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会组织的三种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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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会组织的三种模式

协商汇

世界各国的商会从商会与政府的关系看,大体上有三种不同类型的模式:

第一类:大陆模式也称与政府合作型,主要是在大陆法系国家,如法国与德国。因其首先诞生在法国因而也称为法国模式。

第二类:盎格鲁撒克逊模式也称市场主导型模式或英美模式。在这种模式下,政府公共机构对民间经济团体历来较少干预。

第三类:混合模式。主要在商会发展稍晚一些的国家,特别是亚洲各国。他们从自己的国情出发,借鉴上述两种模式的长处,建立起兼有以上两种模式特点的体制。在亚洲的混合模式中,又可以分成两种类型:一种是大陆模式特征较多的混合模式,比较典型的是日本。另一种是英美模式特征较多的混合模式,如新加坡、泰国、马来西亚等国以及我国的香港特别行政区。

不同类型的商会它们在组织建设、内部分工、工作机制及管理手段及运作模式上都具有不小的差异。

国外商会的职能、运作模式

法国

法国是现代商会的发源地,是大陆型商会的典型代表。现在的法国商会是在19世纪初,根据拿破仑的命令,按照公法建立起来的,商会的领导人也是由政府任命的。根据法律.政府赋予商会若干行政职能,但商会必须接受政府的领导和监督。现在的法国政府虽然已不像拿破仑时代那样,对商会进行控制和干预,但基本上还保留着让商会行使某些行政职能的传统,被赋予了部分政府管理职能。

在法国,商会作为自主的法人团体,是代表工商界利益与政府合作的机构;同时商会作为非盈利的公共事业机构是与政府一起在公共领域发挥作用。因而商会既是非盈利性的也是非政府性质的,是介于政府部门和私人部门之间的第三部门,商会所承担的也是非行政性公共职能。

法国有关商会的法律规定了商会有如下若干方面的职能及作用:

(1)应政府要求提供关于工业和商业发展概况及问题;

(2)提出为繁荣工商业而采取措施的见解;

(3)负责其监管的公共工程施工和服务业管理;

(4)关于商业惯例规则,应征求商会的意见;

(5)商会可以同政府各部部长直接对话。商会可就其行业管理职能上的任何问题与商业部长磋商。商会每年向商业部提出海关高级事物特派员助理人选;

(6)商会可以就国家商业和工业利益与其他商会及管辖区内政府部门直接对话,并通过商会主席的斡旋,就商会职权范围内、同时又涉及到其他商会管辖区的问题达成谅解;

(7)关于在商会管辖区内是否需建立商品交易所、证券交易所、劳资调解委员会、大型综合商店和批发销售厅,座征求商会的意见;

(8)关于征收商会管辖区的运输部门费用的税金,座征求商会的意见;

(9)使于特别法令或规则提出的各种问题,尤其是在其管辖区进行公共工程的必要性,以及就支付这些工程征收的税金或通行税,征求商会的意见;

(10)除政府要求外,商会可以主动就下列问题主动发表看法,商业、海关和经济法规的修改意见;海关税费;相关的运输部门的费率和规划;行政部门批准设在其管辖区的自由贸易场所的费率和规则等。

法国商会同其他国家的商会一样,具有协调、服务、信息、参政等职能。商会的协调职能分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协调地方商会与全国性商会的关系;

二是协调商会的成员企业之间的关系;

三是协调各类经济组织之间的关系,如专业性与综合性商会的关系,各地区商会的关系等;

四是协调各种商会与政府的关系;

五是协调工商业与社区的关系;

六是协调商会与政党团体之间的关系等。

法国商会还向企业提供广泛的服务,主要有:信息服务和咨询,为会员企业开展培训服务,为法国出口商品出具产地证明书,并签发和认证对外贸易文件等。工商会是除政府之外最大的教育培训基地,各工商会分别设有不同的专业和技术培训学校,重点培训专业知识人才及求职者。

法国商会除为会员企业提供上述各项服务之外,还有一项独特服务职能,就是参与兴建、管理公共设施,为广大工商业者和公众提供相应服务。他可以直接集资、投资建设一些大型项目。由于一些大型投资项目不可能私人单独投资,交由工商会负责筹集资金,进行建设。他可以代表国家管理公共设施,如马赛工商会管理着两个机场和两个港口。

同时,工商会还负责办理企业登记注册。除国家直接投资设立的企业外,其他工商业企业(不包括农业)的开业、变更、注销均需要到工商会办理手续。工商会负责登记材料的审查,若材料符合规定,则送商事法庭批准生效。

德国

中文里“商会”的定义与德文不完全一样,德国把经济界会员团体分为三类:商会、行业协会、雇主协会。商会有专门的《商会法》,属于公法团体,并且企业有义务入商会,具有区域性特征。行业协会与雇主协会属于民法团体,企业家可以自由入会。商会集中到一个地方的整个经济界,不限定是何种行业。行业协会集中到本行业,地区性不那么重要。雇主协会在劳资关系之中代表“资”,它的主要任务是定期地与代表“劳”的工会商量和决定不同行业、不同地区的工资标准与工作条件。

在德国,商会在整个社会经济秩序中具有重要地位,这种地位是商会在150多年左右的发展历史过程中争取得来的。商会在参与立法、参与经济决策中的地位是公认的、制度化的,而不是随意性的,也是有一系列法律保障的。

因而,德国商会的代表大会也被称之为“经济界的议会”,德国工商会的会员代表大会在法律框架内所作的决定对整个地区的经济界都有效,这种决定和中国各地政府的规定差不多。代表大会的成员企业家每年最少4次来到商会参加会议,他们对本地经济环境和条件的

影响很大。

德国工商会是第一大商会团体,由81个地方工商会组成,代表全德国360多万会员企业。大的跨国集团公司如西门子、奔驰、巴斯夫都是工商会会员,各个小镇的个体啤酒馆、小卖部、个人咨询公司也是工商会会员。地方工商会还一起建立了德国工商总会。工商总会也负责管理驻80个国家的德国国外商会,包括中国德国商会。

德国的第二大商会团体是手工业商会,它包括全国54个手工业商会,有85万会员企业,即德国中小企业联合总会。(这里的“手工业”概念与中国的不同,德国对手工业者的要求很高。不同专业要求3到5年的职业培训,才能作为手工业者。)

除了两个大的商会之外,德国还有个别的“职业商会”。只有对社会有特别责任的职业有这样的商会。如:律师、医生、药剂师、工程师、建筑设计师等。这些商会比较分散,个别的会员总数不超过10万。

在德国,商会所承担的法律委托、政府委托以及自愿的任务是多种多样的,例如从咨询、鉴定、培训、中介到调解、仲裁等。具体说,商会的主要职能为:

(1)积极反映会员企业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在一些比较大的企业内部,都设有工商会的派出机构,工商会通过这些机构了解企业情况。

(2)积极支持企业发展,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如出面与银行协调,帮助企业取得低息贷款;帮助企业开辟国际市场,为企业产品出口提供服务;为企业提供各类经济信息;为新建企业提供咨询服务,进行可行性研究等。

(3)负责指导企业抓好工人职业技能培训。工商会对工人的职业技能培训非常重视,特别是青年工人的岗前培训。但工商会并不直接举办培训班,而是向企业提供培训要求和计划,再由企业或其他培训机构组织培训。

德国的商会是职业教育的主管机关,由它统一负责考试事务。职业培训是德国商会最重要的工作。德国的大部分老百姓可能与中国老百姓一样不知道商会是做什么的,但基本上每个人都知道:商会负责安排年轻人的职业培训并进行培训考试,商会、协会经营有跨企业的培训中心,定期举办各类培训班来培训学徒、雇员以及企业主等。例如学徒培训,商会在职业培训方面安排每个学生(徒工)在企业的实习岗位,保证企业里各位师傅的辅导质量,给师傅和学生提供有关职业培训的咨询与法律引导。培训完了,商会就安排考试。各种职业的专业考试委员会由会员企业家与企业师傅组成。它们的工作非常重要,也是名誉的,委员们不收任何报酬。

(4)德国的商会也有对内、对外的中介、调解乃至仲裁功能。德国所有的商会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都设立了调解纠纷的调解处,而且有专门的《关于调解竞争纠纷的调解处法规》规定了调解处的程序等内容。部分工商会还设立有仲裁庭,以解决企业间的争议。(5)企业自律。德国商会是经济界的自律组织,这种自律是通过多种形式来实现的,例如通过:①章程,②行业公约,③行业服务规范,④行业交易规则或惯例,⑤行业质量标准,⑥行业规范经营示范条例,⑦违反执业纪律、职业道德惩戒规则,⑧商业争议处理规则等。商会在政府部门做出有关个别企业的重要决定前,商会会提出声明发表专业意见。

德国人认为:经济界的自我管理比政府管理经济界效率更高,结果更好。因而德国有《商会法》给商会代表大会很大的权利,并明确规定:所有的企业都是商会的会员,都必须支付会费(一般的商会会费占企业收入的1‰到5‰),所以会员加入的管理比较简单。如果有人要建立企业,他必须在地方工商局登记,有限公司必须在地方法院注册。地方工商局根据《工商登记法》主动把登记资料的复印本寄给商会,地方法院根据《公司法》的管理规定,把注册资料主动寄给商会。这样,商会知道所有企业的基本情况。了解到了新企业的情况后,商会把信息录入在会员数据库。然后,商会给新企业发一封欢迎信说明企业现在也是商会会员。每年年底,当地税务局根据“商会法”和有关税收规定给商会发出所有企业的经营收入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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