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强化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通知
公安部、工信部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公工交业通和安信运息输化部部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通字[2012]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为认真贯彻落实《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央领导同志关于贵州福泉“11〃1”爆炸事故的重要批示精神,切实解决民用爆炸物品(以下简称民爆物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各类爆炸案件、事故的发生,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民爆物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民爆物品、烟花爆竹是国家依法严格管制的危险物品,做好民爆物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事关社会治安大局稳定、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近年来,各地、各部门围绕加强民爆物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采取了一系1列有效措施,全国爆炸案件、事故起数和伤亡人数大幅下降。
但从近期发生的爆炸案件、事故中暴露出的问题看,一些地方、部门和从业单位民爆物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不严格、措施不到位、责任不落实、协作配合不力等监督管理松懈的问题仍比较突出。
各地、各部门要站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民爆物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民爆物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使用、燃放等环节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有效防范和遏制爆炸案件、事故的发生。
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狠抓源头管理(一)强化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民爆物品、烟花爆竹从业单位是民爆物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民爆物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民爆物品、烟花爆竹从业单位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健全完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相应的记录或台账,切实把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到实际生产、经营活动之中。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2012〕10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2‟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近年来,全国持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和安全生产执法、治理行动,严厉打击非法违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取得了积极成效,重特大事故起数和伤亡人数明显减少,但非法违规行为仍是造成当前生产安全事故多发频发、制约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的突出原因。
为深入贯彻落实年初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部署和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为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经国务院同意,于2012年4月中旬至9月底,在全国集中开展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以下简称“打非治违”)专项行动。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2‟14号)和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扎实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依法依规、依据政策,集中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非法违规行为导致的重特大安全事故,大力实施安全发展战略,着力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重点范围在所有行业领域全面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
突出以煤矿、非煤矿山、道路和水上交通、建筑施工、消防、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等高危行业领域为重点,采取更加严厉、有效的措施,集中进行打击和整治。
三、重点内容(一)共性内容。
1.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超许可范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以及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2.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应关未关或关闭不到位的;3.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及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卫生“三同时”规定的;4.瞒报谎报事故,以及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5.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6.非法用工、无证上岗的;7.作业规程不完善,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以及现场管理混乱、违章操作、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纪律的;8.安全生产工艺系统、技术装备、监控设施、作业环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9.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措施不落实、整改不到位的;10.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安全制度不完善、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的;11.应急救援队伍、装备不健全,应急预案制定修订演练不及时,以及自救装备配备不足、使用培训不够的;12.新材料、新设计、新装备、新技术未经安全检测核准投入使用的;13.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专项行动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专项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04•【字号】石政办发[2008]140号•【施行日期】2008.1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专项行动的通知(石政办发〔2008〕14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随着2009年春节的临近,烟花爆竹生产销售也进入旺季,为有效遏制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市政府决定,从即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专项行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原则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充分认识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强化源头管理、集中整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严厉查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案件,坚决遏制烟花爆竹事故发生。
二、工作目标努力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群众积极参与的工作格局,从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燃放和事故查处等环节着手,采取“集中行动、联合执法、分片包干、日常监管、严打死防、齐抓共管”的方法,集中整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问题突出的县(市)、区、乡(镇、办),捣毁非法制售烟花爆竹窝点,查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案件,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违法犯罪行为,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建设“平安省会、和谐省会”营造稳定安全的社会环境。
三、工作重点(一)非法生产烟花爆竹行为;(二)无证经营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产品行为;(三)非法运输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产品行为;(四)违规使用氯酸钾生产烟花爆竹产品行为;(五)私自储存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行为;(六)经营企业超量储存、超范围经营“三无”产品行为。
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等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等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2.01.09•【文号】公通字[2012]2号•【施行日期】2012.01.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1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交通运输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认真贯彻落实《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央领导同志关于贵州福泉“11·1”爆炸事故的重要批示精神,切实解决民用爆炸物品(以下简称民爆物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各类爆炸案件、事故的发生,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民爆物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民爆物品、烟花爆竹是国家依法严格管制的危险物品,做好民爆物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事关社会治安大局稳定、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近年来,各地、各部门围绕加强民爆物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全国爆炸案件、事故起数和伤亡人数大幅下降。
但从近期发生的爆炸案件、事故中暴露出的问题看,一些地方、部门和从业单位民爆物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不严格、措施不到位、责任不落实、协作配合不力等监督管理松懈的问题仍比较突出。
各地、各部门要站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民爆物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民爆物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使用、燃放等环节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有效防范和遏制爆炸案件、事故的发生。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2.21•【字号】皖政办明电[2007]62号•【施行日期】2007.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通知(皖政办明电〔2007〕6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今年以来,我省一些地方连续发生多起烟花爆竹非法生产事故,暴露出一些地区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力度不够、安全监管不到位等问题。
为认真贯彻落实《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切实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以下简称打非),有效遏制烟花爆竹事故上升的势头,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打击的重点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窝点;非法销售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产品;非法储存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原材料等易燃易爆物品;非法运输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产品;违规使用氯酸钾生产烟花爆竹产品;违规购销含氯酸钾的烟花爆竹产品;非法伪造烟花爆竹产地、伪造或者假冒其他厂名、厂址、商标或者认证标志;非法印制烟花爆竹商标标识或提供侵权或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标识;非法将批发经营仓库出租给零售经营者。
二、工作分工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各级政府特别是县、乡(镇)两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打非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各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形成打非工作合力。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加强与有关部门协调和沟通,强化对有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监督检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严厉查处违规使用氯酸钾生产烟花爆竹以及经营含氯酸钾烟花爆竹产品的行为,查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
对查出的无证非法生产经营单位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取缔,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和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工作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和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公布日期】2006.11.15•【字号】皖安〔2006〕7号•【施行日期】2006.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和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省直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和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
请各市按照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近期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重大事故的通报》(皖安办〔2006〕23号)要求,认真研究制订本地区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和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
工作方案要明确组织机构和政府的牵头负责人,明确联系单位和联系人,有方法、有措施、有计划、有检查。
请各市务必于2006年11月30日前将本地区工作方案报送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并于每月30日前将本地区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工作情况以及烟花爆竹事故调查进展情况,书面报送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人:许桂芳,联系电话:0551-4664478。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十五日安徽省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和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防范事故发生,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通知》(安委〔2006〕3号)的要求,现就我省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和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工作提出如下初步方案:一、指导思想以中国共产党十六届六中全会和安徽省第八次代表大会精神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进一步贯彻落实《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通知》(安委〔2006〕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皖政〔2004〕37号)和省委、省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要求,不断深化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1.21•【字号】晋政办发电[2001]11号•【施行日期】2001.0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二00一年一月二十一日晋政办发电〔2001〕11号)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为了切实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防止由烟花爆竹引起的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现将做好我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经营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
烟花爆竹属民爆物品,是一种特殊商品。
做好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和安全经营工作是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大事,各级、各部门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加强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加大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力度,采取有效措施,整顿生产经营秩序,落实安全管理措施,确保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
二、加强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坚决取缔非法生产经营厂家。
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程和标准,对现有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安全资质、资格进行审查确认。
凡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吊销有关许可证证件;符合要求的,重新核发有关许可证件。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由省公安厅负责审批核发《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各地主管部门要对烟花爆竹生产厂进行一次清理整顿,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或违章生产的企业,要责令其立即停产,限期整改;对无证、无照生产企业和个体加工户,要坚决予以取缔。
各地应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予以政策扶持,以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
供销社日杂公司要积极扶持本地产品,使我省烟花爆竹逐步形成产、供、销一体化模式,促进我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健康发展。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
国务 院 安 委 会 关 于 开 展 严 厉 打 击 非 法 违 法 生产 经 营建 设 行 为 专 项 行 动 的通 知
No ie o u c i g a S e ilz d Aci n t t r l a k tc n La n h n p caie to o S e n y Cr c Do n Ilg lM a u a t rn sn s Is e y t wn o l a n f cu i g Bu i e s,s u d b he e Of c fW o k S ft m m iso ft t t un i i f e o r a ey Co si n o he S a e Co cl
安委明 电[0 1 7号 2 1]
各省 、 自治 区 、 直辖 市 人 民政 府 , 疆 生产 建 设兵 新
团, 国务 院 安全生产 委 员会各 成员 单位 :
良好 的安全 生产 环境 。
二、 重点 范 围和 重 点 内容
今 年 以 来 , 地 区、 有 关 部 门和 各 单 位 认 各 各 真 贯彻党 中央 、 国务 院关 于加 强 安 全生 产 工 作 的
问题 ; 要严 格 落 实 安 全 生 产 行 政 首 长 负 责 制 , 逐 级抓好 工 作 落 实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 强化社 会 监督 四)
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 的作用, 鼓 励发动群众举报 、 媒体曝光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 设行为 , 成强有 力 的、 速反 应 的监 督机制。 形 快
4 .建筑 施 工 :
请各省级人民政府、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本通 知的部署 , 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指导督促地方相关部 门 认真履职 , 积极做好“ 打非” 有关工作。实施方案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坚决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坚决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2.04•【字号】川府办发电[2006]124号•【施行日期】2006.1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坚决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川府办发电[2006]124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部门:今年以来,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总体平稳,安全生产事故稳中有降,但烟花爆竹领域安全生产事故大幅上升,尤其是非法生产烟花爆竹事故频发,形势严峻。
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李毅中局长非常关心我省安全生产工作,近日特就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致信张中伟省长,对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遏制重大事故多发提出了建议和要求。
对此,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张中伟省长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各市(州)人民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要负责同志认真贯彻落实李毅中同志的要求。
为坚决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遏制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频发势头,进一步加强全省烟花爆竹安全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认清形势,进一步增强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烟花爆竹是人民群众传统的娱乐产品,同时烟花爆竹的生产、储存、经营、运输、燃放等各个环节都容易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烟花爆竹行业又是高危行业,是我省安全生产监管的重点领域。
今年1-11月,全省烟花爆竹生产事故共9起,死亡23人,伤18人。
其中合法生产发生事故2起,死亡2人,伤1人;非法生产发生事故7起,死亡21人,伤17人,非法生产造成重大事故3起,死亡14人。
与去年同期相比非法生产事故起数持平,但死亡人数上升133.3%。
非法生产烟花爆竹是造成我省烟花爆竹事故多发,死亡人数大幅上升的主要原因。
安委办〔2006〕35号
安委办〔2006〕35号关于近期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重大事故的通报今年以来,全国共发生非法生产烟花爆竹事故33起,死亡76人,分别占事故总数和死亡总数的36.7%、50.3%。
其中,重、特大事故10起,死亡50人,分别占重大以上事故总数和死亡总数的50%、50.5%。
仅第三季度,就已发生了5起非法生产烟花爆竹重大爆炸事故:7月10日,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栗源镇迳口村一非法烟花爆竹生产窝点发生爆炸,造成7人死亡;8月23日,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排上乡大路里村一非法引火线生产窝点发生爆炸,造成5人死亡,4人重伤;8月25日,四川省成都市崇州市三江镇蒙渡村一非法烟花爆竹生产窝点发生爆炸,造成4人死亡,6人受伤;9月14日,湖南省娄底市涟源市石马山镇团结村一非法烟花爆竹生产窝点发生爆炸,造成4人死亡,2人受伤;9月19日,广东省茂名市高州市金山街道合山村一非法烟花爆竹生产窝点发生爆炸,造成3人死亡,5人受伤。
在部分发生事故的地区开展的清查行动中,还查出了许多非法生产窝点,收缴了大量的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药物、机械设备等。
如:湖南省涟源市在一周时间里查处取缔了28家非法烟花爆竹作坊;四川省成都市在十多天的时间里,收缴了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18.8万余饼,黑火药3000余公斤,专用设备98台,运输车5辆。
上述情况反映出,当前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现象明显抬头,且非法生产规模呈不断扩大趋势,非法生产活动猖獗。
也暴露出一些地区对非法生产烟花爆竹活动的取缔和打击工作乏力,监管工作存在薄弱环节。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通知》(安委〔2006〕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遏制非法生产经营活动,预防爆炸事故发生,再次重申如下:一、深入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切实加强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工作的组织领导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是遏止事故多发频发的重要措施。
各地要全面深入贯彻《通知》精神,进一步认识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这一工作任务的艰巨性、复杂性和长期性,把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任务,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落实基层人民政府监管责任,积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真正深入下去,把《通知》中提出的各项具体工作要求落到实处。
湖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生产和经营安全管理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生产和经营安全管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字号】鄂政发[2001]81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生产和经营安全管理意见的通知(鄂政发[2001]81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乡镇企业局、省供销社《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生产和经营安全管理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生产和经营安全管理的意见(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乡镇企业局、省供销社二OO一年十二月十日)为切实加强烟花爆竹生产和经营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今年全省开展爆炸物品专项整治以来,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厉查禁和打击,烟花爆竹安全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但由于利益的驱动,非法生产、运销烟花爆竹活动时有发生,少数生产经营企业存在安全隐患,销售网点过多过乱,对社会公共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对此,各级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社会治安稳定和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各地公安、工商、质量技术监督、供销、轻工、乡镇企业等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严格按照公安部等六部门公通字[1999]102号文件、省政府鄂政办电[2001]59号文件和省公安厅等四部门鄂合发[2000]034号文件精神,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切实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和经营管理工作。
特别是具有生产烟花爆竹传统习惯的地区,要抓住重点单位、重点部位、重点环节、重点人员不放松,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宣传教育,开展拉网式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坚决遏制非法生产、经营现象。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专项行动的通知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专项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1.21•【字号】安政文[2007]224号•【施行日期】2007.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专项行动的通知(安政文〔2007〕22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当前,烟花爆竹的产销旺季已经到来。
为切实加强我市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有效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规范烟花爆竹市场秩序,确保我市安全形势稳定,根据省政府《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专项行动的通知》(豫政明电〔2007〕12号)精神,市政府决定,从即日起至2008年5月底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专项行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通知》(安委〔2006〕3号)和省安委会《关于印发<河南省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安委〔2007〕6号)以及市安委会《关于印发<安阳市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安委字〔2007〕52号)等文件精神,严格落实各级政府监管责任,加强联合执法,强化对烟花爆竹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燃放等各个环节的监管,集中力量打击烟花爆竹私产、私销、私储和私运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取缔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烟花爆竹从业单位,规范我市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管理秩序,消除事故隐患,坚决遏制各类烟花爆竹事故发生。
二、工作重点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专项行动重点是:非法生产烟花爆竹行为;无证经营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产品;非法运输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产品;私自储存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原材料等易燃易爆产品;经营企业超量储存、超范围经营“三无”产品,经营或储存含氯酸钾的产品等行为;烟花爆竹合法经营单位安全标准降低、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违法经营等行为。
烟花爆竹安全治理措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烟花爆竹安全治理措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一、指导思想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通知》安委〔〕3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执行切实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知》政发〔〕13号)精神,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
坚决打击非法生产、运输、储存、经营、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确保我市烟花爆竹安全形势稳定向好。
二、总体目标捣毁非法制售烟花爆竹窝点,通过开展烟花爆竹市场专项整治行动。
查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案件,打击烟花爆竹市场违法犯罪行为,规范烟花爆竹市场经营秩序,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群众积极参与、社会公开监督”烟花爆竹安全工作格局和长期稳定的联合执法机制,遏制烟花爆竹安全事故发生,确保我市烟花爆竹市场安全,营造和谐安全、欢乐祥和的节日氛围。
三、整治范围和工作重点(一)整治范围:全市范围内烟花爆竹经营、运输、燃放等从业单位。
(二)工作重点:严厉打击非法生产、运输、储存、经营、燃放烟花爆竹行为;整顿规范烟花爆竹经营秩序;查处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失职渎职行为。
四、组织机构及其工作职责(一)市政府成立黄冈市烟花爆竹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
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局长、市公安局副局长任副组长,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副局长、市监察局副局长、市交通局副局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市邮政局副局长、市供销社纪检组长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督查指导、情况汇总等日常工作。
(二)各县(市、区)政府要成立工作专班。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项整治工作,实行领导包保责任制,分块包干,分级负责。
(三)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
1市公安局: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
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罚没的非法烟花爆竹,对非法生产、运输、储存、经营等行为,凡达到立案标准的立案查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的严格实施治安处罚。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2.21•【字号】湖政办发[2005]148号•【施行日期】2005.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湖政办发〔2005〕14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切实加强全市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确保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落实到位,确保生产流通领域安全稳定,现就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职责,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管理负总责。
各级都要建立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市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联席会议成员由市有关部门组成,联席会议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市长担任(成员名单附后)。
联席会议主要任务是:定期通报烟花爆竹市场管理情况,安排部署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联席会议下设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的工作;督促有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切实加强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安全监督管理。
安监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检查和许可证的管理,指导并组织各级安全监管人员认真开展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协调公安、贸粮、供销、工商等部门查处不具备安全条件的经营单位和销售网点,打击非法生产经营活动。
公安部门要切实加强烟花爆竹运输管理,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经营、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
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办公室要协调有关部门加强对流通领域的安全监管,尤其要督促行业主管部门切实加强对批发经营单位的监管,保障合法经营。
吴兴区、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安监部门要做好对市区限放期间烟花爆竹季节性零售定点、许可证的发放以及经营户的培训,协助市有关部门加强安全监管。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10.12.07•【文号】公治[2010]642号•【施行日期】2010.12.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公安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公治[2010]6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11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3号,以下简称《意见》)。
为深入贯彻《意见》精神,切实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有效预防、坚决遏制烟花爆竹安全事故的发生,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坚持严格执法、严格监管。
烟花爆竹安全监管,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近年来,各地、各有关部门深入贯彻实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在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一些地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仍屡禁不止,事故时有发生。
针对当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意见》进一步明确了禁止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及个人燃放的品种,严格产品流向登记监控等从严加强安全监管的措施。
这些措施,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大局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公安机关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思想统一到《意见》要求上来,从维护公共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出发,认真学习借鉴北京市公安机关在烟花爆竹安全监管方面抓早、抓主动的经验做法,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切实在解决影响烟花爆竹安全监管的重点、难点问题上下功夫,有效预防、坚决遏制烟花爆竹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进一步促进全国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严格落实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管理制度,坚决遏制烟花爆竹非法运输行为。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10.10•【字号】云安监管〔2018〕42号•【施行日期】2018.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云安监管〔2018〕42号各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安全工程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意见》(云政发〔2018〕50号),深刻汲取玉溪市通海县“2·15”顺丰烟花爆竹零售点较大燃爆事故教训,针对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以及我省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存在的共性问题和烟花爆竹即将进入销售旺季的实际,决定立即开展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专项整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规范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经营行为(一)强化规划约束。
严格执行《云南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对批发企业实行总量控制,原则上每个县、市、区批发企业数量不得超过2户。
(二)严格落实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六严禁”。
严禁经营超标、违禁、非法产品;严禁超许可范围经营及向零售点销售专业燃放类产品;严禁在仓库存放不属于烟花爆竹的爆炸物等危险物品;严禁将执法收缴的产品与正常经营的产品混存;严禁储存超量、堆放超高以及通道堵塞;严禁购买和销售未张贴流向登记标签的产品。
(三)提高配送能力。
各批发企业必须具备其经营规模及覆盖范围相适应的烟花爆竹配送能力,配送车辆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在2019年底前未完成整改的,一律停业限期整改,限期未完成整改的,吊销批发经营许可。
(四)逐年提高批发企业连锁经营率。
鼓励各批发企业设店连锁经营,连锁经营率在2018年底达10%、2019年底达20%、2020年底达30%,并逐年提高。
(五)持续推进标准化建设。
所有批发企业必须达到三级以上标准化等级,到2020年底,各州(市)20%的批发企业要达到二级以上标准化等级。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公安厅《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公安厅《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1.19•【字号】川府办发电[2007]9号•【施行日期】2007.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公安厅《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府办发电〔2007〕9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省公安厅《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一月十九日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省公安厅)为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违法犯罪活动,有效遏制烟花爆竹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确保全省安全生产形势平稳,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有关规定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坚决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川府办发电〔2006〕124号)要求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努力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群众积极参与”的工作格局,坚决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行为,进一步加强监管工作,切实保障全省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生产,确保春节期间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全省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环境。
工作目标:坚决取缔、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坚决查处从事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犯罪活动;不断提高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的素质;最大限度地减少和预防灾难事故的发生。
开府办发〔2010〕178号
开府办发〔2010〕178号开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阳县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开阳县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开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开阳县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预防和遏制烟花爆竹事故发生,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3号),县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专项行动,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充分发挥各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严厉打击非法生产、储存、运输、经营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确保安全生产,维护社会稳定。
二、总体目标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活动,遏制非法生产、储存、运输、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建立健全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实现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状况持续好转。
三、工作重点(一)依法打击非法生产、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合法生产企业“三超一改”违法违规组织生产的行为,批发企业超量储存、超范围经营或销售不合格产品、非法产品的行为,零售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行为以及不按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二)依法查处销售假冒伪劣烟花爆竹制品及从非法渠道购进烟花爆竹制品的违法行为。
(三)依法查处使用氯酸钾等国家明令禁止的原材料生产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
(四)依法查处未取得《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非法运输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
(五)依法取缔未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从事生产经营烟花爆竹产品的从业单位。
(六)依法查处违反《贵阳市烟花爆竹经营储存安全管理规定(试行)》,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工作的通知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渭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字号】渭政办发[2011]153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工作的通知(渭政办发[2011]15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渭南高新区、经开区、卤阳湖、华山景区管委会:渭南是陕西省烟花爆竹主产区,产量占全省总产量的80%以上,市场消费量大,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经营管理历来是我市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更是关系社会稳定、构建和谐渭南的大事。
今年以来,市委、市政府更加重视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工作,多次强调要完善机构、充实人员、落实责任、强化监管,全力以赴抓好烟花爆竹经营管理工作,确保经营安全。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工作,规范烟花爆竹经营行为,确保烟花爆竹经营管理依法有序进行,巩固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的良好局面,维护社会平安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高度重视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工作烟花爆竹既是娱乐消费品,也是危爆物品,国家历来列为重点管理的对象。
烟花爆竹的经营不但关系社会需求,也关系产业的发展,更关系社会安全稳定。
国务院颁布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为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提供了法律法规保障,省市政府也出台了有关经营管理办法,市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市政府设立的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全市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的综合监管工作。
各级政府要结合我市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的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中、省、市关于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办法,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高度重视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工作,加强对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工作的领导,健全制度,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建立一个符合我市实际的长效经营机制和管理机制。
公安部关于对查处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牵头单位有关问题的批复-公治[2008]11号
公安部关于对查处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牵头单位有关问题的批复正文:---------------------------------------------------------------------------------------------------------------------------------------------------- 公安部关于对查处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牵头单位有关问题的批复(公治[2008]11号)河北省公安厅:你厅《关于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牵头单位有关问题的请示》(冀公治[2007]354号)收悉。
根据中央编办《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5]6号)和《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以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活动的许可审批和监督管理,承担对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予以查封、取缔,处以行政罚款,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等主要行政处罚职责。
据此,同意你厅关于查处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牵头工作由安全监管部门具体负责,公安机关依法予以配合的意见。
同时,你省公安机关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配合安全监管等部门做好查处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工作。
工作中要注意发现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线索,并及时移送安全监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违反治安管理的,对行为人要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对安全监管、质检、工商等部门移送涉嫌构成犯罪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案件,要及时受理、迅速侦办。
对阻碍安全监管等部门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要依法从严查处,确保安全监管等部门行政执法工作顺利进行。
二〇〇八年一月九日——结束——。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强化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通知
各村、各科(室),辖区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监管,确保禁放工作不反弹,减少环境污染,确保辖区居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确保《郑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的贯彻实施,根据《郑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豫安委办明电〔2018〕57号切实强化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通知》(郑安委办〔2018〕124号)文件要求,办事处立即开展一次覆盖全辖区的烟花爆竹“打非”联合排查行动,重点对废弃厂房、城乡结合部、安置区进行拉网式排查,不留死角,严厉打击各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坚决防范事故发生。
一、工作目标
(一)通过办事处主导,各科室联动,全辖区参与,全面提升我辖区烟花爆竹禁放安全管理水平。
(二)减少环境污染,营造洁美有序,文明安定的辖区环境。
(三)联合“打非”排查行动:积极查处违法生产,销售,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四)确保《郑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的贯彻落实,减少和杜绝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发生。
二、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9年1月1日至1月11日)
采取发放公告、悬挂条幅、设置宣传栏等各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迅速掀起“禁放”宣传热潮,营造良好的“禁放”社会氛围。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9年1月12日至2月20日)
要对辖区进行巡查,采取有力措施,严禁非法销售、储存、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各区域巡查人员及时对喜庆、丧葬事件排查,及时宣传劝导燃放烟花爆竹人员。
(三)总结巩固阶段(2019年2月21日至3月10日)
要认真总结集中整治阶段的工作,查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采取积极措施,落实整改意见。
同时,要探索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确保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持续进行,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