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对农村妇女权益保护的难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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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保障权益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妇女保障权益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妇女保障权益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第一篇:妇女保障权益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关于妇女权益保障的汇报材料自建国以来,我国妇女事业取得了巨大的成就。

目前,已基本形成了以《宪法》为根据,以《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主体,包括《婚姻法》、《继承法》、《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在内的一整套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体系。

公民对于妇女权益保障的认知程度和评价以及维护妇女合法权益方面不断得到了提高和加强,政府部门、司法机关、群众团体等妇女权益保障机构为落实《妇女权益保障法》,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做了大量的工作。

法律既提供妇女争取平等机会的依据,也为权益受侵害的妇女提供可靠救济。

实践也证明,权益保障是妇女事业发展进步的坚实支撑,在法律的保护伞下,妇女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充分焕发能量。

然而,由于受根深蒂固的封思想等因素的影响,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现象至今仍然大量存在,女性作为“半边天”仍然没有达到“男女平等”的地位,妇女的社会地位、家庭地位仍需要进一步的提高。

在建设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妇女权益遭遇诸多挑战,从法律平等走向事实平等的道路绝非坦途。

一、当前妇女权益保障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是:一是社会政治参与方面,参与社会管理和决策的程度不够高;一是妇女在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方面还存在很多障碍,与男性有较大的差距。

女性的参政意识较男性而言仍显得相对淡薄,领导岗位女干部数量偏低,在参与社会事务管理方面明显存在着男强女弱的现象。

二是女性社会事务参与度和参与意愿低于男性。

二是劳动权益方面,妇女平等参与社会经济发展缺乏有力的社会保障;一是女性因为性别在就业、再就业中受到歧视的现象较男性突出;二是妇女享受的社会保障、职工福利的程度总体上低于男性。

三是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落实不到位。

四是男女两性职业结构存在较大差异,女性工作职位和晋升机会处于较为不利的位置。

三是文化教育权益方面,妇女的整体素质仍不够高,整体受教育的机会少于男性。

特别是在农村贫困地区,许多家庭不愿为女孩提供教育投入,女童入学率低与男童,而辍学率高于男童。

农村女性在离婚案件中受到的侵害与保护

农村女性在离婚案件中受到的侵害与保护

农村⼥性在离婚案件中受到的侵害与保护离婚案件是⼀种很普通的民事案件,也是法院受理民事案件中最多的案件。

从2006年⾄2009年6⽉30⽇⽌,息县法院在三年半的时间⾥共受理离婚案件1631件,其中,以调解⽅式结案的1047件,在判决离婚的584起案件中,第⼀次判不离的47件,占判决案件的8.05%。

在1631件离婚案件中,⼥性起诉离婚的866件,占53.09%,男性起诉离婚的495件,占46.91%。

⼀、妇⼥在离婚中受到的侵害 在离婚案件中存在问题的地⽅,绝⼤部分是⼥性权利受到侵害的地⽅。

在众多的社会场合中,⼥性总是逆来顺受。

因此,保护妇⼥的权益和帮助妇⼥应从每⼀个地⽅做起,从法院审结的离婚案件看,农村妇⼥的权益仍在继续受到侵害。

本⽂只从农村离婚案件中谈谈对妇⼥权益的保护。

⾸先谈谈⼥性在离婚案件中的困难。

1、离婚取证难。

根据法律规定,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性在起诉离婚后遇到的第⼀个问题就是取证难。

按照我国风俗习惯,男、⼥结婚都是⼥到男家,也有少部分是男到⼥家。

妇⼥起诉离婚后,必须在男⽅的邻居中取感情破裂的证据。

男⽅的邻居⼀是觉得离婚不是⼀件好事,不让⼀个家庭破裂⽽不出证。

⼆是觉得邻居离婚后,仍与男⽅为邻,不愿得罪邻居⽽不出证。

三是男⽅不务正业,有外遇、赌博、打架⽃殴等恶习的,邻居不敢出证。

2006年,息县法院受理⼋⾥岔乡李某起诉与其丈夫任某离婚案。

任某不务正业,整天在社会上胡混,与⼀年轻⼥⼦⾮法同居,到处招摇撞骗,并把家中粮⾷卖掉挥霍。

李某起诉后,其邻居及村⼲部都不敢为其出证,法院因⽆证据,判其不离,待李某第⼆次起诉离婚时,法院才判其离婚。

另⼀种是夫妇双⽅皆在外地打⼯,男⽅有外遇,⼥⽅起诉离婚,⽆法取到男⽅有外遇或其它感情破裂的证据,加之男⽅有外遇,⼀是没有铁的证据,⼆是男⽅不承认,三是谁也不敢乱出证据,四是其他⼈即使知道也不说,致使⼥⽅⽆法举证。

如息县曹黄林乡的曹某起诉其丈夫王某离婚案。

王某与另外⼀⼥⼦同居⽣活,很多打⼯者都知道,但就是不给其出证据。

农村留守妇女权益保障存在哪些问题

农村留守妇女权益保障存在哪些问题

农村留守妇女权益保障存在哪些问题在农村地区,随着大量劳动力外出务工,留守妇女群体逐渐形成。

这一群体在农村生产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她们的权益保障却面临着诸多问题。

经济权益方面,农村留守妇女往往承担着家庭农业生产的重任,但她们在农业生产中面临着资源分配不均的问题。

例如,在土地承包、流转等过程中,留守妇女可能因为缺乏信息渠道和话语权,难以获得公平的土地权益。

而且,农村金融服务对她们的支持也相对不足,在发展农业产业时,申请贷款往往面临较高的门槛和限制。

劳动权益保障也存在漏洞。

由于农村就业机会有限,留守妇女多数从事零散、临时性的工作,这些工作不仅劳动强度大,收入低,而且工作环境差,劳动保障措施缺失。

她们可能没有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在遭遇工伤、欠薪等问题时,维权困难重重。

教育和培训机会的匮乏也是一个突出问题。

农村地区的教育资源本身相对薄弱,针对留守妇女的职业技能培训更是少之又少。

这使得她们缺乏提升自身能力和就业竞争力的途径,难以适应现代农业和农村发展的新需求。

在健康权益方面,留守妇女面临着较大的压力。

她们既要操持家务、照顾老人孩子,又要从事农业生产劳动,身心负担沉重。

农村地区的医疗条件相对较差,医疗资源不足,留守妇女在患病时可能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治疗。

而且,由于缺乏健康知识和保健意识,一些常见疾病不能得到早期预防和控制。

社会权益保障也有待加强。

农村留守妇女在参与基层民主管理和公共事务方面的机会较少,她们的意见和诉求往往难以得到充分表达和重视。

在文化娱乐生活方面,农村文化设施建设滞后,留守妇女的精神文化需求难以得到满足,生活单调乏味。

婚姻家庭权益也面临挑战。

长期的夫妻分居,容易导致夫妻感情疏远,婚姻关系不稳定。

一些留守妇女还可能面临家庭暴力和婚姻出轨等问题,但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和维权渠道不畅,她们难以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婚姻权益。

在子女教育方面,留守妇女往往独自承担着教育子女的责任,但由于自身文化水平有限和教育方法不当,可能无法给予孩子足够的教育支持和引导,影响孩子的成长和发展。

妇女权益保护、平安家庭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妇女权益保护、平安家庭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妇女权益保护和平安家庭建设在当今社会仍然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

以下是一些存在的问题及相关建议:妇女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1. 性别歧视和偏见:在一些领域,性别歧视和偏见仍然存在,导致妇女在就业、教育和社会参与等方面受到不平等待遇。

2. 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是一个严重的问题,对妇女的身心健康造成巨大伤害。

然而,由于社会认知不足、法律制度不完善等原因,家庭暴力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有效解决。

3. 妇女参与决策不足:在一些领域,妇女参与决策的程度仍然较低,导致她们的声音和利益无法得到充分表达和维护。

针对以上问题,以下是一些建议:1. 加强性别平等教育:通过教育和宣传,提高公众对性别平等的认识和重视,消除性别歧视和偏见。

2. 完善法律制度:制定和完善反家庭暴力法律法规,加大对家庭暴力行为的惩治力度,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3. 促进妇女参与决策:鼓励妇女积极参与政治、经济和社会领域的决策,提高她们的话语权和影响力。

平安家庭建设存在的问题:1. 家庭暴力问题:家庭暴力是影响家庭平安的重要因素之一,需要得到有效解决。

2. 家庭矛盾:家庭矛盾处理不当也可能导致家庭不平安,需要加强家庭沟通和调解。

针对以上问题,以下是一些建议:1. 建立家庭暴力防治机制:加强家庭暴力的预防和治理工作,建立完善的家庭暴力防治机制,为受害妇女提供及时有效的帮助和支持。

2. 加强家庭沟通和调解:通过加强家庭沟通和调解,化解家庭矛盾,维护家庭和谐,促进家庭平安建设。

总之,妇女权益保护和平安家庭建设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和支持。

只有加强性别平等教育、完善法律制度、促进妇女参与决策、建立家庭暴力防治机制和加强家庭沟通和调解等方面的工作,才能真正保障妇女的权益和推动平安家庭建设。

我国离异妇女权益保障法律问题研究

我国离异妇女权益保障法律问题研究

我国离异妇女权益保障法律问题研究摘要:男女平等原则是我国宪法的一项重要内容。

随着时代的发展,妇女在社会中的贡献愈发突出,社会地位不断提升,关于妇女的权益保障问题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进一步贯彻落实了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但妇女特别是离异妇女,在社会关系中相对更为劣势,因此,离异妇女更加需求法律上的保障。

据相关数据统计,近年来由于家庭矛盾、人口流动加快、婚姻观念日趋复杂化、夫妻双方情感问题等诸多原因,离婚率不断提升,在离婚过程中,妇女的合法权益受损较为严重。

我国现有的关于离异妇女的权益保障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完善。

基于此,本文简要分析了我国离异妇女权益保障存在的问题和权益保障措施。

关键词:离异妇女;权益保障;经济补偿在依法治国的理念影响下,我国民众愈发重视自身合法权益的保障,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国家相关部分机构也在不断完整修正法律法规,以保障民众的合法权益,在离婚妇女的权益保障方面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1]。

但是上千年的文化影响和思想禁锢,提醒着广大民众在离婚妇女的权益保障方面仍需不断完善、优化,因此,民众需意识到保障妇女权益的重要性,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改革,为我国的法制建设提供理论上的支持。

一、我国离异妇女权益保障存在的问题(一)、家庭暴力依旧存在目前不论是我国还是其他国家,家庭暴力问题始终是影响家庭和谐、社会稳定的不利因素,已有案件显示家庭暴力可能发生在夫妻双方高学历的家庭,中高等经济收入的家庭,受教育程度较低、思想封建的家庭,地处偏远落后地区的家庭等等,家庭暴力时时存在,处处存在[2]。

尤其是在男性为主导的家庭中,如果男方过于自我,对女方做不到尊重对待,感同身受,极易可能对女方实施家庭暴力,即使和女方离婚后,也会因为无法接受离婚后的现状,而对离婚妇女进行人身权利的侵犯。

而且家庭暴力往往具有隐蔽性,取证和举证非常困难,导致司法实践中相应的救济和损害赔偿极少能够得到适用。

(二)、合法的财产权益得不到保障如果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男方在经济上占控制地位,女方往往难以掌握男方的实际收入状况,且女方由于寻求身心上的解脱和情感上的自由,在作出离婚决定时往往会主动放弃部分甚至全部的夫妻共有资产,离婚妇女的财产权益受到极大损伤。

农村妇女房屋所有权争议案件难点分析与对策探讨

农村妇女房屋所有权争议案件难点分析与对策探讨

屋所有扳的分割的保障方面蛤予了
充分的重视。 坦在审判实践申. 涉及 农村妇女在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
有 权的权盎保障方面的案件存在着 诸多难点 。 这些难最 , 有的是由旧的
传统 习俗造成的 ,有的是政鬣不完
糊彰显透明为真正的攻利 ^.这 一 行 政 制 度 的推 行 对保 障农 村 妇 女 的 房屋较刊价值是肯定 的。
和 人 际 关 系 ,在 取得 房 屋 权 利 后 行
的亲属和近 邻 ,这就形成了原告席 离异妇女独自一人 , 被告席大姑子 、 小叔子 、 公公婆婆齐上阵 , 要求出庭
证 明 房 屋 权 属 于 他 们共 同所 有 。更 有 甚 者 , 女 的 公 公 年 龄 大 了 , 公 妇 公 的 弟 弟 到 庭 上扬 言 如 果 房 屋 分 割 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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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使 用 人 。在 农 村 房 屋 的 权 属 登记 没有 实 施 前 ,农 村 妇 女 应 当将 建 设 的新 房权 属 在 家 庭 内 部 形 成确 认 的 文字 。 样 , 生 纠 纷 时 容 易 形 成诉 这 发 讼 ,即 便 是 形 成 诉 讼 也 能 够 及 时准 确 保 障 妇 女 的 权 益 。 如果 形成 新 权
点, : 即 判决多 、 谪解少 . 上诉多 、 壤 持少. 强制执行多 、 和解拽行少。据
娇西 区人 民法 院民 事 案 件统 计 . 2o 0 5年度 此类案件通 过审 委会 研 究的达 l D余件. 由于此娄案绰证据
由于农村 宅基地 与房屋的一证 制和有父从父 、无父从子的传烧 习 惯鸯 响. } 妇女嫁到婆家 . ; 在农村宅基 地证上的房屋进行翻 建、 扩建 、 改建 后宅基地证上仍然是原宅基地证上

农村妇女权益保障与发展问题的思考

农村妇女权益保障与发展问题的思考

农村妇女权益保障与发展问题的思考在农村地区,妇女一直以来都承担着重要的家庭职责和社会角色。

然而,由于历史、文化、经济和社会的多重因素,农村妇女的权益保障和发展问题依然存在着一定的挑战和困境。

本文将从婚姻家庭、劳动就业和教育三个方面探讨农村妇女权益保障与发展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思考和建议。

一、婚姻家庭问题农村妇女在婚姻家庭中常常遭遇性别歧视和不公平待遇。

尤其是晚婚晚育观念的普及,使得一些农村妇女在结婚年龄过期后面临着压力和困难。

在这方面,努力加强宣传教育,推动性别平等观念的普及非常重要。

同时,法律法规的完善和执行也至关重要。

要加强对早婚、包办婚姻和家庭暴力等问题的打击力度,确保婚姻家庭平等、和谐和幸福。

二、劳动就业问题对于农村妇女而言,劳动就业问题一直是一大难题。

由于受到传统婚姻家庭观念和农村社会结构的影响,农村妇女经常被局限在家庭劳动和农田劳动中,缺乏机会从事其他更有发展潜力的职业。

因此,政府需要加大力度推动就业机会的平等和多样化。

这包括提供职业培训和技能提升的机会,鼓励农村妇女参与创业和乡村产业发展,改善农村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加强劳动权益保护,为妇女提供多样化的职业选择。

三、教育问题教育是农村妇女权益保障与发展的重要方面。

然而,由于经济状况、文化观念和资源分配等因素的制约,农村妇女普遍面临着接受良好教育的机会不足的问题。

要解决这个问题,首先需要加大对农村教育的投入,改善农村学校的硬件设施和教育质量。

其次,要加强性别平等教育的普及,推动农村妇女意识到自己接受教育的重要性,并鼓励她们积极参与学习和进修。

此外,还应加强农村家庭教育的宣传和指导,提高父母对于女孩子教育的重视程度,为农村妇女创造更宽广的发展机会。

综上所述,农村妇女权益保障与发展问题需要我们共同关注和努力解决。

通过加强宣传教育、完善法律法规、促进就业机会平等和提供良好教育等措施,我们可以为农村妇女创造一个更加公平、公正和有机会的社会环境,推动她们的全面发展和自我实现。

论我国离婚制度对妇女保护的不足与完善

论我国离婚制度对妇女保护的不足与完善

的, 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 ( 重婚的 ;二 ) ( 有配偶 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 ) ( 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 ( 虐待 、 遗弃家 庭成员而导致离婚 的。” 同年 l 2 2月 4日最高人 民法院公
布的 《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 )( 一 》 以下简称司法解 释 ) 中就如何适用离婚损 害赔偿制 度作 了具体规定 。 在这些过错行为 中, 女方多为受害者 , 尤 其是在家庭暴力 、 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等行为。所以这一规 定直接涉及到对女方的利益保护 。 然而这一 规定却很少得
F a X U e Y a n J iU
☆ 法 学 研 究 ☆ 够最后获得损害赔偿的案件 只有极少数。再次 。 四种过 这 方生活 困难 , 生活 困难的标准被界定为不足以维持当地的
错行为不能完全概括婚姻中的过错行为 。 如有配偶者与他 人 同居 , 司法解释第 2条 中将其定 义为 “ 有配偶者与婚外 异性 , 不以夫妻名义 , 、 持续 稳定地共同居住 。 认定同居的 ” 充分条件是“ 持续 、 稳定 地共 同居住 ” 而现实生活 中大量 , 的有配偶 者与婚外异性 维持一种持续 、 稳定地非共 同居住 关系 , 或配偶 者与婚外异性维持一种非持续 、 稳定地共 同 居住关系都不应视作是同居 。 因此是无权向过错方主张离 婚损害赔偿的。 最后 , 损害赔偿的义务人不包括第三人。 根 据《 婚姻法 》 的相关规定 , 在离婚情况下 , 无过错方只能 向

离婚妇女生活贫困化是世界 比较普遍的问题 。 据美国 个学者调查 , 离婚 后男性的生活水平普遍提 高 , 而女性
响, 男方 多从事社会工作 , 获得财产并实际控制着财产 , 而 女方则照顾家庭生 活 , 对家庭财产状况 知之甚少或根本不 了解 , 在离婚时男方会想方设法转移或隐藏财产 。虽然在 婚姻法 中有对这种行为的惩罚性规定 , 因其难 以被发现 但 或举证 困难 , 而且在 司法实践中男方通常拥有更多 的司法 资源 。 所以实际上离婚时男方转移或隐藏财产 的情况较普 遍 。甚至导致在个案中女方没有分得任何共有财产。

妇女权益保护工作中的问题和对策

妇女权益保护工作中的问题和对策

妇女权益保护工作中的问题和对策妇女权益保护工作中的问题和对策近年来,伴随着社会发展变革大势和妇女利益格局的不断调整变化,与妇女权益有关的问题和纠纷呈上升趋势,根据妇女权益保障和妇女发展面临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目前较为突出地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妇女权益保护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一)婚姻家庭矛盾是困扰广大妇女的主要问题。

在各镇各村妇女的来信来访中大部分案件涉及婚姻家庭;很多妇女在面临离婚、家庭暴力、第三者插足等问题时束手无策,不知如何保护自己的利益。

其中包括:1、离婚妇女经济权利维护难。

由于大多数妇女婚后随丈夫居住,许多夫妻住房是男方的产权或购买的部分产权,离婚时一旦分割房产,走出家门的多数是妇女,因为她们不拥有产权。

所以,在离婚案件中,有部分妇女在夫妻感情破裂时并不是因为对婚姻保留希望而继续维持关系,重要原因就是顾虑离婚后自己生活无着落;2、由于受男尊女卑封建封建思想的影响,妇女遭受家庭暴力的现象时有发生,尤其是在农村,夫妻稍有口舌,丈夫张口即骂,抬手则打,而作为“家务事”,旁观者避之不及,不少妇女的身心健康遭到严重威胁;家庭暴力取证难,许多妇女受到伤害时,没有及时取证,或难以取证,诉讼中对方不承认时,就无法举证,往往在离婚判决时无法得到法律有力的保护。

(二)大量流动的外来妇女的无序管理成为影响社会治安的隐患。

流动妇女一定程度上处于游离与城市和乡村间的“边缘人”状态,在流入地,由于脱离了序列化的组织体系,在经济资源和文化资源的获得上产生了很大制约。

其中包括:1、作为女职工,大部分参加社会保险的妇女相对较低,享受社会保障、职工福利的程度总体上低于男性,生育保险的普及率偏低;2、大多流动人口妇女自身文化水平较低,从事体力活的占多数。

尤其在规模较小的企业,要求工作时间较长,并且以计件工资多劳多得的形式,大部分劳动妇女为追求高报酬而忽视自己的身心健康;3、一些外来打工者非法姘居,生儿育女,一旦发生纠纷,妇女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

婚姻家庭纠纷中妇女权益保护的现状及若干思考

婚姻家庭纠纷中妇女权益保护的现状及若干思考

婚姻家庭纠纷中妇女权益保护的现状及若干思考——以长宁法院近三年离婚纠纷为视角为加强妇女婚姻家庭权益保障的对策研究,长宁区法院立足近三年来的司法实务统计分析,以离婚纠纷为核心和视角,透视婚姻家庭领域妇女权益保护的现状,进一步推进婚姻家庭领域内的妇女权益保障问题的思考与研究。

一、司法实践所折射出的妇女权益保护的现状(一)离婚纠纷案件在数量上占绝对多数2007年、2008年、2009年长宁法院婚姻家庭纠纷类案件分别收案857件、776件、850件,其中离婚纠纷案件数分别为643件、559件、568件,占总收案数的75.03%、72.04%、66.82%。

图表1:2007—2009年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各类型案件分布情况由此可见,在婚姻家庭司法领域,离婚纠纷占据绝对多数,无论是离婚后财产纠纷还是抚养权纠纷,在离婚之后再单独提起诉讼的情形很少,大都放在离婚案件中一并解决。

因此,在离婚纠纷案件的处理中贯彻妇女权益保护的政策,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二)离婚纠纷案件中,女性提起诉讼的比例明显高于男性2007年、2008年、2009年长宁法院审结离婚纠纷案件的数量分别为648件、578件、575件,而其中女性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的案件数分别为422件、355件、328件,分别占据各年结案数的比例为65.1%、61.4%、57.0%。

图表2:2007---2009年离婚纠纷中两性提起诉讼的数量比较三年的调研数据显示,女性提出离婚诉讼的比例明显高于男性。

这说明,随着女性社会地位的提高和经济收入的增加,女性自强自立能力的增强,女性对家庭的依赖性已经开始减弱,当夫妻感情出现危机,婚姻难以维持时,她们能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外一方面,在我国的特殊背景下,仍有多数女性一般只在婚姻生活实在难以忍受的情况下才会鼓起勇气主动提出离婚,因此,女性提起诉讼的比例较高,也从另一个角度提醒我们女性在婚姻生活中所遭遇到的问题也较男性为多。

农村妇女权益保护需要重点关注哪些方面

农村妇女权益保护需要重点关注哪些方面

农村妇女权益保护需要重点关注哪些方面在我国广大的农村地区,妇女权益保护是一个至关重要且不容忽视的问题。

农村妇女在社会、经济和家庭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她们的权益保障仍面临着诸多挑战。

以下几个方面是农村妇女权益保护需要重点关注的。

首先,土地权益是农村妇女权益中的关键一环。

在农村,土地是重要的生产资料和生活保障。

然而,一些农村妇女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分配等方面往往处于弱势地位。

在一些传统观念的影响下,认为嫁出去的女儿如同泼出去的水,不应该再享有娘家的土地权益。

这导致农村妇女在土地分配中可能被剥夺应有的份额。

另外,在土地流转、征地补偿等过程中,农村妇女的权益也容易被忽视,补偿款的分配可能无法公平地给到她们。

教育权益也是农村妇女权益保护的重要方面。

尽管近年来我国农村教育取得了显著进步,但农村妇女接受教育的机会和水平仍相对较低。

在一些贫困地区,家庭可能更倾向于让男孩接受教育,而女孩则早早辍学务农或务工,帮助家庭分担经济压力。

这种教育机会的不平等,限制了农村妇女的个人发展和职业选择,使她们难以摆脱贫困的循环。

而且,农村地区教育资源相对匮乏,针对农村妇女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也不足,这使得她们在就业市场上缺乏竞争力。

就业权益对于农村妇女来说同样至关重要。

农村妇女在就业方面面临着诸多限制和歧视。

由于受教育程度较低、缺乏专业技能,她们往往只能从事一些低薪、高强度的体力劳动。

在求职过程中,可能会因为性别而被拒绝,或者在工资待遇、工作条件等方面受到不公平对待。

同时,农村妇女创业也面临着资金、技术、信息等方面的困难,缺乏相应的政策支持和扶持措施。

婚姻家庭权益也是需要重点关注的领域。

在农村,一些妇女在婚姻中可能面临家庭暴力的威胁,但由于法律意识淡薄、维权渠道不畅等原因,往往无法及时有效地得到保护。

此外,农村妇女在离婚时,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等方面的权益也可能无法得到充分保障。

在家庭中,农村妇女承担着大量的家务劳动,但这些劳动的价值往往被低估甚至忽视。

论我国婚姻法对离婚女性保护的不足和完善终稿 2

论我国婚姻法对离婚女性保护的不足和完善终稿 2

论我国婚姻法对离婚女性保护的不足和完善(终稿) 2论我国婚姻法对离婚女性保护的不足和完善——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离婚财产分配中的不足与完善来安电大2010(秋)法学本科1034001265177 高春敏内容提要结婚是男女双方的自愿行为,离婚当然也应由男女双方所为。

近年来,离婚诉讼是人民法院民事审判部门处理较多的案件类型之一,男女双方因有感情而自愿结婚,而一旦情感失去,解除婚姻关系不失为从痛苦中解脱的办法。

离婚前提是双方必须对解除人身关系、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问题达成一致,一旦双方难以协商一致,则只能通过诉讼离婚解决。

离婚诉讼中财产如何认定和处理,对当事人利益影响较大,故往往也是争议的焦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颁布引起了强烈的反响,质疑声主要源于其被认为对离婚女性保护的不足。

纵观我们的婚姻立法,对离婚女性婚姻财产分配的保护虽有体现,但笔者认为仍显不足,尤其是在中国特殊的国情和传统下,有进一步完善的必要。

关键词:离婚女性权利的保护经济帮助婚姻法司法解释目录一、我国婚姻立法对离婚女性财产权的保护 (1)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离婚女性财产分配权利保护的不足及法理分析 (2)(一)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相关规定 (2)(1)明确了夫妻婚前、婚后财产的界限 (3)(2)明确夫妻间房产的赠与适用一般合同赠与的处理原则 (3)(3)明确了按揭房产的处理 (3)(4)首次肯定了婚内财产分割 (3)(5)对父母帮助买房的特殊规定 (3)(二)对离婚女性财产权保护不足的法理分析 (4)三、我国婚姻立法对离婚女性财产分配权利保护的完善建议 (6)1、立法方面提高对离婚时经济弱势的女性的补偿或帮助的标准,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 (6)2、考虑女性的弱势地位、传统的家庭分工,在立法层面进一步认同女性对家庭的劳务性付出 (7)3、借鉴其他国家的合理制度,增强对弱势一方的婚后救济 (7)参考文献 (10)论我国婚姻法对离婚女性保护的不足和完善——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离婚财产分配中的不足与完善来安电大2010(秋)法学本科1034001265177 高春敏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离婚率也在不断攀升。

论我国离婚妇女权益的婚姻法保护

论我国离婚妇女权益的婚姻法保护

论我国离婚妇女权益的婚姻法保护一、本文概述本文旨在探讨我国离婚妇女权益在婚姻法中的保护问题。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观念的更新,离婚现象逐渐普遍,而离婚妇女作为其中的弱势群体,其权益保护问题愈发受到社会关注。

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法律,对离婚妇女的权益保护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出发,分析离婚妇女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赡养费等方面所享有的权益,以及婚姻法在保护这些权益方面存在的不足和挑战。

本文还将探讨如何完善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以更好地保障离婚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通过本文的研究,我们期望能够为离婚妇女权益的保护提供有益的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二、离婚妇女权益保护的法律基础在我国,离婚妇女权益的保护有着坚实的法律基础。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明确规定了男女平等的原则,这是保护离婚妇女权益的根本法律依据。

婚姻法作为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重要法律,更是对离婚妇女的权益保护作出了详细规定。

婚姻法在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家庭暴力防治等方面,均体现了对离婚妇女的特殊保护。

例如,在财产分割上,婚姻法规定应当照顾女方和子女的权益;在子女抚养上,强调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在离婚后,母亲有优先抚养子女的权利;在家庭暴力防治方面,婚姻法明确了禁止家庭暴力,并规定了相应的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

我国还制定了一系列与离婚妇女权益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如《妇女权益保障法》《反家庭暴力法》等,这些法律法规共同构成了离婚妇女权益保护的法律体系,为离婚妇女提供了全方位的法律保障。

我国离婚妇女权益的婚姻法保护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不仅体现在宪法和婚姻法等基本法律中,还体现在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中。

这些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为离婚妇女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保障了她们的合法权益。

三、离婚妇女权益保护的现状分析近年来,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制的健全,我国在离婚妇女权益保护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就。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浅议农村离婚妇女权益保护

浅议农村离婚妇女权益保护

浅议农村离婚妇女权益保护摘要:从农村离婚案件中妇女的权益保护角度着手,对现存法律对农村离婚妇女的权益保护相关规定做初步的讨论,分析农村离婚案件中妇女权益受侵犯的表现形式,从土地承包经营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劳动补偿权、过错损害赔偿请求权等多角度分析离婚中妇女权益受侵犯的主要表现形式,提出帮助农村妇女提高诉讼能力、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加强对女方的保护、给予妇女适当的补偿、完善离婚后的扶养制度等一系列对农村妇女权益的法律保护对策。

关键词:土地承包经营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财产补偿权;过错损害赔偿请求权一、农村妇女离婚案件中权益受侵犯的表现形式土地初次分配过程中各地坚持“按户承包、按人分地”的原则,妇女无论婚嫁与否一般都能分得与男子同等的土地。

随着时间的推移,性别差异问题逐渐暴露,原来分得土地的妇女由于婚姻关系发生变化而失去土地。

离婚后的妇女,其在前夫家时承包的土地被村集体强行收回或被前夫家视为自己承包的土地,回到娘家后,娘家村集体亦不能分给其土地。

同时妇女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后,很难享受到原承包地的征收补偿款。

这样形成了农村妇女离婚后两头都落空的局面,不仅土地承包经营权丧失,而且无法取得相应的补偿款,而土地对于农民而言是最重要的生产资料,也就是说离婚后的妇女将丧失土地这一最重要的生产资料,生活得不到保障。

这种情况主要是由于各地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错误运用以及各地方人民政府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管理不一造成的。

《婚姻法》第40条是我国婚姻法关于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规定。

该法条的出发点为了平衡夫妻对财产的分配,承认家庭劳务的付出的经济价值,但是因为法条设计不够完善,导致该法在现实生活中很难得以实现。

离婚诉讼中该主张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适用范围过窄该条法律规定离婚经济补偿应以“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为前提,换言之,夫妻双方不适用分别财产制就不能适用家务劳动补偿,而目前在我国夫妻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的数量仍然很少,特别是在农村地区,财产基本上是家庭共有财产或者夫妻共同所有,少有对财产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这主要是受传统思想的影响所致。

妇女权益保护的现状与挑战

妇女权益保护的现状与挑战

妇女权益保护的现状与挑战当今社会,妇女权益保护问题已经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妇女权益保护的现状涉及到妇女在家庭、职场以及社会各个方面的权益。

然而,妇女权益保护面临着一系列的挑战,需要我们共同努力来解决。

一、妇女权益保护的现状1. 家庭领域在家庭领域,妇女面临着许多权益保护问题。

首先,家庭暴力成为妇女面临的一大威胁。

许多妇女在家庭中遭受身体和精神上的虐待,却无法得到应有的保护和支持。

其次,家庭责任分工不平等导致了妇女在家庭中地位的下降。

许多妇女承担着繁重的家务劳动和子女抚养责任,却很少得到应有的尊重和平等。

2. 职场领域在职场领域,妇女也面临着许多挑战。

性别歧视成为妇女在就业过程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许多妇女由于性别原因无法获得公平的就业机会和晋升空间。

此外,性骚扰问题也普遍存在于工作场所中。

许多妇女遭受性骚扰,但由于社会对性骚扰问题的忽视和淡化,她们往往难以维权。

3. 社会领域在社会领域中,妇女仍然面临着许多不公平待遇。

政治领域的性别不平等是一个明显的问题。

女性在政治决策中的参与度较低,她们往往无法发挥自己的声音和权益。

此外,妇女在社会经济地位上也相对较弱,她们面临着较高的贫困率和就业机会不足等问题。

二、妇女权益保护的挑战尽管妇女权益保护得到了一定的进展,但仍然存在许多挑战。

1. 传统观念的束缚传统观念对妇女权益保护带来了许多挑战。

长期以来,社会对于妇女的角色和责任有一定的制约和偏见,妇女承担着较大的社会压力和期望。

这些传统观念的束缚限制了妇女权益保护的进一步发展。

2. 缺乏法律保障妇女权益保护缺乏坚实的法律基础。

虽然有一些法律法规针对妇女权益保护进行了规定,但执行方面存在诸多问题。

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使得妇女在权益保护方面面临困难。

3. 资源分配不均妇女享有的资源相对不足,这也给妇女权益保护带来了挑战。

由于贫困和教育水平的不平等,妇女在争取自身权益过程中面临着很大的困难。

三、解决妇女权益保护问题的措施为了解决妇女权益保护问题,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

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干这行这么久,今天分享点维护妇女合法权益方面的经验。

我觉得在维护妇女合法权益这块,存在的问题可真不少。

首先吧,就是大家的意识问题。

好多妇女自己都不知道自己有啥合法权益,我就见过这样一件事。

我一朋友,在公司老是被要求做一些额外的工作,这明显不符合劳动法。

但她就觉得自己是女性,老板让多干点就多干点呗。

我跟她说这不对,这男人女人都一样的权益,她还半信半疑的。

所以啊,我觉得要加强这方面的宣传教育,让广大女性都知道自己啥权利能拿在手里。

但这宣传也难,钱从哪来,谁来做,这都是问题。

还有就是在法律执行这一块,有时候真的很不到位。

我接触过一个案例,一个妇女在家里总是被丈夫家暴。

她想去寻求法律保护,结果呢,各种手续流程可复杂了,而且好像有关部门也不是特别积极主动。

我当时就很生气,咱们这么多法律条文都是摆在那好看的吗?我感觉在这方面得简化程序,执法的工作人员也得加强培训,提高他们对妇女权益问题的重视程度。

哦对了还有,比如在农村有些妇女分到的财产就特别少,一些农村习俗根深蒂固,觉得女的嫁出去了就不该分家里财产。

这时候法律要是想维护她们的权益,真的面临很多阻碍。

这时候我觉得政府得加大干预力度,在该出手的时候得出手,可不能都让妇女自己去折腾。

再讲讲建议吧。

我觉得一部分要靠民间组织,像一些妇女权益保护协会之类的。

这些组织能起到很好的桥梁作用。

我记得有一次参加一个这种协会组织的活动,他们通过一个个案例分析给妇女们普及知识,很有效。

但是这些组织的资金来源也是个问题,有时候就得靠政府补贴或者社会募捐。

可募捐也不是个长久之计呀,所以还是要想办法创新资金来源。

还有就是家庭内部的教育也很重要。

我经常想为啥有的家庭里男人就觉得女的地位低呢?这就是家庭从小灌输的思想有问题。

学校也得适当开设一些关于性别平等和妇女权益的课程,就像我们以前上的思想品德课一样。

咱们不能光讲大道理,要通过具体的例子来讲。

我自己每次给周围人提建议的时候也是这样,拿实际发生的事一说,大家就容易明白了。

【心得体会范文】农村妇女维权与信访工作的实践与思考

【心得体会范文】农村妇女维权与信访工作的实践与思考

农村妇女维权与信访工作的实践与思考妇女权益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所规定的六项权益:包括妇女的政治权、劳动权、财产权、人身权、文化教育权以及婚姻家庭权利,妇联履行的所有职能,都是围绕维护妇女这六个方面的权益而设定的,维护妇女权益是妇联组织永恒的主题。

一、热点、难点问题近几年来,在妇女维权与信访工作实践中,所面临的一些热点问题,总结起来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离婚妇女经济权利维护难。

由于大多数妇女婚后随丈夫居住,离婚时走出家门的多数是妇女,因为她们不拥有产权。

所以,在离婚案件中,有部分妇女并不是因为婚姻还能维持而不同意离婚,而是确实顾虑离婚后自己生活无着落。

(二)家庭暴力案例多。

多年来,家庭暴力一直是妇女维权中不可忽视的主要内容。

究其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有多方面:(1)是婚姻质量较低,夫妻双方相互调节适应能力差,缺乏应有的理性和法律意识,从而导致暴务行为的发生;(2)一些人员在处理家庭纠纷的过程中,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庭琐事或夫妻私事,致使施暴者很少受到制裁,也无形助长了家庭暴力事件的增长。

(3)是在一些案例中,家庭暴力既是婚变的原因,也成为施暴者达到离婚目的的手段。

(4)家庭暴力取证难,家庭暴力大多发生在家庭内部,具有隐蔽性的特点,而许多妇女受到伤害时,没有及时取证,或难以取证,诉讼中当对方不承认时,就无法举证,往往在离婚判决时得不到法律有力的保护。

(5)对于不起诉离婚或法院不判决离婚的受害妇女要想得到施暴者的赔礼道歉、停止侵害的保证和经济上的赔偿就显得相当困难。

(三)非婚同居问题。

在我国现行法律中没有明确禁止同居问题,虽然《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对于包养情人的做出了处分规定,这对于严肃行政机关纪律,规范行政机关公务人员的行为有一定警示作用但在现实生活中,在农村家庭中,一些同居者法律意识不强,他们放任自流,由此引发非婚同居未婚先孕、非婚生子女抚养等社会问题增多。

(四)赡养、抚养问题。

妇女维权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妇女维权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妇女维权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妇女维权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法律法规不健全:尽管中国已经制定了一系列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和政策,但在一些细节方面仍存在漏洞和不足之处,导致妇女在维权过程中难以找到有效的法律支持。

2. 文化传统影响:中国传统文化中存在男尊女卑的思想观念,这种观念在一些地区和社会群体中仍然存在,导致妇女在家庭、社会中的地位和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

3. 经济发展水平不高:中国的经济发展水平还存在不平衡的问题,一些地区的经济条件相对落后,导致妇女在这些地区的权益保障问题更加突出。

4. 组织化程度不高:目前中国的妇女维权力量还比较分散,缺乏有效的组织和协调机制,导致妇女的维权能力不足。

5. 性别歧视和家庭暴力问题:在一些地区和社会群体中,性别歧视和家庭暴力问题仍然存在,这些问题直接侵害了妇女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给维权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难度。

针对这些问题和困难,需要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妇女维权工作。

其中包括加强法律法规建设、提高妇女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推进经济发展和减少贫困、
加强组织和协调工作、加强宣传和教育等。

只有全面加强这些方面的工作,才能更好地保障妇女的权益和地位,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和和谐稳定发展。

农村妇女维权热点难点问题调查报告

农村妇女维权热点难点问题调查报告

农村妇女维权热点难点问题调查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以来,妇女维权工作取得了专门大进步。

可是,目前农村妇女仍是现实社会中最大的弱势群体,她们的隐性失业、劳动权利爱惜、婚姻家庭权益、健康权保障等问题需要专门关注。

农村妇女的维权问题,已经成为当前农村经济和社会稳固的热点问题之一。

从妇联平常接待的涉及农村妇女权益的案件来看,由于农村妇女经济地位独立性相对较差,加上数千年的“男尊女卑”、“夫权至上”等观念的阻碍,侵害或漠视农村妇女合法权益的现象在我市一些农村地域仍时有发生。

为此,常州市妇联就农村妇女的权益爱惜问题进行了调研。

一、存在问题一、土地承包权利问题。

农村土地政策“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致使农村妇女在成婚或离婚后,不能及时取得土地承包权。

一是嫁到外村的妇女,从该妇女嫁出后,其原居住地的农村组织即强行收回了其土地承包权,而夫家居住地却迟迟没有分给她土地承包权,二是离婚妇女,她们婚嫁之时在夫家所在地分到了承包地,土地承包权依附于公婆家,可是在离婚后,其将户口移回娘家,夫家所在地将土地收回,而娘家所在地也拒绝其承包土地;三是在第二轮土地承包中,有些地址弄土政策,从外地嫁入本村的妇女在新一轮土地承包进程中,没有土地可承包,出嫁女也不分给承包地。

二、婚姻家庭权益爱惜问题。

一是由于“男尊女卑”、“夫权思想”还未肃除,农村妇女蒙受家庭暴力在必然范围的人群里还有表现。

最近几年来我市家庭暴力案件逐年提升,市妇联接待农村妇女关于婚姻家庭权益爱惜问题的投诉、求助、咨询的占每一年信访总量的一半以上,其中家庭暴力案件占20%左右,城市女性面对家庭暴力或性骚扰,已经再也不沉默,而是拿起了法律武器。

而大多数农村妇女采取忍让态度,有的在忍无可忍的情形下,乃至走上了“以暴制暴”的犯法道路;二是由于农村妇女的经济没有充分独立,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乃至变相“包二奶”,严峻侵害了妇女权益;三是限制寡妇和离婚妇女改嫁,被限制不准带走其财产或小孩。

论我国农村离婚案中妇女权益的法律保护

论我国农村离婚案中妇女权益的法律保护

目前.我国农村的离婚率逐年递增。

离婚救济制度目前在司法实践中未能得到有效适用。

特别是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适用者更是寥寥无几.对于如此严重的离婚问题.我们应当在立法方面和法律的适用方面作出反思.一、我国农村离婚的主要原因当代中国农村离婚现象的原因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解释:第一.人们观念的转变。

从无法忍受包办和买卖婚姻、家庭暴力、“生女未生男”等具体原因.到追求幸福婚姻的权利意识的伸张、土地制度变革引起家长制权力的削弱和女性更多的自由。

第二,两部《婚姻法》的颁布(1980年、2001年)促使离婚趋向容易。

第三.农民外出影响其婚姻关系。

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我国农村地区的适用我国的立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已解决了如下问题:第一是能够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事由只能是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共四类.第二是精神损害赔偿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的解释》。

这些内容的明确.对于指导农村离婚损害赔偿诉讼工作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但由于有些规定过于笼统.有的内容对于农村离婚问题适用起来歧义较多.问题依然不少.首先.分析在我国农村导致离婚的具体情形大致有:男方或女方在外打工过程中移情别恋.造成离婚:女方为逃避不幸婚姻而外出打工.提高了经济地位。

增强了法律意识,提出离婚:女方外出务工,在家男或父母怀疑其收入来源不正.产生矛盾造成离婚等等。

其次.离婚的法定事由的本质无外乎}是违背了夫妻间的性忠实义务和夫妻间{平等互助义务。

重婚者、有配偶与他人同居者侵害了夫妻间的合法性关系。

家庭暴】力者、虐待和遗弃者侵犯了夫妻间的平等地位.违背了夫妻间的互助义务。

由此出发,部分学者认为通奸、强奸、嫖娼和赌博吸毒亦可进入法定事由的范畴。

最后.离婚侵权损害赔偿在我国农村适用,应当加大对农村妇女的保护力度。

农村妇女受到的伤害主要来自于家庭暴力。

因此,在离婚侵权之诉中.对农村妇女的保护问题应当给予高度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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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法财产权落实难
1、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中国传统的“男主外,女主内”的家庭模式在小城镇及农村的家庭中仍占主导地位。女方几乎未形成经济独立的模式,没有显性的收入,家庭共有财产在离婚前由男方掌握,这种状况使一方隐匿、转移财产较为容易,离婚时分割财产就像捉迷藏,男方藏,女方找。当处于弱势的女方要求分割财产时,法院很难认定某人的财产就是男方所转移的夫妻财产。当缺少财产保护意识的妇女意识到为了离婚需要搜集证据时,男方已把有关的证据毁灭或隐藏起来,已把财产转移了。甚至找人作伪证,写假借条,致使在分割夫妻财产时,财产没多少,“共同债务”倒是越来越多。因女当事人举不出共同财产的证据,其主张往往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导致的结果是不公正的家庭财产分割。
(二)审判人性化。首先,法官在处理离婚案件中,可由法官根据案情行使自由裁量权,充分考虑妇女对家庭的隐形贡献,男方给予妇女适当的补偿。其次,加强对离婚案件的调解,在处理离婚案件时要正确把握离与不离的标准,创新调解机制,耐心细致地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尽量让双方当事人相互谅解重归于好。再次,加强对涉及家庭暴力类自诉案件的审理,切实维护受害方的合法权益,对有家庭暴力倾向的人员起到震慑作用。
(七)加大司法救助力度。要进一步加强有关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及相关权益司法救济的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并运用到审判实践当中。对于诉讼能力差,又因经济困难无力聘请律师的农村妇女,法院在考虑减免其诉讼费的同时。可主动与当地法律援助中心联系,为其申请法律援助。同时,加强诉讼指导,从立案、审判到执行各个阶段,充分给予法律帮助,告知和协助妇女当事人参与诉讼。
离婚案件中对农村妇女权益保护的难点分析
作者: 周艳梅 发布时间: 2010-05-31 16:48:17
离婚案件是一种很普通的民事案件,也是法院受理民事案件中最多的案件。离婚案件的处理涉及到妇女的多项权益,如婚姻家庭权利、财产权利、人身权利等,尤其是诉讼能力较差的农村妇女在此类案件中往往处于劣势地位。因此,在离婚案件的审理中,切实保护好农村妇女的权益是民事审判的一个重要任务,同时也体现出民事审判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笔者对离婚案件中农村妇女权益保护的难点进行分析,探讨在离婚案件中保护农村妇女权益的对策。
2、家庭暴力客观存在。据统计,近10%的离婚案件审理中,妇女都会提到男方在婚后曾对其有“殴打、辱骂”的言行,但法官认定构成家庭暴力,而判令男方给予妇女损害赔偿的极少。从审判实践来看,许多家庭暴力案件由于受害妇女伤后未到医院开具诊断证明书,也未及时报案,当男方不承认有暴力行为时妇女提供不了相关的证据,而知晓案情的证人大多是男方的亲属或邻居,知晓案情的证人大多不愿为受害妇女作证,致使受害人举证困难。因无法认定侵权事实,法官只能以证据不足为由,对受害妇女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甚至在离婚之后,妇女对孩子的探视权也难于实现。因为农村大多离婚男女,是带着不满心态和对抗情绪分的,这种对抗并非随着婚姻结束而终结,而会显露在探视权上。农村女性在离婚后要对男方抚养的小孩进行探视绝非易事,困难很多,原因也较复杂,其中有男方素质低下的原因,对女方采取敌视、咒骂、殴打等方式阻拦探视,也有法院审理中存在的问题,大多判决书中也没有相关判决条文的规定。
一、离婚案件中保护农村妇女权益的难点问题及原因
(一)婚姻家庭权益保护不力
1、农村妇女仍是婚外恋的主要受害者。从现状看,当前农村有相当数量的家庭为了增加经济收入,通常是丈夫长年在外打工,妻子留守持家务,照顾老人孩子,夫妻长期分居相聚时间少,交流沟通少感情生疏。而男方因受外界生活环境影响或是难忍孤独寂默,很容易受外界感情的入侵,如此,时间长了思想和感情就会发生变化,直至夫妻分手。从审判实践看,但对男方与他人同居(即所谓的“第三者”问题)这一事实的认定很难。因为女方举证困难,法官往往对证据的证明力要求高,除非像相片、录像等能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外,其他的证据法官不敢轻易采信。即使法官内心确信一方当事人与他人有同居事实,也不敢在判决书上认定一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因此,事实难以认定,赔偿权利当然难以保证。
(三)保护绝育妇女对子女的优先选择权。 笔者认为,在同等条件下,凡已行绝育手术妇女,对小孩抚养享有优先选择权。妇女为响应党的计划生育政策行绝育手术,既承受了肉体上的莫大痛苦,也意味着将来失去生育能力,鉴于此,法院在确立小孩抚养权时,应侧重照顾女方。一般来说,在同等条件下,若男女双方已生育二胎,则女方优先选择一胎抚养;若生育一胎,则由女方优先选择抚养或不抚养,并在负担的抚养费数额上予以适度照顾。对被法院判决归由女方抚养而男方强行抚养的小孩,其抚养费由男方自行负担;男方就该小孩抚养费问题向法院提出追索诉请,一般应作出不利于男方的判决。
(四)完善女方探视权的判决内容。 在离婚判决书中应规定女方行使探视权的内容及男方应履行的相关义务。《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这仅是对探视权进行的原则性规范,但针对个案来说要具体化,要将女方行使探视权的方式、时间以及男方应履行相关义务的内容作出明确规定,并写入判决主文之中,为将来男女双方可能产生的探视权纠纷提供法律上的执行依据。
(五)合理支付土地使用补偿费。 女方离婚后绝大多数将离开原居住地,原与男方共同承包的责任田无法继续耕种,从客观上讲,需要将自身及被抚养小孩份内土地使用权转与男方,男方于是从中收益;另外,考虑到女方及所抚养小孩在落户新籍后,在短期内难于获取新的耕地。因此,男女双方离婚后,男方应当给予女方适当的土地使用补偿费。
二、保护农村妇女在离婚中合法权益的对策及建议
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在我国《宪法》中有明确的规定,也是《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就实践中如何贯彻这一原则,提出以下粗浅建议:
(一)完善立法,建立健全农村妇女维权体系。在制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时,不得侵害妇女应该享有的与男子平等的权益,政府职能部门应加强对村规民约的审查监督。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等部门切实承担起维护广大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职责。随时关注农村妇女维权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在工作实践中不断总结探索,提出对策,因势利导,建立健全农村妇女维权体系。
(三)抚养权、探视权实现难
目前,“传宗接代”封建残余思想仍在农村盛行,因此,离婚男女在抚养权问题上,集中体现在对男孩的争夺上,尤其男方显得更为迫切。现实中,女方取得对男孩实际抚养权的机会甚少,其中原因之一,即使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将男孩判决给了女方抚养,男方也不甘罢休,会想方设法阻挠法院执行。一般来说,女方获取对男孩抚养权的机会少于男方。
(六)加大法律宣传力度。要组织广大农村妇女学习《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与自己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增强她们学法用法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要通过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律宣传活动,提高农村妇女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水平,提高诉讼能力。并大力倡导健康的、积极向上生活,促进广大农村青年男女,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乡镇机关和村委会要充分利用自身的优势向农民群众宣传各类法律,特别是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和法规知识。
2、土地承包权等财产权利问题。农村妇女中离婚丧偶是弱势群体,土地权益更容易受到侵害,她们在婚嫁之时在夫家所在地分到了承包地,可是在离婚后,如其将户口迁回娘家,夫家所在地即收回土地或被原夫强行霸占,而娘家所在地也拒绝给予其承包土地。此外,由于一些妇女法律意识不强,当事人在离婚诉讼过程中,也很少提出要求分割土地承包权益,一旦离婚,妇女往往失去土地承包权,自身的合法权益便得不到保障。而由于种粮收益低、付出大,一些妇女只从眼前利益出发,也有些妇女长期在外打工,离婚诉讼时完全放弃了对土地的承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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