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鉴定行为规范(2010版)条文说明
严格执行价格鉴定行为规范的重要意义
严格执行价格鉴定行为规范的重要意义严格执行《价格鉴定行为规范》的重要意义在社会主义法制不断完善,人们的维权意识不断增强的今天,价格鉴证机构如何提高自身的素质,这是必须面对的问题。
国家发改委价格认证中心制定的《价格鉴定行为规范》(2010年版)是一个全员参与、全面控制、不断提升价格鉴证机构自身社会形象的综合性体现,它所规定的内容具有很强的约束力,它贯穿于整个价格鉴定行为的全过程,各环节环环相扣,互相督导,互相促进,任何一个环节发生脱节,都可能直接或间接影响到其它环节,甚至波及整个系统。
所以说严格执行《价格鉴定行为规范》对促进和推动全国价格鉴定工作的法制化和规范化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一、严格执行《价格鉴定行为规范》的意义1、《价格鉴定行为规范》是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行为规范定义:行为规范是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所做的统一规定。
它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经有关方面协商一致,由主管机构批准,以特定形式发布,作为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
该定义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l)行为规范从制定到批准发布的一整套工作程序和审批制度,是使行为规范本身具有法规特性的表现,为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对实际的或潜在的问题制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的活动,即制定、发布及实施规范的过程称为规范化。
行为规范的本质属性是一种"统一规定"。
这种统一规定是作为有关各方"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
因此行为规范必须严格执行,做到全国统一。
(2)行为规范制定的对象是重复性事物和概念。
这里讲的"重复性"指的是同一事物或概念反复多次出现的性质。
例如批量生产的产品在生产过程中的重复投入,重复加工,重复检验等;同一类技术管理活动中反复出现同一概念的术语、符号、代号等被反复利用等等。
只有当事物或概念具有重复出现的特性并处于相对稳定时才有制定规范的必要,使行为规范作为今后实践的依据,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必要的重复劳动,又能扩大"行为规范"重复利用范围。
价格鉴定行为规范
价格鉴定行为规范•相关推荐价格鉴定行为规范价格鉴定行为规范2010年5月1日,《价格鉴定行为规范(2010年版)》(以下简称《行为规范》)在全国施行。
6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杨向群副主任一行赴北京市昌平区,通过听取汇报、开展座谈、实地参观等形式,就昌平区学习贯彻、组织落实《行为规范》情况开展了调研。
从调研情况看,昌平区发展改革委对贯彻落实《行为规范》高度重视,区价格认证中心行动迅速,采取了一些好的做法。
《行为规范》尚在转发过程中时,区价格认证中心就从刊物上将其复印,做到相关工作人员人手一份,并专门组织了学习。
与此同时,还将《行为规范》中价格鉴定原则、程序、不予受理情形等有关内容制成宣传板,悬挂在专门接待委托单位的受理室,既便于价格鉴定人员时刻学习,也方便委托单位办理手续并进行监督。
为提高工作效率,昌平区还结合本地实际,将价格鉴定程序部分内容细化,如将委托标的'分成数码电子产品、电脑、自行车、机动车、饰品、果树林木等类别,同时区分有实物和灭失物的不同,分别设计委托表格,分类明确委托方所需提供的信息、资料,方便委托单位填写,也便于鉴定人员快速检查委托内容是否遗漏。
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对上述做法表示了肯定,并对区价格认证中心在理解、实施《行为规范》中遇到的一些问题予以了解答。
北京市昌平区发展改革委副主任邢晓峰参加了座谈。
北京市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杨春贵、王一民同志陪同参加了调研。
2010年5月1日,《价格鉴定行为规范(2010年版)》(以下简称《行为规范》)在全国施行。
6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杨向群副主任一行赴北京市昌平区,通过听取汇报、开展座谈、实地参观等形式,就昌平区学习贯彻、组织落实《行为规范》情况开展了调研。
从调研情况看,昌平区发展改革委对贯彻落实《行为规范》高度重视,区价格认证中心行动迅速,采取了一些好的做法。
《行为规范》尚在转发过程中时,区价格认证中心就从刊物上将其复印,做到相关工作人员人手一份,并专门组织了学习。
价格鉴定行为规范版
价格鉴定行为规范(2010年版)目录1总则 (2)2原则 (3)3程序 (4)4方法 (14)5档案管理 (17)6职业道德 (18)7责任 (19)8附则 (20)1 总则1.1为规范价格鉴定行为,统一价格鉴定程序和方法,保证价格鉴定结论客观、公正、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印发的《关于规范价格鉴证机构管理意见》(国清[2000]3号),原国家计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计办[1997]808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印发的《关于扣押追缴没收及收缴财物价格鉴定管理的补充通知》(发改厅[2008]1392号),原国家计委印发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分级管理实施办法》(计价费[1998]776号)和《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复核裁定管理办法》(计价费[1998]77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全国各地价格鉴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1.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内经当地编委批准、由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对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仲裁机构在办理各类案件中涉及的价格不明或价格有争议的涉案财物或其他标的进行价格鉴定的行为,适用本规范。
1.3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原则价格鉴定应遵循合法原则、公正原则和科学原则。
2.1合法原则。
价格鉴定行为的合法性要以《价格法》为准则,按照有价格管理权限的部门制定的有关价格管理规定为依据。
其他任何组织和机构越权制定的各种有关价格的规定,不得作为依据。
2.2公正原则。
价格鉴定应保持公正的立场,不受其他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鉴定结论不偏袒任何一方。
2.3科学原则。
价格鉴定应选择适用的方法和标准,制定科学的鉴定方案,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实施操作。
对不同形式的价格鉴定标的价格,选择不同的方法和标准。
价格鉴定行为规范条文说明
附件2价格鉴定行为规范(2010版)条文说明3 程序3.1.1本条规定委托(提出)方提供的相关材料可包括: 价格鉴定标的权属证明文件,标的状况资料(包括品牌、规格型号、质量等级、新旧程度等),财务报表资料,有关票据、说明书,质量、等级和技术检测或鉴定等相关报告,建筑施工的协议、图纸、工程量等。
3.1.1.1本条规定价格类型包括:在产品价格,产成品出厂价格、批发(批量)价格、市场零售价格等。
本条规定价格鉴定基准日,是价格鉴定结果对应的日期,一般情况下是一个时点,个别情况也可是某一时段。
3.1.1.3本条规定的法律法规明确不以价格数额为办案依据,不需要进行价格鉴定的情况是指:对于扣押、追缴、没收的珍贵文物,珍贵、濒危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毒品,淫秽物品,枪支、弹药等不以价格数额作为定罪量刑标准的。
本条规定的价格鉴定不予受理通知书主要内容包括:不予受理的理由、依据,退还委托(提出)方提供的价格鉴定委托书(函件)和相关材料的名称、份数,签署不予受理日期。
价格鉴定不予受理通知书由两联组成,一联交给委托(提出)方,作为价格鉴定机构不予受理的凭证;一联为价格鉴定不予受理通知书存根,留存价格鉴证机构。
3.1.1.4本条规定价格鉴定受理通知书主要内容包括:告知已受理事项、是否需要预交价格鉴定费、协商实物(实地)勘验时间、受理经办人姓名、电话,签署受理日期。
价格鉴定受理通知书由两联组成,一联交给委托(提出)方,作为价格鉴证机构已受理的凭证;一联为价格鉴定受理通知书存根,留存价格鉴证机构。
3.1.2本条所称价格鉴定人员,是指取得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岗位资格,在价格鉴证机构从事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工作的人员。
目前有价格鉴证复核裁定员、价格鉴证师、价格鉴证员。
价格鉴定人员应在2名或2名以上,是指在价格鉴定全过程中,应有2名或2名以上价格鉴定人员组成工作小组进行。
3.1.4.3本条所称专家是指与价格鉴定标的或当事人没有利害关系,在与价格鉴定标的密切相关的行业领域内从事多年工作,具备相应技能或资质的人员。
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0版
《全国医疗服务价钱项目规范》( 2010 版)使用说明一、本 2010 版《全国医疗服务价钱项目规范》是在卫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01 年宣告的《全国医疗服务价钱项目规范》(试行)(以下简称《2001版项目规范》)和 2007 版《新增和订正项目》的基础长进行订正和完美的。
本规范分为《全国医疗服务价钱项目规范》(2010版)(以下简称《 2010 版项目规范》)和《全国医疗服务价钱项目规范》2010 版定价指导手册(以下简称《指导手册》)两部分,此中《指导手册》仅供定价时使用。
在拟定《 2001 版项目规范》和2007 版《新增和订正项目》(合计 4170 个项目)中,为精简项目数目,将一些服务价钱周边的项目合并,所以以致好多医疗服务价钱项目中包含了一些子项目。
各地在履行《 2001 版项目规范》中为适应医疗机构在收费中宽泛应用计算机管理系统的实质状况和需求,均将《2010 版项目规范》中的医疗服务价钱项目重新拆分至终极项目(各地将其拆分到7000-15000项不等)。
同时,各地对拆分后的子项目重新界定内涵、除外等内容。
由此而产生了地区间的差异,而这类差异就以致本来一致的《 2001 版项目规范》变得不再一致、不再规范了。
为此,本次《 2010 版项目规范》订正中,参照各地拆分情况,组织专家在各地拆分项目的基础上对现行的《全国医疗服务价钱项目规范》中的医疗服务价钱项目进行了拆分规范,力争使之达到终极(不包含新技术、新疗法出现产生的新项目,此类项目将按新项目申报程序另行申报),以利全国医疗服务价钱项目达到进一步的一致和规范。
本《 2010 版项目规范》所列医疗服务价钱项目包含目前我国各级各种医疗卫活力构和执业医疗技术人员向社会所供给的医疗服务价钱项目,所列项目是成立在2009 年医疗服务操作项目基础上的医疗服务价钱项目。
换言之,本《项目规范》力求最大限度地使临床医疗服务操作项目和医疗服务价钱项目一致起来。
价格鉴定行为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涉案财产价格鉴
价格鉴定行为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涉案财产价格鉴定行为规范的目的是什么?价格鉴定行为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的涉案财产价格鉴定行为规范是什么?为什么要进行价格鉴定?价格鉴定涉及哪些方面的内容?如何进行价格鉴定?价格鉴定行为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对价格鉴定行为有何规定?本文将从以上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价格鉴定行为规范的目的价格鉴定行为规范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确保价格鉴定的公正、公平和科学性,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价格鉴定是指对特定物品或服务的价格进行评估和确认的过程,对于商品交易、投资决策、争议解决等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制定价格鉴定行为规范,可以规范价格鉴定行为,提高价格鉴定的准确性和可信度,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涉案财产价格鉴定行为规范的内容涉案财产价格鉴定行为规范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1. 鉴定委托和受托人的义务和责任:规定了鉴定委托方应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受托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价格鉴定,并对鉴定结果负责。
2. 鉴定范围和方法:明确了价格鉴定的范围,包括物品、服务、商品交易和价格约定等方面,以及鉴定的技术方法和程序。
3. 鉴定结果与法律效力:规定了鉴定结果的法律效力和鉴定报告的内容要求,确保鉴定结果能够作为诉讼、仲裁等法律程序的依据。
4. 鉴定机构和人员的要求:对从事价格鉴定的机构和人员的资质、责任和职业道德进行规范,保证价格鉴定行为的专业性和公正性。
三、价格鉴定的重要性价格鉴定对于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具有重要的作用。
首先,价格鉴定有助于维护市场价格的稳定和公平,防止价格垄断和欺诈行为的发生,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其次,价格鉴定能够为商品交易、投资决策和争议解决提供客观的依据,减少因价格争议而引发的纠纷和法律风险。
最后,价格鉴定也可以促进市场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价格鉴定的方法和程序价格鉴定的方法和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鉴定委托:即委托方向鉴定机构提出价格鉴定请求,提供相关信息和证据。
价格鉴定行为规范
价格鉴定行为规范价格鉴定行为规范(2010年版)目录1总则...........................................................................2 2原则...........................................................................3 3程序...........................................................................4 4方法...........................................................................14 5档案管理.....................................................................17 6职业道德.....................................................................18 7责任...........................................................................19 8附则 (20)1 总则1.1为规范价格鉴定行为~统一价格鉴定程序和方法~保证价格鉴定结论客观、公正、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印发的《关于规范价格鉴证机构管理意见》,国清[2000]3号,~原国家计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计办[1997]808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印发的《关于扣押追缴没收及收缴财物价格鉴定管理的补充通知》,发改厅,2008,1392号,~原国家计委印发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分级管理实施办法》,计价费[1998]776号,和《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复核裁定管理办法》,计价费,1998,77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全国各地价格鉴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青岛市物价局关于印发《2010年规范市场价格行为工作方案》的通知-青价检[2010]5号
青岛市物价局关于印发《2010年规范市场价格行为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青岛市物价局关于印发《2010年规范市场价格行为工作方案》的通知(青价检[2010]5号2010年3月23日)各区、市物价局:现将《2010年规范市场价格行为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0年规范市场价格行为工作方案为有效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进一步促进公平、公正、合法的市场竞争,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市2010年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安排,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我局2010年规范市场价格行为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价格监督检查工作会议精神,牢固树立“强基、提升、创新”工作理念,紧紧围绕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这一主线,落实价格政策,规范价格行为,强化价格监管,切实促进市场价格行为规范有序、市场价格秩序进一步好转,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价格环境。
二、工作重点内容及目标(一)规范市场价格行为。
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山东省明码标价管理办法》,加大规范力度,结合“价格服务进万家”活动,重点做好商场、超市、宾馆、饭店、停车场、景区景点、农村直营店、农产品批发市场、“家电下乡”商品配送中心、机动车维修行业、商业连锁经营企业及室内农贸市场等经营单位明码标价的规范工作,不断提高明码标价的普及率、准确率。
(二)查处不正当价格行为。
加大执法力度,充分运用价格政策提醒告诫等手段,引导经营者加强价格自律;严厉查处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乱收费及商业促销活动中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曝光影响较大的不正当价格行为案件,促进市场价格秩序进一步好转,营造良好的市场消费环境。
价格鉴定文书格式规范
价格鉴定文书格式规范
价格鉴定文书格式规范
为贯彻落实和细化国家发改委发改价[2010]239号文件精神,中牟县发改委组织价格认证中心全体人员对《价格鉴定文书格式规范》(2010年版)进行全面系统地。
价格鉴定文书是记录、描述或反映价格鉴定全过程和结果的各类文件、资料的统称,是价格鉴定工作中的重要凭证和依据,为此规范价格鉴定文书的使用也是做好价格鉴定工作的基矗
本次学习的内容包括有:必备文书与可选文书的`使用范围,勘验记录的主要内容,各种文书的填写说明规范、部分文书的常用式样及示本等。
通过本次学习,为进一步推动价格鉴定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建设,提高价格鉴定工作质量与工作效率,促进价格鉴定工作更好更快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0版定价指导手册(征求意见稿)》使用说明
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0版定价指导手册(征求意见稿)》使用说明《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0版定价指导手册使用说明一、《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0版定价指导手册(以下简称《指导手册》),是在卫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01年颁布的《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以下简称《2001版项目规范》)和2007版《新增和修订项目》的基础上进行修订和完善的《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0版)(以下简称《2010版项目规范》)的组成部分,是指导各省(市、区)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定价的专用手册。
本《指导手册》所列项目包括目前我国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执业医疗技术人员向社会所提供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换言之,是指可以收费的价格项目)。
本《指导手册》所列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不含:医疗机构提供的非医疗经营性服务项目、仅用于医学科研目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技术尚不成熟的新技术服务项目和由政府提供补偿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二、本《指导手册》所列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分为综合医疗服务、实验室诊断、病理学诊断、影像学诊断、临床诊断、临床物理治疗、临床非手术治疗、临床手术治疗、临床辅助操作、中医和民族医医疗服务十大类4355项中的全部子项目,总计109582个子项目。
章节项目数一、综合医疗服务176二、实验室诊断2569三、病理学诊断58四、影像学诊断571五、临床诊断897六、临床物理治疗318七、临床非手术治疗417八、临床手术治疗5592九、临床辅助操作34十、中医和民族医医疗服务326合计10958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组成的框架根据临床实践中的习惯,专业、专科、通用等服务项目的特点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分为综合医疗服务、实验室诊断、病理学诊断、影像学诊断、临床诊断、临床物理治疗、临床非手术治疗、临床手术治疗、临床辅助操作、中医和民族医医疗服务十大类。
每类下设第二至五级分类,第五级分类为医疗服务价格终极项目。
价格鉴定文书格式规范
附:价格鉴定文书格式规范一、价格鉴定文书是记录、描述或反映价格鉴定全过程和结果的各类文件、资料的统称,是价格鉴定工作中的重要凭证和依据,为价格鉴证机构等有关部门使用、存储。
二、价格鉴定文书内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能够完整、准确地反映价格鉴定的客观事实。
有保密要求的,应按相关规定执行。
价格鉴定文书形式要做到格式统一、描述客观、表述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清洁。
结论书或具有结论书性质的函件应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套红文头纸,并加盖公章、骑缝章等印章。
三、价格鉴定文书分为必备文书和可选文书。
前者为价格鉴定卷宗中必须包括的文书,后者为根据价格鉴定工作实际需要选择使用的文书。
使用的可选文书应归档存入价格鉴定卷宗。
必备文书主要包括:委托书(函件)、受理(不予受理)通知书、勘验记录、价格调查记录、测算说明、审议底稿、价格鉴证机构负责人签发稿、价格鉴定(补充价格鉴定、重新价格鉴定、复核裁定)结论书或具有结论书性质的函件、送达回证、工作程序单等。
可选文书主要包括:中止通知书、恢复通知书、终止通知书、补充材料通知书、集体审议记录、听证会记录等。
四、委托书(函件)。
是委托(提出)方明确委托事项、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委托书(函件)应清晰、具体地反映委托(提出)方对于价格鉴定事项的要求。
委托(提出)方将委托书(函件)交予价格鉴证机构,是价格鉴证机构启动价格鉴定的必经程序。
价格鉴证机构应依据并严格按照委托书(函件)的要求完成价格鉴定事项,不能超越或改变其内容。
价格鉴证机构仅在此前提下开展价格鉴定工作。
委托书(函件)由委托(提出)方提供。
为提高双方工作效率,价格鉴证机构也可提供格式文本供委托(提出)方填写使用。
委托书(函件)可分为价格鉴定委托书(函件)、补充价格鉴定委托书(函件)、重新价格鉴定委托书(函件)、复核裁定委托书(函件)。
(一)价格鉴定委托书(函件)、补充价格鉴定委托书(函件)具体内容包括:1、说明价格鉴定目的。
大连市价格监督检查条例(2010修正)
大连市价格监督检查条例(2010修正)【法规类别】价格监督检查【发布部门】大连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0.10.25【实施日期】1995.05.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大连市价格监督检查条例(1995年5月12日辽宁省大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1995年5月30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1995年6月8日公布施行;根据2010年8月25日大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2010年9月29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2010年10月25日大连市人大常委会公布的《大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价格监督检查,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护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大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对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体经营者的价格监督检查。
价格监督检查应以国家、省、市对商品(产品)价格、经营性收费标准和行政性、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范围为依据,并以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及与生产和群众生活关系密切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监督检查做为重点。
第三条市及县(市)、旅顺口区、金州区人民政府应建立重要商品的储备制度和价格调节、风险基金制度,并加强对储备和基金使用的管理。
第四条价格监督检查应保护公平、合法、正当价格竞争,制止价格欺诈、价格垄断、牟取暴利和乱涨价、滥收费等价格违法行为。
价格监督检查,采取国家、社会和单位内部三种监督检查形式。
第五条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权检举揭发价格违法行为,并受法律保护。
对举报和协助查处价格违法行为有功人员由价格监督检查机关给予表彰或奖励;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由有关部门予以查处,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国家监督第六条市及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价格监督检查的领导,并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做好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确保市场价格总水平控制目标的实现。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10年版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5号《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已经2010年11月29日国务院第1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年十二月四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国务院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依法惩处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删去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 1 -四条的规定,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依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处罚。
“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对经营者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对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
”四、第五条改为第六条,修改为:“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二)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 2 -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三)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
价格评估鉴定制度
价格评估鉴定制度第一条为保证价格评估鉴定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XX省赃物罚没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物价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价格评估鉴定工作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价格评估鉴定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评估鉴定工作。
各级价格评估鉴定机构依法作出的价格评估鉴定结论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条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办理案件中,除不以价款作为定案依据的、枪支弹药、淫秽物品、三级以上文物等赃物、罚没物外,其他赃物罚没物应委托同级价格评估鉴定机构进行价格评估鉴定;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委托上一级价格评估鉴定机构鉴定。
涉及两个行政区域的案件,应委托共同的上一级价格评估鉴定机构鉴定。
第四条无主物、拍卖公物、保险理赔物、纠纷财物,有关部门或单位可委托价格评估鉴定机构进行价格评估鉴定。
第五条委托方委托进行价格评估鉴定是,须出具《价格评估鉴定委托书》。
《价格评估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物品的品名、规格、数量、来源、时间、地点及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六条价格评估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当指定3人以上价格评估鉴定人员,依法进行价格评估鉴定,出具《价格评估鉴定结论书》。
第七条应当在5日内作出结论;对罚没物的价格评估鉴定,应当在10日内作出结论。
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无主物、拍卖公物、保险理赔物、纠纷财物的评估鉴定,在约定期限内作出结论。
第八条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和有关单位对价格评估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价格评估鉴定结论书》之日起15日内,退回原价格评估鉴定机构重新评估鉴定一次,或者委托上一级价格评估鉴定机构复核。
委托方提出复核时,应出具《价格评估鉴定复核委托书》。
《价格评估鉴定复核委托书》应附有原《价格评估鉴定结论书》,并写明认为原价格评估结论不当的主要理由和依据。
第九条上一级价格评估鉴定机构接受复核委托后,应将《价格评估鉴定复核委托书》及附件副本于3日内交达原价格评估鉴定机构。
原价格评估鉴定机构应及时向上一级价格评估鉴定机构交原评估工作记录,作出评估鉴定结论的重要理由及依据,积极配合搞好复核工作。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价格鉴定行为规范(2010版)条文说明
3 程序
3.1.1本条规定委托(提出)方提供的相关材料可包括: 价格鉴定标的权属证明文件,标的状况资料(包括品牌、规格型号、质量等级、新旧程度等),财务报表资料,有关票据、说明书,质量、等级和技术检测或鉴定等相关报告,建筑施工的协议、图纸、工程量等。
3.1.1.1本条规定价格类型包括:在产品价格,产成品出厂价格、批发(批量)价格、市场零售价格等。
本条规定价格鉴定基准日,是价格鉴定结果对应的日期,一般情况下是一个时点,个别情况也可是某一时段。
3.1.1.3本条规定的法律法规明确不以价格数额为办案依据,不需要进行价格鉴定的情况是指:对于扣押、追缴、没收的珍贵文物,珍贵、濒危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毒品,淫秽物品,枪支、弹药等不以价格数额作为定罪量刑标准的。
本条规定的价格鉴定不予受理通知书主要内容包括:不予受理的理由、依据,退还委托(提出)方提供的价格鉴定委托书(函件)和相关材料的名称、份数,签署不予受理日期。
价格鉴定不予受理通知书由两联组成,一联交给委托(提出)方,作为价格鉴定机构不予受理的凭证;一联为价格鉴定不予受理通知书存根,留存价格鉴证机构。
3.1.1.4本条规定价格鉴定受理通知书主要内容包括:告知已受理事项、是否需要预交价格鉴定费、协商实物(实地)勘验时间、受理经办人姓名、电话,签署受理日期。
价格鉴定受理通知书由两联组成,一联交给委托(提出)方,作为价格鉴证机构已受理的凭证;一
联为价格鉴定受理通知书存根,留存价格鉴证机构。
3.1.2本条所称价格鉴定人员,是指取得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岗位资格,在价格鉴证机构从事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工作的人员。
目前有价格鉴证复核裁定员、价格鉴证师、价格鉴证员。
价格鉴定人员应在2名或2名以上,是指在价格鉴定全过程中,应有2名或2名以上价格鉴定人员组成工作小组进行。
3.1.
4.3本条所称专家是指与价格鉴定标的或当事人没有利害关系,在与价格鉴定标的密切相关的行业领域内从事多年工作,具备相应技能或资质的人员。
专家主要对标的实物形态提出意见或建议。
3.1.
4.7本条规定的勘验记录主要内容包括:勘验地点、勘验时间、勘验人、参加人、勘验内容及结果、勘验结果与委托书(函件)有差异的处理意见、人员签字等,其中勘验内容应包括:核实价格鉴定标的名称、种类、产地以及实体与权益状况等情况。
3.1.
4.8本条规定的听证会记录主要内容包括:听证会地点、听证会时间、听证会主持人、参加人、听证会内容、人员签字等。
3.1.5本条规定的多种方式可包括:市场实地调查、网上调查、电话调查、信函调查等。
调查记录应记载被调查对象的详细情况和调查内容。
3.1.6本条规定的测算说明应对各项参数的来源做出详细记载,对价格鉴定方法的选择、价格鉴定依据的内容、价格鉴定过程等应有详细说明,对价格鉴定的计算应清晰明了。
测算说明存档,不提供给
委托(提出)方、其他单位及个人。
3.1.7本条规定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应完整地反映价格鉴定所涉及的事实、鉴定过程和价格鉴定结论。
其中:
1.“价格鉴定标的”应概要说明价格鉴定标的名称、数量、基本特征和状况,并应与价格鉴定委托书(函件)中载明的内容一致。
2.“价格鉴定目的”应说明本次价格鉴定的目的和应用范围。
一个价格鉴定结论书只能对应一个价格鉴定目的,并应与价格鉴定委托书(函件)中载明的内容一致。
3.“价格鉴定基准日”是指价格鉴定结论对应的日期,应与价格鉴定委托书(函件)中载明的内容一致。
4.“价格定义”应说明价格鉴定采用的价值标准和价格鉴定结论所指价格内涵,应与价格鉴定委托书(函件)中载明的内容一致。
5.“价格鉴定依据”主要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委托(提出)方提供的相关材料和鉴定方收集的有关资料。
6.“价格鉴定方法”应说明价格鉴定采用的方法。
7.“价格鉴定过程”应对价格鉴定的技术环节全面描述,并根据鉴定标的复杂程度和技术路线的复杂程度,决定是否附价格鉴定技术报告。
对附有技术报告的结论书,可简要描述价格鉴定过程,详细过程应在技术报告中说明。
对没有附技术报告的结论书,应详细描述价格鉴定标的,详细说明鉴定过程,包括勘验及调查情况、采用方法的理由、参数的确定、
简要计算过程等。
8.“价格鉴定结论”应有币种和大、小写金额。
9.“价格鉴定限定条件”应说明本次价格鉴定结论是在特定的主客观条件具备的情况下而形成的,如:写明是否考虑了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重大变化以及遇有自然力和不可抗力的影响;写明是否考虑了特殊交易方式对鉴定结论的影响等假设和限制条件。
10.“声明”主要包括:说明委托(提出)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价格鉴定结论书中价格鉴定人员陈述的事实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价格鉴定人员与价格鉴定标的是否存在利害关系等。
11.“作业日期”主要载明从价格鉴证机构正式接受委托日到结论书发文日。
12.“价格鉴证机构”包括机构名称、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发的机构资质证书编号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
13.“价格鉴定小组人员”包括价格鉴定小组人员的姓名、岗位资格名称及编号、本人签字等。
14.“附件”主要包括:价格鉴定委托书(函件)复印件、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证明复印件、价格鉴定人员的资格证明复印件、价格鉴定标的权属证明复印件、价格鉴定中引用的技术检测报告及其他专用文件资料,有形物品还可有反映其位置、环境、形状、外观和内部状况的图片等,需要附技术报告的,应附有价格鉴定技术报告。
3.1.8本条规定的初步审查和内部审核的内容主要有:
1.价格鉴定目的和基准日的明确性;
2.价格类型确定的准确性;
3.勘验和调查的针对性、全面性、客观性;
4.价格鉴定依据和方法的正确性和科学性;
5.价格鉴定过程的完整性和测算的准确性;
6.价格鉴定人员行为的合法性;
7.价格鉴定结论书的规范性。
3.2本条规定只有增加与原价格鉴定相关的新的价格鉴定内容方可补充鉴定。
3.3本条规定重新价格鉴定一般由原价格鉴证机构进行,必要时也可由上一级价格鉴证机构重新鉴定。
3.3.3本条规定的复核裁定机构,是指按照《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复核裁定管理办法》的规定,具有对原价格鉴定进行复核裁定职能的价格鉴证机构。
3.3.5本条规定的函告,是指可不出具重新价格鉴定结论书,以信函的方式告知重新价格鉴定结论即可。
3.4.5本条规定的委托(提出)方异议事项及相关部分,包括委托(提出)方所提异议部分和因委托(提出)方所提异议导致价格鉴定结论有所改变的部分。
本条规定的全面复核,是指对原价格鉴证机构、人员资格,价格鉴定工作程序、鉴定原则、选用方法等审核,对异议部分涉及的参数选择与确定、综合分析测算以及价格鉴定结论文书格式等审核。
5 档案管理
5.1本条所称价格鉴定档案管理,是指价格鉴证机构对在鉴定工作过程中形成的文件以及与价格鉴定相关的、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记录,进行归类、整理,并统一管理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