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情况及转出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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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度进项税转出分录(3篇)

上年度进项税转出分录(3篇)

第1篇一、引言在企业的税务管理中,进项税转出是一个常见的税务处理环节。

所谓进项税转出,是指企业在购进货物或接受服务时,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因各种原因需要转出,重新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本文将详细解析上年度进项税转出的会计分录处理,以帮助企业准确地进行税务核算。

二、进项税转出的原因1. 购进货物或接受服务的进项税额计算错误;2. 购进货物或接受服务的用途不符合税法规定;3. 购进货物或接受服务的进项税额抵扣时间不符合税法规定;4. 购进货物或接受服务的进项税额抵扣比例不符合税法规定;5. 购进货物或接受服务的进项税额抵扣范围不符合税法规定;6. 其他需要转出的进项税额。

三、上年度进项税转出分录处理以下以某企业为例,说明上年度进项税转出的会计分录处理。

1. 购进货物或接受服务的进项税额计算错误假设某企业在上年度购进一批原材料,原进项税额为10,000元,实际应抵扣的进项税额为8,000元。

以下是该笔业务的会计分录: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2,000贷:原材料 2,0002. 购进货物或接受服务的用途不符合税法规定假设某企业在上年度购进一批固定资产,原进项税额为10,000元,但该笔购进不符合税法规定的用途,需要转出进项税额。

以下是该笔业务的会计分录: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0,000贷:固定资产 10,0003. 购进货物或接受服务的进项税额抵扣时间不符合税法规定假设某企业在上年度购进一批原材料,原进项税额为10,000元,但该笔购进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抵扣时间,需要转出进项税额。

以下是该笔业务的会计分录: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0,000贷:原材料 10,0004. 购进货物或接受服务的进项税额抵扣比例不符合税法规定假设某企业在上年度购进一批原材料,原进项税额为10,000元,但该笔购进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抵扣比例,需要转出进项税额。

以下是该笔业务的会计分录: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0,000贷:原材料 10,0005. 购进货物或接受服务的进项税额抵扣范围不符合税法规定假设某企业在上年度购进一批原材料,原进项税额为10,000元,但该笔购进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抵扣范围,需要转出进项税额。

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几种情况

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几种情况

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几种情况我国增值税实行进项税额抵扣制度,但在一些特定情况下,纳税人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必须转出。

目前进项税额的转出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纳税人购进的货物及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2)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用途,如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集体福利与个人消费等。

这两种情况已抵扣的进项税额之所以要转出,是因为原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不能产生增值税销项税额,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失去了抵扣的来源。

其他需要转出进项税额的情况有,商业企业收到供货企业的平销返利,出口企业按“免、抵、退”办法计算应计入主营业务成本的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等。

本文主要就前两种情况进项税额转出的有关问题作一探析。

一、关于非正常损失根据《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1)自然灾害损失;(2)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3)其他非正常损失。

税法对“非正常损失”采用的是“正列举”的方法,税法没有列举的就不属“非正常损失”。

但一些特殊情况下发生的损失究竟是否“非正常损失”,以及如何转出已抵扣的进项税额,仍是需要分析、研究和判断的。

(一)毁损存货尚有部分处理价值如何转出进项税额一般来说,已毁损的存货,除了货物灭失外,即使是作为废品,也是具有一定处理价值的,那么此时存货的进项税额是否需要转出,应该如何转出呢?例1.某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一批价值10 万元的电线,进项税额 1.7 万元。

因仓库发生火灾,电线全部被烧毁,企业将残余金属作为废品处理,得款5850 元。

单位财务部门认为,处理残余金属要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清理收入相应部分的进项税额也可以抵扣而不用转出。

被烧毁电线有关增值税事项的计算过程:处理废金属的不含税收入为5850÷(1+17%)=5000 元,增值税销项税额5000×17%=850 元,应转出进项税额17000×(100000-5000)÷100000=16150 元,可以抵扣进项税额17000-16150=850 元,等于处理废金属的销项税额,即处理废金属应纳增值税为0.这种观点看似有道理,但在税法上是没有依据的,且购进存货的成本与处理废品的收入不具有可比性,以两者之差作为毁损存货的实际成本也是不合适的。

什么是进项税额转出转到哪了怎么做账

什么是进项税额转出转到哪了怎么做账

什么是进项税额?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进项税额=(外购原料、燃料、动力)*税率。

可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是什么意思?抵扣进项税额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购进原辅材料、销售产品发生的税额后,在计算应缴税额时,在销项增值税中应减去的进项增值税额,简称进项税。

进项税就是购进货物时所发生的税金,可以和销项税抵,如进项税多可做为留抵税,用于以后月份抵,若销项税多则应向税务部门交纳税款。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进项税,现举例说明这个计算公式:1.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发生购入原材料做:借:原材料100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贷:银行存款1172.当企业销售产品该产品时做借:银行存款234贷:主营业务收入200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3,当计算企业当期应交增值税时:应交增值税=销项税-进项税即:公司本来应交34元的销项税,当在购货是有17元的进项税可以抵扣,因此现在只要交34-17=17元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17贷:银行存款17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是什么?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者承担的增值税税额。

所说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包括外购(含进口)货物或应税劳务、以物易物换入货物、抵偿债务收入货物、接受投资转入的货物、接受捐赠转入的货物以及在购销货物过程当中支付的运费。

在确定进项税额抵扣时,必须按税法规定严格审核。

税额抵扣又称“税额扣除”、“扣除税额”,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在计算缴纳税款时对于以前环节缴纳的税款准予扣除的一种税收优惠。

由于税额抵扣是对已缴纳税款的全部或部分抵扣,是一种特殊的免税、减税,因而又称之为税额减免。

注:税额扣除与税项扣除不同,前者从应纳税款中扣除一定数额的税款,后者是从应纳税收入中扣除一定金额。

因此,在数额相同的情况下,税额抵扣要比税项扣除少缴纳一定数额的税款。

以上就是关于什么是进项税额的详细介绍,更多与进项税额有关的内容,请继续关注本店,希望本文对你有所帮助。

增值税进项税额及转出的会计处理

增值税进项税额及转出的会计处理

增值税进项税额及转出的会计处理王琨七台河新兴区地税局【摘要】企业发生的增值税业务是一种特殊的资金往来业务,本文主要阐述了增值税进项税额及转出的会计处理等问题。

【关键词】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会计处理增值税实行价外税使得税负转嫁的特点尤为突出,通过各个环节的征税、退税,使增值税最终由消费者承担,而工业、商业企业在此过程中仅起到了税负传递作用,并不负担增值税税款。

企业发生的增值税业务是一种特殊的资金往来业务,购进货物支付的增值税是代垫款项。

销售货物收取的增值税属贷款项,要在财务上进行单独核算,二者之差为企业与国家的债权与债务关系。

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在增值税计算方法上存在差异,所以,两者的账务处理当然也不同。

本文就增值税进项税额及转出的会计处理进行探讨。

一、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1.国内物资采购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按照增值税法规定,准予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条件:一是取得合法票证,如增值税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农产品收购凭证、运费普通发票等。

二是满足税法“进项税额申报抵扣时限”规定。

各类企业,在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自此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一定时间内到税务机关认证。

1.1货物验收入库,取得防伪税控专用发票。

依照取得的增值税防伪税控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计入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等账户,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账户,按价税合计金额.贷记“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账户。

1.2材料未验收入库,已取得防伪税控专用发票。

而材料还未到达或尚未验收入库时,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不含税价款借记“在途物资”账户,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账户,按价税合计金额,贷记“银行存款”账户或“应付账款”账户。

例:一工业企业某月购入一批元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20000元,增值税额3400__________元.货物到达还没验收入库,货款通过银行电汇。

进项税额转出计算

进项税额转出计算

进项税额转出有两种情形:以票抵扣和计算抵扣。

以票抵扣的:例如购买货物取得专用发票销售额100万元,进项税额17万元,计入成本的金额是100万元,这100万元也是计算增值税的依据。

所以在计算进项税额转出时,直接用100×17%即可。

计算抵扣,包括运费和收购农产品。

运费、收购农产品计入成本的是普通发票上的金额×(1-7%)或收购金额×(1-13%),所以在得知成本的情况下计算进项税额转出时要还原为普通发票上的金额或收购金额,即成本/(1-7%)×7%或成本/(1-13%)×13%。

如何进入进项税,就如何转出进项税。

您看:农产品是计算抵扣进项税。

原材料是按增值税专用发票来抵扣进项税。

农产品:一般纳税人购入免税农产品,凭支付的金额A直接乘以13%计算出进项税,实际计入农产品成本的是A*87%,因此计算进项税额转出时,要先将成本还原成买价,再乘以13%计算进项税额转出数。

比如,购入免税农产品,支付买价100万元,进项税13万元,农产品入账成本87万元。

如果该批农产品作进项税额转出,转出额=87/87%*13%。

原材料,是购入时按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及税款来抵扣进项税。

例如,购入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100元,增值税17元。

那么进项税是17元计入成本是100元。

那么,做进项税额转出时,是100*17%=17元。

所以说,运费,是要除以93%来计算进项税转出,而原材料的,直接乘就可以。

增值税的计算方法

增值税的计算方法

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的计算采用扣税法,其计算公式如下:应交增值税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如果当期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则其差额可以结转下期抵扣。

当期销项税额=销售应税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收入×适用增值税税率销项税额是企业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额;进项税额则是企业购买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时向销售方支付的增值税额。

由此可见,增值税实际上是价外税,实行价税分离。

式中的“销售应税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收入”应为不含增值税的收入。

如果一般纳税人将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的方法,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应将含税的销售额换算为不含税的销售额,其计算公式如下: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小规模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的方法,其应纳增值税额是对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销售额按6%(小型零售商业企业按4%)的征收率计算,其计算公式如下: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应纳增值税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为了正确反映增值税的计算及缴纳情况,小企业应设置“应交税金”科目并下设“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方发生额反映企业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供应支付的进项税额、实际上已缴纳的增值税等;贷方发生额反映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出口货物退税、转出已支付或应分担的增值税等;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抵扣的增值税。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分别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金”、“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分别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金”、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未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等专栏。

企业若为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完税凭证或购进免税农产品凭证或外购货物支付的运输费用的结算单据) ;购入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可以抵扣销项税额。

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和视同销售行为的比较分析

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和视同销售行为的比较分析
( 4 ) 国务 院财政 、 税务 主管 部 门规定 的纳 税人 自用 的应征 消
例2 : 某企 业将 外 购 的原 材料 用 于 自营 工程 , 其采 购 成 本为 1 0万元 。 分析 :根据 增值 税法 规规 定 ,外 购 货物 用 于非应 税 项 目, 其进 项税 不得 抵扣 , 其 进项 税额 转 出按采 购实 际成 本 计 算 。进 项税 额转 出= 1 0 0 O 0 0 x 1 7 %= t 7 o o o ( 元) 。
÷ ( 1 — 7 %) x 7 %= 1 6 1 1 9 ( 元) 。 会计 处 理 :
销售 货 物或 提供加 工 、修理 修 配劳 务 以及进 口货 物 的单位
借: 待处 理财 产损 溢 贷: 原 材料
1 1 6 1 1 9 1 0 0 0 0 0

两者 适用 范 围不 同 计算 。
除外 ; ( 4 ) 将 自产 、 委托 加 工 的货 物用 于非 增 值税 项 目; ( 5 )
法划 分 不得抵 扣 的进 项税额 , 可按 下列 公式 计算 : 进 项税 额
转 出= 当月 无法 划分 的全 部进项 税 额X 当月免 税项 目销 售额
或非 应税 劳务 营业额 合计÷ 当月全 部销售 额或 营业额 合计 。
例 3 : 某 药 厂为 增值 税一 般 纳税 人 , 主要 生产 某 免税 药
将 自产 、委托 加工 的货 物用 于集 体福 利 或个 人消 费 ; ( 6 ) 将 自产 、 委托 加工 或购 进 的货物 作为 投资 , 提供 给其他 单 位或
品 和降压 药 ,本月 购进 销售 某免 税药 品和 降压 药用 的包 装 材料 , 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 价款 1 0万 元 , 增值税 1 . 7万 元, 同时支 付运 费 0 . 5万 元并 取得 同一 运输 发票 。本月 降压

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规定及会计处理

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规定及会计处理

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规定及会计处理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企业购进的货物发生的非正常损失(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及改变用途等,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除。

因这些货物的增值税税额在其购进时已作为进项税额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作了扣除,故应将其从进项税额中转出,从本期的进项税额中抵减,借记有关成本、费用、损失等账户,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或将其视同销项税额。

另外,按我国现行出口退税政策规定,进项税额与出口退税税额的差额,也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处理。

 一、购进货物改变用途转出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为生产、销售购进的货物,企业支付的增值税已记入“进项税额”,若该货物购进后被用于免税项目、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不开发票,只填写出库单),应将其负担的增值税从“进项税额”中转出,随同货物成本记入有关账户。

这类业务同在购入时就已明确自用不同,若购入时就明确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等,应将其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记入购进货物及接受劳务的成本,不记入“进项税额”。

这类业务与“视同销售”也不相同,视同销售是指将经过自己加工的、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上述目的,或者未将加工货物对外投资和赠送的(可开具发票),因而应记入“销项税额”。

 [例1]甲企业8月份购进生产经营用钢材112吨,单位售价3500元/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钢材进价392000元,进项税为66640元,价税合计458640元,已通过银行结算。

货物已验收入库。

9月份,本企业基建需要从仓库中领用上月购入钢材28吨。

做会计分录如下: 借:在建工程 114660 贷:原材料——钢材 98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6660 [例2]某食品加工厂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共有职工100人,其中生产工人90人,厂部管理人员10人。

8月份,公司决定以其外购食用植物油作为福利发放给职工,每人发放2桶植物油。

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计算方法

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计算方法

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计算方法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是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常发生的业务。

但有些财务人员对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如何计算,理解不透、把握不准。

导致企业在办理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出现差错,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为帮助纳税人降低税收风险,笔者对进项税额转出的计算归纳、整理了以下几种方法,供参考。

根据新增值税条例第十条规定: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如果发生下列情形时,应当将该项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即转出进项税额):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5、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一、进项税额转出的计算方法:(一)收入比例法(即按公式计算转出进项税额)收入比例法,是指根据纳税人当期的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计算确定当期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收入应承担的进项税转出额。

此方法适用于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为: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例:某制药厂(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销售各类药品,2009年3月,该厂购进货物的全部进项税额为40万元,当月药品销售收入300万元,其中免征增值税药品收入60万元。

当月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40×60÷300=8(万元)(二)还原法(即按原抵扣进项税额转出)还原法,是指税法规定的进项税额是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扣除率直接计算,而账面的外购货物成本是扣除进项税额之后的金额;运费成本是扣除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后的金额,二者需要进行价格还原,然后再依据所适用的扣除率计算确定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增值税视同销售、进项税转出如何区分?

增值税视同销售、进项税转出如何区分?

增值税视同销售、进项税转出如何区分?今天,一个原地税的朋友和我说:最近学增值税,看到增值税的视同销售和进项税转出这块,做了一道题,把我搞晕了。

我给你说一下题啊,有四种情况,某酒厂把生产的酒送给了客户、某酒厂把购买的酒送给了客户、某酒厂把生产的酒用于公司年会、某酒厂把购买的酒用于公司年会。

你说这四种情况到底啥时候增值税应该视同销售,啥时候该进项税转出呢?我说:你别着急,不要一来就像绕口令一样,我先给你看一下政策规定你复习一下,咱们再逐项对照一下。

增值税视同销售的政策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增值税进项税转出的政策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政策及会计处理规范详解

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政策及会计处理规范详解

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政策及会计处理规范详解—、增值税会计核算的账户设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方法“当期销项税额”可以分解为两个部分:因此,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方法“当期销项税额和差额确认销售额”的会计核算,集中于三个科目的确认:(1)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3)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方法“当期进项税额”可以分解为两个部分:因此,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方法“当期进项税额”会计核算,集中于四个科目的确认:(1)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3)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4)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应交税费”核算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缴纳的各种税费,包括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环境保护税等。

“应交税费”还核算企业按规定缴纳的教育费附加、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等。

企业不需要预计缴纳的税金,如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车辆购置税、契税等,不在本科目核算。

契税、耕地占用税、车辆购置税直接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印花税,借记“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11个明细科目核算增值税。

其中,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的借方和贷方共设置10个专栏加以反映。

二、增值税进项税额常见业务会计实务举例(一)进项税抵扣1、抵扣凭证(1)增值税专用发票(2)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3)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4)完税凭证(5)机动车销售统——发票(6)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7)桥、闸通行费发票(8)旅客运输服务电子普通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铁路车票,公路、水路等客票2、不可抵扣的情形(1)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2)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3)非正常损失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和建筑服务;(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和建筑服务;(5)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6)购进贷款、餐饮、居民日常和娱乐服务;(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财税〔2016〕36号文3、抵扣进项税额应同时符合(1)取得规定的扣税凭证;(2)用于能产生销项税额的项目;(3)进行用途确认等条件。

进项税额转出8种情形(含案例)及账务处理大全

进项税额转出8种情形(含案例)及账务处理大全

进项税额转出8种情形(含案例)及账务处理大全我国增值税实行进项税额抵扣制度,但企业购进的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非经营性损失),以及将购进货物改变用途(如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抵扣的进项税额应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转入有关科目,不予以抵扣。

(一)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如何处理?答: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劳务、服务,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应当将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转出的进项税额.例:某企业为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2016年5月1日购进洗涤剂准备用于销售,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明的增值税额1万元,当月认证抵扣.2016年7月,该纳税人将所购进的该批次洗涤剂全部用于职工食堂。

纳税人将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用于集体福利的,应于发生的当月将已抵扣的1万元进行进项税额转出.会计处理如下: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贷:原材料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二)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如何处理?答:纳税人购进的货物发生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被盗、丢失、霉烂变质,或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的依法没收、销毁、拆除情形,其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所抵扣的进项税额应进行转出。

例:某企业为一般纳税人,提供设计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2016年5月购进复印纸张,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明的货物金额10万元,运费1万元,并于当月认证抵扣。

2016年7月,该纳税人由于管理不善造成上述复印纸张全部丢失。

纳税人购进货物因管理不善造成的丢失,应于发生的当月将已抵扣的货物及运输服务的进项税额进行转出.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100000* 17% +10000 *11% =18100元会计处理如下: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贷:库存商品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三)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如何处理?答:纳税人在产品、产成品发生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被盗、丢失、霉烂变质,或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的依法没收、销毁、拆除情形,其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所抵扣的进项税额应进行转出.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记账实操-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账务处理

记账实操-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账务处理

记账实操-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账务处理
主要包括以下:
一.确定转出条件
1.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当企业购进的货物或接受的应税劳务不是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而是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情况时,其支付的进项税额需要从销项税额中转出。

2.企业购进的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如管理不善造成的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等),其价值为零,进项税额无法抵扣,应作为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二.会计处理
1.确定转出税额:根据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和需要转出的条件,计算应转出的税额。

2.准备凭证:准备转出税额的会计凭证,包括货物或劳务的名称、金额、增值税税额或率等信息。

3.记账处理:
借方科目: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可以是“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管理费用”等。

贷方科目:固定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例如,某企业设备维修领用原材料20000元,其中购买原材料时抵扣进项税2600元,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维修)22600
贷:原材料2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2600
提交报税数据:将转出税额的会计处理信息提交给税务部门,完成税务申报。

三.注意事项
1.确保转出税额计算的准确性,避免多转或少转。

2.按照税法规定的时间节点完成转出处理,避免逾期产生不必要的税务风险。

3.保留好转出处理的会计凭证和相关资料,以备税务部门查验。

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应该怎样进行处理

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应该怎样进行处理

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应该怎样进⾏处理《增值税暂⾏条例》第⼗条规定,当纳税⼈购进的货物或接受的应税劳务不是⽤于增值税应税项⽬,⽽是⽤于⾮应税项⽬、免税项⽬或⽤于集体福利,个⼈消费等情况时,其⽀付的进项税就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实际⼯作中,经常存在纳税⼊当期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事先并未确定将⽤于⽣产或⾮⽣产经营,但其进项税税额已在当期销项税额中进⾏了抵扣,当已抵扣进项税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途,⽤于⾮应税项⽬、免税项⽬、集体福利或个⼈消费等,购进货物发⽣⾮正常损失,在产品和产成品发⽣⾮正常损失时,应将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税额从当期发⽣的进项税税额中扣除,在会计处理中记⼊“进项税额转出”。

以下详细说明需要记⼊“进项税额转出”的⼏种情况的会计处理。

⼀、⽤于⾮应税项⽬等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转出⾮应税项⽬是指⾮缴纳增值税应税项⽬,如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于属于营业税应税项⽬及基本建设的在建⼯程等。

基本建设在建⼯程是指企业的固定资产的新建、改建、扩建和⼤修理等专项⼯程。

专为基本建设在建⼯程购买的物资和应税劳务,其⽀付的进项税额应计⼊购买的物资和应税劳务的价值中,随着在建⼯程建设计⼈⼯程成本之中。

如果在建⼯程耗费的不是专为在建⼯程购买的物资或应税劳务,应按实际⽀出数额或发⽣额加上进项税额计⼊在建⼯程成本,其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应从在建⼯程发⽣当期的进项税中扣除。

企业建设⼯程形成的固定资产是为了使⽤,⽽不是为了销售,为增加固定资产⽽进⾏的⼯程改建、扩建和固定资产⼤修理等耗⽤的购进货物应税劳务,已经改变了购进或接受的⽬的,如果不从在建⼯程当期发⽣的进项税中扣除,就会造成国家税收的流失。

例:某企业对⼚房进⾏改建,领⽤本⼚⽣产的原材料1500元,应将原材料价值加上进项税额255元计⼊在建⼯程成本。

其会计处理如下:借:在建⼯程1755贷:原材料1500应交税⾦-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255⼆、⽤于免税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转出由于免税项⽬不缴纳增值税,为⽣产免税项⽬产品所耗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已抵扣的进项税,应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除。

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情况及转出的计算方法

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情况及转出的计算方法

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情况及转出的计算方法增值税是对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部分进行征
税的一种税收制度,同时也允许企业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过程中抵扣之
前支付的进项税额,即进项税额转出。

进项税额转出是指企业在向税务机
关申报纳税时,将所购买的商品、接受的服务中产生的增值税转出作为抵
扣项,从应纳税额中予以扣减的一种税务机制。

进项税额转出的计算方法根据增值税法规定,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按照实际用途计算:适用于购买不可供进项税额抵扣的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以及应税服务的进项税额。

企业应根据实际用途将对应的进项税
额转出。

2.按照销售额比例计算:适用于企业同时从事免税销售和应税销售的
情况。

企业可以根据销售额比例将对应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3.按照销项税额计算:适用于非货物交易的情况,如提供应税劳务。

企业可以将与该项劳务收入相关的进项税额转出。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在进行进项税额转出时,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企业必须注册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否则无法享受进项税额转出的优惠政策。

3.合法合规经营: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过程中必须遵守相关的
法律法规,确保企业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总之,进项税额转出是企业在纳税申报过程中将购买商品、接受服务
中支付的增值税转出抵扣的一种税务机制。

企业在进行进项税额转出时,
需要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根据实际用途或其他计算方法进行抵扣,同时合规经营和相关发票齐全也是进行进项税额转出的前提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2.《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

进项税额转出的计算方法

进项税额转出的计算方法

进项税额转出的计算方法企业在进行进项税转出时,需要按照一定的计算方法来确定转出的金额。

下面我将详细介绍进项税额转出的计算方法。

首先,进项税额转出是指企业在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时,将其累计缴纳的进项税额从应纳税额中扣除的过程。

这样可以避免重复征税,减少企业的税负。

进项税额转出的计算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首先,确定纳税期间内的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是指企业在购买货物、接受应税服务或进口货物时支付的增值税。

企业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将购买或进口的物资进行登记记录,并确保相关凭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2. 其次,筛选符合转出条件的进项税额。

不是所有的进项税额都可以进行转出,根据税法规定,有些进项税额是不能转出的。

例如,与非经营活动相关的开支无法转出。

企业需要仔细核对相关法规,确保筛选出符合条件的进项税额。

3. 然后,计算实际可转出的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计算一般有两种方法:全额转出法和比例转出法。

具体应采取哪种方法,取决于企业的经营情况和税务政策。

全额转出法要求企业将所有符合条件的进项税额全部转出;而比例转出法则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计算,只转出一部分进项税额。

4. 最后,将可转出的进项税额填写在纳税申报表中。

企业需要按照税务部门的要求,将计算得到的可转出进项税额准确填写在纳税申报表的相应栏目中,并提交给税务部门进行核对和审批。

总之,进项税额转出的计算方法是一个相对复杂的过程,企业需要严格按照税法规定进行操作,确保计算准确无误。

此外,及时更新相关法规和税务政策的变化也是企业在进行进项税额转出时需要注意的事项,以免发生错误或处罚。

进项税额转出8种情形

进项税额转出8种情形

进项税额转出8种情形(含案例)及账务处理大全我国增值税实行进项税额抵扣制度,但企业购进的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非经营性损失),以及将购进货物改变用途(如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抵扣的进项税额应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转入有关科目,不予以抵扣。

(一)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如何处理?答: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劳务、服务,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应当将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例:某企业为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2016年5月1日购进洗涤剂准备用于销售,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明的增值税额1万元,当月认证抵扣。

2016年7月,该纳税人将所购进的该批次洗涤剂全部用于职工食堂。

纳税人将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用于集体福利的,应于发生的当月将已抵扣的1万元进行进项税额转出。

会计处理如下: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贷:原材料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二)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如何处理?答:纳税人购进的货物发生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被盗、丢失、霉烂变质,或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的依法没收、销毁、拆除情形,其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所抵扣的进项税额应进行转出。

例:某企业为一般纳税人,提供设计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2016年5月购进复印纸张,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明的货物金额10万元,运费1万元,并于当月认证抵扣。

2016年7月,该纳税人由于管理不善造成上述复印纸张全部丢失。

纳税人购进货物因管理不善造成的丢失,应于发生的当月将已抵扣的货物及运输服务的进项税额进行转出。

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100000* 17% +10000 *11% =18100元会计处理如下: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贷:库存商品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三)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如何处理?答:纳税人在产品、产成品发生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被盗、丢失、霉烂变质,或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的依法没收、销毁、拆除情形,其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所抵扣的进项税额应进行转出。

增值税的计算过程及核算方法有哪些

增值税的计算过程及核算方法有哪些

增值税的计算过程及核算⽅法有哪些
增值税就是指我国境内销售货物、进⼝货物提供加⼯、修理修配劳务的增值税征收的⼀种流转税。

⼀般纳税⼈企业增值税的核算⽅法:当期销售销项税额-当期购货进项税额(加上期留抵税额)=本⽉实际要缴纳的增值税。

增值税计算过程:
增值税就是指我国境内销售货物、进⼝货物提供加⼯、修理修配劳务的增值税征收的⼀种流转税。

⼀般纳税⼈企业增值税的核算⽅法:
当期销售销项税额-当期购货进项税额(加上期留抵税额)=本⽉实际要缴纳的增值税。

附注:
1、税务部门的规定、调进项税转出、⾃营货物出⼝免抵退以上三类根据根据实际情况核算。

2、根据当地税务机关征收情况控制税负率。

税负率的核算:
实际实现的增值税额除以销售收⼊(不含税)=税负率%。

附注:由于企业内销业务多,⾃营出⼝少,得不到退税只做免抵,核算税负率要把免抵额与实际实现的增值税额合计)
销项税额的核算:
⽤价税合计销售收⼊除以1.17乘以17%。

(根据数学公式可正算倒算)增值税的征收率⼀般为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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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税额转出的几种计算方法一、还原法 (1)(一)含税支付额还原法 (1)(二)含税收入还原法 (2)二、比例法 (2)(一)成本比例法 (2)(二)收入比例法 (3)具体例子说明 (4)进项税额转出的几种计算方法根据现行税法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时,应转出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用途的;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因进货退出或折让收回的增值税额;因购买货物而从销货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

其中有些进项税额转出可以根据相应的扣除率直接计算确定,有些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通过某些特定方法计算确定。

这里的特定方法,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一、还原法(一)含税支付额还原法所谓含税支付额还原法,是指税法规定进项税额按含税支付额直接计算,但账面所提供的计算进项税额转出的支付额是扣除了进项税额之后的支付额,需要进行价格还原,然后再依据所适用的进项税额扣除率计算确定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其计算公式:应转出的进项税额=应转出进项税的货物成本÷(1-进项税额扣除率)×进项税额扣除率此方法主要用于特定外购货物,即购入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可以依据支付价格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外购货物,如从农业生产者手中或从小规模纳税人手中购入的免税农产品;从专门从事废旧物资经营单位购入的废旧物资,以及企业销售商品、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费等。

例:某酒厂3月份从农民手中购入玉米一批,作为生产原料,收购价为100万元,支付运费2万元。

该酒厂当月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13.14万元,记入材料成本的价格为88.86万元。

4月份酒厂将玉米的一部分用于非应税项目,移用成本65万元,其中运费1.25万元。

依据上述方法,该部分玉米进项税转出数额则为63.75÷(1-13%)×13%+1.25÷(1-7%)×7%=9.526+0.094=9.62(万元),而不是63.75×13%+1.25×7%=8.38(万元)。

(二)含税收入还原法所谓含税收入还原法,是指税法规定进项税额按不含税支付额计算,但账面提供的计算进项税额转出的收入额(返还的支付额)是含税的,需要进行价格还原,再按适用的进项税额扣除率计算确定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其计算公式为:应冲减的进项税额=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此方法适用于纳税人外购货物时从销货方取得的各种形式返还资金的进项税转出的计算。

例:某商业企业向某生产企业购进一批货物,价款30000元,增值税额5100元。

当月从生产企业取得返还资金11700元,增值税率17%.则:当月应冲减的进项税额=11700÷(1+17%)×17%=1700(元)二、比例法(一)成本比例法所谓成本比例法,是指根据需要依法进行进项税额转出的货物成本占某批货物总成本或产成品、半成品、某项目总成本的比例,确定实际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该方法主要适用于货物改变用途,产成品、半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等的进项税转出。

由此成本比例法又可分为移用成本比例法与当量成本比例法。

1.移用成本比例法应转出的进项税额=某批外购货物总的进项税额×货物改变用途的移用成本÷该批货物的总成本例:某一般纳税人3月份将一批从小规模纳税人购入的免税农产品(收购价30万元,运输费1万元)委托A厂(一般纳税人)加工半成品,支付加工费5万元,增值税0.85万元,当月加工完毕收回。

4月份该纳税人将其中的一部分用于非应税项目,移用成本为20万元。

此批产品的总成本为:(30-3.9)+(1-0.07)+5=32.03(万元)此批产品的进项税额为:30×13%+1×7%+0.85=4.82(万元)应转出的进项税额为:20÷32.03×4.82=3.01万元2.当量成本比例法应转出的进项税额=非正常损失中损毁在产品、产成品或货物数量×单位成本×进项税额扣除率×外购扣除项目金额占产成品、半成品或项目成本的比例例:2002年3月,某纺织厂因工人违章作业发生一起火灾,烧毁库存外购原材料腈纶20吨、库存产成品针织布6万米;已知原材料晴纶每吨成本8万元(不含税),针织布单位成本每万米20万元。

原材料占产成品成本的比例为75%.应转出的进项税额:20×8×17%+6×20×75%×17%=42.5(万元)(二)收入比例法所谓收入比例法是指根据纳税人当期的非应税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计算确定当期非应税收入应承担的进项税转出额。

此方法适用于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不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而无法划分出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情况。

其计算公式为: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本期全部进项税额×免税或非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全部销售额例:某制药厂(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销售各类药品,2003年3月,该厂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为20万元,当月药品销售收入250万元,其中避孕药品销售收入50万元。

当月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20×50÷250=4(万元)具体例子说明第一方面:关于生产过程中的正常报废是否需要进项转出?我在对“A有限公司”的审计过程中:发现公司生产领域领用材料进行生产后,有一定比例的材料未加工成品就已经报废,公司将生产中途报废的材料作为废旧材料入库,并对外销售,销售实现了部分利润。

按全年统计,公司生产过程中返库的废旧原材料占5.2%,相当于成材率约95%。

上述材料是否需要“进项税额转出”?根据《增值税条例》第十条的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对“条例中的非正常损失”进行解释: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以外的损失,包括:(一)、自然灾害损失;(二)、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三)、其他非正常损失;问题在于如何认定是否属于“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正常损耗”?对于任何生产型的工业企业,成材率达到100%(即投入的原材料100%被耗用,没有任何报废)只是一个理想状态。

即使象汽车工业,成材率非常高,但汽车工业中均包括“破坏性试验(将成品车辆进行破坏性试验不得不报废)”,对于破坏性试验造成的报废不需要进项税额转出。

从网上查询企业的成材率,共查出1990项查询结果,查出的成材率五花八门,成材率从50%----99%不等,例如“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年销售约82亿元,其在网上公布的各项产品的成材率为60.70%---96.80%,成材率的补数就是报废率,意味着马钢产品的原材料报废(损耗)率在3.20%----39.30%之间。

从逆向思维推理,如果生产过程中的报废需要进项税额转出,那么国家税务总局只要根据网上公布的成材率就可以到企业补征税款,那将是数十亿的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从来没有公布各行业的成材率标准,也无法公布各行业的成材率,原因有如下几点:1、行业内各企业生产设备的性能不同(有国产线、进口线等区分),生产工艺的差异,使各企业无法执行相同的标准;2、企业在成立之初试产时,报废大量的原材料既是在所难免的,也是正常的,但是如果将此极低的成材率列为非正常损失,那么既不合常理,也不合税理,并且不利用企业的成长。

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很难制定各行业有关成材率的标准。

关于生产过程中报废材料的会计处理:“A公司”的处理方法是重新验收入库,并陆续出售,主要为:1、入库时:借:原材料----生产过程中废旧材料贷:生产成本2、销售时:借:相关科目贷:其他业务收入贷:应交税金----销项税额借:其他业务支出贷:原材料---生产过程中废旧材料“A公司”将从生产车间回收的“不成材”材料入库并核算材料成本,符合客观性与真实性的原则。

并且对外销售产生了一定的利润,并开票缴纳了销项税额,也意味着实现了“增值”。

至于目前许多小型工业企业帐面未能审计到废旧材料,原因有如下几点:1、部分企业报废的材料价值低,根据重要性原则可不核算回收成本,例如:家具行业,1立方米木材实际做到家具产品中的部分可能只有0.80立方米,另外的0.20立方米已经成为木屑,因木屑相对于木材的价值低,按重要性原则可不入帐核算。

类似的还有服装厂、石材厂等。

2、在审计时未关注部分企业生产过程报废材料的会计处理,例如晓沙钢材,公司将整卷不锈钢带按客户要求剪切后必然产生废弃的边角废料,公司将边角废料开票销售给一些可以加以利用的小客户(注:相对于晓沙钢材而言,上述边角料属于废料,但对客户而言仍可作为一般材料),销售价格也低于一般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

3、部分企业会计处理不规范,生产过程中报废的材料价值并不低,但未反映在帐面。

综上所述,“A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约5%原材料废率(相当于约95%的成材率)应该属公司生产过程中的正常损耗,可以不进行进项税额转出。

第二方面:库存材料、产品作为废料销售是否需要进项转出许多企业都会发生下列类似的情况:1、为生产某个订单的产品采购了一批原材料,为了保证生产的稳健性,公司很难做到采购的原材料100%刚好用完,因此产生了一定库存材料,公司日后因为再也没有生产过类似产品,过了一两年以后公司作为“报废”材料管理(例如XX公司),其实这些材料外观上并没有损伤,只是已经不符合当前市场的要求。

部分公司对上述材料通过一定的渠道进行销售,因该材料已经不符合当前市场的要求且销售批量小,因此销售价格远远低于帐面价值或当前替代材料的市场价格。

2、为完成某个订单或某批订单,或者公司的经营政策没有产用“以销定产”,往往会产生一些过剩的产成品,这些产成品因未及时销售,时间一长,虽然这些产成品也没有腐烂变质,但已经不符合市场行情,公司作为报废产品管理,并准备低价销售。

上述库存材料或产品的“报废”是否需要进项税额转出?目前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解释性文件可以作为参考,文件全文如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资产评估减值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文号国税函[2002]1103号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发文日期:2002-12-20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你局《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减值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问题的请示》(桂国税发[2002]28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非正常损耗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

对于企业由流动资产评估减值而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如果流动资产未丢失或损坏,只是由于市场发生变化,价格降低,价值量减少,则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的非正常损失,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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