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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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市场经济条件下得必然要

大纲

第一章《企业破产法》总论

一、破产得概念

二、《企业破产法》与破产得特点

三、《企业破产法》得作用

四、《企业破产法》得意义

五、《企业破产法》得立法准则

第二章破产案件得申请与受理

一、破产程序得开始条件

二、破产案件得申请

三、破产案件得受理

四、债权申报

五、破产无效行为

第三章债权人会议

一、债权人会议得法律地位

二、债权人会议得组成与职权

三、债权人会议得召开

四、债权人会议得议决程序

课件知识点汇总

T01:《企业破产法》总论

T02:破产案件得申请与受理

T03:债权人会议

正文

第一章《企业破产法》总论

一、破产得概念

“破产”一词有多重含义,主要有以下三种区分:

(一)传统得破产概念与现代得破产概念

传统得破产概念以破产为法律事件,把倒闭清算作为债务人无力偿债得必然结果。

现代得破产概念则以破产为事实状态,在这种事实状态下存在着种种不同得处理方式与种种不同得可能结果.在企业无力偿债得情况下,现代《企业破产法》尤其注重通过某种拯救程序使企业复兴得法律政策。

(二)作为事实状态得破产概念与作为法律程序得破产概念

按照现代得破产概念,无力偿债得事实状态只就是适用破产程序得必要原因(也叫破产原因),没有破产原因就没有破产程序得适用。但破产原因得存在并不

必然地导致破产程序得适用。在无力偿债得事实状态下,人们可以运用司法上得破产程序来清理债务,也可以采用法庭外得适当程序或方法来处理债务人得债务清偿问题.

所以,我们理解“破产”一词,要从两个方面理解:一就是指客观状态,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得客观事实;二就是指法律程序,《企业破产法》上得破产就是这个意思.

(三)广义破产程序与狭义破产程序得区别

就破产程序而论,有广义破产概念与狭义破产概念之分.广义得破产程序包括《企业破产法》上得各种债务清理程序,无论就是再建型得程序(如重整、与解)还就是清算型得程序。而狭义得破产程序仅指破产清算程序,它实际上就是传统破产概念得延续.

二、《企业破产法》与破产得特点

(一)《企业破产法》得特点

1。《企业破产法》具有综合性质

要解决债务人无力偿债问题,就要涉及多方得利益,涉及社会经济发展与安定,要运用多种法律机制综合调整。

2。《企业破产法》就是特别法

《企业破产法》与《民法》、《商法》、《民诉法》相比,要在基本概念、原理上与普通法基本一致,但又必须有自己得特殊规则。

3。《企业破产法》具有强制性与灵活性

例如,《企业破产法》中有些程序就是必须得,但就是也允许当事人协商。

(二)破产得特点

从另一个角度,可以说破产有如下特点:

1.破产就是一种特殊得偿债手段

破产还债就是通过消灭债务人主体资格来实现得,而一般得履行债务,不会消灭债务人主体资格。

2。破产适用得前提就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得原因可能就是资不抵债,也可能就是资产大于债务,但就是却无法归还,只有通过破产程序了。

3.破产得目得就是使债权人得到公平清偿

如果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又只有一个债权人,可以适用《企业破产法》,也可以适用民事诉讼得强制执行程序。如果就是多个债权人,特别就是资产不能满足全体债权人得要求时,要适用《企业破产法》.

4。破产就是一种特殊得执行程序

破产要在人民法院得介入与主持下进行,从申请、受理、审理到执行。

三、《企业破产法》得作用

(一)公平保护债权人得利益,保护债权人之间得公平

可从四个方面体现这条作用:

1.破产终止了债务得延迟,即不能老不还债

2。迫使债务人以最大得能力还债

3。破产使各种不同形式得、不同性质得债权获得不同得清偿效果

4.破产使同一性质得若干债权按相应得比例得到清偿

(二)给予债务人重新开始得机会

现在,世界各国已经不再把破产瞧作就是一种犯罪,应该受到惩罚。债务人在破产时,只要将全部财产合理地分给债权人就可以。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就未清偿部分免责,不仅给债务人节约了许多诉讼费,还给破产人留下了必要得生活费,留有与解与重整得机会。

(三)保障社会经济秩序得正常运行

破产可把坏账、呆帐及时清理,防止债务链膨胀.

四、《企业破产法》得意义

《企业破产法》得意义可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对债权人来说,通过破产程序,可以使她们得债权请求得到公正得待遇,避免了在缺乏公平清偿秩序得情况下可能受到得损害.

2。对债务人企业来说,破产制度可以起到两种作用,一就是淘汰落后,二就是起死回生(通过与解、重整、破产企业得整体变价).对于破产自然人,破产制度还为她们提供了重新开始得机会。

3.对社会来说,破产制度得意义有三:首先,通过规范破产行为,维护正常得债务清偿秩序;其次,妥善处理破产事件,减少其消极影响,维护社会安定;再次,通过优胜劣汰机制,实现资源优化组合,促进经济发展。

五、《企业破产法》得立法准则

(一)商人破产主义与一般破产主义,以及折中主义

商人破产主义主张《企业破产法》仅适用于商人破产事件。

一般破产主义主张《企业破产法》适用于一切破产事件,无论就是商人破产还就是非商人破产.

折中主义得体制,即《企业破产法》得实体部分统一规定,程序部分则分别规定。17世纪西班牙《企业破产法》发展了两种清算程序,一种适用于商人,一种适用于非商人.1829年西班牙商法典实行折中主义体制。此制为葡萄牙、阿根廷、巴西等国所采用。

(二)清算主义与再建主义

清算主义主张,破产程序得目得就是将债务人得全部财产用来清偿全部负债。也就就是说,要将债务人得资产全部变卖,以变卖所得得价金来偿还债务.

再建主义主张在保全债务人资产与营业得基础上,通过一定得偿债安排,使债务人企业得以拯救与复兴,并使债权人得到清偿。这种区分就是在20世纪70年代以后得全球性《企业破产法》改革运动中被提出得.

(三)惩罚主义与非惩罚主义

惩罚主义以限制或剥夺破产人得人身自由与具有人身性质得权利(如出任公职或企业高级职位)为破产事件得必然结果。破产人被限制或剥夺得自由与权利,必须在破产程序终结以后,依照法定复权条件恢复,故含有惩罚之意。

非惩罚主义不以破产人人身自由得拘束为破产程序得结果,或者仅以这种拘束为破产程序得辅助条件,其目得在于保证破产程序得进行,而一俟破产程序完成即自行解除,并无惩罚之意。

(四)免责主义与不免责主义

免责主义主张,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免除债务人在破产程序中无法清偿得债务,使其得以解脱。

不免责主义主张,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债务未清偿得部分依然存续,债务人于日后恢复偿债能力时,仍须负清偿之责。不免责主义注重对债权人得保护,但对债务人过于严酷,使债务人长期甚至终身陷于债务牢笼得政策,既不人道,也不利于经济发展与社会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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