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交易经营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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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交易经营与管理
第一节 房地产交易概述
一、房地产交易的概念 房地产交易管理是指政府设立的房地产交易管理部 门以及其他部门以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手段,对房 地产交易活动行使指导、监督等管理职能。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明确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 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三种形式。 二、房地产交易中的基本制度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五项基本制度: (一)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
三、房地产交易的面积 房地产交易的面积除出租是使用面积外,一般均指 建筑面积。成套出售的商品住宅建筑面积为购房者所购 买的套内建筑面积与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之和。 (一)套内建筑面积 套内建筑面积由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和阳 台建筑面积组成。 套内使用面积包括卧室、厅、厨房、卫生间、储藏 室、过道等部分的使用空间水平投影的面积之和。 套内墙体面积包括共用墙及非共用墙两种,各套之 间的分隔墙、套与公用建筑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 山墙)均为共用墙,共用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人 套内墙体面积;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包括公共使用的门厅、楼梯、电梯井、公共通道、 垃圾管道以及突出屋面的、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 间、电梯机房等建筑面积之和。 每套商品住宅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以该套住宅 的套内建筑面积占整幢建筑物总套内建筑面积的百分比 进行分摊。 即每套商品住宅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该套住宅 的套内建筑面积/整幢建筑物总套内建筑面积)×整幢建 筑物总公用建筑面积。 或者采用下列公式计算: 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整幢建筑物总公用建筑面积/ 整幢建筑物总套内建筑面积
则:每套商品住宅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该套住宅的 套内建筑面积×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 第二节 房地产转让 一、房地产转让的概念 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 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主要包括下列行 为: 〈1〉以房地产估价入股,与他人成立企业法人,房 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 〈2〉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或者多方提供资 金,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而使房地产权属发 生变更的;
1、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 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 程的,应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 于成片开发土地的,依照规划对土地进行开发建设, 完成供排水、供电、供热、道路交通、通信等市政基 础设施、公用设施的建设,达到场地平整,形成工业 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 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非共用墙指套内厅、室之间的分隔墙,非共用墙墙 体水平投影面积全部计人套内墙体面积。 阳台又分为封闭式阳台和半封闭式阳台两种,阳台 栏板以上全部用玻璃窗围闭的称之为封闭式阳台,否则 为半封闭式阳台。封闭式阳台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 筑面积;半封闭式阳台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 筑面积。 (二)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公用建筑面积指整幢建筑物总建筑面积扣除整幢建 筑物总套内建筑面积,并扣除已作为独立使用空间的地 下室、车棚及人防工程等部分的建筑面积,即为整幢建 筑物的公用建筑面积。
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方可进行出售。
三、房地产转让的程序 (一)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签订书面转让合同; (二)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在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30日内 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转让合同等 有关文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 请,并申报成交价格; (三)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并在 15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申请的书面答复; (四)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申报的成交价格,并根据需要 对转让的房地产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 (五)房地产转让当事人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六)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过户单,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
〈3〉因企业被收购、兼并或合并,房地产权属随之转 移的; 〈4〉以房地产抵债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转让的实质是房地产权属发生转移。房地产转让 时,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所占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 转让。 二、房地产转让的条件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但不符合下列规定的 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 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房地产开发企业竣工验收合格后的商
品房的出售,房地产开发商必须持有合法的《国有土
(五)房地产权属登记发证制度 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 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 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 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 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 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 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 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由国务院规定。 ►土地使用者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 出让金 。 (二)房地产价格申报制度 ► 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规定的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 的申报。 ►房地产转让当事人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如果申报的成交价格过分低于市场价格,登记部门按 照相关规定要对转让的房地产进行评估,按照评估价格 收取费用。
(三)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 ►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 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 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础,参照当地 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应当定期 确定并公布。 (四)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 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 房地 产价格评估人员分为房地产估价师和房地产估价员。 房地产估价师须是经国家统一考试、执业资格认证 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取得 《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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