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众智集成-融创青岛壹号院推广案2018
刘云刚、龙湖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云刚、龙湖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其他侵权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28【案件字号】(2020)鲁02民终1128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徐明李晓波王昌民【审理法官】徐明李晓波王昌民【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云刚;龙湖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当事人】刘云刚龙湖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当事人-个人】刘云刚【当事人-公司】龙湖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刘晓莹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阎子依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宁亚南山东海乐普律师事务所;丁志强山东海乐普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晓莹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阎子依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宁亚南山东海乐普律师事务所丁志强山东海乐普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晓莹阎子依宁亚南丁志强【代理律所】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山东海乐普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刘云刚【被告】龙湖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主要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上诉人设置围挡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权责关键词】撤销违约金侵权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证据不足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主要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上诉人设置围挡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根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所签订的《青岛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补充条款中约定:“买受人所购房屋附带不计入产权登记面积的庭院(庭院定义:庭院边界线内庭院所在层建筑物外墙勒角及其附属物(门窗、阳/露台)水平投影以外的绿化区+硬质场地(地上/(地上/地下庭院),其面积约为130平方米,庭院原则上将由前院(如有)、侧院(如有)及后院(如有)三部分构成,庭院面积为前述三部分面积之和,具体以现场呈现实况为准。
孙悦玮、青岛海悦东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孙悦玮、青岛海悦东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2.14【案件字号】(2021)鲁02民终1571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晓静刘昭阳李蕾【审理法官】陈晓静刘昭阳李蕾【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孙悦玮;青岛海悦东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孙悦玮青岛海悦东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孙悦玮【当事人-公司】青岛海悦东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郝美丽山东华政律师事务所;张晓梅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郝美丽山东华政律师事务所张晓梅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郝美丽张晓梅【代理律所】山东华政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孙悦玮【被告】青岛海悦东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海悦东林物业公司应否减免孙悦玮的物业费,及减免金额应如何认定。
【权责关键词】撤销实际履行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案涉房屋用电明细显示,2015年1月之前的总电量为0,此后至2015年7月的总电量为167度,此后至2016年5月的总电量为0。
案涉房屋自2014年5月至2015年1月以及2015年8月至2016年5月期间为空置,孙悦玮要求空置期间未缴纳的物业费按照合同约定的7折计算。
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海悦东林物业公司应否减免孙悦玮的物业费,及减免金额应如何认定。
孙悦玮与海悦东林物业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天津融创集团王大理劳动纠纷劳动仲裁处理结果
天津融创集团王大理劳动纠纷劳动仲裁处理结果
【最新版】
目录
1.事件背景:天津融创集团王大理劳动纠纷
2.劳动仲裁处理结果
3.事件影响和启示
正文
【事件背景】
天津融创集团是一家知名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而王大理则是该公司的一名员工。
近期,王大理因与公司发生劳动纠纷,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最终选择了通过劳动仲裁来解决这一问题。
【劳动仲裁处理结果】
经过劳动仲裁部门的审理,最终做出了对王大理有利的判决。
仲裁结果显示,天津融创集团需要支付给王大理一定的经济补偿,并且解除与王大理的劳动关系。
这一判决意味着王大理在这场劳动纠纷中获得了胜利。
【事件影响和启示】
此次劳动纠纷的解决,对于广大劳动者来说,无疑是一次胜利。
它表明,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权益是受到法律保护的,而用人单位也必须遵守相关的劳动法规。
此次事件也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带来了启示。
对于用人单位来说,他们需要更加重视劳动者的权益,尊重和保护劳动者的利益。
对于劳动者来说,他们需要增强自己的法律意识,知道如何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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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岩、龙湖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岩、龙湖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7.26【案件字号】(2021)鲁02民终623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蕾刘昭阳阚红艳【审理法官】李蕾刘昭阳阚红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岩;龙湖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当事人】李岩龙湖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当事人-个人】李岩【当事人-公司】龙湖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袁永吉山东众成清泰(城阳)律师事务所;王旭骞山东众成清泰(城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袁永吉山东众成清泰(城阳)律师事务所王旭骞山东众成清泰(城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袁永吉王旭骞【代理律所】山东众成清泰(城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李岩【被告】龙湖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龙湖物业青岛分公司向李岩主张的物业费应如何认定。
【权责关键词】无效催告相邻关系违约金合同约定自认质证诉讼请求反诉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龙湖物业青岛分公司向李岩主张的物业费应如何认定。
李岩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中附带了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龙湖物业青岛分公司为案涉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协议内容包含龙湖物业青岛分公司的权利义务及责任。
李岩主张该合同相关条款无效,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龙湖物业青岛分公司提供了物业服务,李岩应当缴纳物业费,一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支持龙湖物业青岛分公司主张的物业费,不予支持其主张的违约金,该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不予变更。
关于李岩主张的损害赔偿及退还已缴纳物业费,因其未向一审法院提起反诉,故本案中不予处理。
徐云飞、青岛鲁商置地发展有限公司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徐云飞、青岛鲁商置地发展有限公司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7.29【案件字号】(2021)鲁02民终851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徐明李晓波王昌民【审理法官】徐明李晓波王昌民【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徐云飞;青岛鲁商置地发展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高科技工业园支行【当事人】徐云飞青岛鲁商置地发展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高科技工业园支行【当事人-个人】徐云飞【当事人-公司】青岛鲁商置地发展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高科技工业园支行【代理律师/律所】吕荣良山东鲁宁律师事务所;王晓杰山东鲁宁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吕荣良山东鲁宁律师事务所王晓杰山东鲁宁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吕荣良王晓杰【代理律所】山东鲁宁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徐云飞;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高科技工业园支行【被告】青岛鲁商置地发展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争议焦点为被上诉人是否应向上诉人赔偿上诉人额外租赁房屋的租金损失以及房屋差价损失。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撤销代理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第三人证据交换新证据质证举证不能的后果诉讼请求增加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同一审。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争议焦点为被上诉人是否应向上诉人赔偿上诉人额外租赁房屋的租金损失以及房屋差价损失。
关于房屋租金损失问题,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交的房屋租赁合同的签订时间早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约定的交付时间,上诉人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上述11250元房租损失为被上诉人逾期交房导致,故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租房居住与涉案房屋买卖无直接因果关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冯某某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冯某某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05【案件字号】(2020)鲁02民终548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姜蓉张好栋衣洁【审理法官】姜蓉张好栋衣洁【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冯某某【当事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冯某某【当事人-个人】冯某某【当事人-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苑庆明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沈彦敏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冯海艇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邹家兴山东康桥(青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苑庆明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沈彦敏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冯海艇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邹家兴山东康桥(青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苑庆明沈彦敏冯海艇邹家兴【代理律所】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山东康桥(青岛)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本院观点】本案系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
营业厅作为上诉人的经营场所,上诉人应对进入其场所的人员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人身、财产安全的保障义务,在易产生湿滑情形的厕所应采取相应防护措施如铺设地垫、设置警示标志、及时组织人员维护等。
上诉人应对被上诉人的摔伤承担次要责任,本院酌定为30%。
上诉人未举证证明其提交的物业服务合同中就案涉责任承担进行约定,且该合同效力仅及于合同相对人,不能对抗第三人;现上诉人作为其营业厅的管理人系本案责任主体,被上诉人亦仅主张向上诉人追究责任,故本院对上诉人追加当事人的请求不予准许。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撤销合同过错第三人鉴定意见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曲x、青岛总部基地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曲x、青岛总部基地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28【案件字号】(2020)鲁02民终919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马喆孙向东齐新【审理法官】马喆孙向东齐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曲x;青岛总部基地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当事人】曲x青岛总部基地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曲x【当事人-公司】青岛总部基地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严川极山东荣真律师事务所;王x山东荣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严川极山东荣真律师事务所王x山东荣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严川极王x【代理律所】山东荣真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被告】青岛总部基地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曲x与青岛总部建设公司于2018年6月30日签订《认购书》,该《认购书》约定涉案商品房用途为公寓,曲x主张青岛总部建设公司在明知预售许可房地产性质为商业用办公的前提下,诱导其签订上述《认购书》,本院认为,结合房地产市场交易习惯,作为购房者对于《认购书》中约定为“公寓"有区别于普通住宅商品房的认知,曲x也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青岛总部建设公司在签订《认购书》存在宣传或者其他诱导行为使购房者误认涉案商品房系住宅类公寓,对其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曲x应当对于《买卖合同》(水印版)所载明的内容有充分的认知和理解,对于其签名捺印及支付房款的行为性质及法律后果也应当有充分的了解,。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效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撤销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约定证据不足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济南壹号院营销案例 之10
汉峪金谷 金融商务中心 标志建筑超300米
东部CBD名片(当仁不让 第一?) 写字楼高度待定(300+ 5A 甲级?) 五星酒店品牌待定 公寓占比大(相对比住宅难) 街区式非独立商业(在地型>目的地型) 规模精品住宅(绝版地段 品质 内循环)
总结
奥体绝版 162万㎡城市复合体
综合体
三大关系 商业 商务(写字楼/酒店)住宅/公寓
本案
奥核 三居
四居
改善
刚两需居 汉峪 90 100 120 140 160 180 200 200以上 (㎡)
结论:
1、相对东部CBD乃至全城地标综合体,本案目前优势:规模住宅形成自循环,城 市绝版山景资源、艺术化主题商业街区?。
,尤 3、相对汉峪版块住宅,本区单价较高,对首置客户、刚改客户,价格依然是博 弈重点和敏感点,尤其对90三居户型分流严重。
充满活力的区域型特色综合体模式,关注场所的成长性以及对城市文明的 贡献,有效转变工作、居住分离的状况,步行工作圈得以实现,彰显文化 气质,24小时自由设计。
场所化
自然化
艺术综合体
艺术化
科技化
新世界 K11
K11宣示一个全球新品牌概念的诞生,探索当代优质生活方式的可能性,重新发现艺术、人文、 自然三者的关系,将艺术欣赏、人文体验、自然环保完美结合和互动,带出无限创意、自由及个性化
济南写字楼七+2大板块
总结
写小清字河楼板 块
CBD金融商务第一排 世界企业形象总部
西客站板块
总结 公寓
奥体核心 城市精英的山景会客厅
总结 商业
艺术街区式商业 市中心的高品质日常
CC PARK 济南首家艺术主题购物中心
总结 住宅
王会波、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会波、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3.30【案件字号】(2022)鲁02民终74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晓静刘昭阳麻丽【审理法官】陈晓静刘昭阳麻丽【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会波;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当事人】王会波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当事人-个人】王会波【当事人-公司】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刘宗祥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张红霞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周世翠山东中诚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宗祥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张红霞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周世翠山东中诚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宗祥张红霞周世翠【代理律所】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山东中诚信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王会波【被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的焦点为,王会波是否能拒付物业服务费,中海物业公司是否应返还王会波已交纳的部分物业费。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的增值特约服务项目,与公共性服务费相对独立,并非重复收费,王会波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因此王会波要求返还部分已交纳的物业费没有事实的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权责关键词】无效恶意串通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证据不足新证据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反诉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王会波是否能拒付物业服务费,中海物业公司是否应返还王会波已交纳的部分物业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赵耕乾等与北京达尔文永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赵耕乾等与北京达尔文永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6.16【案件字号】(2022)京03民终439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阳郑吉喆楚静【审理法官】张阳郑吉喆楚静【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于雅晴;赵耕乾;北京达尔文永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于雅晴赵耕乾北京达尔文永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于雅晴赵耕乾【当事人-公司】北京达尔文永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叶莲北京市安和利律师事务所;白雅雯北京市安和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叶莲北京市安和利律师事务所白雅雯北京市安和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叶莲白雅雯【代理律所】北京市安和利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于雅晴;赵耕乾【被告】北京达尔文永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观点】达尔文公司提交的前期物业合同约定了空调费,达尔文公司实际为于雅晴、赵耕乾提供了空调服务,故于雅晴、赵耕乾应向达尔文公司支付空调费。
于雅晴、赵耕乾提交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存在上述情形,本院对其该项抗辩意见不予采信。
【权责关键词】代理按份共有违约金合同约定证据交换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反诉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达尔文公司提交的前期物业合同约定了空调费,达尔文公司实际为于雅晴、赵耕乾提供了空调服务,故于雅晴、赵耕乾应向达尔文公司支付空调费。
于雅晴、赵耕乾主张达尔文公司提供的空调服务不达标,本院认为,于雅晴、赵耕乾提交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存在上述情形,本院对其该项抗辩意见不予采信。
关于于雅晴、赵耕乾要求达尔文公司退还已交纳的空调费并赔偿损失的请求,属于二审中提出的反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六条之规定,本院对其该部分请求不予处理,其可另行主张。
青岛德聚城合房地产置业顾问有限公司、张丹丹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青岛德聚城合房地产置业顾问有限公司、张丹丹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1.20【案件字号】(2020)鲁02民终3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孙琦安太欣齐新【审理法官】孙琦安太欣齐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青岛德聚城合房地产置业顾问有限公司;张丹丹【当事人】青岛德聚城合房地产置业顾问有限公司张丹丹【当事人-个人】张丹丹【当事人-公司】青岛德聚城合房地产置业顾问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曹彦敏山东东标律师事务所;赵天宇山东誉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曹彦敏山东东标律师事务所赵天宇山东誉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曹彦敏赵天宇【代理律所】山东东标律师事务所山东誉强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青岛德聚城合房地产置业顾问有限公司【被告】张丹丹【本院观点】涉案房屋系莱西市梅花山街道办事处北庄扶村的村民安置房,房屋所在土地系宅基地,仅能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之间转让。
【权责关键词】无效合同过错无过错诚实信用原则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涉案房屋系莱西市梅花山街道办事处北庄扶村的村民安置房,房屋所在土地系宅基地,仅能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之间转让。
张丹丹并非该村村民,涉案房屋的交易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强制性规定,双方之间达成的房屋买卖协议应为无效合同,德聚城合公司应当返还张丹丹交纳的全部购房定金及意向金,一审对此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张丹丹交纳的购房定金和意向金一直由德聚城合公司占有使用,该款项产生的利息作为本金的法定孳息,在返还本金的同时应当由德聚城合公司一并予以支付。
双方对涉案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均存在过错,但德聚城合公司返还张丹丹购房定金、意向金及支付相应利息,不属于张丹丹应承担的过错责任。
行政垄断典型案例汇编
行政垄断典型案例汇编广东省发展改革委价监局二零一八年五月目录类型一:限定或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案例一:“新居配”中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案.. - 1 - 案例二:深圳市卫计委承诺纠正公立医院药品集团采购改革试点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案.... - 3 - 案例三:汝州市人民政府主动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案 ............................... - 4 - 案例四:洛宁县农业局等单位主动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案 ........................... - 5 - 案例五:陕西省物价局依法纠正西安市房管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案 ..................... - 6 - 案例六:包头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案 ....................... - 7 - 案例七:乌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案 ....................... - 8 - 案例八: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动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案 ....................... - 9 - 案例九:枣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动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案 ........................ - 10 -案例十:太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案 ........................ - 12 - 案例十一:山西省价监局纠正大同市金融办等部门特种设备责任险行政垄断案 ........................ - 13 - 案例十二:中国证券业协会主动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案 .......................... - 13 - 案例十三:锦州市商务局主动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案 .............................. - 15 - 案例十四:锦州市古塔区卫生监督所主动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案 .................... - 16 - 案例十五:甘肃省发改委建议白银市人民政府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案 ................ - 17 - 案例十六:甘肃省发改委纠正兰州市安监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案 ........................ - 18 - 案例十七:甘肃省发改委纠正甘肃省道路运输管理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案 .............. - 19 - 案例十八:浙江省物价局纠正丽水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案 .......... - 21 - 案例十九:新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纠正塔城地区卫计委行政垄断行为案 .............................. - 23 - 案例二十:安徽省物价局纠正涡阳县人民政府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案 .................... - 24 -案例二十一:天津市发改委纠正水泥市场存在的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案 .............................. - 25 - 案例二十二:江安县卫计局主动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案 .......................... - 26 - 案例二十三:江苏省质监局纠正推进电梯责任保险工作中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案 ...................... - 27 - 案例二十四:江苏省物价局依法纠正连云港市车管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案 .............. - 28 - 案例二十五:青海省价监局查处省环保厅在社会环境监测管理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案..... - 29 - 案例二十六:黑龙江省物价局查处并纠正部分市(县)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案 ............ - 30 - 案例二十七:河北省蔚县人民政府主动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案 ...................... - 31 - 案例二十八:广西自治区百色市房产管理局主动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案 .............. - 33 - 案例二十九:湖北省物价局纠正两起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案 .......................... - 34 - 案例三十: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案 .................. - 34 - 案例三十一: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动纠正医疗保险业务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案. - 35 -案例三十二:成都市国资委主动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案 .......................... - 36 - 案例三十三:安徽省蚌埠市卫计委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案 .............................. - 37 - 案例三十四:山东省交通运输厅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案 ................................ - 40 - 案例三十五:海南省物价局纠正琼海市交通运输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案 ................ - 41 - 案例三十六:广东省教育厅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案 .................................... - 42 - 案例三十七:山东省工商局发出行政建议函纠正冠县卫计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案....... - 45 - 案例三十八:湖南省工商局纠正长沙市卫计委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案 .................... - 45 - 案例三十九:广东省工商局纠正某市政府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案 ........................ - 46 - 案例四十:宁夏回族自治区工商局纠正银川市环保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案 .............. - 48 - 类型二:妨碍商品在地区间流通案例四十一:江西省发展改革委纠正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案... - 50 -案例四十二:江西省发展改革委纠正鄱阳县城市管理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案 .............. - 51 - 案例四十三:枣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动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案 .................... - 52 - 案例四十四:浙江省物价局纠正台州市住建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案 .................... - 54 - 案例四十五: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案 ................ - 55 - 案例四十六: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法建议河北省人民政府纠正交通运输厅等部门滥用行政权力案 .......... - 56 - 类型三: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案例四十七:广东省某市水务局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案58 案例四十八:重庆市物价局纠正黔江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案 .......... - 61 - 案例四十九:延安市卫计局主动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案 .......................... - 62 - 案例五十:安徽省物价局纠正芜湖市药品医用耗材管理中心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案......... - 63 - 案例五十一:四川、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及时纠正药品集中采购中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案....... - 64 - 类型四:强制经营者从事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案例五十二: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议纠正武威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滥用行政权力案 - 66 - 案例五十三:上海市交通委承诺纠正黄浦江游览行业管理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案......... - 67 - 案例五十四:深圳市教育局承诺纠正中小学学生装管理中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案....... - 70 - 案例五十五:云南省通信管理局承诺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案 ........................ - 73 - 案例五十六:北京市住建委纠正混凝土行业管理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案 ................ - 75 - 类型五: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案例五十七:张家界发改委及时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案 ............................ - 78 - 案例五十八:潍坊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主动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案. - 79 - 案例五十九:天津市人力社保局主动纠正医保支付工作中妨碍医药市场竞争行为案 .................... - 79 - 案例六十:北京市朝阳区农村工作委员会主动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案 ................ - 81 - 案例六十一:永川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管理办公室主动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案......... - 82 - 案例六十二:广东省发改委关于建议纠正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案..... - 83 -类型一:限定或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案例一:“新居配”中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案近年来,国家发展改革委收到多起举报,反映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指定供电企业,统一建设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并统一收费(下称“统一收费、统一建设”),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马立辉、青岛广告文化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马立辉、青岛广告文化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其他侵权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4【案件字号】(2020)鲁02民终1361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毕威张立宁魏文【审理法官】毕威张立宁魏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马立辉;青岛广告文化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马立辉青岛广告文化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马立辉【当事人-公司】青岛广告文化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陶兴誉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慕香英国浩律师(青岛)事务所;解洋国浩律师(青岛)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陶兴誉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慕香英国浩律师(青岛)事务所解洋国浩律师(青岛)事务所【代理律师】陶兴誉慕香英解洋【代理律所】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青岛)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马立辉【被告】青岛广告文化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系侵权责任纠纷。
涉案商铺2017年12月2日办理交付手续,根据商铺运营常规模式,商铺自交付至实际投入运营,需要经过招商、装修免租期等期间,该期间难以产生租金收益,故上诉人主张将商铺交付时间作为租金损失起算时间不符合一般商业规律。
【权责关键词】代理传来证据过错无过错合同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合同约定无效质证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自认相邻关系排除妨碍停止侵害【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侵权责任纠纷。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为: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侵权的起始时间是否正确。
上诉人主张自2017年12月2日起计算租金损失,本院认为,涉案商铺2017年12月2日办理交付手续,根据商铺运营常规模式,商铺自交付至实际投入运营,需要经过招商、装修免租期等期间,该期间难以产生租金收益,故上诉人主张将商铺交付时间作为租金损失起算时间不符合一般商业规律。
武汉丽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青岛地球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武汉丽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青岛地球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09【案件字号】(2020)鲁02民终621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晓静林伟光刘昭阳【审理法官】陈晓静林伟光刘昭阳【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武汉丽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青岛地球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当事人】武汉丽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青岛地球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当事人-公司】武汉丽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青岛地球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张智奇山东建林律师事务所;韩志刚山东建林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智奇山东建林律师事务所韩志刚山东建林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智奇韩志刚【代理律所】山东建林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武汉丽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被告】青岛地球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本院观点】虽然武汉丽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开发商青岛光谷联合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前期物业管理合同,但在青岛地球软件技术有限公司购买、入住房屋时,开发商青岛光谷联合发展有限公司承诺有关物业管理、服务相关事宜由其与武汉丽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协商,现双方对于物业管理服务费用达不成一致,按照合同约定应由开发商青岛光谷联合发展有限公司对于《房屋定制协议书》约定作出解释,故在双方均未要求青岛光谷联合发展有限公司对《房屋定制协议书》予以说明的情况下,武汉丽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提起诉讼条件不成就,应予驳回。
【权责关键词】催告撤销合同合同约定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原审认定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虽然武汉丽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开发商青岛光谷联合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前期物业管理合同,但在青岛地球软件技术有限公司购买、入住房屋时,开发商青岛光谷联合发展有限公司承诺有关物业管理、服务相关事宜由其与武汉丽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协商,现双方对于物业管理服务费用达不成一致,按照合同约定应由开发商青岛光谷联合发展有限公司对于《房屋定制协议书》约定作出解释,故在双方均未要求青岛光谷联合发展有限公司对《房屋定制协议书》予以说明的情况下,武汉丽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提起诉讼条件不成就,应予驳回。
软件版权案例
软件版权案例【篇一:软件版权案例】案例一,山东青岛正大有限公司侵犯软件著作权案(国家版权局发布)山东青岛正大有限公司侵犯软件著作权案。
青岛正大有限公司未经授权,使用21套盗版办公及绘图软件,用于公司经营活动。
山东省即墨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局对青岛正大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9.884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瑞创公司、韩猛等8人侵犯著作权案(最高检发布)2008年起,上海瑞创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瑞创公司”)总经理韩猛、副总经理韩红昌为推广公司2345导航网站,在未经软件著作权人微软公司许可的情况下,指使员工钱武星、罗华等人通过非法复制微软公司windows操作系统软件,制成“萝卜家园”等版本的盗版操作系统,并在盗版软件中捆绑、集成恶意代码,通过发布下载链接和雇佣人员线下免费发放盗版光盘等手段,提高公司网站浏览量,吸引付费广告、加载有偿链接,牟取巨额非法利益。
经审计,2345网站为瑞创公司获取营业收入计人民币2387万余元。
瑞创公司、韩猛等8人侵犯著作权案,本案侵权时间历时三年之久,侵权行为涉及全国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286个城市,侵权软件数量和非法经营数额均特别巨大,被害单位(微软公司)曾就本案提出1亿元人民币的民事赔偿请求。
案例三,中孚电子公司、李强侵犯著作权案(最高检发布)2011年7月,山东平度市教育体育局面向社会招标购买计算机,青岛中孚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下称“中孚信息公司”)中标。
2011年9月,平度市教育体育局与中孚信息公司签订销售合同,约定中孚信息公司负责供货并免费安装常用软件。
2011年9月20日,中孚信息公司委托青岛中孚电子有限公司(下称“中孚电子公司”)进行安装。
中孚电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强未经微软(中国)有限公司同意,从互联网上下载了windowsxp操作软件和office(2003)办公软件,并雇佣他人将下载的软件复制安装到1076台计算机上。
经鉴定,李强安装的windowsxp操作软件、office(2003)办公软件与微软公司相关的正版软件文件目录结构高度相似,二进制相同的占89%以上,运行界面、软件功能相同。
苗飞、王莹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苗飞、王莹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1.25【案件字号】(2022)鲁02民终16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明明齐新甘玉军【审理法官】陈明明齐新甘玉军【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苗飞;王莹;青岛世茂滨海置业有限公司【当事人】苗飞王莹青岛世茂滨海置业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苗飞王莹【当事人-公司】青岛世茂滨海置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王学鹏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李成成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学鹏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李成成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学鹏李成成【代理律所】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苗飞;王莹【被告】青岛世茂滨海置业有限公司【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权责关键词】社会公共利益撤销代理合同管辖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质证诉讼请求执行诉讼标的【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本院审理查明,二审庭审中,苗飞提交王莹就本案二审诉讼为苗飞签字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及苗飞、王莹共同签字的上诉状。
【本院认为】本院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本案中,涉案房屋所在小区建筑区划内的公共部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双方均认可涉案楼座负一层楼梯口及地下室属于公共部位,因上述部位漏水及维修等问题产生的纠纷涉及全部业主的共同利益,苗飞、王莹不具备单独起诉的资格,一审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崔希腾、青岛龙湖置业拓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崔希腾、青岛龙湖置业拓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26【案件字号】(2021)鲁02民终137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琰孙秀强徐镜圆【审理法官】刘琰孙秀强徐镜圆【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崔希腾;青岛龙湖置业拓展有限公司【当事人】崔希腾青岛龙湖置业拓展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崔希腾【当事人-公司】青岛龙湖置业拓展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王树德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王依妮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曲颂菊山东海乐普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树德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王依妮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曲颂菊山东海乐普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树德王依妮曲颂菊【代理律所】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山东海乐普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崔希腾【被告】青岛龙湖置业拓展有限公司【权责关键词】无效欺诈代理合同合同约定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龙湖置业公司销售涉案房屋是否对崔希腾存在欺诈。
据已查明事实,双方2017年3月26日签订的《青岛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涉案房屋暂测建筑面积158.65平方米,每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不包括房屋全装修价格)为23306.27元,总房价款(不包含房屋全装修价格)暂定为3697540元,并约定该合同约定的总房价款除该房屋建筑面积的暂测与实测不一致的原因外,不再做变动,且该合同附件三中对房屋装修标准等做出了约定,崔希腾对附件三签字捺印。
同日,崔希腾签字确认的《合同填列单》载明涉案房屋总房价款为3697540元,装修标准为毛坯房。
2018年8月26日,双方签订的《青岛市商品房出售合同》中虽约定每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单价(不包括房屋全装修价格)为17306.27元,总房价款为2745640元,该房屋全装修总价为3697540元,但该合同附件三中对房屋装修标准等做出的约定与《青岛市商品房预售合同》附件三一致,崔希腾对该附件三亦签字捺印。
青岛中能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杨炜民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青岛中能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杨炜民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9.03【案件字号】(2021)鲁02民终1013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明明马喆齐新【审理法官】陈明明马喆齐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青岛中能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杨炜民;刘晓黎【当事人】青岛中能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杨炜民刘晓黎【当事人-个人】杨炜民刘晓黎【当事人-公司】青岛中能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王兰旭山东众成清泰(青岛)律师事务所;刘璇山东众成清泰(青岛)律师事务所;文尧山东青凯律师事务所;李艳辉山东青凯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兰旭山东众成清泰(青岛)律师事务所刘璇山东众成清泰(青岛)律师事务所文尧山东青凯律师事务所李艳辉山东青凯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兰旭刘璇文尧李艳辉【代理律所】山东众成清泰(青岛)律师事务所山东青凯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青岛中能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被告】杨炜民;刘晓黎【本院观点】杨炜民、刘晓黎与中能公司签订的《青岛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双方签订的涉案房屋商品房预售合同中主要对涉案商品房相关事项进行了约定,未对涉案阁楼的面积、设施、能否办理权属证书、面积差价如何处理等作出明确约定,双方合同附件中只是约定阁楼层楼梯由业主自理,双方约定的涉案房屋价格较其他楼房的房屋价格偏高,而双方签订该合同时相关部门对涉案房屋及阁楼的性质、层高、户型、主体结构、大致面积、室内设施、能否办证等基本情况已经予以规划审批,中能公司作为开发商当时对涉案阁楼的性质、结构、大致面积等基本情况应当是明。
魏艳妮、石榴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魏艳妮、石榴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24【案件字号】(2021)鲁02民终255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晓静林伟光刘昭阳【审理法官】陈晓静林伟光刘昭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魏艳妮;石榴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当事人】魏艳妮石榴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当事人-个人】魏艳妮【当事人-公司】石榴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曲志亮山东润珠律师事务所;冷红霞山东润珠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曲志亮山东润珠律师事务所冷红霞山东润珠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曲志亮冷红霞【代理律所】山东润珠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魏艳妮【被告】石榴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的焦点为:魏艳妮应向石榴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缴纳物业费数额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代理违约金合同约定证据不足新证据合法性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2018年3月26日,北京东方乔戈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变更为北京石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2019年6月24日,北京石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变更为石榴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魏艳妮的物业费已经缴纳至2020年3月31日。
截止到2020年9月25日,涉案小区仍由石榴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提供物业服务。
魏艳妮主张涉案小区已经组成业主委员会并罢免了石榴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2020年7月17日选聘新的物业公司,但因石榴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并未撤场,物业费缴纳至2020年3月31日是因为在此之前未解聘石榴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在2020年4月10日解聘了石榴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山东万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蔡雪燕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万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蔡雪燕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9.27【案件字号】(2021)鲁07民终505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桂霞崔恒心张守现【审理法官】李桂霞崔恒心张守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山东万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蔡雪燕;北京万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当事人】山东万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蔡雪燕北京万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蔡雪燕【当事人-公司】山东万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万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高延昌山东潍滨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高延昌山东潍滨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高延昌【代理律所】山东潍滨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山东万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蔡雪燕;北京万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二审中争议焦点为: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是投资关系还是借贷关系问题;二、如果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则出借数额为多少;三、一审对利息认定及本息偿还情况认定是否正确问题。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代理违约金合同约定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2-09-21 00:40:48山东万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蔡雪燕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07民终50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万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海大街某某渤海湾金色海岸某某商业楼610。
法定代表人:何巧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延昌,山东潍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雪燕,女,汉族,1984年3月18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福鼎市,现住北京市朝阳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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豪宅or文旅or都会中心
任何单一属性都不足以为本案定位
co目nten录ts
Part One 整盘策略推导
Part Two 案名与视觉
Part Three 推广建议
达茂、游艇中心等八大功能区,已建成投入运营
星光岛 To the Starry Island
东方影都核心岛,占地 2394.90亩,规划建筑面积约352.34 万平方米,建有游艇中心、滨海酒吧街、星级酒店群、秀场、
大剧院、国际医院、国际住宅区、国际学校等功能区环聚, 打造当代岛居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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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珊瑚贝桥是连接世界的桥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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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壹号院 ]
从城到海,再一次,用顶级资源占有,俯瞰世界 以10年壹号院系,臻致青岛时代华丽献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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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创·影都壹号院
青岛东方影都品牌价值最大化,融创壹号院系豪宅基因最大化
好莱坞明星买岛成风,买完比佛利的房子再买个岛
百万-千万美元不等,好莱坞明星们纷纷买岛打造自己的天堂,可见拥有岛居的奢侈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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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都价值
9 major value system价值,不必担心鬼城无人居住的尴尬
120:11E
35:89N
这里,将是融创壹号院系的十年献礼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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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年历史文明积淀 浴火重生蓬勃发展的中国重城 2008北京奥运会和第13届残奥会帆船比赛举办城市 荣获中国帆船之都、联合国“电影之都”等称号 作为中国城市先锋军,已然走进国际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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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会配套
Island human settlements
毗邻世界独创的特大型文化旅游商业综合体、 万达茂,感受未来都会样本
最新奇的、最有趣的、最齐全的都会消费体验,摒弃一般度假地的奢侈品或特色商铺集群,展示生活商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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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 City Plann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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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海岸新区 West Coast New Area
全国第九个国家级新区 19个国家级新区中位列第三位
2017年GDP3200亿元 约占青岛市GDP总量的三分之一
青岛 Qingd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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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融创西山壹号院起始,院系成 为所到之处的顶级地标楼盘代名词 10年来创造无数高端地产开发传奇 推动着行业的品质提升 目前:最具投资价值上市公司 最具影响力房地产企业 中国房地产企业TOP4
融创中国
至臻,致远 SUNAC
35:89N 120:11E
青岛&东方影都&融创
“岛中岛的诞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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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岛人居
Island human settlements
2000余亩海岛,打造全配套世界级岛居样本
度假休息配套齐聚,6平方公里环岛跑岛,咫尺城市产业中心,开启当代岛居生活,而非短期海岛度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