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奖学金评定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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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综合课程奖学金评选通知
一、评奖资格和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和大学生守则,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关心集体,团结合作,履行责任,乐于服务,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修养。德育考核成绩不低于70分,课程平均成绩不低于70分;
2、本校全日制在籍在校的本科学生(不包括留学生)。学习满一学年,修满规定应达到的学分;
3、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不得参加奖学金评定:
(1) 本学年受违纪处分者;
(2) 本学年行为不文明,影响极坏者;
(3) 本学年任意一学期所选课程少于16学分者;
(4) 本学年所选的必修课程在期末考试中有一门经一次补考后成绩仍不及格者;
(5) 本学年所选必修课程在期末考试中有两门及两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
4、凡有下列情况的学生,降级参与奖学金评定。
本学年所选必修课程在期末考试中仅有一门课程不及格且经一次补考后成绩及格者。该门课程计算奖学金时按原成绩计算。
二、奖学金评定办法
1、国家奖学金及上海市奖学金
具体名额和评奖时间以当年的国家及上海市有关文件要求为准,评奖办法参见《华东理工大学“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华东理工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和《华东理工大学“上海市奖学金”管理办法》。
2、综合奖学金
综合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在每学年初,进行上一学年奖学金评审和奖金发放。毕业班学生在毕业离校前进行第四学年综合课程奖学金评审和奖金发放。
评定方法:根据上一学年学生所选的所有必修课学习成绩和德育考核成绩,按综合成绩计算公式得出的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以专业为单位排序,在规定比例范围内确定获奖名单。学生选课以学校每学期按照各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编制的开课菜单(即《学期选课指南》)为参考。
综合奖学金等级划分和标准(中德工学院除外,其奖学金等级和标准另定):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以上一学年学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认定结果为准)获一等奖学金,给予增补至全额学杂费金额/人·学年;获二等奖学金给予增补至1/2学杂费金额/人·学年;获三等奖学金给予增补至1/4学杂费金额/人·学年。
本科生第四学年以获奖金额的75%发放。
综合成绩=必修课程平均成绩×85%+德育考核成绩×15%
课程平均成绩计算公式:
∑(各门必修课程成绩×学分)
课程平均成绩S= ---------------------------------
各门课程学分总和
成绩计算说明:
(1)课程平均成绩由各学院教务部门核算,综合成绩由各学院学工委评定。
(2)各门课程成绩指本学年学生除《形势与政策》以外所有初修的必修课学习成绩,不包括重修课成绩和选修课成绩。
(3)对以具体分数形式记分的课程,按照实际成绩计算。
(4)对以等级制形式记分的课程,A、A-、B+、B、B-、C+、C、C-、D、F评奖时分别按90分、85分、82分、78分、75分、71分、66分、62分、60分、50分折算。
(5)初考成绩不及格给予补考机会的,并且补考成绩在D(包括D)或60分(包括60分)以上的,降等级参与奖学金评选;如没有补考机会的,取消其本年度的评奖资格。
(6)德育考核成绩:计算方法见《大学生德育素质考核实施办法》。
备注:英语不乘系数
《形势与政策》不计入奖学金评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