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明八宝茶(固体饮料)(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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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GCH0083S—2018
决明八宝茶(固体饮料)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决明八宝茶(固体饮料)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绿茶、决明子为主要原料、辅以火麻仁、马齿苋、栀子、莱菔子、山楂、郁李仁、大豆低聚糖(混合),原辅料按配方比例经精选、提取、浓缩、干燥、粉碎、混合、分装等加工工序而制成的决明八宝茶固体饮料。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710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料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313 茶叶中茶多酚和儿茶素类含量的检测方法
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 126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料生产卫生规范
GB/T 14456.1 绿茶笫1部分:基本要求
GB/T 21733 茶饮料
GB/T 22491 大豆低聚糖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GB/T 29602 固体饮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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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GCH0083S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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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技术要求 3.1 原料和辅料要求 3.1.1 原料
3.1.1.1 绿茶:应符合GB/T 14456.1 的规定。
3.1.1.2 决明子: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的规定。 3.1.2 辅料
3.1.2.1 火麻仁、马齿苋、栀子、莱菔子、山楂、郁李仁: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的规定。
3.1.2.2 大豆低聚糖:应符合GB/T 22491 的规定。 3.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检验方法
色泽 黄褐色,均匀一致。 取5g 左右的被测样品于一洁净的白磁盘中,在自然光线下用肉眼观察其色泽和外观形态,按标签上所述使用方法于透明的玻璃烧杯内冲溶稀释后,立即嗅其香味,辩其滋味,静止2min 后,看烧杯底部有无异物。
滋味和气味 茶香味,无异味。 组织形态 呈干燥、疏松的粉末状。 杂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3.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检验方法 水分,g/100g ≤ 7.0 GB 5009.3 灰分,g/100g ≤ 6.0 GB 5009.4 茶多酚,mg/ kg ≥
200
GB/T 8313
3.4 有害物质限量
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有害物质限量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总砷(以As 计),mg/kg ≤ 0.5 GB 5009.11 铅(以Pb 计),mg/kg ≤
1.0
GB 5009.12
3.5 微生物限量
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 微生物限量指标
项 目
采样方案a
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 表示)
检验方法 n c m M
菌落总数,CFU/g 5 2 100 10000 GB 4789.2 大肠菌群,CFU/g 5 2 10 100 GB 4789.3第二法 霉菌,CFU/g ≤ 20 GB 4789.15 金黄色葡萄球菌,CFU/g 5 1 100 1000 GB 4789.10第二法
沙门氏菌 5 0 0 - GB 4789.4
注:a 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
Q/GCH0083S—2018 3.6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
4 食品添加剂
4.1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4.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有关规定。
5 食品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2695规定。
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以同一品种的原料、同一次投料、同一工艺所生产的同一规格产品为一批。
6.2 抽样
从同一批次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检验用样品和备用样品,抽样数量为15盒,10盒用于检验,5盒留样。
6.3 出厂检验
6.3.1产品出厂前须经本厂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或成品放行单)后方可出厂。
6.3.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净含量、水分、灰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为每批必检项目。
6.4 型式检验
6.4.1在正常生产时,每6个月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
a) 新产品投入生产时;
b) 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c) 生产主要设备或关键工艺发生变化时;
d)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
6.4.2型式检验项目为技术要求中3.2~3.6全部项目。
6.5 判定规则
6.5.1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该批产品合格。
6.5.2检验项目如有不合格项(微生物除外),应加倍抽样复检。复检如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6.5.3微生物项目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不得复检。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
产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及《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产品营养标签应符合GB 28050的规定。外包装箱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7.2 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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