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集团会计核算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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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中铁股份

会计核算办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资产 (4)

第一节货币资金 (4)

第二节金融资产 (4)

第三节存货 (10)

第四节长期股权投资 (12)

第五节投资性房地产 (15)

第六节固定资产、工程物资及在建工程 (18)

第七节无形资产 (22)

第八节其他资产 (25)

第三章负债 (25)

第一节金融负债 (26)

第二节应付职工薪酬 (28)

第三节其他负债 (29)

第四章所有者权益 (30)

第五章收入 (32)

第六章费用 (35)

第七章利润 (36)

第八章建造合同 (37)

第九章借款费用 (40)

第十章债务重组 (43)

第十一章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45)

第十二章或有事项 (47)

第十三章所得税 (50)

第十四章外币折算 (53)

第十五章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前期差错更正 (55)

第一节会计政策变更 (55)

第二节会计估计变更 (57)

第三节前期差错更正 (57)

第十六章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58)

第十七章财务报告 (59)

第一节财务报告编制的基本要求 (59)

第二节财务报表 (61)

第三节合并财务报表 (62)

第四节会计报表附注 (64)

第五节财务情况说明书 (65)

第十八章附则 (6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中铁股份(以下简称股份公司)各子、分公司(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企业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结合自身生产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相应制定本办法实施细则,并报股份公司备案。

第四条企业应当按会计主体对其本身发生的交易和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第五条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前提。

第六条企业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报告。

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

企业应当于月度末进行财务结账。

第七条企业会计应当以货币计量。

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企业,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在境外设立的企业向国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第八条企业应当采用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第九条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在境外设立的企业可以使用当地文字进行会计记录。

第十条企业在将符合确认条件的会计要素登记入账并列报于会计报表及其附注时,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计量属性进行计量。

第十一条企业可以选择使用的会计计量属性包括:

(一)历史成本。在历史成本计量下,资产按照购置时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或者按照购置资产时所付出的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负债按照因承担现时义务而实际收到的款项或者资产的金额,或者承担现时义务的合同金额,或者按照日常活动中为偿还负债预期需要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

(二)重置成本。在重置成本计量下,资产按照现在购买相同或者相似资产所需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负债按照现在偿付该项债务所需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

(三)可变现净值。在可变现净值计量下,资产按照其正常对外销售所能收到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扣减该资产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量。

(四)现值。在现值计量下,资产按照预计从其持续使用和最终处置中所产生的未来净现金流入量的折现金额计量;负债按照预计期限需要偿还的未来净现金流出量的折现金额计量。

(五)公允价值。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资产和负债按照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计量。

第十二条企业在对会计要素采用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计量时,应当保证所确定的会计要素金额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

第十三条企业会计信息质量,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容完整。

(二)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财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其对企业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

(三)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财务报告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四)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具有可比性。同一企业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在附注中说明;不同企业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规定的会计政策、确保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五)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

(六)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反映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所有重要交易或者事项。

(七)企业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低估负债或者费用。

(八)企业对于已经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

得提前或者延后。

第二章资产

第十四条资产,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并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第十五条符合资产定义的资源,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应当确认为企业资产,列入资产负债表:

(一)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资源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一节货币资金

第十六条货币资金指企业所拥有的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其他货币资金包括: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保证金存款、存出投资款及限制性存款等。

第十七条企业应当设置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日逐笔登记。银行存款应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名称和存款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有外币现金和存款的企业,应当分别按人民币和外币进行明细核算。

现金账面余额必须与库存数相符;银行存款账面余额应当与银行对账单定期核对,并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第二节金融资产

第十八条金融资产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下列四类:

(一)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1.交易性金融资产,指企业为了近期出售而持有的金融资产,通常包括企业以赚取差价为目的购入的股票、债券、基金等。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金融资产,应当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

(1)取得该金融资产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近期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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