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
工程实验室运行制度
工程实验室运行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实验室管理,规范实验室运行,提高实验室工作效率,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实验室是进行科学研究、实验和测试的重要场所,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加以管理。
第三条实验室主要承担以下工作:科研实验、产品研发、技术测试、项目评估等。
第四条实验室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本制度,落实管理责任,确保实验室正常运行。
第五条实验室负责人应当按照实验室规定的职责分工,指导实验室工作人员做好各项工作。
第六条实验室负责人应当定期组织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工作能力。
第七条实验室负责人应当按照实验室的工作计划,制定年度、月度、周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实验室负责人应当做好实验室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实验室人员的安全。
第九条实验室应当定期组织实验室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实验室安全。
第十条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实验室规定的流程和要求,完成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
第十二条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实验室的保密规定,严守保密纪律。
第十三条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当把工作放在第一位,积极负责,保证工作质量。
第十四条实验室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应当互相协作,共同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五条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当树立良好工作态度,尊重科研工作,不得懈怠。
第十六条实验室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向负责人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第十七条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当做好实验室环境的保护和维护,保持实验室整洁。
第十八条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当爱护实验设备,做到使用时细心,离开时关闭。
第十九条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实验室的用电规定,做到合理使用电力资源。
第二章实验室管理第二十条实验室负责人应当建立健全实验室管理机制,明确管理责任。
第二十一条实验室负责人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实验室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实验室负责人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实验室管理制度,确保实验室正常运行。
第二十三条实验室负责人应当根据实验室的实际情况,合理分配实验室资源。
山东省工程质量检测试验室规范化建设应用技术导则-全文(一)
山东省工程质量检测试验室规范化建设应用技术导则-全文(一)山东省工程质量检测试验室规范化建设应用技术导则-全文为了确保山东省工程质量检测试验室的准确性、有效性和可靠性,提高检测服务质量,规范检测工作流程,山东省工程质量检测试验室规范化建设应用技术导则应运而生。
本导则从检测实验室建设、实验室管理和检测操作规范等方面,对山东省工程质量检测试验室建设提出了详细的规范要求,以期提高检测水平。
一、检测实验室建设1. 实验室场地要求实验室场地须设在临近被测工程项目的便利地方,距离被测工程项目5公里以内;同时实验室场地须远离铁路、公路噪音等干扰,保证实验室的稳定运行。
2. 实验室设计与装修实验室设计与装修应当符合检测实验室建设规范,并进行相应的防水、防潮、防火措施。
必须严格控制风险,建采光良好、空气流通的环境。
3. 实验室设备实验室所使用的设备必须符合质检部门和国家标准,设备须经过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同时,设备的维修与保养必须及时到位,避免固定资产损失。
二、实验室管理1. 实验室管理人员资格要求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相关的技术知识,持有检测人员注册证书,管理人员应不少于2名。
2. 实验室标准及文献资料管理检测实验室应当有完整的实验室标准及文献资料,同时建立档案,以便查阅使用。
3. 实验室安全管理实验室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安全管理手册等,做到安全第一。
4. 实验室质量管理:实验室应当建立质量管理利用各种方法保证实验室领域工作与服务优异,以便满足工程项目的需要。
三、检测操作规范1. 检测人员的岗位职责、工作规程以及各种检测标准应该确定,人员应做到服从指挥、严谨工作。
2. 检测前应做好各种准备工作,保证检测环境能够满足检测要求。
所有的检测记录必须真实、准确,防止虚假操作。
3. 实验室应当建立各项协调规章制度,要求操作人员遵守工作规程,在检测过程中防止出现人为差错。
总之,山东省工程质量检测试验室规范化建设应用技术导则的目的是为了明确质检实验室的建设、管理及检测操作规范,保证检测服务的质量和准确性,为提高山东省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水平贡献力量。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字〔2023〕199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的
通知(鲁政办字〔2023〕199号)
无
【期刊名称】《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4()2
【摘要】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山东省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12月9日山东省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关于科
技创新特别是基础研究方面一系列重大战略部署,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
新时代科技强省建设有关工作要求,规范和加强山东省实验室(以下简称省实验室)建设、运行和管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总页数】5页(P95-99)
【作者】无
【作者单位】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25;D927;D922.16
【相关文献】
1.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政办字〔2021〕25号)
2.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字〔2021〕114号)
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山东省建设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先行区2023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鲁政办字[2023]5号)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两高”建建设项目碳排放指标收储调剂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政办字[2022]172号)5.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世界级港口群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鲁政办字〔2023〕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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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
山东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鲁交发〔2020〕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规范公路水运工程现场试验检测工作,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工地试验室,是指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过程中为控制质量由等级试验检测机构在工程现场设立的试验室。
第三条工地试验室应当在母体试验检测机构授权的范围内,按照备案通过的试验检测项目及参数,为承担的工程建设项目提供试验检测服务,不得对外承揽试验检测业务。
等级检测机构在同一工程项目标段中不得同时授权设立业主、监理、施工等多方的工地试验室。
母体试验检测机构对工地试验室的管理体系内审每年不少于1 次。
第四条工地试验室管理遵循依法监管、分级负责、质量第一的原则。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的监督管理,设区的市和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的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委托有关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者执法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具体实施工地试验室的监督管理(包括备案、检查等)。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五条工地试验室主要承担下列职责:(一)对工程所用材料、构件、工程制品、标准试验及工程实体等按规定频率进行试验检测,出具试验检测报告;(二)参与工程质量问题及质量事故调查分析,提供试验检测报告;(三)配合、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有关试验检测工作;(四)需要工地试验室开展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工地试验室的授权负责人和试验检测人员应当是母体试验检测机构委派的正式聘用人员,且不得同时受聘于两家或两家以上的工地试验室,其资格要求为:(一)授权负责人持有试验检测师职业资格证书;(二)试验检测人员持有试验检测师或助理试验检测师职业资格证书。
山东省工程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工程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省份的决定》(鲁发…2006‟4号)精神,增强我省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省份,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展改革委)将有重点、有步骤地建设一批省级工程实验室。
为加强和规范省级工程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家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工程实验室是为提高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突破产业结构调整和重点产业发展中的关键技术装备制约,强化对国家、省重大战略任务、重点工程的技术支撑和保障,依托企业、科研院所或高校等设立的研究开发实体。
省级工程实验室是产业核心技术自主创新的试验平台,是促进应用基础研究成果向工程技术转化的重要途径,是强化产业技术基础和创新源头的有效手段,是我省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省级工程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开展重点产业核心技术的攻关和关键工艺的试验研究、重大装备样机及其关键部件的研制、高技术产业化技术开发、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战略性、前瞻性技术研究等,以及研究产业技术标准、培养工程技术创新人才、促进重大科技成果的应用、为行业提供技术支撑与服务等。
第四条省级工程实验室的建设目标是:建立先进的研发试验设施和灵活高效的运行机制,形成结构合理、具有行业领先水平的创新团队;持续不断提供源头技术,增加产业技术供给;突破瓶颈制约,提升产业持续发展能力;完善企业自主创新支撑平台,促进技术创新体系建设。
为培育成国家级工程试验室打基础。
第五条省级工程实验室的建设原则:(一)坚持高水平、专业化,具备先进的设施、高层次的人才、显著的技术优势和突出的专业特色。
(二)坚持目标导向,围绕国家、省重大战略任务、重点工程,有重点地推进省级工程实验室的建设。
(三)坚持产学研相结合,发挥各方优势和积极性,建立健全协同共赢的合作机制。
临沂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
临沂市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工程实验室(以下简称“工程实验室”)管理工作,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根据《山东省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鲁发改高技[2013]1373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实验室,是指依托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设立的研究开发平台,是我市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工程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围绕重点产业核心技术攻关、关键工艺试验研究、重大装备样机及其关键部件研制、相关标准制定、创新人才培养、科技成果转化及为行业提供技术服务等。
第三条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工程实验室认定、评价的具体组织工作,择优推荐运行良好、成果突出的工程实验室申报山东省工程实验室。
各县区发展改革局是工程实验室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申报认定第四条工程实验室认定每年组织一次。
市发展改革委发布通知,明确认定具体事项。
第五条申请单位应具备的条件(一)具有较强的综合实力。
申请单位为企业的,其固定资产原值应不低于5000万元,或者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重达到10%以上;申请单位为科研机构或高等院校的,拟申报工程实验室近三年每年的建设与运行经费应不低于500万元。
(二)长期从事相关领域的研发工作,具有主持国家或省重点科研项目的经历,具有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
(三)拥有实践经验丰富的研究带头人和相应的技术创新团队,拥有一批能够带动产业发展的高水平研发成果和技术储备,有健全的人才激励、知识产权管理等制度。
(四)工程实验室现有研发场所原则上应不少于1500平方米,研发设备原值原则上不少于1000万元,固定科研人员不少于30人。
(五)工程实验室应定位明确,发展思路清晰,任务和目标合理。
(六)工程实验室有规范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第六条认定程序(一)申请单位须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临沂市工程实验室申请报告》(附件1)、临沂市工程实验室运行情况表(附件2)及有关证明材料。
(二)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择优筛选确定推荐申报单位名单,并将申请材料和上报文件(一式一份)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市发展改革委。
关于《XX市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政策解读【模板】
关于《XX市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政策解读一、出台背景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工程实验室管理,促进工程实验室健康快速发展,切实发挥对新旧动能转换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作用,根据《山东省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结合XX市实际情况,对《XX市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潍发改高技〔2014〕462号)进行修订,制定《XX市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潍发改工高〔2019〕306号)。
二、制定依据1.《山东省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鲁发改高技〔2018〕1435号)第五条第四款规定,申请单位应拥有运行一年以上的市级工程实验室。
2.《山东省科技进步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企业设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对经认定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及其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给予扶持;鼓励企业与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联合建立技术创新平台,构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三、修订情况一是对总则进行了修订。
突出了市发改委对全市工程实验室建设布局的宏观指导作用,明确各县市区发改部门负责工程实验室的申报和管理工作。
二是对申报认定进行了修订。
重点是对“申请单位应具体条件”进行了修订。
参照《山东省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2018修订)》中降低标准条件的实际,结合XX市企业发展情况,对市级工程实验室的申报条件也进行了适当降低。
其中,企业固定资产原值由不低于3000万元降低为不低于2000万元;科研机构或高校每年建设与运行经费由不低于300万元降为不低于200万元;研发场所面积由不少于1000平米降为不低于800平米;固定科研人员由不少于20人降为不少于15人。
三是对监督管理进行了修订。
主要是将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补充为撤销工程实验室资格的情形之一。
四、主要内容《XX市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主要参照《山东省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在参考外地经验基础上,结合我市创新驱动发展实际,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经过深入研究讨论拟订形成的。
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定)
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中铁三局集团蒙华铁路MHTJ-24标第二工地试验室二0一五年八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地实验室的设立第三章工地实验室的基本要求第四章工地实验室职责第五章工地实验室管理第六章工地实验室现场试验管理第七章工地实验室安全管理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蒙华铁路MHTJ-24标工地试验室标准化管理水平,确保试验检测工作质量和混凝土生产质量。
依据蒙西华中铁路股份有限公司《蒙西华中铁路股份有限公司煤运通道项目建设管理规定》,结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5第163号)、《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试验管理标准》(Q/CR9204-2015)和《铁路工地试验室标准化管理实施意见》(工管办函〔2013〕284号)、《铁路混凝土拌和站机械配置技术规程》(Q/CR9223-2015)、《铁路建设项目现场管理规范》(Q/CR9202-2015)和《铁路工地混凝土拌和站标准化管理实施意见》(工管办函〔2013〕283号)的相关规定编制本指导意见,制度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中铁三局蒙华铁路MHTJ-24标第二工地实验室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工地试验室母体对工地实验室实施管理。
第二章工地实验室的设立第四条根据检测工作需要,工地实验室可设分试验室,其环境、设备以及人员配置应满足开展试验检测工作的需要。
第三章工地实验室的基本要求第五条工地实验室人员要求(一)工地试验室主任和技术负责人由检测公司委派,或必须与检测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同时其资格证书(《铁路试验工程师证书》。
(二)工地试验室检测人员应具有良好的思想品质、职业道德和团结合作、吃苦耐劳精神。
(三)工地试验室检测人员应熟练掌握业务范围内的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的标准、规范、规程及仪器设备的原理、性能和操作规程,具有出具准确试验报告的能力。
(四)工地试验室检测人员应满足试验检测工作的需要。
工地试验室至少有试验检测人员6人以上,持试验检测员及以上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2人。
山东省工地试验室标准化建设与管理指南
山东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标准化建设与管理指南目录1 总则 (1)2 术语 (2)3 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要求 (3)4 仪器设备管理要求 (4)5 办公及试验场所配置要求 (5)6 标准规范规程配置要求 (6)7 制度建设 (7)8 检测报告与试验台账 (8)9 样品管理 (9)10 安全措施 (10)11 备案申请与核查 (11)附件1 (12)1 总则1.0.1 为促进工地试验室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精细化管理,全面提升工地试验室的综合能力和管理水平,确保检测数据的准确性,保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施工质量,特制定本指南。
1.0.2 本指南适用于国家及省审批、核准或列入国家及省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水运重点工程的工地试验室,国省道路网新建、改建、农村公路(含县乡路)、地方小型水运建设项目的工地试验室的可参照执行。
1.0.3 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提出工地试验室的检测能力、人员、仪器设备配备要求,并督促中标单位保证工地试验室的投入,加强对试验检测工作的监督检查。
1.0.4 工地试验室应当严格按照现行的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规程独立开展检测工作,不受任何干扰和影响,保证试验检测数据客观、公正、准确。
1.0.5 参与工程建设的施工、监理等从业单位应根据工程质量安全管理需要或合同约定,在工程现场可自行设立工地试验室,也可委托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设立工地试验室,设立工地试验室的母体均应具有相应的《公路水运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
1.0.6 工地试验室开展的试验检测项目不得超出母体授权的项目及参数范围。
对授权范围以外的试验检测项目及参数应经项目业主认可后委托具有公路水运工程乙级及以上试验检测等级,并通过计量认证的试验检测机构承担。
2 术语2.0.1 工地试验室指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过程中临时组建在工地现场从事试验检测工作的试验室,依据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在施工现场对公路水运工程所用材料、构件、工程制品、工程实体的质量和技术指标进行自检或抽检2.0.2 母体试验室指承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对试验检测结果承担责任并取得交通运输部质监总站或省级交通质监机构颁发的《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的试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母体试验室”)2.0.3试验检测人员是指经考试合格,具备相应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知识、能力,并承担相应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山东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规范公 路水运工程现场试验检测工作,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建 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交通运输部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 办法》《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 测信用评价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四)所出具的试验检测数据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完整性;
(五)仪器设备的运行、检定和校准情况;
(六)质量保证体系运行的有效性;
(七)检测人员试验检测活动的规范性、合法性和真实性。
第十八条 工地试验室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交通
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
(一)工地试验室超出母体试验检测机构授权业务范围的;
第九条 工地试验室在工程项目完工前,不得对被授权的试 验检测持证人员进行随意变更,确需变更或者调离的,应当由母 体试验检测机构填写《山东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人员变更 备案表》(附件1),报项目建设单位同意后,向质监机构备案, 其变更后检测人员职业资格条件不得低于变更前检测人员职业资 格条件。
第十条 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在使用前应当通过 计量检定或校准校验。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应当由专人负责日常保 养、保管,并做好使用和保养记录,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应当 建立设备档案,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应当张贴上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地试验室,是指公路水运工程建设 过程中为控制质量由等级试验检测机构在工程现场设立的试验室。
第三条 工地试验室应当在母体试验检测机构授权的范围 内,按照备案通过的试验检测项目及参数,为承担的工程建设项 目提供试验检测服务,不得对外承揽试验检测业务。等级检测机 构在同一工程项目标段中不得同时授权设立业主、监理、施工等 多方的工地试验室。
山东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山东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山东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设立条件
该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内,根据科技发展战略和科技创新需求,由省政府或者其他有权机关设立的以原创性科研和技术创新为主要任务,具备一定规模、核心技术或者权威地位,为国家和社会经济发展服务的重点实验室。
二、资助管理
省政府或者其他有权机关应当识别重点实验室的实际需求,针对性地投入资金支持,并为重点实验室实施妥善的管理,督促重点实验室在业务发展及事件应对方面实施科学有序兼顾社会效益和短期利益。
三、人员管理
重点实验室应当在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遴选和聘任资质过硬的科研管理人员和研究人员,依据市场规律跟踪调整人员架构,保障重点实验室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的顺利开展。
四、科研管理
重点实验室应当根据自身科研实际,制定适当的科研管理办法,实行诚实信用、公正公开、规范合规的原则,以安全可靠的管理手段保证重点实验室科研项目顺利完成工作。
五、风险管理
重点实验室应当防范和控制可能存在的风险,做好系统的风险诊断,及时有效地处理发生的风险,以确保重点实验室的正常运行及全面发展。
山东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山东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安全管理实施细则1. 前言本文档旨在规范山东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的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确保试验室工作环境的安全与顺利进行。
2. 安全责任2.1 试验室负责人应负有安全管理责任,并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
2.2 试验室负责人应确保试验室人员具备相关安全知识和技能,并提供必要的培训。
3. 安全设施3.1 试验室应具备合适的消防设施,并每年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查。
3.2 试验室应配备紧急救援设备和急救药品,并确保其有效性。
4. 危险化学品4.1 试验室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应严格按照相关法规进行存储、标识和处理。
4.2 试验室应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合理使用,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5. 电气安全5.1 试验室的电气设备应符合国家标准,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5.2 试验室人员应接受必要的电气安全培训,并遵守相关的操作规程。
6. 实验操作安全6.1 试验室人员应遵守相关实验操作规范,正确使用实验设备和仪器。
6.2 试验室人员应戴好个人防护用具,如手套、眼镜等,并注意实验操作中的安全风险。
7. 废物处理7.1 试验室应建立适当的废物处理制度,确保废物的分拣、储存和处理符合环境保护法规。
7.2 试验室人员应正确处理废物,并遵循相关的安全操作指南。
8. 安全事故应急预案8.1 试验室应制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和评估。
8.2 试验室人员应熟悉应急预案内容,并能够在事故发生时迅速响应和采取适当的措施。
9. 安全检查与评估9.1 试验室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估,并及时整改存在的安全隐患。
9.2 试验室应建立安全记录档案,记录安全检查和评估的结果。
10. 附则本文档所述规定应与相关法规和标准相一致,如有冲突以法规和标准为准。
以上所述即为山东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工程实验室的管理制度
工程实验室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实验室的管理,促进实验室的科研工作的开展,保障实验室的安全和秩序,根据国家和学校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工程实验室是学校科研和教学的重要场所,实验室负责人要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确保实验室的正常运转。
第三条实验室负责人应当履行管理职责,对实验室的科研、教学等工作进行组织和协调,加强实验室的管理和安全保障,推动实验室工作的发展。
第四条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实验室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服从实验室负责人的管理,积极参与科研和教学活动,努力提高实验技能。
第二章实验室管理机构第五条工程实验室的管理机构由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副负责人、实验室管理员等组成,负责实验室的科研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实验室负责人应当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管理能力,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制定实验室的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负责落实实验室的各项工作。
第七条实验室副负责人协助实验室负责人管理实验室,负责具体的科研和教学工作,带领团队积极参与科研活动。
第八条实验室管理员负责实验室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实验室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实验材料的采购和管理等。
第九条实验室员工应当服从实验室负责人的管理,积极参与实验室的各项工作,保障实验室的正常运转。
第三章实验室设备和资料管理第十条实验室设备和资料是实验室的重要物质基础,实验室负责人应当做好实验室设备和资料的管理工作,确保设备和资料的完好和安全。
第十一条实验室设备和资料应当及时进行登记和分类,每件设备和资料应当标明名称、编号、规格、购买时间等信息,做好档案管理。
第十二条实验室设备和资料的借用和归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借用人员不得私自将设备和资料带出实验室,应当保护设备和资料的完好。
第十三条实验室设备应当定期进行检修和保养,发现设备故障应当及时报修,确保设备的正常使用。
第十四条实验室资料应当妥善保管,不得随意翻阅或外借,对重要资料要加密保护,确保信息安全。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发改高技〔2021〕427号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发展改革委,各有关单位: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山东省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加快提升综合创新能力,强化关键核心技术供给,充分发挥对新旧动能转换和全省高质量发展的引领支撑作用,根据《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4号),我委制定了《山东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1年6月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报认定第三章运行评价第四章鼓励政策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山东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发展的意见》,规范和加强山东省工程研究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依据《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结合山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山东省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省工程研究中心”)的申报、认定、评价等管理行为。
省工程研究中心是省发展改革委根据科教强省和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的战略需求,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增强“十强”产业核心竞争力、服务国家和省重大战略任务、支撑保障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实施为目标,由研究开发能力和综合实力较强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企事业单位,共同设立的创新联合体。
省工程研究中心是山东省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省工程研究中心的建设宗旨:(一)坚持目标导向,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山东省工程质量检测试验室规范化建设应用技术导则-条文说明(一)
山东省工程质量检测试验室规范化建设应用技术导则-条文说明(一)山东省工程质量检测试验室规范化建设应用技术导则-条文说明是山东省工程质量检测试验室建设的一份重要文件,它对于提高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水平,促进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的发展,都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下面我们将从多个角度对该导则的相关条文进行阐述说明。
一、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工程质量检测试验室的质量保证体系,是建设规范化的重要前提。
该导则应用技术导则第一条规定,应建立管理和技术相结合的质量保证体系,确保检测结果的真实可靠性。
质量保证体系应包括规范的检测流程、设备日常管理、人员资质及其管理等。
二、配置设备与设施进行科学合理配置检测设备和检测场地也是该导则应用技术导则的重要内容之一。
应该根据实际需求和资金预算,精心选择设备和场地,使其达到质量检测需求的要求,同时也要进行维护和管理,保证设备和场地的运用效益。
三、注重专业人才培养专业人才是任何工程质量检测试验室建设中不可或缺的部分。
该导则应用技术导则要求检测专业人员应具备合格的学历和技能,同时也要进行日常的培训和考核,以确保专业人员能够熟练运用检测仪器,并能够准确解读检测结果。
四、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近年来,信息化技术在各个行业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工程质量检测试验室也不例外。
该导则应用技术导则规定,应建立完善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其中包括检测数据采集、信息传输、处理和存储等环节,以确保检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五、取得认证资质在规范化建设的基础上,工程质量检测试验室应积极争取相关的认证资质。
该导则应用技术导则规定,应取得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资格证书和实验室认可证书,以保证其检测结果的真实可靠性,同时也能够提高检测仪器和人员的竞争力和信誉度。
总之,山东省工程质量检测试验室规范化建设应用技术导则-条文说明,提高了工程质量检测体系的规范化、标准化和专业化水平,对于构建健全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对于推动工程质量监测技术发展,对于加强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山东省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
山东省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省份的决定》(鲁发〔2006〕4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山东省工程实验室(以下简称“工程实验室”)的管理工作,促进工程实验室健康快速发展,更好地发挥其在全省自主创新体系中的重要作用,依据《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实验室是依托企业、科研机构或高等院校,围绕提高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推动产业转型升级而设立的研究开发平台,是基础研究成果向工程技术转化的重要途径,是我省自主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工程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围绕重点产业开展核心技术攻关、关键工艺试验研究、重大装备样机研制、相关标准制定、创新人才培养、科技成果转化及为行业提供技术服务等。
第三条为鼓励和引导工程实验室不断加大研发投入,加强技术创新,省发展改革委组织实施创新能力建设专项,择优对运行良好、成果突出的工程实验室进行重点支持。
第四条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对工程实验室建设进行宏观指导,并负责工程实验室认定和评价的具体组织工作。
各市发展改革委是工程实验室的主管部门;承担单位为省属或中央驻鲁单位的工程实验室,主管部门为省发展改革委。
第二章申报认定第五条工程实验室认定每年组织一次。
省发展改革委发布通知进行安排,明确年度重点支持领域、受理时间及地点等事项。
第六条申请单位应具备条件(一)申请单位应具有较强的综合实力。
申请单位为企业的,其固定资产原值应不低于5000万元,或者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重达到10%以上;申请单位为科研机构或高等院校的,拟申报实验室近三年每年的建设与运行经费应不低于500万元。
(二)申请单位应长期从事相关领域的研发工作,具有主持国家或省重点科研项目的经历,具备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
(三)申请单位应在本领域具有先进的研发试验设施和相应的技术创新团队,拥有一批能够带动产业发展的高水平研发成果和技术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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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省份的决定》(鲁发〔2006〕4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山东省工程实验室(以下简称“工程实验室”)的管理工作,促进工程实验室健康快速发展,更好地发挥其在全省自主创新体系中的重要作用,依据《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实验室是依托企业、科研机构或高等院校,围绕提高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推动产业转型升级而设立的研究开发平台,是基础研究成果向工程技术转化的重要途径,是我省自主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工程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围绕重点产业开展核心技术攻关、关键工艺试验研究、重大装备样机研制、相关标准制定、创新人才培养、科技成果转化及为行业提供技术服务等。
第三条为鼓励和引导工程实验室不断加大研发投入,加强技术创新,省发展改革委组织实施创新能力建设专项,择优对运行良好、成果突出的工程实验室进行重点支持。
第四条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对工程实验室建设进行宏观指导,并负责工程实验室认定和评价的具体组织工作。
各市发展改革委是工程实验室的主管部门;承担单位为省属或中央驻鲁单位的工程实验室,主管部门为省发展改革委。
第二章申报认定第五条工程实验室认定每年组织一次。
省发展改革委发布通知进行安排,明确年度重点支持领域、受理时间及地点等事项。
第六条申请单位应具备条件(一)申请单位应具有较强的综合实力。
申请单位为企业的,其固定资产原值应不低于5000万元,或者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重达到10%以上;申请单位为科研机构或高等院校的,拟申报实验室近三年每年的建设与运行经费应不低于500万元。
(二)申请单位应长期从事相关领域的研发工作,具有主持国家或省重点科研项目的经历,具备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
(三)申请单位应在本领域具有先进的研发试验设施和相应的技术创新团队,拥有一批能够带动产业发展的高水平研发成果和技术储备。
(四)申请单位应拥有运行一年以上的市级工程实验室;省属和中央驻鲁单位应拥有组建一年以上的工程实验室。
(五)工程实验室现有研发场所原则上应不少于1500平方米,研发设备原值原则上不少于1000万元,固定科研人员不少于30人。
(六)工程实验室应定位明确,发展思路清晰,任务和目标合理。
(七)工程实验室有规范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八)符合国家和省其他相关规定。
第七条认定程序(一)申请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山东省工程实验室申请报告》(以下简称“申请报告”)(编写提纲见附件1)、山东省工程实验室运行情况表(附件2)及有关证明材料。
(二)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择优筛选确定推荐申报单位名单,并将申请材料和推荐意见(一式三份)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省发展改革委。
(三)省属和中央驻鲁单位的申请材料可直接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四)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综合评审,据此择优确定年度认定工程实验室名单,以公告形式颁布。
第三章运行评价第八条工程实验室实行定期评价制度。
每两年评价一次,奇数年为评价年,报告期为上一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九条评价程序(一)数据采集:评价年的3月30日之前,工程实验室向主管部门提交《山东省工程实验室运行情况表》(附件2)、《山东省工程实验室运行工作报告》(编写提纲见附件3)、及有关证明材料。
(二)数据初审:主管部门负责对评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于4月30日前一式三份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承担单位为省属和中央驻鲁单位的,评价材料可直接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审查。
(三)评价方式: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评价材料进行核查,并依据评价标准进行评价、打分,形成评价报告。
(四)评价结果:省发展改革委对评价结果进行审查确认后,正式向社会公布。
评价结果在60分以下为不及格;60分(含)-75分为及格;75分(含)-85分为良好;85分(含)以上为优秀。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条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认定材料和评价材料应真实可靠。
第十一条工程实验室名称、建设单位主体如需变更,须经省发展改革委审核批准。
第十二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山东省工程实验室资格:(一)连续两次评价低于65分,或评价低于60分。
(二)不按时提交评价材料。
(三)承担单位自行要求撤销。
(四)承担单位被依法终止。
(五)有重大弄虚作假、伪造或瞒报等行为。
(六)有其它有关情况,造成严重后果。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3年11月1日开始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0月31日。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原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管理暂行办法自行废止。
第十四条山东省工程研究中心是我省自主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管理一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附件:1.山东省工程实验室申请报告编写提纲2.山东省工程实验室运行情况表3.山东省工程实验室运行工作报告编写提纲4.有关名词和评价指标解释附件1:山东省工程实验室申请报告编写提纲一、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1、承担单位为企业的,介绍本企业经营管理等基本情况,包括所有制性质、职工人数、固定资产、资产负债率、银行信用等级、销售收入、利润、主导产品及市场占有率、技术来源等;承担单位为高校或科研机构的,介绍本单位拥有的科研设施、研发人员及主要研究方向,近三年开展的研发活动,承担的国家级和省级课题,取得的科技成果等情况2、承担单位在本领域技术创新中的作用和竞争力二、工程实验室的基本情况1、发展规划及近中期目标2、组织运行机制,包括各项规章制度,组织机构,研发经费,激励机制,创新环境等情况3、研究开发及试验的基础条件4、近三年开展的研发工作,包括原始创新、自主开发、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产学研合作等情况5、信息化建设情况6、技术带头人与创新团队情况7、近三年取得的主要创新成果及其经济效益三、有关证明材料1、承担单位近两年财务报表2、大中型工业企业科技项目一览表(B107-1)、大中型工业企业科技活动情况表(B107-2);未列入国家统计局大中型工业企业科技活动情况统计范围的企业可参照填写3、技术带头人情况表及有关证书复印件4、近三年开展的科研项目表,获得的科技成果、专利、标准复印件5、产学研合作协议6、成果转让协议7、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四、相关市主管部门或中央驻鲁、省属单位推荐意见附件2:山东省工程实验室运行情况表承担单位单位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邮件运行信息数据(20年)序号数据名称单位数据1当年科技经费支出额万元其中:研究试验与发展经费万元2(T-1)年科技经费支出额万元其中:研究试验与发展经费万元3设备、仪器和软件原值万元4研发场所面积平方米5工程实验室总人数人6科技活动人员数量人7技术带头人数量人8在研科技项目数量项其中:国家及省部级科研项目数项9对外合作项目数项10国内外交流项目数人次11专利授权数量项其中:发明专利授权数量项12省级以上科技成果数量项其中:获奖成果数量项13主持或参与制定的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数量项14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数量项15成果转化数量项16技术成果转让获得的直接收入万元17成果产业化形成的经济效益万元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附件3:山东省工程实验室运行工作报告编写提纲(一)发展规划和目标落实情况1、中长期发展规划及总体目标的完成与调整情况2、年度计划的制定实施情况及相关任务目标完成情况(二)科研工作情况1、基础设施状况2、人才队伍建设3、科研投入情况4、承担的科研任务及完成情况5、关键技术研发的重大进展6、研究成果、专利及获奖情况7、国内外技术交流及人员培训情况8、对行业技术进步的贡献(三)制度建设1、治理结构和运行管理机制2、创新合作、开放交流、人才吸引和激励机制3、成果转化机制的建立和运行情况(四)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1、成果转化情况2、经济社会效益3、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六)其它情况及建议(七)有关证明材料主要包括:承担单位财务报表;B107-1、B107-2报表;技术带头人情况表;科研项目清单、成果、专利、标准复印件;新项目、新工艺证明材料;对外合作协议;成果转让协议,以及其他证明材料注:工作报告封面盖承担单位公章,以书本形式装订附件4:有关名词和评价指标解释1、本办法所称“山东省工程研究中心”,是指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建设创新型省份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战略需求,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增强产业核心竞争力和发展后劲为目标,指导、组织具有较强研究开发能力和综合实力的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等建设的研究开发实体。
在组织形式上,鼓励采用独立法人的组织形式。
2、如无特殊说明,运行情况表填报数据均为报告期(T年)数据,(T-1)年指报告期的上一年,统计口径均为工程实验室。
3、信息表中的科技开发经费指年度内科技经费内部支出(涉及固定资产购建费、劳务费等)和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R&D,涉及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等)之和。
4、研发仪器、设备和软件原值指工程实验室拥有的研发设备、仪器和软件的原值;研发场所面积指用于研发、试验及配套办公服务等的建筑面积。
5、工程实验室总人数指在工程实验室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从业人员年平均数,包括科研开发人员、直接管理人员和直接为其服务的人员等。
技术带头人指院士、教授、特殊津贴及“长江学者”、“泰山学者”等特聘学术带头人。
科技活动人员和技术带头人中,全年累计从事科技活动时间占制度工作时间10%(不含)以下的不统计在内。
6、科技活动一栏仅统计以本工程实验室为主开展的项目或活动。
在研科技项目指年度内完成或正在开展的科技项目;国家和省部级项目指承担的国家或省级有关部门下达的科技研发项目;对外合作项目指年度内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及其他企业联合开展的科技项目。
国内外交流项目指年度内与国际国内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开展的重要科技交流项目。
7、科技成果指以本工程实验室为主开发所取得的科技成果。
信息填报表中只填发明专利授权,运行工作报告中分别说明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及获得授权情况。
省级以上科技成果指国家和省级有关部门登记在册的科技成果,科技成果奖指省级以上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及其他奖项。
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数量指报告年度完成(已结题)的新产品开发项目数、新技术项目数、新工艺开发项目数之和。
主持或参与制定的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指本工程实验室的研发人员为主主持或参与制定国家、行业、地方标准。
8、技术成果转让获得的直接收入指本工程实验室为主所取得的科技成果转让取得的直接收入,也包括与之相关的对外技术服务收入、试验产品销售收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