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规模养殖场认定及畜禽养殖场分级管理的通知

合集下载

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区域划定方案

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区域划定方案

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区域划定方案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依据,不断提高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水平和技术,以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结合我区生态建设规划要求,调整优化全区畜禽养殖业生产布局,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

二、划分原则(一)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

(二)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三)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的原则。

(四)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

(五)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

三、划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5.《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6.《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7.《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8.《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域划分技术规范》四、畜禽规模养殖场标准规模化养殖场标准如下:生猪养殖场(小区):年出栏500头以上;肉牛养殖场(小区):年出栏100头以上;奶牛养殖场(小区):年存栏100头以上;肉羊养殖场(小区):年出栏300只以上;蛋鸡养殖场(小区):年存栏25000只以上;肉鸡养殖场(小区):年出栏35000只以上;肉鸭养殖场(小区):年出栏15000只以上;肉鹅养殖场(小区):年出栏5000只以上;家兔养殖场(小区):年存栏能繁母兔400只及以上。

五、区域划分的类型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区域划分为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和适宜养殖区。

(一)禁止养殖区禁止建设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

(二)限制养殖区限制畜禽养殖数量,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

(三)适宜养殖区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以外的区域,可作为畜禽养殖适度养殖区。

六、畜禽养殖区域划分界限(一)禁止养殖区域梨园社区(1-12组)华园社区(1-9组)(二)限制养殖区域华园社区10组(原下店子村5组)(三)适宜养殖区域。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无公害畜产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无公害畜产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无公害畜产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公布日期】2007.03.20•【字号】鲁牧生字[2007]5号•【施行日期】2007.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无公害畜产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鲁牧生字〔2007〕5号)各市畜牧局(办),有关单位: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精神,切实搞好无公害畜产品认证和管理,不断提高畜禽及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根据国家《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畜牧业发展实际,制定了《山东省无公害畜产品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积极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至省畜牧办生产科技处。

附件:山东省无公害畜产品管理实施办法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日附件:山东省无公害畜产品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搞好无公害畜产品认证,规范生产与管理,全面提高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促进畜牧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及农业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结合山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无公害畜产品,是指产地环境、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经认证合格获得认证证书,并允许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未经加工或仅进行了初加工的食用畜产品。

第三条无公害畜产品,按照国家要求统一认证管理行为,实行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相结合的认证模式,采取政府扶持推动与规范监督相协调的工作措施。

第四条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无公害畜产品管理工作。

成立山东省无公害畜产品管理办公室,设在山东省畜牧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畜牧办”),主管全省无公害畜产品产地认定、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

市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也应设立相应机构或指定负责单位与人员。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管理规定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管理规定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管理规定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管理制度为了加强规模养殖场的检疫监管,规范畜禽养殖场的养殖生产环节,实施规范化管理,全面提高畜产品质量和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动物防疫法》、《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规模养殖场(小区)的建设和生产管理应严格遵守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等规定,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防重于治”的原则,防止动物疫病发生,提高养殖效益。

二、规模养殖场(小区)应经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合格后,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并在当地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标识代码。

三、从事畜禽养殖,不得有下列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㈡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馆、食堂的汨水饲喂家畜;㈢在垃圾场或者使用垃圾场的物质饲养畜禽;㈣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危害人和畜禽健康的其他行为。

四、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有专门的档案盒,并载明以下内容:㈠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㈡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㈢检疫、免疫、消毒情况;㈣畜禽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㈤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畜禽档案保存2年以上;种畜禽场应依法经营,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种畜禽合格证和系谱证“三证”齐全,归档并长期保存。

六、猪、牛、羊等实行标识管理。

按农业部规定使用耳标、电子标签、脚环及其他承载畜禽信息的标识物,并按规定加施畜禽标识规模养殖场检疫申报畜禽在岀栏销售前,应当按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官方兽医对动物实施现场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外运的动物托运人托运时应取得运输检疫证明,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应及时清洗消毒,取得运载工具消毒证明方可运输。

规模养殖场疫情报告发生疫情应及时对动物疫情的报告、认定和公布有新要求。

畜禽三区养殖规模控制范围及规模界定

畜禽三区养殖规模控制范围及规模界定
附件 4
畜禽“三区”养殖规模控制范围及规模界定
三区名称 畜禽 种类 养殖 规模
禁 养 区 限 养 区 Ⅰ 存栏<5 头 存栏<2 头 存栏<10 只 存笼<50 羽 Ⅱ 存栏<5 头 存栏<2 头 存栏<10 只 存笼<50 羽 Ⅲ 存栏<50 头 存栏<20 头 存栏<50 只 存笼<5000 羽 存栏<300 头 存栏<60 头 存栏<100 只 存笼<10000 羽 1、严禁新增各类规模养殖场; 2、 凡现有养殖规模超过限养区 控制范围的,须在 2 年时间内 实现搬迁或把养殖规模缩减到 控制范围以内。 适 养 区
— 1 —
— 2 —
(此页无正文)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永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 年 4 月 25 日印发
— 3 —— 4 —猪 牛 羊 禽1 、鼓励农户大力发展适 度规模养殖(家庭农场) ; 2 、鼓励企业采用生态循 环养殖模式,大力发展各 类规模养殖,创办养殖深 加 工企 业,延 长产 业链 条,增加养殖效益,带动 全县养殖业快速发展。
备注: I 指城市和城镇居民区,包括文教科研区、医疗区、商业区、工业区,游览区等人口集中地区;Ⅱ指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农村集 中式和分散式饮用水源地保护范围内;Ⅲ指国家等级景区和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等区域保护范围内(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 冲区禁止养殖牛、羊) 。 畜禽养殖规模化养殖场界定:猪:能繁母猪存栏≥25 头或年出栏肥猪≥500 头;肉牛:年出栏育肥牛≥30 头或存栏能繁母牛≥30 头;奶牛: (存栏) ≥30 头羊;存栏能繁母羊≥150 只或年出栏肉羊≥300 只;肉鸡(鸭、鹅) :单栋饲养量单栋饲量≥3000 羽,年出栏量≥6 万羽;蛋鸡(鸭、鹅) : (存笼) ≥6000 羽。

畜禽养殖规模化养殖划分标准文件

畜禽养殖规模化养殖划分标准文件

畜禽养殖规模化养殖划分标准文件在我看来,畜禽养殖规模化养殖划分标准文件是一个至关重要的文件,它对我国的畜禽养殖产业发展具有深远影响。

它不仅涉及到畜禽养殖的规模大小,还关系到养殖场的环保、资源利用、科学养殖等诸多方面。

在本文中,我将从不同角度探讨这一重要文件,并共享我的观点和理解。

1. 初探规模化养殖让我们对规模化养殖有一个基本了解。

规模化养殖是指在相对较大面积内进行养殖生产,以提高资源利用率、降低养殖成本、增加养殖产能、改善养殖环境、提高养殖品质、推动畜牧业现代化为主要目的的养殖方式。

在这种养殖方式下,养殖场通常会有一定规模的规划设计,包括科学的养殖设施、合理的饲料配给、规范的养殖流程等。

2. 规模化养殖划分标准文件的重要性规模化养殖划分标准文件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推动畜禽养殖产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它可以帮助政府和业界明确规模化养殖的具体范围和标准,为畜禽养殖企业提供明晰的发展方向。

它可以促进畜禽养殖的产业升级和技术改造,推动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

规模化养殖划分标准文件的制定还可以为环保治理、资源利用效率提高、兽医兽药管理等提供基本依据,促使养殖业向着更加科学、规范的方向发展。

3. 我的观点和理解在我看来,规模化养殖划分标准文件的制定要考虑到不同地区、不同养殖品种的实际情况,要因地制宜地制定相应的标准。

要充分考虑到环保、动物福利、安全生产等多方面因素,从整体上提高畜禽养殖的品质和效益。

我认为,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对规模化养殖划分标准文件的实施进行有效监管,加强对养殖企业的指导和管理,确保规模化养殖标准得以切实执行。

4. 总结和回顾畜禽养殖规模化养殖划分标准文件的出台,对我国畜禽养殖产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它不仅是畜禽养殖产业转型升级的需要,也是推动畜禽养殖行业健康发展的基础。

在实践中,我们需要不断探索、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和改进规模化养殖划分标准文件,使其更加符合实际需求,更加有利于养殖产业的发展。

关于开展畜禽规模养殖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畜禽规模养殖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畜禽规模养殖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神牧发〔2010〕15号各乡镇人民政府,神木镇永兴、西沟办事处:为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贯彻落实农业部《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我县畜禽规模养殖,强化畜禽规模养殖备案管理、完善备案制度,扎实推进我县畜牧业科学发展,现将备案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并将《神木县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备案程序管理办法》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组织领导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把畜禽规模养殖备案管理和养殖档案建立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作为一项长期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县畜牧兽医局成立了以局长任组长,动物卫生监督所所长、畜牧兽医技术推广站站长任副组长,动物卫生监督所和畜牧兽医技术推广站主要业务骨干为成员的领导小组,负责全县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备案管理和养殖档案建立的督促、管理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明确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并要明确一名具体负责规模养殖备案管理和养殖档案建立的工作人员,负责更新、报送畜禽规模养殖备案和档案建立汇总,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并于4月5日前将人员情况(附件2)上报县畜牧兽医技术推广站。

同时进一步明确规模场挂牌兽医和包片兽医,完善巡查制度,做好巡查记录。

以后,县内畜牧生产发展项目及以奖代补政策落实将从已备案的规模场(小区)中施行,未备案的,一律不予安排。

二、备案审核条件及备案程序在我县辖区内兴办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合作社的单位和个人,符合《神木县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备案程序管理办法》,达到以下备案管理条件的,予以备案。

(一)备案条件1、建设用地必须符合本县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畜牧业发展规划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禁养区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专业合作社,一律不予备案。

2、选址、布局及畜禽棚舍的设计、建筑必须符合“因地制宜、布局合理、便于消(毒)防(疫)”等技术要求。

3、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配套的生产设施。

关于调整县畜禽养殖三区划分的通知-通知的类型

关于调整县畜禽养殖三区划分的通知-通知的类型

关于调整县畜禽养殖三区划分的通知:通知的类型关于调整县畜禽养殖三区划分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单位:根据国家环境保护及畜禽养殖相关法律法规,为进一步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结合我县环境实际、管理水平和畜禽承载能力状况,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我县畜禽养殖“三区”(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划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九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按照“控制总量、合理布局、防治结合、减少污染”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县生态X县建设要求,科学划定畜禽养殖“三区”,调整优化全县畜禽养殖业的生产布局,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治理,构建与生态环境相和谐的畜禽养殖模式,坚持“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

二、划分原则(一)依法保护生态环境;(二)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三)生态环境、经济现状与发展规划相结合;(四)属地管理,谁污染、谁治理;(五)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六)突出重点和可操作性,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与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相统一。

三、划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2010第7号)《X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X省畜禽养殖粪污处理利用实施方案》《X县畜牧业生产发展总体规划和布局》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规范。

四、划分类型全县畜禽养殖区域划分为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9.21•【文号】国土资发[2007]220号•【施行日期】2007.09.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 2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管理局),畜牧兽医(农业、农牧、农林)厅(局、办、委):随着我国畜牧业的发展,饲养方式和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规模化养殖对用地提出了新的要求。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和《国务院关于切实落实政策保证市场供应维护副食品价格稳定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2007]1号)精神,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发展,现就用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养殖用地(一)县级畜牧主管部门要依据上级畜牧业发展规划和本地畜牧业生产基础、农业资源条件等,编制好县级畜牧业发展规划,明确发展目标和方向,提出规模化畜禽养殖及其用地的数量、布局和规模要求。

(二)在当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尚未修编的情况下,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于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实行一事一议,依照现行土地利用规划,做好用地论证等工作,提供用地保障。

下一步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时,要统筹安排,将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纳入规划,落实养殖用地,满足用地需求。

(三)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的规划布局和选址,应坚持鼓励利用废弃地和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的原则,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各地在土地整理和新农村建设中,可以充分考虑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需要,预留用地空间,提供用地条件。

任何地方不得以新农村建设或整治环境为由禁止或限制规模化畜禽养殖。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生态环境局,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9.12•【字号】渝环〔2019〕187号•【施行日期】2019.09.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重庆市生态环境局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渝环〔2019〕187号各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委,万盛经开区环保局、农林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按照8月30日全国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电视电话会议,以及9月6日全国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视频会议精神,结合《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以下简称《通知》)相关要求,切实做好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相关工作,推动畜禽养殖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依法依规确认禁养区、限养区(一)明确有关法律法规。

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重庆市长江三峡水库库区及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禁养区、限养区划定的要求,不得擅自扩大或超范围设定划定依据。

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之外的其他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禁养区、限养区划定的依据。

(二)严格开展自查自纠。

各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万盛经开区环保局(以下简称各区县生态环境局)要会同农业农村部门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照本地区已印发的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认真开展畜禽养殖区域划定范围自查自纠,逐条对照梳理,严禁擅自扩大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范围。

各区县(自治县)对于排查中发现的超出法律法规范围划定的情况,应落实工作责任,采取有效措施,立行立改,确保整改到位。

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可养区划分调整方案

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可养区划分调整方案

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可养区划分调整方案随着畜禽养殖业的快速发展,畜禽养殖产生的污染已成为我县农村面源污染的主要来源之一,为有效遏制畜禽养殖业污染不断加重的趋势,优化畜禽养殖业结构,规范畜禽养殖行为,促进我县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五大发展理念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x、x、x、x全会精神和x委x、x、x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结合全县生态建设规划要求,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可养区,调整优化畜禽养殖业生态布局,从源头上控制畜禽养殖污染,不断提高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水平,保护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促进全县畜禽养殖业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环境安全保障。

二、划分依据1.《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x〔x〕151号);2.《畜禽养殖场(小区)环境监察工作指南(试行)》(x〔x〕84号);3.《畜禽养殖场(小区)环境守法导则》(x〔x〕89号);4.《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x第643号);5.《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x〔x〕17号);6.《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x〔x〕31号);7.《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x〔x〕99号);8.《x畜禽养殖管理办法》(x第205号);9.《关于加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x〔x〕36号);10.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

三、划分原则1.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2.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3.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的原则;4.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5.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6.突出重点和可操作性的原则。

四、划分类型根据x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x〔x〕36号),畜禽养殖“三区”界定如下:禁养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畜禽养殖的区域,禁养区内已有的各类畜禽养殖场,依法限期关闭、取缔、搬迁。

畜禽养殖规模化养殖划分标准文件

畜禽养殖规模化养殖划分标准文件

畜禽养殖规模化养殖划分标准文件养殖业是我国农业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而畜禽养殖则是养殖业的重要分支。

为了规范和促进畜禽养殖业的健康发展,制定并实施畜禽养殖规模化养殖划分标准文件是十分必要的。

一、引言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我国畜禽养殖业面临着许多挑战和机遇。

规模化养殖作为一种现代化的养殖模式,具有提高生产效益、减少环境污染、保障食品安全等诸多优势。

然而,由于缺乏统一的规范标准,许多养殖场无法正确划分自身的规模,导致监管和管理的混乱。

因此,制定畜禽养殖规模化养殖划分标准文件势在必行。

二、标准制定的依据1. 监管需求:制定标准文件可以帮助监管部门更加准确地了解和掌握养殖场的规模,从而更好地实施监管工作。

2. 环境保护:规模化养殖通常伴随着大量的废弃物排放,制定标准文件可以限制养殖场的规模,减少对环境的不良影响。

3. 食品安全:规模化养殖可以提高养殖效率、减少疾病传播风险,制定标准文件可以确保畜禽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三、标准划分原则1. 养殖场可容纳畜禽的数量:根据养殖场场地面积、设施条件和环境容量等因素,确定养殖场可容纳畜禽的最大数量。

2. 养殖场的运营管理水平:包括养殖场的管理制度、技术水平、运营模式等方面的标准,以评估养殖场的规模化程度。

3. 养殖场的环境影响评价:考虑养殖场的废弃物处理、环境保护设施、周边环境等因素,对养殖场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

四、标准划分等级1. 家庭养殖:根据养殖场容纳畜禽的数量和运营管理水平的标准,可将小规模的养殖场划分为家庭养殖级别。

这类养殖场通常是农户自家养殖,并且规模较小,对环境的影响相对较小。

2. 中小规模养殖:根据养殖场的养殖规模、管理水平和环境影响评价的结果,将规模适中、环境影响可控的养殖场划分为中小规模养殖级别。

这类养殖场通常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小型农牧企业。

3. 大规模养殖:如果养殖场容纳的畜禽数量较大,管理水平较高,同时环境影响评价结果符合要求,可划分为大规模养殖级别。

畜禽规模养殖场如何界定,附选址要求

畜禽规模养殖场如何界定,附选址要求

畜禽规模养殖场如何界定,附选址要求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是指经当地农业、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具有法人资格的养猪、奶牛、蛋鸡、肉鸡的养殖场,其界定标准为:具有一定的规模,指标是猪出栏大于或等于500头;奶牛存栏大于或等于100头;肉牛出栏大于或等于200头;肉鸡出栏大于或等于50000羽;蛋鸡存栏大于或等于20000羽。

一、畜禽规模养殖场如何界定1、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是指经过当地农业、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具有法人资格的养猪、奶牛、肉牛、肉鸡、蛋鸡等养殖场。

2、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界定:具有一定的规模,指标是猪出栏大于或等于500头;奶牛存栏大于或等于100头;肉牛出栏大于或等于200头;肉鸡出栏大于或等于50000羽;蛋鸡存栏大于或等于20000羽。

3、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具备的条件一般如下:(1)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配套的生产设施。

(2)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3)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

(4)有对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的沼气池等设施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理设施。

(5)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6)养殖场、养殖小区兴办者应当将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养殖地址、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向养殖场、养殖小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以取得畜禽标识代码。

二、畜禽规模养殖场选址要求1、应符合城乡总体规划、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布局的总体要求,遵守禁养区、限养区的规定,符合城乡总体规划、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布局的总体要求,遵守禁养区、限养区的规定,建在规定的非禁养区内。

2、符合环境保护和动物防疫要求。

新建、改建和扩建养殖场、养殖小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提出切实、可行的污染物治理和综合利用方案。

3、应建在地势平坦、场地干燥、水源充足、水质良好、排污方便、交通便利、供电稳定、通风向阳、无污染、无疫源的地方,处于村庄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

畜禽养殖场的规模分级及分级管理要求

畜禽养殖场的规模分级及分级管理要求

畜禽养殖场的规模分级及分级管理要求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文档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谢谢!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类型的实用资料,如教育随笔、日记赏析、句子摘抄、古诗大全、经典美文、话题作文、工作总结、词语解析、文案摘录、其他资料等等,想了解不同资料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is editor. 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it, it can help you 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 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 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 actual needs, thank you! In addition, this shop provides you with various types of practical materials, such as educational essays, diary appreciation, sentence excerpts, ancient poems, classic articles, topic composition, work summary, word parsing, copy excerpts, other materials and so on, want to know different data formats and writing methods, please pay attention!一、引言畜禽养殖是我国农业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

畜禽规模养殖场标准

畜禽规模养殖场标准

畜禽规模养殖场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区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养殖行为,强化畜禽养殖过程监管,推行科学养殖行为,促进我区畜牧业健康发展,确保全区不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确保畜禽及其产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兽药管理条例》、《某某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及农业部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技术规范相关规定,结合我区畜牧生产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屯溪区境内从事畜禽养殖的规模养殖场(户)养殖行为的规范监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畜禽规模养殖,是指生猪存栏量达50头以上、家禽存栏达500羽以上、牛存栏20头以上、羊存栏40只以上及多畜禽兼养分别达以上标准的的养殖场(户)。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养殖行为,包括新建(扩建)规模养殖场(户)申办及备案;出售畜禽及其产品报检;畜禽生产过程中强制免疫、消毒、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兽药饲料使用及养殖档案。

第五条屯溪区人民政府成立由区政府分管领导、各镇人民政府及区农业委、区财政局、屯溪工商分局、屯溪公安分局等单位负责人组成的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全区动物防疫工作。

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农业委,具体工作由区畜牧兽医局负责。

第六条各镇成立相应的防治重大动物疫病领导组,负责辖区内动物防疫工作的组织实施。

各镇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辖区内动物防疫日常工作。

第七条区农业委负责全区范围内的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养殖行为的监管,具体工作由区畜牧兽医局负责;各镇兽医站负责对本辖区内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养殖行为的监管,具体工作由兽医站负责。

第二章养殖场设立第八条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户)的应向镇兽医站提出《动物防疫合格证》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各镇兽医站在接到申请后应于3日内报区畜牧兽医局审批。

第九条已建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尚未申办《动物防疫合格证》的应向镇兽医站提出《动物防疫合格证》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各镇兽医站在接到申请后应于3日内报区畜牧兽医局审批。

山西省农业厅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山西省农业厅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山西省农业厅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畜牧业管理,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保护畜牧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全省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兴办畜禽养殖场(含种畜禽场)、养殖小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向所在地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备案,是指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对符合备案范围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以及有关内容进行信息收集管理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畜禽养殖场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养殖规模较大、饲养和防疫设施完善和集约化饲养水平较高的畜禽养殖企业。

畜禽养殖小区是指畜禽生产相对集中或封闭,建设规划科学、布局合理、管理规范、防疫健全的畜禽养殖区域,通常是由数户具有一定规模的畜禽养殖场组成。

第五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条件。

(一)规模标准1.畜禽养殖场备案规模标准:生猪养殖场存栏量200 头以上;蛋禽养殖场存栏量5000只以上;肉禽养殖场存栏量3000只以上;奶牛或肉牛养殖场存栏量 50头以上;肉羊或绒山羊养殖场存栏量200 只以上;家兔养殖场存栏量 1000 只以上。

2.畜禽养殖小区备案规模标准:小区内养殖户 5 户以上,生猪存栏 500 头以上,蛋禽或肉禽存栏 15000 只以上,奶牛或肉牛存栏 200 头以上,肉羊或绒山羊存栏500只以上,家兔存栏2000 只以上,其他畜禽饲养规模参照执行。

3.其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规模标准由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自行确定。

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畜牧业发展实际,对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规模标准进行调整。

(二)选址要求场址选择在农户聚集区下风向,地势平坦干燥、未被污染、无疫病的地方;距离铁路、公路、城镇、居民区、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500米以上;距离其他畜禽养殖场或养殖小区1000米以上;距离屠宰场、畜产品加工厂、畜禽交易市场、垃圾及污水处理场所、风景旅游区、自然保护区以及水源保护区等区域2000米以上;水、电、路等公共设施完善。

宁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乡市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乡市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乡市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5.10•【字号】宁政办发〔2018〕10号•【施行日期】2018.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宁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乡市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8〕10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机关各单位:《宁乡市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和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5月10日宁乡市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畜禽养殖行为,改善农村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畜牧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17〕29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遵循以下原则:依法保护生态环境原则;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原则;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原则;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原则;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原则;突出重点和可操作性原则。

第三条我市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区域划分为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以下简称为“三区”)。

(一)禁养区:禁止畜禽规模养殖的区域。

(二)限养区:禁止新建、扩建规模养殖场(户、小区)的区域。

(三)适养区:除禁养区、限养区以外可以养殖的区域。

第二章区域划分第四条禁养区包括下列区域:(一)中心城区。

范围包括:玉潭街道;城郊街道;白马桥街道;历经铺街道;夏铎铺镇;金洲镇全民社区、同兴村、关山社区(2016年行政区划调整前范围)、龙桥村(2016年行政区划调整前范围);菁华铺乡桃林桥村、傅家塘村(2016年行政区划调整前范围);回龙铺镇侯旨亭社区;坝塘镇金洲村;双江口镇檀树湾村、长兴村、白玉社区。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零陵区畜禽规模养殖“三区”划定方案》的通知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零陵区畜禽规模养殖“三区”划定方案》的通知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零陵区畜禽规模养殖“三区”划定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1.15•【字号】零政办发〔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零陵区畜禽规模养殖“三区”划定方案》的通知零政办发〔2020〕1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零陵区畜禽规模养殖“三区”划定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2019年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月15日零陵区畜禽规模养殖“三区”划定方案为合理布局养殖区域,从源头控制畜禽养殖污染,促进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湖南省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规定》,按照畜禽养殖“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布局原则,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富民强区、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以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为切入点,结合生态建设要求,调整优化全区畜禽养殖业生产布局,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实现畜禽养殖废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

二.划定依据(一)相关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8.《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9.《湖南省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规定》(湘政办发〔2017〕29号)。

养殖场分类管理分级指导制度

养殖场分类管理分级指导制度

养殖场分类管理分级指导管理意见近几年来,我省畜禽规模养殖发展速度快、势头猛,但是,大部分养殖场的防疫基础设施条件还普遍偏差,兽医专业人员素质还普遍偏低,兽医防疫意识十分缺乏,疫病防控措施很难落实到位,加之,规模养殖畜禽出栏更新频率不断加快,跨区域长距离调运畜禽不断增多,使养殖环节发生重大动物疫病的风险明显加大。

一旦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都很大。

为此,根据农业部工作安排,对规模养殖场建立官方兽医责任制度或对散养户乡村兽医包片制度。

实施分类管理,分级指导,强化动物防疫条件监管,加大日常巡查力度;要以强制免疫、防疫档案、耳标佩戴等为基础,全面推进产地检疫工作。

一、各市、县(区)动物卫生监督所要认真履行《动物防疫法》赋予的职能职责,切实把养殖环节动物卫生监管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克服困难,把各项监管工作真正开展起来,确保各项综合防控措施落到实处,真正从源头上控制动物疫病,把好动物产品安全的首道关口。

二、加强养殖普法宣传,摸清底数明确监管重点,《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养殖业主在强制免疫、消毒灭源、无害化处理、防疫条件、疫情监测、疫情报告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各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大宣传力度,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生动活泼、通俗易懂的形式,利用广播、电视、杂志、报纸等媒体,做好普法宣传教育工作,使养殖业主、社会公众熟悉了解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防疫、检疫政策,清楚自己的权利、责任和义务,提高业主的防疫意识,促使其自觉履行应尽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要针对养殖行为动态性强、业主变动性大,以及各地普遍因对畜禽养殖场(户)等养殖环节监管单元基数不准、家底不详导致监管工作开展被动的局面,结合我们正在开展的养殖场动物防疫条件专项整治行动,摸清辖区内养殖环节各监管单元的基本情况。

对规模场名称、防疫条件等情况进行备案登记,并定期更新记录。

明确不同养殖规模、类型的监管重点和环节。

大型养殖场,要以动物防疫条件和重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符合国家要求为监管重点;要以落实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和综合防控措施为监管重点;农村散养户,要以落实每月重大动物疫病补免为监管重点。

畜禽规模养殖场(户)认定细则

畜禽规模养殖场(户)认定细则

畜禽规模养殖场(户)认定细则-CAL-FENGHAI-(2020YEAR-YICAI)_JINGBIANXX市畜禽规模养殖场(户)认定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畜禽规模养殖场(户)管理,推进生态畜牧业发展,保障畜产品安全。

根据《畜牧法》、《动物防疫法》、《农业部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及《XX市农业局种、养产业发展项目管理办法》,特制定《XX市畜禽规模养殖场(户)认定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XX市辖区内畜禽规模养殖场(户)。

第三条经认定挂牌的规模养殖场(户)优先享有各级畜牧项目扶持及技术咨询等优惠政策,在年度畜牧生产项目中优先安排。

第二章畜禽规模养殖场(户)类型及标准第四条本细则所指的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共分为四类:带动型养殖企业、畜禽规模化养殖企业、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养殖专业合作社。

第五条认定标准带动型养殖企业:在XX市辖区内,集中带动养殖农户30户以上,养殖户常年出栏商品肉鸡50万羽;商品猪、肉兔10000头(只);肉牛、肉羊500头以上;或存栏蛋禽5万羽、能繁母猪500头、奶牛500头、能繁母牛500头、母羊500(只)、母兔1500只以上的合法养殖企业。

畜禽规模化养殖企业:具备规范的养殖场所,常年出栏商品肉禽10万羽、商品猪4000头、肉兔5000只、肉牛、肉羊300头(只)以上;或存栏蛋禽2万羽、种禽1万套、能繁母猪200头、奶牛300头,能繁母牛50头,母羊100(只)、母兔200只以上的合法养殖企业。

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具备规范的养殖场所,常年出栏商品肉禽1万羽、商品猪100头、肉兔500头(只)、肉牛、肉羊30头以上;或存栏蛋禽万羽、母兔50只、能繁母猪20头、能繁母牛、母羊20头(只)以上的合法规模养殖场(户)。

养殖专业合作社:参与合作社养殖农户需达10户以上,具备规范的养殖场所,常年出栏商品肉禽10万羽、商品猪4000头、肉兔5000头(只)、肉牛、肉羊300头以上;或存栏蛋禽3万羽、能繁母猪500头、奶牛500头,能繁母牛200头,母羊200(只)、母兔500只以上的合法养殖专业合作社。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畜禽规模养殖场认定及畜禽养殖场分级管理的通知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关于畜禽规模养殖场认定及畜禽养殖场分级
管理的通知
各镇(街道)动物防疫站、局属有关单位:
为规范全县畜禽养殖场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湖南省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畜禽规模养殖场认定及畜禽养殖场分级管理的规定通知如下:
一、规模场的认定
(一)规模。

根据《湖南省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规定》的划分标准,畜禽规模养殖标准确定为:
1、单一品种畜禽养殖规模的划分标准如下:
2、具有不同畜禽养殖种类的养殖规模的划分标准如下:不同畜禽种类可将其它畜禽养殖量折算为猪的养殖量,以猪的养殖量确定养殖规模。

换算比例为30羽蛋鸡、30羽鸭、15羽鹅、60羽肉鸡、30只兔、3只羊折算为1头猪,1头奶牛折算为10头猪,1头肉牛折算为5头猪。

(二)不在禁养区一级限养区和环境敏感区(五区三园)
(三)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以上条件同时具备,方能认定为畜禽规模养殖场。

畜禽规模养殖场实行动态管理,按年度认定,每年一季度县局组织,镇街动物防疫站配合做好当年度规模养殖场的认定工作。

二、畜禽养殖场分级管理:
我县畜禽养殖场实行分级管理,具体为:
1、达到规模养殖场认定条件,认定为畜禽规模养殖场的,纳入县级监管,以县局监管为主,由县局有关职能科室站所按各自职责要求进行监管,每年检查不少于2次。

镇街动物防疫站按属地管理原则开展监管,每季度监督检查不少于1次。

2、达不到规模养殖场认定条件,没有认定为畜禽规模养殖场的各类畜禽养殖专业户纳入镇街监管,具体监管名单由镇街动物防疫站根据各镇街实际情况及工作重点提出,镇街人民政府核定。

镇街人民政府核定的畜禽养殖专业户各镇街动物防疫站每季度检查不少于1次。

3、对养殖规模达到畜禽规模养殖条件,不符合规模养殖场认定第(二)项要求的,由镇街动物防疫站报告当地人民政府采取减量、转产等措施退出规模养殖,纳入养殖专业户管理。

4、对养殖规模达到畜禽规模养殖条件,不符合规模养殖场认定第(三)项要求的,由镇街动物防疫站报告县动物卫生监督管理所,县动物卫生监督管理所通报县执法局采取限期整改等措施,限期整改后仍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由镇街动物防疫站报告当地政府,采取减量、转产等措施退出规模养殖,纳入养殖专业户管理。

5、各镇街动物防疫站要按照网格化管理的要求,加强对区域内畜禽养殖户的巡查,发现问题,按分级管理要求,规模养殖场报告县局相关业务科室站所和当地人民政府;养殖专业户报告当地人民政府。

2017年9月29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