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风险五级分类基本划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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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五级分类标准

中国人民银行五级分类标准

中国人民银行五级分类标准正常类、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具体标准如下:企事业单位贷款和自然人其他贷款分类标准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充分分析借款人及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的可能性的基础上,参照下列基本标准初步划分企事业单位贷款和自然人其他贷款分类档次后,严格依据核心定义确定分类结果。

1.下列情况划入正常类:(1)借款人有能力履行承诺,还款意愿良好,经营、财务等各方面状况正常,能正常还本付息,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对借款人最终偿还贷款有充分把握。

(2)借款人可能存在某些消极因素,但现金流量充足,不会对贷款本息按约足额偿还产生实质性影响。

正常类参考特征:a.借款人生产经营正常,主要经营指标合理,现金流量充足,一直能够正常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b.贷款未到期。

c.本笔贷款能按期支付利息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划入关注类:(1)借款人的销售收入、经营利润下降或出现流动性不足的征兆,一些关键财务指标出现异常性的不利变化或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2)借款人或有负债(如对外担保、签发商业汇票等)过大或与上期相比有较大幅度上升;(3)借款人的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出现重大的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因素(如基建项目工期延长、预算调增过大);(4)借款人经营管理存在重大问题或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5)借款人或担保人改制(如分立、兼并、租赁、承包、合资、股份制改造等)对贷款可能产生不利影响;(6)借款人的主要股东、关联企业或母子公司等发生了重大的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变化;(7)借款人的管理层出现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经营者的品行出现了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变化;(8)违反行业信贷管理规定或监管部门监管规章发放的贷款;(9)借款人在其他金融机构贷款被划为次级类;(10)宏观经济、市场、行业、管理政策等外部因素的变化对借款人的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并可能影响借款人的偿债能力;(11)借款人处于停产或半停产,但抵(质)押率充足,抵质押物远远大于实现贷款本息得价值和实现债权得费用,对最终收回贷款有充足的把握。

贷款五级分类标准

贷款五级分类标准

贷款五级分类标准贷款五级分类标准是银行为促进贷款管理有序化、贷款等级管理科学化运用的分类标准,旨在更好地反映和衡量贷款风险,从而进一步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

一、基本内容贷款五级分类标准是由银行业金融机构统一制定的,涵盖了贷款的各种类型,包括消费担保贷款、抵押贷款、经营性贷款等,均需遵循国家规定的标准。

贷款五级分类标准的每个级别的定义如下:(1)正常:偿还正常,未发生逾期,仍在按时偿还本息,分期付款也未发生延迟。

(2)关注:按期偿付本息但出现某些不良信号,如上期贷款收回状况、抵押物抵押状况等,还需关注客户的行为及偿还能力。

(3)次级:客户已出现一些违约状态,如逾期、拖欠本金或利息,但尚有改善机会,如可实施贷后管理措施,或可作出部分再融资等,以改进抵押物状况。

(4)可疑:按期偿还本息的能力存在问题,贷后管理措施可能无法有效改善客户的贷款偿还能力,因而需要更多的审核工作。

(5)损失:客户已经不能按期偿还本息,银行已经无法有效收回贷款本息,此类贷款已不可挽回,属于损失贷款范畴。

二、贷款五级分类的意义贷款五级分类标准的出台,不仅使银行对贷款的审批和管理更精细化,更有利于反映和衡量贷款风险,进而更有效的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

1.贷款审批和管理更精细化由于贷款五级分类标准提供了明确的类别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依据贷款项目规模及客户信用背景,将贷款项目细分成等级分类,从而更有针对性地监控贷款状况。

2.力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管理由于贷款五级分类标准的制定,使得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风险管理部门具备必要的评价和控制技术,有助于对贷款状况进行全面审查,更好地应对和控制贷款风险。

三、贷款五级分类标准的运用1.贷款审查贷款五级分类标准亦可应用于贷款审查中,银行可以按照申请人和申请项目的资信程度,将申请评估至不同等级,从而制定出更为严格的审查程序,更有助于对资产质量进行细化的监控。

2.银行内部控制贷款五级分类标准也可以用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的控制,可以更好地实施风险管理、资产质量控制,以及随时调整贷款策略,进而有效避免购买过多或过分增加贷款风险,从而更有利地推动贷款活动及上浮贷款价格。

农村信用社贷款风险五级分类操作办法模版

农村信用社贷款风险五级分类操作办法模版

农村信用社贷款风险五级分类操作办法模版农村信用社贷款风险五级分类操作办法模板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农村信用社对贷款风险的分类管理,提高风险管理能力,保障信用社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操作办法。

第二章贷款风险五级分类基本概念1、五级分类的主要依据依据贷款的担保形式、偿付能力和使用情况等方面的情况,将贷款风险分为五级。

2、五级分类名称及标准①正常类:指还款能力良好,完全按照合同履约的贷款。

还款状态为正常还本付息或按计划清偿。

②关注类:指还款能力有一定不确定性、有一定的风险,但尚不足以判定属于不良类的贷款。

还有一定的还款问题,有必要关注。

还款状态为正常还本付息或按计划清偿,但存在一定的风险。

③次级类:指还款能力有很大不确定性,存在较大的风险,已经有了一定的违约行为。

还款状态紧张,超期不超过3个月。

④可疑类:指还款能力有很大不确定性,存在相当大的风险,已经出现了一定的违约行为。

还款状态不佳,超期超过3个月,但还未达到呆账的情况。

⑤损失类:指因借款人违约、破产等原因,信用社已无法收回本息的贷款。

需进行核销或转为资产出售。

第三章贷款风险五级分类操作细则1、五级分类时间点①正常类:指所有还款状态正常的贷款。

②关注类:指有一定风险迹象,但未发生逾期行为的贷款。

③次级类:指已逾期3个月以下的贷款,且已存在领取担保物品准备出售的贷款。

④可疑类:指已逾期3个月以上,未达到呆账的贷款。

⑤损失类:指信用社在清收过程中,已确认无法收回本息的贷款。

2、五级分类计算方法①对正常类的贷款不进行任何风险评定和风险准备计提。

②对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贷款进行风险评定,并计提相应的风险准备。

③对关注类贷款应计提0.5%的一般风险准备金。

④对次级类贷款应计提20%的特别风险准备金。

⑤对可疑类贷款应计提50%的特别风险准备金。

⑥对损失类贷款按照最终确认的金额计提全部的特别风险准备金。

第四章贷款风险五级分类报备为了有效地管理贷款五级分类情况,农村信用社应制定完善贷款五级分类报备制度,并将相关资料及时通报给相关部门。

抵债资产五级分类及计提

抵债资产五级分类及计提

抵债资产五级分类及计提
抵债资产是银行为追回不良贷款而取得的资产,按照贷款违约几率不同,可以划分为五级分类。

五级分类的主要依据是资产违约可能性、损失程度及回收期限。

其分类及计提如下:
1. 正常类:资产无违约风险,不需要计提任何减值准备金。

2. 关注类:资产出现某些信用风险或经济环境波动,需要进行严密管理,并计提一定的减值准备金。

计提减值准备金额度一般不超过该资产余额的0.5%。

3. 次级类:资产出现一定违约风险,可能会出现部分或全部赔偿损失的情况,需要计提较高的减值准备金。

计提减值准备金额度一般为该资产余额的1%-5%。

4. 可疑类:资产违约风险较高,按照相关法律程序和担保物权处置所得估值,可能会对银行产生较大的不良影响。

需要计提大量减值准备金,一般为该资产余额的20%-50%。

5. 损失类:资产已经无法变现,无法追回并无法通过其他方式获得回收价值,将其资产贷款损失全部计提为减值准备金。

以上的五级分类及计提标准适用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金融机构,不同的金融机构可能有不同的具体分类、计提标准。

贷款五级分类指导原则

贷款五级分类指导原则

贷款五级分类指导原则一、良好类良好类是指贷款资产质量优良、风险较低,未出现逾期情况或逾期未超过90天的贷款。

这类贷款具有规范的贷款金额、期限、贷款用途等,借款人及相关担保人信用状况较好,还款能力稳定。

此类贷款一般不产生重大风险,风险控制工作主要以保持良好类贷款的风险水平为主。

二、关注类关注类是指贷款资产存在一些风险因素,但目前未出现明显逾期情况,累计逾期不超过90天的贷款。

这类贷款可能存在一些潜在风险,例如借款人经营状况不稳定、贷款担保状况较差、贷款资金运用等。

银行需要加强对这类贷款的风险监控,同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风险的进一步扩大。

三、次级类次级类是指贷款资产已出现明显逾期情况,累计逾期超过90天但未超过180天的贷款。

这类贷款出现了一定的损失或违约风险,贷款回收难度较大。

银行需要对次级类贷款进行催收、诉讼等手段,以减少风险损失。

四、可疑类可疑类是指贷款资产逾期超过180天但未超过360天的贷款,或者对贷款资产存在严重违约风险的情况。

这类贷款存在较大风险,银行需要对贷款进行更加积极有力的风险处理,如加大催收力度、采取诉讼行动等。

五、损失类损失类是指贷款资产已经发生实质性损失,或者已经追诉诉讼,但无力偿还或无力实现抵押物价值的贷款。

这类贷款已经无法收回本金和利息,存在较大的风险损失。

银行需要将这类贷款从资产负债表中清除,并采取相应的风险应对措施。

1.透明度原则:贷款五级分类应该以客观和透明的标准进行,能够被各级监管机构、借款人和公众所理解和接受。

2.谨慎性原则:对于出现风险的贷款,银行应该进行及时而准确的评估和分类,以便及时采取相应的风险处理措施。

3.全面性原则:银行应该根据贷款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各种风险因素,确保贷款分类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4.独立性原则:贷款分类应该独立于交易利益相关方的影响,评估和处理应该建立在客观、公正和独立的基础上。

5.可操作性原则:贷款分类应该能够给监管机构、借款人和投资者提供有用的信息,以供其进行风险评估和决策。

商业银行五级分类

商业银行五级分类

商业银行五级分类
商业银行五级分类是指商业银行根据贷款本金和资产质量等因素将贷款、债权投资和资产等分为五个不同等级进行分类管理的制度。

这一
制度的实施旨在加强商业银行对贷款和债权的风险管理,防范可能对
银行信贷业务产生不良影响的风险事件。

商业银行五级分类的五种分类标准如下:
第一级:正常类
指贷款或债权投资本息按期兑付、未逾期,或逾期不超过90天,且债务人、担保人等信用状况良好的贷款或债权投资。

第二级:关注类
指贷款或债权投资本息逾期90天以上但不超过180天,并且债务人、担保人等信用状况尚可的贷款或债权投资。

第三级:次级类
指贷款或债权投资逾期180天以上但不超过360天,或者资产质量较差但仍可收回或弥补亏损的债权投资。

第四级:可疑类
指存在一定逾期但仍可以收回或弥补部分损失,或者资产质量明显下降但仍可收回或弥补亏损的债权投资。

第五级:损失类
指无法收回本息、资产几乎没有抵偿价值、资产质量非常下降且无法弥补的债权投资。

商业银行将按照五级分类标准对贷款、债权投资等进行分类,并进行相应的拨备计提和风险缓释,以防止因不良贷款和债权投资带来的风险事件对银行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此外,商业银行还应当建立健全各种风险管理和控制机制,包括严格的贷款审批和风险评估审核制度,定期对贷款、债权投资进行风险分类管理,并加强与借款人、担保人等的沟通和协商。

总之,商业银行五级分类制度在银行信贷业务管理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有利于提高银行贷款和债权投资的风险管理水平,加强风险控制和监管,保障银行经营的安全稳定。

担保业务五级分类办法

担保业务五级分类办法

担保业务五级分类评分办法第一条为了正确评价业务风险,提高担保资产质量,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风险监测、风险转化、风险责任约束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担保业务五级分类评分是指对客户信用状况进行评定,对担保、委托贷款业务的风险用量化的方法进行测评的一种管理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所有公司融资担保、个人经营性贷款担保、委托贷款等各类业务。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五级分类包括:正常级、关注级、次级、可疑级、损失级。

第五条具体评分指标由五大部分组成,采用“百分制”。

每大部分下设若干量化的指标及对应的打分说明一、企业基本面评价(占30分):主要反映企业过往的财务状况,经营管理能力,信用状况,所处行业及在行业中的竞争力等情况;二、担保项目指标情况及项目能力评价(占30分):主要反映第一还款来源的可靠性,即项目的进展情况或销售收入的情况及所能产生现金流量对还款的保证;三、反担保措施评价(占40分):主要反映第二还款来源的保障性,从反担保物的价值、反担保物的变现能力、反担保物的抵、质押手续的完备性及合法性、过程控制手段、反担保措施和过程控制的落实情况等方面对担保项目质量的保证;四、其他因素评价:(加、减分指标各占10分):主要是对上述一至三项所未涵盖而对项目的评价有辅助影响的指标进行补充;五、级别限制指标:主要是针对担保业务的特殊性而确定的各类对级别进行限制的指标。

第六条根据打分的结果确定级别:正常级,得分在80分(含)以上;关注级,得分在60分(含)-- 80分;次级,得分在40分(含)-- 60分;可疑级,得分在30分(含)-- 40分;损失级,得分小于30分。

第七条担保风险度的高低用得分的大小来表示,得分高的风险低,得分低的风险高。

在项目报批时,如得分低于80分,原则上不予以受理。

第八条评分、定级的组织:一、企业类业务:1、业务部门上报项目时,由项目经理、风险经理进行初评,风险管理部进行复评,以风险管理部的评分结果为准;2、对在保项目进行保后监管时,由负责保后监管的人员进行初评,风险管理部进行复评并定级;3、当担保项目情况发生变化、逾期、代偿等状况时,由风险管理部进行评分并定级;二、委托贷款类业务、个人类业务:只要是项目通过公司内部有权审批人审批通过的项目均视为正常。

五级标准_担保风险五级分类基本划分标准

五级标准_担保风险五级分类基本划分标准

五级标准_担保风险五级分类基本划分标准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担保风险五级分类基本划分标准风险等级核心定义基本分类标准正常借款企业(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

(l)借款企业(人)各方面情况正常,能正常还本付息,借款企业(人)最终偿还贷款有充分把握;(2)借款企业(人)可能存在某些消极因素,但现金流量充足,不会对贷款本息按约足额偿还产生实质性影响。

关注借款企业(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l)借款企业(人)的偿债能力、盈利能力等关键财务指标出现异常性的不利变化或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2)借款企业(人)或有负债(如对外担保、签发商业汇票等)过大或与上期相比有较大幅度上升;(3)借款企业(人)的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出现重大的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因素(如基建项目工期延长、预算调整过大);(4)借款企业(人)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5)借款企业(人)改制(如分立、兼并、租赁、承包、合资、股份制改造等)对贷款可能产生不利影响;(6)借款企业(人)的主要股东,关联企业或母子公司等发生了重大的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变化;(7)借款企业(人)的管理层出现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经营者的品行出现了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变化;(8)借款企业(人)在金融机构贷款被划为次级类;(9)宏观经济、市场、行业、管理政策等外部因素的变化对借款企业(人)的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并可能影响借款企业(人)的偿债能力;(10)利息逾期(含展期,下同)90天(含)以内的贷款。

次级借款企业(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经营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

(1)借款企业(人)经营亏损,支付困难并且难以获得补充来源;(2)借款企业(人)已不得不通过出售、变卖主要的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来维持生产经营,或者通过拍卖抵押品、履行保证责任等途径筹集还款资金;(3)借款企业(人)采用隐瞒事实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贷款的;(4)借款企业(人)内部管理出现问题,对正常经营构成实质损害;(5)借款企业(人)处于半停产状态;(6)银行为清收贷款本息,保全资产等目的发放的“借新还旧”贷款;(7)银行实施的可还本付息的重组贷款;(8)利息逾期91天至360天(含)的贷款。

担保风险五级分类基本划分标准

担保风险五级分类基本划分标准
(8)开立信用证、办理承兑汇票等发生贷款时,凡开证申请人和保证人由于上述(l)至(6)项原因,无法偿还贷款,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关注
借款企业(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l)借款企业(人)的偿债能力、盈利能力等关键财务指标出现异常性的不利变化或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2)借款企业(人)或有负债(如对外担保、签发商业汇票等)过大或与上期相比有较大幅度上升;
(3)借款企业(人)的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出现重大的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因素(如基建项目工期延长、预算调整过大);
(4)借款企业(人)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5)借款企业(人)改制(如分立、兼并、租赁、承包、合资、股份制改造等)对贷款可能产生不利影响;
(6)借款企业(人)的主要股东,关联企业或母子公司等发生了重大的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变化;
(7)借款企业(人)的管理层出现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经营者的品行出现了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变化;
(8)借款企业(人)在金融机构贷款被划为损失类;
(9)利息逾期361天以上的贷款。
损失
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须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l)借款企业(人)因依法解散、关闭、撤销、宣告破产终止法人资格,未能收回的贷款本息;
(2)借款企业(人)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且复工无望,或者产品无市场,严重资不抵债濒临倒闭,并对其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
(2)借款企业(人)实际已严重资不抵债;
(3)借款企业(人)进入清算程序;
(4)借款企业(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涉及重大案件,对借款企业(人)的正常经营活动造成重大影响;
(5)借款企业(人)改制后,难以落实债务或虽落实债务,但不能正常还本付息;

担保风险五级分类基本划分标准

担保风险五级分类基本划分标准
(2)借款企业(人)实际已严重资不抵债;
(3)借款企业(人)进入清算程序;
(4)借款企业(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涉及重大案件,对借款企业(人)的正常经营活动造成重大影响;
(5)借款企业(人)改制后,难以落实债务或虽落实债务,但不能正常还本付息;
(6)贷款重组后仍不能正常归还本息;
(7)已被诉诸法律追收贷款;
(4)借款企业(人)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5)借款企业(人)改制(如分立、兼并、租赁、承包、合资、股份制改造等)对贷款可能产生不利影响;
(6)借款企业(人)的主要股东,关联企业或母子公司等发生了重大的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变化;
(7)借款企业(人)的管理层出现重意见分歧或者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经营者的品行出现了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变化;
(8)借款企业(人)在金融机构贷款被划为损失类;
(9)利息逾期361天以上的贷款。
损失
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须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l)借款企业(人)因依法解散、关闭、撤销、宣告破产终止法人资格,未能收回的贷款本息;
(2)借款企业(人)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且复工无望,或者产品无市场,严重资不抵债濒临倒闭,并对其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
(5)借款企业(人)处于半停产状态;
(6)银行为清收贷款本息,保全资产等目的发放的“借新还旧”贷款;
(7)银行实施的可还本付息的重组贷款;
(8)利息逾期91天至360天(含)的贷款。
可疑
借款企业(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
(l)借款企业(人)处于停产或借款企业(人)的贷款项目因非正常因素处于停缓建状态;
(3)借款企业(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银行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其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

担保风险五级分类基本划分标准

担保风险五级分类基本划分标准
(8)借款企业(人)在金融机构贷款被划为损失类;
(9)利息逾期361天以上的贷款。
损失
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须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l)借款企业(人)因依法解散、关闭、撤销、宣告破产终止法人资格,未能收回的贷款本息;
(2)借款企业(人)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且复工无望,或者产品无市场,严重资不抵债濒临倒闭,并对其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
(4)借款企业(人)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5)借款企业(人)改制(如分立、兼并、租赁、承包、合资、股份制改造等)对贷款可能产生不利影响;
(6)借款企业(人)的主要股东,关联企业或母子公司等发生了重大的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变化;
(7)借款企业(人)的管理层出现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经营者的品行出现了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变化;
(1)借款企业(人)经营亏损,支付困难并且难以获得补充来源;
(2)借款企业(人)已不得不通过出售、变卖主要的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来维持生产经营,或者通过拍卖抵押品、履行保证责任等途径筹集还款资金;
(3)借款企业(人)采用隐瞒事实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贷款的;
(4)借款企业(人)内部管理出现问题,对正常经营构成实质损害;
(5)借款企业(人)触犯刑律,依法判处刑罚,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依法追偿后无法收回的贷款;
(6)借款企业(人)及其反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银行诉诸法律,经法院对借款企业(人)和反担保人强制执行,借款企业(人)和反担保人均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7)由于上述(1)至(6)项原因,借款企业(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对依法取得的抵债资产,按评估确认的市场公允价值入账后,扣除抵债资产接收费用,小于贷款本息的差额,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贷款五级分类的标准

贷款五级分类的标准

贷款五级分类的标准贷款五级分类是银行业监管部门对贷款风险的评估标准,根据贷款的不同风险程度,将贷款进行五级分类,以便及时发现和解决不良贷款,保护银行的资产安全。

贷款五级分类的标准主要包括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个级别。

下面将详细介绍每个级别的标准。

首先是正常分类,这是最低风险的贷款分类。

正常分类的贷款是指借款人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没有逾期还款的情况,贷款担保物价值充足,风险较低,属于正常经营状态。

对于这类贷款,银行可以按照正常的贷款管理程序进行管理,不需要额外的关注和审查。

其次是关注分类,这是一种轻度风险的贷款分类。

关注分类的贷款是指借款人出现了一些不利因素,如经营状况略有下滑,或者担保物存在一定的风险。

对于这类贷款,银行需要加强风险监控,及时了解借款人的经营状况,采取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但并不需要立即计提坏账准备。

接下来是次级分类,这是中度风险的贷款分类。

次级分类的贷款是指借款人的经营状况出现了较大波动,或者担保物价值大幅下跌,存在一定的违约风险。

对于这类贷款,银行需要加强风险管理,采取更加严格的监控措施,可能需要计提一定比例的坏账准备。

然后是可疑分类,这是高度风险的贷款分类。

可疑分类的贷款是指借款人的经营状况急剧恶化,或者担保物价值急剧下跌,已经存在较大违约风险,但尚未完全损失。

对于这类贷款,银行需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追踪和监控,可能需要大幅计提坏账准备,以防止进一步损失。

最后是损失分类,这是最高风险的贷款分类。

损失分类的贷款是指借款人已经完全失去偿还能力,或者担保物已经不具备变现价值,已经形成了无法收回的损失。

对于这类贷款,银行需要立即计提全部坏账准备,同时加强追讨和清收工作,尽快处置不良资产,以减少损失。

总的来说,贷款五级分类的标准是银行对贷款风险的评估和管理工具,对于不同风险程度的贷款,银行需要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以保护银行的资产安全。

银行在进行贷款五级分类时,需要严格按照监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做到客观、公正、准确地对贷款进行分类,做好风险防范和控制工作。

担保贷款五级分类管理办法

担保贷款五级分类管理办法

担保贷款五级分类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树立审慎经营的风险管理理念,真实反映信贷资产质量,规范信贷资产五级分类工作,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发[2001]416号)和《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财金[2001]77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贷资产五级分类(以下简称五级分类)是指通过对借款人财务、非财务、现金流量和担保等因素的连续监测和适时分析,动态、真实地反映借款人各个时期的还款能力、还款意愿及贷款风险变化情况,判断贷款的实际损失程度,并按照风险程度将信贷资产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个类别的过程。

其中后三个类别合称为不良信贷资产。

第三条五类贷款的定义分别为:(一)正常: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一直能正常还本付息,不存在任何影响贷款本息依时全额偿还的消极因素,银行对借款人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有充分把握。

(二)关注: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如这些因素继续下去,借款人偿还能力将受到影响。

(三)次级: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经营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需要通过处分资产或对外融资乃至执行抵押担保来还款付息,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

(四)可疑: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只是因为借款人重组、兼并、合并、抵押物处理和未决诉讼等待定因素,损失金额的多少还不能确定。

(五)损失: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但其价值是微乎其微,从银行的角度来看,不需要将其作为银行资产在账目上保留下来,对这类贷款在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后应立即予以注销。

第四条五级贷款的分类标准分别为:(一)下列情况划入正常类:1.借款人贷款本息未逾期或逾期未超过3个月。

2.借款人生产、经营稳定。

3.借款人用正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还款,且现金流量稳定。

五级分类划分标准逾期天数

五级分类划分标准逾期天数

五级分类划分标准逾期天数
五级分类是一种常用的风险评估工具,用于评估借款人或贷款的信用风险。

在债券市场、银行行业等领域中被广泛使用。

对于逾期天数的五级分类划分标准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以下是一种可能的划分标准:
一级:逾期天数≤30天
二级:逾期天数31-60天
三级:逾期天数61-90天
四级:逾期天数91-180天
五级:逾期天数>180天
一级分类是指借款人或贷款在逾期天数不超过30天的情况下。

这意味着借款人或贷款仍然有一定的偿还能力,并且还款意愿良好。

二级分类是指借款人或贷款在逾期天数在31-60天之间。

这表示借款人或贷款可能存在一定的偿还困难,但仍有可能按时偿还债务。

三级分类是指借款人或贷款在逾期天数在61-90天之间。

这表明借款人或贷款存在较大的偿还风险,可能需要采取措施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四级分类是指借款人或贷款在逾期天数在91-180天之间。

这意味着借款人或贷款出现了较长时间的偿还困难,需要采取更严格的风险控制措施。

五级分类是指借款人或贷款在逾期天数超过180天。

这表示借款人或贷款已经出现了较长时间的无法偿还的情况,需要采取更严格的风险控制措施,以尽量减少损失。

需要指出的是,逾期天数划分标准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根据不同的行业、资产类型、风险偏好等因素来确定。

此外,风险评估还应综合考虑其他因素,如借款人的信用记录、收入状况、担保物质等。

因此,五级分类划分标准只是评估风险的一种指标,不应作为唯一的判定标准。

风险资产五级分类

风险资产五级分类

风险资产五级分类1. 引言风险资产五级分类是银行和金融机构用于评估和管理信贷风险的重要工具。

它通过将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和担保情况等因素考虑在内,将贷款分为不同的风险等级,以便更好地控制和监测风险。

本文将详细介绍风险资产五级分类的定义、目的、方法以及对银行和金融机构的影响等方面内容。

2. 定义风险资产五级分类是指根据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信用状况以及担保情况等因素对贷款进行分级管理。

通常情况下,贷款被分为正常类、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和损失类五个等级。

•正常类:借款人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并符合合同约定。

•关注类:借款人存在一定程度的违约风险,但尚未发生严重违约。

•次级类:借款人出现较大违约风险,可能无法按时偿还贷款本息。

•可疑类:借款人已经发生严重违约或逾期,还款能力较差。

•损失类:借款人已经无法偿还贷款本息,银行或金融机构无法收回全部或部分本金。

3. 目的风险资产五级分类的目的是为了帮助银行和金融机构识别和评估贷款风险,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风险管理和风险防范。

通过对贷款进行分类,银行可以更好地了解自身风险暴露情况,并制定相应策略来控制和减少不良贷款的发生。

此外,风险资产五级分类还有以下几个具体目标: - 提高银行内部管理水平:通过对贷款进行分类管理,银行能够更加清晰地了解各类贷款的风险特征,从而提高内部管理水平。

- 促进市场透明度:五级分类标准统一、明确,有利于市场监管机构、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方了解银行的风险状况。

- 保护存款人利益:通过及时识别和处理不良贷款,确保银行的稳健运营,从而保护存款人的利益。

4. 方法风险资产五级分类的方法主要基于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信用状况和担保情况等因素。

具体的分类方法可能会因不同国家或地区而有所差异,但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4.1 还款能力评估银行和金融机构需要评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即判断其是否有足够的收入或资金来按时偿还贷款本息。

评估还款能力时,可以考虑借款人的月收入、负债情况以及其他可变现资产等因素。

贷款五级分类

贷款五级分类

《担保贷款五级分类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目标为了准确揭示担保贷款风险程度,真实反映担保贷款质量,及时掌握其风险状况及成因,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和银行贷款管理的经验,对担保贷款实行五级分类,即按照担保贷款的风险状况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类,据此评价其风险程度及潜在风险大小,针对不同风险级别采取不同的保后监管及风险控制措施,以尽量降低担保风险。

第二条控制措施1、对于“正常”类担保贷款,保持与被担保人的联系,确保银行按时收回贷款本息。

2、对于“关注”类担保贷款,应采取以下措施:⑴在被担保人风险状况未有好转之前,不得增加新的贷款担保。

⑵至少每月一次巡查被担保人的生产经营等情况,并形成有相关监管措施的保后巡查报告存档。

3、对于“次级”类担保贷款,应采取以下措施:⑴至少每月一次保后巡查,掌握最新情况,实地检查、核实反担保物的状况,并严密监视反担保物的占用情况,防止反担保物被转移或遭到不必要的损坏,形成保后巡查报告。

⑵配合贷款行加强贷款催收,逐步压缩贷款。

⑶注意借贷合同、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的诉讼时效,确保能在诉讼时效内提起诉讼或依法处理抵(质)押物。

4、对于“可疑”类担保贷款,应采取以下措施:⑴配合贷款行加强担保贷款催收。

⑵加强对被担保人资产监控,防止资产非法流失。

⑶密切注意与被担保人有关的合并、重组、托管等不确定因素,采取相应的反担保物保全措施。

⑷运用法律手段催收,追究保证人的责任或依法处理反担保物。

5、对于“损失”类担保贷款,应采取以下措施:⑴采取尽可能减少损失的各种措施积极清收。

⑵分析损失类贷款的成因,并认真总结教训。

⑶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按照相关呆坏账核销程序予以核销。

第三条担保贷款五级分类:风险控制中心每月初对上月末的担保贷款在保余额进行定量和定性综合分析,作出评价,进行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类分类评定。

第四条担保贷款五级分类特征:第五条五级分类贷款的划分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划入正常类担保贷款:(1)被担保人各方面情况正常,能正常还本付息,我公司对被担保人最终偿还贷款有充分把握。

保险资产风险五级分类指引(权益五级分类参考)

保险资产风险五级分类指引(权益五级分类参考)

保险资产风险五级分类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为保险机构)的全面风险管理,提高保险资金使用效率,提升资产质量,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指资产风险分类,是指按照风险程度将保险机构投资资产划分为不同级别的过程。

需要进行风险分类的资产包括保险机构投资的除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之外的资产。

第三条评估保险机构资产质量,应以风险为基础,将资产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资产。

分类标准的核心定义为:正常类:资产未出现减值迹象,资金能够正常回收,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资产及收益会发生损失。

其基本特征为“一切正常”。

关注类:资产未出现显著减值迹象,但存在一些可能造成资产及收益损失的不利因素。

其基本特征为“潜在缺陷”。

次级类:资产已出现显著减值迹象,即使采取各种可能措施,资产仍可能形成一定损失,但损失较小。

其基本特征为“缺陷明显,损失较小”。

可疑类:资产已显著减值,即使采取措施,也肯定要形成较大损失。

其基本特征为“肯定损失,损失较大”。

损失类: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资产仍然全部损失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其基本特征为“基本损失”。

本指引中各类资产分类应按照核心定义的基本要求,结合资产实际情况,审慎细致分类。

第四条资产风险分类应当以资产价值安全程度为核心,以投资成本为基准,合理评估资产风险和实际价值,并遵循以下原则:(一)风险原则。

风险分类以保险资产的在风险为主要依据,以已经发生的或预计损失程度为主要分类标准。

(二)真实原则。

广泛搜集保险资产的各类信息,采用穿透法,深入分析偿债主体和标的基础资产的风险状况,严格按照分类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分类,充分估计现实与潜在的风险状况,全面、真实反映保险资产的风险程度。

(三)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原则。

对保险资产的风险分类进行定性定量相结合的分析、评估,科学合理地划分风险类别。

保理公司五级分类制度

保理公司五级分类制度

保理公司五级分类制度
五级分类制度包含到所有风险资产类型,不仅仅局限于贷款资产。

比如:
对于各项贷款以外的具有信用风险资产的质量分类标准,在银监会未制定统一标准之前,填报机构可参考贷款风险分类指引,根据资产的净值、债务人的偿还能力、债务人的信用评级情况和担保情况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类,其中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资产。

其他信用风险资产准备金的计提按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或比照本机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计提方法进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信用风险管理的通知也明确要求开展非信贷资产分类,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参照贷款分类的有关规定,明确表内外各类非信贷资产的分类标准和操作流程,真实、准确和动态地反映非信贷资产风险状况。

但实际结果看,多数中小银行(非上市)应该对非信贷资产的分类并没有开始真正的五级分类。

上市银行,包括诸多在相关上市的城商行和农商行都已经开始实施新企业会计准则,开始根据新准则计提信用减值准备,但对非信贷资产的五级分类并未全部实行。

如前面所述,所有表外业务,只要金融机构不承担信用风险,都不需要做五级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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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
借款企业(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l)借款企业(人)的偿债能力、盈利能力等关键财务指标出现异常性的不利变化或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2)借款企业(人)或有负债(如对外担保、签发商业汇票等)过大或与上期相比有较大幅度上升;
(3)借款企业(人)的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出现重大的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因素(如基建项目工期延长、预算调整过大);
(5)借款企业(人)处于半停产状态;
(6)银行为清收贷款本息,保全资产等目的发放的“借新还旧”贷款;
(7)银行实施的可还本付息的重组贷款;
(8)利息逾期91天至360天(含)的贷款。
可疑
借款企业(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
(l)借款企业(人)处于停产或借款企业(人)的贷款项目因非正常因素处于停缓建状态;
(4)借款企业(人)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5)借款企业(人)改制(如分立、兼并、租赁、承包、合资、股份制改造等)对贷款可能产生不利影响;
(6)借款企业(人)的主要股东,关联企业或母子公司等发生了重大的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变化;
(7)借款企业(人)的管理层出现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经营者的品行出现了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变化;
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担保风险五级分类基本划分标准
风险等级
核心定义
基本分类标准
正常
借款企业(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
(l)借款企业(人)各方面情况正常,能正常还本付息,借款企业(人)最终偿还贷款有充分把握;
(2)借款企业(人)可能存在某些消极因素,但现金流量充足,不会对贷款本息按约足额偿还产生实质性影响。
(8)开立信用证、办理承兑汇票等发生贷款时,凡开证申请人和保证人由于上述(l)至(6)项原因,无法偿还贷款,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8)借款企业(人)在金融机构贷款被划为次级类;
(9)宏观经济、市场、行业、管理政策等外部因素的变化对借款企业(人)的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并可能影响借款企业(人)的偿债能力;
(10)利息逾期(含展期,下同)90天(含)以内的贷款。
次级
借款企业(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经营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
(1)借款企业(人)经营亏损,支付困难并且难以获得补充来源;
(2)借款企业(人)已不得不通过出售、变卖主要的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来维持生产经营,或者通过拍卖抵押品、履行保证责任等途径筹集还款资金;
(3)借款企业(人)采用隐瞒事实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贷款的;
(4)借款企业(人)内部管理出现问题,对正常经营构成实质损害;
(2)借款企业(人)实际已严重资不抵债;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涉及重大案件,对借款企业(人)的正常经营活动造成重大影响;
(5)借款企业(人)改制后,难以落实债务或虽落实债务,但不能正常还本付息;
(6)贷款重组后仍不能正常归还本息;
(7)已被诉诸法律追收贷款;
(8)借款企业(人)在金融机构贷款被划为损失类;
(9)利息逾期361天以上的贷款。
损失
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须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l)借款企业(人)因依法解散、关闭、撤销、宣告破产终止法人资格,未能收回的贷款本息;
(2)借款企业(人)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且复工无望,或者产品无市场,严重资不抵债濒临倒闭,并对其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
(5)借款企业(人)触犯刑律,依法判处刑罚,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依法追偿后无法收回的贷款;
(6)借款企业(人)及其反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银行诉诸法律,经法院对借款企业(人)和反担保人强制执行,借款企业(人)和反担保人均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7)由于上述(1)至(6)项原因,借款企业(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对依法取得的抵债资产,按评估确认的市场公允价值入账后,扣除抵债资产接收费用,小于贷款本息的差额,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3)借款企业(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银行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其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
(4)借款企业(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确实无力偿还的贷款;或者保险赔偿清偿后,确实无力偿还的部分贷款,依法对其财产进行清偿或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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