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法律救济
第二章 卫生行政救济与司法救济 卫生法学教学课件
❖ A市卫生局于2004年8月5日向A省卫生厅提交了书面答 复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认为张某未能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执业注册是因为当时正处于“非典”的特殊时期,属于不可 抗力,A市卫生局对此没有解释权。张某实施手术有上级医 师台下指导,不属于单独执业。
❖ A省卫生厅经过书面审理,于2004年9月22日做出行政 复议决定,撤销A市卫生局作出的不能认定张某诊疗行为为 非法行医的答复。
❖ (一)概念:是指人民法院在卫生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和其他 诉讼参与人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解决卫生民事权利与义务争 议的活动。
❖ (二)主要类型: ❖ 1、医疗纠纷诉讼; ❖ 2、医疗欠费诉讼; ❖ 3、违反食品卫生法的民事诉讼; ❖ 4、违反药品管理法的民事诉讼; ❖ 5、违反传染病防治法律规范的民事诉讼; ❖ 6、违反医疗保健、计划生育管理法规的民事诉讼; ❖ 7、其他 双方当事人都有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的责任。
❖ (三)行政诉讼不予受理的案件 ❖ 1、国防、外交; ❖ 2、抽象行政行为; ❖ 3、内部行政行为; ❖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
行为;
❖ 5、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 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卫生法学重点(整理版)
题型:是非题、名词解释、简答题、论述题(1题)重点一、名词解释:1、卫生:广义的卫生:有关卫生的一切事项,如环境保护、环境卫生、社会保障等。
狭义的卫生:专指卫生法所规范的事项,主要在公共卫生、医疗保健和健康相关产品等。
2、法律:法是调整人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法律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它从统治阶级的利益出发,以国家的名义规定了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地告诉人们,什么行为是合法的、可以作的,什么行为是非法的、禁止作的。
3、卫生法学:就是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相互交融和渗透,并随着传统生物医学模式的转变,新的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日渐兴起,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一门新兴的边缘交叉学科。
4、卫生法的制定:指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认可、修改、补充或废止规范性卫生法律文件的活动,又称卫生立法活动。
5、卫生违法:是指法律关系主体实施的一切违反卫生法律规范的行为,即违反了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对其权利行为的约束,或未履行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义务的行为。
6、执业医师是指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取得执业医师执业证书,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专业医务人员.7、卫生法: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调整在保护人体生命健康活动中所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
8、国际卫生法:是调整国家、地区及国际组织之间在保护人类健康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称。
9、卫生法实施:是指卫生法在社会生活中的实际贯彻与具体施行,是卫生法调整社会卫生关系的活动过程,是卫生法对社会生活实际发生作用的具体形态和方式的总称。
10、卫生法律救济: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人身权、财产权因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而受到侵害,依照法律规定向有权受理的国家机关告诉并要求解决,予以补救,有关国家机关受理并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活动。
卫生行政救济法律法规(ppt 33页)
四、卫生行政赔偿范围
(一)、侵犯人身权的违法行为 1、违法拘留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措施 (1)、违法拘留 (2)、违法限制人身自由
劳动教养 收容审查 强制治疗与强制戒毒 强制遣送 强制传唤 行政扣留 其它行政强制措施
2、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自由的 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唆使以此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伤害与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节 卫生行政诉讼
一、概念
卫生行政诉讼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卫生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 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定程序和要求向法院起诉,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 人的参加下,对具体卫生行政行为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活动。
二、卫生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1、一般原则:与三大诉讼法共同原则 2、专有原则:与其他诉讼法不同的原则
1、卫生行政争议:在卫生行政管理活动中,卫生行政主体与相 对方因具体行政行为而发生的争执。
2、卫生行政争议的特点: 主体一方为卫生行政机关;
争议起因是卫生行政相对方不服具体行政行为;
争议双方主体地位不平等;
争议的内容是卫生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 合法合理;
救济程序有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
二、卫生行政复议:
2、执行的条件 当事人拒绝履行作为法院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的义务; 必须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执行或由法院移送执行; 3、种类 (1)、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强制执行; (2)、原告或第三人向法院提出对行政机关的强制申请; (3)、相对方既不履行又不起诉的,行政主体向法院申请强制
(四)、卫生行政复议决定
1、复议决定种类
维持具体卫生行政行为; 补正具体卫生行政行为; 限期履行; 撤销、变更具体卫生行政行为;
卫生法律责任
1.卫生法: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旨在调整保护人体健康活动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卫生法的渊源:又称卫生法的法源,是指卫生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和根本来源。
主要包括,宪法、法律、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规章、卫生标准、法律解释、卫生国际条约。
3.卫生法学:是以卫生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一门学科。
是医学、卫生学、药物学等自然科学和法学的结合。
以卫生法为研究对象,是法学中的一门分支学科,是一种学说,不具有国家强制力。
4.卫生法律关系,是指卫生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在活动中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5.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也称卫生法主体,是指卫生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卫生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6.卫生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卫生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和和义务指向的对象。
包括: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行为、物、智力成果或精神产品7.卫生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针对特定客体在一定条件下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它是法律关系的基础。
8.卫生法的效力范围:指卫生法的效力范围是指卫生法的生效范围和适用范围。
包括: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对人的效力9.时间效力:指卫生法生效的时间范围,包括开始生效和终止生效的时间,以及对法律颁布以前的事件和行为该法律是否有效,即法的溯及力问题。
10.卫生法的溯及力:即某一法规对它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可以适用,如果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反之就没有溯及力。
11.卫生法律责任:卫生法主体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担的某种不利后果。
12.卫生行政救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卫生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造成自己合法权益的损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给予补济的法律制度的总称。
13.卫生行政复议: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卫生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利,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条件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卫生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复议决定的活动。
05第五讲卫生法律责任与法律救济
二、卫生行政赔偿范围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 卫生行政赔偿的范围包括:① 卫生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 行使职权时违法实施行政处罚 的;②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的;
③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 摊派费用;④非法剥夺公 民人身自由的;⑤对公民 或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 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卫生行政机关对属于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①卫生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 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②因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 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③法律 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讲
法律责任 与 法律救济
第一节 医学法学律责任 一、医学法学律责任的概念
1.医学法学律责任的概念: 医学法学律责任,是指医学法 学主体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 为或者根据法律规定而应承担 某种不利后果的责任。
2.医学法学律责任具有以下特点: ①违法性,违反医学法学律规范 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②法定性,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 医学法学律、法规和规章,即医 学法学律责任必须由医学法学律、 法规和规章明确、具体地规定;
卫生行政复议包括以下几层 含义:①卫生行政复议只能 由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除 此以外,任何其他主体不得 提起行政复议。
②卫生行政复议权只能 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地方行政机关的上一级 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授权 的组织行使。
③卫生行政复议对于公民、法 人和其他组织是维护其合法权 益的一种程序性权利,不得被 非法剥夺,但公民、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可以自主处分自己的 程序性权利,即可以提起行政 复议,也可以放弃行政复议的 权利。
三、卫生行政赔举程序 行政赔偿程序有两种
类型:一是单独请求行政 赔偿的程序,即赔偿请求 人没有提出其他行政诉讼 的请求,单独就行政赔偿 提出请求和诉讼,
卫生法律救济的名词解释
卫生法律救济的名词解释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卫生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为了保障公众的健康权益,各国普遍都制定了相应的卫生法律法规。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可能会出现卫生问题引发纠纷,这就需要卫生法律救济机制发挥作用。
卫生法律救济是指通过法律手段解决卫生问题引发的纠纷,并为受害者提供法律保护和救济措施的过程。
它旨在维护公众的健康权益,维护社会的卫生秩序,促进卫生事业的发展。
首先,卫生法律救济的目的是保护公众的健康权益。
卫生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而卫生问题的存在可能直接威胁到人们的生命和健康。
当公众的健康权益受到侵害时,卫生法律救济机制就起到了保护受害者权益的作用。
其次,卫生法律救济的过程涉及到多个方面的法律规定和程序。
例如,卫生法律救济的起诉程序通常需要受害者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侵权的事实,以及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在卫生问题引发纠纷的情况下,相关的法律法规将被应用并依据其规定来解决争议。
然而,卫生法律救济并非一劳永逸的过程。
在很多情况下,卫生法律救济的结果需要通过司法程序的裁决来实现。
这需要受害者和其代理人的耐心和努力,以及法官的公正与权威。
卫生法律救济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并通过合法手段使责任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卫生法律救济的实践过程中,还需要注意一些问题。
首先,卫生法律救济的有效性和公正性需要得到保障。
其中,公共卫生部门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监管职责,确保卫生问题得到及时解决和有效管理。
其次,受害者在选择卫生法律救济渠道时应充分了解法律程序和其维权的可能成本。
同时,卫生法律救济机构应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和咨询服务,以保障受害者的权益。
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卫生法律救济的具体形式和程序可能有所不同。
然而,无论是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卫生法律救济的目标都是相同的。
它旨在通过法律手段为受害者提供救济,并推动卫生事业的发展,以保障公众的健康权益。
总之,卫生法律救济是一项重要的法律保护机制,旨在保障公众的健康权益。
卫生法律救济及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卫生事业的快速发展,卫生法律法规在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卫生法律救济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为受到卫生侵权行为的受害者提供了法律途径。
本文旨在探讨卫生法律救济的相关问题,并结合具体案例进行分析。
二、卫生法律救济概述1. 卫生法律救济的定义卫生法律救济是指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卫生领域受到侵害时,依法通过法律途径寻求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个人给予的补救措施。
2. 卫生法律救济的特点(1)强制性:卫生法律救济具有强制力,当事人不得任意放弃。
(2)公正性:卫生法律救济旨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救济过程的公正。
(3)及时性:卫生法律救济要求在法定时限内完成,以尽快解决纠纷。
(4)多样性:卫生法律救济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实现,如诉讼、仲裁、调解等。
三、卫生法律救济的途径1. 诉讼途径诉讼途径是指当事人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 仲裁途径仲裁途径是指当事人根据仲裁协议,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以解决纠纷。
3. 调解途径调解途径是指当事人通过协商,在第三方的协调下达成和解协议,以解决纠纷。
4. 其他途径其他途径包括行政救济、法律援助、消费者协会调解等。
四、案例分析案例一:某医院因医疗过错导致患者死亡,患者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
分析:本案中,患者家属认为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患者死亡,侵犯了患者的生命权。
法院审理后,判决医院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二:某患者因医院误诊而遭受经济损失,患者向医院提出赔偿要求。
分析:本案中,患者认为医院误诊导致其遭受经济损失,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经过协商,医院同意给予患者一定的经济补偿。
案例三:某消费者购买某药品后,发现药品存在质量问题,向药品监管部门投诉。
分析:本案中,消费者认为药品存在质量问题,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药品监管部门调查后,对涉事企业进行了处罚,并要求企业对消费者进行赔偿。
卫生法体系的法律责任与救济作文
卫生法体系的法律责任与救济作文在我们生活的这个大千世界里,卫生问题可真是个大话题啊!想想看,吃个小摊的炸串,喝杯路边的饮料,心里难免会冒出那么个念头:“这东西安全吗?”于是,咱们就得靠卫生法来保驾护航,确保咱的胃肠不受伤害。
说到这里,法律责任与救济的事儿,可真是让人头疼的,但又不能不谈。
咱得明白,卫生法可不仅仅是摆在那儿的书本,它其实就像是一个保护伞,时刻庇护着我们这些小老百姓。
如果说哪个小店的卫生条件真是让人无语,油腻得像是锅底的残渣,那就要请卫生监督员出马了!他们可是有权利检查、罚款的哦,甚至可以把那些不合格的商家一票否决。
这就好比是一个大老板在说:“你不行,滚蛋!”所以,咱们放心大胆地去举报吧,绝对不是在无理取闹,反而是为我们自己的安全负责。
而说到救济,那可得讲讲咱的权利了。
假如你吃了个“黑心肠”,结果闹了肚子,那你可不能就这样忍气吞声。
卫生法明确规定,消费者有权利索赔,这可是我们的“底牌”。
你可以去找商家理论,也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
甚至,像电影里那样,去法院打官司也是可以的。
不过,得提醒一句,打官司可不是小打小闹,得提前准备好证据,比如发票、照片,甚至聊天记录,都能成为你的有力武器。
卫生法的目的是为了让我们在生活中少些后顾之忧,吃得安心,喝得放心。
这不仅仅是法律的事,更是社会责任。
就像是“众人拾柴火焰高”,大家都关注卫生问题,才能让我们的生活环境越来越好。
小区里有人随便丢垃圾,大家一起劝说;路边的小摊卫生差,咱们一起举报,形成一个良性的循环。
这才是让卫生法发挥最大效用的关键!法律再完善,也得靠人来执行。
假如执法人员态度不佳,或者草率了事,那法律的威严也就荡然无存了。
所以,咱们也要呼吁那些执法者,咱们都希望他们能用心、尽责,给我们一个公正的结果。
正所谓“水能载舟,亦能覆舟”,法律的公正与否,最终都关乎每一个人的生活。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得培养自己的卫生意识,做到未雨绸缪。
比如说,尽量选择那些看起来干净整洁的小店,远离那些油烟弥漫、地面粘糊的摊位。
卫生法律法规在医疗实践中的应用
卫生法律法规在医疗实践中的应用卫生法律法规在医疗实践中的应用是非常重要的,它对于维护公众的健康与权益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卫生法律法规的应用,旨在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医疗行为,提高医疗质量。
下面将从不同的角度探讨卫生法律法规在医疗实践中的应用。
一、卫生法律法规规范医疗机构运营医疗机构是卫生法律法规的主要监管对象之一。
卫生法律法规规定了医疗机构的设立条件、管理要求以及医疗服务的规范。
在医疗实践中,医疗机构必须依法办事,确保医疗服务的安全、有效。
例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了医疗机构的类型划分、人员配备、设备设施等要求,保障了医疗机构提供的服务质量。
二、卫生法律法规保护患者权益卫生法律法规在保护患者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卫生法》明确了患者的基本权益,如知情权、自主决策权、隐私权等。
这些权益的保护,使患者能够在医疗实践中获得尊重和平等对待。
同时,卫生法律法规还为患者提供了救济途径,如投诉、赔偿等,使患者能够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卫生法律法规规范医疗行为医疗实践中医务人员的行为规范是卫生法律法规的重要内容。
医务人员在医疗实践中必须遵守法律和道德规范,确保医疗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卫生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医务人员的执业要求、执业道德规范等。
例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了医务人员的职业资格、行为规范及责任,保证了医疗行为的规范性和安全性。
四、卫生法律法规促进医疗质量提升卫生法律法规在医疗实践中的应用,有助于提高医疗质量。
卫生法律法规要求医疗机构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医疗质量监测与评估,确保医疗服务的安全、有效。
同时,卫生法律法规还规定了医疗纠纷的处理机制,鼓励医疗机构积极开展医疗事故的事后处理与教训总结,以提高医疗质量的水平。
五、卫生法律法规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卫生法律法规的应用显得尤为重要。
卫生法律法规赋予卫生部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权力和责任,并明确了相关的应急措施。
卫生行政救济概述
4〕复议决定的种类
❖ 期限:60日 ❖ A、维持决定 ❖ B、履行决定 ❖ C、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决定 ❖ 第一方面: ❖ 第一种情形是,主要事实不清、证据缺乏的。 ❖ 第二种情形,是适用依据错误。 ❖ 第三种情形是,违反法定程序。 ❖ 第四种情形是,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 第五种情形是,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
第三章 卫生行政救济
❖ 主要内容:
❖
❖ 卫生行政救济 ❖ 卫生行政复议 ❖ 卫生行政诉讼
第一节 卫生行政救济
❖ 1、概念与特征
❖ 1〕定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卫生 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造成自己合法权益的损 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给予救济的法律制度 的总称。
2〕特征
❖ A、对权利的救济 ❖ B、前提——违法行为或不当行为 ❖ C、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 D、时间——事后救济
❖ 2〕 张某在工作中由于过失造成医疗仪器 损坏,对医院给予的行政处分不服的
❖ 3〕 王某的小餐馆因卫生状况受到卫生行 政机关的罚款处分,王某对此不服的
❖ 4〕 赵某不服市卫生局作出的医疗事故赔 偿调解结果
4、卫生行政复议程序
申请——受理——审理——决定
1〕申 请
❖ A、条件 申请人、被申请人、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 复议范围、管辖范围、
❖ 10月26日,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维持了市卫生局的行政处分决定。复议决定 下达后,该餐厅负责人先行缴纳了罚款1000 元。不久,该餐厅被转让。
杨玉坡:一起卫生行政复议案例分析
一、案例简介 行政复议申请人,王某,
男,45岁,系A省A市A区居民。被申请 人,A市卫生局。申请人王某于2003年 4月30日在A市市立医院做骨外科手术失 败。实施手术者为张某。张某,2001年 大学毕业后到A市市立医院骨外科工作, 2002年9月参加了全国医师资格考试, 成绩合格,2002年12月1日获得执业医 师资格,2003年底领到执业医师资格证 书,但未进行医师注册。王某屡次要求 A市市立医院及张某进行人身损害赔偿 未果。2004年6月7日王某向被申请人A
卫生法的适用原则包括哪些?
第一,任何卫生法律主体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下活动,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
卫生行政机关应该按照法律规定的内容和程序依法行政,其行为以合法性和合理性为基本准则;卫生服务活动中的双方当事人不能违背法律的规定,其行为必须遵从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基本准则,在法律面前所有的卫生法律关系主体都处于平等的地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的存在;任何受到不法行为侵害的卫生法律关系主体,都有得到司法救济的权利,他可以通过行政诉讼或者民事诉讼得到公正的审判。
相应的,任何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都要受到法律的追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卫生法律行为必须遵守法律优先的原则。
在规范层面,卫生行政立法必须遵守《立法法》的规定,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凡是有法律明确规定的事项,卫生行政机关应该根据法律的规定来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对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事项,卫生行政机关可以制定相应的规范性文件,但不得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和精神。
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卫生行政规范性文件,应该依法予以撤销或者改变。
在行为层面,一切卫生行为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在卫生行为的法律依据之间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应该以上位法的规定为准。
比如在医疗事故的赔偿方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民法通则》出现了不同的规定,当然应该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
同时,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应该遵从法律的原则,不得违背法律的目的。
第三,卫生法律行为必须遵守卫生科学的一般规律和法律保留原则。
一般来说,促进人的身体健康是卫生科学的目的,也是法律所保护的对象之一,二者之间是能够正常融合的。
但是不能忽视的是,法律在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的同时,还要保障公民的其他基本权利;卫生活动中除了直接保护生命健康权的行为外,还有大量的附随行为,它们和法律规定之间可能发生冲突,这就需要进行综合的考虑。
有的附随行为固然符合卫生科学发展的规律,但是和法律保护个人权利的根本宗旨相违背,这时就应该在服从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作出妥当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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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卫生法概述 二、卫生法律关系
三、卫生法的制定与实施
四、卫生法律救济
五、卫生法律责任
卫
生
法
学
卫生法律救济
案例导入
2012年3月31日,某卫生防疫站两名卫生监督员到某镇开展卫生许可 证的换发工作,当进行到某理发店时,监督员出示证件,说明来意,并让 店主阅看市卫生局文件,店主王某以他们店的许可证是去年10月领取为由 拒绝换证。两名卫生监督员反复说服,均未成功。于是,监督员写出监督 意见书,要求该店在1周内到卫生防疫站换领新证,旧证作废。4月1日, 县、镇两级监督员又进行说服动员,至4月27日,理发店仍未换领新证。 至此,经监督员合议决定,按未领取许可证对理发店罚款300元。
合法权益 受到侵犯或损害
行政复议
原则 受案范围 程序
卫
行政诉讼
行政赔偿
基本制度 受案范围 程序
生
法
学
赔偿范围 赔偿程序 方式、标准
二、卫生行政复议
(一)概念
卫生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认为卫生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 益,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条件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 为的上一级卫生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 行政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复 议决定的活动。
问题:店主王某不服,其应该怎么办?
卫
生
法
学
卫生法律救济
案情分析
根据我国《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8条和《公共场所 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7条规定:“卫生许可证每两年复 核一次”。
试分析防疫站卫生监督员的行政执法行为和理发 店主王某的法律救济途径?
卫
生
法
学
卫生法律救济
一、卫生法律救济概述 二、卫生行政复议 三、卫生行政诉讼 四、卫生行政赔偿
(五)受案范围
肯定式列举
1 行政处罚
2 行政强制措施
3侵犯经营自主权 4 行政许可
5 违法要求履行义务 6 不履行保护 职责 7其他
否定式列举
卫
1 内部行为 :行政处分及其他人事处 理决定
2 行政调解 :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的 调解
生
法
学
二、卫生行政复议
试题
1. 下列( C )情况能申请卫生行政复议
卫
生
法
学
二、卫生行政复议
(二)主要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1999.4.29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2007.5.23
卫
生
法
学
二、卫生行政复议
(三)特征
兼具有行政与司法的双重活动 1、具有一定司法性的行政行为 2、是行政机关内部纠错机制
卫
生
法
学
二、卫生行政复议
A 某市卫生局职员李某对卫生局作出的降级处分不服的 B 张某在工作中由于过失造成医疗仪器损坏,对医院给予的 行政处分不服的 C 王某的小餐馆因卫生状况受到卫生行政机关的罚款处罚, 王某对此不服的 D 赵某不服市卫生局作出的医疗事故赔偿调解结果
卫
生
法
学
二、卫生行政复议
2. 甲省乙市A区卫生局对出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 的个体户张某处以罚款,如张某不服,欲申请卫
二、卫生行政复议
行 政 复 议 的 程 序
卫
生
法
学
二、卫生行政复议
5.执行
1 被申请人不 履行义务
2 申请人不履 行义务(不起 诉)
卫
行政复议机关或有关上级机关责令被申 请人限期履行
复议 维持
原行为 机关
有执 行权
无执 行权
1自己 执行
2申请 法院
申请 法院
复议 改变
复议 机关
生
法
学
二、卫生行政复议
卫生行政复议的相关期限
❖ 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 ❖ 接到复议申请书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 受理后7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递送被申请人 ❖ 收到申请书副本10日内作出书面答辩 ❖ 卫生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
卫
生
法
学
一、卫生法律救济概述
(一)概念
卫生法律救济,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认为卫生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造成自己合法权益的 损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给予补济的法律制度的总 称,包括对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加以纠正,以及 对于因行政行为而遭受的财产损失给予弥补等多项 内容。
卫
生
法
学
一、卫生法律救济概述
B、申请期限 知道具体卫生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 C、形式 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 D、属于申请复议的范围 E、不得与行政诉讼冲突
卫
生
法
学
二、卫生行政复议
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 =相对人+相关人
确定标准
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法律上的 利害关系。
包括行政相对人和行政相关人
资格转移
(1)公民死亡 近亲属 (2) 组织终止 继承权利的组织
D、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四种情形除外)
E、被申请人的义务和申请人的权利。
F、被申请人取证权限的限制
G、复议申请撤回
卫
生
法
学
二、卫生行政复议
4.复议决定
期限:60日 30日 A、维持的决定 B、履行的决定 C、撤销、变更或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决定
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的行政行为
卫
生
法
学
(二) 卫生法律救济的特征
1. 是对卫生管理相对人权利所进行的救济; 2. 是对卫生行政执法行为所实施的救济; 3. 是一种制度性的救济; 4. 一般是事后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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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卫生法律救济概述
(三) 卫生法律救济的途径 1.卫生行政复议 2.卫生行政诉讼 3.卫生行政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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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卫生法律救济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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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卫生行政复议
2.受理
❖ 期限:5日内 ❖ 内容:被申请人、申请人、复议范围、法定期限、
与行政诉讼的冲突、管辖范围 ❖ 处理:5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或受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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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B、内容 C、审理的依据
1.被申请人; 2.复议机关; 3.申请; 4.法律规定。
(四)原则
1. 合法性原则:主体合法、依据合法、程序合法 2. 公正性原则 3. 公开性原则:程序、决定、依据 4. 及时性原则:受理申请、作出决定、执行决定及时 5. 便民性原则:环节和步骤经济性、实用性和效率性 6. 其他原则: 被申请人举证、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具体行
政行为;复议一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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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卫生行政复议
生行政复议,则受理机关应为( c )
A.甲省乙市B区卫生局 B.甲省乙市A区卫生局 C.甲省乙市卫生局 D.甲省卫生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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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卫生行政复议 (六)卫生行政复议程序 申请——受理——审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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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卫生行政复议
1.申请
A、申请管辖 人民政府或上级;派出机构的卫生行 政机关或同级人民政府;授权卫生行政机关;共同 上级卫生行政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