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表水国控断面水质监测质量管理规定(暂行)
国标水质检测管理制度
国标水质检测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水质检测工作,加强对水质检测的监督管理,保障水质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对各类用水和污水进行水质监测的机构和个人。
第三条水质监测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正、专业、兼顾环境和卫生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水质检测应当依法、科学、规范、准确进行。
第五条水质监测工作应当进行科学、规范、准确报告。
第六条相关机构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保证检测数据的真实、准确。
第七条水质监测工作应当进行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鼓励和支持水质检测相关的科技成果和技术创新。
第九条相关机构和个人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提高检测能力和水质监测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第二章水质监测机构和人员的资质管理第十条从事水质监测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工作能力。
第十一条水质检测机构应当具备独立法人地位,具有相应的检测设备和检测条件。
第十二条从事水质检测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水质检测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三条从事水质检测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当定期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考核,确保检测工作的准确性和专业性。
第十四条从事水质检测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办理相关的培训和考核手续,获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对未能取得水质监测相应资格的机构和人员,相关部门应当及时进行整顿和督促其合法从事相关工作。
第三章水质监测项目和方法第十六条水质监测应当包括对地表水、地下水、生活饮用水、工业用水和污水等不同类型水质的监测。
第十七条水质监测项目应当根据不同类型水质和用途的特点确定。
第十八条水质监测仪器设备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且应当定期进行维护和校准。
第十九条水质监测方法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监测规范和标准,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二十条水质监测方法应当经过科学验证并严格控制,保证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四章水质检测数据的报告和管理第二十一条水质监测机构应当对监测数据进行及时、准确的处理和分析,编制相关的水质监测报告。
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办法(试行)(环办[2011]22号)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文件环办[2011]22号关于印发《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解放军环境保护局,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为客观反映全国地表水环境质量状况及其变化趋势,规范全国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工作,依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和有关技术规范,我部制定了《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办法主要用于评价全国地表水环境质量状况,地表水环境功能区达标评价按功能区划分的有关要求进行。
附件: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办法(试行)二○一一年三月九日主题词:环保地表水评价办法通知抄送:机关各部门。
—3—附件: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办法(试行)—3—二○一一年三月目录一、基本规定 (6)(一)评价指标 (6)1.水质评价指标 (6)2.营养状态评价指标 (6)(二)数据统计 (6)1.周、旬、月评价 (6)2.季度评价 (6)3.年度评价 (6)二、评价方法 (7)(一)河流水质评价方法 (7)1.断面水质评价 (7)2.河流、流域(水系)水质评价 (7)3.主要污染指标的确定 (8)—4—(二)湖泊、水库评价方法 (9)1.水质评价 (9)2.营养状态评价 (10)(三)全国及区域水质评价………………………………………………………1 1三、水质变化趋势分析方法 (12)(一)基本要求 (12)(二)不同时段定量比较 (12)(三)水质变化趋势分析 (13)1.不同时段水质变化趋势评价 (13)2.多时段的变化趋势评价 (14)附录一:污染变化趋势的定量分析方法 (15)附录二:术语和定义 (17)—5—为客观反映地表水环境质量状况及其变化趋势,依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和有关技术规范,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主要用于评价全国地表水环境质量状况,地表水环境功能区达标评价按功能区划分的有关要求进行。
水质监测管理制度
水质监测管理制度一、背景介绍水质监测管理制度是指为保护水资源、维护人民生活和生态环境健康,建立和完善水质监测管理制度,确保水质监测工作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可靠性。
水质监测管理制度旨在提高水质监测的质量和效率,为保障水环境质量提供科学依据和技术支持。
二、责任与职责(一)监测机构1. 设立专门的水质监测机构,负责水质监测工作的具体实施。
2. 确保监测设备的正常运行和日常维护,保证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 编制水质监测计划,确定监测点位,确保对不同水质类型和功能区域的监测全面覆盖。
4. 建立水质监测数据管理系统,存储和管理监测数据,并建立相应的数据备份措施。
5. 组织开展监测方法和仪器设备的研究和培训,提高监测技术水平。
(二)政府部门1. 制定水质监测管理制度的相关政策和规范,明确监测工作的整体要求。
2. 组织协调各部门间的工作合作,确保监测工作的协同推进和资源共享。
3. 对监测结果进行分析和评估,及时发布相关水质信息,向社会公众公开。
(三)企事业单位1. 根据监测机构的要求,提供需要监测的水样,并配合监测工作的实施。
2. 加强内部环境保护意识,做好水质自检工作,及时报告异常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
三、监测方法与流程1. 确定水质监测项目,根据监测要求选择相应的监测指标和方法。
2. 确定监测频次和维护周期,按照既定计划定期对监测点位进行水质采样和分析。
3. 严格按照监测方法规范操作,确保取样仪器的准确性和稳定性。
4. 采样后严格按照标准方法进行分析,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5. 对监测结果进行数据处理和分析,根据目标水质要求评估水环境质量。
6. 定期提交监测数据和评估结果,以供决策和公众查询。
四、质量保证与管理1. 建立水质监测质量保证体系,包括内部质量控制和外部质量评估。
2. 内部质量控制包括标准品管理、仪器设备校准和质量控制样品的使用。
3. 外部质量评估可以通过参与各级水质监测比对和评估活动进行。
水质监测与评价规定
水质监测与评价规定一、引言水是人类赖以生存的重要资源,保护水资源,维护水质的健康成为现代社会的重要任务之一。
为了确保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保护人类的健康,制定并严格执行水质监测与评价规定是必要的。
本文将从水质监测的目的、监测指标、监测方法、评价标准等方面进行全面探讨。
二、水质监测的目的水质监测主要目的在于掌握水体中有害污染物质的浓度,评价水资源的安全性,为水环境管理者提供决策依据。
根据监测数据的获取方式和用途,水质监测可以分为定点监测和流域监测两种类型。
定点监测是指在特定区域内设置监测站点,对特定水体进行定时定点的监测。
流域监测是对整个水域内的水体进行连续监测,以掌握水体的全面污染状况。
三、监测指标1. 有机物污染指标(1)化学需氧量(COD):COD是水中有机物氧化释放的化学需氧量。
通过监测COD可以评价水体中的有机物污染程度。
(2)生化需氧量(BOD):BOD指水中有机物被微生物降解释放的需氧量。
BOD是评价水体的生物群落状况的重要指标。
2. 无机物污染指标(1)总磷(TP)和总氮(TN):TP和TN是评价水体营养状况的两个重要指标。
过量的TP和TN会导致水体富营养化,引发水华等问题。
(2)重金属:如汞、铅、铬等。
监测重金属的含量可以评估水体的重金属污染状况,判断水质是否适合人类生活和生态系统的需求。
3. 微生物污染指标(1)大肠菌群:监测水体中大肠菌群的含量可以评价水体是否受到粪便污染,判断水体是否存在致病微生物的潜在风险。
(2)肠道出血性埃希氏菌:监测肠道出血性埃希氏菌的含量可以评价水体是否存在病原微生物的污染,判断水质是否符合饮用水卫生标准。
四、监测方法1. 野外监测野外监测是在实际水体环境中进行的监测工作。
监测人员需要准备适当的监测设备,如采样瓶、温度计等,并遵循采样规程进行现场采样。
野外监测需要准确记录采样点位、日期、时间等信息,并妥善保存样品,确保后续实验室分析的准确性。
2. 实验室分析采样回实验室后,需要选用适当的分析方法进行样品处理和分析。
水质监测管理制度
水质监测管理制度一、水质监测管理制度的重要性1.保障水质安全:水是人类生存所必需的基本资源,因此保障水质安全是保护人类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要举措。
水质监测管理制度能够提前发现水质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确保供水系统的安全可靠。
2.保护环境:水质监测管理制度能够监测各类排放物对水体的污染情况,及时发现和阻止水体受到污染,保护水域生态系统的稳定和生物多样性。
3.提高监管效能:水质监测管理制度能够明确各级政府、监管机构和企事业单位的职责和义务,加强监督和管理,提高监管效能。
同时,制度也能够为企事业单位提供明确的指导,规范运行行为。
二、水质监测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1.监测目标和指标:制定明确的监测目标和指标,根据国家和地方标准确定监测项目和监测频次。
常见的指标包括水质、微生物、有机物和重金属等。
2.监测网络建设:建立完善的监测网络,包括监测站点的选择和布设,确保监测能够全面覆盖,并能够及时获取监测数据。
3.监测方法和设备:制定监测方法和技术标准,保证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并配备先进的监测设备,包括自动监测仪器和设备,提高监测效率和数据质量。
4.监测数据的采集、传输和管理: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采集和传输,建立监测数据管理系统,便于数据的分析和利用。
5.监测结果的评估和应对措施:对监测结果进行综合评估,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包括水源保护、治理措施和紧急事件应对等。
三、水质监测管理制度的实施过程1.立法和政策制定:通过制定法律和政策,明确监测和管理要求,为水质监测管理制度的实施提供法律依据和政策支持。
2.监测网络建设和设备采购:根据监测目标和指标,确定监测网络建设和设备采购计划,确保监测能够全面覆盖,并配备先进的监测设备。
3.人员培训和管理:培训监测人员,提高其监测技术和操作水平,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
同时,建立人员管理制度,落实监测责任和义务。
4.监测数据采集和管理系统建设:建立监测数据采集和管理系统,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采集、传输和管理,便于数据的分析和利用。
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质量管理概述
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质量管理概述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质量管理是指在地表水自动监测过程中,通过建立一套科学的质量管理体系,全面提高水质监测工作的准确性、可靠性和合法性,以确保监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下面将对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质量管理进行概述。
一、质量目标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质量管理的首要目标是确保监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并达到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还要提高监测效率,减少测试成本,促进资源的合理利用。
二、质量管理体系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质量管理应建立一套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管理机构设置、工作流程、人员配备和质量控制措施等。
管理机构要明确各项职责和任务,制定有效的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工作流程要清晰明确,确保监测环节的无缝衔接;合理配置专业人员,提高技术水平;建立相应的质量控制措施,对整个监测流程进行管理,确保监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三、仪器设备和试剂的选择与校准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涉及到大量的仪器设备和试剂的使用,合理选择和校准仪器设备和试剂,对保证监测结果的准确性至关重要。
在选择仪器设备和试剂时,要考虑实际监测需求和要求的准确度,并进行严格的验收和检验。
要建立仪器设备和试剂的定期检验和校准机制,确保其工作正常、准确可靠。
四、样品采集和保存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的水样采集和保存也是关键环节之一。
对于不同的监测项目和标准,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采样计划和采样方法,并确保采样的过程符合相关要求。
对采集的水样要及时进行标识、封存和储存,以保证监测结果的准确性。
五、质量控制和数据管理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的质量控制是确保监测结果准确性和可靠性的重要手段。
包括监测现场的质量控制和实验室的质量控制。
监测现场应定期进行质量控制样品的分析,进行仪器校准和精确度检验,确保仪器设备正常工作;实验室要建立严格的质量控制体系,对样品进行规范化处理和分析,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还应建立完善的数据管理系统,保证数据的安全性和可追溯性。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
1 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对江河、湖泊、水库和渠道的水质监测,包括向国家直接报送监测数据的国控网站、省级(自治区、直辖市)、市(地)级、县级控制断面(或垂线)的水质监测,以及污染源排放污水的监测。
2 引用标准以下标准和规范所含条文,在本规范中被引用即构成本规范的条文,与本规范同效。
GB 6816—86 水质词汇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GB 11607—89 渔业水质标准GB 12997—91 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GB 12998—91 水质采样技术指导GB 12999—91 水质采样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GB 5084—92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T 14581—93 水质湖泊和水库采样技术指导GB 50179—93 河流流量测量规范GB 15562.1—1995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GB 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3838—200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HJ/T 15—1996 超声波明渠污水流量计卫生部卫法监发[2001]161 号文,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ISO 555—1:1973 明渠中液流的测量稳流测量的稀释法第一部分恒流注射法ISO 555—2:1987 明渠中液流的测量稳流测量的稀释法第二部分积分法ISO 555—3:1987 明渠中液流的测量稳流测量的稀释法第三部分恒流积分法和放射示踪剂积分法ISO 748:1979 明渠中液流的测量速度面积法ISO 1070:1973 明渠中液流的测量斜速面积法当上述标准和规范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 定义3.1 潮汐河流指受潮汐影响的入海河流。
3.2 水质监测指为了掌握水环境质量状况和水系中污染物的动态变化,对水的各种特性指标取样、测定,并进行记录或发出讯号的程序化过程。
3.3 流域指江河湖库及其汇水来源各支流、干流和集水区域总称。
3.4 流域监测指全流域水质及向流域中排污的污染源监测。
3.5 水污染事故一般指污染物排入水体,给工、农业生产、人们的生活以及环境带来紧急危害的事故。
国家地表水自动检测站运行管理办法
国家地表水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表水自动监测站(以下简称水站)的管理,确保水站长期稳定运行,及时准确地发布水质自动监测数据,发挥水站的实时监控和预警监视作用,按照统一领导、明确职责、密切配合的原则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了水站的职责分工、资产管理、站点变动、运行维护、数据管理与上报、质量管理、维护维修、责任追究等方面的管理要求。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环保总局(以下简称总局)投资建设的水站的运行管理。
地方投资建设的水站的运行管理可参照此办法。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水站的业务管理工作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以下简称总站)负责,日常运行维护工作由地方环境监测站(以下简称托管站)负责,水站的故障维修和风险保障委托社会专业服务机构负责。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协助总站对辖区内的水站进行监督管理。
具体职责分工详见附件一。
第五条水站的运行维护原则上地市级环境监测站承担。
采取自愿托管的原则,由总站委托,按年度签署委托协议。
第六条负责水站维修工作的专业服务机构按政府采购相关要求确定。
总站与其按年度签定维护维修与风险保障合同,报总局审批执行。
第三章运行和质量管理第七条托管站要设立水站的运行管理部门,明确专职人员,建立水站运行管理规章制度。
第八条每个水站配备的技术人员必须具有环境监测和相关专业知识,必须参加总站组织的技术培训。
总站根据《国家地表水质自动监测站技术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详见附件二)对水站技术人员进行业务考核,通过后持证上岗。
第九条水站运行维护技术人员如有变动,须通知总站,并提供替代人员资料,以便安排培训考核工作。
第十条托管站对水站应实施“日监视、周巡检”的日常运行管理制度。
即每个工作日须有专人实时监视,发现数据异常应及时处理。
每日至少一次采集并存取数据,每周至少一次到现场检查维护,记录远程监视及维护维修结果备查。
具体实施细则详见附件三。
第十一条托管站对水站应实施“周检查、月比对”质量管理制度。
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采测分离管理办法 .doc
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采测分离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采测分离管理,确保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数据真实准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及国务院印发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采测分离,是指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中,按照国家考核、国家监测的原则,将样品采集和检测分析交由不同单位承担,实现样品采集与检测分析分离、水质监测与考核对象分离的监测模式。
水质自动监测站建成前,地表水采测分离监测数据是分析评价水环境质量状况及变化趋势、考核评估水污染防治成效、支撑环境执法的重要依据;水质自动监测站建成并正式运行后,以自动监测数据为主,地表水采测分离监测数据是自动监测数据的重要质控手段,也是自动监测数据的重要补充。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采测分离监测的管理。
各省(区、市)对本行政区域内省级地表水环境质量采测分离监测可参照执行。
二、职责分工第四条生态环境部负责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采测分离的统一管理,制定采测分离管理制度,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受生态环境部委托,负责采测分离的组织实施,以标准化、规范化和信息化为重点,制定采测分离实施计划和质量保证、质量控制方案,对监测的全过程质量控制体系负责。
第五条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采测分离的协调保障;按照统一规范要求,组织设立和维护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断面(点位)断面桩;负责组织水质变化原因分析,并及时处理水质异常情况。
第六条承担样品采集任务的单位(以下简称采样单位)和承担样品检测分析的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要通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CMA)认定,相关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采样单位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负责样品采集、现场检测(包括水温、pH、溶解氧、电导率、透明度、盐度、流量等指标)、样品保存、样品运输、样品交付等工作。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3.09•【文号】环办[2011]22号•【施行日期】2011.03.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办[2011]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解放军环境保护局,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为客观反映全国地表水环境质量状况及其变化趋势,规范全国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工作,依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和有关技术规范,我部制定了《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办法主要用于评价全国地表水环境质量状况,地表水环境功能区达标评价按功能区划分的有关要求进行。
附件: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办法(试行)二○一一年三月九日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办法(试行)二○一一年三月目录一、基本规定(一)评价指标1.水质评价指标2.营养状态评价指标(二)数据统计1.周、旬、月评价2.季度评价3.年度评价二、评价方法(一)河流水质评价方法1.断面水质评价2.河流、流域(水系)水质评价3.主要污染指标的确定(二)湖泊、水库评价方法1.水质评价2.营养状态评价(三)全国及区域水质评价三、水质变化趋势分析方法(一)基本要求(二)不同时段定量比较1.不同时段水质变化趋势评价2.多时段的变化趋势评价附录一:污染变化趋势的定量分析方法附录二:术语和定义为客观反映地表水环境质量状况及其变化趋势,依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和有关技术规范,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主要用于评价全国地表水环境质量状况,地表水环境功能区达标评价按功能区划分的有关要求进行。
一、基本规定(一)评价指标1.水质评价指标地表水水质评价指标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中除水温、总氮、粪大肠菌群以外的21项指标。
国家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
国家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中国环境监测总站2020年5月前言2⏹第一阶段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文件(环办[2001] 100号)关于国家主要流域重点断面水质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只是强调了职责分工与数据与信息管理两个方面⏹第二阶段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文件(总站水字[2007] 182号)国家地表水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十章八个附件⏹第三阶段根据上述管理办法不能适应水站管理需求做的修改,为了使用的便利,形式上只保留办法的条目,去掉了附件的内容。
⏹第四阶段生态环境部办公厅文件(环办监测[2019] 2号)国家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六章十七条重点是职责分工内容/Contents 3 运行管理5质量监督管理 4数据审核管理 6 附则 2 职责分工 1 总则01 总则总则5⏹第一条为规范国家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确保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稳定运行,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是指对地表水进行样品自动采集、处理、分析及数据传输的集成系统。
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一般由监测站房、采水单元、配水及预处理单元、辅助单元、分析测试单元、控制单元和数据采集与传输单元等部分组成。
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的监测数据是水环境风险预警的重要基础,是污染追踪溯源、支撑环境执法的重要手段,是分析评价水环境质量状况和变化趋势、考核评估水污染治理成效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水质自动监测站(以下简称国控水站)的运行管理。
各省(区、市)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省控、市控水站的运行管理可参照执行。
02 职责分工7 职责分工国控水站的统一规划、站点设置和运行管理,制定水站运行管理制度,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统筹管理国家水站生态环 境部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运 维 机 构 受生态环境部委托,以标准化、规范化和信息化为重点,开展水站日常运行管理、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工作,组织审核并共享水站实时监测数据,对监测的全过程质量控制体系负责。
水务监测管理制度
水务监测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水质监测管理工作的规范与指导,确保水质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保障水环境的安全与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对各类水体的监测与管理工作,包括自然水源、地下水、饮用水和工业废水等。
第三条水质监测工作应遵循科学、客观、公正、规范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监测数据的真实、可靠。
第四条水质监测管理工作应加强对监测设备和人员的培训,提高监测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管理水平。
第五条针对监测数据的处理和解读应及时提供给有关管理部门和社会公众,保证水质监测数据的公开透明性。
第六条各级水务监测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质环境安全的监测标准和技术的研究,提高水质监测管理水平。
第二章水质监测设备和人员管理第七条水质监测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具备相应的检定报告和合格证明,保证设备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八条水质监测设备应当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维护和校准,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九条水质监测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水质监测工作。
第十条水质监测人员应当遵守监测规范和操作流程,严格遵循监测标准和方法,保证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第十一条水质监测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工作责任心和团队合作精神,确保监测工作的顺利开展和监测数据的准确输出。
第三章水质监测数据管理和分析第十二条监测数据应当及时、准确、真实地进行录入和存储,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第十三条监测数据的处理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四条监测数据的分析应当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合理解读,提出科学的评价和建议。
第十五条对于发现的水质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有关管理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和控制措施。
第十六条水质监测数据的分析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开,接受社会的监督和评价。
第四章水质监测管理制度的执行和监督第十七条各级水务监测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质监测工作的日常管理和督导,并对监测人员的工作进行考核。
国家地表水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
国家地表水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表水自动监测站(以下简称水站)的管理,确保水站长期稳定运行,及时准确地发布水质自动监测数据,发挥水站的实时监控和预警监视作用,按照统一领导、明确职责、密切配合的原则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规定了水站的职责分工、资产管理、站点变动、运行维护、数据管理与上报、质量管理、维护维修、责任追究等方面的管理要求。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环保总局(以下简称总局)投资建设的水站的运行管理.地方投资建设的水站的运行管理可参照此办法.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水站的业务管理工作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以下简称总站)负责,日常运行维护工作由地方环境监测站(以下简称托管站)负责,水站的故障维修和风险保障委托社会专业服务机构负责.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协助总站对辖区内的水站进行监督管理。
具体职责分工详见附件一。
第五条水站的运行维护原则上地市级环境监测站承担。
采取自愿托管的原则,由总站委托,按年度签署委托协议.第六条负责水站维修工作的专业服务机构按政府采购相关要求确定。
总站与其按年度签定维护维修与风险保障合同,报总局审批执行.第三章运行和质量管理第七条托管站要设立水站的运行管理部门,明确专职人员,建立水站运行管理规章制度。
第八条每个水站配备的技术人员必须具有环境监测和相关专业知识,必须参加总站组织的技术培训。
总站根据《国家地表水质自动监测站技术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详见附件二)对水站技术人员进行业务考核,通过后持证上岗。
第九条水站运行维护技术人员如有变动,须通知总站,并提供替代人员资料,以便安排培训考核工作。
第十条托管站对水站应实施“日监视、周巡检"的日常运行管理制度。
即每个工作日须有专人实时监视,发现数据异常应及时处理。
每日至少一次采集并存取数据,每周至少一次到现场检查维护,记录远程监视及维护维修结果备查。
具体实施细则详见附件三.第十一条托管站对水站应实施“周检查、月比对”质量管理制度。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质监测质量和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质监测质量和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2.03.25•【文号】水文〔2022〕136号•【施行日期】2022.03.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水文水环境正文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质监测质量和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水文〔2022〕136号各流域管理机构,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水质监测质量和安全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水利部2022年3月25日水质监测质量和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水利系统水质监测质量和安全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系统各级水质监测机构及其行政主管部门,包括部直属有关单位、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质(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监测中心和实验室。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质监测,是指依据相关标准等规定,运用科学技术方法和专业技能,对水体的物理、化学、生物等指标进行检测和分析评价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质量管理工作,是指在水质监测过程中为保证监测结果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等质量要求所实施的活动和措施,主要包括制度、场所、人员、仪器设备、样品、方法、数据资料和质量控制等管理内容。
本办法所称安全管理工作,是指贯穿于水质监测工作全过程的安全活动和措施,主要包括人员安全、实验室安全、野外作业安全和数据资料安全等管理内容。
第四条水利系统各级水质监测机构应当开展水质监测质量和安全管理工作。
水质监测质量和安全管理工作坚持统一标准、统一方法,严控质量、确保安全,分级负责、落实责任的原则。
第五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水质监测机构,还应当遵守水利系统水质监测质量和安全管理有关要求。
第六条水利部指导水利系统水质监测质量和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水质监测质量和安全管理工作监督检查。
关于地表水国家考核监测和评价问题的回复
关于地表水国家考核监测和评价问题的回复2021-08-09来信:关于地表水国家考核监测和评价有几个问题咨询。
1、《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数据统计技术规定》(试行)中规定,日代表值和月代表值均不少于当日或当月应获得全部日代表值的60%,可进行统计,但《关于印发〈国家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数据审核技术细则(试行)〉的通知》(总站水字〔2020〕553号)中第十三条规定,全月可用于评价的自动监测数据不足6条时,不使用自动监测数据评价。
二者在数据统计和评价是存在矛盾,以哪个为准,请予以解答。
2、《关于印发〈国家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数据审核技术细则(试行)〉的通知》中第十二条规定,当受浊度和盐度影响,无法客观真实反映水体水质状况时的监测数据,受影响指标可不参与水质评价,包括一般水体浊度高于500NTU、感潮河段浊度高于200NTU时段内的监测数据和感潮河段或高盐水体电导率高于3000µS/cm 时段内的监测数据。
但在实际考核评价过程中,总站未明确受影响指标,也并未剔除相关数据。
请予以解答。
3、因各省提出入海河流断面受海水倒灌、盐度影响,全国从155个入海断面中,筛选出83个断面受海水影响潮汐现象明显,能否提供155入海断面和83个断面清单或相关文件。
回复:一、《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数据统计技术规定》(试行)中,日代表值和月代表值均不少于当日或当月应获得全部日代表值的60%,是指自动站正常运行期间的数据有效率不低于60%;《国家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数据审核技术细则》中,全月可用于评价的自动监测数据不足6条,是指用于水质评价的自动监测数据不能少于6条。
因此,两者并不存在矛盾。
2、受高浊度、高盐度影响的水体,因各水站所用仪器不同,抗干扰能力不尽相同,根据地表水自动监测运维质控相关规定及自动监测数据三级审核技术要求,结合水站的“一站一策”原则,每月组织召开专家审核会,并根据专家意见,综合判定参与水质评价的数据。
3、根据《“十三五”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设置方案》(环监测〔2016〕30号),“十三五”期间入海控制断面195个中,建有水站的断面155个,依据长期自动监测数据变化趋势来看,入海控制断面是否受潮汐影响及影响时间并非固定,因此每个月的受潮汐影响的断面数量也不同。
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质量管理概述
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质量管理概述地表水是指地表或地下水文系统中以湖泊、河流、水库、海湾等为代表的水体。
由于地表水对人类生存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影响,因此对地表水的水质也日益受到重视。
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是一种新型的水质监测方法,主要用于持续、实时地监测地表水的各项水质指标。
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质量管理是指对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和数据处理等各个环节进行管理和控制的过程。
这个过程需要严格遵循《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和《水质监测技术规范》等相关规定,确保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质量的可靠性、准确性和连续性。
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质量管理包括四个方面:系统建设管理、运行管理、校准与维护管理和数据处理管理。
系统建设管理是指对监测站点的选择、设备选型、系统设计、安装调试、验收等整个建设过程进行管理和控制。
所选的监测站点必须具有代表性,并且满足国家或地方的监测要求。
设备选型应根据监测要求进行选择,并保证设备的性能稳定和可靠。
系统设计应考虑到环境因素和监测要求,使系统能够在恶劣环境下长时间稳定运行。
安装调试和验收应按照标准要求进行,确保设备正常工作。
运行管理是指对监测系统进行日常管理和监测数据质量控制。
日常管理应包括设备维护、数据收集、异常处理等工作,以保证监测数据的连续性和准确性。
数据质量控制应采用多种方法对监测数据进行质量控制,如设定数据范围、设定数据质量指标、进行数据审核等,确保监测数据的合理性和良好的品质。
校准与维护管理是指对监测设备进行定期的校准、检查和维护管理。
校准应按照标准要求进行,以保证监测设备的精度和可靠性;检查应定期进行,以发现设备维护需要和故障情况;维护应及时进行,以保证设备的良好状态和长期稳定运行。
数据处理管理是指对监测数据进行处理、分析和报告管理。
处理应按照标准方法进行,并及时提供优良的数据处理工具和应用服务,以满足用户的各种需求。
分析应采用先进的数据分析技术,定期提供数据分析报告,以传达监测结果并为管理决策提供依据。
地测防治水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
地测防治水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包括了对地下水、地表水和土壤水质量的监测、评价和管理的具体要求和措施。
其目的是通过制定统一的标准和规范,确保水资源的安全和可持续利用,保护水生态环境,解决水污染和水资源管理方面的问题。
该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监测体系:规定了监测网络的建设和布局,确定了监测站点的选择和参数的监测指标。
2. 监测方法:规定了水质监测的方法和技术标准,包括取样、分析、试验等。
3. 检测标准:制定了水质检测的标准,包括水质级别、水质指标、限值标准等。
4. 评价方法:规定了水质评价的方法和指标,包括评价模型的建立和评价结果的解释。
5. 管理措施:明确了水质管理的措施和要求,包括水源保护、污水处理、水资源管理等。
6. 监测报告和数据公开:规定了监测报告的编写和数据公开的要求,确保监测数据的透明和公正。
通过建立地测防治水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可以有效地监测和管理水质,预防和控制水质污染,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维护水环境的健康与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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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质监测管理制度
水质监测管理制度近年来,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水污染问题已经变得日益严重。
为了保护水资源,维护人民的生态环境,各国都加强了水质监测管理制度的建设。
本文将从国家层面和地方层面两个角度探讨水质监测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和具体实施方法。
一、国家层面上的水质监测管理制度是国家环境保护部门的重要职责之一。
目前,不同国家都有自己的水质监测管理制度,并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和改进。
首先,国家应建立健全的水质监测网络。
要全面覆盖各个流域、湖泊和水库,并建立站点,在关键位置进行常规和定期监测。
这样的网络可以帮助国家及时了解水质状况,并根据监测结果调整环境管理政策。
其次,国家应制定严格的法律法规来规范水质监测工作。
这些法律法规应明确监测的目标、要求和方法,并明确相关责任方。
同时,必须建立有效的惩罚机制,对违反监测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以确保监测工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最后,国家应加大水质监测技术的研发和应用。
通过引入先进的监测设备和技术手段,提高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灵敏度。
同时,国家还应加强人员培训,提高监测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技能,确保监测工作的质量。
二、地方层面上的除了国家层面的管理制度外,地方政府也要制定相应的水质监测管理制度。
因为水资源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是在地方进行的,地方政府必须制定具体的措施来确保水质监测工作的有效进行。
首先,地方政府应加强对水质监测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要建立健全水资源管理部门,并配备专业的监测人员。
同时,要建立水质监测工作的协调机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作,确保监测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其次,地方政府应加强对水质监测数据的分析和应用。
要加强对监测数据的收集和整理,建立相应的数据库。
同时,要加强对监测数据的分析和研究,及时发现水质污染问题,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治理。
最后,地方政府应加强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
要积极开展水质监测结果的宣传,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
同时,要及时向公众公开监测数据和治理措施,接受公众的监督和舆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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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地表水国控断面水质监测质量管理规定(暂行)
为进一步规范环境质量监测工作,加强地表水国控断面水质监测质量控制,根据《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和《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等规定,在现行地表水水质监测有关要求的基础上,制定本规定。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以下简称“总站”)负责地表水国控断面水质监测(以下简称“水质监测”)的技术指导和质量监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监测中心(站)(以下简称“省级站”)负责辖区内水质监测的技术指导和质量监督,协助总站技术指导和质量监督,水质监测任务承担单位(以下简称“监测单位”)按照相关技术规定和质量控制要求开展监测工作,对上报的监测数据质量负责。
一、总站
1、每年抽取5-10个监测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监测能力、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及运行情况、实际监测工作、质量控制措施的合理性及其实施情况、检测报告和原始记录等方面。
抽查省界断面时,相关省级站人员共同参加。
2、每年组织一次全体监测单位参加的质量控制考核或能力验证,确定考核或验证项目和发放样品,编制考核或验证报告并
予以公布。
3、视情况组织开展同步监测。
4、年终编制全国国控断面水质监测数据质量评估总报告。
5、将监测数据质量作为国家评比与考核监测单位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
对监测数据多次出现问题或不合格的监测单位,向国家环保总局提出取消国控网补助经费和调整监测单位的建议。
二、省级站
1、每年对辖区内的监测单位进行一次现场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监测能力、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及运行情况、实际监测工作、质量控制措施的合理性及其实施情况、检测报告和原始记录等方面。
检查工作应以评估水质监测质量为目标,结合监测工作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重点,检查内容的侧重可以不同,但不同年度的检查重点应有所区别。
2、帮助监测单位解决监测工作中的技术问题。
协助监测单位查找总站质控考核或能力验证中不合格或不满意结果的原因,并将原因分析和解决情况报告总站。
3、每年选取2-5个监测单位开展同步监测或结果比对。
视情况开展辖区内的质控考核或能力验证。
4、每年编制辖区水质监测数据质量评估报告,并报送总站。
5、对监测数据多次出现问题或不合格的情况及时向总站报告。
三、监测单位
1、所有监测人员均应按照《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的要求持证上岗。
没有上岗证的人员,只能在持证人员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工作,其工作质量由持证人员负责。
2、监测单位应通过计量认证,监测项目应为计量认证项目。
3、监测仪器须进行计量检定、校准或核查,且在有效期内使用。
4、检测报告、原始记录、原始数据及仪器核查报告等应按有关规定归档保存。
5、监测数据的精密度和准确度均应实施质量控制。
每个监测项目质量控制样品的比例应不少于样品量的10%~20%;每批样品至少进行一次精密度质量控制,每月至少做一个准确度质控样品。
每批样品须做一个实验室空白;需要进行前处理的监测项目应做全程序空白;空白样品测定值明显偏高时,应仔细检查原因并消除影响因素。
6、监测单位应由本单位的质量管理部门或人员以密码样的方式对监测工作实施外部质量控制,应有外部质量控制计划,每月均须进行外部质量控制。
7、各项质量控制措施实施后,均应进行结果评定。
只有结果评定为合格或满意时,方可认定对应的监测样品测定有效,否则应查找原因,并在消除影响因素后重新测定。
质量控制结果随监测数据一同上报。
8、负责本单位监测质量的自我监督,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水质监测报告质量审查,并保留记录。
9、每年编制本单位的监测数据质量评估报告,并报送总站和省级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