见,并在书面形式上表达出来。

3. 到达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某些合同在订立时就约定了一定的终止条件。

当这些条件达到时,合同即自动终止,不需要各方另行协商解除。

4. 法律规定的解除情形除了合同当事人的一致解除、协商解除和到达终止条件外,法律还规定了一些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例如:•一方违约•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履行合同•合同违法、无效或与公序良俗相冲突等合同解除的效果和影响当合同解除时,各方解除了原有的权利和义务,合同的效力也会自行消失。

解除的影响主要包括:1. 还原义务合同解除后,各方应当退还对方已经履行的义务。

例如,销售合同解除后,买方应退还已经收到的货款。

2. 赔偿损失合同解除后,一方如有过错,应当赔偿对方的损失。

例如,施工合同解除后,如因承包方的原因造成工程滞后,承包方应当赔偿业主的损失。

3. 合同解除后的争议解决合同解除后,若各方对解除的效力、责任承担等有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合同解除的程序和方式合同解除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1. 协商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在书面形式上表达出来。

2. 法院裁定当合同当事人无法协商一致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裁定是否解除合同。

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二能力测试试卷B卷附答案

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二能力测试试卷B卷附答案

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二能力测试试卷B卷附答案单选题(共20题)1、经常居所同在上海的越南公民阮某与中国公民李某结伴乘新加坡籍客轮从新加坡到印度游玩。

客轮在公海遇风暴沉没,两人失踪。

现两人亲属在上海某法院起诉,请求宣告两人失踪。

依中国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6年)A.宣告两人失踪,均应适用中国法B.宣告阮某失踪,可适用中国法或越南法C.宣告李某失踪,可适用中国法或新加坡法D.宣告阮某与李某失踪,应分别适用越南法与中国法【答案】 A2、甲省M市A区的李某在位于乙省N市B区的张某电商平台上购买了货物,购物条款约定发生争议由乙省N市B区法院管辖。

发生纠纷后,李某向甲省M市A区法院起诉,张某以有管辖协议为由提出管辖异议,李某认为,因乙省N市已成立互联网法院,管辖协议无效。

M市A区法院认为管辖异议成立,将案件移送至N市B区法院,问N市B区法院如何处理?()A.报N市中院指定管辖B.逐级报最高院指定管辖C.退回M市A区法院D.将案件移送N市互联网法院【答案】 A3、甲从部队复员回家,开了一家私人企业,效益比较好。

为了照顾经济条件不好的妹妹,将妹妹的3岁孩子乙接到自己的家里,当作自己的孩子一样抚养教育。

甲自己有亲生的子女丙和丁,还有结婚时配偶带来的其前夫的孩子戊。

戊2岁时来到甲家,并一直由甲与其配偶共同抚养。

甲还有父母、祖父母、未成家的弟弟。

以甲的企业收入为主要来源,一家人生活幸福美满。

但不幸的是,甲在一次外出采购途中,因车祸死亡。

题中对甲的遗产没有法定继承权的人是:A.乙B.戊C.甲的配偶和亲生子女丙、丁D.甲的父母、祖父母、已经出嫁的妹妹和未成家的弟弟【答案】 A4、2000年2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为甲建房一栋。

乙与丙签订《内部承包协议》,约定由丙承包建设该楼房并承担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乙收取丙支付的工程价款总额5%的管理费。

丙实际施工至主体封顶。

哪些情况允许单方面解除合同

哪些情况允许单方面解除合同

哪些情况允许单方面解除合同合同一旦订立就需要双方协商一致才可以解除合同,在一般情况下是不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的。

但是在法定事由是可以单方面解除。

很多网友对于允许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况存在疑惑。

那么,哪些情况允许单方面解除合同,以下由我为您一一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哪些情况允许单方解除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但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如果出现了法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一方当事人就可以依法解除合同,终止合同的权利与义务,这就是合同的单方解除。

哪些情形允许单方解除合同,单方解除合同应具备的条件有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不可抗力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的、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条件,包括自然灾害、战争、社会异常事件等。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主要债务即次要债务的对称,是指根据合同的约定,当事人应当承担债务的大部分或者对债权人权利有重要或根本性影响的部分。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同期限内仍未履行的。

迟延履行是指债务人无正当理由,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届满,仍未履行合同债务;或对于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债务人在债权人提出履行的催告后仍未履行的。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

如果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或者其他合同条款对当事人权利义务至关重要,一方有违约行为将严重影响到当事人订立合同所期望的经济利益时,当事人可以不经过催告程序而直接单方解除合同。

比如季节性、时效性强的标的物迟延交货,则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五)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可以终止履行。

民事诉讼法学综合练习题

民事诉讼法学综合练习题

民事诉讼法学综合练习题一、名词解释1.财产保全2.拘传3.公示催告程序4.涉外仲裁5.地域管辖6.物证7.开庭审理8.司法协助9.合议制度10.鉴定结论11.民事裁定12.执行异议13.级别管辖14.视听资料15.反诉16.暂缓执行二、判断题1.具有不同国籍、无国籍的当事人在我国进行民事诉讼时,其诉讼地位与我国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是不同的。

()2.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应当报请它们一路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3.诉讼标的是当事人之间实体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4.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都应当提供担保,不然,人民法院驳回申请。

()5.超过诉讼时效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6.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着重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裁决。

()7.当事人不服民事裁定的上诉期间为5天。

()8.发还重审和按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

()9.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的,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

()10.中止或终结执行的裁定,当事人能够上诉。

()11.依照法律规定,第一审涉外民事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12.在民事诉讼中,凡是一路诉讼,都必需归并审理。

()13.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搜集证据时,必需由当事人提出申请。

()14.对同一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罚款、拘留办法,能够持续利用。

()15.简易程序是对普通程序的简化,因此它是普通程序的附属程序。

()16.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无论哪一级人民法院作出此类案件的裁决,当事人均不得提起上诉。

()17.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裁决、裁定尚未执行时提出。

()18.向债务人本人送达支付令,债务人拒绝接收的,人民法院能够留置送达。

()19.民事裁决或裁定的执行工作由审判员执行。

()20.涉外合同或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能够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址的法院管辖。

()21.上级人民法院不得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民法典》关于合同解除权的规定

《民法典》关于合同解除权的规定

《民法典》关于合同解除权的规定一、《民法典》中关于解除权条款规定:《民法典》合同编第562条(约定解除权)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理由。

合同解除原因出现时,债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563条(法定解除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民法典》第580条第二款规定,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二、条款解读:撤销权是一种简单的形成权,与请求权相对。

合同解除权是简单的形成权,是单方面的法律行为,不以起诉或仲裁为依据。

当满足终止条件时,守约方将单方向违约方发出终止通知,违约方收到后合同直接终止。

在情势变更的情况下,需要法院或仲裁机构判断或决定是否解除合同,因此属于间接形成权。

对于580条,不能认为是赋予违约方协议的解除权。

该条表明在合同履行不能时,违约方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法院或仲裁机构对此可根据《民法典》第580条进行自由裁量。

三、银行提示就商业银行而言,一般会在格式合同中明确约定知晓除权的情况。

特殊情况需要解除合同的,建议在合同中明确。

同时,建议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终止通知。

解除合同的法条

解除合同的法条

解除合同的法条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由两个或更多的人或法律实体签订,以设立、变更、终止一些权利与义务。

在合同中,签约方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并能够在一定期限内完成约定的行动。

这些行动通常都涉及合同的履行,即一方或双方根据约定提供物品、服务或付款。

当一方无法或不愿继续履行合同时,可以解除合同。

解除合同是一项涉及法律和道德层面的事情,因此在法律上应该非常慎重和谨慎。

解除合同的法条包括了民法、合同法、劳动法等。

根据这些法条,有以下几种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1、违反合同条款当一方违反合同条款时,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

例如,如果买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支付货款,或卖方未按约定的时间交付商品,则对方可以申请解除合同。

该情况下的民法条款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企图公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或者违反社会公德的约定的,所订立的合同无效。

2、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在合同履行当中出现的,非该当事人的错,同时也不能避免或者克服,从而导致该当事人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情况。

例如,当一方因自然灾害导致无法履行合同时,对方可以解除合同。

该情况下的民法条款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因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使合同无法履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原则,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但其因此不得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3、合同期限到期合同期限到期是指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已到期,当事人无须再履行合同。

例如,一份工程合同签订了一年期限,到期时便会自动终止,不需要解除。

该情况下的民法条款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合同期限届满,当事人未通知对方是否续签或者重新订立合同,该合同期满即视为不再履行。

4、双方协议解除在某些情况下,双方可以协商解除合同而不必走法律程序。

例如,一方被另一方骗取签订合同时,可以双方协商解除合同并不再履行。

该情况下的民法条款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商解除合同。

九民纪要30-53 关于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

九民纪要30-53 关于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

三、关于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会议认为,合同是市场化配置资源的主要方式,合同纠纷也是民商事纠纷的主要类型。

人民法院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时,要坚持鼓励交易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要依法审慎认定合同效力。

要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合理解释合同条款、确定履行内容,合理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审慎适用合同解除制度,依法调整过高的违约金,强化对守约者诚信行为的保护力度,提高违法违约成本,促进诚信社会构建。

(一)关于合同效力人民法院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要依职权审查合同是否存在无效的情形,注意无效与可撤销、未生效、效力待定等合同效力形态之间的区别,准确认定合同效力,并根据效力的不同情形,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确定相应的民事责任。

30.【强制性规定的识别】合同法施行后,针对一些人民法院动辄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由认定合同无效,不当扩大无效合同范围的情形,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14条将《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明确限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此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提出了“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概念,指出违反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形认定合同效力。

随着这一概念的提出,审判实践中又出现了另一种倾向,有的人民法院认为凡是行政管理性质的强制性规定都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不影响合同效力。

这种望文生义的认定方法,应予纠正。

人民法院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时,要依据《民法总则》第153条第1款和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14条的规定慎重判断“强制性规定”的性质,特别是要在考量强制性规定所保护的法益类型、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以及交易安全保护等因素的基础上认定其性质,并在裁判文书中充分说明理由。

下列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强制性规定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的;交易标的禁止买卖的,如禁止人体器官、毒品、枪支等买卖;违反特许经营规定的,如场外配资合同;交易方式严重违法的,如违反招投标等竞争性缔约方式订立的合同;交易场所违法的,如在批准的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

中国辩论原则与大陆法系辩论主义的区别

中国辩论原则与大陆法系辩论主义的区别

中国辩论原则与大陆法系辩论主义的区别山东政法学院经济贸易法学院 09级11班杨光辉【内容摘要】“司法是保护人民权益的最后一道屏障”,法院是行使司法权的主体,其重要性由此可见一斑。

法院以审判权为要,依诉讼制度为人民提供纠纷解决机制。

诉讼以纠纷为前提,没有纠纷就无从产生诉讼。

诉讼制度必然有它赖以运行的基本原则,笔者认为,根据诉讼过程中法院确定纠纷事实方式、以及法院的审判权限的不同,可以将事实确认原则划分为以我国为代表的辩论原则和大陆法系所遵从的辩论主义。

两种原则不乏重合和交叉之处,正如两种原则均赞同法律应当赋予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进行平等辩论的权利,然而产生社会背景、文化传统等的不同,使他们形似而神异,它们有不同的侧重点,辩论主义更加侧重保护程序正义,而辩论原则更加侧重保护实质正义。

可以说两种理论各存利弊,且随着社会的发展,它们之间相互借鉴吸收,有相互交融的趋势,由于根本指导思想的不同它们不可能完全融合,应当将它们区别对待,不可混同。

本文拟就我国辩论原则与大陆法系辩论主义的区别为研究对象,作文论意,以资参考。

【关键词】辩论原则辩论主义当事人主义职权主义辩论原则,是指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在法院的主持下陈述各自的主张和意见,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原则。

<1>《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德国的法学家肯纳认为,辩论一般指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的事实,并且经过辩论才可以作为法院判决依据的一项诉讼的基本原则。

当事人没有提出的事实,就不能作为判决的依据,法院不主动调查,即使调查了而不经当事人提出仍不能做为判决的依据。

辩论主义包括以下内容:(1)直接决定法律效果发生的主要事实必须在当事人的辩论中出现,法院不能以当事人没有主张的事实作为判决的基础。

(2)对于当事人都没有争议的事实,法院应当作为裁判的基础,换言之,法院应当受当事人自认的约束。

合同法54条司法解释

合同法54条司法解释

合同法54条司法解释合同法54条司法解释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释义】本条是关于可撤销合同的规定。

1.可撤销的合同在未被撤销前,是有效的合同。

2.可撤销的合同一般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

无论是在大陆法系还是在英美法系,大多规定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撤销权人可以请求撤销合同。

3.可撤销合同的撤销要由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来实现。

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有相同之处,如合同都会因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而使合同自始不具有效力,但是二者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可撤销合同主要是涉及意思不真实的合同,而无效合同主要是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可撤销合同在没有被撤销之前仍然是有效的,而无效合同是自始都不具有效力;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是有时间限制的,本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合同成立时起1年内具有撤销权。

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人有选择的权利,他可以申请撤销合同,也可以让合同继续有效,他可以申请变更合同,也可以申请撤销合同,而无效合同是当然的无效,当事人无权进行选择。

对于可撤销合同的规定必须要注意以下三点:1.可撤销合同中,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撤销合同,主要是误解方或者受害方有权请求撤销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中,则只有受损害方当事人才有权请求撤销合同。

2.撤销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变更或者撤销。

3.在可撤销合同中,具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并非一定要求撤销合同,他也可以要求对合同进行变更。

本条规定了三种可撤销的合同:1.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误解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所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最高法院《九民会议纪要》(附全文)1

最高法院《九民会议纪要》(附全文)1

一、民法总则适用法律衔接二、公司纠纷案件审理三、合同纠纷案件审理四、担保纠纷案件审理五、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审理六、证券纠纷案件审理七、营业信托纠纷案件审理八、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九、票据纠纷案件审理十、破产纠纷案件审理十一、案外人救济案件审理十二、民刑交叉案件程序处理一、民法总则适用法律衔接一是与民法通则的关系及其适用。

按新规优于旧规适用民总。

二是与合同法的关系及其适用。

合同法“总则”与民总不一致的,适用民总;合同法“分则”与民总不一致的,适用合同法“分则”。

三是与公司法的关系及其适用。

公司法与民总不一致的,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适用公司法。

两个例外:公司法已有规定但民总在此基础上增加了新内容的;民总有意修正公司法的,均适用民总。

四是民法总则的溯及力。

法不溯及既往是法治基本原则,主要针对新旧法不一致的情况,此时适用行为时的法。

两个例外: 一是某项制度民总有规定而旧法没有,可参照适用民总。

二是根据“有利追溯”新法有溯及力,如诉讼时效。

二、公司纠纷案件审理(一)“对赌协议”效力及履行对投资方与目标公司订立的“对赌协议”,如无其他无效事由,认定有效并支持履行。

但投资方主张实际履行的,应审查是否符合“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及股份回购的强制性规定。

(二)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及表决权【股东出资应否加速到期】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债务承担补充责任的,不予支持。

但下列情形除外:(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2)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表决权能否受限】股东(大)会作出不按认缴出资比例而按实际出资比例或其他标准确定表决权的决议,股东请求确认决议无效,应审查该决议是否符合修改公司章程所要求的表决程序,即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三)关于股权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变动】已记载于股东名册的予以支持,但应办理批准手续生效的除外。

最高法院公报与合同解除权有关12个裁判规则汇总(完整版2015)法客帝国【范本模板】

最高法院公报与合同解除权有关12个裁判规则汇总(完整版2015)法客帝国【范本模板】

最高法院公报与合同解除权有关12个裁判规则汇总(完整版2015)法客帝国[原题]最高法院公报案例:与解除合同有关的全部12个裁判规则汇编及延伸阅读(1997—2015)版权声明&法客帝国按作者|离地七寸来源|作者赐稿并授权法客帝国刊发转载须在文首醒目注明作者和来源本文最初刊于公众号ilawyer,经作者赐稿由“法客帝国(Empirelawyers)”重新编辑后刊发.延伸阅读:点击→ 最高院判例:高管擅以公司为其个人债务担保有效点击→ 最高院公报: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可以对抗房屋产权登记?点击→ 最高院公报:45个侵权纠纷典型判例裁判规则汇编点击→ 最高院公报:82个合同纠纷判例裁判规则(上·1—41)点击→ 最高院公报:82个合同纠纷判例裁判规则(下·42-82)点击→ 最高院判例:《担保法》关于保证的规定可比照适用于抵押点击→ 最高院公报:(购房小心!)善意第三人无权要求合法占有人搬离房屋点击→ 最高院判例:预售商品房未验收,即使期满且建成也不得交付点击→ 最高院判例:政府《承诺函》不能构成法律上的保证(2015)点击→ 最高院最新8个'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规则汇总(共10批52个)点击→ 最高院判例:《公报》案例不能作为审判参照依据(2015附全文)点击→ 最高院公报:重新理解'金钱质押',认可’账户质押’合法性?阅读提示:本文汇编的裁判规则节录自《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7年至2015年刊载的全部与解除合同有关的民商法案例及裁判文书。

涉及的具体问题包括:完整目录1。

在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均存在违约的,如何判断合同当事人是否享有解除权?2。

一方当事人单方解除合同后,拒绝接受对方当事人减少其损失的建议,造成自身利益受到损害的,责任应如何承担?3。

解除合同是否属于对合同标的物进行处分的方式?4.解除合同方未向对方提出而是在其他合同中与他人约定解除前述合同的,是否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5。

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与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之比较

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与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之比较

职权主义VS当事人主义:民事诉讼模式之选择当前,在我国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中,职权主义诉讼模式成了许多人指责的重点,许多人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改革的方向是当事人主义。

那么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诉讼主要分歧在哪里?如何看待我国现行诉讼制度的优劣?为什么不可以尝试建立以当事人主义为主、职权主义为辅的诉讼模式?凡此种种无不涉及理论上的争鸣。

笔者仅以个人之浅见,作不成熟之如下分析。

一、两大诉讼模式及成因分析民事诉讼模式是指法院审判行为与当事人诉讼行为之间的关系模式,亦即法院与当事人之间诉讼权限的配置模式。

通说认为存在注重法院职权的职权主义和注重当事人行为的当事人主义两种基本的诉讼模式。

当事人主义强调民事诉讼以当事人双方的主张举证而进行,当事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充分处分权利,并以此影响甚至主导诉讼,法官不是积极的参与诉讼,而是对当事人双方积极的诉讼活动消极的加以跟随,评判双方在举证和辩论过程中是否违反有关规则,并据此对案件做出裁判。

从机构设置上讲,当事人主义诉讼结构注意当事人双方在诉讼中攻防力量的平衡,赋予双方当事人平等的诉讼地位、诉讼权利义务,为双方提供了公平竞争的诉讼场地。

裁判建立于双方当事人对抗作用的基础之上。

职权主义则强调法官在诉讼中的主动性,更注意法官职能的发挥,法官对寻求案件事实真相负有责任,诉讼以法官对案件的调查为主线而展开。

在这种诉讼模式中,当事人双方尽管也具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但受到法官较多控制,法官不是消极的裁判者,而是诉讼的积极参与者。

从诉讼结构上讲,职权主义诉讼结构以法官的诉讼行为为核心,依法官的主动行为而展开,不强调当事人双方在诉讼中的对抗作用。

我国法学界一种主张认为,资本主义各国实行当事人主义,而社会主义国家实行职权主义。

集中体现当事人主义模式特征的原则和制度是辩论主义,而辩论主义是西方各资本主义国家奉行的原则,自当统归当事人主义之列。

另一种主张认为,英美法系国家多采当事人主义,大陆法系国家多采取职权主义。

合同的失效和解除

合同的失效和解除

合同的失效和解除合同是人们在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常见的一种法律文书,用于约定和规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各种原因,合同可能会发生失效或需要解除的情况。

本文将探讨合同的失效和解除的原因及相关法律规定。

一、合同的失效1.1 无效合同无效合同是指合同在成立时即无法产生法律效力的情况。

无效合同的成立可能是因为合同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是合同当事人之间存在一定的法律关系,导致合同无效。

1.2 可撤销合同可撤销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在合同成立后,因为受到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的影响,主动要求撤销合同的情况。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合同并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

1.3 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是指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通过一定的程序终止合同关系的情况。

合同解除的条件通常包括一方当事人违约、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或者出现不可抗力等情形。

二、合同的解除2.1 违约解除违约解除是指一方当事人因为对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主动解除合同的情况。

违约解除需要根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履行相应的程序。

2.2 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是指由于不可抗力、法律禁止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况。

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解除合同并协商处理相关权益和责任。

2.3 协商解除协商解除是指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经过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主动解除合同的情况。

协商解除需要当事人之间达成书面协议,并按照协议的约定进行解除手续和权益处理。

三、合同的后果合同的失效和解除将产生一系列的法律后果。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在合同失效或解除后应当返还已经履行的义务,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协商处理相关争议和权益。

此外,合同的失效和解除还可能导致其他法律问题的产生,例如违约赔偿、损失补偿等。

当事人在面临合同失效或解除的情况时,应当及时咨询法律专业人士,了解自己的权益和责任,并采取相应的法律行动。

国开商法第4章练习试题及答案

国开商法第4章练习试题及答案

国开商法第4章案例选择题试题及答案1. 法院受理了天籁公司的破产申请。

管理人甲发现,天籁公司与东山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较为复杂。

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正确答案是:东山公司与天籁公司有一合同未履行完毕,甲可解除该合同, 东山公司的某一项债权有房产抵押,可在破产宣告后行使抵押权, 东山公司与天籁公司有一合同未履行完毕,甲有权决定继续履行该合同2. 碧水公司被法院裁定重整,重整计划被批准后,碧水公司执行了一部分,不再继续执行,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

碧水公司重整前欠绿洲公司5万元货款及20万元的设备款,欠白杨公司20万元货款;欠山丹丹公司10万元租金。

根据重整计划,绿洲公司放弃了5万元的货款,重整计划批准后,碧水公司向绿洲公司偿还了10万元的设备款,尚欠10万元设备款,未偿还白杨公司和山丹丹公司的欠款,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哪一项?( )正确答案是:绿洲公司放弃5万元货款的承诺失效, 绿洲公司所受的10万元设备款清偿有效, 绿洲公司未受清偿的10万元的设备款与白杨公司、山丹丹公司的债权一起列为破产债权, 如果碧水公司可供清偿普通债权的破产财产仅有10万元,绿洲公司未受清偿的债权将得不到清偿3. 一企业因无法清偿到期债务,被法院宣告破产。

该企业现有资产80万元,其中10万是A企业借给该企业的一台机床,20万元是该企业抵押给债权人B的一辆汽车,此外还有10万元未到期债权。

该企业共有6个债权人,债权人C为银行,拥有20万元债权;债权人B、D、E、F、G各10万元债权。

该企业还欠税款10万元及职工工资10万元。

清算过程中,用去财产保管费8万元,诉讼费12万元,债权人参加债权人会议的差旅费2万元,请回答如下为问题:(1)该企业破产财产为多少?( )正确答案是:70万4. 一企业因无法清偿到期债务,被法院宣告破产。

该企业现有资产80万元,其中10万是A企业借给该企业的一台机床,20万元是该企业抵押给债权人B的一辆汽车,此外还有10万元未到期债权。

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二高分通关题型题库附解析答案

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二高分通关题型题库附解析答案

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二高分通关题型题库附解析答案单选题(共30题)1、方某、李某、刘某和张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方某向李某借款100万元,刘某提供房屋抵押,张某提供保证。

”除李某外其他人都签了字。

刘某先把房本交给了李某,承诺过几天再作抵押登记。

李某交付100万元后,方某到期未还款。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借款合同不成立B.方某应返还不当得利C.张某应承担保证责任D.刘某无义务办理房屋抵押登记【答案】 C2、甲、乙、丙诉丁遗产继承纠纷一案,甲不服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认为分配给丙和丁的遗产份额过多,提起上诉。

关于本案二审当事人诉讼地位的确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A.甲是上诉人,乙、丙、丁是被上诉人B.甲、乙是上诉人,丙、丁是被上诉人C.甲、乙、丙是上诉人,丁为被上诉人D.甲是上诉人,乙为原审原告,丙、丁为被上诉人【答案】 D3、阳光公司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管理人拟定了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但经债权人会议第一次决议未通过,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由人民法院直接裁定B.须二次表决,如仍未通过,由人民法院裁定C.债权额占无財产担保债权总额1/2以上的债权人对人民法院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D.符合法定要求的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后,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答案】 A4、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简易程序受理甲、乙两公司的货款争议,在本案仲裁程序中,下列哪种做法是正确的?()A.由可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也可以由1名独任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审理B.仲裁庭按照其认为适当的方式审理案件,可以决定开庭审理,也可以决定书面审理C.仲裁庭裁定进行财产保全,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0万元D.仲裁庭作出裁决,但在裁决书中不说明裁决所依据的理由【答案】 B5、我国某人民法院受理了一宗涉外仲裁协议效力确认的案件,当事人没有约定适用的法律,下列论法正确的是:( )A.对仲裁协议效力的审查,应当首先适用我国法律B.对仲裁协议效力的审查,人民法院有权依职权决定适用我国法律或者外国法C.如果当事人明确约定仲裁地的,适用仲裁地的法律D.如果当事人明确约定仲裁机构的,适用仲裁机构所在地的法律【答案】 C6、甲去朋友乙家做客,不慎将手机遗忘在乙家,乙发现后没有通知甲,而是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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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能否依职权解除当事人之间的有效合同郅四清[案情]:1989年河北省易县林业局在易县西陵镇太平峪村裤衩沟荒山建立红果基地,村委会公开向外发包,村民苏某与村委会达成口头协议:承包裤衩沟105亩荒山,承包期30年,收益三七分成,村委会得三成,原告得七成。

协议达成后,苏某在所承包荒山上栽种了红果树和黑枣树。

但由于植树造林用水问题始终未得到解决,放牧牛羊啃咬伤害种植的树木,找专人看护效果也不好,加之红果价格大跌,自1992年起,原、被告双方均疏于管理、看护,致使红果基地未见效益。

1997年5月23日,经“易县中德合作造林项目办公室”请示保定市林业局、河北省林业厅,并同意将西陵镇20个行政村的1300公顷荒山(含原告方承包的范围),于1997年5月26日规划到“中德”(德援)项目西陵镇板粟、杏树基地(新增项目)。

村委会为加入该项目创造条件,发动义务工对荒山开发治理,栽种了部分板粟。

1998年11月11日,村委会未通知苏某解除1989年关于裤衩沟105亩荒山承包协议,便重新向外发包,并与本案第三人赵某签订了《荒山承包协议书》,协议约定赵某承包荒山总面积200亩(含原告承包的105亩);承包期限为50年。

随后,赵某在村委会发动义务工栽种板粟的基础上又栽种了部分黑枣、洋槐等树种。

由于赵某管理不善,至今所栽树木零星无几。

2000年5月24日苏某以“1997年村委会在其承包的荒山上栽种板粟侵害了承包户的合法权益;于2000年8月30日诉至法院,要求:1、依法确认原、被告之间的荒山承包合同有效,要求被告继续履行该合同;2、要求被告赔偿因其非法解除承包合同所造成的经济损失198160元;3、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就原告苏某的损失问题,法院于2001年8月13日委托易县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予以价格鉴证,因苏某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该中心未能做出价格鉴证。

[裁判要点]:法院一审认为,1997年5月23日“易县中德合作造林项目办公室关于新增和扩充项目区域的请示”,将原告方所承包的荒山规划到“中德”项目西陵镇新增项目区,并获得保定市林业局、河北省林业厅的批准,属于县级以上统一规划调整生产结构的政府行为,依法应允许被告变更或解除与原告的荒山承包合同;但被告单方解除合同,对原告方造成的损失应予赔偿。

因原告不能向法院提供相应证据,对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

2001年12月22日,法院参照《河北省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条例》第24条第4项的规定作出判决:1、解除原被告双方的荒山承包合同;2、驳回原告方的诉讼请求。

3、维持被告与第三人赵某的荒山承包合同。

判决生效后,保定市人民检察院以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为由,于2002年6月17日向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并认为,1993年11月9日《河北省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条例》第24条第4项规定了解除或变更合同的条件之一,即按县级以上的统一规划调整生产结构的。

此条做为承包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应是县级以上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的行政行为。

而本案中政府是以投资方、合作方与山地所有权人一起自下而上自愿参与的合作协商行为,不属行政行为。

《河北省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条例》在本案中显然不适用。

2003年2月24日,法院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

再审认为原审所做(2000)易经初字第04-262号民事判决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参照《河北省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条例》第24条第4项规定判决,适用法律正确。

保定市人民检察院的抗诉理由不能成立,于2003年6月25日判决维持本院(2000)易经初字第04-262号民事判决。

原审原告苏某不服此再审判决,于2003年7月10日直接上诉到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4年2月26日,保定市中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依法裁定:撤销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2003)易民再字第02-4号民事判决;发回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重审。

易县法院再审认为,原审判决参照《河北省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条例》第24条第4项规定,属适用法律不正确。

原、被告双方1989年荒山承包协议有效,村委会在没有与原告方协商,也没有通知原告方解除合同的情况下擅自解除与原告105亩荒山承包的有效合同,并与第三人签订了承包合同,侵害了原告对荒山的依法承包经营权,原告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请求,依法应予支持。

因原告不能提供确实、可靠、充分的相关证据,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不能作出价格鉴证,又因原告方对种植、管理所承包荒山的树木投入情况,以及后来的损失情况不能举出相关确实具体的证据,加之争议标的物的树木因时过境迁而灭失,无据估价原告方的具体损失情况,故对原告方赔偿经济损失的请不予支持。

依照《合同法》第52条第2项、第107条、108条的规定,参照《河北省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条例》第25条的规定,做出如下判决:1、撤销本院(2000)易经初字第04-262号民事判决;2、原告与被告太平峪村民委员会1989年达成的荒山承包协议有效;3、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因违约擅自解除合同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

[评析]:关于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之后如何解除合同的问题,是本案的关键所在。

根据《合同法》第93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

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根据本条的规定,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可以导致合同的解除,此种解除的情形称为协议解除;当事人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行使解除权的条件,待条件成就时单方解除合同,这种约定解除的情形称为约定解除权。

协议解除与约定解除权是有区别的。

协议解除又称为事后协商解除,是指合同成立后,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而解除合同,使合同效力消灭的行为。

约定解除权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在合同成立以后,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之前,由当事人一方在出现某种情况后通过行使解除权,使合同关系消灭。

可见,约定解除权与解除权的行使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不能混为一谈。

解除权的行使应当以当事人在订约时或其后约定的解除权条款为前提。

合同订立后,一方当事人根据双方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导致合同关系消灭的行为,属于解除权的行使。

应当注意的是,原《经济合同法》和《涉外经济合同法》均规定了协议解除的内容,但未规定约定解除的内容。

《合同法》规定了约定解除的内容,符合合同自由原则,体现了合同法对当事人的合同自由的尊重,还能充分发挥当事人双方相互配合和协力的作用,自主解决他们之间的各种纷争,减少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是对法定解除的事由的规定。

所谓法定解除,是指合同成立后,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直接依据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通过行使法定解除权而使合同效力消灭的行为。

根据本条的规定,法定解除的事由有五类:一是不可抗力;二是预期违约;三是迟延履行;四是其他违约行为;五是其他情形。

《合同法》第96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92条第3款、第94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

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是对约定解除权和法定解除权的行使程序做出的规定。

根据本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行使解除权时,应当通知对方,对方则享有异议权。

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送达到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就能发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不需要以其他方式辅助。

但对于各种形式的通知,均应采用到达主义,即通知只有在送达被通知人时才能生效。

被通知人接到通知后,合同即发生解除的效力。

由于解除权的行使系一种单方法律行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非解除权人发出的解除合同的要约,无需被通知人承诺即可生效。

法律在赋予一方当事人解除合同权力的同时,为了保护相对方的合法权益,防止解除权人滥用合同解除权,又赋予相对方对解除合同的异议权,即相对方如对解除合同有异议,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这在民诉法上叫做提起确认之诉。

应当注意的是因情势变更的情形而要求解除合同的情况。

所谓情势变更,是指在合同订立后,因发生订立合同时当事人不能预见并且不能克服的情况,改变了订立合同时的基础,若继续履行合同会使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重大失衡的情形。

情势变更不同于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情势变更是致使合同履行显失公平。

在合同法中规定情势变更制度虽然有利于贯彻公平原则,但在经济贸易中能够适用情势变更制度的情形是极少的,且如何划分正常的商业风险和情势变更较为困难,掌握不好,有可能使有的当事人规避正常的商业风险,有的法官也可能滥用这项权力,甚至助长地方保护主义,因此我国合同法未吸纳情势变更制度,而将此种情形归纳在合同法第94条第(5)项之中,也属于法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

当事人应根据96条的规定,通知对方解除合同,或者双方协议变更或解除,而不应直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解除合同。

1986年4月12日法(经)发[1986]1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规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允许变更或者解除承包合同:(一)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的;(二)订立承包合同依据的计划变更或者取消的;(三)因国家税收、价格等政策的调整,致使收益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四)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承包合同无法履行的;(五)因发包方或承包方不履行承包合同规定的义务,致使承包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者没有必要继续履行的;(六)承包欠丧失承包能力的;(七)承包人进行破坏性、掠夺性生产经营经发包方劝阻无效的。

该条虽然没有明确指明出现如上法定情形时,由谁变更或者解除承包合同,但根据当时的《经济合同法》第26条、第32条的规定,当出现了解除权行使的事由时,当事人一方有权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并且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再根据本条中“应当允许”的字样,谁允许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应当是法院或其他有权管理合同的部门。

允许谁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应当指合同当事人。

1994年4月1日起实施的《河北省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允许变更或者解除农业承包合同:(一)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二)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农业承包合同部分或者全部无法履行的;(三)农业承包合同所依据的税金、价格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继续履行将严重影响一方利益的;(四)按照县级以上的统一规划调整生产结构的;(五)承包的土地被依法征用或者国家收回使用权的;(六)承包方成员转为非农业户口、迁徙外地或者死亡、失踪的;(七)承包方丧失劳动能力的;(八)当事人一方严重违约,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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