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继续教育学分认定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第一篇: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规范我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管理工作,充分调动中小学教师参加继续教育的积极性,达到通过继续教育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目的,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和酒泉市《酒泉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意见》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凡在肃州区任教的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以下简称教师)必须取得每年不少于42个继续教育学分(其中参加区级及以上教师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不得少于24学分、参加校本研训原则不少于16学分), 每年新招聘录用的教师当学年度必须取得不少于120个继续教育学分。

第二条教师继续教育的学分取得的渠道有:①教师培训机构或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②学历提升,③网络远程培训,④参加由区级及以上教科部门组织的培训,⑤校本培训,⑥各种研修提升活动。

第三条学分初始认定登记的单位为基层学校(小学和幼儿园分别在中心小学和中心幼儿园),年度审核认定的机构为区教育局教师继续教育培训领导小组。

第四条教师参加教师培训机构或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的学分认定应以学分卡或培训原始名册、考核结果等为依据;参加学历提升的学分认定以实际参加情况(单科合格证或当年的毕业证)为依据;参加校本培训的学分的认定应以原始培训档案和个人校本培训年度考核表为依据;参加网络远程培训的学分认定应以管理机构统一考核结果等相关资料为依据;教师教科研的学分应以相应的教科研成果为依据。

第五条参加由区级及以上教科部门组织的培训和区教育局组织的各类进修培训按学时计,按照文件规定的学时数计数。

教师参加经考核合格的才可取得相应的学分。

特殊情况学分规定办法是:对中长期培训的(脱产一个月以上)每年可计42学分;对短期培训、挂职锻炼的,一般每天计6学分。

第六条教师参加校本培训。

教师参加学校或学区级研训活动的都作为校本培训。

每位教师每年参加校本培训所取得的学分必须达16分以上。

重庆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重庆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重庆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EMBA 在职博士专升本自考网在职研究生育龙网核心提示:为了增强对我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管理,进一步成立和完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制度,推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深切开展,按照教为了增强对我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管理,进一步成立和完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制度,推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深切开展,按照教育部第七号令《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增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决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继续教育对象与内容凡取得教师资格的在职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成人初中等教育机构、职业中学及其它教育机构的教师均属继续教育的对象。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实行以5年为一个周期的学分管理制度,各级职务的教师5年内累计接受很多于40学分的继续教育。

继续教育周期管理以学年为计算单位,上年9月1日至昔时8月31日完成的继续教育学分计算为昔时的学分。

本周期为2001年9月1日至2006年8月31日。

新任教师昔时度必需接受很多于120学时的继续教育,其中规范化培训很多于60学时。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内容由职业道德教育、规范化培训、现代教育技术培训-学科大体功训练及其他灵活性培训组成。

其中职业道德教育5学分,规范化培训很多于20学分,现代教育技术配戏学分,学科大体功训练5学分,其他灵活性培训很多于5学分。

规范性培训内容分公共课和专业课两部份。

其中公共课8学分,它包括校本教材开发《现代教育理论》、《中小学教育科研方式与实验研究》、《课堂教学设计与操作艺术》、《学校心理健康教育》等4门课程,教师通过培训后,由全市组织统一考试;专业课很多于12学分,其具体的课程设置、考核方式及学分分派由“重庆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中心”另行文下发。

规范化培训应紧密结合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以提高教师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为目的。

二、继续教育学分折算办法职业道德教育学分折算:教师每一年应做到自觉增强师德修养,自觉参加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组织的有关培训活动,参加全市教师职业道德教育理论与实践考试并达到合格,无违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做到以上要求者凭任职单位考核证明计1学分;如有违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如体罚学生,受过处分者,则不予计算学分。

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学校组织的校本培训和学校认可的教师自主研习活动学分,五年周期内累计登记不超过120学分, 具体计算办法由中小学校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
政策保障
第二十四条举办教师培训的机构和中小学校要加强继续教育过程性记录和档案管理,作为登记和审核继续教 育学分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继续教育学分是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职务(职称)评聘及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继续教育 学分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暂缓教师资格注册,不得参加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 优秀等次。
第二十六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设立教师培训专项资金,并纳入财政预算。同时,各学校依据国务院关于中 小学按照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教师培训经费的规定,足用,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十七条中小学教师参加法律、法规规定的继续教育,其费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解决;参加所在单位安 排的继续教育,其费用由所在单位负担;参加自主选择的继续教育和自主研习活动,其费用按照所在单位的规定解 决。
登记管理
第十二条继续教育实行学分登记,采用证书管理和信息化管理。
第十三条继续教育学分登记范围包括: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举办和认可的各类培训;教师参加的国民教育系列 学历(学位)提升学习;学校根据本校实际组织开展的校本培训和学校认可的教师自主研习活动。
第十四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举办和认可的各类培训,教师完成学习任务,经考核合格,依据课程类型及其重 要性折算学分,原则上1小时为1学时,1学时计算1学分。
谢谢观看
第六条继续教育实行学分管理。原则上每五年为一个周期。每周期内,中小学教师应完成不少于360学分且 每年不少于48学分的继续教育。
中小学教师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省范围内有效。
内容形式

教师继续教育学分认定管理办法

教师继续教育学分认定管理办法

附件1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中职)教师培训学分认定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补充说明一、学分认定组织管理1.市级和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分别负责辖区内在职专任教师及参照中小学教师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学分审核认定登记工作。

2.教师任职学校(单位)负责审核认定本校(单位)教师校本研修学时、学分,并对集中培训、远程培训学时、学分进行初审。

二、学分登记范围及认定标准教师培训活动包括:(1)集中培训;(2)远程培训;(3)校本研修。

(一)集中培训登记范围及标准(二)远程培训登记范围及标准(三)校本研修登记范围及标准三、培训学分认定要求.1.培训学分报备:组织教师培训须由教育行政部门认可、批准的教师培训院校(机构按培训计划)举办。

未经教育行政部门认可、批准的教师培训院校(机构)举办的培训,不列入学分登记范围。

2.培训学分完成要求:每位教师每年至少完成培训学分16学分,其中校本研修10学分,集中学分6学分;五年一周期至少完成培训学分120学分(年均学分24学分),其中校本研修50学分,集中、远程培训学分70学分(集中培训学分至少30分)。

四、学分登记程序1.学分登记认定时间:每年1月——2月。

2.送审单位要指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认真检查、审核本单位教师学分。

3.送审单位要认真核查教师的《年度培训学分登记表》,核查培训项目与相关学分证明材料(原件)是否对应,并统计培训学时、学分。

4.送审单位要将整理好的《年度培训学分登记表》、《培训学分登记证书》、《教师培训学分汇总表》按“教师培训证书编号”顺序排列上报,其中《教师培训学分汇总表》还需报电子版。

5.经教师培训学分登记机构审核后,将审核结果打印一份给送审单位存档。

6.送审单位要将本单位教师年度培训学分审核结果给予公布,并将《年度培训学分登记表》存档备查。

五、学分登记说明1.如审核中发现送审教师学分有弄虚作假的,其当年培训学分登记为零。

同时,不能参加次年度各类评优选模、晋升及职称评审等。

关于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的说明

关于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的说明

关于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的说明
一、目的与依据
为了提高在职人员的专业素养和业务能力,促进终身学习体系的建立,根据国家关于继续教育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指导,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需要进行继续教育以获取或更新职业资格的在职人员。

三、学分要求
1. 继续教育学分分为必修学分和选修学分。

2. 必修学分是完成职业资格更新或晋升所必须的学分。

3. 选修学分是个人根据职业发展需要自愿获取的额外学分。

四、学分获取方式
1. 参加由认可的教育机构举办的培训课程。

2. 通过在线学习平台完成指定的课程学习。

3. 参与学术会议、研讨会或工作坊。

4. 发表学术论文或参与科研项目。

五、学分认定
1. 学分认定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培训证书、考试成绩单等。

2. 由专业机构或部门负责审核和认定学分。

六、学分管理
1. 建立继续教育学分档案,记录个人的学分获取情况。

2. 学分档案应定期更新,确保信息的准确性。

七、违规处理
1. 对于伪造学分、虚假申报等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将取消其学分,并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八、附则
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2. 对于本办法的修改和补充,将通过正式通知进行公布。

九、实施细则
相关部门应根据本管理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明确学分的具体要求、获取方式、认定流程等。

通过以上管理办法,旨在规范继续教育学分的管理,确保继续教育的质量,促进在职人员的专业成长和职业发展。

潍坊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潍坊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潍坊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制管理规定( 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调动广大中小学教师参加继续教育的积极性,全面提高中小学教师队伍整体素质,适应基础教育改革发展和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教育部、教育厅《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制是对取得教师资格的中小学在职教师和试用期内教师为提高思想政治和业务素质、在规定的培训周期内进行的继续教育用学分的形式给予规范和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和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小学在职和试用期内教师的继续教育。

第四条参加继续教育是中小学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采取措施,依法保障中小学教师参加继续教育。

第六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原则上每五年为一个周期。

第二章课程设置第七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课程分必修课和选修课。

必修课是由市教育局确定的教师在继续教育周期内必须接受教育的课程。

选修课是教师本人根据市教育局《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课程指南》所列科目选修的课程和县市区教育局、教师任职学校经批准组织开展的教师教育课程。

第八条各县市区教育局和教师任职学校可结合实际组织开展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

县市区教育局组织开展的教师继续教育,应提前二个月向市教育局写出书面申请;市教育局所属单位组织开展的教师继续教育应提前一个月向市教育局写出书面申请;县市区教育局所属单位和教师任职学校组织开展的教师继续教育,应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县市区教育局写出书面申请,经批准进行的继续教育列入选修课内容。

第三章学分计算第九条继续教育周期内合格学分为36分,其中必修课10学分、选修课26学分。

两类课程的学分独立计算,不能相互补充。

第十条继续教育必修课学分由市教育局根据教师继续教育必修课内容确定。

第十一条继续教育选修课学分是教师通过参加县及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和教科研机构,以及任职学校组织的除必修课以外的继续教育获得的学分。

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2009年—2013年)为加强对我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信息化管理,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制度,推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深入开展,根据教育部第七号令《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和《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教师教育工作实际和发展规划,特制定本办法。

一、目标要求(一)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推进素质教育为核心,坚持“面向全员、突出骨干、倾斜农村”的原则,以“新理念、新课程、新技术”和教师职业道德培训为主要内容,以集中培训、远程研修和校本培训为主要形式,组织实施新一轮中小学教师全员培训。

积极推进“山东省教师教育网”全省互联互通,构建“现代远程教育、集中培训、校本培训相结合”的教师继续教育格局,逐步加大远程研修课程在我省各级继续教育课程中的比例。

(二)全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分为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两种形式,非学历教育实行学分管理。

教师参加各种形式的非学历继续教育,应根据不同形式、内容折算成学分。

在职教师具备相应的合格学历后,继续参加与执教学科相关的国民教育系列师范类提高学历(学位)教育,并取得毕业证书(学位证书)者,视为完成本周期内的继续教育任务。

(三)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与管理依托“山东省教师教育网”,建立全省统一平台,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实现学分登记与认证、学分查询、统计检索等功能一体化,推进全省教师继续教育管理信息化建设。

二、培训管理(四)新一轮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全员培训以新理念、新课程、新技术和教师职业道德培训为主要内容,主要由省及省以下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中小学校负责组织实施。

按照分级培训的原则,实行省、市、县三级培训,普通高中教师全员培训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为主,初中教师全员培训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为主,小学教师全员培训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为主,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本地教师教育工作实际,制定年度中小学教师全员培训计划,确定培训内容,各中小学校根据本校实际制定年度校本培训计划。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认定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认定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认定附件1张掖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认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落实《甘肃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甘教师〔2013〕49号),进一步规范全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及学分管理工作,充分调动教师参加继续教育的积极性,促进教师专业发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市取得教师资格、在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中小学教师培训机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以下统称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

第三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实行分年度(1月1日-12月31日)登记、五年一周期(本周期为2011—2015年)核定管理制度。

第四条中小学教师每年参加继续教育所获学分不得少于30学分。

在五年一周期内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培训学分不少于30学分,累计学分不得少于360学分。

新任教师另须参加100学时以上的新教师适应性培训。

第五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法依规举办的各类培训,经县级以上(含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备案,具有资质2.在本校公示5天无异议后,由校(园)长签字、学校盖章,连同证书原件、复印件于1月15日前报县区教育局(市直学校报市教育局师资培训科)审核。

(三)县区审核。

1.县区教育局学分专管员全面审核学校提交的登记表及证书原件、复印件,形成本县区教师学分登记汇总表(附件5)并签字。

2.汇总表经科(股)室负责人和分管局长审核签字,加盖教育局公章后,一式3份于2月底前报市教育局。

(四)市级审定。

1.市教育局于3月底前对各县区、市直学校教师年度学分登记情况进行集中审定。

由专管员、科室负责人、分管局长分别审核签字确认,加盖市教育局公章,报省教育厅备案1份、市、县区教育局各存档1份。

2.市级审定后,县区教育局依据市教育局审定结果,对学校学分登记表(附件4)进行确认,经专管员、科(股)室负责人和分管局长签字确认,加盖教育局公章后,一份存档,一份返回学校。

第九条周期学分核定与结业核准程序。

潍坊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潍坊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潍坊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第一篇:潍坊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潍坊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制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调动广大中小学教师参加继续教育的积极性,全面提高中小学教师队伍整体素质,适应基础教育改革发展和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教育部、教育厅《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制是对取得教师资格的中小学在职教师和试用期内教师为提高思想政治和业务素质、在规定的培训周期内进行的继续教育用学分的形式给予规范和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和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小学在职和试用期内教师的继续教育。

第四条参加继续教育是中小学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采取措施,依法保障中小学教师参加继续教育。

第六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原则上每五年为一个周期。

第二章课程设置第七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课程分必修课和选修课。

必修课是由市教育局确定的教师在继续教育周期内必须接受教育的课程。

选修课是教师本人根据市教育局《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课程指南》所列科目选修的课程和县市区教育局、教师任职学校经批准组织开展的教师教育课程。

第八条各县市区教育局和教师任职学校可结合实际组织开展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

县市区教育局组织开展的教师继续教育,应提前二个月向市教育局写出书面申请;市教育局所属单位组织开展的教师继续教育应提前一个月向市教育局写出书面申请;县市区教育局所属单位和教师任职学校组织开展的教师继续教育,应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县市区教育局写出书面申请,经批准进行的继续教育列入选修课内容。

第三章学分计算第九条继续教育周期内合格学分为36分,其中必修课10学分、选修课26学分。

两类课程的学分独立计算,不能相互补充。

第十条继续教育必修课学分由市教育局根据教师继续教育必修课内容确定。

第十一条继续教育选修课学分是教师通过参加县及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和教科研机构,以及任职学校组织的除必修课以外的继续教育获得的学分。

【学校管理规章制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制管理办法

【学校管理规章制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制管理办法

教师继续教育学分制管理办法为加强对我县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的信息化管理,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制度,推动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工作扎实开展,根据《江西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项目和证书(电子版)管理办法》(试行)(赣教师字[2012]11号)文件的有关精神,结合《上饶县教师专业提升规划》和我县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目标要求第一条上饶县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并依托省教育厅建立的中小学教师信息库的管理系统,建立分级审核、分级管理、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的系统平台,组织实施我县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全员培训,全面提升教师的素质。

第二条上饶县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学分制以省级远程培训、县级项目培训、校级项目培训为基础,以国家、省、市级其他项目培训为互通,实行分年度学分考核制。

教师经培训考核合格者发给培训合格证书,作为教师绩效考核、职称评聘、评优评先、资格定期注册的重要依据,并实行教师继续教育学分一票否决制。

第三条全县公办和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在职教师和试用期内新教师均为我县继续教育的对象。

第四条参加继续教育是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各级各类学校应采取措施,依法保障教师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所有公、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必须履行接受再教育的义务。

第五条每学年度县本级教师继续教育时间为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

第二章培训项目管理第六条教师继续教育培训项目实行分级管理制。

即分为国家级培训、省级培训、市级培训、县级培训和校级培训。

各级培训项目实施统一编号,分别由同级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统筹管理,下级对上级负责,层层建立责任制,依法确保教师接受培训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县级(含)以上培训项目由教育主管部门(师资培训管理部门)每学年初在系统平台上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申报,经审批后在系统平台上发布并开展项目培训。

未经省教育厅认定的符合资质要求的培训机构实施的培训项目,其培训项目不予认定、实施和考核登记,不纳入系统平台管理,所发培训合格证书不能作为教师绩效考核、职称评聘、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以及评选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特级教师以及评先评优的依据。

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规范我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管理工作,充分调动中小学教师参加继续教育的积极性,达到通过继续教育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目的,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和酒泉市《酒泉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意见》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凡在肃州区任教的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以下简称教师)必须取得每年不少于42个继续教育学分(其中参加区级及以上教师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不得少于24学分、参加校本研训原则不少于16学分), 每年新招聘录用的教师当学年度必须取得不少于120个继续教育学分。

第二条教师继续教育的学分取得的渠道有:①教师培训机构或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②学历提升,③网络远程培训,④参加由区级及以上教科部门组织的培训,⑤校本培训,⑥各种研修提升活动。

第三条学分初始认定登记的单位为基层学校(小学和幼儿园分别在中心小学和中心幼儿园),年度审核认定的机构为区教育局教师继续教育培训领导小组。

第四条教师参加教师培训机构或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的学分认定应以学分卡或培训原始名册、考核结果等为依据;参加学历提升的学分认定以实际参加情况(单科合格证或当年的毕业证)为依据;参加校本培训的学分的认定应以原始培训档案和个人校本培训年度考核表为依据;参加网络远程培训的学分认定应以管理机构统一考核结果等相关资料为依据;教师教科研的学分应以相应的教科研成果为依据。

第五条参加由区级及以上教科部门组织的培训和区教育局组织的各类进修培训按学时计,按照文件规定的学时数计数。

教师参加经考核合格的才可取得相应的学分。

特殊情况学分规定办法是:对中长期培训的(脱产一个月以上)每年可计42学分;对短期培训、挂职锻炼的,一般每天计6学分。

第六条教师参加校本培训。

教师参加学校或学区级研训活动的都作为校本培训。

每位教师每年参加校本培训所取得的学分必须达16分以上。

一般为每个专题培训考核合格可得2学分,须有培训记载、培训笔记。

教师继续教育学分认定管理办法

教师继续教育学分认定管理办法

附件1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中职)教师培训学分认定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补充说明一、学分认定组织管理1.市级和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分别负责辖区内在职专任教师及参照中小学教师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学分审核认定登记工作。

2.教师任职学校(单位)负责审核认定本校(单位)教师校本研修学时、学分,并对集中培训、远程培训学时、学分进行初审。

二、学分登记范围及认定标准教师培训活动包括:(1)集中培训;(2)远程培训;(3)校本研修。

(二)远程培训登记范围及标准(三)校本研修登记范围及标准三、培训学分认定要求1.培训学分报备:组织教师培训须由教育行政部门认可、批准的教师培训院校(机构按培训计划)举办。

未经教育行政部门认可、批准的教师培训院校(机构)举办的培训,不列入学分登记范围。

2.培训学分完成要求:每位教师每年至少完成培训学分16学分,其中校本研修10学分,集中学分6学分;五年一周期至少完成培训学分120学分(年均学分24学分),其中校本研修50学分,集中、远程培训学分70学分(集中培训学分至少30分)。

四、学分登记程序1.学分登记认定时间:每年1月——2月。

2.送审单位要指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认真检查、审核本单位教师学分。

3.送审单位要认真核查教师的《年度培训学分登记表》,核查培训项目与相关学分证明材料(原件)是否对应,并统计培训学时、学分。

4.送审单位要将整理好的《年度培训学分登记表》、《培训学分登记证书》、《教师培训学分汇总表》按“教师培训证书编号”顺序排列上报,其中《教师培训学分汇总表》还需报电子版。

5.经教师培训学分登记机构审核后,将审核结果打印一份给送审单位存档。

6.送审单位要将本单位教师年度培训学分审核结果给予公布,并将《年度培训学分登记表》存档备查。

五、学分登记说明1.如审核中发现送审教师学分有弄虚作假的,其当年培训学分登记为零。

同时,不能参加次年度各类评优选模、晋升及职称评审等。

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定)

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定)

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定)张掖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2012——201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管理工作,充分调动中小学教师参加继续教育的积极性,提高培训工作实效,根据国家、省、市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级各类学校(园)教师(以下统称中小学教师)。

第三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实行每5年一周期的学分管理制度。

周期内,以学年为单位进行学分登记,原则上从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完成的继续教育学分计算为当年学分。

第一个周期时限为2012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

第四条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落实每位教师5年不少于360学时的分类分层分岗培训任务”要求,每位在职中小学教师每学年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不少于72学时。

新任教师在试用期内的培训,时间不少于120学时。

中小学教师参加继续教育,考核成绩合格,原则上每学时核定为1学分。

第五条市、县区教育部门和学校分别建立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工作量化考核制度,考核结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之中。

第二章学分管理的范围与标准第六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各类学分统一按《张掖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认定标准》(附件1,以下简称“标准”)核定。

第七条依据《张掖市中小学教师德能测评办法》开展的教师德能测评活动,列入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并按标准核定学分。

第八条中小学教师参加国家级、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业务部门组织的培训,凭培训机构颁发的结业证书或证明核定学分。

第九条中小学教师参加市、县级教师培训,按照市、县区教育局文件规定的培训学时及教师参训的实际情况核定学分。

第十条学校(园)开展校(园)本培训,须按隶属关系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张掖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校(园)本培训申报表》(附件2)和培训方案,经审核同意备案后开展培训,《备案通知》作为校(园)本培训学分登记的依据。

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鲁教师字〔2009〕14号

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鲁教师字〔2009〕14号
(2009年—2013年)
为加强对我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信息化管理,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制度,推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深入开展,根据教育部第七号令《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和《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教师教育工作实际和发展规划,特制定本办法.
一、目标要求
(一)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推进素质教育为核心,坚持“面向全员、突出骨干、倾斜农村”的原则,以“新理念、新课程、新技术”和教师职业道德培训为主要内容,以集中培训、远程研修和校本培训为主要形式,组织实施新一轮中小学教师全员培训。积极推进“山东省教师教育网”全省互联互通,构建“现代远程教育、集中培训、校本培训相结合”的教师继续教育格局,逐步加大远程研修课程在我省各级继续教育课程中的比例。
(九)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其它形式的培训,由承担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对学员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折算为相应学分,由负责举办培训的教育行政部门的信息管理员将学分记入信息管理系统教师个人电子帐户,参加国家级骨干教师培训者的继续教育学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有关机构负责登记学分。
(十)校本培训的考核工作由各中小学校负责,由学校的信息管理员通过“山东省教师教育网”登记学分。
(二)全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分为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两种形式,非学历教育实行学分管理。教师参加各种形式的非学历继续教育,应根据不同形式、内容折算成学分.在职教师具备相应的合格学历后,继续参加与执教学科相关的国民教育系列师范类提高学历(学位)教育,并取得毕业证书(学位证书)者,视为完成本周期内的继续教育任务。
三、学分计算
(五)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2009至2013年周期内,全省中小学教师必须完成不少于240学时的继续教育,周期内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继续教育学分按2学时折合1学分计。

【学校管理规章制度】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学校管理规章制度】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管理,促进教师专业发展,提升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提高全市基础教育质量和水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教育部关于大力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意见》(教师〔2011〕1号)和《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鲁教师发〔2015〕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已取得教师资格的普通中小学在职教师。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继续教育是指中小学教师为提高思想政治、业务素质和综合素质进行的学习培训。

第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综合管理、指导和监督,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做好继续教育的规划制定、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参加继续教育是中小学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鼓励、支持教师参加继续教育,为教师学习培训提供条件保障。

第六条继续教育实行学分管理。

原则上每五年为一个周期。

每周期内,中小学教师应完成不少于360学分且每年不少于48学分的继续教育。

中小学教师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市范围内有效。

第二章内容与形式第七条继续教育以提高教师立德树人、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为重点,开展以专业理念与师德修养、专业知识更新与扩展、专业能力训练与实践、教育科学研究等为主要内容的学习培训。

第八条继续教育分为学历(学位)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学历教育是指具备合格学历的教师进行的提高学历(学位)层次的教育。

非学历教育是指经学校或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或认可的、对教师进行的适应教育教学工作需要及岗位要求而开展的学习培训。

第九条继续教育坚持教师全员培训与骨干研修相结合,远程培训与集中培训相结合,脱产培训与校本培训相结合,非学历培训与学历提升相结合,统一培训与自主研习相结合,采取多种有效途径提升教师素质。

第十条继续教育实行分级管理实施。

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引言: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是教育领域的关键问题之一。

合理有效的学分管理办法,不仅有助于提高教师教育水平,还能增强其专业素养和能力,从而提升教学质量。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展开回答,探讨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一、教师继续教育的意义教师继续教育是教师不断提升自身素质、适应教育改革发展的必然要求。

通过继续教育,教师不仅能够更新教育理念,提高教学能力,还能够丰富知识储备,提高专业技能。

因此,教师继续教育的意义不可忽视。

二、学分管理的基本原则学分管理是教师继续教育的核心。

学分管理的基本原则包括公平、公正、公开、有激励和奖励机制等。

只有遵循这些原则,才能确保学分管理的有效性和合理性。

三、学分的获取方式教师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获取学分,如参加培训、研修、学术交流等活动,撰写教育研究论文,参与学校教研课题等。

通过多元化的学分获取方式,可以满足不同教师的需求。

四、学分的管理机制学分的管理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机制。

这包括学分积分规则的制定、学分的统计与审核、学分的公示和查询以及学分的奖惩机制等。

只有在完善的管理机制下,学分管理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五、学分的评估和认证学分的评估和认证是学分管理的重要环节。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建立相应的评估和认证机制,确保学分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这样做能够保障教师继续教育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六、学分的作用与影响学分的作用与影响主要体现在教育教学实践中。

通过获得一定的学分,教师可以提升自身的教学能力和专业素养,提高教学质量,推动学校教育的发展。

同时,学分的管理也能够激励教师积极参与继续教育。

七、学分管理的挑战与改进学分管理面临着一些挑战,如学分认可标准的不统一、学分积分规则的不合理等。

为了进一步提高学分管理的效果和便利性,需要改进学分管理的相关制度,加强对学分的监管和绩效评估。

八、国际经验与借鉴在学分管理方面,可以借鉴一些国际经验。

比如,可以学习国际上一些先进的继续教育学分管理模式,借鉴其优点,并结合自身实际进行改进。

昆明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

昆明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

昆明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昆教师〔2006〕4号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依据《云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省政府35号令)及《昆明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意见》(昆教师〔2005〕18号),结合我市基础教育改革和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小学教师有依法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凡申报晋升中小学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均须参加继续教育培训。

中小学教师参加继续教育所得学分作为教师年度履职考核和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的必备凭证。

第三条中小学教师必须依法接受教育部和省、市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教师继续教育培训,通过参加培训获得教师继续教育学分。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在年度内有效。

专业技术职务晋升所要求的教师继续教育学分在履行下一级职务年限内有效。

第四条中小学教师年度履职考核的继续教育学分要求分别为:教龄五年以下的教师,每年度不低于15分;教龄五年以上(含五年)的教师,每年度不低于10分;50岁以上的女教师和55岁以上的男教师每年度不低于5分。

低于上述学分要求的教师在年度履职考核中不得认定为称职(合格)及其以上等次。

第五条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继续教育的学分要求分别为:教龄五年以下的教师,履行下一级职务每年度必须获得15分;教龄五年以上(含五年)的教师,履行下一级职务每年度必须获得10分。

根据教师履行下一级职务的年限核算教师职称晋升的合格学分,低于学分要求的教师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第六条全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和认定工作由昆明市教育局统一领导,学分认定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由昆明市教育局根据上级文件统一制定,学分管理和认定的具体工作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市、县两级培训机构按照有关政策和规定具体组织实施。

第七条中学教师的继续教育和学分认定工作由昆明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中心具体负责;小学、幼儿园教师的继续教育和学分认定工作由县级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中心具体负责。

学校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制度

学校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继续教育工作,提高教师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水平,规范继续教育学分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全体教师,包括专任教师、兼职教师和行政管理人员。

第三条继续教育学分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透明原则:学分评定、认定、转换等过程公开透明,确保教师权益。

(二)公平公正原则:学分评定、认定、转换等过程公平公正,避免人为干预。

(三)激励引导原则:通过学分管理,激发教师参与继续教育的积极性,引导教师不断学习、提升自我。

第二章学分认定第四条学分认定范围包括:(一)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继续教育培训;(二)参加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继续教育培训;(三)参加各类学术会议、研讨会等;(四)发表学术论文、专著等;(五)获得各类教育教学成果奖;(六)取得各类职业资格证书;(七)其他有助于提升教师专业素养的活动。

第五条学分认定标准:(一)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继续教育培训,按照培训学时计算学分;(二)参加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继续教育培训,按照培训学时和级别计算学分;(三)参加学术会议、研讨会等,按照会议级别、参与程度计算学分;(四)发表学术论文、专著等,按照论文级别、字数计算学分;(五)获得各类教育教学成果奖,按照奖项级别计算学分;(六)取得各类职业资格证书,按照证书级别计算学分;(七)其他有助于提升教师专业素养的活动,根据具体情况计算学分。

第三章学分转换第六条学分转换原则:(一)学分转换标准统一,确保不同渠道取得的学分具有同等价值;(二)学分转换流程规范,确保学分转换过程公开透明。

第七条学分转换方式:(一)将各类继续教育培训、学术会议、研讨会等活动中取得的学分转换为继续教育学分;(二)将各类教育教学成果奖、职业资格证书等活动中取得的学分转换为继续教育学分;(三)将其他有助于提升教师专业素养的活动取得的学分转换为继续教育学分。

第四章学分评定第八条学分评定原则:(一)学分评定标准公开,确保教师了解学分评定标准;(二)学分评定程序规范,确保学分评定过程公平公正。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1
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中职)教师培训学分认定登记管理
办法(试行)》的补充说明
一、学分认定组织管理
1.市级和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分别负责辖区内在职专任教师及参照中小学教师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学分审核认定登记工作。

2.教师任职学校(单位)负责审核认定本校(单位)教师校本研修学时、学分,并对集中培训、远程培训学时、学分进行初审。

二、学分登记范围及认定标准
教师培训活动包括:(1)集中培训;(2)远程培训;(3)校本研修。

(一)集中培训登记范围及标准
页脚内容1
(二)远程培训登记范围及标准
页脚内容2
(三)校本研修登记范围及标准
页脚内容3
页脚内容4
三、培训学分认定要求
1.培训学分报备:组织教师培训须由教育行政部门认可、批准的教师培训院校(机构按培训计划)举办。

未经教育行政部门认可、批准的教师培训院校(机构)举办的培训,不列入学分登记范围。

页脚内容5
2.培训学分完成要求:每位教师每年至少完成培训学分16学分,其中校本研修10学分,集中学分6学分;五年一周期至少完成培训学分120学分(年均学分24学分),其中校本研修50学分,集中、远程培训学分70学分(集中培训学分至少30分)。

四、学分登记程序
1.学分登记认定时间:每年1月——2月。

2.送审单位要指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认真检查、审核本单位教师学分。

3.送审单位要认真核查教师的《年度培训学分登记表》,核查培训项目与相关学分证明材料(原件)是否对应,并统计培训学时、学分。

4.送审单位要将整理好的《年度培训学分登记表》、《培训学分登记证书》、《教师培训学分汇总表》按“教师培训证书编号”顺序排列上报,其中《教师培训学分汇总表》还需报电子版。

5.经教师培训学分登记机构审核后,将审核结果打印一份给送审单位存档。

6.送审单位要将本单位教师年度培训学分审核结果给予公布,并将《年度培训学分登记表》存档备查。

五、学分登记说明
1.如审核中发现送审教师学分有弄虚作假的,其当年培训学分登记为零。

同时,不能参加次年度各类评优选模、晋升及职称评审等。

2.《培训学分登记证书》中的“合计:学时、学分”一栏,由培训学分审核登记机构登记(各单位不要直接登记到证书上)。

3.同一活动,同一成果只记学分最高的一次。

4.教师参加培训获得学分如超过本年度规定学分量,超出部分在本培训周期内有效。

5.参加组织安排支教的教师,凭支教文件每学期认定集中培训学分7学分。

6.因产假、病假等原因无法完成培训学分的教师,经学校同意,凭相关材料到教师培训学分机构审核备案,可按请假时间减免培训学分,每月减免校本、集中培训学分各1学分(每学年至多可减免校本培训学分10学分,集中学分6学分)。

页脚内容6
页脚内容7。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