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质监测质量管理监督检查考核评定办法等七项制度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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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水文水资源监测中心

《水质监测质量管理监督检查考核评定办法》等七项制度

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一、为贯彻落实部水文局印发的《水质监测质量管理监督检查考核评定办法》等七项制度(2015年修订版),进一步提高监测人员技术水平和能力,更加规范检测环境条件和实验室管理,从而切实加强水质监测质量管理,持续提高监测质量,制定本细则。

二、本细则适用于广东省水文水资源监测中心及分中心水质监测质量管理与考核评定工作。

第二章质量管理制度建设

一、广东省水文水资源监测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根据部水文局

印发的《水质监测质量管理监督检查考核评定办法》等七项制度(2015年修订版)的要求,健全各项质量管理制度,下发分中心执行。

二、各分中心负责组织本分中心人员贯彻执行中心下发的各项管

理制度。

第三章水质监测人员岗位技术培训和考核

一、名词解释

1.监测人员:指各级监测机构从事样品采集、水质和水生物检测、实验室管理和水质评价等人员。

2.管理人员:指中心主任、副主任、室负责人,分中心主任、副主任、科长、副科长。

3.评价人员:指从事水质评价工作的人员。

4.采样人员:指从事水质监测样品采集人员。

二、人员培训

1. 中心、分中心的管理人员、水质评价人员应根据本单位培训计划,分别参加列入水利部年度培训计划或经水利部备案同意的有关实验室管理或其他内容相近的管理岗位技术培训,水资源质量评价、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水资源论证或其他专项水质评价的岗位技术培训。

2. 中心、分中心的检验人员应适时参加列入水利部年度培训计划或经水利部备案同意的检验检测高新技术应用培训。

3. 检验检测高新技术应用培训内容由部水文局确定,或委托水利部水环境监测评价研究中心(以下简称部中心)负责。流域监测机构、流域水文局相关职能部门和省级监测机构可根据需要,组织检验

检测相关技术培训。

4. 参加水利部相关司局组织的水质监测技术、实验室管理、水质评价培训的人员,成绩合格可取得《水利部培训登记证明》。其中,实验室管理、水质评价岗位可同时填发《水质监测从业人员岗位证书》。

三、人员考核

1.组织

(1)流域监测机构承担对省中心省人员的技术考核。考核合格的,填发《水质监测从业人员岗位证书》。

(2)省中心负责组织分中心其他岗位人员的技术考核。考核成绩合格的,经流域监测机构复核,报部水文局备案,填发《水质监测从业人员岗位证书》。

(4)部中心、流域监测机构等主考单位对相关监测机构的样品采集和检验人员实施岗位技术考核前,先将考核计划报部水文局。考核结束15个工作日内,将考核结果和《水质检验(采样)人员岗位技术考核报告》的电子版报部水文局备案登记后,方可填发《水质监测从业人员岗位证书》。登记后20个工作日内,应将考核组成员签字确认,并加盖主考单位公章的《水质检验(采样)人员岗位技术考核报告》(一式三份)报部水文局。

(5)省中心对所属分中心的样品采集和检验人员实施岗位技术考核前,先将考核计划报流域监测机构。考核结束15个工作日内,

将考核结果和《水质检验(采样)人员岗位技术考核报告》的电子版报流域监测机构复核后,方可填发《水质监测从业人员岗位证书》。复核后20个工作日内,应将考核组成员签字确认,并加盖主考单位公章的《水质检验(采样)人员岗位技术考核报告》报经流域监测机构签署复核意见后,报送部水文局备案登记。

(6)各主考单位应在每年6月和12月将《岗位技术考核情况统计表》报送部水文局。

2.考核内容和方式

(1)样品采样、检验等岗位技术考核分别采取理论考核和技能考核的方式。各级主考单位应根据不同岗位的工作需要,确定理论考核和技能考核内容。

①理论考核包括:水环境监测基础理论知识、采样方法、样品预处理方法、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知识、常用数据统计知识、分析测试方法、数据处理、水环境保护标准和监测规范等。

②技能考核包括:现场采样、试剂配制、分析仪器的规范化操作、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措施、数据记录和处理、校准曲线制作、样品测定以及数据审核程序等。

(2)理论考核试卷命题主要从《水环境监测实用技术问答与岗位技术考核试题集(第二部分)》抽取,考核组自行命题不超过20%。理论考核采取闭卷方式考核。

(3)检测人员现场操作考核可选择有证标准样品的测定、留样

复测、天然样品的加标回收率测定、人员比对和操作演示等考核方式。

(4)新进检验人员须有不少于3个月在实验室见习的经历,方可申请参加见习项目的岗位技术考核。

(5)检验人员首次参加理论考核成绩合格的,5年内再申请同类别其他检验项目岗位技术考核时,可免于理论考核。

(6)样品采集人员、检验人员参加理论考核和技能考核成绩均合格的,填发《水质监测从业人员岗位证书》。考核不合格的,可给予一次补考。

(7)中心、流域监测机构等主考单位在每年春季和冬季定期举行岗位技术考核。省中心应在主考单位预告的考核日期前2个月向主考单位递交《水质监测人员岗位技术考核申请表》。主考单位可根据参加考核人数、考核项目,组建考核组,确定集中考核或分别考核的时间、地点。

(8)中心上、下半年举行岗位技术考核。分中心应在主考单位预告的考核日期前3个月向主考单位递交《水质监测人员岗位技术考核申请表》。中心派遣的考核组应由不少于3名专家组成,并实行组长负责制。考核组成员持证上岗项目应能基本覆盖所主考的项目。

(9)考核组具体实施的考核工作,主要包括理论考核试卷的命题及阅卷评分、确定现场样品测定的考核方式并同步监督、形成岗位技术考核意见、编写并提交《水质检验(采样)人员岗位技术考核报告》等。

(10)理论考核试卷、《检验(采样)人员基本技能考核评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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