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规模养殖场认定及畜禽养殖场分级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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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规模养殖场认定及畜禽养殖场分级管理的通知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关于畜禽规模养殖场认定及畜禽养殖场分级

管理的通知

各镇(街道)动物防疫站、局属有关单位:

为规范全县畜禽养殖场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湖南省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畜禽规模养殖场认定及畜禽养殖场分级管理的规定通知如下:

一、规模场的认定

(一)规模。根据《湖南省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规定》的划分标准,畜禽规模养殖标准确定为:

1、单一品种畜禽养殖规模的划分标准如下:

2、具有不同畜禽养殖种类的养殖规模的划分标准如下:不同畜禽种类可将其它畜禽养殖量折算为猪的养殖量,以猪的养殖量确定养殖规模。换算比例为30羽蛋鸡、30羽鸭、15羽鹅、60羽肉鸡、30只兔、3只羊折算为1头猪,1头奶牛折算为10头猪,1头肉牛折算为5头猪。

(二)不在禁养区一级限养区和环境敏感区(五区三园)

(三)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以上条件同时具备,方能认定为畜禽规模养殖场。畜禽规模养殖场实行动态管理,按年度认定,每年一季度县局组织,镇街动物防疫站配合做好当年度规模养殖场的认定工作。

二、畜禽养殖场分级管理:

我县畜禽养殖场实行分级管理,具体为:

1、达到规模养殖场认定条件,认定为畜禽规模养殖场的,纳入县级监管,以县局监管为主,由县局有关职能科室站所按各自职责要求进行监管,每年检查不少于2次。镇街动物防疫站按属地管理原则开展监管,每季度监督检查不少于1次。

2、达不到规模养殖场认定条件,没有认定为畜禽规模养殖场的各类畜禽养殖专业户纳入镇街监管,具体监管名单由镇街动物防疫站根据各镇街实际情况及工作重点提出,镇街人民政府核定。镇街人民政府核定的畜禽养殖专业户各镇街动物防疫站每季度检查不少于1次。

3、对养殖规模达到畜禽规模养殖条件,不符合规模养殖场认定第(二)项要求的,由镇街动物防疫站报告当地人民政府采取减量、转产等措施退出规模养殖,纳入养殖专业户管理。

4、对养殖规模达到畜禽规模养殖条件,不符合规模养殖场认定第(三)项要求的,由镇街动物防疫站报告县动物卫生监督管理所,县动物卫生监督管理所通报县执法局采取限期整改等措施,限期整改后仍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由镇街动物防疫站报告当地政府,采取减量、转产等措施退出规模养殖,纳入养殖专业户管理。

5、各镇街动物防疫站要按照网格化管理的要求,加强对区域内畜禽养殖户的巡查,发现问题,按分级管理要求,规模养殖场报告县局相关业务科室站所和当地人民政府;养殖专业户报告当地人民政府。

2017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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