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知识产权研究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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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8
云南省知识产权研究会章程
(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通过,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二日第一次修改,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第二次修改,二○○三年一月三日经省民政厅社章字第189号核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云南省知识产权研究会(Yunnan Province Intellectual Property Research Association YNIPRA)。
第二条本会是由云南省内从事知识产权研究的专家学者和相关工作者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的学术性群众团体。
第三条本会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与时俱进,开拓创新。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组织和团结广大知识产权工作者,开展知识产权的学术研究和交流。为加强我省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经济建设和科技进步做出贡献。
第四条本会接受云南省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接受云南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挂靠在云南省知识产权局。
第五条本会的办公地址在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542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主要任务:
(一)开展理论研究,组织学术活动,提高学科水平,促进知识产权法制建设;
(二)普及知识产权知识,增强广大群众的知识产权法律意识;
(三)举办知识产权方面的事业和活动,开展知识产权咨询服务;
(四)维护发明创造人、知识产权权人和知识产权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反映他们的意愿和要求;
(五)举荐知识产权工作的优秀人才,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社会风尚;
(六)编辑出版知识产权出版物;
(七)开展国内外的民间学术交流。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个人入会须由本人自愿申请,并经本会会员介绍或所在单位推荐;
(三)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务或硕士以上学位的知识产权工作者;
(四)从事知识产权立法、司法、管理、教学和研究工作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人员;
(五)其他符合个人会员条件的人士。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自愿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个人入会的,也可由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本会办公室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的权利;
(三)优先获得本会出版物和其它服务的权利;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和委托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取消其会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五)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
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云南省科协审查并经云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程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制定本会年度工作计划;
(十一)推荐、奖励优秀学术论文、专著作者及优秀会员,建议有关部门或所在单位给予奖励。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我省知识产权领域学术上有成就、学风正派并能参加本会实际工作的人员;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云南省科协审查并经云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为5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云南省科协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