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各章节相关资料托收和信用证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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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收_法律案例分析(3篇)

托收_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公司是一家从事国际贸易的企业,乙公司是一家从事出口贸易的企业。

2018年,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由乙公司向甲公司出口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美元。

合同约定,甲公司应于货物到达后30日内支付货款,付款方式为托收。

2018年12月,乙公司将货物运至甲公司,甲公司在收到货物后向乙公司开具了商业发票。

随后,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将商业发票、提单等单据提交给了银行,委托银行办理托收业务。

银行在办理托收过程中,发现甲公司提供的单据存在瑕疵,遂通知甲公司进行更正。

甲公司在接到通知后,及时对单据进行了更正。

2019年1月,乙公司收到银行通知,称甲公司未在约定时间内支付货款。

乙公司遂向甲公司催收货款,但甲公司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

乙公司无奈之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甲公司提供的单据是否存在瑕疵?2. 银行在办理托收业务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3. 甲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三、案例分析1. 关于甲公司提供的单据是否存在瑕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托收统一规则》第14条规定:“单据在托收过程中,如发生遗失、损坏或延误,托收银行应立即通知委托人。

”在本案中,甲公司在办理托收业务时,提供的单据存在瑕疵,导致银行在办理托收过程中发现问题。

根据上述规定,甲公司应当对提供的单据负责。

然而,甲公司在接到银行通知后,及时对单据进行了更正,不存在故意隐瞒或欺诈行为。

因此,甲公司提供的单据瑕疵并不影响托收业务的正常进行。

2. 关于银行在办理托收业务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托收统一规则》第15条规定:“托收银行在办理托收业务过程中,应尽合理注意义务,确保托收业务的顺利进行。

”在本案中,银行在办理托收业务过程中,发现甲公司提供的单据存在瑕疵,并及时通知了甲公司。

银行在办理托收业务过程中,已经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不存在过错。

《国际结算案例》解析

《国际结算案例》解析

国内某公司以 D/P 付款交单方式出口,并委托国内甲银行将单证寄由第三国乙银行转给进口国丙银行托收。

后来得知丙银行破产收不到货款,该公司要求退回有关单证却毫无结果,请问托收银行应付什么责任?分析:托收银行不负任何责任。

理由如下:根据《托收统一规则》的在托收方式下,银行只作为卖方的受托人行事,为实现委托的指示,托收银行可选择委托人指定的银行或自行选择或由别的银行选择的银行作为代收行;单据和托收委托书可直接或间接通过别的银行寄给代收行。

但与托收有关的银行,对由于任何文件信件、或单据在寄送途中的延误和丢失所引起的后果,或由于报、电传、或电子通迅系统在传递中的延误、残缺和其他错误,以及由于不可抗力、暴动、内乱、战争或其他所不能控制的任何其它原因致使业务中断所造成的后果,不承担义务或责任。

所以,在本案例中,托收银行只要尽到“遵守信用,谨慎从事”义务,对托收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非自身所能控制的差错,包括代收行倒闭致使委托人货款无法收回且单据也无法收回,不负何法律责任。

天津 M 出口公司出售一批货给香港 G 公司,价格条件为 CIF 香港,付款条件为 D/ P见票 30 天付款,M 出口公司同意 G 公司指定香港港汇丰银行为代收行, M 出口公司在合同规定的装船期限内将货装船,取得清洁提单,随即出具汇票,连同提单和商业发票等委托中行通过香港汇丰银行向 G 公司收取货款。

五天后,所装货物安全抵达香港,因当时该商品的行市看好, G 公司凭信托收据向汇丰银行借取提单,提取货物并将部分货物出售。

不料,因到货过于集中,货物价格迅即下跌, G 公司以缺少保险单为由,在汇票到期拒绝付款。

你认为 M 公司应如何处理此事,并说明理由。

分析: M 公司应通过中行要求香港汇丰银行付款。

这是因为,香港汇丰银行在未经委托授权的情况下,自行允许 G 商凭信托收据先行提货,这种不能收回货款的责任,应由代收行(汇丰银行)负责。

( 1)挪威 A 银行开来#7636 号信用证购买我方工作手套(WorkingGloves ),尺码为 10 号 ( Size 10 )。

国际结算信用证案例分析

国际结算信用证案例分析

分析
根据 《UCP600》第 27条 a款(1)项规定: “如信用证要求实际发运日期,应对此日 期作出专项批准。……在所有其他情况下, 签发空运单据的日期即视为装运日期。” 因此该批货物的装运日期应为 3月 1日。又 根据 《UCP600》第 43条规定,银行拒收迟 于装运日期后 21天提交的单据。所以银行 拒绝议付。
与上述相反,若英镑汇率下跌,英镑价格 低于铸币平价-输金费用的水平时,则美国出 口商一定以输入黄金方式完成结算,而不采用 票据方式结算。
结论:
由于存在输金方式,通过黄金的输 出入结算,实现了汇率向铸币平价的 回 归,并形成了以铸币平价为基础, 以黄金点为波幅的汇率形成及调解机 制。
信用证案例
案例1
(2)当开证行要求甲公司付款赎单时,该公司拒绝 付款赎单没有道理。根据信用证的特点,甲公司 作为开证申请人,在付款赎单时,也仅限于审核 受益人交的单据,“单证相符、单单相符”时, 甲公司必须付款赎单。如果开证人在审核单据时 发现单证不符,可拒绝付款赎单。但如果开证申 请人凭运输单据提货后发现货物与买卖合同不符, 与银行无关,只能向受益人、承运人或保险公司 等有关责任方索赔。所以甲公司应依据贸易合同 与对方进行交涉。
案例2
某出口公司接日本银行开来不可撤销信用证有 下列条款:“Credit amount USD50,000, according to invoice 75% to be paid at sight, the remaining 25% to the paid at 60 days after shipment arrival.”出口公司 在信用证有效期内,通过议付行向开证行提交了 单据,经检验单证相符,开证行即付75%货款, 计37,500美元。但货到60天之后,开证行以开证 人声称到货品质欠佳为理由,拒付其余25%的货 款。请问:开征行拒付是否有道理?为什么?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1. 案例概述国际结算是国际贸易中的一项重要环节,涉及到多个国家之间的货款和支付方式。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个具体案例,深入探讨国际结算的相关问题,包括汇率风险管理、支付方式选择和结算时效等方面。

2. 案例描述假设ABC国际贸易公司与XYZ国际贸易公司进行跨国贸易,ABC公司向XYZ公司销售了一批货物,货款为100,000美元。

双方商定采用电汇方式结算,结算使用的汇率为1美元兑换6.5人民币。

该案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汇率波动对结算金额的影响。

3. 汇率风险管理在国际结算中,汇率波动是一个重要的风险因素。

对于ABC公司来说,由于结算的货币是美元,人民币兑美元的汇率波动可能导致结算金额的波动。

因此,ABC公司需要采取一定的风险管理措施。

例如,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结算币种为人民币,并使用远期汇率锁定,以避免汇率波动对结算金额的影响。

4. 支付方式选择选择适当的支付方式对于国际结算非常重要。

在本案例中,ABC公司和XYZ公司商定使用电汇方式进行结算。

电汇是一种快速、安全且便捷的支付方式,适用于小额货款。

然而,在一些情况下,选择信用证或托收方式可能更加合适。

因此,在选择支付方式时,要考虑到交易的性质、金额和买方信誉等因素。

5. 结算时效及时的结算对于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至关重要。

在本案例中,ABC公司和XYZ公司约定在货物发运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结算。

然而,由于一些不可抗力因素,如货物运输延误等,结算时效可能会被延迟。

因此,双方在合同中应明确规定相关的延迟结算条款,以规避因延迟结算而引发的纠纷。

6. 政府政策与法规国际结算往往受到各国政府政策和法规的影响。

例如,汇率管制、外汇管制和资金流动限制等政策可能对结算产生影响。

对于ABC公司和XYZ公司来说,他们需要了解并遵守相关的政府政策和法规,以确保结算的合法和顺利进行。

7. 结论本文通过分析一个具体的国际结算案例,深入探讨了汇率风险管理、支付方式选择和结算时效等方面的问题。

国际结算方式和案例分析——信用证

国际结算方式和案例分析——信用证

主要操作
开立信用证
信用证的通知
信用证的审核 信用证的修改
单据的审核
第三节 信用证实务
一、信用证的开立
❖ (一)信用证的开立基础:买卖合同 ❖ (二)进口人申请开证
1、填写开证申请书 2、开证申请人提交保证金或抵押品 3、开证申请人向开证行支付开证费用 ❖ (三)开证行开立信用证 1、开证要求 2、审核并签发信用证 3、根据开证申请书的要求选择开证方法
❖ Currency Code and Amount :32B: USD 25,000.00
❖ Available with …By :41A:INDUSTRIAL AND COMMERCIAL BANK OF CHINA
关于WC汇HE票INNZAH,BOYUNCEIGTYOTBIRAATINOCNH. WENZHOU
此时我方联系客户,希望其能遵守传真所言,接受 单据不符点,立即付款。但对方说什么也不同意。 最后,我方只好降低价格15%,对方才勉强同意 付款。
-
L/C + 传真
B
A
发货
交单
BANK A
寄单 拒付
BANK B
问题: 1。A公司为什么会遭到拒付? 2。这个案例支持了L/C特点中的哪一点?
五、信用证的特点
行索偿; (9)开证行向交单行或偿付行付款; (10)开证行通知申请人赎单; (11)申请人付款赎单; (12)申请人提货。
四、信用证的内容
关于L/C本身 关于汇票 关于运输 关于货物 关于单据 其他
❖ FROM:ICBKCNBJWZU BIC ❖ TO:INDUSTRIAI AND COMMERCIAL BANK OF CHINA
QUANTITY AND AMOUNT ALLOWED. ❖ 3.ALL ALTERATIONS AND AMENDMENTS (IF ANY)

国际结算

国际结算
4、我方公司与法国公司订立一份出口300公吨冻品合同,规定2010年4月至9月,每月平均交货50公吨, 即期信用证支付,来证规定货物装运前由出口口岸商品检验局出具船边测温证书作为议付的不可缺少的单据之一。4月至6月份交货正常,并顺利结汇。7月份因船期延误,拖延至8月5日才实际装运出口,海运提单倒签为7月31日,但送银行议付的商检证中填写船边测温日期为8月5日。8月7日出口人在同船又装运50公吨,开证行收到单据后,来电表示对这两批货物拒付货款。试分析开证行拒付的依据。
分析:同一船只、同一航次、同一卸货港不算分批
(1)7月的货物,商检证中的日期与其他单据不一致,单单不一致,因此银行拒付。
(2)同一船只、同一航次中多次装运货物,即使提单表示不同的装船日期,仍不作为分批装运。本例中,7月应出运的货物与8月出运的货物装在同一航次的同一船只上,不能视为分批装运,违反了信用证要求每月均装的要求,因此银行拒付。
不可撤销信用证:是开证行的确定付款承诺和信用证的不可撤销性
可转让信用证:是指信用证的受益人可以请求指定银行将信用证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一个或数个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证.
本票:是一项书面的无条件的支付承诺,由一人做成,并交给另一人,经制票人签名承诺即期或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支付一定数目的金钱给一个特定的人或其指定人或来人。
对开信用证:用于易货交易的一种结算方式,由于双方顾虑对方只使用权利而不履行义务,于是采取互相开立信用证的方法,把进口与出口连接起来
循环信用证:带有条款和条件,使其金额可以更新或复活,不用更改信用证
国际保理:是保理商为国际贸易记账赊销提供出口贸易融资,销售账务处理,收取应收账款及卖方信用证担保合为一体的金融服务
案例分析题:
1、 信用证特性1、开证行负第一性的付款责任。2、信用证是独立文件,与销售合同分离。3、信用证是单据化业务。(三点基本特性&不可撤销性)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

一、 教学案例分析案例1、小丁是一家公司外贸部的职员,该公司位于上海,主要从事工业用纸的生产和国内外销售工作,公司有非常稳定的日本、越南、加拿大、俄罗斯客户群。

小丁已经有两年多的工作经验,对国际结算非常熟悉。

近日,公司来了一个实习生小徐,没有真正接触过国际结算的内容,工作不知如何下手。

货款的收付直接影响双方的资金周转和融通,以及各种金融风险和费用的负担,关系到买卖双方的利益和得失。

所以外贸部经理告诉小徐向小丁学习。

小丁打算先给小徐做一个简单培训。

分析:国际结算是指国际间债权债务的清偿或者跨国转移资金而发生的在不同国家之间的货币收付业务。

国际结算是一门以国际金融、国际贸易和商业银行学为基础而形成的交叉学科。

与国内结算相比,国际结算要复杂不少,风险也更大,涉及因素多,需要掌握贸易、金融、法律、外语、商品等相关知识和理论基础。

在公司贸易中发生的货币收付,需要运用金融工具(如汇票、本票、支票等),采取约定的结算方式(如汇付、托收、信用证等),利用一定的结算渠道(如SWIFT网络等),通过金融机构,使国际间的债权债务得以清偿。

整个过程周期长,手续复杂,风险大。

小丁应针对本公司的贸易特点,从国际结算的产生与发展、国际结算的性质和特点、国际结算的种类、内容等方面展开培训,着重讲解与实际应用相关的票据、汇付、托收、信用证、单据等事项。

案例2、公司接到一个来自加拿大的定单,需要定制一款尺寸特殊的擦拭用纸,包装的设计和材料也是定制的,货款价值5万美元,双方商议后决定采用6个月的远期信用证结算。

远期信用结算是公司常用的一种结算方式,因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既能保证出口商安全迅速受到货款,也能保证买方按时受到装运单据。

根据信用证使用流程,需要根据买卖合同规定,填写开证申请书,向开证行申请开立信用证。

开证行接受进口方的开证申请,收受开证押金后,依据开证申请书内容开出信用证,发送出口商所在地的通知行。

通知行鉴定信用证表面真实性后通知出口商,出口商审核信用证与买卖合同条款相符后,按信用证规定转运货物。

国际结算关于信用证案例分析

国际结算关于信用证案例分析

关于信用证议付纠纷案例---以中国农业银行为例姓名:仇雪雪班级:国贸1004学号:10105034132012年5月20日目录一、公司背景 (1)二、案例陈述: (1)三、案例分析: (3)四、结论: (4)信用证议付纠纷案例摘要:信用证的条件是单证相符,单单一致。

承诺:承担,第一付款人的责任。

信用证是一个独立合同,纯单据业务。

本案例:受益人颂佳实业有限公司接受议付行议付的信用证款后上诉开证行中国农业银行江西省分行国际业务部兑付同一信用证项下款纠纷案。

关键字:议付开证行信用证一、公司背景中国农业银行江西省分行是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省级分行,自1979年6月11日恢复成立以来,始终秉承现代商业银行经营理念,紧紧围绕加快有效发展主题,不断改革经营管理机制,加快优秀人才培养和使用,完善风险管理体系,增强科技支撑和产品创新,各项业务得到飞速发展,主要经营指标居全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前列。

我行拥有全省最完善的金融服务网络。

目前,共辖省分行营业部1个,二级分行10个,县级支行113个,城区和乡镇营业网点704个,拥有现金类自助设备1270台、多媒体自助服务终端576台、金穗支付通41737台,与100多个国家(地区)的1000余家境外商业银行建立了代理行关系。

通过遍布城乡的营业网点、自助设备、电子化网络和齐全完善的本外币产品体系,我行上万名员工每天都在为广大客户提供24小时不间断的金融服务。

二、案例陈述:1992年12月1日,中外合资江西星伟建材工业有限公司(下称星伟公司)与其合资成员新胜实业有限公司(下称新胜公司)签订9201号委托代购合同,约定由新胜公司向台湾坤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代购生产红泥塑胶管(板)全套设备,中方应支付设备款899250美元。

12月8日,江西农行应申请人星伟公司的申请,开出号码为92LC87P的不可撤销可转让议付信用证,受益人为新胜公司,金额为899250美元,该证可由任何银行根据受益人提供的以江西农行为付款银行的即期汇票议付。

国际贸易货款的结算案例5汇付与托收案例1在国际贸易中

国际贸易货款的结算案例5汇付与托收案例1在国际贸易中

第7章国际贸易货款的结算案例1-5汇付与托收案例1:在国际贸易中,采用汇付的方式结算应注意哪些问题呢?结论:汇付主要用在小额交易,支付佣金、样品费等方面。

对出口方而言,如果交易时间不长,对进口人的信用程度不了解,或者金额比较大,则不建议采用这种方式。

因为有时有的买家不讲信誉,货发了却因种种理由不付款,甚至用假汇票或假电汇底单来欺骗出口方。

如果想用汇付方式,可以在发货前请进口商电汇货款30%作为定金,等货发了以后,把提单等相关单据传真给进口方,让进口方把余款汇进。

汇付的金额要掌握在出口公司承受的范围内。

案例2:如果付款人信誉有问题,能不能托收到货款呢?结论:在电汇和信汇的情况下,只要能见到付款行开出的真实电汇底单或委托书,就应该没有大问题。

但汇票和支票不同,应用时要小心。

因为,往往付款人没有相当数额的货款就可以向汇款行申请开出汇票或支票,而且在三个月之内付款人还有追索权。

这对出口商来说有风险。

所以,在出口商不太了解银行票据的情况下,可以让进口商直接电汇货款即可。

货款一旦汇进,是不能追索的。

案例3:国内某公司以D/P即期付款交单方式出口一批货物,并委托国内甲银行将单证寄由第三国乙银行转给进口国丙银行托收。

后来得知丙银行破产收不到货款,该公司要求退回有关单证却毫无结果。

问:托收行应该负责任吗?结论:托收行不负任何责任。

根据《托收统一规则》的规定,托收银行只要尽到“善意和合理的谨慎从事”的义务,对托收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非自身所能控制的差错,包括因代收行倒闭致使委托人贷款无法收回且单据也无法收回,不付任何责任。

案例4:某贸易公司出口一批货物,付款条件为远期45天付款交单。

出口人在填写的委托书中,虽说明除本金外需加收利息,但并未说明利息不能免除,在出口人所提交的汇票上也未列明利息条款。

当银行向进口人提示单据时,进口人只肯交付本金而拒付利息,在此情况下,银行在收到本金后即交出单据,并通知出口人有关拒付利息的情况。

国际结算之托收案例分析

国际结算之托收案例分析

国际结算之托收案例分析案例背景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采购合同,约定采购的货物总价值为10万美元。

甲公司需要给乙公司支付货款,并委托银行为其进行托收结算。

操作流程1. 双方签订贸易合同在进行托收前,甲公司和乙公司在合同中应约定好货款的结算方式、付款期限、货物质量及数量等细节,以避免后续出现纠纷。

同时合同中应明确委托银行的职责和要求。

2. 甲公司向银行递交单据在货物打包装箱后,甲公司需准备好海运提单、商业发票、装箱单等相关单据,并将其提交给银行,委托其进行收款。

银行在收到单据后,会核对单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进行记录。

3. 银行通知乙公司当乙公司从货运代理处领取到货物时,银行会通知乙公司收到单据,并提醒乙公司及时办理进口收汇手续并支付货款。

乙公司在收到银行通知后,去银行进行付款。

银行验收乙公司提供的收汇单据,并进行结算。

在完成交易后,银行将收到的货款汇给甲公司。

注意事项1. 注意单据真实和合法甲公司在递交单据时,应注意单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如果单据不真实或不合法,则会导致交易无法完成或者乙方后续出现问题。

2. 注意对银行委托的要求和职责在委托银行进行托收时,甲公司应注意对银行的要求和职责,并确保银行可以按照约定处理货款和单据的收发。

3. 注意支付汇率和汇款费用在收到货款后,甲公司需了解收到的汇率和汇款费用,以及银行收取的手续费用,以避免交易成本增加。

优缺点分析优点:1. 双方风险较小。

托收作为银行为中介的结算方式,双方的风险较小,在交易过程中更加安全可靠。

2. 适合小额交易。

托收交易过程简单,对于小额交易更为合适。

1. 交易时间较长。

托收交易的流程比较复杂,需要花费一定的时间来完成,不适合紧急的交易。

2. 双方交易成本较高。

托收需要支付银行收取的一些手续费,相对较高,不适合交易金额较小的单子。

结论综上所述,托收作为国际贸易中常用的结算方式,在操作中需要注意单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以及银行的职责和要求。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第一篇:国际结算案例分析国际结算模拟案例分析4.1 案例一4.1.1 案例介绍某年初,国内某出口商B公司委托当地出口保理商叙做一笔出口保理业务。

在获得进口保理商批准的10万美元信用额度后,出口保理商即与出口商签订了《出口保理业务协议》及《保理融资扣款授权书》。

同年4月和5月,出口商先后向出口保理商提交了两张发票,金额总计10万美元。

出口保理商随即将这两张发票先后转让给了进口保理商,并根据出口商的申请,向其提供了8万美元的出口保理融资。

8月5日,出口保理商收到进口保理商发来的争议通知,告知出口保理商,该年初出口商以托收方式发给进口商的货物因质量问题被进口国海关扣留,致使进口商不能提取该批托收项下已付货款的货物,进口商A公司因此拒付该出口商保理项下两笔应收账款。

进口保理商同时随附了一份进口海关的证明书。

出口保理商立即将有关争议情况通知了出口商,出口商承认托收项下货物确有问题,并正在与进口商交涉。

为了资金安全,出口保理商根据与出口商签署的《保理融资扣款授权书》及《出口保理业务协议》的有关条款规定,于8月11日将保理融资款项极其利息费用从出口商账上冲回,出口商对此未提出任何异议。

然而,在这之后直至次年7月进口商倒闭,买卖双方始终未能协商解决保理项下这起因反索引起的贸易纠纷。

其后第3年3月5日,出口商以“出口保理商冲回保理融资侵犯了出口商的合法权益”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出口保理商赔偿人民币100多万元,后又认为起诉理由不当而主动撤诉,并另以“保理业务项下贸易合同未出现任何质量争议,出口保理商却以质量争议为由扣划保理融资款项是严重侵犯出口商权益”起诉出口保理商。

4.1.2 案例分析1.应解决反索是否构成贸易纠纷的问题。

反索,是指进口商因与出口商另外一笔交易的结果导致进口商向出口商提出索赔而引起的争议。

在本案中,由于出口商最初发给进口商托收项下的货物出现质量问题,从而导致进口商拒付出口商保理项下两笔应收账款,这实际上就是一种反索。

汇付托收信用证-案例5则

汇付托收信用证-案例5则
国际结算案例
汇付、托收、信用证
1、如何看待信用证的修改
某日,上海大众食品公司出口黑龙江大豆 5000吨至朝鲜,双方约定采用信用证方式 结算。于是,朝鲜客商要求朝鲜外贸银行 开出不可撤销信用证一份,该不可撤销信 用证的受益人为上海大众食品公司,开证 申请人为朝鲜客商,开证行为朝鲜外贸银 行,议付行则为上海大同银行。信用证的 有效期为2004年5月30日,货物的装运期 为2004年5月15日。
2001年1月12日,C银行收到国外提示行电传,声称客户 已经承兑, 并取走了该套单据. 到期日为2001年2月8 日.但是到期日之后, 却迟迟未见该笔款项划转过来.经 A公司与C银行协商,由A公司与买方联系, 买方声称已 将该笔款项转到银行. 2001年3月25日, C银行发电至 代收行查询, 代收行未有任何答复. 此时,A公司再与B 公司联系, B公司一直没有回电. 到2001年9月,突然来 电声称自己破产, 已无偿还能力. 至此, 该笔托收款已 无收回的可能. C银行随即向A公司追讨, 但A公司一直 寻找借口, 拖欠不还. C银行见A公司无归还的诚意, 就 将A公司告上法庭, 要求A公司清偿所欠的银行债务. 在 本案例中, 托收款无法收回的损失最终应由谁承担? C 银行承担了哪一方的信用风险?C银行和出口商共同承 担着怎样的欺诈风险?这些风险应如何妥善管理?
启示:
在国际贸易中,如果贸易双方是初次交易,对对方的资 信状况不尽了解,一般不应使用基于商业信用,且货物 与款项交接风险负担不平衡的汇款方式来结算货款。如 果决定使用汇款结算方式,必须作好相应的防范,避免 钱货两空。
3、远期付款交单纠纷案
X年X月X日,我国甲公司同南美客商乙公司签订合同, 由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口货物一批,双方商定采用跟单 托收结算方式了结贸易项下的结算。我方的托收行是 甲银行,南美代收行是乙银行,具体付款方式是 D/P90天。但是到了规定的付款日,对方毫无付款的 动静。更有甚者,全部单据已由乙公司承兑汇票后, 由当地代收行乙银行放单给乙公司。于是甲公司在甲 银行的配合下,聘请了当地较有声望的律师对代收行 乙银行将D/P远期作为D/A方式承兑放单的行为向法 院提出起诉。当地法院以惯例为依据,主动请求我方 撤诉,并改为调解方式解决该案。经过双方多次谈判, 该案终以双方互相让步而得以妥善解决。

国际结算案例信用证案例

国际结算案例信用证案例

国际结算案例信用证案例信用证案例:巴西农产品贸易背景:巴西是世界上最大的农产品出口国之一,其主要农产品包括大豆、牛肉和咖啡等。

近期,一家巴西农产品贸易公司(以下简称巴农公司)与中国进口商(以下简称中进公司)签订了一份大豆采购合同。

合同规定,巴农公司将向中进公司供应5000吨大豆,金额为1000万美元,交货期为30天,付款方式为信用证。

分析:信用证是一种保障交易双方利益的支付方式,在国际贸易中应用广泛。

对于进口商来说,使用信用证可以确保供应商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交货义务,并确保其付款到位。

对于出口商来说,使用信用证可以确保收到合同约定的款项,并减少贸易风险。

中进公司决定采用信用证付款方式的原因包括:一是购买大豆是一笔较大的交易,中进公司担心巴农公司不按时交货或者交货质量不合格,使用信用证可以作为一种保障措施;二是巴农公司是中进公司的新合作伙伴,中进公司对其信誉度还不够了解,使用信用证可以降低付款风险。

经过中进公司与巴农公司充分协商,双方决定使用银行作为信用证的第三方承兑行,确保交易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在签署合同的同一天,中进公司通过其合作银行提交了信用证开证申请。

中进公司向银行提供了以下文件:合同副本、发票、运输文件、装箱单、保险单等。

银行收到申请后,审核了所有文件,并与巴农公司确认了交货细节和金额等信息。

银行按照中进公司提供的要求开具了信用证,并将其发送给中进公司和巴农公司。

信用证中包括了巴农公司必须提交的文件清单,如装箱单证、发票、保险单、提单等,以确保交易顺利进行。

巴农公司收到信用证后,开始准备货物的装运和运输文件的备齐工作。

巴农公司安排了大豆的采购和装运,并按照信用证要求提供了相应的文件。

货物按照信用证规定的交货期内准时运达中国港口。

中进公司验收货物后,将提单原件交给银行,并向银行提出付款请求。

银行按照信用证中的付款规定进行付款,将1000万美元转账至巴农公司的账户。

该信用证案例中的信用证付款方式确保了交易的顺利进行。

国际结算 章节案例分析及答案

国际结算 章节案例分析及答案

案情:A国的进口公司向B国的出口公司进口机器设备。

他们决定用第三国货币支付。

但在实际支付货款时,发现两国的银行在第三国没有碰头行,在支付货款过程中延误了不少时间。

国际结算中,从支付清算的便利角度来说,在选择支付货币时应该分析哪些因素?分析:在国际经济交往中,付款货币不同,所涉及的要素就有所不同。

有的货币的收付不用通过票据交换所,有的必须通过票据交换所。

(1)付出口国货币。

进口国的某银行在出口国某银行总行开有出口国货币的存款账户。

出口国账户行在其来账上划转(借记),或通过交换进行转账。

前者不涉及出口国的票据交换所,而后者要涉及出口国的票据交换所。

(2)付进口国货币。

出口国的某银行在进口国某银行总行开有进口国货币的存款账户。

进口国银行可直接收进(贷记),或通过交换收进。

前者不涉及进口国的票据交换所,而后者要涉及进口国的票据交换所。

(3)付第三国货币。

如果进出口国的银行同在第三国同一家银行开有当地货币的存款账户,就形成了碰头行转账结算。

由第三国银行直接借记进口国的第三国货币存款,转而贷记出口国的第三国货币存款,不用通过票据交换所转账。

如果进出口国的银行在不同的代理行开立了存款账户,而没有碰头行,那么就要通过第三国的货币清算中心的票据交换所转账,完成收付。

启示:在选择结算货币时,除了考虑汇率因素外,还应考虑银行结算的便利性,必要时可以向有业务关系的银行咨询银行之间开立账户的情况,尽可能选择支付便利的货币,提高贸易结算的效率。

案例2:案情:我国某出口商出口货物,结算货币为美元,结算方式为托收。

货物出运后,出口商将全套的单据送给A 银行,委托其办理托收,在托收指示中,出口商指定B银行为代收行。

A 银行在接到托收指示后,发现其与B银行没有账户关系,但A 银行的纽约分行与B银行同为CHIPS的参加行。

于是A 银行在给B银行的托收委托书中写明如下指示:“When collected, please remit the sum to our New York Branch via CHIPS ( ABA: ) for credit of our account( UID: ) with them.”那么,CHIPS是怎么运作的?什么是ABA号码?什么是UID 号码?分析:CHIPS是一个贷记清算系统。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国际结算是指跨国贸易中的货款结算和资金清算。

在国际贸易中,由于涉及不同国家、不同货币的交易,因此需要进行相应的结算操作。

国际结算的方式多种多样,包括信用证结算、托收结算、电汇结算等。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个实际的国际结算案例,来探讨国际结算的相关问题。

案例背景。

某公司在中国进行了一笔与德国公司的国际贸易交易,合同金额为100万美元。

双方约定采用即期信用证结算方式进行货款支付。

货物装运后,中国公司向银行出具装船单据,并要求银行开具即期信用证。

德国公司在收到即期信用证后,便进行了货物的收货、检验和付款。

分析。

在这个案例中,双方选择了即期信用证结算方式。

即期信用证是一种较为灵活、安全的结算方式,适用于中小企业之间的国际贸易。

通过即期信用证,买卖双方可以在货物交付后立即收到货款,有利于降低交易风险。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即期信用证结算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开证行和通知行的选择非常重要。

双方需要选择信誉良好、合作经验丰富的银行作为开证行和通知行,以确保结算过程的顺利进行。

其次,货物的装运单据必须符合信用证的要求,否则可能导致拒付或延迟付款的风险。

最后,双方还需要注意货物的保险和运输安排,以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结论。

国际结算是国际贸易中非常重要的一环,直接关系到买卖双方的利益和风险控制。

在选择结算方式时,双方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最适合的方式,并且在操作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合同的规定,以确保结算顺利进行。

同时,双方还需要选择信誉良好的金融机构和保险公司合作,以降低交易风险。

通过以上案例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国际结算在国际贸易中的重要性和复杂性。

只有在双方充分了解各种结算方式的特点和操作规程,并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执行,才能有效降低交易风险,保障交易顺利进行。

希望本文的分析能够对国际贸易中的结算问题有所启发,为广大贸易企业提供一些参考和借鉴。

托收法律制度案例分析(3篇)

托收法律制度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托收(Collection)是指委托人(出票人)向其委托的银行(托收行)提交一定的单据,要求托收行通过其分行或代理行向付款人(债务人)收取款项的一种结算方式。

托收法律制度是调整托收关系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以下是一起典型的托收法律制度案例进行分析。

二、案例简介某国际贸易公司(以下简称“出口公司”)与外国一家企业(以下简称“进口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销售合同,约定出口公司向进口公司出口一批货物,货款通过托收方式结算。

出口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将货物发运,并委托其银行(托收行)向进口公司托收货款。

托收单据包括商业发票、提单、保险单等。

托收行在收到出口公司的托收单据后,按照出口公司的指示向进口公司发出托收通知。

然而,进口公司在收到托收单据后,以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拒绝付款。

托收行在多次催收无果的情况下,将情况告知出口公司。

三、案例分析1. 托收关系的当事人本案中的当事人包括出口公司、进口公司、托收行和付款人。

出口公司是委托人,托收行是托收代理人,进口公司是付款人。

2. 托收的法律依据本案涉及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1)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URC 522);(2)我国《票据法》;(3)我国《合同法》。

3. 出口公司的权利与义务(1)权利:根据《托收统一规则》第7条规定,托收行应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办理托收事务。

出口公司有权要求托收行按照其指示向进口公司托收货款。

(2)义务:出口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符合规定的货物,并确保托收单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4. 进口公司的权利与义务(1)权利:根据《托收统一规则》第11条规定,付款人有权对托收单据提出异议。

进口公司有权对货物质量提出异议。

(2)义务:进口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

5. 托收行的权利与义务(1)权利:根据《托收统一规则》第5条规定,托收行有权要求委托人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文件。

(2)义务:托收行应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办理托收事务,并在收到付款或拒绝付款后及时通知委托人。

国际结算之托收案例分析

国际结算之托收案例分析

出口合同应争取按CIF或CIP条件成交,由出口人办理货运保 险,或投保出口信用险。在不采取CIF或CIP条件时,应投保卖方 利益险。
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办理出口,制作单据,以免授人以柄,拖 延付款或拒付付款。
案例分析
在这个案例中,B&C公司是个小公司, 而且它不是WestLB汉堡分行的客户,并且 在此之前,汉堡分行与他从来没有过交易 往来。B&C公司以完成此单交易后,每个月 都会有100万美元的交易额为由让汉堡分行 先放单,那么作为代收行的汉堡分行是否 该从利益的角度考虑放单呢?
国际结

1.†e•8‹G †e•8‹G 现
2.简 2.简
3.
4.

案例重现: 案例重现:
1994年2月6日,WestLB香港分行通过汉堡分行向B&C有限责任公司托 收187,000美元的货款。之后,B&C公司的董事长邀请汉堡分行史密斯先生 参加了一个会议。一同参加会议的还有一位远东贸易公司的陈先生。 从这个会议,史密斯先生了解到: 这个香港的远东贸易公司和一个中国大陆的公司组成了一个合资企 业。远东贸易公司先从WestLB香港分行贷了一笔400,000美元的款项从马 来西亚购买原料运到中国大陆,通过合资企业利用原料生产乳胶医用手套 。 为了满足德国和欧洲对医用手套的需求,贸易公司委托B&C公司销售 该批产品。 B&C公司没有足够的资金来付款取得单据,希望WsetLB汉堡分行能够 先放单让他们把货物卖掉,取得货款以后再把钱给汉堡分行。另外,B&C 公司表示,如果WsetLB愿意提供信贷支持的话,以后每个月都会有一笔1, 000,000美元的业务。 会议过后,考虑到B&C公司不是WestLB汉堡分行的客户,汉堡分行向香港分 行了解到该商贸公司的资信状况, 香港分行警告他,除非B&C公司付全款 项,不然不要放单。 通过会议,史密斯还了解到,货物将于第二天到达汉堡。香港分行指示汉堡 分行安排该批货物的仓储和保险。一个月后,香港分行通知汉堡分行找到 另外的买家,并且以每一百双7美元的价格销售。但是销售遭遇了困难, 最后在香港分行同意后,以每仓库30,000马克的价格出售了这批货物。

国际贸易支付结算案例

国际贸易支付结算案例

8月30日又接到买方来电:"你28日电收悉.经 月 日又接到买方来电 日又接到买方来电: 日电收悉. 日电收悉 再三查询我往来行W银行 根本无该项托收手续. 银行, 再三查询我往来行 银行,根本无该项托收手续. 请通过你托收行径向代收行追查. 请通过你托收行径向代收行追查." 我进出口公司接买方上述电文后,立即持电文与 我进出口公司接买方上述电文后, 托收行联系.同时托收行也接到代收行DK银行电 银行电: 托收行联系.同时托收行也接到代收行 银行电: 第某号托收单据以及托收指示均已收到. "第某号托收单据以及托收指示均已收到.但因 单据及托收指示书上的付款人地址不详( 单据及托收指示书上的付款人地址不详(只有地 名,无道路名和门牌号),经我多方努力查询无 无道路名和门牌号),经我多方努力查询无 ), 速告如何处理. 果,速告如何处理."
8月25日买方来电:"关于第某号合同项下 月 日买方来电 日买方来电: 的大麻籽,据你7月 日装运通知电文 日装运通知电文, 的大麻籽,据你 月14日装运通知电文,我 经与船方代理联系,货物已到港多日, 经与船方代理联系,货物已到港多日,但 至今未接到有关该货的托收单据,希速查 至今未接到有关该货的托收单据, 何日办理托收手续. 何日办理托收手续." 我进出口公司于 月28日即复电:"你25日 我进出口公司于8月 日即复电 日即复电: 日 电悉. 电悉.关于第某号合同项下的大麻籽托收 事宜,经我查确实于7月 日委托我 日委托我C银行 事宜,经我查确实于 月15日委托我 银行 为托收行办妥D/A30天托收手续,我托收行 天托收手续, 为托收行办妥 天托收手续 已经于7月 日寄出单据 请查收. 日寄出单据, 已经于 月16日寄出单据,请查收."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_2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_2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国际结算案例分析案情:某甲开立100英镑的支票给乙,叫他向丙银行取款,乙拿到支票后迟延很久不去取款,恰在此时,丙银行倒闭,甲在丙银行的账户里的存款分文无着。

乙在未获支票款项的状况下,找到了甲,要甲负责。

甲以支票已过期为由否决对以负责。

分析:甲可以对乙否决负责,但理由并不是由于支票过期。

支票不同于即期汇票,即期汇票的持票人如不在合理的时光内向付款人提醒付款,出票人和全部背书人均得到解除责任。

但支票的持票人如不在合理时光内提醒付款,出票人仍必需对支票负责,除非持票人的延迟提醒而使出票人受了损失。

在上例中,因为乙的晚提醒致使甲受了损失。

那么甲就可不对该支票负责,由于乙假如准时去取款,甲就不会受到损失,所以他可对支票不负责任。

假如丙银行倒闭清理时,全部债权人尚能分到一定比例的偿付金,那么,甲作为存户债权人应把所分到的偿付金付还给乙,如甲按30%的比例分到了偿付金,他应按同样的比例付给乙,而对其余的70%可不负责任。

案情:A银行向B银行开出不行撤销信用证,受益人交单后B 银行通过快递将单据寄交A银行,A银行审单后发觉下述不符点,遂对外拒付。

汇票上小写金额为USD905000.00,大写金额为HONG KONG DOLLARS NINE HUNDRED AND FIVE THOUSAND ONLY,金额不全都。

分析:1930年6月7日日内瓦《统一汇票票法公约》其次章第一节第6条规定:“汇票金额同时以文字及数字记载者,于两者有差异时,文字记载之数额为付款数额。

”“汇票金额以文字或数字记载在一次以上,而先后有不符时,其较小数额为付款数额。

”本案例中,汇票票面金额同时以文字及数字记载,文字金额即大写金额为.....数字金额即小写金额为.....两者不全都,按照上述规定,开证行只能按文字金额即大写金额照付。

D/P远期付款方式的把握:X月X日,我国公司同南美客商B公司签订合同,由A公司向B公司出口货物一批,双方约定采纳跟单托收结算方式了结贸易项下款项的结算。

国际结算方式及案例 分析

国际结算方式及案例 分析
货到付款与预付货款相反,它是进口商在收到货物
后,立即或一定时期以后再付款给出口商的一种结 算方式。也被称为延期付款,或赊销(O/A)。 出口商的资金被占用,同时承担较大风险(进口商 不付款或不足额付款) 货到付款有利于进口商而不利于出口商
OA付款方式在我司占比很大。 OA风险的防范:
第三节 信用证的种类
(一)光票信用证与跟单信用证 (二)不可撤销与可撤销信用证 (三)保兑的与不保兑的信用证 (四)付款、承兑、议付信用证 (五)预支信用证 (六)可转让信用证 (七)背对背信用证 (八)对开信用证 (九)循环信用证 (十)软条款信用证
常见种类解析: 按兑现方式划分 □ □ at: □ □ 即期付款信用证 by payment at sight 延期付款信用证 by deferred payment 承兑信用证 by acceptance of drafts at: 议付信用证 by negotiation
预付货款(payment in advance)在我司的应 用
我司有前TT,后TT。后TT发货我司提单一般 要求做成物权凭证的提单(指示提单),如果 是走铁路或者公路运输,建议购买中信保OA 买方风险。 注:对于TT结算,我司单证交单给客户必须 要销售会计确认到款才能寄单。
2、货到付款(payment after arrival of goods)
托收行
(11)付款(贷记通知)
代收行/提示行
第三节 托收风险

一、不同交单条件下的托收风险 从信用角度看,托收是出口商凭进口商 的信用收款,属于商业信用。 不同的托收种类其风险和损失的程度是 不同的。


从跟单托收看,付款交单风险较小。因为付款交单条 件下,只要进口商未付款,物权凭证仍掌握在代收行 手中,仍属于出口商所有。 但是,这并不等于没有风险损失。如果进口商不来付 款赎单,则出口商仍要负担以下诸多损失:出口商的 卖方贷款利息(如果有);双程运输费用(如果将货 物运回本国处理);在进口国港口存仓、保险、支付 代理人的费用(如果货物寻求当地处理)以及货物临 时处理而带来的价格损失、银行费用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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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收和信用证案例分析
天津M出口公司出售一批货给香港G公司,价格条件为CIF香港,付款条件
为D/P见票30天付款,M出口公司同意G公司指定香港港汇丰银行为代收行,M 出口公司在合同规定的装船期限内将货装船,取得清洁提单,随即出具汇票,连同提单和商业发票等委托中行通过香港汇丰银行向G公司收取货款。

五天后,所装货物安全抵达香港,因当时该商品的行市看好,G公司凭信托收据向汇丰银行借取提单,提取货物并将部分货物出售。

不料,因到货过于集中,货物价格迅即下跌,G公司以缺少保险单为由,在汇票到期拒绝付款。

你认为M公司应如何处理此事,并说明理由。

M公司应通过中行要求香港汇丰银行付款。

这是因为,香港汇丰银行在未经委托授权的情况下,自行允许G商凭信托收据先行提货,这种不能收回货款的责任,应由代收行(汇丰银行)负责。

有一出口合同,付款条件为45天见票付款交单方式。

出口人在填写的托收委托书中,虽说明除本金上需加收利息,但并未说明利息不能免除。

在出口人所提交的汇票上也未列明利息条款。

当银行向进口人提示单据时,进口人只肯支付本金而拒付利息,在此情况下,银行在收到本金后即交出单据,并通知出口人有关拒付利息的情况。

试问,出口方能否追究代收行未收利息即行交单的责任?分析:出口方不能追究代收行的责任。

理由是:
在托收业务中,托收银行及代收银行均按托收委托书的指示办事。

尽管出口人在托收委托书中说明需加收利息,但并未说明利息不可免除,且开具的汇票上未列明利息条款。

因此,代收行按《托收统一规则》的有关规定,将单据在未收利息只收本金后即行交与进口人的行为是合理的,出口人也无权追究代收行的责任。

国内某出口公司收到由香港某银行所开立的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销售合约规定,货物包装条款为:“均以三夹板盛放,每箱净重10公斤,2箱一捆,外套麻袋”;信用证却规定:“均以三夹板盛放,每箱净重10公斤,2箱一捆”。

在该交易背景下,开证行的付款责任独立于进口商的付款责任,为信用证与销售
合约互相独立,开证行不受销售合约的约束。

因此,当受益人在信用证效期内提交严格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开证行就确立其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即使受益人未完全履行在销售合约项下作为出口商的义务。

A公司与美国拜耳中国有限公司(HK签订一进口合同,进口BPA500M T合同要求拜耳方在2001年7月装船。

A公司7月5日开出信用证,信用证规定最迟的装船期是7月28日。

A公司于7月5日将L/C副本传真给拜耳方面。

但拜耳公司在没有征得我公司同意,又没有要求修改信用证的情况下,擅自在7月31日装船,违反了信用证的条款,造成迟装。

A公司提出拒付并退单给拜耳,妥否?
信用证规定的最迟装船期是7月28日,卖方却在7月31日装船,严重违反了信用条款,造成迟装,开证行完全可以以“单证不符”为由提出拒付。

但这并不意味着买方也同样可以提出拒付并退单给卖方美国拜耳中国有限公司。

合同规定的装船期是2001年7月,卖方可以在7月的任何一天交货,而买方在开出的信用证中将最迟期定为7月28,违反了合同的约定。

由于信用证是在原买卖合同订立后开出的,因此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限于买卖合同不符,应作为买方不履约的责任,风险由买方承担,而不能作为新的要约,信用证条款与合同条款不符,并不意味着合同条款要相应修改。

本案中,买方没有开立符合合同要求的信用证,从而使卖方无法完整履行义务,构成根本性违约,卖方完全有权提出索赔请求。

买方在没有与卖方联系的情况下,直接退单给买方拜耳的行为不妥。

我某公司向国外A商出口货物一批。

A商按时开来不可撤销即期议付信用证,
该证由设在我国境内的外资B银行通知并加保兑。

我公司在货物装运后,将全套合格单据送交B银行议付,收妥货款。

但B银行向开证行索偿时,得到开证行因经营不善已宣布破产。

于是,B银行要求我公司将议付的货款退还,并建议我方可委托其向A商直接索取货款。

对此你认为我公司应如何处理?为什么?我公司应拒绝接受B银行的要求。

理由:按《ICP500》规定,信用证一经保兑,保兑行即与开证行同样承担第一付款责任、保兑行付宽后,无追索权。

因此,我公司应拒绝B银行的要求。

我国A公司向加拿大B公司以C1F术语出口一批货物,合同规定4月份装运。

B 公司于4月10日开来不可撤销信用证。

此证按《ucp500》规定办理。

证内规定:装运期不得晚于4月15日。

此时我方已来不及办理租船订舱,立即要求B公司将装期延至5月15日。

随后B公司来电称:同意展延船期,有效期也顺延一个月。

我A公司于5月10日装船,提单签发日5月10日,并于5月14日将全套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交银行办理议付试问:我国A公司能否顺利结汇?为什么
A公司不能结汇:
(1)根据VUCP 5 0 0 >规定,不可撤销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未经受益人及有关当事人的同意,开证行不得片面修改和撤销,只要受益人提供的单据符合信用证规定,开证行必须履行付款义务。

本案中A公司提出信用证装运期的廷期要求仅得到E公司的允诺,并未由银行开出修改通知书,所以E公司同意修改是无效的。

(2)信用证上规定装运期“不晚于4月15日”,而A公司所交提单的签发日为5月10日。

与信用证规定不符,即单证不符,银行可以拒付
某年国内某A公司向南美B公司出口部分茶叶。

合同规定的支付条款为:
“ Payme nt by draft payable 30 days after sight, docume nts aga inst acceptanee. ” (凭见票30天到期的汇票付款,承兑交单。

)按期办理好装运后,在7月2日,向托收行办理D/A30天托收。

8月2日A公司收到托收行来电:
“你第X X X号托收单据于7月13日收到,我行当天已经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人承兑后并于当时收到全套单据。

我行于8月12日提示要求付款,但8月
13日付款人提出拒付,其理由是:商业发票不符合我当局有关规定,无法通关。

” 同一天A公司也收到了买方类似的通知。

由于B公司未在来电中说明合格的商业发票格式,A公司不得不查找该地区过去的合同当中要求的发票格式,缮制新的发票补寄。

8月26日买方B公司又来电:“你方补寄的发票我方已经收到,但海关仍然不接受,因为发票上没有注明原产地。

据了解该货物在保税仓库期间的高昂保管费,已经接近货值的四分之一。

如果你方不能弥补我方损失,我方将不能接受货物。


A公司经研究,为了避免更大的损失,只好愿意就降价问题与买方谈判,损失了20%勺货款。

最后通过其他途径才知道货物早就被买方提走,只因该公司近期亏损
严重,无力付款,才采取这种办法抵赖货款。

[案情要点]远期托收方式下,进口方轻易得到货权,出口方风险很大。

[案情分析]从这个案例中可以得到以下教训:
首先,该案例采用了D/A托收的方式,完全是远期付款,买方只要在汇票上签字表示承兑就可获得全套单据,并借以向船方提货,等汇票到期才付款。

对卖方来说,这种方式风险很大。

其次,在实践当中,很多外贸人员认为,托收方式下的制单似乎比信用证下的制单容易,因为约束要少得多。

但实际上由于托收的制单没有严格要求,无章可循, 才正好成为许多国外商人拒付的理由。

因此,更加要求单证人员通晓各国有关单证方面的所有规定和惯例。

最后,采取D/A方式结算货款,一定要重视对买方的资信调查。

本案中的买方资信状况就很差,不但不告诉卖方合格的发票格式,而且采取了欺诈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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