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17年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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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区城市更新补偿安置实施意见

东营区城市更新补偿安置实施意见

东营区城市更新补偿安置实施意见一、背景介绍城市更新是指对老旧城区进行改造和更新,以提升城市的整体形象和功能,改善居民的生活环境。

在城市更新过程中,需要对受影响的居民进行补偿和安置,以保障他们的基本权益和利益。

本文将探讨东营区城市更新补偿安置的实施意见,以期为该区的城市更新工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二、补偿标准和范围2.1 补偿标准补偿标准应该合理、公正、透明,以确保受影响居民的利益不受损害。

补偿标准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房屋补偿:根据受影响居民的房屋类型、面积、市场价值等因素确定补偿金额。

2. 动产补偿:包括家具、电器等动产的补偿金额。

3. 搬迁费用补偿:包括搬家费用、装修费用等的补偿金额。

4. 生活补助费:对于受影响居民的生活造成的不便,应给予适当的生活补助费。

2.2 补偿范围补偿范围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房屋:受影响居民的住房应纳入补偿范围,无论是自有住房还是租赁住房。

2. 动产:受影响居民的动产财产,如家具、电器等,应纳入补偿范围。

3. 土地:对于因城市更新而被征用的土地,应给予相应的补偿。

三、补偿程序3.1 补偿申请受影响居民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提交补偿申请,申请时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房产证、购房合同等。

3.2 补偿评估相关部门应组织专业评估师对受影响居民的房屋、动产等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补偿标准的依据。

3.3 补偿协商在评估结果出炉后,相关部门应与受影响居民进行补偿协商,双方应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上达成补偿协议。

3.4 补偿支付在补偿协议达成后,相关部门应及时支付补偿款项给受影响居民,确保其权益得到保障。

四、安置措施4.1 住房安置对于因城市更新而需要搬迁的居民,应提供合适的住房安置措施。

安置房屋的面积、品质应与受影响居民原有住房相当或更好。

4.2 就业安置对于因城市更新而失去工作的居民,应提供就业安置措施,帮助他们重新就业或创业。

4.3 教育安置对于因城市更新而需要转学的学生,应提供相应的教育安置措施,确保他们能够继续接受良好的教育。

东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17年最新版)

东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17年最新版)

遇到征地拆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东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17年最新版)东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状态:失效发布日期:2002-07-18 生效日期: 2002-07-18 发布部门: 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政府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五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并具体负责市区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公安、物价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房屋拆迁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六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七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八条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第九条拆迁人应当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实施拆迁,不得擅自改变拆迁范围和延长拆迁期限。

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东营区城市更新补偿安置实施意见

东营区城市更新补偿安置实施意见

东营区城市更新补偿安置实施意见(最新版)目录1.东营区城市更新补偿安置实施意见的背景和目的2.补偿安置的方式和标准3.实施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4.对城市更新的意义和影响5.结论正文一、东营区城市更新补偿安置实施意见的背景和目的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城市更新已经成为提高城市品质、改善民生的重要手段。

东营区作为山东省的重要城市之一,为了更好地推进城市更新工作,提高城市居民的生活水平,制定了城市更新补偿安置实施意见。

该意见旨在规范城市更新过程中的补偿安置工作,保障市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二、补偿安置的方式和标准在东营区城市更新过程中,采取的补偿安置方式主要包括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

货币补偿标准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值确定,充分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房屋产权调换则以“拆一还一”的原则进行,确保被征收人能够得到与被征收房屋面积和价值相当的安置房屋。

三、实施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在城市更新补偿安置实施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确保补偿安置政策的公平性和合理性,避免因为政策原因导致社会不公;二是加强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提高被征收人的政策知晓度,确保被征收人能够理解和接受政策;三是做好安置房屋的规划和建设工作,确保安置房屋的质量和环境。

四、对城市更新的意义和影响城市更新对于提高城市品质、改善民生、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对老旧城区的改造,可以提升城市形象,增强城市的吸引力和竞争力。

同时,城市更新还有助于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提高居民的生活水平。

此外,城市更新项目可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促进就业和经济增长。

五、结论总之,东营区城市更新补偿安置实施意见的制定和实施,有利于规范城市更新过程中的补偿安置工作,保障市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山东省城市建设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山东省城市建设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的委托拆迁费、估价标准、商品房优惠价格、解困标准、近期规划居住水平、超面积安置费、奖励费、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由省辖地级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署根据本地情况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十八条 建制镇和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的居民点,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章 拆迁安置
第二十六条 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的使用人给予安置。一次性安置有困难的,也可作临时安置。
第二十七条 使用人住宅房屋的安置,根据建设工程总体性质确定。住宅建设工程,对使用人就地安置;非住宅建设工程,对使用人易地安置;以住宅为主的建设工程,对使用人就地或易地安置。
临街营业用房原则上就近安置。
第十一条 凡具备条件的城市和城市中实行综合开发的地区,应当实施统一拆迁。
实施统一拆迁的,应委托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拆迁办公室组织实施。
拆迁办公室接受委托拆迁时,应与拆迁人签订委托书,在委托职权范围内实施拆迁,并收取委托拆迁费。
拆迁主管部门不得接受委托拆迁。
第十二条 拆迁人实施拆迁不得擅自改变批准的拆迁范围和期限。
公告发布后,拆迁人应及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九条 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按本办法规定就补偿、安置等问题签订协议。
协议应明确补偿办法、数额、安置地点、安置面积、搬迁和回迁期限、违约责任等。
协议签订后,应送拆迁主管部门备案,方可实施拆迁。
第十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公告规定期限内达不成协议的,由拆迁主管部门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由拆迁主管部门作出处理决定。
拆迁涉及土地使用权变更的,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 拆迁范围确定后,由拆迁人提请拆迁主管部门通知公安部门停办拆迁范围内居民的户口迁入和分户手续。因出生、军人退出现役、结婚、刑满释放等确需入户或分户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东营市中心城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东营市中心城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东营市中心城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10.21•【字号】东政办发〔2021〕22号•【施行日期】2021.10.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东营市中心城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东营区、河口区、垦利区、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东营港经济开发区、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辖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公布如下:一、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标准对被征收住宅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的90%,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对被征收非住宅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二、最低补偿面积补偿标准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只有1套住宅房屋,且该房屋建筑面积低于45平方米的,进行最低面积补偿,最低面积补偿标准为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且套内建筑面积不少于41平方米。

(一)选择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的金额按照被征收房屋最低面积补偿标准确定评估价值。

(二)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金额依据被征收房屋最低面积补偿标准确定的评估价值,按照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金额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进行差价结算。

(三)被征收人既符合申请保障性住房条件,又符合最低面积补偿条件的,应由被征收人选择最低面积补偿或者保障性住房,但不得重复享受。

(四)被征收人已享受政府住房保障政策的,按照被征收房屋的证载面积进行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费用补偿标准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向被征收人支付一次性搬迁费。

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办法(2017年最新版)

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办法(2017年最新版)

遇到征地拆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办法(2017年最新版)第一条为规范本省城市房屋拆迁评估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迂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和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1999)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评估的,适用本办法。

因城市建设需要使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应当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拆迂该集体土地上房屋实施房屋拆迂评估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城市房屋拆迁评估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县(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评估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房屋拆迁评估(以下称拆迁评估),是指房地产评估机构依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

《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迂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被拆迁房屋评估确定其货币补偿金额的活动。

第五条从事拆迁评估的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三级(含三级)以上房地产评估资格等级。

(二)有三名以上具有三年拆迁评估工作经验且经过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拆迁法规、政策和拆迁专业知识系统培训并达到合格要求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取得三级(含三级)房地产评估资格等级的评估机构只能在本市、县辖区内从事拆迁评估业务。

二级(合二级)以上的,可以在全省范围内从事拆迁评估业务。

第六条设区的市、县(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向社会公示一批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评估机构,供拆迁当事人选择。

未经当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公示的评估机构,不得接受拆迁评估委托,不得出具拆迁评估报告。

第七条拆迁评估机构应当由拆迁当事人协商或被拆迁人投票的方式确定。

协商或投票不成的,由拆迁当事人抽签确定,抽签由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进行。

剖析《东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17最新)

剖析《东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17最新)

遇到征地拆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剖析《东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17最新)核心内容:《东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是什么?下面,赢了网拆迁安置栏目小编为您详细介绍《东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内容条款。

【内容提要】一、总则二、拆迁管理三、拆迁补偿与安置四、罚则五、附则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五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并具体负责市区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公安、物价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房屋拆迁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六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七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八条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第九条拆迁人应当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实施拆迁,不得擅自改变拆迁范围和延长拆迁期限。

东营市房产管理局东营市物价局关于公布东营市区房屋拆迁补偿补助等有关标准的通知

东营市房产管理局东营市物价局关于公布东营市区房屋拆迁补偿补助等有关标准的通知

东营市房产管理局东营市物价局关于公布东营市区房屋拆迁补偿补助等有关标准的通知各县区建设局(房产局)、物价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6年9月29日山东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修订,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条、第五十条的规定,结合我市城区实际情况,在认真调查、测算和论证的基础上,我们制定了东营市区房屋拆迁补偿补助等有关标准,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公布。

一、搬迁补助费房屋使用人因拆迁需要迁出的,由拆迁人按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发。

住宅按每平方米10元计发;非住宅按每平方米8元计发。

二、临时安置补助费由拆迁人按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发。

住宅按每月每平方米12元计发;非住宅按每月每平方米10元计发。

实行货币补偿且自行安置的按3个月计发。

实行产权调换且自行安置的按协议过渡期限计发;因拆迁人的原因而延长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月起,每月按1.5倍计发。

由拆迁人为房屋使用人提供周转房的,协议过渡期限内不计发;因拆迁人的原因而延长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月起,每月计发临时安置补助费。

三、经营性补助费拆除非住宅房屋给房屋使用人造成停产停业的,按实际使用的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发。

营业性用房,地上一层每平方米100元、二层80元、三层及以上60元;非营业性及其他用房,地上一层每平方米80元、二层60元、三层及以上40元;地下部分和平房执行二层补助标准。

实行产权调换的,按上述标准的各50%分别支付给被拆迁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实行货币补偿的,按上述标准的50%支付给被拆迁房屋使用人。

四、委托拆迁费(不含拆除费)按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15—30元,由当事人协商约定。

五、评估专家鉴定费拆迁评估报告确需专家鉴定的,每次评估专家鉴定费为1500—5000元。

六、评估允许误差范围评估允许误差范围为±5%。

七、附属物补偿标准被拆迁房屋的附属物,如门楼、院墙、独立厕所及其他建(构)筑物,其补偿金额随同房屋以成本法评估确定。

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当进行,爱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其次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全部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

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需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利于城市旧区改建。

第五条拆迁人必需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赐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需听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六条国务院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

对在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赐予嘉奖。

其次章拆迁管理一般规定第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需要拆迁房屋,必需持国家规定的批准文件、拆迁方案和拆迁方案,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拆迁申请,经批准并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拆迁。

房屋拆迁需要变更土地使用权的,必需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实施房屋拆迁不得超越经批准的拆迁范围和规定的拆迁期限。

第九条当地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统一拆迁,也可以由拆迁人自行拆迁或者托付拆迁。

有条件的城市和城市中实行综合开发的地区,应当实施统一拆迁。

拆迁人托付拆迁的,被托付人应当是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不得接受拆迁托付。

第十条房屋拆迁许可证一经发放,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期限等以房屋拆迁公告或者其他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准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扬、解释工作。

第十一条拆迁范围确定后,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通知房屋拆迁所在地公安部门暂停办理向拆迁范围内迁入居民户口和居民分户。

2017年最新拆迁管理条例全文

2017年最新拆迁管理条例全文

2017年最新拆迁管理条例全文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有关2017年最新拆迁条例全文内容,提供给大家参考,欢迎大家前来阅读。

2017年最新拆迁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二章征收决定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东营市中心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

东营市中心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

东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公布东营市中心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的通知》,对中心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了规范,明确了具体实施标准。

《通知》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标准。

实行货币补偿的,住宅房屋补偿的金额按照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评估确定;非住宅房屋补偿的金额按照类似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确定。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屋和被征收房屋的价格均按规定进行评估确定。

二是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费用补偿标准。

搬迁费按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发。

住宅按每平方米15元计发;非住宅按每平方米12元计发。

搬迁费低于600元的按600元计发。

选择产权调换的,向自行过渡的被征收人一次性支付临时安置费,住宅按每月每平方米13元计发,非住宅按每月每平方米11元计发。

三是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

选择货币补偿的,营业用房按照实际营业房屋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00元补偿,生产、办公、仓储用房按照实际使用面积给予每平方米70元补偿。

选择产权调换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应当根据房屋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

四是给予被征收人的奖励标准。

房屋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按期搬迁的,应当给予适当奖励。

根据签订协议的顺序和提前搬迁的天数,给予被征收人每平方米10—100元的奖励。

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实施城市建设需要拆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拆迁当事人,包括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拆迁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使用人;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旧区改建、改善城市环境和居民居住条件,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城市房屋拆迁,必须加强对文物古迹的保护;在拆迁的安置中应当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第五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或者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计划、规划、土地、公安、物价、文物、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对城市综合开发地区和重点工程建设需要拆迁的,可以统一组织实施;对在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拆迁管理第八条城市房屋拆迁实行委托拆迁或者自行拆迁;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委托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委托拆迁协议,拆迁人按照规定支付委托拆迁费;拆迁人自行拆迁的,应当经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接受委托拆迁的单位,必须取得城市房屋拆迁资格证书;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的资格管理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接受委托拆迁;第九条拆迁申请人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应当向所在地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拆迁立项;申请拆迁立项时应当根据不同项目,提交下列相关材料:一拆迁申请书;二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五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六房地产开发经营许可证;七拆迁人的资信证明文件;八委托拆迁协议书;九其他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第十条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拆迁立项申请,应当在3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立项的决定;符合立项条件的,发给拆迁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出具不予立项决定书,退回申报材料;第十一条拆迁人必须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实施拆迁,并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拆迁管理费;第十二条拆迁人申请拆迁时,用于被拆迁人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必须足额到位,并存入指定的银行账户,由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并监督使用;第十三条拆迁范围确定后,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知有关部门,在拆迁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一公安机关办理的迁入居民户口或者居民分户;但因出生、军人复员转业退伍、婚姻、大中专毕业、刑满释放等确需迁入户口或者分户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办理;二城市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的房屋、土地使用权买卖、交换、赠与、租赁、抵押、析产等手续;但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生效的判决、裁决执行的除外;三规划、建设部门办理的房屋新建、改建、扩建和装修等批准手续;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的营业执照;前款规定的事项,其停办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停办期限的,拆迁人必须报当地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延长期限最长为六个月;第十四条房屋拆迁许可证一经发放,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拆迁人、实施拆迁单位、补偿安置方式、拆迁范围、拆迁期限、过渡期限、搬迁期限等情况予以公告;拆迁公告发布后,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拆迁人及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第十五条在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拆迁当事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就拆迁补偿或者安置等事宜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应当明确补偿方式、办法、数额,安置地点、面积,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协议签订后,应当报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六条拆迁当事人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达不成协议的,由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者作出裁决;拆迁人或者被拆迁人是批准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在裁决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已给予被拆迁人补偿、安置或者提供周转房的,不停止拆迁的执行;但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除外;第十七条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或者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裁决作出的拆迁期限内,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搬迁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作出责令限期拆迁的决定;逾期不搬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作出裁决的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第十八条拆迁人拆除房屋应当在房屋拆除前到当地城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拆除登记手续,并于房屋拆除后30日内办理房屋注销登记手续,缴销原房屋权属证书;拆迁涉及土地使用权变更的,必须依法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第十九条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在对拆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检查者有责任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和业务秘密;第二十条拆迁人应当及时整理并妥善保管拆迁档案资料,在完成拆迁后30日内向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移交拆迁档案资料并办理有关手续;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第三章拆迁补偿第二十一条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所有人的拆迁补偿,实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补偿;具体补偿方式由拆迁人和被拆除房屋所有人协商确定;第二十二条拆除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应当按照被拆除房屋所在区位和原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确定;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前款规定制定相应的补偿标准;按照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购买的房屋的拆迁补偿,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三条拆除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其补偿价款应当按照被拆除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确定;第二十四条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所有人实行房屋补偿的,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确定被拆除房屋的补偿价款,结合所补偿房屋的价值,与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结清差价;补偿的房屋包括按照规定提供的经济适用房和可供被拆迁人选择的其他商品房,其建设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标准;第二十五条被拆除房屋需要评估的,必须由依法成立的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机构办理;评估机构对拆除房屋的评估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程序进行;第二十六条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适当补偿;第二十七条拆除用于非营利的公益事业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人应当按照其原性质、规模予以重建,或者按照重置价格给予补偿,或者由当地城市人民政府按照城市规划统筹安排;第二十八条拆除出租的住宅房屋,实行房屋补偿的,原租赁关系可以继续保持,原租赁合同条款应当作相应修改;拆除出租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拆除出租的非住宅房屋,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解除房屋租赁合同;解除租赁合同的,拆迁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承租人进行补助;第二十九条拆除非住宅房屋的所有人具备下列条件的,其房屋应当按照营业用房给予补偿:一持有的房屋所有权证用途栏内标明“营业”或者“生产”等字样;二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并有纳税记录;三房屋所有权证、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注明的营业、生产的地点、时间相一致;营业用房的补偿办法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执行;第三十条拆除的房屋存在产权、债务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在拆迁公告规定期限内未解决的,由拆迁人提出补偿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证据保全手续后,可先行拆除;待纠纷解决后,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给予补偿;第三十一条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设立抵押权或者由抵押人清偿债务或者向当事人双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后,方可给予补偿;对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房屋补偿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签订抵押协议;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告的期限内达不成抵押协议的,由拆迁人按照本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实施拆迁;第四章拆迁安置第三十二条对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按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安置的,应当妥善安置;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是指在拆迁范围内具有常住户口的公民和在拆迁范围内具有营业执照或者作为正式办公地的机关、团体、企业、公司、事业单位;第三十三条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安置地点,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对建设地区的要求和建设工程的性质,按照有利于实施城市规划和城市旧区改建的原则确定;第三十四条拆除非住宅房屋的,按照原建筑面积安置;第三十五条拆除住宅房屋的,按照原建筑面积或者原使用面积进行安置;对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按照原面积安置住房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解困标准的,可以增加安置面积,并按照规定交纳超面积安置费;第三十六条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因拆迁而迁出的,由拆迁人付给搬家补助费;第三十七条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与使用人为同一人并实行货币补偿的,由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自行寻找安置用房,拆迁人付给被拆除房屋所有人三个月的临时安置费;第三十八条拆除出租的公有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由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按照有关规定安置使用人;第三十九条拆除出租的非住宅房屋由使用人自行安置;第四十条安置用房不能一次解决的,应当在协议中明确过渡期限;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被拆除房屋使用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付给临时安置费;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不付给临时安置费;第四十一条拆迁人、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双方应当遵守过渡期限的协议;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到期不得拒绝迁往安置用房、腾退周转房;第四十二条由于拆迁人的责任使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从逾期之日起应当增加临时安置费;由于拆迁人的责任使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延长过渡期限的,对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从逾期之日起应当付给临时安置费;第四十三条拆除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引起经济损失的,由拆迁人付给补助费;第四十四条临时安置费、超面积安置费、搬家补助费、停产停业补助费,其具体标准和实施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制定;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拆迁,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拆迁的;二拆迁人擅自改变拆迁范围和期限的;三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未取得拆迁资格证书的拆迁单位进行拆迁的;第四十六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对违反城市规划进行拆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第四十七条拒绝、阻碍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拆迁公务,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八条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九条本条例施行前已由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公告的房屋拆迁,按照原办法执行;第五十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上,经批准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可参照本条例执行;第五十一条本条例自2000年8月1日起施行;1990年6月27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山东省城市建设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东营市房产管理局东营市物价局关于公布东营市区房屋拆迁补偿补助等有关标准的通知

东营市房产管理局东营市物价局关于公布东营市区房屋拆迁补偿补助等有关标准的通知

东营市房产管理局东营市物价局关于公布东营市区房屋拆迁补偿补助等有关标准的通知各县区建设局(房产局)、物价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6年9月29日山东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修订,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条、第五十条的规定,结合我市城区实际情况,在认真调查、测算和论证的基础上,我们制定了东营市区房屋拆迁补偿补助等有关标准,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公布。

一、搬迁补助费房屋使用人因拆迁需要迁出的,由拆迁人按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发。

住宅按每平方米10元计发;非住宅按每平方米8元计发。

二、临时安置补助费由拆迁人按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发。

住宅按每月每平方米12元计发;非住宅按每月每平方米10元计发。

实行货币补偿且自行安置的按3个月计发。

实行产权调换且自行安置的按协议过渡期限计发;因拆迁人的原因而延长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月起,每月按1.5倍计发。

由拆迁人为房屋使用人提供周转房的,协议过渡期限内不计发;因拆迁人的原因而延长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月起,每月计发临时安置补助费。

三、经营性补助费拆除非住宅房屋给房屋使用人造成停产停业的,按实际使用的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发。

营业性用房,地上一层每平方米100元、二层80元、三层及以上60元;非营业性及其他用房,地上一层每平方米80元、二层60元、三层及以上40元;地下部分和平房执行二层补助标准。

实行产权调换的,按上述标准的各50%分别支付给被拆迁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实行货币补偿的,按上述标准的50%支付给被拆迁房屋使用人。

四、委托拆迁费(不含拆除费)按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15—30元,由当事人协商约定。

五、评估专家鉴定费拆迁评估报告确需专家鉴定的,每次评估专家鉴定费为1500—5000元。

六、评估允许误差范围评估允许误差范围为±5%。

七、附属物补偿标准被拆迁房屋的附属物,如门楼、院墙、独立厕所及其他建(构)筑物,其补偿金额随同房屋以成本法评估确定。

东营市拆迁补偿标准

东营市拆迁补偿标准

东营市拆迁补偿标准东营市作为山东省的一个重要城市,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推进,拆迁工作也日益频繁。

而在拆迁过程中,拆迁补偿标准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为了保障被拆迁户的合法权益,东营市政府制定了相应的拆迁补偿标准,以确保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和被拆迁户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山东省城市房地产管理条例》,东营市对于拆迁补偿标准做出了明确规定。

在拆迁补偿标准中,包括了被拆迁房屋的补偿标准、搬迁补助费、过渡期生活补助费等内容。

其中,被拆迁房屋的补偿标准是拆迁补偿中最为关键的一环,它直接关系到被拆迁户的切身利益。

根据规定,被拆迁房屋的补偿标准将根据房屋的建筑面积、房屋的结构、房屋的使用年限等因素进行评估,以确定合理的补偿金额。

其次,东营市政府还将搬迁补助费纳入了拆迁补偿标准的范畴。

在拆迁过程中,被拆迁户需要搬离原有的居住地,因此搬迁补助费的发放对于他们来说至关重要。

根据相关规定,搬迁补助费将根据被拆迁户的家庭人口、搬迁距离、搬迁方式等因素进行合理评估,并给予相应的补助。

此外,过渡期生活补助费也是拆迁补偿标准中的重要内容之一。

在被拆迁户搬迁后,他们需要一定的时间来适应新的生活环境,因此过渡期生活补助费的发放对于他们来说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规定,过渡期生活补助费将根据被拆迁户的家庭人口、搬迁后的生活状态等因素进行合理评估,并给予相应的补助。

综上所述,东营市拆迁补偿标准的制定充分考虑了被拆迁户的合法权益,保障了他们在拆迁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同时,东营市政府也将拆迁补偿标准作为城市建设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

希望在今后的拆迁工作中,东营市政府能够进一步完善拆迁补偿标准,确保被拆迁户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加有效的保障,为城市的发展和建设贡献力量。

东营市拆迁补偿标准

东营市拆迁补偿标准

东营市拆迁补偿标准东营市作为山东省的一个重要城市,近年来城市建设不断加快,拆迁工作也日益频繁。

在城市拆迁过程中,拆迁补偿标准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合理的拆迁补偿标准不仅关系到被拆迁群众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城市建设的和谐稳定。

因此,东营市拆迁补偿标准的制定和执行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拆迁补偿标准应当合理、公正。

在东营市,拆迁补偿标准主要包括房屋补偿、过渡补助和安置补助等方面。

对于被拆迁的房屋,按照其建筑面积、建筑年限和市场价值等因素进行评估,确定合理的补偿金额。

对于被拆迁群众的生活过渡期间,应当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以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

此外,对于需要重新安置的被拆迁群众,应当提供相应的安置补助,以帮助他们重新安置居所,维护其基本生活权益。

其次,东营市拆迁补偿标准的制定应当充分考虑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房地产市场情况。

东营市作为一个发展中的城市,其经济水平和房地产市场与一线城市相比存在一定差距。

因此,在制定拆迁补偿标准时,应当充分考虑当地的实际情况,确保补偿标准既能满足被拆迁群众的合理诉求,又不至于造成过大的财政压力。

合理的拆迁补偿标准不仅需要充分保障被拆迁群众的利益,也需要兼顾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稳定。

最后,东营市拆迁补偿标准的执行需要加强监督和管理。

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拆迁补偿标准执行机制,加强对拆迁补偿资金的监管,确保补偿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安全到位。

同时,还应当建立有效的投诉和维权机制,保障被拆迁群众的合法权益,及时解决他们在拆迁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综上所述,东营市拆迁补偿标准的制定和执行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

只有合理公正的拆迁补偿标准才能保障被拆迁群众的合法权益,也才能推动城市建设和社会稳定的持续发展。

希望东营市政府能够加强对拆迁补偿标准的制定和执行,确保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为城市的发展和人民的幸福做出积极贡献。

东营区城市更新补偿安置实施意见

东营区城市更新补偿安置实施意见

东营区城市更新补偿安置实施意见
摘要:
一、背景介绍
二、东营区城市更新的必要性
三、补偿安置实施意见的具体内容
四、实施意见的实施效果及展望
正文:
一、背景介绍
随着东营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更新已经成为一项重要的任务。

为了保障城市更新的顺利进行,东营区制定了一系列的城市更新补偿安置实施意见。

二、东营区城市更新的必要性
东营区作为黄河三角洲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城市更新对于提升城市形象、改善居民生活条件、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城市更新的必要性不言而喻。

三、补偿安置实施意见的具体内容
根据所提供的文本,东营区城市更新补偿安置实施意见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适用范围:适用于东营区内因城市更新项目涉及的住宅、非住宅房屋及其附属物的补偿安置。

2.补偿标准:根据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按照市场化原则
制定补偿标准。

3.安置方式:采取货币补偿和实物安置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4.优惠政策:对于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签约、搬迁的被征收人,给予一定的奖励。

5.保障措施:确保补偿安置资金的足额到位,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四、实施意见的实施效果及展望
东营区城市更新补偿安置实施意见的实施,将有助于推动城市更新项目的顺利进行,提高居民的生活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东营拆除工程施工方案

东营拆除工程施工方案

东营拆除工程施工方案项目背景随着城市发展,旧城区的改造和拆除工程越来越频繁,东营市也不例外。

拆除工程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需要认真制定施工方案,确保施工过程中不会造成意外事故和环境污染。

工程概述本次工程是对东营市某区域一栋楼房进行拆除,占地面积约2000平方米。

该楼房为5层,建筑结构为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建造年代较早,存在安全隐患和周边房屋密集,需要进行拆除。

施工方案1.拆除顺序按照从外向内、由上往下的顺序进行拆除。

首先对外立面、屋顶、窗户、门、阳台等进行拆除,然后逐层向内拆除,拆除顺序如下:1.屋顶2.外墙、门窗及阳台3.围墙、地面和室内部分4.结构柱、梁5.基础2.施工材料本次拆除工程所需的材料主要为钢筋切割机、发电机、液压破碎锤、冲击钻等。

其中,液压破碎锤可以用于对钢筋混凝土进行破碎,方便后续的清理工作。

3.安全措施因为本次拆除工程涉及到较高的高度和较大的拆除量,所以施工中需要加强安全措施,防止引起意外事故。

具体措施如下:1.在拆除工程现场周围设置围挡,标志放置明显,现场封控,没有施工证明的人员不得进入现场;2.确保施工人员都穿戴好安全帽、安全鞋和安全带等必需的安全防护用品,做好安全防护措施;3.确定钢筋混凝土材料的强度等级和厚度进行拆除,对于超出规定拆除范围的部分需采用爆破法拆除;4.在拆除工程期间,派出专人负责拆除现场周边人员疏散及交通管制工作。

4. 环境保护措施施工完成后,需要对拆除工程现场进行清理,防止施工对环境造成污染。

具体措施如下:1.对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垃圾进行分类处理,包装好;2.减少废弃物产生,最大程度减少对环境的污染;3.充分利用回收资源,适当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结束语本次工程以“安全、科学、环保”为宗旨,对拆除工程进行全面规划和方案的制定,确保拆除工程安全、快速、高效的进行,既达到了预期目标,也符合环保标准。

山东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

山东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

山东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都市房屋拆迁治理,爱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建设项目顺利进行,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都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拆迁当事人,包括拆迁人和被拆迁人。

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四条都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都市规划,有利于都市基础设施建设、旧区改建,改善都市生态环境和居民居住条件,有利于爱护都市历史文化风貌,促进都市的可连续进展。

第五条拆迁人必须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六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都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治理。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治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都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治理。

进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公安、物价、文物、工商行政治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都市房屋拆迁治理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都市规划、拆迁审批程序或者扩大拆迁规模以及滥用强制手段、野蛮拆迁等行为进行举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房屋拆迁治理等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章拆迁治理第八条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都市规划和本地经济社会进展的实际,编制都市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年度打算和拆迁安置房屋年度建设打算,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进展改革部门审批。

经审查批准的都市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年度打算和拆迁安置房屋年度建设打算,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确需调整拆迁打算内项目的,应当按照前款的规定重新报批,但不得超过已批准的年度拆迁规模。

第九条列入拆迁年度打算内的房屋需要拆迁的,申请拆迁的建设单位可凭规划选址意见书或者其它有关批准文件,提请房屋拆迁治理部门发出通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核查拟拆迁范畴内房屋的产权情形、使用情形以及租赁情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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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征地拆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东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17年最新版)东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04年)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4-12-05 生效日期: 2004-12-05 发布部门: 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政府《东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刘某信二oo四年十二月五日东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主管部门,并具体负责市区城市房屋拆迁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土资源、建设、规划、物价、城管行政执法、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合理确定拆迁规模,编制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按照规定程序上报和备案。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七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八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二)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三)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四)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和应予核准的建设项目需要拆迁房屋的,申请人除提交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交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政府实施土地储备需要拆迁房屋的,申请人除应当提交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交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土地储备计划或者土地储备协议及政府批准文件、规划部门出具的意见、规划设计条件或者详细规划及附图。

本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存款金额不得低于补偿安置资金总额的50%,存款金额与补偿安置资金的差额应当有金融机构出具的承兑汇票或者保函。

第九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同时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拆迁人应当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实施拆迁,不得擅自改变拆迁范围和延长拆迁期限。

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第十一条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十二条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订立拆迁委托合同。

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第十三条拆迁范围确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拆迁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三)租赁房屋。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

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十四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协议应当载明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十五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需要拆迁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六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十七条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拆迁人负责处理因拆迁造成建(构)筑物残缺的修复及其环境卫生。

第十九条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的,应当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同意,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

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告。

第二十条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三章拆迁补偿与安置第二十二条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补偿方式以货币补偿为主,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第二十三条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按照剩余批准期限结合房屋成新给予补偿。

第二十四条拆迁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其补偿金额根据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建筑结构、成新、楼层、朝向、土地使用权性质及剩余使用年限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该价格包括对土地使用权的补偿。

第二十五条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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